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解除)

建设工程合同如何解除

案例分析

一、基本事实

2007年7月1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方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11月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柱县锦绣花园工程项目经理部八施工区签订1份《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原告禹建芳以乙方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日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该通知未报建设方备案,原告方未对该通知进行签收。原告禹建芳施工的项目经理部八施工区的房屋于2009年12月30日竣工,在建设方共计领取工程款6 210 091元,其中材料补差款是按原告与建设方协商的价格进行结算,其余工程款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上诉人禹建芳与被上诉人宇泰建筑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失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对增加的工程量亦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一直未被解除,虽被告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但原告在结算工程款时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且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不存在被解除的情形,说明该通知未得到履行,

自始至终未生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和《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宇泰建筑公司虽然于2008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作废的通知》,但该《通知》系宇泰建筑公司的单方行为,禹建芳未签收该《通知》,亦未提供已同意该《通知》的任何证据。禹建芳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也没有按照宇泰建筑公司与案外人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和结算,而是仍然在履行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且按照《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已结算履行完毕。因此,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自始至终不存在失效和终止的情形。而宇泰建筑公司所作出的作废通知未实际履行,自始至终未生效。

二、案件来源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1)邵东民初字第238号;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三终字第19号。

三、基本案情

2007年7月1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方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份《建筑工程施工合

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1万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7800万元。2007年11月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与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柱锦绣花园项目经理部八施工区(简称“乙方”)签订1份《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原告禹建芳以经理部八施工区代表人的身份在该合同上签名。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柱、锦绣花园住宅小区D3、H号楼;D3栋建筑总面积为4156 m2,建筑价格为576元/ m2,H栋建筑总面积为6121 m2,建筑价格为574元/ m2,工程总造价为5 907 310元,其中D3栋总造价为2 393 856元,H栋总造价为3 513 454元,工程进度款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足总造价的90%,余款除留下3%的质保金外,在办理决算手续后三个月内一次付清,项目管理费为实际工程造价的0.8%,由建设方在乙方工程款中代扣。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日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以物价因素及天柱县锦绣花园项目经理部各施工区强烈反映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无法完成施工任务为由,决定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按被告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以此为依据与建设方进行结算。该通知未报建设方备案,原告方未对该通知进行签收。另查明,原告禹建芳施工的项目经理部八施工区的房屋于2009年12月30日竣工,在建设方共计领取工程款6 210 091元,其中截止2010年2月1日,领取D3栋工程款2 486 000元、H栋工程款3 509 000元,并于2010年10月12日领取材料补差款215 091元。材料补差款是

按原告与建设方协商的价格进行结算,其余工程款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将八施工区资料通过案外人龙运肖转交给案外人刘春尧。案外人龙运肖系施工区监理人,刘春尧系建设方主管。D3、H栋房屋于2009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备案,但无有关部门验收结论。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存在失效或终止的情形;二、被告作出的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是否生效及得到履行。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领取的工程进度款及在工程竣工后,在建设方领取的工程款均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进度款领取及结算的,对增加的工程量亦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的,在原告将八施工区的资料转交后,应视为《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已履行完毕。在八施工区的D3、H栋房屋自施工起至竣工期间,不存在终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或《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失效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在履行过程中未得到履行,该通知未生效。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原告是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对增加的工程量亦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该合同在履行过

程一直未被解除,虽被告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但原告在结算工程款时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且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不存在被解除的情形,说明该通知未得到履行,自始至终未生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现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失效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禹建芳请求确认与被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失效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禹建芳与被上诉人宇泰建筑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失效。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和《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宇泰建筑公司虽然于2008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作废的通知》,但该《通知》系宇泰建筑公司的单方行为,禹建芳未签收该《通知》,亦未提供已同意该《通知》的任何证据。禹建芳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也没有按照宇泰建筑公司与案外人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和结算,而是仍然在履行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且按照《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已结算履行完毕。因此,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

筑施工承包合同》自始至终不存在失效和终止的情形。而宇泰建筑公司所作出的作废通知未实际履行,自始至终未生效。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系内部承包工程,案外人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禹建芳代表宇泰建筑公司直接与其结算及领取工程进度款。因此,宇泰建筑公司已没有必要再向禹建芳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进行工程结算。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处是正确的。上诉人禹建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近年来,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之间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案件居高不下,尚有越演越烈之势。而在诸多承发包纠纷案件中,以工程款纠纷案件为数之最。近年来,由于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道路、桥梁、房地产、基地、开发区、工业园等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了前所未所的拖欠工程款事件。这些事件已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建筑市场的正常招投标管理秩序,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现结合一起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途径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案情介绍 2005年底,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某省某市政府决定,控股成立了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A)。2006年3月份,业主A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将一条通往省外的高速公路以总承包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某施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施工建设。B承接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后,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2006年5月,B与C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总承包,B配合C进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C全权负责现场组织施工;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工程量以业主A批复的工程量为准。B不向C预付工程款,每月底验工计价,扣除5%质量保证金。工程税金由B承担。C由于是家投资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于2006年6月与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D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C将承接高速公路桥梁工程项目承包给D施工,包工包料;合同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在此基础上下调6%作为C的管理费用,单价表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附件;付款方式为,C按照D每月工程进度,由项目部报业主批复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90%支付,每月余额的10%在工程完工后付5%,余款5%作工程质保金,两年内付清。2006年12月,因各种原因,实际施工人D被迫退场。经D与C书面结算,本工程总工程款为1314178.3元,扣除材料款793267.8元,代付款81048元,借支款199000元,C拖欠D工程款392302元。2 007年底,因民工上访,业主A支付了D实际施工人班组5万元民工工资。截止2008年实际施工人D作为原告起诉之日,共被拖欠工程款342302元。因业主A、总承包施工人B、转包人C三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拖欠的工程款,遂致诉。 二、案例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处理原则

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2011年 x月 x 日与“ 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xxx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于年月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更新)

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完成发包人交给的施工任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必要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保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件。本文以承包人的视角讨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提醒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并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益。 下面结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1)有关条款,说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必要时要做详尽的调查。只有在工程合法、相关手续完备及发包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条件下,承包人与之签订合同,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承包人急于取得工程的心理,编造一些虚假信息,伪造审批文件,从事诈骗活动。因此,如不对工程情况进行仔细、详尽地了解,则有可能掉入陷阱,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发包人主要了解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即其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经营资格,是否具有签订和缔约资格。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均应为法人或其他

经济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第二工程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如建设用地是否批准?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等。第三发包人的资质情况、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如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在签订合同之前,审查发包人的资信情况是一项重要的准备,为将来合同能够全面履行奠定一个良好基础。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仔细阅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1)有关条款,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1),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部分组成。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2、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 (1) 填写《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应当根据工程是属于招标工程,还是议标工程?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格是签约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第一要双方协商,第二要明确。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均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价款也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3)填写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当按照其所

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

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 篇一: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 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经公开招标,你公司中标我公司开发的溪雅苑二期13#-15#楼工程三标的总承包施工。我公司与你公司分别在XX年4月19日和XX年4月20日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因你公司于停工后恶意停工至今,期间监理公司多次书面通知,我公司也书面送达合同履约风险告知书,催促你公司尽快复工,而你公司至今不能复工,至此你公司已停工天,造成工期延误天,延误竣工至今日已天,你公司此番违反合同的恶意违约行为,已造成我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我公司无法再容忍贵公司恶意拖延工期,决定与你公司解除于XX年4月19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于XX 年4月20日签署补充协议。有关你公司恶意违约造成的我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我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XX年10月24日 篇二: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XX年 x月 x 日与“ 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于年月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有限公司 丙方: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公司:_______监理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于200__年__月__日与_____有限公司(甲方更名前公司)签订了_____有限公司___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现甲、乙、丙、监理公司四方就解除上述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原合同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均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 二、甲方、乙方和乙方的关联方针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等,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中甲方的担保责任等内容,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及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三、乙方、丙方必须按业主、监理要求无偿提供完整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要求的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乙方负责完善XX年1月21日前施工工程部分的资料,丙负责完善XX年1月21日后施工工程部分的资料,乙方整理完善的资料由丙方负责检查和接受,并负责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监理公司对乙方、丙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四、乙方“原合同”完成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等)工程造价: 1、200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部分:按____工程咨询有限公司《_____公司________造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结果下浮5%,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完成工作内容的结算。 2、20___年___月28日至20___年__月___日期间完成部分:按_____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丙方完成乙方“原合同”此期间完成工作内容的结算。 五、工程款支付: 1、乙方、丙方必须对甲方前期已支付各项工程款(含针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20___年___月__日甲方给乙方冷却塔工程前期施工单位______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_____万元)按其财务要求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2、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乙方“原合同”完成工作内容结算款的支付: 2.1该部分工程现存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合计____万元(小写:______元),由甲方从乙方结算款中扣减后代为支付给相关单位。 2.2本协议第2.1条质量整改工作完成,并通过有关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后,支付至最终结算款95%(本款项分两个月支付,每月支付一半);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在整体工程验收完两年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余款无息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在乙方提供等额银行保函后,甲方可予先行支付。 3、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丙方完成乙方原合同工作内容结算款的支付: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word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 措施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较大, 化解风险是建筑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建筑企业要正确评价风险, 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风险的来源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属于建筑工程风险, 建筑工程周期较长, 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多, 风险较大。虽然参与工程的各方均有风险, 但承担风险的大小却有所不同。具体来讲, 在一个工程中, 在建设工程决策阶段, 业主承担主要风险, 投资决策失误意味着整个项目的失败。在工程建造过程中, 建筑企业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业主。正是这个原因, 建筑行业中增大了建筑企业的索赔权限。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投资风险;二是非建筑企业原因造成的社会风险和客观风险, 如地震等自然灾害, 这种风险一般难于预料和防范;三是主观类风险, 这里特指不讲诚信的欺诈类风险。 风险的识别 应该看到, 任何建筑企业在承揽工程时不可能不承担风险, 但如何承担风险, 承担多大风险, 以及如何化解风险是一个建筑企业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化解风险之前必须对其进行识别, 风险管理实际上就是一个识别、确定风险和化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2)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7.1 案例一 背景: 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期为 12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 1500万元。 2006年2月1日开工,工程进行才 3个月,建立工程师于 2006年5月 2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 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1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2006年 5月 31日,业主以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 609 万元,该承包商于 2006年 6月 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 问题: 1. 合同的效力方面 (1)判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 (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 A. 主体资格合格 B. 内容合法 C. 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 D. 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E. 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2. 合同的履行方面 判断: (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3. 合同违约方面 1)判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A. 违约金 B. 赔偿金 C. 继续履约 D. 没收抵押物 E. 变卖留置物 4. 合同解除方面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 A.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B. 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 C. 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 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 E. 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 5. 诉讼方面判断: (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方可能被立案处理。() (2)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经济诉讼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 6. 诉讼时效方面 (1)选择: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申请仲裁或上诉的诉讼时效为() A. 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2)判断:凡超过诉讼时效的经济纠诉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答案: 1. (1)正确; (2)A、B、 C、 E 2. (1)错误; (2) 正确 3. (1)正确; (2) A、B 4.A、B 5. (1)正确; (2) 错误 6. (1)A;(2)正确 7.2 案例二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中的陷阱及防范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中的陷阱及防范 ? 合同(范本)陷阱及其防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中的陷阱及防范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条款方面陷阱:承包人不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填写时,真正承包人将自己的上级单位且独具法人资格的单位填为承包人,往往工程质量保证不了。 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委托书方面陷阱:不填写委托书,或委托事项填写不全、不清。 防范:全面、正确、详细填写委托书3.在委托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委托人的义务填写不细、不具体、不全面,致使工程责任不好判定。 防范:委托人的义务,一定要填细、填全。 4.在承包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承包人的义务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防范:填写承包人的义务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5.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陷阱:当事人各自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6.在合同签字盖章方面陷阱:合同最后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一定要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公证。 7.在规定违约责任方面陷阱:承包人尽力减少违约责任事项,或尽量减弱违约责任程度,或减少违约责任额。 防范:发包人一定要将承包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写全面、写明确、写具体。 8.在增补条款方面陷阱:只写“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项条款”而没有增补

以“空白”记入。 在合同条款笼统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增补工程事项。 防范:发包人应将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要求及各种细节补齐,防止条款笼统,而使工程质量等出现问题不宜追究。 (二)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陷阱及防范 1.在发包人、承包人条款方面陷阱:承包人不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填写时,真正承包人将自己的上级单位且独具法人资格的单位填为承包人,往往工程质量保证不了。 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质量条款方面陷阱:质量条款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防范:质量条款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3.签订违约责任条款方面陷阱:承包人尽力减少违约责任事项,或尽量减弱违约责任程度,或减少违约责任额。 防范:发包人一定要将承包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写全面、写明确、写具体。 4.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陷阱: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5.在签字盖章方面陷阱: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一定要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公证。

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含答案)

【案例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2: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 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工程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 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问题1:该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问题2:乙方应返还甲方多少钱?(多付的工程款和质量不合格的返工费) 【案例评析】 (1)原、协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101.6-98.9+11.7) (3)被告偿付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建筑工程合同终止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筑工程合同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合同终止 篇一: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20XX年x月x日与“ 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 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 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

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 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于年月日 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 虽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 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 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 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 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 项。 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 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 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H由双方 在场外进行结算。 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 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 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陷阱(2个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陷阱(2个案例)

连载: 案例一、与供货商通谋获取设备价金 某工程公司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建筑机械的融资合同,然后与建筑机械的供货商通谋以取得设备价金。工程公司在供货商并未交付机械设备的情况下,作成建筑机械的受领证书,发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误以为租赁物已经交付,向供货商支付了物价金。其后,工程公司以租赁物并未交付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归还已支付的租金。 案例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这种交付义务属于观念上的交付,出租人不必直接向承租人交付,而是由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时,出租人也不必到现场确认,法律以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租赁物验收证书作为交付的判断标准。一旦承租人发出租赁物验收

证书,除出租人有重大过时外,应视为出租人已经履行其租赁物交付义务,即 使租赁物有未实现交付,只要已发生与交付同样的事实;价金支付或租金支付,基于出租人对供应商的信用供与,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受影响。对本案例 中承租人工程公司虽事实上未受领租赁物,但发生了受领证书,并交纳了一期 租金,应视为出租人已履行了租赁物交付义务。对于工程公司与供应商采用欺 诈方式为骗取货物价金而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受损害方的承租人 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此合同,或者要求出租人供货商承担违约 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承租人违约引发的风险 某年9月与12月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电子工业总公 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按合同要求,东方租赁公司从国外购进年产500万只充气塑料打火车全套设备和生产技术,及一台气罐车和生产设备的零配件,租赁给电子局。两份合同租金总额39750万日元,分六次还清,每六个月支付一次,若未能支付到期租金,应付迟延利息。合同还约定,如电 子局不支付租金,东方租赁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或全部,或径行终 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由乙方赔偿损失。上述两分合同均由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为承租人提供担保,担保条款,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 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无异议地代替 乙方将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项交付给甲方。合同订立后,东方租赁公司从日本购 入设备,安装在电子局下属的无线电二厂。经电子局和无线电二厂检验,设备 质量合格。设备投产后,因生产原料需进口,成本高,加之产品销路不好,致 使设备开工不久就停产。电子局自约定支付第一期租金之日起就未能按约定如 数支付租金,前后两次仅付租金4613.9万日元,付利息531.9万日元,尚欠租金35136.1万日元及逾期利息。东方租赁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将电 子局、国际合作公司作为被告,无线电二厂作为第三人要求被告偿还租金及利息。被告电子局辩称其对所欠租金及利息一直主张积极偿还,但收效不大。原 告在明知第三人无线电二厂经营状况不好情况下不采取坚决措施收回租赁物, 致损失增大,对此,负有责任。被告国际合作公司也辩称原告未及时收回租赁物、造成损失扩大,负有责任。而且国际公司辩称其不能出具外汇担保,承担 连带责任的范围应以合同期满时电子局所拖欠日元租金折成人民币的金额为限。

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5914834.html, 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在进行施工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工程建筑不能顺利的进行或者如期的完工,需要解除双方的利益并解除双方间的关系这就要签订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而虽然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但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大致上还是一样的,这里赢了网网给大家准备了一份非常实用基础的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2017年 x月 x 日与“ 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xxx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 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于年月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背景: 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1500万元。2006年2月1日开工,工程进行才3个月,监理工程师于2006年5月2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1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2006年5月31日,业主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609万元,该承包商于2006年6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 问题: 1.合同的效力方面 (1)判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 (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 A.主体资格合格 B.内容合法 C.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 D.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E.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2.合同的履行方面 判断: (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3.合同违约方面 (1)判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A.违约金 B.赔偿金 C.继续履约 D.没收抵押物 E.变卖留置物 4.合同解除方面 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 A.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B.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 C.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 E.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 5.诉讼方面 判断: (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方可能被立案处理。()(2)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经济诉讼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 6.诉讼时效方面 (1)选择: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申请仲裁或上诉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判断:凡超过诉讼时效的经济纠诉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1、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m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2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12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2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五一节放假)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近年来,《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律师处理了大量因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处置失误,引发的纠纷案件。在这些纠纷中,一些发包方和承包方,由于未能掌握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造成了合同解除处置失误。 常见于,1、企业不能准确把握解除合同的分寸,在对方一般违约, 但尚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强行提出解除合同;2、在对方根本违约,已经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时,没有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致使损失无限扩大;3、未按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等。 合同解除的处置失误,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为此, 我们将“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作为企业培训的一个重点,希望企业能够准确掌握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正确行使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为。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但是,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另行作出了专门规定,应当引起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高度重视。 一、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 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条件。只要承包人具有了上述情形之一,发包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实践中认定“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是以承包人的停工行为为依据的。对于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是不是 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果因为发包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不具 备施工条件的,则不能认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当事 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的预付款义务、支付进度款的义务以及其他实现 开工条件等义务,但发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承包人开工或施工重大困难的,承包人可以停工。这里承包人的停工可认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行为。 实践中,经常见到的情况是,承包方为了承揽到工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将工 程价款压得很低。在签订合同后或者在履行合同中,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将不能有任何盈利,甚至赔本。在与发包方协商无果后,擅自停工或者中途退场,这时则可以认定为,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建设工程管理合同诈骗实例

建设工程管理合同诈骗实例1.伪造证件。行骗者伪造单位、伪造资质及各种许可证等,利用伪造证明签订合同骗取钱财; 2.设饵钓鱼,以紧俏物品为诱饵抓住对方急于发财的心理,许以高利,签订合同侵吞对方预付货款; 3.利用联营骗取投资。以联营为名,打着优势互补、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对方信任,签订联营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款; 4.欲擒故纵先予后取。以预付货款或给付定金为诱饵,给对方一定甜头,打消对方顾虑,达到骗取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 5.恶意串通合演双簧。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事先串通,一买一卖,制造商品紧俏气氛,以此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货款 6.假痴不癫顺手牵羊。以滞销和积压商品为目标,抓住对方急于推销滞销和积压商品的心理,签订购销合同,顺手取之 7.偷梁换柱从中牟利。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货物,然后将所骗货物处理,以自己的劣质产品顶款,从中牟取暴利 8.金蝉脱壳人去楼空。诈骗者先以种种优惠条件打动对方,签订巨额合同,一旦货物到手,随即藏匿或外逃 9.移花接木指山卖磨。自己没货,而把需方领到码头、货场或仓库,把他人之货说成自己的货,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诈骗对方的货款 10.以小充大狐假虎威。牌子大,资金少;假集体,真个体。以大牌欺骗对方,签订合同,谋取不义之财 11.以假乱真假戏真唱。双方当事人为规避法律,签订假标的合同。一方假戏真唱,借机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对方货款;而被骗方只得自认倒霉; 12.招摇过市以势欺人。诈骗者用董事长、总经理等显赫身份,以豪华办公场所等表面形式,博得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谋取财物; 13.混水摸鱼乱中取之。这类诈骗手法往往是借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等之机,利用会议期间人员复杂、时间仓促、不易审查的特点,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14.抛砖引玉沆瀣一气。诈骗者以贿赂或女色打通关节,买通有关人员和领导,里应外合,狼狈为奸,损公肥私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 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 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