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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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并取得相应的持续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和保险期间以及经营场所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进行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过程中,在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导致食品的污染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致使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消费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的相关费用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对每人和每次事故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或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期间或在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被保险人在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被保险人超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六)被保险人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七)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八)被保险人销售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的食品;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符合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成分标准;

(十)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一)被保险人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十二)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其他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政变等军事行动和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地震、雷击、暴雨、洪水、雪崩、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三)任何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销售到境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港、澳、台地区)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三)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例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

(四)基因或转基因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五)食品保健功能的失效所引起的责任;

(六)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

(七)食品本身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九)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十)由于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十一)任何性质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十三)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四)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生产、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与保险费率的乘积。

投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生产或销售额预收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的生产或销售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产或销售额数据。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恪尽职责防止生产或销售不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产卫生条件等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在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项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卫生行政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证明书;

(三)被保险人与消费者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及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证明;

(四)消费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消费者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消费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消费者死亡的,权威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被保险人的损失、费用清单;

(六)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七)被保险人应提供的可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其它有关单证、材料。

(八)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有关的其他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同样原因条款

被保险人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赔偿责任确定基础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消费者或其代理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

(二)免赔计算:

A.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B.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以上两种方式计算的免赔金额以高者为准。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二条法律费用等赔偿金额计算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和第五条约定的被保险人为减少或控制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第三十一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三条其他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

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共6篇)

篇一:食品安全岗位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一、食堂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负责人:马风台(企业法人) 2、安全管理人员:师巧云 3、成员:陈顺清、袁异星、黄凤美、肖光淑、任学顺、宋会聚、韩凤玲二、负责人岗位职责:对本公司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严防食物中毒,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加强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台账登记、贮存的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7、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负责落实,并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福建莆田华腾实业有限公司年月日食堂岗位职责 1.采购员岗位职责 1.1 认真学习掌握《食品卫生法》。 1.2 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遵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卫生许可证等。 1.3 凭中心负责人签发的采购单购物,外出采购必须双人同行,一人不外出采购;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信息,按批发价进货,杜绝电话采购,人情采购等现象;负责公布各类食品商场价和进货价,接受总务部监督。 1.4 采购大宗物品和早点类食品应到经膳食中心审核认定的厂商处购买。采购食品要做好品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等登记工作,“三无”食品一律不得购买。 1.5 采购蔬菜应到经膳食中心审核后指定的商场按批发价进货,采购蔬菜必须新鲜、无毒。 1.6 采购要一看、二摸、三闻、四复秤。杜绝采购劣质、变质、高价食品的现象。1.7 回单位后二人以上(其中一人为管理人员)复秤并详细记载、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方案、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经营场所区域范围内从事业务时,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包含第三者投毒、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二)顾客摔伤、烫伤、撞伤、砸伤等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三)电梯、升降机正常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或坠落导致顾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火灾、爆炸(含因此引发的烟熏)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或装饰物坠落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取得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被责令停业整改但仍继续营业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二)经营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发生不可抗力行为: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自然灾害(如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人为投毒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烟熏(因火灾、爆炸引发的烟熏不在此限);

山东试点食品安全责任险:避免公司出事政府买单.doc

山东试点食品安全责任险:避免企业出事政 府买单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提出,将食品安全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之一,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意见》还提出,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食品安全责任险能保什么?成效如何?记者在山东展开调查。 食品安全责任险避免了企业违法、政府埋单 配餐企业投了保险,万一发生问题,还有保险公司兜底。山东回民中学副校长李家生说。这家给学校配餐的餐饮公司是济南市第一家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企业。 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济南举行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签约仪式,山东凤翔有限公司、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天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4家食品与保健品生产企业向泰山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出现特定食品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须向消费者等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特殊责任险种。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部负责人艾洵飞介绍。 在食品安全事故多发的今天,受伤害的消费者难以及时获得赔付;面对巨额索赔,有些食品企业甚至无力赔偿。一位曾参与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官员说, 出了事,政府也不能袖手旁观,往往会造成企业违法、政府埋单的局面,这样给政府财政造成了一定压力。 一旦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面临的索赔额可能会高达几千万元,企业根本承受不了。食品安全责任险就成为了一种有效转移和化解风险的方法。泰山财产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马鲁明说,一方面参保可以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赔付,另一方面,走商业保险的路子还可以解决企业违法、政府埋单的困境,使政府从中解脱出来。 事故发生后,可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并按比例从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用于医疗救助,这样能及时把对受害者的救治和补偿落到实处。艾洵飞说。

食品安全岗位职责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食品安全岗位职责制度正 式版

食品安全岗位职责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企业正常发展,维护企业利益,公司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食品安全工作。 1 食品安全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食品安全的规划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2、负责组织对公司食品安全过程的自查、互查和检查;负责对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考核处理; 3、负责对食品安全相关人员进行培

训; 4、由组长提议不定期召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 食品安全岗位职责 2.1 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负责生产工艺的制定;组织食品安全小组的工作;组织制定公司HACCP计划及其相关资料;组织实施公司HACCP方案;组织对员工的HACCP培训;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监督检查监控、纠偏、验证等过程的正确性。 2.2 食品安全小组组员: a) 监督检查监控、纠偏、验证等过程的正确性;监督实施生产加工严格按照工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分数: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 研究与探析 姓名: 学号: 班级: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3.实行再保险。应在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中进行相互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再保险,以增加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降低单个保险机构因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无力赔付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再保险人分担,原保险人不必因为付出巨额赔款而影响其经营。同时,原保险人在转嫁保险责任风险时仍然可以取得再保险佣金收益,有助于巩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适用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 制度大全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大全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餐厅、各操作工作室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 1、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2、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法》正在修改之中,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浙江、湖南两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选择及责任范围的确定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

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1986年上海市保险公司开始办理的“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是我国最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该保险主要针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事件。随后,直到2008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者代表与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后才真正意味着我国食品经营企业开始为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投保,这也是我国第一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在2009年前后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分别开始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进行尝试,开办一系列的与食品安全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

2020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

2020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 景研究报告 报告说明: 博思数据发布的《2015-2022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共十章.报告介绍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相关概述、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业运行环境、分析了中国食品安 全责任保险行业的现状、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竞争格局、对 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做了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及中国食品 安全责任保险产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您若想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的一种保险. 报告目录: 第一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概述 第一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介绍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定义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优势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展的必要性 第二节食品安全责任风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含义 二、食品责任风险的表现 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特点

1、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评估 2、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较低 3、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涉及面广 第三节政府应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方式 一、食品安全管制有效性低 二、政府因管制而产生的成本高 三、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提高了管制成本 第二章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第一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的综述 一、世界食品安全风险制度特点 二、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国际关注 三、确保食品安全是世界各国共同责任 四、食品安全问题国内外研究综述 五、加强中国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一、食品安全管理升级 二、政府管制食品质量安全的缺陷 三、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 四、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食品消费市场的影响第三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 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二、构建“六自”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险方案

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方案 一、小型企业保险方案 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小型企业(包括食杂店、餐饮小吃店、饮品奶茶店、小型食堂。其他与食品有关的小型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3、备注: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以上的费率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成投保。 二、中大型企业保险方案 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且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中大型企业(其他与食品生产有关的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

3、备注:加保公众责任险根据实际情况另报 三、保险责任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方案解释 1、食品安全责任险为方案的必选项,公众责任险可选择附加。 2、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按照90%赔偿,以高者取值。 3、医疗费用赔偿范围仅限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 4、公众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其随带的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手机及其他数码设备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 五、承保单证及理赔索引 1、投保时需提供:投保单、条款盖章、从事食品销售、生产或餐饮服务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2、出险时应提供保单、出险通知书、医疗费用证明及相关事故证明材料等。

梅江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梅江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食药监综〔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步推广”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研发符合市场需求和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吸引力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化解体系。 三、试点范围

结合我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推动以下食品企业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生产环节 肉制品、食用油、酒类、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饮用水、软饮料、糕点等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当地特有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品经营环节 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旅游团体餐饮接待单位、大中型以上餐饮企业、农村宴席等。 2﹒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批发企业、食品经营超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和当地特有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其他食品经营单位等。 3﹒鼓励其他有保障需求的企业(如农产品种、养殖)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极投保。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试点阶段(2016年) 1﹒部署动员(6-9月)。开展前期调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部署试点工作,对食品企业进行动员和业务宣传,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认知度和参保积极性。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保险公司开发专属保险产品,制定承保方案,开展产品推广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给予配合,提供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一、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采购食品前与厨房等使用部门取得联系,做到计划进货。 2、采购食品时向供方提出质量要求,并产看食品质量。 3、采购肉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植物油等,向供方索取合格证明活检验报告。 4、腐败变质、发霉、生虫、虫蛀、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等感官异常的食品不采购。 5、不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二、库房管理制度 1、做好食品数量、质量,进、发货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2、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 3、散装易霉食品勤翻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封。 4、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冻)储存。 5、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与消毒药品,有强烈气味的物品,不同库储存。 6、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

7、冰箱、冷库经常检查,定期去霜、保持霜薄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及时处理。 9、做好防蝇、防鼠、防虫、防蟑螂工作。 10、定期大扫除、保持仓库室内外清洁。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使用符合卫生标准且有明确标识和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2、使用添加剂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 3、适用添加剂不得用于掩盖食品的缺陷(变质、腐败)或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4、严格控制添加剂使用量及种类。 5、婴幼儿食品、儿童食品中,未经卫生部门许可,不得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 四、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1、清洗加工食品先检查质量、腐败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不加工。 2、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不落地存放。

3、各类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与水产品、肉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4、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洗后无鳞、鳃、内脏。 5、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爪等。 6、蔬菜按一拣、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洗后无泥沙杂草。 7、食品盛放容器用后冲洗干净,荤素食品分开使用。 8、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五、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检查食品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2、食品充分加热、防止里生外熟。 3、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 4、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5、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要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条件下存放。 6、需要冷藏制品,要在自然放凉后在冷藏。 7、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中国初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

中国初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 中新社北京2月2日电 (记者陈康亮)中国保监会2日表示,近日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此举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频频出现问题,波及到食品生产的多个领域。随着毒牛奶、速成鸡、地沟油、塑化剂、皮鞋风波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加强食品企业监管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XX年8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等领域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要求。 所谓食品安全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有助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等。 《指导意见》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

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 据悉,首批纳入试点重点推进的食品企业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下发前,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地方性试点,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推动立法进程,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累经验。 有分析人士指出,目前中国食品安全责任险都是企业“自愿投保”,虽然保费不高,但是投保率很低,且投保方多为食品出口企业。若食品安全责任险能成为强制保险,则将发挥较大的作用。(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编号:AQ-BH-02524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pilot work of food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 案 说明: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食药监综〔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步推广”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有效防控和化

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研发符合市场需求和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吸引力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化解体系。 三、试点范围 结合我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推动以下食品企业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生产环节 肉制品、食用油、酒类、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饮用水、软饮料、糕点等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当地特有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品经营环节 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为了有效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教学秩序,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成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机制,明确责任,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快速、有序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齐随庆 副组长:张清学 成员:张荣升朱玉国李清林陈建武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2、定期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3、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的落实。 4、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查处食品安全案件。 6、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食品不安全事故 白桑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

白桑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教师与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落实饮食安全责任制,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下达此责任书: 1、食堂管理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食堂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活饮用水、生产用具的贮存消毒,炊事员的个人卫生必须合格,不合格的建议学校完善。 3、食堂进货以及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蔬菜类、肉类原料应定点采购,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制度,保证原料新鲜、干净、卫生,不得采购腐烂变质、过期、发霉、生虫和未经检验的其它有毒有害掺杂掺假食品,并建立台帐制度。 4、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添加标准使用。 5、食品贮存库房应有防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负责食品存放离地离墙,防止交叉污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及杂物。 6、不得供应未经加热、熟透的食品,不得供应发芽土豆等有毒有害食品。 7、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 8、炊事员必须有“健康证”,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不戴手饰,不在工作场所内吸烟。 9、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师生用餐安全、卫生。 10、加强生活饮用水的管理,每年年检。 11、建立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 此责任状一式二份,学校、食堂负责任人各一份,自签定之日起实施。 学校负责人签字:食堂负责人签字: 白桑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 2016年9月1日

关于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的提案

关于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35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中国保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理提案人:杨超 主题词:金融,保险,食品,安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近年来,地沟油、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促进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强制实行了食品责任保险,比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就规定了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条市场途径。虽然我国200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一些保险公司也结合新规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然而只有极少数企业选择投保。 为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实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参考、借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积极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二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参保的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激发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三是保监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来源:中国政协网

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1、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一、配合饮食服务中心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定期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六、参与饮食服务中心组织的市场询价; 七、完成饮食服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饮食服务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2、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质检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质量监督、质量检验、质量培训、产品改善以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质检员的作用:参与制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各产品的工艺指导书、关键控制点控制程序以及一些其他的质量管理文件,规范员工的操作和产品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的质量。 岗位职责: 一、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公无私地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检查,真实及时地作好相关记录。按时作出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检查公司各岗位人员是否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忠于职守。 三、检查公司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公司的物资采购、食品加工、餐具消毒等

工作是否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检查食堂食品质量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四、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状况和重大任务的完成度及质量状况。 五、熟悉公司员工处罚条例的各项规定,对有损工作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以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纠正错误的目的。 六、恪尽职守、尽心尽责、走动管理,深入工作,不主观片面,定论重事实、有依据。 七、认真及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 2、组织从业人员食品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档案。 3、落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采购索证需要、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添加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4、对餐具的清洗、消毒、维护进行规范管理并做好消毒记录。 5、监督检查食品加工过程并记录。 6、对场所环境卫生和厨餐垃圾处理进行管理并进行登记。 7、发生疑似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报告餐饮监督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8、其他保证餐管食品服务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4、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做好与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掌握全村食品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基本档案。 二、加强对本村食品安全的日常巡查工作,主动配合县有关部门抓好本村食品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无照无证、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并结合本村实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认真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知识,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摘要: 基于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借鉴现已运行成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经验,提出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当前已经具备法律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尝试从保险主体、保险客体、保险产品、保险费率、责任范围、赔付方式和限额等方面勾勒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体系,并提出具体的推行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企业经营主体 ;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中图分类号 S-9;F304.3 文献标识码 On Developing Compulsory Food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QIAN Xin, CHENG Pei-gang ( Suzhou Rural Economy Institute, Economics and Trade Department, Su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 of Agriculture, Suzhou, Jiangsu 215008) Abstract Based on the food safety accidents happening in endlessly, using the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running maturely for reference, mandatory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of food safety was proposed. The current implementation has legal basis, theoretical foundation, practice basis, and attempt to draw the outline of the framework from the insurance subject, insurance object, insurance products, insurance rat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compensation methods and quota, several suggestions for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Food safety; Enterprise operators; Compulsory food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敌敌畏火腿事件、福尔马林食物事件、瘦肉精事件、劣质奶粉事件、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领域形势严峻。政府不断制定新的监管策略、运用多样的监管手段,但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据统计,我国每 .

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正式)

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组织本企业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三)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生产的运行状况并记录,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督促本企业直接接触食品生产的员

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并有权要求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五)积极接受和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企业食品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积极主动的参加相关监管部门和本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提升自身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七)负责与食品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八)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直接对本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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