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山医一院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临时性医疗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山医一院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临时性医疗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山医一院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临时

性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价行字[2004]18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7.07

【实施日期】2004.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山医一院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临时性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二00四年七月七日晋价行字[2004]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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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 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豫价工字[2000]00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电力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0.01.19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 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豫价工字[2000]005号二000年元月十九日) 各市地物价局、电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1987年以来,我省实行的多种电价政策,对电力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平议电量分配不合理,电价负担不平衡,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为了理顺电价体系、平衡电价负担,规范电价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经国家计委批准,在电价调整的基础上,从2000年起在河南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381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河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就

电价调整和统一销售电价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 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精神,从今年开始,取消双轨制电价政策,在全省实行统一的销售电价,即根据电力产品的特点,考虑合理的比价和差价关系,考虑合理分摊电力成本,将现有的统配电量、集资电量、地方电量的销售电价加权平均,综合成统一的分类销售电价,对同网、同类、同电压用户,实行同一销售电价。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原则是:(1)实施统一销售电价,发、供、用电三方原有的总体利益格局基本不变;(2)全省各类用户和地区,原有统配电量基数取消,同网同类同电压用户,实行同一销售电价;(3)根据现有的电力趸售管理体制,趸售电价管理体制不变。(4)逐步理顺电价的比价和差价关系。(5)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实行优惠或过渡性优惠电价政策。(6)改革农村低压电价并最终实行城乡用电同价。 二、调整出厂、销售电价 为了解决部分新投产机组电价,适当疏导电价矛盾,经省政府同意,并经国家计委批准,我省省网销售电价每千千瓦时提高26元,省电网平均售电价格为每千千瓦时359元。这次电价调整的原则是,坚持向机制要活力,向整顿要空间,以清理整顿不合理加价为前提,重点解决新投产机组和电网送出工程的还贷问题,并适当考虑农网改造投资付息问题,此次电价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一)改革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办法。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办法由从率征收改为定额征收。征收标准是:居民生活用电和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千瓦时15元,大工业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商业用电每千千瓦时10元。合成氨用电免征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降低原有发电厂上网电价。考虑银行贷款利率下调和煤炭价格降低等因素,为减轻用户电费负担,适当下调统配电厂和集资电厂的上网电价,省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千瓦时下调6.7元。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晋价服字〔2012〕248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3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2012年8月23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豫发改收费〔200 4〕1555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39号令)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规范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应本着“自愿、公正、公平、有偿服务”的原则,在不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收费的6%幅度内,向建设单位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含有抗震设计的在规定的幅度内调整系数为1.2;超限高层为1.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国家规定在建设工程总概算管理费中列支。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审查并经设计审查部门确认的设计质量问题,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 进行修改时,不得再加收设计费,审查机构也不得因复审再加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达不到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完全责任,不得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由于审查机构失误造成建设项目直接经济损失的,审查机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属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须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申领《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依法照章纳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五、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凡没有与政府脱钩和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 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图审查业务并收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省计委《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豫整发[2003]4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编制了《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5年11月30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分别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本《目录》共汇总了收费项目69项,其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4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标准的23项;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2项。医疗服务价格和教育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列入本《目录》。 四、2005年11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为准;2005年12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 ┌────┬─────────────────────┬─────────┬───────────┬──────────────────────────────────────┬───────────────┐ │序号│收费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 │││││││ ├────┼─────────────────────┼─────────┼───────────┼──────────────────────────────────────┼───────────────┤ │ 1 │资产评估收费│财政│国家发改委│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 │││││局豫价房字[1992]222号││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号晋价服字[2015]122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住建局、房产局: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 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以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号)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和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 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

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 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 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 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2〕248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 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 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涉 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 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 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 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 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 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3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2012年8月23日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河南】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凡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针对目前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凡没有与政府部门脱钩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其业务和收费。对仍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价格听证 目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2号令)和《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要按目录规定的听证权限分别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 二、对列入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属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并已由省发展改革委主持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对其中有若干调价方案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的项目,是否再组织听证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如需听证,要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三、对列入河南省听证目录,属于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

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听证,并将听证方案和听证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进行必要调整。对于中央和河南省定价目录中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规定组织听证。 附件: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主题词:价格听证目录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30日印发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2000)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河南省物价局文件豫价房字[2000]077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购房者销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的价格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价。 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利润控制在3%以下,管理费以成本为基数,控制在2%以下;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价,即对成本实行监审,必要时规定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规范其交易价格行为。 非住宅商品房屋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其交易价格行为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作价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基金、收费等; ㈡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方要包括工程勘察、规划及工程设计、施工通路、通水、通电及场地平整费用,以及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收费等; 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㈣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 含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指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排洪、消防、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经政府批准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车棚、公厕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㈤开发建设单位管理费: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建设项目组织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宣传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营销费等。 ㈥贷款利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应根据所在地商业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㈦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㈧利润:按价格构成的1-4项之和计算。国家规定利率的,按规定利率计算。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房屋,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或申报成本(附有关资料),物价部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收费 【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6〕325号)规定,制定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要按照《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规定严格按《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

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和委托人的监督。 五、省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将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及相关情况报送省物价局。 六、本通知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司法厅 2013年11月18日附件: 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收费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2〕248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 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 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 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涉 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 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 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 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 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 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 费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3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2012年8月23日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关于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类收费标准的报告

收费标准的报告 太谷县医疗保险中心: 我院已经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通知,通过二级甲等专科医院评审评价。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晋价行〔2005〕135号《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类价格收费标准。 特此报告。 附: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 太谷骨科医院 2017年4月15日

收费标准的报告 祁县医疗保险中心: 我院已经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通知,通过二级甲等专科医院评审评价。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晋价行〔2005〕135号《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类价格收费标准。 特此报告。 附: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 太谷骨科医院 2017年4月15日

收费标准的报告 晋中市医疗保险中心: 我院已经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通知,通过二级甲等专科医院评审评价。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晋价行〔2005〕135号《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类价格收费标准。 特此报告。 附: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 太谷骨科医院 2017年4月15日

收费标准的报告 榆次医疗保险中心: 我院已经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通知,通过二级甲等专科医院评审评价。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晋价行〔2005〕135号《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类价格收费标准。 特此报告。 附: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 太谷骨科医院 2017年4月15日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河南省物价局文件豫价房字[2 0位粉丝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购房者销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的价格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价。 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利润控制在3%以下,管理费以成本为基数,控制在2%以下;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价,即对成本实行监审,必要时规定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规范其交易价格行为。 非住宅商品房屋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其交易价格行为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作价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基金、收费等;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方要包括工程勘察、规划及工程设计、施工通路、通水、通电及场地平整费用,以及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收费等;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 含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指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排洪、消防、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经政府批准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车棚、公厕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五开发建设单位管理费: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建设项目组织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宣传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营销费等。 六贷款利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应根据所在地商业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七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八利润:按价格构成的1-4项之和计算。国家规定利率的,按规定利率计算。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房屋,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或申报成本(附有关资料),物价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审批和成本监审工作。未经核准价格或成本审核的商品住房,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未经批准,销售商品住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物价局一般诊疗费文件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文件 晋价费字[2011]303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医药价格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

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编码为:11110001,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报销8元、个人负担2元。 三、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全省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重复收费或变相收费,并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内容。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医改办 山西省物价局 2011年8月30日印发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晋价服字[2004]285号) 各市物价局、省建设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建档案馆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可收取技术咨询服务费。 二、收费艰自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l、城建档案利用费 (1)档案复制费:含工本费和档案保护费。 工本费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成本收取。 档案保护费:图纸档案,保存15年以内的(含15年): 2号图纸2 5元/张,1号图纸5 0元/张,0号图纸100元/张;保存1 5年以上的:2号图纸5 o元/张,1号图纸1 0 0元/张,0号图纸2 0 0元/张。文字材料档案,按0.5元/页收取。录音录像档案,保存1 5年以内的(含1 5年)∥1 0元/分钟;保存1 5年以上的,2 0元/分钟。照片档案,保存1 5 年以内的(含1 5年),1 0 0元/张;保存1 5年以上的,2 0 0元/张。 (2)档案检索、调卷查阅费,按1 0元/卷(盒)·次收取。 (3)档案证明费,房地产、律师诉讼方面的证明:标的额5 万元以下的,1 0 0元/份;标的额5--1 0万元的,2 0 0元/份;标的额1 0--5 0万元的,3 0 0元/份;标的额5 0万元以上的,4 0 0元/份;其他方面证明,1 00元/份。 (4)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费,按利用者获得经济效益的2%收取。经济效益不便或无法计算的,由双方协商收取。 2、城建档案服务费 竣工图编制、竣工文件编制、工程档案组卷、工程档案咨询服务、声像档案制作、设备出租等服务费,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城建档案馆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以上规定从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房字[2000]第331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公证收费 【发文字号】豫价费字[1998]36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1998.12.23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12月23日豫价费字[1998]366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司法局,济源市物价局、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适当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公证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每件收费400元; (4)证明房屋租赁每件收费200元; (5)证明赔偿协议、典当合同,每件收费200元; (6)涉及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土地、荒山、荒地、水利设施、林木果园等承包合同每件收费50元。 2.证明民事协议 (1)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708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医疗机构不断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为了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批管理,促进医疗技术提高,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 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中尚未列入,或我省尚未批准,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准入条件,经临床应用及鉴定,对提高诊断、治疗水平具有确切效果的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凡对国家《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或购置的医用新仪器、设备及使用不同的试剂、材料,其治疗、诊断内容与《项目规范》相同,只是功能的改进、增加,均不列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凡是科研实验项目不得作为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 第四条医疗机构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必须具有对新增医 疗服务项目临床应用的论证、鉴定等准入意见; 2、按照项目规范的内容,填报《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 3、按照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成本测算,并如实填报《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 目成本测算表》; 4、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的,须提供医用设备的性能、适用范围、 操作规程、使用年限、临床鉴定和原始购货票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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