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对比材料采购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

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五)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本办法执行。 (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可按本办法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七)人工费调整参照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执行。 五、严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制定及投标报价的评审须严格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

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有关实施细则

湖南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文件 湘交造字[2005]5号 关于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进行 价格调整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精神,由我站对全省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进行审核。为了尽快落实该项工作,经组织讨论并报厅同意,拟定了有关的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原则 1、价格调整期:2003年7月1日以前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从2003年7月1 日起开始计算,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招标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2、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所用的水泥、钢筋、钢绞线、柴油四种主要材料,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3、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调整。

4、价格调整材料数量计算,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业主批准的每月计量为依据。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进行材料价格调整的计量项目,各计量项目材料用量统一按本实施细则“材料用量计算方法”执行。 二、材料用量计算方法 对于进行价格调整的工程计量项目,按以下计算规则和指标换算成予以价格调整的材料用量。 ㈠钢材 Ⅰ、Ⅱ级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钢筋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预应力粗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用量按设计图纸数量。 ㈡钢绞线 钢绞线用量按计量数量。 ㈢水泥 软基处理、水泥稳定料(底)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消耗量以批准的生产配合比为准。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水泥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其它各标号砼、圬工及各桩径桩基水泥消耗量,参照按下表换算:C15片石砼 221kg/m3 (32.5R)C15砼 255kg/m3 (32.5R)C20砼 273kg/m3(32.5R)C25砼 317kg/m3 (32.5R)C30砼 365kg/m3(32.5R)C35砼 406kg/m3 (32.5R)C40砼 447kg/m3 (32.5R)C50砼 461kg/m3 (42.5R)

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 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①如某种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为例: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15元/单位,则调增(115-105)=10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10)=9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于投标报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80×(1-5%)=76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70元/单位,则调减(76-70)=6元/单位。即该 材料的结算价为(80-6)=74元/单位。

②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1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为例: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5-85)=10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110-10)=100 元单位。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投标报价5%的部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精神,针对当前及今后主要建筑材料异常波动情况,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机制,保证交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2008年10月1日以后招标(以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为准〉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调价范围 1、工程范围 ^)公路工程:指公路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但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是否调差及补差范围,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水运工程:仅指水运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非结构用材、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范围 ^)公路工程调差主要材料品种: 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 91、代号 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 水泥:代号832?834; 沥青:代号851?853; 油料: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半成品:各种厂拌沥青混合料,水泥混凝土,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了冗八806-02-2007〉附录四表。 ^水运工程调差主要材料品种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匕) 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风险幅度系数: ⑴钢材、沥青、油料,1二±3“;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 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 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

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 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 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 300章路面工程 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 300章路面工程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

400章 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 500章 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 600章 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 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 668;水泥: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899;碎(砾)石:代号 951~971、代号921~924;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3.材料价格指数调差法计算公式: 11()m n jit jio jt jt j i jio I I A M Q I α==-=? ??∑∑ A ——调差金额; jt M ——j 章当期计量金额(扣除不参与调差的金额); jit I ——j 章i 材料当期价格指数; jio I ——j 章i 材料项目初期价格指数,即项目招标开标前28天所在期材料价格指数; ji Q ——j 章i 材料的造价权重; α——风险幅度,按 ()jit jio jio I I I -梯级比例确定,()6%jit jio jio I I I -≤时,α取;() 6%jit jio jio I I I ->时,+6%以下及-6%以上部分α取,+6%以上及-6%以下部分α取; m ——除100章外的清单章数; n ——调差材料类别数;

建筑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建筑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正文: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及计价方式,发生了多次变化。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主义商品计划为主体的经济模式,逐步过渡到以计划指导为主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价格体系,随着市场经济价格体制的建立,在新的经济模式指导下,工程经济在工程造价方式还没有完全实行量价分离以施工自主报价之前,各时期材料价格的变化必然会带来工程造价的直接变化。因此,如何合理地调整建筑工程的材料价差,实行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对最终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及因素 在计划经济年代,一切主要材料都将由国家统一规定价格的统销,其它材料将由有关部门主导经营。国家实施统一规定价格,工程建设有统一的计价方式,价格稳定、持久,工程造价计算准确、不变。双执制价格体系是在国家指令价格及国家因素指导下,部分材料价格开始走向

市场,价格开始出现浮动,但三大材(钢材、木材、水泥)仍在国家最高限价中未能挣脱出来,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开始显现出来。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差调整更加凸显出来。 众所周知,现行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基价的积汇总形成工程直接费用。定额子目基价(即预算价)由人工、材料、机械及其它直接费等部分组成。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费为100%,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材料占70%~75%左右,机械费占5%左右,由此而论,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的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产生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国家政策因素。 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将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这种因体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材料价格的变化,即为制差。如:98~99年期间国家存贷款利率一再下调,93~95年国家为抑制经济增长过热过快,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地区因素。 预算定额估价表编制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同一时期执行该定额的不同地区的材料价格差异,即为地差。

关于申请调整材料价差的报告两篇

关于申请调整材料价差的报告两篇 篇一:关于申请调整材料价差的报告 致:XX有限公司 事由:因国家环保大整治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材料价格非理性大幅上涨,现申请调整各项材料投标合同价与市场价之价差。 “XX工程”是由贵公司开发,我公司承建的一项重要工程。凭借贵公司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与我司的共同努力,该工程进展良好,样板房部分已经施工完毕。现该项目批次房即将进行施工,但因材料价格的非理性大幅上涨,已远超出我司承受能力,导致现场资金缺口较大,给工程建设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展顺利,我司特提出以下申请。 因《XX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明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现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7.3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我司申请对该工程材料单价及综合单价按现行市场价格予以调整。(后附具体材料单价变动清单及对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 我司充分理解合约的严肃性,但恳请贵司充分考虑国家环保大整治这一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材料市场价格变动,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

酌情考虑,合理调整该工程的价格。我司将一如既往地加强项目管理,精心组织,科学施工,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以实现合作共赢的发展目标。 特此申请!

篇二:关于申请调整材料价差的报告 文件编号: 致:XX有限公司 事由:要求调整材料合同价与市场价之价差 首先,对贵公司一直以来所给予我们的支持与信赖表示衷心的感谢!正因贵公司的信赖,所以在去年9月份就正式签订了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后经过贵司近一年的筹备,终于在今年6月份正式进入施工状态,然而由于国家政策及市场的调整,导致现在的原材料价格直线般快速暴涨,已经远远超出当时签订合同的价格,按照目前情况来看还将持续上涨,因而导致生产成本不断上升,所造成的影响将令我公司难以负荷最终会影响项目的进度。经我公司领导层研究及多方面的思虑,决定遵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具体分析如下表: 分项 名称合同价 市场采 购价 差价涨幅 涨价5% 价 按合同补 偿额 C15商品 砼240 300 60 25% 252 48 C20商品 砼250 310 60 24% 262.5 47.5 C25商品 砼260 320 60 23.1% 273 47 C30商品270 330 60 22.22% 283.5 46.5

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办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上述四种调差办法,在实际工作运用中经常遇到,这就要求我们预算编制人员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在何处工作,收集哪个地方资料,都应尽快了解、适应、熟悉当地的编制习惯与方法,坚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 预算与概算有什么区别: 1、所起的作用不同。概算编制在初步设计阶段,并作为向国家或者地区报批投资的文件,经过审查批准后,用以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是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预算编制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它起建筑产品价格的作用,是工程价款的标底。 2、编制的依据不同。概算依据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进行编制,其内容项目经扩大而简化,概括性大;而预售则依据预算定额和综合预算定额进行编制,其项目较详细,较重要。

公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案

河南省XXXXX大桥及连接线工程材料 价差调整方案 (2016年-2020年) 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和供给侧改革等政策因素的影响,水泥、钢材、沥青等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较为明显,成为当前影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之一。XXX公司根据省厅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差范围 XXX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参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标段为:土建1-5标、房建1-2标、路面1标。 二、材料差价调整依据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3号厅务会议纪要》、《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豫交【2011】42号)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等进行价差调整。 三、调整方法 (一)材差调整的范围 (1)主体工程材料调差范围 用于本项目主体工程中土建及路面工程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地材、沥青、燃油等;临时性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本项目调差的主

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1、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63(水中); 2、水泥:代号832-834; 3、沥青:代号851、853; 4、燃油: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5、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片石代号931; (2)附属工程材料调差范围 用于本项目附属工程中房建工程的主要材料: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地材;临时性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1、钢材:(钢筋)代号111~113; 2、水泥:代号832-834; 3、地材: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 4、半成品:商品混凝土; 5、砂浆不参与调差。 (3)根据本项目结构物占比较大的特点,黄河特大桥工程中非结构用钢材拟参与调差,范围仅限于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63(水中)对应的材料。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标签:房产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对比材料采购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材料价差调整补充协议书(范本)

********工程 材料价差调整 补充协议书 业主:***** 承包人: 时间:*****

补充协议书 ********(以下简称“业主”)和***************(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共同签署了《**********》,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根据******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我省****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一、补充协议依据 1、***** 2、与本工程的相关的会议纪要、合同文件。 二、合同材料调差范围 本合同调差的的材料仅包含****下发的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材料。合同中临时项目涉及的材料及文件中规定的不调差材料不参与调差。在变更工程量中新预算单价的工程量不参与调差。 三、调差的材料品种及风险幅度(r%) 工程量完成日期在***年***月***日以前: 1、钢材(r=±*)

2、水泥(r=±*) 3、地材(r=±*) 4、油料(r=±*) 工程量完成日期在***年***月***日以后: 1、钢材(r=±*) 2、水泥(r=±*) 3、地材(r=±*) 4、油料(r=±*) 四、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材料超运距费、材料转运费等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C):△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1)基准信息价(Co): 基准价(Co):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当季(月)信息价,工程项目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基准信息价应取信息价的平均值。 (2)信息价(Ci):工程中每期中期支付报表申报当月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工程项目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基准信息价应取信息价的平均值。 2、数量(V):按承包单位当月(当季)所完成工程中期支付报表中签认的实际清单工程量加上定额损耗量的50%计

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

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 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

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

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 甘建价[2008]30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期,近期市场物价出现结构性上涨,建筑安装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增大建设成本,已影响到工程建设。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材料价差。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的,材料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价差。 4、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投标或合同签订时采用的材料价格(预算价格或指导价格)与施工期发生的实际采购价或指导价格调整价差,价差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5、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州可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三、各市、州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工期在6个月之内且合同价款较小(工程造价100万元以内)的工程,打足备料款时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工期超过6个月或合同价款较大的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对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的,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或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四、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最高限价)、招标文件时,应切合市场实际,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指导价格主要是用于指导建设工程当期工程结算,而不是预测建设工程后期材料价格的变化,在没有打足风险系数或支付足额备料款时,一般不宜采用建设工程当期的材料指导价格固定后期工程的材料价格。 五、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涨落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投标人应考虑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不得盲目压价,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前提,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不得随意压级压价。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意见(修改版2011.7.12)

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意见 (草案修改稿) 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材料价差调整 (一)材料调差的范围 1、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63(水中)、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 沥青:代号851~853; 水泥:代号832~834; 燃油: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

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包括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调价差计算方法 1、价差调整费用(ΔCt)计算公式 ΔCt=(|ΔC|-Co×|r%|)×V 式中:ΔCt:价差调整费用 ΔC:材料价差 r%:材料价格涨降风险幅度 Co:基准价 V:材料数量 2、材料价差(ΔC) ΔC=Ca-Co。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公示报价中公示的材料价格; 调整价(Ca):以工程实体形成期前一个月(季度),厅定额站发布的该月(季度)材料价格为准,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以当地市级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该月(季度)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2008-6-26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 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6月 25日印发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 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2—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三、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范围 1、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品种 —3—

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8〕2号 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2007年9月13日,我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湘建价〔2007〕305号),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证工程计价公平合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目前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很大,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风险增大,湘建价〔2007〕305号文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反映其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仍有不合理、不明确之处。现将有关规定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主要材料仍按湘建〔1999〕价字第172号文附录三中规定的范围执行。如某单项非主要材料占该合同工程总造价的2%(含2%)以上,该单项非主要材料应视作主要材料。 根据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规定不作调整,但应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上述规定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实际市场价格全

部调整,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对此予以明确,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对此严格把关。凡对上述规定未予明确的,其招标文件不得发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对此条款重点审查。施工承包合同中对造价计价事项的约定不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本补充通知规定的,应责成发、承包方予以改正,不按要求改正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对某单项主要材料相对当时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作出的浮动比例,在该项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应予保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形象进度对主要材料各期使用数量及时确认签证。 二、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三、已招标及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且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参照上述规定协商确定主要材料结算价格。 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补充通知与湘建价〔2007〕305号文件配套执行,抵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湖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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