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协议书包括已注册的商标和已申请的商标

商标转让协议书

商标权转让方:青海盐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茶卡镇

法定代表人:鲁建刚

商标权受让方: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茶卡镇

法定代表人:刘继跃

鉴于:

转让方为受让方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受让方拥有转让方100%股权,经双方协商一致,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天空之镜”、“茶卡盐湖”商标权(包括已注册的商标和已申请的商标)无偿转让给受让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商标注册(受理申请)号、商标注册(申请)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注册有效期限:

1、已注册商标“天空之镜”5件、“茶卡盐湖”2件。

2、国家商标商已受理申请商标“天空之镜”2件。

注:已申请的商标专有权期限由将来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决定。

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或申请商标为有效商标或有效申请,有权转让上述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或申请权。

三、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在国家商标局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申请)手续后,即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商标权人应有的一切权利。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已注册或申请的全部商品类别。

3、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四、商标权转让的性质: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五、商标权转让的时间:2017年3月13日,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六、商标转让变更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的承担:

本协议生效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变更注册人(申请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申请人)所需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七、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八、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无偿转让。

九、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服务等相竞争的活动。

十、双方的违约责任:

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或西宁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协议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未经核准的部分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正文结束,下接签署页)

转让方:青海盐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受让方: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签订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327号签订日期: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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