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新检规含2号修改单)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新检规含2号修改单)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新检规含2号修改单)

报告编号:20180101-02#

曳引电梯监督自检报告

(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

使用单位名称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设备类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施工单位名称XXXX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自检日期2019.00.00

XXXX电梯有限公司

注意事项

1. 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制定,适用于电梯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

理监督自检。

2. 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

工整,空白无效。

3. 检验结果填写“符合”或填写实测数据(有数据填写要求的),如果

项目是无此项的填写“/”。检验结论填写“无此项”或“合格”。

填写“符合”和“合格”时,也可简化用“√”表示。

4. 本报告无制造单位、施工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无效。

5. 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6. 自检报告应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确认,至少包含本版规定全部项目,

可另行增项;

7. 设备使用地点如果是住宅小区,则必须填写住宅小区或楼盘的名称,

以及哪一栋几号梯。

施工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曳引电梯监督自检报告

报告编号:20180101-02#

附表平衡系数测试记录表

TSG-T7001-2009电梯新检规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

(TSG-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TSG-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

电梯定期检验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电梯定期检验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293-93 电梯定期检验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电梯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电梯使用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电梯安全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流程

3.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依据电梯档案查询电梯安全运行许可证的使用日期,建立年度定期检验明细表,在安全运行合格证到期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年检; 3.2电梯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之前组织有关人员及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年度保养; 3.3维保单位在对电梯进行年度保养后,对电梯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填写《年度自检报告》,使电梯的安全性能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有关电梯检验规程的检验要求; 3.4新安装使用电梯每一年经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应到辖区管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检,并将具体检验时间登记在年检电梯的明细表中; 3.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依据电梯轿厢内"安全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日期,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领导报告检验周期,避免漏报少报; 3.6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 将“玻璃轿门”修改为“玻璃轿门和前置轿门”。 三、附件H修改 在附件H中增加附录h,其内容如下:

附录h 斜行电梯型式试验要求 h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下统称“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 h2 引用标准 本规则H2(1)~(4)引用标准以及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h3 名词术语 本附录h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H3规定的术语。 h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h4.1 斜行电梯主要参数变化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1.1和H4.1.2; (2)倾斜角小于等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大于45°; (3)倾斜角大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小于等于45°; (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改变。 h4.2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2(1)~(5)、(7)~(9)、(12)、(13); (2)斜行电梯的轿门位置(侧置、前置)改变; (3)斜行电梯的轿厢与承载架(或悬挂架)的连接方式改变; (4)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5)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减少; (6)斜行电梯的限速器类型(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非钢丝绳驱动的机械式限速器、可编程电子限速器)改变。 h4.3 适用参数范围及配置 斜行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H-2(不含防爆和液压电梯相关项)和表h-1。

电梯最新检验规范第号修改单

附件 1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 S 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

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5)调整为(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8.将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电梯年度自检报告——样本

设备地点:XX南大街436号报告编号:BDDTDJ201004-0079 电梯年度自检报告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使用登记证号梯冀BDS 使用单位XX市新市区老槐树餐厅 整机编号出厂编号 设备名称乘客电梯 设备类型曳引式客梯 检验类型定期年检 自检日期2011.4.5 XX三洋电梯XX

说明 1.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查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制定,适用于定期检验自检使用。 2.本报告由XX三洋电梯XX统一编制,禁止盗版使用。 3.本报告无检验、审核人员签字和检验合格章无效。 4.使用本报告时,只打印填写封面和前6页,可以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和铅笔。报告项目填写不得涂改,涂改报告无效。 5.使用本报告做监督检验,根据项目检验要求,将结果记录在“自检结果”并对检验结果作出“检验结论”。 6.本报告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整改措施结果应由三洋电梯维修人员负责填写。结论用语“合格”、“不合格”。 7.本报告书中要求测量数据的项目(有█标记)必须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少量文字表述不清的,可以另页说明,并在检验结果栏注明“见附页”。凡检验项目,都须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不符合”或“无此项”。 8.自检报告检验合格单位: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全部符合检验要求。 9.不合格的电梯,须经施工单位整改。自检或复检合格方能申报验收检验。 10.审核栏和复检审核栏应上交审核,用语为“同意检验结论,同意申报验收检验”,“同意检验结论,需要整改”。 11.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可提供复印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电梯最新检验规范第2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6、2.8、2.9、2.10、 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

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电梯新检规TSG T7001word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 3

TSGT电梯新检规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forLiftSupervisoryInspectionand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andPositiveDrive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桦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鲁国雄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马凌云

2017杂物电梯施工自检报告范本

杂物电梯施工自检报告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使用地点: 出厂编号: XXXXXXXXXXX 编制

说明 1、本报告格式适用于杂物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自检。 2、检验依据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及一号修稿单,二号修改单,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3、“自检结果”栏填写“合格”、“不合格”和“无此项”。“自检结果”、“审查结果”栏中也可以用符号表示“√”、“×”、“/”分别表示“合格”、“不合格”和“无此项”。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测试多个或一组数据时在附表或附图中记录。 4、本报告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工整,不得更改,涂改无效。 5、检验条件应符合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及一号修改单,二号修改单的规定。 6、本报告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工整,不得更改,涂改无效。 7、本报告一式三份,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保存。 8、本报未由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和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无效

杂物电梯施工质量证明书 制造单位:制造日期:年月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许可证号: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合同编号: 驱动方式:□曳引式□强制式□液压式 规格型号:产品编号: 安装地点:使用单位内部编号: 额定载重量: kg 层站门:层站额定速度: m/s 控制方式: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该杂物电梯施工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及一号修改单,二号修改单的规定和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液压电梯第1号修改单

附件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4-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液压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液压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液压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时;” 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3.9项前增加“▲”标识。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19

(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附件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

电梯定期检验制度

电梯定期检验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电梯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电梯使用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电梯安全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流程 3.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依据电梯档案查询电梯安全运行许可证的使用日期,建立年度定期检验明细表,在安全运行合格证到期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年检; 3.2电梯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之前组织有关人员及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年度保养; 3.3维保单位在对电梯进行年度保养后,对电梯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填写《年度自检报告》,使电梯的安全性能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对有关电梯检验规程的检验要求; 3.4新安装使用电梯每一年经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应到辖区管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检,并将具体检验时间登记在年检电梯的明细表中; 3.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依据电梯轿厢内”安全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日期,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领导报告检验周期,避免漏报少报; 3.6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3.7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月检查有关人员对电梯的报检及检验状况,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做到本单位管理的电梯100%报检,对于合同中要求维保单位检验和报检的,应及时跟踪3.8所有电梯报检工作均由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进行安排,协调确保年度安全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3.9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电梯自检报告

WORD格式 曳引驱动电梯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代码: 设备类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设备使用地点: 自检日期:

说明 1、本报告格式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前的自检。 2、检验依据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1号修改单、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及 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 3、“自检结果”和“审查结果”栏中须填写“合格或√”、“不合格或×”和“无 此项或/”。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测试多个或一组数据时填写实测中的最小(大)值。 4、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均在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有效期内。 5、检验条件应符合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 强制驱动电梯》的规定。 6、本报告无相关人员签名、未填写检验日期、未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7、本报告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工整, 如作修改,修改处应有修改人员的签章和日期。 8、本报告复印无效。 9、本报告一式两份,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共10页第1

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设备品种□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型号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年月日 制造单位名称 维护保养单位 名称 使用单位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 改造日期单位内编号 改造单位名称 安全管理人员 额定载重量kg 司机(如果有) 额定速度m/s层站门数层站门 层站情况下端站基站上端站 没有层门的层站 (必要时) 有层门但未使用的 (必要时) 控制方式(□集选□并联□信号□梯群□按钮□手柄)控制 自检结论 该电梯按照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了年度自行检查,运行状况良好,各项目符合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及一、二号修改单的规定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自检合格。 备注: 检验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 使用单位(盖章)维保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号修改单图文稿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号修 改单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T7006-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

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2.在中增加“(4)对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从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护、调节或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不大于600?mm” (3)最后加“;” 3.修改为“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4.(2)修改为“轿门、栅栏、卷帘等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5.将(3)“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当杂物电梯安装在允许公众进入的区域内时,该电气装置必须为电气安全装置。”修改为:“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 (二)“检验方法”栏修改 1.将中的“目测”修改为“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三)增加的内容

电梯检验员考试TSGT7001-2009检规复习

检·规 一. 机房 1.通道 (1) 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梯子必须_________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_______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_________之间,并不易________; ④靠近梯子_______应当设置________。 (2) 通道应当设置____________________; (3) 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_________,高度应当不小于________,并且门不得向_________开启。门应当装有__________________,并且可以_______________。门 外侧应当标明“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2.使用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________,不得用于电梯外的其他用途。 3.安全空间 (1) 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_________,宽度为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_(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______; (2) 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____________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_________; (3) 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________时,应当设置____________,并且设置________。 4.地面开口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_________,此________应当凸出地面至少_________。 5.照明与插座 (1) 机房应当设置_____________;在机房内___________________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__________,控制机房照明。

电梯自查报告范文

电梯自查报告范文 是XX最新发布的《电梯自查报告范文》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为保证酒店电梯安全运行,酒店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强化管理 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室降低电梯故障和事故、保障电梯安全经济运行的一项有力措施。酒店电梯的安全运行事关整个购物中心的运行稳定,事关顾客、员工的安危,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酒店一直都高度重 视电梯的安全运行。 一是指定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并组织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电梯操作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二是成立了电梯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在电梯内设有应急救援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是积极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书,要求维保单位必须按时、保质提供维保服务。 二、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为提高电梯乘坐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酒店结合此次检查活动,积极开展了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应急救援知识和乘坐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宣传。

三、自检自查内容 根据检查通知要求,酒店就以下方面的内容开展了自检自纠工作。 (一)电梯使用管理方面: 1、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及履职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日常巡视制度建立情况。 3、设备注册登记情况。 4、设备年度检验情况。 5、检验合格标志、警示书名及标识是否按要求悬挂情况。 6、报警装置是否齐全、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情况。 7、电梯定检、维保和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合格情况。 8、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是否按规定与专业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情况。 9、应急救援措施是否建立并有记录情况。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面: 1、是否配备持证司机。 2、是否与持有效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 3、维保单位是否按期进行维保并对维保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确认。 4、是否定期检验并对提出的整改问题及时整改。

电梯自查报告范文

电梯自查报告范文 为保证红寺堡博大购物中心电梯安全运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电梯安全专项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宁质监局【xx】3号》文件要求,博大购物中心立即组织人员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强化管理 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室降低电梯故障和事故、保障电梯安全经济运行的一项有力措施。红寺堡博大购物中心电梯的安全运行事关整个购物中心的运行稳定,事关顾客、员工的安危,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博大购物中心一直都高度重视电梯的安全运行。一是指定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并组织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电梯操作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二是成立了电梯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在电梯内设有应急救援联系人,联系电话。三是积极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书,要求维保单位必须按时、保质提供维保服务。 二、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为提高电梯乘坐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博大购物中心结合此次检查活动,积极开展了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应急救援知识和乘坐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宣传。 三、自检自查内容 根据检查通知要求,博大购物中心就以下方面的内容开展了自检自纠工作。

(一)电梯使用管理方面:1、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及履职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日常巡视制度建立情况; 3、设备注册登记情况; 4、设备年度检验情况; 5、检验合格标志、警示书名及标识是否按要求悬挂情况; 6、报警装置是否齐全、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情况; 7、电梯定检、维保和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合格情况; 8、是否按规定与专业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情况; 9、应急救援措施是否建立并有记录情况。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面:1、是否配备持证司机;2、是否与持有效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3、维保单位是否按期进行维保并对维保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确认;4、是否定期检验并对提出的整改问题及时整改;5、是否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6、是否严格执行电梯三角钥匙专人保管制度;7、是否有专人值守;8、是否定期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9、是否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此次自纠自查,博大购物中心存在的问题主要:应急电话线接口线破裂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整改:一是增强电梯安全专项整治的紧迫感、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将安全制度落实到实处。二是完善健全各类安全制度、措施及台账,三是积极与维保单位协商,做到电梯故障紧急召修及时、到位。

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再版说明 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前言 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辽宁省安 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河北省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广州市特种机 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 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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