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式圆筒形储罐质量检验计划及检验试验要求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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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式圆筒形储罐质量检验计划及检验试验要求一、前言

为规定钢制焊接常压储罐检验及验收的技术要求,确保储罐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储存石油、石化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的常压(包括微内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常压容器及与储罐相焊接附件的检验和验收。

储罐的检验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要求依据NB/T 47003.1-2009钢制焊接常压容器和GB50128-2005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质量检验计划

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和B类,其要求如下:

(一)A类,是对储罐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在储罐制造、施工到达该项目时,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B类,是对储罐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该项目的实施,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监检工作见证包括监检员签字(章)确认的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检验(检测)、试验报告和监检记录。

立式圆筒形储罐制作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计划见附录1。

三、检验及验收要求

储罐的检验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规定。

3.1 材料验收

3.1.1 列入GB150的钢材均可作储罐用钢。

3.1.2 建造储罐选用的材料和附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准规定。钢板和附件上应有清晰的产品标识。按质量证明书对钢材进行验收,必要时尚应进行复验。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制造储罐的材料进行复验:

a) 钢材质量证明书提供的材料性能数据不全;

b)焊接材料无质量证明书;

c)图样注明对钢材有特殊要求。

3.1.3 焊接材料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3.1.4 钢板应逐张进行外观检查,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应钢板标准规定。

3.1.5 钢板表面局部减薄量、划痕深度与钢板实际负偏差之和,不应大于相应钢板标准允许负偏差值。

3.1.6 钢管的标准及许用应力按NB/T 47003.1-2009中表5-2的规定。

3.1.7 锻件的标准及许用应力按NB/T 47003.1-2009中表5-3的规定。

3.1.8 螺柱和螺母的标准及许用应力按NB/T 47003.1-2009中表5-4的规定。

3.2 加工成型检验

3.2.1储罐在预制、组装及验收过程中所使用的样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a)弧形样板的弦长不应小于1.5m;

b)直线样板的长度不得小于1m;

c)测量焊缝角变形的弧形样板,其弦长不得小于1m;

d)样板采用0.5mm厚的镀锌铁皮制作,样杆用2mm厚的扁钢制作;

e)样板、样杆周边光滑整齐,大样板为防止变开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f)样板制作完成后,用记号笔或铅油在样板上标出正、反面及所代表的构件名称、部位、规格,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3.2.2 钢板切割及焊缝坡口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碳素钢板及低合金钢板宜采用机械加工或自动、半自动火焰切割加工;不锈钢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切割加工;罐底边缘板及罐顶板的圆弧边缘,可采用手工火焰切割加工;用于对接接头厚度大于10mm的钢板,板边不宜采用剪切加工。

b)当工作环境温度低于下列温度时,钢材不得采用剪切加工: 1)普通碳素钢:-16℃; 2)低合金钢:-12℃。

3.2.3 坡口表面要求:

a)坡口表面不得有裂纹、分层、夹杂等缺陷。火焰及等离子切割坡口产生的表面硬化层,应去除。

b)施焊前,应清除坡口及其母材两侧表面20mm范围内(以离坡口边缘的距离计算)的氧化物、油污、熔渣及其他有害杂质。

3.2.4 不锈钢储罐的预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锈钢板不应与碳素钢板接触;

b)不锈钢板不应用样冲打眼,宜采用易擦洗的颜料做标记;

c)不锈钢板及构件的吊装宜采用吊装带,运输胎具上宜采取防护措施;

d)不锈钢板及构件不得采用铁锤敲击,其表面不应有划痕、撞伤、电弧擦伤、腐蚀,并保持其光滑;

e)不锈钢的构件不应采用热揻成型。

3.2.5 储罐的所有预制构件完成时,应有编号,并应用油漆或其他方法做出清晰的标识。

3.2.6 所有卷制完成的预制件在保管和使用的过程中应使用弧形胎具,以防改变或损坏。

3.2.7 底板预制检验

3.2.7.1 底板预制前应绘制排版图。

4.2.7.2 罐底的排版直径,按设计直径放大0.1%~0.15%,边缘板沿罐底半径方向的最小尺寸,不得小于700mm;

4.2.7.3 中幅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000mm;长度不得小于2000mm;与边缘板连接的不规则中幅板最小直边尺寸不得小于700mm;

4.2.7.4 罐底边缘板伸出壁板外侧长度不得小于50mm;

4.2.7.5 底板任意相邻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

3.2.8 壁板预制检验

3.2.8.1 罐壁板宽度不得小于500mm;长度不得小于1000mm。

3.2.8.2 壁板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2.8.3 壁板卷制后,应立放在平台上用样板检查。垂直方向上用直线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得大于2mm;水平方向上用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得大于4mm。

3.2.9 固定顶板预制检验

3.2.9.1 固定顶顶板预制前应绘制排版图。

3.2.9.2 顶板任意相邻焊缝的间距,不得小于200mm;

3.2.9.3 单块顶板本身的拼接,宜采用对接,但必须焊透,相邻焊缝相互错开,距离不小于200mm。

3.2.9.4 拱顶的顶板在平台上放样下料在胎具上预制成型;加强肋用滚板机加工成型,并用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得大于2mm,加强肋与顶板组焊时,应采取防变形措施。

3.2.9.5 拱顶的顶板预制成型后,用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得大于10mm。

3.2.10 构件的预制检验

3.2.10.1 包边角钢、加强圈等弧形构件加工成型后,用弧形样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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