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劳动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题

1.劳动权利能力: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2.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定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3.用人单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

4.劳务派遣: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要派遣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有用工单位管理。

5.工资:薪金。广义,职工劳动报酬,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其狭义,仅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或称标准工资)。

6.休假:带薪休假,是法定的劳动者得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

7.非全日制用工

8.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不确定)

《劳动法》第1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①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②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③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④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

2.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议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1)诺成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劳动合同即可成立

(2)附和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内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附和表示同意的过程

(3)双务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负有义务,各方所负义务既是与各自享有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应权利的保证

(4)有偿合同:劳动者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向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等劳动力再生产费用

4.简述劳动合同因当具备的必备条款。

法定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行政法规跪地呢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法原则:既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也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具体表现:

A.劳动合同订立合法,包括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以及订立程序合法等

B.劳动合同履行合法,即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对履行时间、质量、数量等要素有规定的,当事人必须符合规定

C.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合法,即法律对于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有要求的,无论实体或程序,当事人应当遵守

D.劳动合同终止合法,即劳动合同终止必须具备法定终止条件,履行法定后合同义务。(2)平等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用人单位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劳动者。具体表现:

A.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B.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特别对于用人单位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要求更加严格

C.任何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3)自愿原则:以承认合同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意思自治为前提,强调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具体表现:

A.双方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一直自助地决定订立或不订立劳动合同

B.双方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同谁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自主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用人单位

C.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D.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变更和接触劳动合同的自由

(4)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表现:

A.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

B.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劳动合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应当自觉承担责任

C.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6.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辞退的许可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有合法有效证据证明)

(2)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劳动者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用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中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简述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认定标志:基于劳动关系的内涵要点所引申的可据以认定劳动关系或者辨别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如劳务关系)的标志。

A.实质(核心)标志:

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亦即劳动者的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而劳动力以劳动者的人身为载体,劳动者的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属于人身关系;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亦即将劳动者的劳动力纳入其生产系统使用,故劳动关系是劳动组织关系,或者说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因而具有组织从属性。

B.形式标志:

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雇主)资格等。

C.实践中,有形式标志的,依形式标志认定;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核心标志不一致,依实质标准认定。

(2)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

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区别:A.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即运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所产生的产品(劳务)

B.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被用人单位纳入其生产(业务)系统;劳务关系属于产品(劳务)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业务)系统之外

C.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

D.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一般表现为给付劳动行为,有权获得劳

动力再生产条件;劳务关系,劳务提供者有义务给付劳务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

8.简述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合同成立: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亦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表明合同已存在。

合同生效:即合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表明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区别:

A.判断不同:合同成立与否术语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具有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B.原则不同:合同成立适用意思自原则,只要具备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生效,则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进行全面的评价或者干预,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生效

C.要件不同:合同成立仅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核心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一般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D.消极后果不同:合同如果确实成立要件而不成立,当事人可以通过补正或实际履行而使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补正措施,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但会死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于已成立但无效的合同,有过失方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9.劳动关系建立标志

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开始用工为标志。用工以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为内涵,不仅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内容,而且是订立口头(推定)劳动合同和履行书面或口头(推定)劳动合同的标志。

A.用工行为已包含口头或推定的劳动合同。

B.用工行为中已发生“劳动给付请求权”和“就劳请求权”。

C.用工行为标志着劳动合同已在履行。

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1)对生产力发展有促进作用

A.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使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配置趋向高效率,提高生产力水平

B.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持续进行,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为生产力系统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条件

C.保护劳动者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发挥其在生产系统中的能动作用

D.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使其在生产力系统中正常发挥作用

E.要求合理组织合理劳动过程,为提高生产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创造组织条件

(2)对劳动力市场

A.确认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使其在劳动力市场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法律地位

B.要求劳动关系必须以合同形式为法律形式,为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提供法律条件

C.实现统一的劳动标准并确立全面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力得到基本保障,保障劳动力市场上的资源供给

D.建立职工参与、集体谈判、调解、仲裁等关系协调制度,为保证劳动力市场顺利运行提供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当事人矛盾的保障机制

(3)对人权

确认劳动力为劳动者所有,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规定劳动者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安全健康、取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培训、组织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等权利,使人权获得具体保障

(4)对社会安定

通过加强劳动立法、执法,促进就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维护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制裁违法劳动法的行为,为社会创造安定局面。

2.试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

A.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即我国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公民有权实现就业,通过劳动获取生活主要来源;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参与这种选择过程的竞争;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服务和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必须尽可能提供尽可能的就业岗位,平等地录用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履行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反面的应尽责任;不得以歧视和其他任何方式阻碍公民劳动权的实现。国家应为公民实现劳动权保障。

B.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公民必须以劳动作为谋生手段,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努力通过自谋职业、自愿组织就业等方式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并在劳动岗位上踏实履行各项义务。用人单位有权组织和安排职工参加劳动,并要求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劳动任务。国家应当提出和组织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促使公民以劳动为其获取生活主要来源;禁止或制裁非法的不劳而获行为。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A.全面保护,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财产或人身,无论法定或约定,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无论它存在劳动关系缔结前后或终止之后,都要至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中。

B.平等保护,即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保护。对各种劳动者,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劳动法所直接规定或要求达到的劳动基准一律适用,禁止对任何劳动者在劳动方面的歧视。对特殊劳动者群体,除了受到劳动法给予的一般保护外,其特殊利

益也受劳动法特殊保护,利益的界定、特殊保护的措施和限度的确定,必须直接以法律为依据。

C.优先保护,在特定条件下,当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劳动法应当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

D.基本保护,即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结构中,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人身安全健康、基本生活需要等属于基本利益。劳动立法中,国家队劳动者的基本利益规定最低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利益不得低于这种标准。

(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亦即劳动力资源配置的社会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需要同时追求劳动力资源的高效率配置和公平配置。

A.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劳动法对此所附的任务,就是要促成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确立和完善以市场配置机制为主,以行政配置机制为辅的劳动力资源配置体制。尤其要:赋予和保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自主权,双方都成为市场主体;强化并安排国家促进和保障就业、调控劳动力流动的职责,构成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制;形成一套具有劳动力自由流动、劳动者竞争就业、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等为特征的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建立一套具有开发劳动力资源、开拓就业途径、引导和调节劳动力流向、职业介绍、失业保障等功能的就业服务体系。

B.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在用人单位内部对劳动者劳动岗位、时间和任务的安排。劳动法一方面通过保护劳动者利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增强其素质,改善其劳动条件,从而提高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提高效率,为增进劳动者利益创造有利条件。要求:一、保证各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现参加劳动权利,科学组织劳动过程,按照专业对口、人尽其才的准则安排劳动岗位,避免闲置;二、在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工资、职业培训等,保障劳动力再生产顺利,不断改善供给结构和水平;三、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纪律、提高素质的义务和责任。

3.试论工资中的三方权利

(1)劳动者的工资权

工资权是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正因为劳动者有劳动权,劳动才得以成为劳动者的谋生手段。工资权包括:

A.工资取得权:劳动者在履行劳动给付义务,以及合法免去劳动给付义务和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事由而不能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对用人单位有工资请求权和工资受领权

B.工资支配权:劳动者对其取得的全部工资有权自由分配,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的干预

C.工资保障权:劳动者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

D.工资分配参与权: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定方式参与企业工资分配过程,使劳动者的共同意志体现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方案之中

(2)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劳动法》47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A.主体范围: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具有经济效益目标的用人单位,其中主要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实行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组织只是对工资总额的一定部分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

B.内容: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标准分配的权利

工资分配方式确定权:主要指自主选择基本工资制度,自主决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晋级增薪和降级减薪的办法、条件和时间

工资水平确定权:主要是按照法定原则自主缺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C.行使:“自主”是法定范围的自主,凡是以强行性法律规范规定的工资分配规则,用人单位必须杨遵守;凡是法律和政策所界定的工资分配权限,用人单位不得超越。“自主”是用人单位工资分配的制定和方案应当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经过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方能生效。

(3)国家的工资管理权

A.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主要是,制定工资政策和法规,控制工资总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管理工资基金,协调城乡居民收入比例关系和不同地区、行业、职业之间工资比例关系

B.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动态的、适度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选择和完善工资制度,监督企业在工资分配中遵守工资政策法规

C.对国家机关(包括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资的直接管理:主要是,确定国家机关工资分配的制度和方案,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工资水平

劳动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国际劳立法: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收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3、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4、国际劳工标准: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收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5、劳动法学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7、劳动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8、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来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来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9、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10、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11、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事实上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12、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13、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14、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15、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6、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专门机构。 17、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来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18、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19、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0、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风度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人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21、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 2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没有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

物权法8-11章题库

物权法题库 第8~11章用益物权 一、填空题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使用和收益权。用益物权是建立在所有权这个母权之上的一种他物权,是基于所有权的性而产生。 2.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和的权利。 3.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一规定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 5.1996年村民王某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2013年王某全家迁入设区市成为非农业户口, 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 7.物权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8.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为。 9.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10.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11.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 二、单项选择题 1.甲乙签订合同,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乙,但双方未办理登记。后甲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善意的第三人丙并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不得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B.乙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甲无权流转承包地 D.乙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 )承包经营权,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耕地 B.林地 C.荒地 D.草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时设立。 A.村委会通过 B.政府部门批准 C.土地承包合同生效 D.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年。 A.30-50 B.30 C.50 D.30-70

名词解释及答案(经济法)

名词解释及答案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 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 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 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 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 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 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 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 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 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 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 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 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 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 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 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 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 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 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 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 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 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 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 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 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 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 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 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 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 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 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 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 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 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 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 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 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 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 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 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 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 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 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 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 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 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 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 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 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 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 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 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 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 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 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 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 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 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 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 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

名词解释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2、推定行为是指当事人用语言文字以外的有目的、有法律意义的积极活动来表达他的意志。 3、要物(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质押合同等。 4、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也称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 5、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赠与或低价转让等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7、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民事行为。 8、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9、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10、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 11、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也称要约引诱。 1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1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 16、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变现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7、质押(权)是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8、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9、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安排和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和纲领性文件。 20、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21、法定资本制: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认足或者缴足的一种资本制度。 2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

劳动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劳动法: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劳动关系:是指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人。 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契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是指基本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工资等级制度: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结构工资制度:亦称“分解工资”制,它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立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 效益工资制度:又称工效挂钩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得职工得一种奖励。

经济法名词解释答案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作业2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3 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4 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简答题(4个或者5个) 1.简述DHCP的工作原理。(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1 答: (1) 发现DHCP服务器 (2)提供IP租用地址 (3)接受租约并确认 (4)确认租约 1.数据链路层的功能有哪些?(2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2 答: (1)成帧(2)差错控制(3)流量控制。 (4)链路管理(5) MAC传输(6)区别数据和控制信息(7)透明传输 1.CDMA的主要优缺点?(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3 答:优点 (1)具有具有抗干扰、抗多径衰落的能力。 (2)系统容量大。 (3)CDMA系统具有软容量特性。 (4)不需要复杂的频率分配。 (5)CDMA系统具有软切换功能。 (6)具有保密性强等优点。 (7)设备简单,电路设计简单,电池利用时间也更长。 缺点: (1)占用频谱较宽。 (2)具有码分多址系统特有的多址干扰和远近效应。 1.画出01101100的曼彻斯特编码和差分曼彻斯特编码。(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计算题或者应用题)

1.简述IP地址的分类及每类的特点。(了解,用于计算题) 答:根据网络号和主机号所占比特位数的不同,IP 地址可以分为A、B、C、D、E 五大类。 A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1 字节,主机号占3 字节,第1 个比特固定是0。 B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2 字节,主机号占2 字节,前两个比特固定是10。 C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3 字节,主机号占1字节,前三个比特固定是110。 A、B、C 类地址用来分配给主机和路由器。 2.试简述PPP协议的工作过程。(张福生,背一下吧) 答: (1)建立物理连接 (2)建立数据链路 (3)用户认证阶段 (4)进入网络层配置阶段,此时用IPCP协议 (5)数据传输阶段,此时用IP协议 (6)数据传输完毕后,用户断开网络连接 (7)断开数据链路 简述路由器和交换机的区别。(张福生,背一下!) 答: 1、工作层次不同(路由器工作在网络层,交换机工作在数据链路层) 2、数据转发依赖的对象不同 3、路由器能够分割广播域,而交换机只能分割冲突域,不能分割广播域 4、路由器能够提供防火墙服务 简述PAP 协议与CHAP 协议的不同(王知非,不用怎么背,有个印象吧!) 答:PAP 和CHAP 都是用户认证协议。PAP 直接将用户名和密码发送到系统进行验证,安全性不好。CHAP 协议不直接发送用户名和密码,而是根据系统发来的Challenge 值,使用事先定义好的函数作用于Challenge 值和用户的口令,生成一个值,将这个值和用户名发送给系统。系统收到后,根据用户名查找到对应的口令,使用相同的函数对Challenge 值和查到的口令进行计算,如果结果和用户发来的值相同,那么就通过认证,否则认证失败。 简述异步传输和同步传输各自的特点。(张福生,简单了解下就可以) 答:在异步传输中,传输的单位是字节。对于每个要发送的字节,它的开始都要附加一个比特,这个比特称为起始位通常为0。同时这个字节的尾部还要加上一个比特,称为停止位通常为1。接收方检测到起始位后,就启动一个时钟,这个时钟会与发送方的时钟保持同步,并开始接收比特,当收完一个字节后,接收方就等待停止位到达。检测到停止位后,接收方就停止接收数据,直到检测到下一个起始位。 在同步传输中,传输的单位称为帧。一个帧可以包含多个字节,字节和字节之间没有间隙,收发双方传递的就是不间断的0、1 比特流。在每一帧的首尾会有特殊的比特组合作为标志,表示帧的开始和结束。开始标志不仅能够通知接收方帧已到达,它同时还能让接收方的采样速度和比特的到达速度保持一致,使收发双方进入同步。同步传输速度快,效率高,不仅要求建立帧同步,在一个帧内的每一个比特也都要求同步,要求比较高。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保护:因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或者物权受到侵害时,利害关系人或者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和途径恢复其权利、赔偿其利益,以及国家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维护物权秩序的法律制度。 所有权:《民法通则》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39: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邻权: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动产或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支付相应对价取得该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的登记后,即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117: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土地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为了自己土地利用的便利,与他

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利用效益的一项用益物权。《物权法》156,1款: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他物权。《物权法》170: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物权法》179,1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物权法》230: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物权的特征 A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B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C直接支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①经济法:是指广泛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 ②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或公共经济管理中形成的有关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③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简答题: 1简要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可谓意志经济关系,对经济法调整的意志经济关系应当有所限定,将其限定为直接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服务、消费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市场经济。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中医诊断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 1.主诉——病人就诊时陈述的最主要的症状或体征及其持续时间。 2.壮热——病人高热不退,但恶热不恶寒,多见于里热证极期阶段。 3.潮热——病人定时发热或定时热甚,如潮汐之有定时。 4.寒热往来——恶寒与发热交替而作,见于半表半里证或疟疾病。 5.自汗——经常汗出不止,活动后更甚者,多见于气虚、阳虚。 6.盗汗——入睡时汗出,醒后汗自止,多见于阴虚内热证。 7.消谷善饥——食欲过于旺盛,多食而易饥,是胃火炽盛所致。 8.除中——久病之人,本不能食,突然欲食,甚至暴食,是脾胃之气将绝之象。 9.里急后重——腹痛窘迫,时时欲泻,肛门重坠,便出不爽,是湿热痢疾主症。 10.得神——人之两目灵活,面色荣润,表情自然,体态自如,言语清晰,意识 清楚者,是精充气足神旺的表现。 11.失神——病人目光呆滞,面色晦暗,神情萎糜,身重迟钝,语声断续,意识 朦胧者,是精衰气脱神亡的表现。 12.主色——凡人之种族皮肤的正常颜色。 13.善色——病色有光泽者,称为善色,说明精气未衰,胃气尚荣,预后较好。 14.萎黄——病人面色淡黄,枯槁无华者,是脾虚精亏的表现。 15.阴黄——面色黄而晦暗如烟熏者,因寒湿内停,困扰脾阳所致。 16.瘿瘤——颈前颌下喉结之处,有肿物如瘤,或大或小,可随吞咽上下移动, 多因肝郁气结痰凝所致。 17.瘰疬——颈侧皮里膜外肿起结核,形状累累如珠,历历可数者,多因肺肾阴 虚,虚火灼痰,结于颈项。 18.解颅——小儿囟门迟迟不能闭合,是肾气不足,发育不良的表现。 19.透关射甲——小儿指纹透过风、气、命三关,一直延伸到指甲端者,提示病 情危重。 20.染苔——若因某些食物或药物,致使舌苔染上颜色。染苔并非疾病所致,无 临床意义。 21.镜面舌——全舌之苔退去,舌面光洁如镜者,多因胃气匮乏,胃阴枯涸。 22.有根苔——舌苔紧贴舌面,刮之难去,似从舌体长出来的。 23.呃逆——有气上逆于咽喉而出,发出一种不由自主的冲激声音,声短而频, 由胃气上逆所致。 24.六阳脉——凡两手寸关尺六脉常洪大等同,而无病象者。 25.相兼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一脉相兼组合而成的脉象,又称复合脉。 26.脉症顺逆——临床上以脉与症相应或不相应,以辨别疾病之顺逆。 27.举按寻——是切脉的指力轻重,轻手循之曰举,重手取之曰按,不轻不重, 委曲求之曰寻。 28.症——疾病所反映的单个症状、体征,是机体病变的客观表现。 29.病——对疾病全过程的特点、规律所作的病理性概括。 30.证——对疾病所处一定阶段病位、病因、病性、病势等所作的病理性概括。 31.辨证——在中医诊断理论的指导下,分析四诊资料,辨别疾病证的过程。 32.里邪出表——先有里证,继而汗出,或疹 透露,是病邪由里达表的现象。 33.热证——感受热邪,或阴虚阳亢,致使机体的机能活动亢进所表现的具有温、 热特点的证候。 34.寒热错杂——在同一病人身上,同时既有寒证,又有热证表现的证候。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简答) 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 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 视,劳动者 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 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平等原则 体现为待遇均等。同工同酬体现 为:○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 劳动给付相当。○2给付相同劳 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待 遇。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 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1劳动条 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 定○2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 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二: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 体现为契约自由。 ○1劳动者的缔约自由

○2劳动者的辞职自由 2 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 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1结社权:积极结社权,即有 组建和参加的自由。消极结社 权,即有不参加和退出的自由。 ○2团体自治: A工会团体的人 格独立。相对独立于国家,独立于 雇主 B工会团体的行 动自治。工会 团体依法享 有依自身职 能采取维护 劳动者合法 权益的集体 行动自由 3 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 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劳动力的人 身属性决定了劳动的不可强迫性。三:倾斜保护原则。 1 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

要体现为解雇保护。《劳动合同法》 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 格的单方限制。 2 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 要表现为基准法定。国家对于用人 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 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 保劳动者的生存。 3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 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 济保障。 ○1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减少 了救济成本○2举证责任倒置○3 有限的一裁终局避免了用人单位 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 利救济的实现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 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 置,包括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 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 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 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 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 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 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 的权利。 简答题 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 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 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3.简述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留置权的取得方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 ①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的 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②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不得留置。 4.简答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①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

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与简答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得他人受到损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 提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的契约式企业。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

重点!!《系统解剖学》问答题、名词解释及参考答案

《系统解剖学》问答题、名词解释及参考答案 问答题 1、列表说明鼻旁窦的名称、位置及开口部位。 2、列表说明口腔的三对大唾液腺的名称、位置和开口部位。 3、胃由哪些动脉供血?这些动脉来源于何处? 4、肝细胞分泌的胆汁依次经哪些途径最后排入十二指肠腔? 5、试述各心腔的出入口名称、心内瓣膜的名称及附着部位。 6、在哪些部位可摸到动脉的博动?摸到的分别是哪些动脉? 7、试说明胸导管的起止、主要走行、收纳的淋巴干和收纳淋巴液的范围。 8、房水由何处产生?依次经哪些途径回流至静脉? 9、试述躯干、上、下肢的意识性本体感觉和精细触觉传导路(三级神经元的胞体位置、三级纤维的名称和大致的走行、交叉的名称和位置、投射的部位) 10、试述脑脊液的产生及循环途径。 11、试述胸神经前支的皮支在胸、腹部的分布规律。 12、膈位于何处?其上有哪些孔裂?它们分别平对何处?有何结构通过? 13、试说明腹股沟管的位置、构成、通过的结构及临床意义? 参考答案: 1、2、3略 4、肝细胞分泌的胆汁依次经哪些途径最后排入十二指肠腔? 肝细胞分泌的胆汁入毛细胆管经肝内的各级胆管流入肝左、右管,出肝门后流入肝总管,未进食时则经胆囊管流入胆囊储存浓缩,当进食时,Oddi…s括约肌舒张,胆囊平滑肌收缩,胆汁从胆囊经胆囊管流入胆总管,经肝胰壶腹、十二指肠大乳头流入十二指肠腔。 5、试述各心腔的出入口名称、心内瓣膜的名称及附着部位。 右心房的入口为上、下腔静脉口和冠状窦口;出口为右房室口。

右心室的入口为右房室口;出口为肺动脉口。 左心房的入口为左肺上、下静脉口,右肺上、下静脉口;出口为左房室口。 左心室的入口为左房室口;出口为主动脉口。 三尖瓣附于右房室口;二尖瓣附于左房室口;肺动脉瓣附于肺动脉口;主动脉瓣附于主动脉口。(下腔静脉瓣附于下腔静脉口;冠状窦瓣附于冠状窦口) 6、在哪些部位可摸到动脉的博动?摸到的分别是哪些动脉? 外耳门前方可摸到颞浅动脉;下颌底、咬肌前缘可摸到面动脉;环状软骨弓后外侧、胸锁乳突肌前缘或摸到颈总动脉;锁骨上大窝可摸到锁骨下动脉;股二头肌内侧沟或摸到肱动脉;肘窝内、股二头肌腱内侧可摸到肱动脉;肱桡肌腱与桡侧腕屈肌腱之间可摸到桡动脉;腹股沟韧带中点稍下方可摸到股动脉;内、外踝经足背连线的中点处可摸到足背动脉。 7、试说明胸导管的起止、主要走行、收纳的淋巴干和收纳淋巴液的范围。 通常起于第一腰椎前主的乳糜池经主动脉裂孔入胸腔,在食管后方沿脊柱右前方上行,至第5胸椎附近向左侧偏斜,向上出胸廓上口达颈根部注入左静脉角,它收纳左右腰干、肠干、左支气管纵隔干、左颈干、左锁骨下干,它收纳下半身和上半身左侧部的淋巴。 8、房水由何处产生?依次经哪些途径回流至静脉? 由睫状体产生,从后房经瞳孔至前房,由虹膜角膜角入巩膜静脉窦,经睫前静脉回流至眼静脉。 9、试述躯干、上、下肢的意识性本体感觉和精细触觉传导路(三级神经元的胞体位置、三级纤维的名称和大致的走行、交叉的名称和位置、投射的部位) 第1级神经元胞体在脊神经节内,第1级纤维经脊神经后根入脊髓后索内上行称薄、楔束;第2级神经元胞体在薄、楔束核内,第2级纤维在延髓的中央管腹侧左右交叉,称内侧丘系交叉,交叉后的纤维在中线两侧上行称内侧丘系;第三级神经元胞体位于背侧丘脑腹后外侧核,第3级纤维参与组成丘脑中央辐射,经内囊后肢上行投射至3、1、2区(中央后回)的上2/3和中央旁小叶后部。 10、试述脑脊液的产生及循环途径。 脑脊液主要侧脑室脉络丛产生,经室间孔至第三脑室,和第三脑室脉络丛产生的脑脊液一起经中脑水管至第四脑室,和第四脑室脉络丛产生的脑脊液一起经第四脑室正中孔和两外侧孔流入小脑延髓池,由池流入脑和脊髓的蛛网膜下隙,沿该隙流向大脑背面,经蛛网膜颗粒渗入上矢状窦,以后再经窦汇、直窦、乙状窦回流至颈内静脉。 11、试述胸神经前支的皮支在胸、腹部的分布规律。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6.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17.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8.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9.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0.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1.质权:是指为了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2.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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