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1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不得超过附表2的规定。

3.3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附表2的规定调整。

3.4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规划包括控规、详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安附表2执行。

3.5附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的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3.6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3.7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的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4.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4.2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的夹角<30度)时的间距: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小于1.15倍。

不平行的建筑以最窄处为准(下同)。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度<两建筑物夹角<90度)的间距:不小于东南侧建筑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值为9米。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度<两建筑夹角<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旧区0.7倍,最小值8米,新区0.8倍,最小值10米。

4.3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的其间距不小于0.9H。

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0H。

三、当长高比大于2.0的按条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4.4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

且多层之间不得小于6米,低层之间最小不得小于4米。

4.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平行布置南侧为高层时,当其长度小于等于40米,其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当建筑长度大于40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倍,且最小间距为28米。当建筑间距超过高层建筑长度的0.8倍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2、若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遮荫间距控制,且最小值为13米。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45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或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13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

4.6建筑间距能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一楼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连续2小时,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7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南侧的,其间距按4.2至4.5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五章建筑退让的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的控制。

4.8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4.9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招待所、旅馆建筑。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物。

四、沿城市主次干道、城市容貌或其他要求不宜留有较大间距的地段内的建筑。

第五章建筑退让

5.1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指标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5.2沿建筑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城区后退距离可酌情减小,但是不得小于表相应指标的0.9倍及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上表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的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5.3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红线距离除应符合下表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建筑,应相应的加大后退的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注意:高层建筑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18米)

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

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维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过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

5.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5.6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上表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5.7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正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5.8沿河道规划蓝线(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后退河道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7米。

5.9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需要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5.10建筑物退后架空电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供电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5.11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6.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6.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6.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

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的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6.4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1、无电梯的条式住宅原则上不应超过七层,点式住宅不超过九层。

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

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

6.5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满足第四章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的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

6.6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以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

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绿地

7.1各类建筑物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须满足下表对绿地率的要求。

7.2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7.3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执行。

7.4绿带

中心城区内各组团之间应设400—800米宽的绿带,绿带用地是法定永久性非建筑用地,除绿化生产管理性建筑物、构筑物外,不得建其他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带可以用作绿化生产用地(苗圃、花圃)。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公园,建成公园的,其面积计入游憩绿地。

工业用地的防护绿带,可设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之内。每条绿带的宽度最低不小于10m。

主干道的街道绿带,按分区规划规定,其用地面积不计入道路用地。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之间至少留出500—1000m的田园绿地避免夹道沿线开发建设。

7.5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小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7.6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共绿地的规模指标

7.7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7.8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

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K---有效系数;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

第八章居住区规划

9.1居住区按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9.2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参与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他用地参与平衡。

9.3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第十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

10.1城市道路按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组成。

10.2机动车道

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机动车道设置规定

10.3非机动车道

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

少于4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

二、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 5.5米

一般地区 4.5米

工业区 3.5米

10.4人行道

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5米

交通枢纽地段5米

一般地区3米

工业区3米

10.5分隔带

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2.5米,机非、人车分隔带最低不小于1.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4米。

10.6绿化带

城市道路用地中,一般应在人行道外侧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设置时,其最小宽度为2米。

10.7为满足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主次干路自路缘石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6.5米。

10.8为了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应尽可能设置立体交叉,平交道口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对单幅、双幅道路或主干路不小于30米;次干路不小于12米;其它道路一般不小于6米,对于三幅、四幅路应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

10.9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应不小于150米。

10.

10.10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地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10.11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10.12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大于3%,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10.13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近侧道路红线交点的距离,一般不少于70米,具体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10.14全市或全区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计入道路面积,其用地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10.15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

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10.16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

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交叉口距离按10.13条规定执行。

10.17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附表3的规定。

10.18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

10.19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

小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

小汽车室内停车场30---35平方米/车位

小汽车路边停车场16---20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露天停车场 1.5—1.8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室内停车场 1.8---2.0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路边停车场 1.0---1.2平方米/车位

10.20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铰接车3.5。

10.21建设单位内部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道路间距不宜大于160米。

10.22道路竖向:车行道纵坡不应小于0.3%,不大于8%,横坡宜控制在1.5%--2.5%,道路纵坡大于8%时,设立梯道,每十级应设置一休息平台,级高、深比一般为1:2,其坡率为35%--40%。

10.23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十一章管线工程

11.1城市管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热力、煤气、电信等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11.2在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以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1.3城市新区开发时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敷设各种管线。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11.4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

11.5各种地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震动、沉陷及重压。

11.6在旧城区敷设各种地下管线,当道路狭窄、管线繁多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充分措施后可适当减小水平净距。11.7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宽度在四十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双管线布置。横过道路的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11.8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部的重叠。如交叉敷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11.9各城区排水应采用与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

11.10各城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

11.11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

11.12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的,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二章其他

12.1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新区开发10公顷以上,旧区建设6公顷以上的地段,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12.2建筑设计应体现时代性、地方性和特殊性,力求创新。建筑色彩在保证与环境相协调的前提下,力求丰富多彩。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12.3在黄石市行政辖区承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资格,不得无证或超资质设计;外来规划单位,需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二、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并严格遵照执行。

三、编制规划设计成果必须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形图。

四、设计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印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技术经济指标不得弄虚作假。

12.4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栏的高度不得超过1.8米。

12.5对现有的建筑物进行装修,不得扩大建筑面积。建筑装修后的造型,色彩应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2.6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奋斗目标,力争达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城乡生活环境清洁、优美、安静。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实行准入制。

12.7在黄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抗震按基本烈度为六度进行设防。

12.8要黄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规划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批准。

第十三章

13.1本规定是实施《黄石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按《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3.2本规定由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13.3本规定自2000年3月29日起实行。

名词解释

1.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3.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以上。

4.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80㎡,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小于180㎡的,按居住建筑处理。

45.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6.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的建筑。

7.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8.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9.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0.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曾建筑面积1/8的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式中:A1---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

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4)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表二》的规定执行。高层商

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

足10%,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

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概要

目录 一、城市概况 (1) 二、编制背景 (1) (一)基本背景 (1) (二)发展形势 (2) 三、规划重点 (3) 四、主要内容 (4) (一)城市发展目标 (4) (二)城市性质、规划年限、范围和规模 (6) (三)市域规划 (6) (四)市区规划 (7) (五)中心城区规划 (7) (六)综合交通规划 (9) (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10) (八)城市生态与环境保护 (11) (九)城市水系与绿地系统 (12) (十)重大基础设施 (13) (十一)城市综合防灾及地下空间布局 (14) (十二)近期建设 (16)

一、城市概况 常州,又称“龙城”,是一座有着2500多年文字记载的历史文化名城;地处江苏省南部、长江三角洲沪宁线中段,与上海、南京等距相望,与苏州、无锡联袂成片,北倚长江、南濒太湖,市域总面积4385平方公里,2009年常住人口445.18万人。 “十一五”以来,常州市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976.7亿元,比2005年翻了一番多,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86.2亿元,是2005年的3倍;五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7412亿元,外贸出口达到574.1亿美元,注册外资实际到账达到100.5亿美元,分别是“十五”的3.3倍、3倍、4.7倍。三次产业结构由2005年的4.3︰61.1︰34.6调整到2010年的3.4︰56.0︰40.6;2010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总数突破2700万人,为2005年的2.1倍。随着“拓展南北、提升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三城融合、南北建新”,城市骨架不断拉大、功能配套日趋完善、城市环境明显提升,形成“一主两副多组团”的城市空间格局,不断突出城乡规划的龙头地位,促进全市城乡建设的有序开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背景 (一)基本背景 《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自1996年批准实施以来,对指导常州城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常州市新行政中心区

常州市新行政中心区 规划范围 面积3.1K㎡。位于常橙路东,城北干道北,红菱路(生活性干道)两侧。规划区坐北朝南,地势平坦。三井河自西向东流经本区,它是城市北部水系中的重要联系支河,常年水位变化不大,现状尚能维持等外二级的通航水平。 功能定位 规划区将成为常州市未来的行政中心和文化中心,也是高科技开发区的商业中心。 用地规划 规划用地性质以办公、文娱、商业、文教、生活和绿地为主。 行政中心——纪念意义,市属办公区分布在规划区中央坐北朝南,面对中央绿化广场。 行政办公和其他综合办公等公建——沿三井河路北侧呈带状布置,与以三井河为主干的绿地系统并行,成为联系西面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东面青龙分区的城市生活轴和绿化景观轴。 绿地——以中央绿化广场为起点,向南通过一系列由绿地和广场组成的雕塑公园形成另一条与老城联系的绿化景观轴。 商业、文娱用地——沿绿化景观轴南侧布置 文教、生活用地——沿城市生活轴北侧发展 建设分期 不同性质的用地按城市生活轴和绿化景观轴的格局布置。沿轴线带状分布的用地,非常有利于城市沿主干道做线形滚动地发展,而每一建设阶段,与轴线垂直方向,综合了不同功能的开发。每期约40ha左右,用2—4年建成,全区共分7期,用15—30年时间完成。 道路系统 城市快速路—常橙路和城北干道 城市干道——规划区北侧道路和穿规划区的红菱路 城市生活性干道——三井河路,宽40米,断面设计为中间绿化带和林荫大道。 三井河路和红菱路将规划区分为4大块,每大块在80ha左右。每大块再由区内主要道路划分为3中块,每中块用地在30ha左右。每中块再由区内次要道路分为2——4ha左右(特殊地块除外)。 景观设计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常州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展目标 (4)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8) 第一节城镇体系 (8) 第二节空间管制与协调 (11) 第三节交通网络布局 (14) 第四节产业发展规划 (15) 第五节风景旅游规划 (16) 第六节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 (18) 第七节市域基础设施规划 (19) 第四章城市性质与空间结构 (23) 第一节城市性质与规模 (23) 第二节市区用地布局结构 (23) 第三节市区四区划定 (25) 第四节中心城区空间结构与职能 (26) 第五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 (29) 第一节居住用地 (29) 第二节公共设施用地 (30) 第三节工业用地 (34) 第四节仓储用地 (36) 第五节城市设计引导 (37) 第六节地下空间布局规划 (41) 第七节旧区更新 (41) 第六章综合交通规划 (43)

第一节对外交通 (44) 第二节市域交通 (49) 第三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 (50) 第四节公共交通 (54) 第五节城市停车设施 (57) 第六节城市交通发展对策 (58) 第七章城市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 (59) 第一节城市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 (59) 第二节城市水系规划 (64) 第三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66) 第八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71) 第一节保护目标与体系 (71) 第二节历史城区 (71) 第三节古镇古村落 (73) 第四节历史文化街区 (73) 第五节文物古迹 (75) 第六节非物质文化遗产 (76) 第九章城市基础设施规划 (77) 第一节城市供水 (78) 第二节污水处理 (80) 第三节雨水排放 (84) 第四节燃气 (85) 第五节供电 (86) 第六节供热 (88) 第七节邮政 (90) 第八节电信 (91) 第九节广播电视 (92) 第十节信息化建设 (94)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关于常州市近年来发展调研报告

关于常州市近年来发展调研报告 专业 :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班级: ________****8* 姓名: ________88 _____________ 学号: 1214048iih 一导言: 1. 调研时间: 2014年寒假期间。 2.调研方法:实地考察、上网、文字资料。 3. 考察内容:家乡近年来变化情况 二正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速度达到同期世界城市化进程速度的两倍,但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城市化程度仍然十分落后。根据世界银行统计,1995年世界高收入国家城市化率为75%,中等收入国家为60%,低收入国家为28%,而中国城市化率还不到30%,与低收入国家相近,低于中等收入国家三十个百分点,与高收入国家的水平相差更远。中国城市化发展水平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工业化发展水平这种局面,已经成为严重地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瓶颈”,成为快速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巨大瓶颈”,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新一轮财富集聚的“巨大瓶颈”。未来20年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时期,大力推进中国的城市化,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历史重任,又是有效解除中国经济社会约束“瓶颈”,保障中国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和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目前中国城市化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增长的火车头,成为激发区域新一轮财富充分涌流的载体。 一、常州市总体的概况: 常州位居长江之南、太湖之滨,处于长三角中心地带,与苏州、无锡联袂成片,构成苏锡

常都市圈。常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大城市。是一座有着3200多年左右历史的文化古城,2012年常州市经济总量在江苏省内位居第六位,GDP达到3969亿元。曾有过延陵、毗陵、毗坛、晋陵、长春、尝州、武进等名称,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始有常州之称。1949年设市,经度:119.95 ,纬度:31.78。现辖金坛、溧阳两个县级市和武进、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五个行政区,37个镇、21个街道办事处,807个行政村、323个居委会,总面积438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468.68万人。 工业强镇、商贸重镇。 二、常州市近年来的改革: 1953年1月1日,常州市为省辖市。 1958年,镇江专区改名为常州专区,专署由镇江市迁至常州市。常州市划归常州专区领导。 1959年,常州专区改为镇江专区,专署由常州市仍迁驻镇江市。常州市划归镇江专区领导。 1960年,镇江专区的武进县划归常州市领导。 1962年,常州市改为省辖市。武进县划归镇江专区领导。[3] 1983年实行市管县体制,镇江地区的武进、金坛、溧阳县划归常州市领导。市区设广化、天宁、钟楼、戚墅堰、郊区5个市辖区。常州市共辖3县5区。 1986年9月起,经国务院批准,先后撤销广化区,将原行政区域分别归到钟楼区和天宁区。撤销溧阳县,改设溧阳市(县级)。常州市共辖1市2县4区。 1993年撤销金坛县,以其原辖区域设立金坛市。 1995年调整市与武进县行政区划:将武进县的龙虎塘镇、新桥镇、百丈乡、圩塘镇划入常州市郊区管辖。国务院1995年6月8日批准:撤销武进县,设立武进市,市人民政府驻湖塘镇。 1999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郊区太乡,将其原辖区域并入武进市雪堰镇 三、常州市经济的发展: 2012年常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3969.8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增长11.5%,其中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126.3亿元,增长4.6%;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2100.8亿元,增长11.7%;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1742.7亿元,增长11.6%。全市一、二、三次产业比重由上年的3.1:54.5:42.4调整为3.2:52.9:43.9,服务业增加值在全市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较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全市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生产总值达85036元,按平均汇率折算达13471美元。常州是近代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祥地。被誉为“中国实业之父”和“中国商父”的常州人盛宣怀倾注毕生精力从事近代工矿交通事业,创造了第一家电信企业等11项“中国第一”。清末民初,常州纺织、机械、食品等近代工业得到较快发展,1906年出现了第一个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晋裕布厂,1932年,著名实业家刘国钧建立了纺织染联营模式,在三十年代具有首创意义。常州也是江苏民营经济的起步之地,1979年9月,常州市民高钧创办了高钧记五金修配作坊,成为改革开放后常州市第一家个体户;1988年,高钧创建高达实业有限公司,成为江苏省第一家民营企业。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常州成为闻名全国的工业明星城市,并以乡镇工业发达为时代特征共同创造了著名的“苏南模式”。作为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的常州装备制造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已形成农业机械制造业、输变电设备制造业、汽车及配件制造业、新型纺织服装业四大支柱产业和轨道交通、新型涂料等六大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目前输变电产品制造业规模名列全国第一,并成为华东地区乃至全国著名的轨道交通车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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