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2007试行稿)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校公选课)为面向全校各专业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与科学素质教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类教育课程。开设校公选课的目的在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学生个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学校将为学生开设丰富、优质的校公选课程,对课程的设置和数量将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为切实做好学校公选课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选课的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选课开设原则和要求

1.校公选课课程内容应丰富多样,既可以是某一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也可以是某一学科的延伸和拓宽或是某一学科的前沿知识。课程应具有时代性、综合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2.鼓励开出高品位的人文与科学教育类课程,注重科学与人文知识相结合,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积极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精神,增开艺术类课程,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

3.每门课程一般不超过2学分,16学时为1学分。

4.校公选课课程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艺术体育、健康教育等模块,要求每个学生在校期间选修8学分本专业学科以外的课程。

第二条公选课申报程序和要求

1.校公选课为教学计划内课程,实行学分制管理,各学院应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和管理任务。

2.学校在每学期12至13周下达校公选课的教学任务和有关要求,各学院须按照要求组织本学院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报。新开课程需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申报表》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教学大纲》(见附件),经相关教研室、学院逐级审核后上报教务处。

3.对已开设过两轮以上深受学生欢迎、质量较高的课程,学校鼓励继续开设,使广大学生享受优质资源;各学院要积极培育本学院的精品公选课,对于新开课程要严格按照学校准入条件进行审核。

4.为保证校公选课质量,要求任课教师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且为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所开设的课程必须与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有关,且有一定的研究。每位教师每学期原则上允许开设一门课程。学校鼓励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开设校公选课。

5.所开课程凡涉及学生上机、画室、实验或其它实践环节等特殊要求的,在申报时需考虑所具备的条件;利用多媒体教学的课程放映影像资料的时间不得超过总课时的1/5,否则,课程系数按0.8计;影像放映时间超过1/3课时的课程,不予开设。

6.学校复审后将公布下学期开设的校公选课,课程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课(学生选课人数未达到要求者除外)或更改课程名称、课程内容或更换任课教师。

第三条公选课的教学管理

1.开课一周后,教务处下发课程选修学生名单,即成绩登记表(在学生试听1次课再改/退选之后)。学生上课缺勤达到总学时1/3以上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1/3的学生在“成绩登记表”上予以注明,并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2.根据学生选课情况,教务处排定并公布课表。开课后需要调课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调课申请单”,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待教务处下达该课程的调课通知后予以调课。

3.任课教师必须规范教学,严格管理和考核,并及时上交授课计划和考试情况登记表。

4.对于开设两轮以上比较稳定、质量较好的课程,如无特殊情况,将在以后学期连续开课(选课人数不达要求者除外)。对于出现有较严重问题的或不适宜再开的课程教务处可以责令停开。

5.所开课程参与学校教学督导听课、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等环节,参与学生评教活动;采取开课学院自查与学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校公选课的院校两级教学质量监控制度,不断提高其教学质量。

6.课程考核形式允许多样化,但必须保证质量。以论文形式考核的字数不能少于3000字,且要有教师的评分要点和相关要求;需笔试的,应在最后2节课中进行,试题的命题、内容、题量、难易、时间等应符合标准的考试要求,一个考场必须有2名监考老师。开卷考试的课程,题型应以应用题和综合分析题为主。考核方式及试卷须由所在教研室和学院审核。成绩评定可按照期末成绩不少于70%的比例组成。其他事项参照学校有关考核(考试)工作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执行。

7.考核一般安排在正常期末考核之前进行,由任课教师确定时间通知学生并由所在学院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8.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将空白试题、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试卷分析表、学生答题纸、考场记录、成绩单、实践或课外作业的相关材料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存档。存档要求及时间与期末考核试卷相同。各学院将成绩登记表复印件交教务处备查。

第四条学生修读和选课管理

1.学生应该按照《绍兴文理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关于对校公选课修读的要求,修完相应的课程并获得学分。在选课时认真查阅所选课程的简介或大纲,注意选修课的开设对象等条件确定所选课程。

2.教务处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16、17周)布置落实下学期的校公选课选课工作,学生按照要求及时参加选课。学生可在试听1次课后进行改/退选,并及时上网确认自己所选的课程,此后学生不得再退选、改选或补选其它课程。

3.未将课程选入自己课表的学生听课(选课名单上没有姓名)无效,且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上课缺勤达到总学时1/3以上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1/3的学生,均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4.校公选课课程考核无缓考和补考,已经选课而又未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未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公选课程。各学院学生对公选课的成绩和学分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

第五条为激励和挖掘优秀教师开设出高质量的校公选课,学校将校公选课列入校级课程建设与评价体系中,将采取立项建设的方式,定期确定相应数量的公选课程对其资助一定的建设经费,确保并进一步提高其教学质量。

第六条学校将结合教学检查中专家和学生对于所开课程的教学水平的评价以及学生在选课时体现的现实需求和适应性等因素,引入优胜劣汰的机制,合理调整每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建立一套开放性的课程管理体制。

第七条公选课必须有相应的教材。教材应是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或著作等,如果没有现成教材,也可用教师的自编教材或讲义。条件成熟的,学校可以资助其正式出版,并纳入到学校有关教材建设管理体系中,学校提倡编选高质量的教材,以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公共选修课的课时由学校按照相应的课时、课程性质、教师职称以及课堂教学质量排名等情况统一结算。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07年01学期开始试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教务处

二○○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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