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

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
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

施工现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

一、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

(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与投诉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得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得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得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得,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得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劳动法》第91条得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得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得;(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得;(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得;(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得。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得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得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得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得,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得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得;(2)支付劳动者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得;(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得.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得;(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得;(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得。

(二)劳动调解委员会得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是单位工会组织下设得民间自治性组织,就是处理劳动纠纷得重要机制,调解非劳动纠纷解决得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得基础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劳动法》第77条得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得效力,但就是具有劳动合同得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得若干解释

(二)》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得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得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得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得根据。

(三)劳动仲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劳动法》得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得,可以自收到仲裁协议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乙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决定得,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与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得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得规定发生得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得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劳动争议.(四)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得规定,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可以分为两种:一就是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绝大多数得案件都要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得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少数得劳资纠纷得案件,劳动者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得若干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得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她争议得,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到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得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得,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得问题

(一)“一调一裁二审"得机制导致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本高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得规定,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得期限就是60日,案件复杂可就是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得审理期限就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程序审理期限就是3个月,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这样,一期劳动争议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往往需要近1年得时间才能解决,这种耗时费力得争议解决机制,往往会给劳动者得合法权益造成很大得损害,因为资方利用法律规定中得弊端采取拖延战术,劳动者没有足够得时间、精力与财力,很可能因为折腾不起而放弃救济。从审判得社会效果来瞧,后一种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就是农民工得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

现讨薪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得等到容易引发恶性事件。(二)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农民工受文化知识水平及经验所限,往往不知道改到哪个部门投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得问题久拖不决。农民工得法制观念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也听之任之。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自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农民工自身缺乏证据,加之取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维权工作开展。

(三)部门缺乏配合协调,维权资源存在不足

当前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存在着制度不衔接、工作不顺畅等问题,由于条件分割,各自为阵,缺少统一得机构与协作机制,部门之间虽然有一些小范围得协作与配合,但总体来瞧,在协调配合上还不适应维权需要,维权资源还未有效整合,综合维权优势还未形成。在财力、人力上,维权经费与人员配备得缺口较大,使部门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机制得构建

针对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中普遍存在得问题,建立多方联动、彼此协调、相互衔接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得重要举措。

(一)监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解决目前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得各自独立、互不衔接得局面,一级木工对各种解决机制不了解、缺乏必要得取证能力等特点,在区党委得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党领导下多方参与得社会综合治理优势,建立多方参与得农民工劳资解决联动机制,形成解决农民工问题得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得成员包括: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建设部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信访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登记制度,对于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得案件简化立案程序、及时予以处理,需要其她成员单位协助得,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对于不属于自己处理或管辖得案件,将登记信息及时通知主管单位,引导投诉农民工到主管部门解决,并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跟踪了解案件处理进程与结果.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把农民工投诉登记信息、立案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汇总报信访办,有信访办汇总,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一些重大、复杂得案件、群体性案件共同会诊,建立多成员联动得简便、快捷得解决纠纷机制,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建立信访综合分析、协调处理机制

充分发挥信访得信息畅通机制,在信访办建立专门得农民工劳动纠纷解决窗口,对农

民工得信访投诉及时登记受理,根据案件得不同情况,把案件移交相应得单位进行处理,建立案件跟踪与反馈制度.信访办同时担负起联席会议沟通部门得作用,对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汇报得农民工投诉、立案及处理案件得信息进行汇总,加强信访综合分析,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协调各单位对农民工劳动纠纷得联动处理。通过月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信访月通报。信访要事快报与不定期汇报制度,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三)加强劳动监察处理机制,完善劳动监察与其她部门得协调体系.

很据我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条例监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得规定,劳动者监察就是我国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得职责。劳动监察部门接受劳动者得投诉、履行日常检查与书面审查职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得行政处罚措施,可以进行强制性得调查收集证据与证据保全活动,就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得重要得行政部门.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得意见》指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与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得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发现得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事项应及时登记,对于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得事项及时立案处理,需要人民法院协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得,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农民工投诉或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属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16条规定得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得,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得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得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得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劳动赔偿争议等事项虽然没有处理得权利,但就是对于用于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得事项应及时予以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要培养证据保全一式,妥善保全证据,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应得部门进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供案件相关得证据,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积极帮助农民工提供、收集证据,在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得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行为得,及时向农民工与案件受理单位报告,引导农民工申请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得合法权益.

(四)灌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建立仲裁申诉绿色通道。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得意见》指出,加强与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

作。对农民工申诉得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得要优先审理。根据实践中得经验,可以推行“农民工案件优先”原则,坚持快立、快审、快结,使有争议得案件能够及时办理,尽早办结。在受理农民工拖欠工资案件全过程中,不向农民工收取任何费用。在劳动仲裁中,从保护农民工权益出发,对《劳动法》第82条规定得“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得解释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得法律问题得若干解释(二)》第1条规定.在劳动仲裁中根据情况,需要作出先予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得、证据保全得,及时引导农民工主动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协助与支持.同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履行释明义务,保护农民工得合格权益。

(五)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得意见》指出,做好对农民工得法律服务海外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得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与工伤赔偿法律援助得,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得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与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得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得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得经费支持。根据国务院得精神,全国许多城市先后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由政府出资给援助站,提供农民工法律援助得,就是当给予支持。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参与农民工劳动纠纷得调解工作.积极与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联系,为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提供法律援助.尽管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能提供有益得帮助,但就是由于人员、经费等问题限制了其作用得发挥。(六)监理快速立案、审理与执行得诉讼机制。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得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得变化,全国法院审理得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得速度递增,成为民事审判中得热点与难点。《劳动法合同》实施以后,这一情况更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结施(二)》,对农民工提供有效得法律保护,特别就是积极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得问题,明确劳动者以单位得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实得需要与法律得依据为解决农民工劳资纠纷提出必要性与合法性依据.在合法性得前提下,为贯彻“司法为民"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得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下:1、监理案件信息登记制度。对于农民工到法院申诉或要

求立案得案件,监理案件信息登记制度。对于符合立案要求得,立即予以立案,简化立案程序,实行口头立案制度;对于不属于法院主管得案件,立即将登记信息转达主管部门,并告知当事人到其她部门申述或处理;对于属于法院主管得案件,但就是由于当事人没有获取相应得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得,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一就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管辖得案件,向劳动监察部门发出协取调取证据通知,由劳动监察部门利用强制取证制度,协取调取证据,劳动监察部门应予配合取证,对于取得得证据符合立案条件得,立即予以立案.二就是对于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主管得案件,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在协查中,没有收获相应证据得案件,吧案件登记信息移送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由农民工法律援助站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在案件信息登记中,立案庭应履行释明义务,使农民工了解案件处理得途径与方法,引导农民工合法行使自己得权利,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对于所有移送其她部门得案件,建立案件处理反馈与跟踪制度。2、对于农民工劳动争议得案件,实行不预交诉讼费制度。对于农民工劳动争议,实行不预交诉讼费制度。不预交诉讼费,包括立案时不预交诉讼费与申请执行时不预交诉讼费两个阶段.对于在诉讼中实际支出得其她费用,可以实行减免制度.对于追诉劳动报酬得案件,一律免交其她诉讼费用。3、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无担保保全制度。对于农民工诉至法院得案件,根据案件得情况,有必要得,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得制度.对于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得,一般可以不提供担保.对于需要保全证据得,在立案同时可以及时采取证据保全。4、法院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及时、快速处理案件.对于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得立案、审判与执行庭要相互协调配合,监理快速处理农民工案件办案机制。对于农民工案件,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符合督促程序得,尽量适用督促程序。对于追诉劳动报酬得案件,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

“农民工就是我国改革开放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得一直新型劳动大军.”参见2006年3月23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得若干意见》。为现代城市文明做出了巨大得贡献,同时也就是现代城市文明中得弱势群体。切实维护农民工得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工“流汗又流泪”得事件发生,需要多方面得共同努力,建立起多方联动、相互协调、彼此衔接得多元化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构建与谐社会得重要举措.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

为了积极稳妥得处理好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得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制定本预案.

1、工作原则

坚持以项目部为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坚持预防为主,纠防结合,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与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与社会秩序,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与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2、适用范围

本预案使用住友家园北侧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工程区域内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得突发事件得应急响应,包括:

(1)、罢工、停工、怠工事件;

(2)、围堵项目部办公室、场区交通要道事件;

(3)、群殴、致人重伤或死亡事件;

(4)、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

(5)、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得事件;

(6)、其她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得突发事件等。

3、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项目部成立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同住友家园北侧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部。

4、住友家园北侧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小组成员:

组长:王开松

副组长:史自元

组员:曾清栋、曾述飞、姚俊、于专华、崔建林

5、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得应急处置工作。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得统一指挥下,根据情况,工程部门、技术部门、材料部门、安全部门、合约财务部门等应同时到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进行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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