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

商品交易市场不仅是浙江经济的特色优势,也是推动浙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推进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认识重要意义。商品交易市场是我省城乡居民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所,是广大企业产品销售与原材料采购的重要渠道,是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是浙江经济发展最具活力、最具时代意义的重要特征,在引导群众消费、促进商品生产、活跃商贸流通、优化资源配置、方便居民生活、扩大城乡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产业依托的专业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作为社会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兼具民生性、公益性和市场性,对于强产业、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受素质性、结构性因素影响,我省商品交易市场面临规划引导不够、创新能力不足、转型提升缓慢、先发优势减弱等问题,又受到连锁卖场、电子商务等现代商贸流通模式和省外部分新型交易市场的挑战。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好地发挥其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紧紧围绕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奋斗目标,主动对接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舟山群岛新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四大国家战略举措,优化结构、创新功能、增强活力、提升业态,大力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星级化、交易方式现代化、运营管理专业化、物流网络高效化、商品辐射国际化、市场经营品牌化。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省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超过2万亿元;年交易额亿元以上市场超过800家,年交易额百亿元以上市场超过30家;培育50家辐射全国的省重点市场,20家硬件全国领先、功能完善的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20个与现代产业集群互促共进的省级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力争通过10年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全球知名的“市场强省”。

二、主要任务

(三)推动市场功能创新提升。拓展市场综合服务功能,鼓励建设物流中心、会展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研发设计创意中心、教育培训中心、融资服务中心以及商品信息、商品价格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以产业为基础,以市场为依托,集仓储、物流配送、旅游购物、流行趋势发布于一体的市场服务综合体。强化市场助推产业发展功能,依托市场商品信息和采购需求高度集聚的优势,探索市场与产业集群合作机制,提供市场实时动态信息,推动众多服务市场的中小微企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四)加快网上网下市场融合。推进信息技术与先进经营管理理念深度、有效融合,着力打造智慧市场。加快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公告系统、联网监测监管系统等。鼓励发展适合商品交易市场自身特点的网上交易模式,加强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完善交易支付安全认证、移动支付、物流配送等支撑体系,促进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融合发展。鼓励主动对接网上市场,积极培育和引进网商,使商品交易市场成为网商采购平台和实物体验平台。鼓励加快建立支付、信用查询、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市场软实力。增强现有网上交易平台实力,提升在塑料、船舶、茧丝绸、钢铁、化工、煤炭、海水产品等行业的定价话语权。

(五)加强省内省外市场对接。推动省内商品交易市场通过设立省外分市场、建立物流

配送中心、品牌输出、管理输出等多种方式对外拓展。推动省内省外浙商市场建立战略联盟,鼓励省外浙商市场设立浙江产品营销中心,鼓励浙江企业和市场经营户依托省外浙商市场,发展直销、品牌连锁和物流配送业务。加强省内市场与国内外采购商、央企、相关行业协会等的合作,鼓励省内市场开展国际营销、国外参展,发展出口贸易,设立国外分市场,拓展浙江产品国际销售渠道。

(六)提高市场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市场举办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场举办者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途径,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改造提升、对外拓展、兼并收购的能力。制定不同类型市场的管理服务标准,鼓励市场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建立有资质、有品牌的市场管理公司,打造专业的市场运营管理团队,对市场实施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鼓励专业的市场管理公司做大做强,通过输出专业管理、专业培训等方式,提升我省商品交易市场整体管理服务水平。

(七)实施市场品牌提升战略。鼓励市场举办者加强市场品牌注册、经营、管理与宣传,导入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指导省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市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尽快注册服务商标、防御商标等;鼓励市场注册集体商标等,并授权经营户使用;积极支持市场争创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提升品牌知名度;鼓励品牌企业在市场设立总经销、总代理、特约经销等,提高市场上市商品品牌率。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品牌指导站,推动市场创建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调动市场经营户创牌积极性,培育一批适应市场特点的“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自主品牌。

三、平台载体

(八)做强一批辐射全国的省重点市场。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战略,重点扶持专业特色鲜明、市场业态先进、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在同类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辐射全国乃至全球的省重点市场,为其他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

(九)整合一批与产业互促共进的省级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适应我省现代产业集群发展需求,通过引进、搬迁、整合等方式,集聚形成一批链接上下游产业的多功能、多层次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与各类产业集聚区、物流园区、电子商务园区的融合互动,提升市场引导、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功能。

(十)培育一批率先引导市场提升发展的市场强县(市、区)。根据县域经济和商品交易市场的特点,推动建设一批市场体系完善、布局合理、业态新颖、模式先进的市场强县(市、区),充分发挥商品交易市场对县域经济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十一)省重点市场、省级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和市场强县(市、区)的建议名单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同意,每3年认定一次,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省重点市场、省级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分别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集中相关政策,加大培育力度,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四、扶持政策

(十二)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积极支持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市场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等,并视财力状况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市场、省级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四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商品交易市场新建扩建等内容给予一定的补助。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市场建设情况,视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

(十三)加大税费优惠。对省重点市场,纳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化网上市场征税流程,避免资金第三方监管过程中一次交易两次征税。各地要制定市场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的执行时间表,确保政策尽快落

实。

(十四)加大用地支持。省重点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关市、县(市、区)优先安排,其中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省里根据项目落地情况酌情给予奖励。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选址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迁入省级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的市场,优先规划安排市场发展用地和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网上市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网上市场的,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搭建商品交易市场金融合作与资本运营平台,拓展商品交易市场融资渠道,构建有利于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金融支持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市场举办者及管理者在市场所在地发起设立面向市场经营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省重点市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大对省重点市场的授信额度,并在利率上给予一定优惠。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市场商位使用权质押、货物质押、仓单质押、联贷联保等融资担保方式,开发适合市场经营户的小额、短期的融资产品,缓解市场经营户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在市场增设服务网点,推动银行卡、电子支付业务等在市场的应用,为市场经营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积极拓展网上银行服务,推动建设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为网上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支撑。支持具有上市潜力和竞争优势的省重点市场举办者进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作为省级重点上市培育企业,享受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形成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合力。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将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并完善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

(十七)科学编制规划。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商品交易市场专项规划,充分考虑产业发展、区位优势、服务半径等因素,优化市场布局,加强市场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服务业规划的衔接。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市场发展用地及相关道路交通的规划安排。省重点市场和省级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周边不宜新建同类市场,要新建同类市场的需进行规划论证,避免过度竞争。要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专项规划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确保市场规划落实到位。

(十八)重视人才培养。建立一套规范、系统的市场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机制,鼓励各级市场协会、网商协会等组织开展市场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资质认定。鼓励市场引进懂经营、善管理、具有开拓精神的高级管理人才,对于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在住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鼓励大专院校、中职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与市场合作,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的经济、管理、金融、外贸、法律、外语、电子商务等知识的教育培训,努力打造一支适应国际化、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市场经营者队伍。

(十九)强化信用建设。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积极倡导诚信经营的现代商业文明理念。开展诚信经营户创建工作,完善市场经营户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实施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提升经营户诚信意识与自律能力。开展国家级诚信市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和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等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市场信用水平,构建持续创新、包容共赢、诚信公平、和谐生态的市场文化。

(二十)加强规范管理。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完善与商品市场配套的制度建设,制定出台网络交易地方性规定。鼓励市场举办者引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HSE-MS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制定不同类型市场的硬件建设标准和软件管理规范,促进市场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完善市场统计的指标体系与调查方法,提升市场统计监测、运行分析的科学化水平。建立适应市场商品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假冒伪劣的长效监管机制,实行对市场上市食品、农产品、重要商品的可追溯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依法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共同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市场协会、网商协会、个私协会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协会指导、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党建工作,发挥党员经营户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大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宣传力度,提升市场在全国的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良好氛围。https://www.360docs.net/doc/647182741.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647182741.html,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07月16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城镇的居民委员会、乡村的村民委员会均可参与开办市场。 第六条开办市场应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九条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应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实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交易安全责任; (二)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三)应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 (四)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五)应积极配合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上市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 第十一条开办单位如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应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该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对市场的管理和经营服务应严格分开。 企业法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十三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确认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8版

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8 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现状及趋势。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 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深度解读浙江省商品 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核心指标从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交易市场营业面积,交易市场成交额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价值信息,帮助机构和个人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占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比重统计.3 四、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同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 (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指标分析 (7) 一、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占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2015-2017)统计分析 (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8)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1.03 【实施日期】199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1月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包括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文化等市场,以及租赁柜台超过50个以上的市场。” 二、第五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开办单位)在新建市场立项审批前、改建市场施工前、租赁场地开办前,应当经县(市)以上人民政

府授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申请办理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三、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七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 “(四)市场负责人的任职及身份证明; “(五)建设、开办市场资金来源;” 四、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建立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并在工商行政机关指导下,建立并落实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以及有关器材设备,设置公平计量器具、灭火器材等,确保市场安全稳定。” 五、第十条修改为:“开办市场应当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登记注册。 “(一)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的中央直属和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二)经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市(行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浅谈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盈利模式

浅谈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盈利模式 随着市场的发展,我国现货市场以及各类要素市场不断壮大,他们的生存状态如何,他们又是如何盈利的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显得很神秘。其实交易市场本身也是一种企业。那么如何去寻找一种良性的发展模式就显的更加的重要了。不管出于那个出发点来考虑,要盈利是必然的。笔者认为现货市场要想做到盈利,成熟而又可复制的盈利模式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一个行业的创新发展必然也是从其他行业中不断的衍生和吸取经验的。现货市场本身要发展,必然要给自身做一个“定性”。下面就现货电子交易本身,罗列出目前和未来可能的盈利模式探究。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大致归类以下概括: 一. 目前交易市场的主流模式 交易手续盈利模式 这个也是最基本的了,盘面的交易费用,佣金的收取。这种方式貌似已经成为了天经地义的盈利模式,也是最主流的模式之一。 年费收入模式 据资料显示,目前期货的代理准入门槛已经提高到了5千万甚至上亿。而现货的代理门槛很低,甚至可以说是零。各市场甚至为抢占客户,降低了审核要求,就可以成为二代。进入者的良莠不齐也导致了行业的混乱,从而使得行业发展遇到很大的危机。所以在这一模式中,如何规范会员单位成为行业课题之一。 广告支持盈利模式 主体网站开辟广告版块,针对行业内有广告需求的企业推出。盈利方式为收取广告费,扩大业内知名度,此业内不光是现货界,也包括广义上的业内,可以引入更多资源和渠道合作。广告费的增加也良性循环了交易所的自身发展。 二.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盈利模式 信贷利息收入模式

此类模式好似股市中的融资融券,简单的说就是公开的配资。当然需要配合配资方式和信用等级,不然本金难保,何谈盈利。企业盈利方式可以为收取配资利息,但这块盈利方式需要配套有风控措施。 上市融资模式 这一条捷径或许是很多现货市场的梦想,也可以说是无数企业的奋斗目标。但是理想很丰满,事实很骨感。茫茫上市路,多少市场愁。 订阅盈利模式 采用注册会员制,该模式走的是精品化路线,遵循的理念是:20%的客户创造80%的公司盈利。也可以采用会员分级模式,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同时也可以扩大客户面,为更多高端客户提供“温床”。盈利方式为会员收费服务。 固然,现货市场的盈利模式还有很多种,短文无法全盘概括,笔者只是给大家做一个抛砖引玉。其实任何一个行业创新都是必须的,创新的本质也就意味着行业可能没有“前车之鉴”,能不能成为“后车之师”的典范,也是未来现货行业发展的行业人所思考。

2016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达4.7万亿元

2016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达4.7万亿元 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日前发布的抽样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同比增长8.8%,交易量同比增长5.1%。电子结算交易额同比增长8.4%。 据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数据库显示:2016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经销商数明显提升,销售额超亿元的经销商数同比增长15.3%;0.5亿元至1亿元的经销商数同比增长22.9%; 0.1亿元至0.5亿元的经销商数同比增长24.2%。2016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达4.7万亿元,交易量达8.5亿吨。 被调查市场中,18.5%的市场交易额下降,平均下降幅度为13.2%;20.4%的市场交易量下降,平均下降幅度为11.8%。 “2016年部分市场交易额、交易量出现下滑,主要受城市功能产业疏解、城市总体经济放缓、市场间不正当竞争以及恶劣天气等因素影响。”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会长马增俊说。 报告指出,2016年以来,国家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建设的政策密集出台,“互联网+农批”方兴未艾,农批市场行业迎来新一轮转型升级热潮。但在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一些地区由于缺乏政府的调控和主导,出现了盲目新建市场,无序发展,局部地区甚至出现非正常竞争的现象。业内希望尽快通过立法保障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落地,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报告同时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责任和压力加大,市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意识不断增强。2016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广东、山东等多个省份也出台了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报告推荐:《2017-2021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出品)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11.04 【实施日期】1994.11.0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14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14日)修改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10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1月4日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4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 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在本省举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管理。 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并为市场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二章市场的举办 第六条举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统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策划方案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策划方案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项 目 企 划 书

目录 序言 ------------------------------------------------ -------------------------------------3 ------------------------------------------------------------------------ ----4 二、安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作用 ------------------------------------------------------------------------ -----------------6 三、安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盈利模式 ------------------------------------------------------------------------ ------ -----7 ------------------------------------------------------------------------ ------------7

序言: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中国的实体经济从2008年10月以来,不断地显现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伤害。中央政府为了应对这场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造的影响,出台各项金融政策和振兴经济计划。在国内消费逐渐萎缩的大背景下,如何保证我们安徽农民增加收益呢?本地商品怎么扩大销售量呢?我们就得要创新销售思路,充分发挥金融的媒介,充分安徽本地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从而扩大销售量。品牌效应出去了,我们还可以推出商品远期销售市场,意思就是在商品还没有上市之前,我们把商品以远期合约的形式提前向南瓜贸易商、加工企业、全国各大经销商销售商品,我们以一定保证金的方式签订远期合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市场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副食品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就近重建。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八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开办市场。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办理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国内商品交易市场、中心列表完整版(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现货交易、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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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适用本条例。全文共七章五十条。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举办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水平。 引导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和信用商户。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贸易、建设(规划)、公安、卫生、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编辑本段 第二章市场举办 第六条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当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设置布局规划。 第七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指导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序言 本报告全面、客观、深度分析当下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现状及趋势脉络,通过专业、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手段,剖析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重要指标即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摊位数,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营业面积,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亿元以上商品批发市场成交额,亿元以上商品零售市场成交额等,把握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 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机构和个体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目录 第一节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占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同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2017-2018)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摊位数指标分析 (7) 一、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摊位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摊位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摊位数占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摊位数比重统计分 析 (7) 四、北京市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摊位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Contract for entering the marke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市场经营管理者(甲方):__________ 场内经营者(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 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座落于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占地面积 _________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有_________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_________(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 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租金: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支付时间、方式:租金按_________结算,由乙方于 _________交付甲方。 第四条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督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有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中国商品交易所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 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 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 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清整联办〔2015〕7号) 中央宣传部、国家网信办、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办公室、秘书局、秘书行政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做好贵金属类交易场所(包括专营和兼营贵金属交易的场所)整顿规范工作,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商定,联合开展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代章) 2015年8月20日 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至9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过清理整顿,多数交易场所能够依法合规经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但一些商品类交易场所存在违规行为死灰复燃问题,其中贵金属类交易场所(包括专营和兼营贵金属交易的场所)违规情形尤为严重。2015年以来,针对贵金属等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信访投诉剧增,反映出贵金属类交易场所的整改规范进展迟缓。为有效遏制贵金属类交易场所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商定,联合开展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与职责分工如下: 一、指导和督促媒体加强自我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信力,不为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提供任何信息服务。切实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环境。(中央宣传部) 二、协调从事广告联盟业务的互联网企业以及主要网站、论坛停止为贵金属类交易场所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场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副食品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店铺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九条市场开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开业前,市场建筑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市场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并经消防安全检测合格;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依法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或者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及时转送有关单位; (二)提供市场信息; (三)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四)为设立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运输等服务设施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规定建立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制度; (三)发现欺行霸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四)指导、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

(整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策划方案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项目企 划书

序言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状况二、安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作用三、安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盈利模式四、安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运营思路 I—s—*■—―- 序舌: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中国的实体经济从2008年10月以来,不断地显现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伤害。中央政府为了应对这场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造的影响,出台各项金融政策和振兴经济计划。在国内消费逐渐萎缩的大背景下,如何保证我们安徽农民增加收益呢?本地商品怎么扩大销售量呢?我们就得要创新销售思路,充分发挥金融的媒介,充分安徽本地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从而扩大销售量。品牌效应出去了,我们还可以推出商品远期销售市场,意思就是在商品还没有上市之前,我们把商品以远期合约的形式提前向南瓜贸易商、加工企业、全国各大经销商销售商品,我们以一定保证金的方式签订远期合约,从而保证履约率。这种模式就是我们常说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也可以理解为期货交易,他与期货交易原理一样,但不是真正的期货交易,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定义,是完全合法的交易,是受法律和国家政策保护的,是完全市场化的一个交易模式。所以我们推出安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简称:交易市场),目的就是保障商品因产量丰收而无法带来好收益,而提供一个规避风险的平台。就是在商品还未上市之前,就可以提前通过合约的方式把商品预约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规避因商品上市之后,价格受诸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生产商收益受损。我们商品交易所平台就是为买、卖

双方提供一个撮合服务平台,让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好价格成交商品;同时也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合约担保的角色。安徽大宗商品交易所建成后,真正实现集仓储物流服务中心、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心、产销、进出口商贸服务中心四位一体化高度集成,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融为一体,着着实实为安徽本土商品产、销、运提供售前、售后、信息咨询等一整套完善保障服务。为大家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地商业信息化门户平台

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红木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红木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红木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商品交收活动。 第二章交收制度 第三条交收是指交易商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交收细则的规定,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所有权并交付货物、买方向卖方支付贷款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交收商品是指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由交易商通过交易达成商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第五条入库、提货规格及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参见各商品交易公告和各交收细则第六条交易方式分为交易中心组织交收和自主交收。 自主交收仅适用于挂牌交易模式,买卖双方应当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自行协商商品交付、贷款清算、票据开具等事项。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办理交易商贷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的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九条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须保守结算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交易中心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贷款及与交易和交收相关的款项。 第十一条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结算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三条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交易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二)为交易商开设资金账户; (三)根据交易中心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协助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商资金划转;

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场内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 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从事生产、生活资料等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赁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的使用权,通过提供场地、有关设施、物业管理等服务,进行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独立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综合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农村、林草、文化和旅游、应急、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国有、民营和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市场。 第七条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作用,为会员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下文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 (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确认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 (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中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分布

中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分布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即现货交易市场,全国的现货平台不少,但是,比较正规的有56家。名单如下: 全国56家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企业)名单 一、北京4家 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兰格钢铁电子交易市场 中国石油和化工交易市场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天津4家 天津保税区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斯迪尔交易有限公司 天津考尔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三、山西2家 山西中太煤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山西焦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四、大连3家 大连石油交易所 大连保税区稻米交易市场 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 五、吉林2家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 六、上海8家 上海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 上海中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实美钢铁电子交易有限公司 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上海考尔煤炭电子交易有限公司 上海石油交易所 上海大宗农产品电子商务中心有限公司 七、江苏4家 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银通塑化电子交易中心股份公司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保税区华东化工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八、浙江4家 浙江中酒酒水网上交易市场 绍兴县中国轻纺城网上交易市场 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 九、宁波3家 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有限公司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宁波众诚钢铁电子交易中心 十、山东10家 三盐电子交易市场 华东饲料原料电子交易市场 金乡大蒜果蔬电子交易市场 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山东龙鼎电子交易市场 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 沂蒙山花生电子交易市场 天地红辣椒电子交易市场 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山东金乡大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十一、河南1家 驻马店田园芝麻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十二、广东3家 东欧普钢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华南金属材料交易中心 广东塑料交易所有限公司 十三、广西5家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广西大宗茧丝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云南1家 昆明商品中心批发市场 十五、陕西1家 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 十六、青岛1家 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 比较大的,时间早的,有:上海黄金,天津大宗商品交易,上海石油,上海农产品等,如果要操作大宗商品交易,也不需要一定在当地开户,因为规范的交易市场,都有第三方委托,跟股票一样,都很安全,天津大宗商品,主要炒红小豆、烟煤、硬米、块煤、高粱、电解镍、粳稻,有夜盘和日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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