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协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发)

人民调解员协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发)
人民调解员协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发)

人民调解员协会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聘任并指派到用人单位的,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纠纷调解工作且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发放工资待遇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指导管理,培训考核和轮岗交流。日常工作由辖区所在地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派驻地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一般设置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或有条件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聘任与聘用

第六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七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

(三)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73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对有业务专长、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到75周岁。

第八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会同人民调解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从该行业组织成员中选取,或者从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中选取,根据需要也可以从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中选取。

第九条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考察通过或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由

任职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与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后,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派驻任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间纠纷;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五)向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七)做好回访工作,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八)完成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四条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调解员受理的矛盾纠纷,协会将通过查阅台帐、参与调处、电话回访等方式,全程指导管理和监督;矛盾纠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完毕,制作相关人民调解文书;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十六条实行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二)每月进行一次矛盾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苗头及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梳理分析,总结经验。

(三)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持证并佩带徽章,着装整齐大方;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徇私舞弊,吃请受礼;

(2)偏袒一方,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3)故意为难、侮辱、处罚当事人;

(4)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5)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

(6)其它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调解不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偶、近亲属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任职人民调解组织设置机关的指导和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严格遵守日常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度。日常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分。日常总分100分,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日常考核:履职情况、日常考勤、学习培训、加分等组成。考核通过日常监督、不定期抽查案件情况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月工资的100元作为月度考核奖,月度考核实行百分制,

月度考核分在90分以上、60-90分的,分别发给月度考核奖的100%、50%,月度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不予发放当月考核奖。各司法所负责汇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当月考核结果,并于次月的5日前上报市司法局。

第二十六条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各级司法所负责考核。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考核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奖励、处分、续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辞职辞退

第二十七条专职人民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和派驻单位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辞退:

(一)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在调委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一个月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调解工作的;

(五)年龄在75周岁以上或身体原因不能适应调解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法定原则、程序和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修改定稿)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 甲方: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本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三、工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的领导下,在司法所具体指导下,在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从事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具体承担社会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调处、调解协议书制作、卷宗归档整理;纠纷回访;纠纷排查;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3、完成甲方交办的与维护稳定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遵守甲方的工时制,服从甲方因工作需要而作出的作息时间的调整。 2、甲方依法保护乙方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1、甲方应当每月一次以国家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2、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按邳委办发[2008]27号文件执行。 六、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交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的类型及费用分担比例按邳委办发[2008]27号文件执行。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的各种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社会公德。 2、乙方在从事调解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工作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4、乙方调解纠纷过程中应遵守依法、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大原则。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严重违反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 2、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3、本合同到期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九、劳动争议处理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人民调解员培训案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篇一:人民调解员培训案 一、做好“三农”问题的调解工作,促进新农村建设 解决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关键在加强法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更加显示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市在“平安”创建中充分认识了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加大了对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对因“三农”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主动性。 二、落实“三项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促进新农村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人民调解员的政策、理论和法律水平,提高调解技能,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市司法局落实“三项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三项措施:一是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到市财预算,今年我局争取人民调解工作经费3万元。二是制定培训案,成立领导小组,监督指导人民调解培训工作。三是印发培训资料,聘请有经验的老师授课,我们将人民调解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省领导在全省人民调解

工座谈会上的讲话等有关资料编印成册发给每调解员。 今年我市采取了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普遍轮训、调解员现场示、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3月11日—3月17日,敬信镇、春化镇、哈达门乡、密江乡由司法所组织对所属人民调解员进行了普遍轮训。3月20日,三家子乡、泡乡、近海街召开调解委员会现场会由调解员实例调解,当事人介绍感受,使调解员感想很大。3月21日由司法局组织市区3个街道所属的67名人民调解员在市委党校进行了集中培训。副局长金英姬进行了培训动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职责,提高专职安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对专职安全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专职安全人员是指参加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司或所属各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公司总部安全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管理岗位基层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六条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七条参加安全培训取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一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二)工程类及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三)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 第八条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的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并在公司注册后,其奖励、使用待遇等按公司执业(职业)资格取证奖励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培训与取证 第九条培训 (一)各单位在每年年底之前将安全工作人员培训需求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公司将以此为依据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与上级单位联系培训事宜。 (二)各单位安排安全人员参加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时,须对其资格及能力进行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人员报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同意后才能参加培训(推荐表见附件1)。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调和发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同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交通事故损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二)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同等自愿原则、尊崇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进行调解;(三)尊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由城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成负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交通法规,尊守社会秩序。 第七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第八条、对当事人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填写移交表格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 第九条、人民调解室确认受理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五日内由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加盖“调解工作室”印章后送达当事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调解流程

专职调解员聘用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专职调解员聘用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名称): 根据南京市人民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 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条聘任岗位与工作目标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聘用乙方担任瑞金路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工作。 (二)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 任务。 第二条岗位聘用期限 本协议的岗位聘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岗位职责 1、负责派出所接处警中的民间纠纷、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及街道范围内的重大民事纠纷调解。 2、严格按照调解程序及法律法规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3、认真做好调解笔录,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要制作调解协议书。 4、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工作台帐。 5、纠纷调解率达100%。 第四条岗位津贴 (一)聘用期内,乙方的岗位津贴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元,绩效津贴每月300元。 (二)基本工资每月发放一次,绩效津贴每月经考核后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公平公正,认真负责。 (三)工作中发挥积极主动精神,自觉维护甲方权益。 (四)严格遵循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使用的工作方法和方式不得超越法律界限。 (五)工作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七)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保证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 第六条聘任考核 (一)甲方组织考评活动家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状况进行考核。 (二)岗位聘用期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总结。 (三)考核标准根据本协议第三条和第五条的约定执行。 (四)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考核办法接受考核。 (五)每年(月)考评次。考核结果作为绩效津贴发放和续聘用上岗的依据。 第七条解聘与续聘 (一)乙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解除本聘用协议,本聘用协议作废。 (二)本协议期限届满后,需续聘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

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实施方案

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进一步搞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人民调解工作,尽快熟悉和掌握社区矫正业务知识。结合××镇基层司法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2009年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培训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代表”重要思想、×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人员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认真覆行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人民调解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调解队伍更加专业,工作机制更加规范,调解能力更加强化,调解效果更加显著。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我镇区域经济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建设“平安福清”、构筑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培训对象 巴彦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各村人民调解员 三、培训时间 自8月20日起到10月底为全面培训阶段,其中包括前期准备动员阶段。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培训方式分为集中学习、各村调委会观摩学习、实践等方式进行,根据各村实际而定。 四、培训内容 (一)思想素质方面: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理论、“××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服务意识。

(二)加强政策理论知识学习。贯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结合司法解释和部颁规章,学习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处罚条例。 五、培训要求 培训的重点是人民调解员的大局意识、责任心、主动性和甘于奉献的意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调解矛盾纠纷的技能和技巧。各村调委会要高度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抓经验总结和宣传。及时总结和宣传人民调解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宣传人民调解的地位、优势和作用,宣传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

专兼职安全员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866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专兼职安全员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专兼职安全员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1、目的 为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发挥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作用,调动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安全职责,提升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全部专职和兼职安全员 3、制定原则 3.1岗位职责与津贴对等的原则 3.2津贴发放及时、适度、公平的原则 4、任职资格

4.1专职安全员 4.1.1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安全工作经历 4.1.2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1.3热爱安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4.1.4熟悉公司生产流程和本单位生产工艺和要求 4.1.5熟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技术标准 4.1.6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强,处理问题清楚、果断。及时,原则性强 4.2兼职安全员 4.2.1来公司一年以上工作经验,高中以上学历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同志们: 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一年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一个问题: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

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也随之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原有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建议,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2871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28日,出席会议的1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

专兼职安全员管理办法

兼职安全员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发挥兼职人员作用,调动工作积极性,落实安全职责,提升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兼职安全员 3、制定原则 3.1 岗位职责与津贴对等的原则 3.2 津贴发放及时、适度、公平的原则 4、任职资格 4.1 兼职安全员 4.1.1 来公司三年以上工作经验,高中以上学历 4.1.2 安全管理培训合格 4.1.3 热爱安全管理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4.1.4 熟悉本工序岗位特点,了解并掌握本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5、安全员聘任程序 5.1 兼职安全员的聘任由所在单位根据资格进行提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 报综合管理部 5.2综合管理部对各单位申报的安全员进行资格审查,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 对安全员的聘任进行审核 5.3 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对安全员的聘任进行最终审批 6、考核 6.1 各部门兼职安全员的考评,由所在单位和综合部门分别负责,各占考评权限 的70%和30% 6.2 考评工作依据专兼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及相应的考核细则进行 6.3 考评结果只与安全员的岗位津贴挂钩,不影响其月度绩效考核 6.4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89-75为良,74-60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考核为优的全额发放津贴,考核为良的发放津贴的70%,考核为合格的发放津贴的40%,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月津贴。(以上几种情况分列表格) 7、校定程序及时间 7.1 各部门在每月30日(遇休顺延)将部门兼职安全员考核情况报综合部 7.2各部门、综合部EHS在每月5日前将专兼职安全员考评意见报人事负责发放 7.3 岗位津贴按月度校定并与工资同时发放 8、津贴标准 8.1 兼职安全员津贴发放标准200元/人、月 9、岗位设置 9.1 设置名基层单位专职安全员, 10、罚则 10.1 不履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责任心不强,发现隐患和违章行为不能及时 上报和制止者,扣发当月津贴

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

XX 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 甲方: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身份证编号: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地点 1、乙方在甲方的领导下,在镇司法所具体指导下,在XX 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从事专职调解员工作;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具体承担社会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调处、调解协议书制作、卷宗归档整理;纠纷回访;矛盾排查及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3、完成甲方交办的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时间 1、乙方遵守甲方的工时制,服从甲方因工作需要作出 的休息时间的调整; 2、甲方应依法保护乙方合同期内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1 甲方应当按月以国家法定货币形式向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2 工资标准600 元/月。 六、社会保险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类型及费用分担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的制度,遵守 职业道德,尊尊社会公德;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甲、乙双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乙方 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八、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住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 及时告知甲方,以便联系; 2、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和 镇司法所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o—年月日 【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 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

专职调解员聘用合同范文

专职调解员聘用合同范文 甲方(单位名称):****司法所 乙方(单位名称): 根据南京市人民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条聘任岗位与工作目标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聘用乙方担任瑞金路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工作。 (二)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岗位聘用期限 本协议的岗位聘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岗位职责 1、负责派出所接处警中的民间纠纷、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街道范围内的重大民事纠纷调解。 2、严格按照调解程序及法律法规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3、认真做好调解笔录,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要制作调解协议书。 4、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工作台帐。 5、纠纷调解率达100%。 第四条岗位津贴

(一)聘用期内,乙方的岗位津贴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元,绩效津贴每月300元。 (二)基本工资每月发放一次,绩效津贴每月经考核后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公平公正,认真负责。 (三)工作中发挥积极主动精神,自觉维护甲方权益。 (四)严格遵循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使用的工作方法和方式不得超越法律界限。 (五)工作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七)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保证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 第六条聘任考核 (一)甲方组织考评活动家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状况进行考核。 (二)岗位聘用期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总结。 (三)考核标准根据本协议第三条和第五条的约定执行。 (四)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考核办法接受考核。 (五)每年(月)考评次。考核结果作为绩效津贴发放和续聘用上岗的依据。

人民调解员分等级培训制度

人民调解员分等级培训制度 为提高我镇人民调解员基本理论及实践技能水平,根据我镇实际情况,按调委会分级管理以及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对各级调委会调解员进行分等级培训,以使各级调解员能掌握不同的内容,更好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一、新进调解员培训 通过上岗培训,使新入调解员初步了解人民调解制度以及辖区的基本概况,树立爱岗敬业、以群众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岗位的职责,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和技能,以良好的职业素质走向人民调解岗位。 培训内容: 1、介绍人民调解制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介绍辖区基本情况以及以及辖区内比较多发的矛盾纠纷。 3、介绍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需注意的事项。 4、对涉及人民调解文书填写进行培训。 5、对规范人民调解档案进行培训。 二、调解员晋级培训 通过晋级培训,进一步提升调解员综合能力,以更高的素质、更高的水平、更高的效率,为广大群众服务,充分发

挥人民调解的职能。 培训内容: 1、党的各大会议精神。(如: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等) 2、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最新的政策方针。 3、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司法解释及部颁规章。 4、《土地承包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家庭暴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近两年新修订的各类法律法规。 三、嘎查(社区)调解员培训 通过针对性培训,使基层调解员更好的掌握专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对基层多发的矛盾纠纷有更加专业的见解以及处理方式,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培训内容: 1、《草原法》、《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 2、有关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草场纠纷、合同纠纷等纠纷的措施以及小技巧。 3、“以案释法”,讲解各种纠纷的形成原因,剖析矛盾纠纷形成原因的细节,找到源头,从源头上下手,在萌芽过程中消灭矛盾。

《建设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月19日以“建质[2008]91号文发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现全文刊登,望全国建设施工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建设部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 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 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 企业承包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成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信访逐级负责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等级人民调解员考评范围。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以上的,镇(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企业、市场及其他新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应邀担任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人民调解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设定。 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授予五、四、三、二、一级人民调解员称号,并发给由市司法局统一制作的等级人民调解员专用证件。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条件。 (一)五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

一般应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2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四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3年以上,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三)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有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 3、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工作能力较强,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 4、一般应在调委会担任主任职务或是主要业务骨干,可以带领和动员调委会其他成员开展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顺利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 3、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可以对当地的重大疑难纠纷和的重点问题及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 2

人民调解员法制培训讲座教案

人民调解员法制培训讲座教案(一) 主题:学习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重点:《规定》中的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相关含义目的:1、使各调解委员会成员能够了解工作性质及重要性。 2、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授课内容: 第一部分: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开场: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基本常识,其中主要分为: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地位、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构成、和工作制度。我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能够使在坐的各位对我们从事的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形成一个系统的,逻辑的、形象的认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开展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有效的解决基层人民的各类矛盾,有效的为我国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效力,为我们这一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保驾护航。 首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编著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06页——124页) 第二部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的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 首先,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渊源,我们应该有个初步的了解,以便能够清楚的领会和意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性质。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合到我国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民情和民族心理素质之间。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从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活动逐渐演变而来,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1931年11月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便规定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4912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部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2、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现场每道工序,掌握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检查各类防护措施,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专职调解员考勤制度

金司字[2009]34号 关于印发《金水区专职人民调解员 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司法所: 为加强我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化管理,按照《河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暂行办法》和金政文[2008]12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金水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考勤管理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 1 -

金水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考勤管理制度 一、专职调解员必须遵守所属村、社区居委会作息时间,实行考勤签到制度。 二、专职调解员工作日实行坐班制,到辖区开展调解工作或参加其它公派活动需先告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视为旷工。专职调解员不得无故旷工。 四、当月旷工1天者,扣除日补贴的双倍数额;当月连续旷工5天以上者(含5天),该月生活补贴全部扣除;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含15天),由所属司法所予以撤换。 五、病假、事假需向所属村、社区居委会请、销假;病假、事假超过一天的,需向镇、街道司法所请、销假。 六、当月请事假1天,扣除一个工作日的补贴数额;累计15天以上者(不含15天),扣除当月生活补贴。 七、专职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活动,司法所可根据专职调解员的出勤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八、各司法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安排部署好所辖专职调解员的考勤统计工作。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做好专职调解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九、考勤统计日期为当月26日至次月25日,各村、社区居委会每月26日前报送至司法所;各司法所将各村、社区居委会统计上报的专职调解员出勤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存档,于每月28日前将汇总情况报区司法局基层科备案。 - 2 -

专职安全员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专职安全员管理制度(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专职安全员管理制度(新编版) 第一条专职安全员任职条件 (一)身体健康、思想进步,热爱安全环保消防工作。 (二)熟悉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三)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相应的技能。 (四)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五)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或经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取得证书。 第二条专职安全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公司培训教育制度,做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带头处理本单位事故隐患和突发性安全环保消防事故,

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制订和落实本单位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救援措施。 (七)对本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督促辖区内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加强防护和消防器材的管理。 (九)督促、参与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的“三同时”工作。 (十)做好其它安全环保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职安全员考核 (一)公司安全质管部对专职安全员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分公司(分厂)安全环保科对专职安全员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安全质管部;车间专职安全员每周对兼职安全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 生, ,三, 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 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 行调解, ,二,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行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 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得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法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义务: 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提下列义务: ,一,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 遵守调解规则, ,三,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组织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和督促民间纠纷的依法调解。 (二)组织开展本辖区民间纠纷的排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和纠纷苗头。 (三)向本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四)传达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等。 (五)组织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实施。 (六)负责调委会报表的审查和有关人民调解文书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纠纷登记制度 (一)建立统一的纠纷登记薄册,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住址、事由、调解结果要详细记录。 (二)纠纷登记后要对纠纷进行审查,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三)纠纷登记簿册要由专人管理。 (四)纠纷登记要及时汇报上报,每季度汇总后报司法或司法助理员。

统计制度 (一)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簿册。 (二)设立统计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统计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统计表。 (三)统一统计标准。严格按照司法部下发的统计说明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数字真实、准确。 (四)及时汇报总上报。调结的民间纠纷每月底统计上报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每季度、组织建设统计表每半年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上报县(区)司法局。 (五)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各种等级簿册、统计报表按时间、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和统计台帐,保管备查。

温室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必须建立相应的调解文书,调解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解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以及调委会受理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二)文书档案必须由专人建立和管理。 (三)借阅文书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文书档案要注意保密,一般不予借阅。 (四)村(居)调委会主持达成的调节协议书必须经乡镇(街道)调委会审核。 (五)不需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必须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或纠纷类别及编号一年一装订,年终归档。 (六)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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