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信网间互联刑事法律责任解析(一)

破坏电信网间互联刑事法律责任解析(一)
破坏电信网间互联刑事法律责任解析(一)

破坏电信网间互联刑事法律责任解析(一)

中国电信业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产业重组后,一个多元化竞争的电信市场结构已经形成。应该认识到,电信市场的竞争是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技术的、经济的和社会的角逐过程。由于电信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引起了电信技术的创新和组织的变革,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有了普遍的提升,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发展。然而,当我们对中国电信业的发展感到欣慰的时候,我们也看到我国的电信市场存在着违背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和违反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恶性竞争。笔者认为,电信市场的恶性竞争,突出的表现在破坏电信网间互联的违法行为上。纵观近几年发生的互联互通中的恶性事件,有些事件已经不是行政法律或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了,例如有些地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拦截过网呼叫、擅自封闭局向等手段人为地中断电信网间通信,有些地区的电信经营者竟然用刀或锯,截断对方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光)缆。这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据统计,1998年至2004年,仅上报到信息产业部的互联互通恶性案件已达540多起,至少影响到了1亿人次的用户使用,造成10亿元的直接损失和20亿元的间接损失。事实上,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现象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电信业的健康发展,不仅损害了其他电信经营者的利益,也损害了电信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破坏了良性发展的电信市场竞争秩序,已经危及到了社会公共的安全。为此,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中组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下称“国办文件”)。国办文件强调,解决电信市场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从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有人把国办文件比喻为“高压电”。可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就是在国办文件出台后,依然有人敢冒天下大不韪,去碰“高压电”。例如2004年3月20日发生在山西朔州的用挖掘机对朔州电信分公司的杆路和光缆进行破坏的严重事件。原因究竟何在?笔者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阻碍和破坏互联互通的行为,只是采用行政手段加以救济和惩罚。惩罚也只设置了行为罚和财产罚,没有设置人身罚。而且,我国的《电信条例》对违反互联互通所设置的财产罚只有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太轻,违法者付出的成本太低;行为罚中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即:通信行政主管机关责令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处罚,实质上是一种虚设,实践中不可能实施。为此,笔者在2003年3月就建议在《电信法》立法中应增加对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财产罚的数额;在行为罚方面应以限制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的业务或停止其新业务经营的处罚为主;特别提出了法律在人身罚方面必须有所作为。只有设立对破坏网间互联行为人的人身罚,才有真正的震慑作用。

为了切实惩罚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违法犯罪行为,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4月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进行司法解释。该函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于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04年12月30正式公布,2005年1月11日起实施。笔者认为,《解释》是真正的高压电,对打击破坏网间互联的犯罪行为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下面就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作如下解析。

一、关于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属法律解释的一种,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审判解释;第二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检察解释;第三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性问题所作的联合解释。本文涉及的《解释》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的重要内容,它在法学实践和法学理论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应该指出,司法解释是在法律存在漏洞和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的情况下,对法律的补充,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法律漏洞的产生主要基于三个原因:一是立法者对所涉案型未予考虑或考虑得不够周详;二是社会现象和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现行环境及其价值判断不断的发生变化,特别是技术进步带来的变化,使原有法律规定对现实不相适应;三是立法者对于认识不成熟的问题不做规定,而有意让最高司法机关来逐步完成。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在我国,司法解释已成为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是司法经验的高度结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司法解释也成为了我国重要法律渊源,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解释》对刑法条文的扩充

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采用列举加综合的方式,列举了五种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情形,其中一条为兜底条款。这五类情形为别是:(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上述内容是《解释》是对《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扩充,属法律解释中的扩充解释。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两个罪,一个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另一个才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所使用的文字过于狭窄,根本不能表明刑法的真实意义,不能规制电信网间互联的具体行为,必须扩张其意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意义。另外,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造成严重后果”,更是没有任何依据和标准。因此,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进行扩充性司法解释已成当务之急。

《解释》规定,对于采用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阻碍或者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对此,学术界和司法界存在着不同认识,普遍认为破坏电信设施是一种物理性破坏。笔者认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仅仅是一种狭义的物理性破坏。这里的电信设施应该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事实上,与网间互联有关的公用电信设施应该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硬体部分,如光端机、交换机、管道、杆路、光纤以及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另一类是软体部分,如电子数据、应用程序,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网络组织、信令方式、同步方式等。而电信设施中的交换机等设备本身包含技术数据、技术规范、应用程序等。在近几年所发生的互联互通的恶性案件中,除了砍电缆、锯铁塔等物理性破坏之外,更普遍的情况是在通信软件上做手脚或者恶意修改信令,对竞争

对手经营的电信业务进行各种形式的限呼、拦截,造成了网间接通率偏低甚至完全中断。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采用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虽然并没有对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本身造成物理性损坏,但是,对于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的功能性却造成了实际的损坏,客观上导致了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和工作,其直接危害结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如果行为人构成《解释》第一条中规定的五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均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没有任意扩大刑法条文的范围,而是更好地实现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律条文未能包含的立法意图,是在刑法的立法意图、刑法的目的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基础上作出的扩充解释。

三、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与认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是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刑法》有关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严重后果”的情形,将在法定刑以上进行量刑,即: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分则通常使用“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实践中,这类法定刑升格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突出地表现在放弃了对具体情节的描述,而以“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进行概括,使得刑法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刑法试题及答案

刑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狭义刑法是指( B ) A.单行刑法 B.刑法典 C.附属刑法 D.实质刑法 2.概括地说,我国刑法任务是( C ) A.惩罚犯罪 B.打击敌人 C.保护法益 D.保护人民 3.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是( C ) A.三权分立学说 B.心理强制学说 C.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D.自然法思想 4.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个人私分( A ) A.属于自然人犯罪 B.属于单位犯罪 C.自然人和单位成立共犯 D.适用双罚制 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設立单位实施犯罪,按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設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处理.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按个人犯罪处理. (4)刑法393条,单位行贿后利益由个人私分,按个人犯罪处理. (5)涉嫌犯罪单位在审判之前或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D ) 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一定不是既遂结果),应

当减轻处罚.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按照它犯罪情节( D ) A.减轻处罚 B.免除处罚 C.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属丁处断一罪是( B ) A.继续犯 B.连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实质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惯犯、结合犯; 处断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8.在我国刑法中,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是( C ) A.拘留 B.罚金 C.管制 D.劳动教养 9.我国刑法中规定驱逐出境是( D ) A.强迫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B.请求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C.强迫犯罪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D.强迫犯罪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l0.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 D ) 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B.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犯罪事实行为 C.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D.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及其所知道 它人罪行行为 11.我国刑法规定叛逃罪主体是( D ) A.一般主体 B.国家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国家機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其它国家工作人员 1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劫持航空器罪行为对象是( B ) A.航空器 B.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航空器 C.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民用航空器 D.我国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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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D 2.朱某、鹿某事先预谋杀人后勒索钱财。朱某、鹿某将女大学 生陈某骗至某镇大沙河边,杀害后掩埋。后以陈女被绑架为由,向其家中索款5万元。之后,朱某找到姐姐张某,谎称其和鹿某绑架了一人,为便于要钱,要求用张某的 * 办理一张银行 * 。张某便将本人的 * 交给了朱某。因银行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张某又亲自去银行办 理了 * 。几天后,朱某再次找到张某,让其在 * 里存一部分钱,以免索要来的钱数额太大存入空白卡上引起怀疑。张某便将自己的6000元存入了此卡。案发后三人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朱某、鹿某、张某三人构成绑架罪共犯 B.朱某、鹿某、张某三人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犯 C.朱某、鹿某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还构成诈骗罪与敲 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与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D.张某与朱某、鹿某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CD 3.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 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理论和上述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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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遇到民商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515258531.html,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一)构成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由此可见,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 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指环境管理部门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类别。环境保护法规定了(1)警告、(2)罚款、(3)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4)责令重新安装使用、(5)责令停业、关闭5种。环境污染的防治单行法中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刑法考试题及答案

刑法考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 1.(事故型犯罪、法条竞合)甲某是某建筑队的电焊工,在一次建筑物装修的施工中,没有注意清除电焊作业下方堆放的大量的木板 和棉织物,就进行电焊作用。结果炙热的电焊残渣掉落到下方的物 品上,引起火灾,造成大楼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同时还导致20人被大火烧死。甲某构成:( ) A.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失火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甲某开办一生产烟花爆竹的工厂,因为生产场地狭小,违反成品不能堆放于生产车间的规定,将成品堆放于生产车间。.工人在 操作时不慎打出火花,引燃火药,继而引爆堆放的成品,引起巨大 爆炸,致使在车间工作的十几人死亡。甲某的行为构成:( ) A.过失爆炸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危险物品肇事罪 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破坏型犯罪、想象竞合犯)甲某见村边新架设的电力线路还不带电,认为不会有危险,就爬上电线杆,割下100余米,价值3000余元。经查,该部分线路已经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 算下个月通电。在审查中,甲某还交代,曾经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 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造成 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甲某的行为:( )

A.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通信设备罪 B.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 C.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军事通信罪 D.构成盗窃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 4.(破坏型犯罪)甲某为泄愤,在夜晚先后到乙、丙、丁三家打谷场(不在一起)上放火,烧毁乙某稻谷3000公斤,稻草2000公斤;丙某稻谷50}oO公斤;丁某稻谷3500公斤,稻草2万公斤,造成直接损失1.5万元。甲某的行为:( ) A.构成放火罪 B.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不构成犯罪 5.某甲的公司购买工业用基础油,未经检验鉴定使用于生产饼干50余吨,分别销往各地。其中X X镇幼儿园因购买了4箱该厂生产的饼干,分给311名儿童食用,造成了 44名儿童集体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该单位构成:( ) A.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过失投放危险物品罪 6.甲某(越南人)对婆婆乙某心生怨恨,萌生毒死乙某的恶念。某日将灭鼠药放入丈夫为公公丙某、婆婆乙某煎的中药内。乙某先倒给丙喝,在丙某喝时,甲某害怕罪行败露未予制止。丙某中毒死亡。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 案及解析(9) 单选题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A. 中国 B. 某外国 C. 甲国 D. 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 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 C.特殊情况才追究 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1—5:A A A B C 单选题 6、精神病人在(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 )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答案:6—10: D D C C C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有人认为 D 项不属于,故不选 D 项不算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 罪决定 立法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以下不 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 从新原则 B. C. 从旧原则 D. )。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3 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 .发生在荒野 C.发生在“严打”期间 4 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A .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D .被害人是盲人 在本质上违反了( B .罪刑法定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 5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A.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 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 38 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 余万美元的“中介费” 、“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 ?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7 外国人A 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 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 。 A 属地管辖原则 B 属人管辖原则 C 保护管辖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8\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 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A 从新原则他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 )? 30 B 实施伤害行为, 9 当开往A 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 B 国境内时, 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 A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 、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 )原则。 A 、普遍管辖原则 、保护原则 ( )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A 国公民甲某与 C 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 C 、属地原则 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 A 刑法典 B c 刑法修正案 D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1、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适用阶段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变更解除原则。 1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对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拘传的程序: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单不需要逮捕的。 16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更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合作案重大嫌疑的。 17 逮捕: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剥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6 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机关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7 刑事诉讼主体:(1)专门机关:公检法(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 8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 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9 公安机关主要职权: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检查机关职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7月全国自考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 A.刑法典 B.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C.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D.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事责任 2.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A.1996年10月1日B.1997年3月14日 C.1997年7月1日D.1997年10月1日 3.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主客观相一致B.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C.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D.罪责刑相适应 4.某甲实施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是() A.发生在荒野B.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C.发生在“严打”期间D.被害人是盲人 5.结果加重犯属于() A.单纯的一罪B.处断的一罪 C.结合的一罪D.实质的一罪 6.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A.惩罚犯罪B.预防犯罪 C.伸张社会正义D.平息民愤 7.强制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是() A.罚款B.罚金 C.赔偿经济损失D.没收财产 8.因犯某类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这种罪的犯 1

罪分子,是特别累犯。这类犯罪是() A.危害公共安全罪B.侵犯人身权利罪 C.危害国家安全罪D.危害国防利益罪 9.下列法定量刑情节中,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是() A.未遂犯B.既遂犯 C.累犯D.预备犯 10.缓刑犯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 A.应当撤销缓刑 B.不应撤销缓刑 C.可以撤销缓刑 D.只要未超过追诉时效,就应撤销缓刑 1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A.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1/2 B.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1.5倍 C.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D.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2/3 12.刑法规定追诉期限的根据是() A.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B.所犯罪行法定刑的轻重 C.犯罪情节的轻重D.罪过的轻重 1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犯罪形态属于() A.预备犯B.行为犯 C.危险犯D.结果犯 14.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A.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 A.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B.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C.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不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D.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16.某邮电所业务员徐某为顾客吴某办理完邮寄手机的手续后,又拆开邮包取走手机自用。 徐某的行为构成() A.侵犯通信自由罪B.私自开拆邮件罪 2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 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 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试论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试论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立法者实现其立法目的的最后保障手段,因此在立法体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任何法律基本上都是围绕法律责任的根据、范围、承担者、法律责任的认定、法律责任的形式与实现而展开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脱离法律责任来谈立法的目的、法律制度与措施。 [1] 当前,随着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日渐广泛和深入,国内理论界有关环境刑事责任的探讨也越来越多,然而,对于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表达则相差甚大。笔者以为,这种状况不但不利于人们准确地把握环境刑事责任以及理解环境刑事责任的适用,并也会对我国国内环境法学尤其是国内环境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带来不利影响。基于此,本文拟就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问题略加探究。 一、理论界关于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一般表述 从国内学者就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研究和表述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比较典型观点: (1)认为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从而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2] 诸如此类的表述还有:环境刑事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3]

(2)认为环境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严重破坏环境资源,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4] (3)认为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环境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环境行政和民事合同的约定,严重破坏了法律上的或合同中的功利关系或道义关系所应承担的对人、单位、国家、社会和环境的补偿、惩罚或其他性质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5] 应当承认,上述种种定义,都从某一个侧面对环境刑事责任的内涵或外延进行了揭示,有助于启发我们进一步探讨环境刑事责任的科学定义。但另一方面,这些定义又都分别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加以评述和指正。但在评述和指正这些定义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就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方法问题谈两点看法。 首先,我们在界定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时,应当采取“就简弃繁”的原则,尽可能地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表述出环境刑事责任的内涵及外延,就是说,“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尤其切忌将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表达得过于抽象和复杂,否则,将只会给人们理解环境刑事责

禁毒刑法试题及答案

1、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后王某藏匿在其姨妈家里,并将犯罪情况告诉了其姨妈。当公安机关向王某的父母和姨妈询问王某的去向时,王某的父母和姨妈都称不知道。后王某的姨妈将有关情况告知了王某的父母,王某的父母并没有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掌握了王某藏在其姨妈家的事实,并将其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姨妈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罪B.王某的父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C.王某的姨妈和父母都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罪 D.王某的父母和姨妈共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正确答案:】A 2、王某贩卖( ),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A.大麻油5千克 B.大麻油2千克 C.大麻脂5千克

D.大麻叶及大麻烟100千克 【正确答案:】A 3、对于具有下列()情形,并且犯罪嫌疑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A.甲经过海关以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海关检 查 B.民警在犯罪嫌疑人乙家的院落中查出其藏有毒 品 C.犯罪嫌疑人丙持有毒 品D.毒品包装物上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丁的指纹经鉴定一 致 【正确答案:】A 4、犯罪嫌疑人张某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被查获,法院审理后认定其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则()。 A.退回补充侦查B.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C.只定运输毒品 罪D.以运输毒品罪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C 5、对同一宗毒品,王某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

A.并列确定罪 名B.吸收较轻的罪名C.重复计算毒品数 量D.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 6、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处罚。 A.大部分数量 B.总数量 C.少部分数量 D.一半数量 【正确答案:】B 7、朱某将盗窃的毒品卖给周某,朱某构成()。 A.盗窃罪 B.贩卖毒品 罪 C.盗窃 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 罚 D.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择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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