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

(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1 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

律师应深刻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这是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前提。

1.1 定义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 构成要件

律师应当注意,以下三要件是商业秘密构成缺一不可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商业秘密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该三要件的理解与应用的问题。

1.2.1非公知性

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体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上述第(六)项是一个兜底条款,也是认定有关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个原则,我们应清楚,所谓的“非公知性”并非要求绝对的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而只是从其他途径获得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存在一定困难即可。

1.2.2 实用性

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1.2.3保密性

指权利人采取了相对合理的保密措施,并足以使其职工或其他保密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并应该予以保密。一般来讲,权利人采取了以下措施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1.3商业秘密的特征(与专利、著作权相比)

1.3.1不要求公开技术

1.3.2可获得无期限的保护

1.3.3无权排斥他人正当取得的同种、同类信息

1.3.4 获得保护的程序简单、不需要缴纳费用

1.3.5 丧失权利的可能性大

1.4范围

律师应当注意,所有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其范围远远不止目前立法所列举的类型。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讲一般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点”,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所谓“客户名单”,依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一般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显然,客户名单不能以一个笼统的概念来依据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权利人必须明确指出其秘密点是客户的名称、地址或者是交易习惯等具体的“信息点”,并举证证明该等信息点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2 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律师应注意,有关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当中大部分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案件的处理依赖更多的还是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

2.1《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

2.2《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2.3《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10月1日)

2.4《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4月2日)

2.5《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 日起实施,1998年12月3日修改。)

2.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

2.7《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委,1997年7月2日) 2.8《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6月12日)2.9《刑法》(1997年10月1日)

2.10《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999 年7月7日)

2.11《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

2.12《关于延长和修改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中美,1991年4月12日签订)

2.13《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美,1992年1月17日签订)

2.1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001年11月10日签订)

2.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2.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 非诉讼法律服务

律师应当认识到,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服务中有大量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需要起草,

还有大量的事务需要律师提供咨询意见。

3.1 自有商业秘密维护

3.1.1 对内

律师应当认识到,从以下方面着手指导客户建立良好的商业秘密内部维护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3.1.1.1指导客户成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1.1.2协助客户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需提醒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3.1.1.3指导客户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律师应当注意,秘密信息得到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人已经采用相应的方式使他人

能够认识到该信息的秘密性,所以协助客户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3.1.1.3.1 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3.1.1.3.2 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1.1.3.3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比,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3.1.1.4 指导客户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律师应当认识到,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

3.1.1.5 指导客户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3.1.1.6 指导客户建立反泄密机制

3.1.1.6.1建立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

3.1.1.6.2 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

3.1.1.6.3 建立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

3.1.1.6.4 建立门卫保安、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

3.1.1.6.5 建立废品、办公及工业垃圾的处理制度

3.1.1.7 指导客户对员工进行培训、管理

3.1.1.7.1 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秘密信息,划定可接触人员名单。

3.1.1.7.2 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合同。

需提请律师注意的是,保密协议可单独签订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当中。

3.1.1.7.3要求参与特别重大项目的相关人员出具《保密承诺书》。

3.1.1.7.4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了解离职员工去向、手头秘密资料移交情况并

要求离职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

需要提请律师注意的是,签订《保密协议》、《保密保证书》的意义只在于可作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而不是保密义务产生的必需前提,因为,“接触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均应保密”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无需特别约定。

3.1.1.7.5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约定有关职工在离职以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的协议。竞业禁止包括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在职竞业禁止无需特别约定即为职工应负的义务,而离职竞业禁止则需要特别的约定,并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而向职工支付一定的补偿。需提请律师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竞业禁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有关内容可单独订立合同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当中。

3.1.1.7.6员工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并制作培训记录,要求参加人员签名。

3.1.2 对外

3.1.2.1指导客户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

3.1.2.2指导客户与经(代) 销商签订《保密协议》。

3.1.2.3指导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3.1.2.4指导客户在技术转让或委托开发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3.1.2.5指导客户在可能涉及自己商业秘密的项目谈判之前,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3.1.2.6指导客户与其他可能接触或持有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律师应当注意,以上内容均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将保密条款包含在业务合同当中。

3.2避免侵权纠纷

律师应当认识到,除帮助客户建立完善的自有商业秘密维护机制外,指导客户建立相应的机制,以免其卷入不必要的侵权诉讼当中去也是很有意义的。

3.2.1 指导并协助客户在招用竞争对手的技术、经营骨干时进行一定的调查,避免侵权。

3.2.1.1 要求跳槽人员提供原单位的《退工证明》等手续。

3.2.1.2 制作专用《调查书》、《保证书》,要求跳槽人员填写并存档。

3.2.1.3 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避免使用跳槽职工带来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3.2.1.4使用跳槽人员提供的信息前,应充分了解其信息的来源,并要求提供者出具来源合法的书面《说明》。

3.2.2 指导客户保存通过反向工程或其他正当途径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所有材料,必要

时可进行公证。

4 诉讼案件代理

律师应当认识到,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有关商业秘密的纠纷越来越多,如何解决纠纷,维护客户权益,律师大有作为。

4.1控告方代理人

当客户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律师可考虑通过以下途径帮助客户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4.1.1 和解

律师应当注意到,以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都难免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散,也即“二次污染”,所以和解应该是解决相关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方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和解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4.1.1.1 充分了解侵权公司的资产、信誉等状况,并据此分析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及侵权

方支付赔偿款的能力。

4.1.1.2 按照诉讼的要求,充分完整的收集好侵权方的侵权证据。

4.1.1.3 依据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结合手头证据,分析胜诉的可能性。

4.1.1.4依据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计算出“如果诉讼的话”可能得到支持的赔偿额,并

依此确定与侵权方和解时的最高价位及最低价位。

4.1.1.5 综合以上分析,制订出类似“最满意的方案”、较满意的方案”、“勉强可以接受的方案”、“绝对不可接受的方案”等若干套谈判方案。

4.1.1.6 准备好谈判不成功后的下一步方案。

需特别提醒律师的是,向对方公开提出和解之前,必须做好下一步诉讼的准备,尤其是侵权方侵权的证据必须收集齐全。否则,贸然提出和解,无异于通知侵权方提前隐匿侵权证据,这不但对和解不利,于下一步的诉讼也将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4.1.2 转换保护方式

律师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在于他的秘密性,一旦秘密遭到他人的破坏,再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弥补,无论如何,都难恢复到圆满的状态,因此,当发现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律师应及时向客户提出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转用专利等其他方式进行权利保护,也即“转地下保护为地上保护”。

4.1.3 刑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应注意到,通过刑事途径,往往能更快、更好的获得赔偿,更为关键的是,通过刑事途径可以立即制止侵权人继续泄露信息,防止扩散,同时也可以收集到一些在民事诉讼当中无法自行收集到的证据。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4.1.3.1 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4.1.3.2 客观上具有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1.3.3 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需提醒律师的是,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其次,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权利人可以直接自诉。对于50万元损失的构成标准,各地法院要求不一,有的法院认可鉴定结论得出的50万元以上损失即可认定构成犯罪;有的地方法院要求发生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定罪。前者鉴定可以报告成本置换法损失,后者则要求严格。

4.1.4行政: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4.1.4.1管辖:县级、市级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级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管辖跨区重大、复杂案件。

4.1.4.2 证据: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申请人的信息相同或相似;

被申请人有获取申请人秘密的条件。

4.1.4.3 手续:提交要求立案查处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主要证据材料;

申请行政强制措施,要求返还载有商业秘密的资料或停止侵权;

提出赔偿要求并申请调解。

4.1.4.4 后果:工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采取强制措施;但有关赔偿只能进行调解。

律师应该注意到,在向行政机关举报的同时,可就相关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1.5 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是一种常用的手段,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考虑并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1.

5.1 明确被告

律师应该认识到,怎样选择与确定被告是提起诉讼的第一步,也是很重要的一步。

4.1.

5.1.1 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应注意到,该方案的优点是:能更好的获得赔偿并能够比较彻底的解决问题;缺点是:容易让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团结起来,从而增强被告方的对抗力。

4.1.

5.1.2 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

律师应当注意到,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能较好的将其孤立,利于在适当的时候与其和解或调解;不利之处是,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其赔偿能力有限,且不足以让其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4.1.

5.1.3不涉及跳槽职工时,将侵权(人)单位列为被告。

4.1.

5.2 明确管辖地及管辖部门

4.1.

5.2.1管辖地

律师可按实际情况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进行起诉,级别上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批准的基层法院管辖。需提醒律师注意的是,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也包括行为结果地,行为地包括生产行为地也包括销售地或允诺销售地,结果地即为结果所在地但不能直接理解为原告所在地。

4.1.

5.2.2 管辖部门

在侵权人同时又是权利人职工的时候,有关商业秘密纠纷往往会遇到劳动仲裁部门以“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应该由法院管辖”不予受理,法院又以“涉及劳动纠纷”也不予受理的尴尬局面。对此,一般的做法是,单纯涉及商业秘密纠纷而不涉及其他劳动纠纷的案件应由法院直接受理,涉及商业秘密纠纷也同时涉及其他劳动纠纷的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

4.1.

5.3 考查诉讼时效

4.1.

5.3.1 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可主张所有侵权损失。

4.1.

5.3.2 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已过两年,只能主张起诉之日前两年内的损失。

4.1.

5.4 确定诉讼请求

律师可视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4.1.

5.4.1 停止侵害(适用于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案件)

4.1.

5.4.2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适用于侵权并致权利人信誉受损的案件)

4.1.

5.4.3 赔偿损失(适用于侵权并造成损害的案件)

4.1.

5.4.4 返还财产(适用于侵权人占有了权利人附有商业秘密信息的物质载体的案件,例如:技术图纸等)

4.1.

5.5 准备证据

4.1.

5.5.1 证明原告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

4.1.

5.5.1.1 有一定的技术、经营信息存在及其具体内容,该信息系原告所有或拥有合法使用权(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与权利人共同起诉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单独起诉;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与权利人共同起诉,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而单独起诉)。

4.1.

5.5.1.2 该信息已经原告采取保密措施。

4.1.

5.5.1.3 该信息具有实用性,且能为原告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

律师应该注意到,信息的存在及其管理性是需举证证据中的核心,证明标准也比较高;而有关实用、价值性的证明一般都比较容易,证明标准也比较低,有时甚至因为是“显而易见”的而不要求举证;有关非公知性的证明责任无需由原告承担。

4.1.

5.5.2 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

律师应该注意到,关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其证明标准较低,一般只需证明到被告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或能力即可。

4.1.

5.5.2.1证明被告占有、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相同或相似。

有关该方面的证据,律师可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科委或有关机构进行鉴定。

4.1.

5.5.3 证明原告所花费用及损失的存在与数额。

4.1.

5.5.3.1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及调查所化费的合理费用。

4.1.

5.5.3.2损失:原告损失可以计算的以原告损失为准,无法计算的以被告获益为准;

两者均可计算且被告获益高于原告损失的,按被告获益计算,因为被告获益也即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市场利润的排挤,所以据此认为被告获益即原告损失也是可以的;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按法定赔偿,具体可参照专利侵权的损失计算方法来确定。

4.1.

5.5.3.2.1原告损失

原告销量的减少或被告的销量(以两者间高者为准)乘以原告利润加上因侵权而致的商业秘密价值的降低(商业秘密未被完全公开),如侵权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则可依据商业秘密的评估价值的来确定损失的赔偿,具体可根据研发成本、实施该商业秘密的手艺、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来确定。

4.1.

5.5.3.2.2被告获益

侵权产品销量乘以因使用商业秘密而带来的利润。

4.1.

5.5.3.2.3法定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即按照50万元以下的标准来确立。

4.1.

5.6 向法院提出诉讼证据保全申请

律师应该认识到,向法院提出诉讼证据保全是该类案件中原告获胜的重要保障,具体方

式可采用诉前证据保全也可采用诉后证据保全。

4.1.

5.

6.1诉前保全

需要说明的是,从保护原告利益以及为防止被告毁灭证据角度来看,采用诉前证据保全

应该是首选的方式,遗憾的是,目前立法及实践中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受理条件及程序均缺乏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是有一定难度的。

4.1.

5.

6.2 诉后保全

与诉前证据保全相比,诉后证据保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的受理条件与程序也较为

明确,所以对于提出的申请,法院一般都会受理。为了保证保全的实现,法院一般也都会采用先保全同时送达诉状或后送达诉状的办法进行操作。一般应对以下证据提出保全:

4.1.

5.

6.2.1关于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比如,被告持有原告客户名单、技术资料的事

实等。

4.1.

5.

6.2.2关于被告获利情况的证据。比如,被告的生产、销量、利润等财务资料。

4.1.

5.7 向法院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

律师应该认识到,诉前向法院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是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

防止损失扩大的有力保障,具体法律依据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条款。

需要注意的,实践中怎么操作,法院是不是同意做这样的措施,这是一个难题,需要在个案中予以把握。

4.1.

5.8 撰写诉状

律师在撰写诉状时应注意,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往往会涉及到侵权之诉、违约之诉竞

合,其二者只能择一,且法律适用、法律后果、管辖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诉状撰写时应视具体案情,或者将诉由明确,或者先请求面宽一点,等到法庭上合议庭要求明确时再来选择。

4.1.

5.9 特别提示

律师应该注意到,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的构成常常是原告败诉的原因之一,因此,在案件所涉信息是否能构成商业秘密并不非常明了时,应该考虑可否选择“合同之诉”(以违反保密协议为由)、“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案由,或许退一步反而能更好的达到诉讼目的。

4.2被控方代理人

4.2.1 参加和解

作为被控侵权方代理人参与有关侵权赔偿的谈判也是律师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谈判代表,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4.2.1.1 与被控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对被控方实际是否存在侵权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初步的判断;

4.2.1.2 积极的与指控方进行沟通,尽可能了解其手中掌握的有关被控方侵权的证据的情况及数量;

4.2.1.3 结合现有证据,依据现有法律及实践经验,判断被控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4.2.1.4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会同被控方作出“不接受和解”或“接受和解”的决定,如接受和解,还需进一步按“可以接受”、“勉强可以接受”、“绝对不能接受”等几个档次拟定谈判方案。

4.2.2代为提出异议

认为自己信息的秘密性遭到破坏以后,“权利人”可能会采用申请专利等方式寻求其他方式的保护,此时,律师可视具体情况,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针对其专利申请等提出异议。

4.2.3刑事

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告辩护人,律师应从以下几面进行辩护。

4.2.3.1 原告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具体要点参照民事部分。

4.2.3.2 起诉被告侵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需提请律师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的“相似加接触”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不能采用的,因为“相似加接触”原则只是一个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明标准目前来讲在刑事诉讼中还是不适用的。

4.2.3.3造成损失的数额没有达到犯罪构成标准。

律师应注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点是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4.2.3.4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律师应注意的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2.4行政

受到行政机关调查或接到处罚通知后,律师应具体分析案情,选择以下方案。

4.2.4.1确已构成侵权:主动接受处罚,并就有关赔偿问题与权利人进行协商。

4.2.4.2确未构成侵权:参照民事诉讼的要点,及时提出抗辩理由并提交证据;接到处罚通知后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2.5民事

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方的代理人,律师应从以下几面进行抗辩。

4.2.

5.1以原告的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

4.2.

5.1.1诉争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社会大众或该行业中的普通人员可比较轻易的通过

公开的手段取得),例如:

该信息已在国内外的书籍、报刊等媒体上公开;

该信息已被国内有关产品所公开;

经有关机构鉴定,该信息已是行业内通知技术。

4.2.

5.1.2 诉争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该信息仅在理论上成立,目前尚无法将其应用到实际当中,不具有实用性,也不能给原告带来潜在的竞争优势。

4.2.

5.1.3 诉争信息未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或虽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显然不足以保护该信息的秘密性,不足以让他人知道该信息乃秘密信息。

4.2.

5.2 以侵权行为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

4.2.

5.2.1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不相同也不相似。

关于这一点,律师可采用“密点对照”的方法进行分析,即将原告主张的秘密信息中的要点与被告使用的信息中的要点进行对照,以论证两者间的相同及区别点。当然,律师也可直接申请有关机构对此进行鉴定。

4.2.

5.2.2被告没有可以接触到原告信息的条件与可能性。

4.2.

5.2.3被告的信息有合法来源,比如:

使用已经原告许可同意;

使用系从其他第三方善意取得,而且从未收到原告关于不能使用该信息的通知;

被告使用的信息系被告自己独立取得的,与原告信息无关;

被告使用的信息系通过反向工程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

被告使用的信息来源于公开信息。

4.2.

5.2.4被告所使用的信息是被告作为职工为原告工作时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积累

起来的经验,它已经成为被告个人价值与人格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告以其为他人工作并赖以谋生,并不侵权。关于这一点,需提请律师注意的是,对于被告故意采用记忆的方式带走原告信息并披露或使用的,实践中一般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4.2.

5.3 以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为由进行抗辩

4.2.

5.3.1原告销量减少的计算不正确。比如:销量减少还有其他市场因素等。

4.2.

5.3.2原告的利润计算不正确。比如:将未使用商业秘密产品的正常利润与因使用商业秘密信息而增加的利润相混淆。

4.2.

5.3.3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对。比如:多重标准叠加计算。

4.2.

5.3.4法定赔偿不合理。

5 附则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函号:__________ ___________ 公司: 我们是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_____ 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与 ___________ 公司因联合编辑出版《____________ 考试辅导丛书》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贵公司与___________ 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年月日,贵公司与______________ 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联合编辑出版〈_______ 考试辅导丛书〉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32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________ 年____ 月 _____ 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二、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 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 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_____________ 公司又在 ___________ 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 年___ 月份,租金近___________ 万元但贵公司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 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公司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 、依法解除双方的合同; 2 、承担 __________ 公司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人员工资、

律师函范文(涉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侵犯名誉权)

律师函 致:王** ****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委托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授权,就阁下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侵犯委托方名誉权相关事宜,郑重致函如下:阁下于20**年7月8日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于20**年5月16日与相关人员聚集至**公司项目售楼处采取举白纸、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进行围堵,阁下的上述过激行为已经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并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行为人通过拉横幅等实施软暴力,符合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予以定罪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等民事权益,侵害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另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对此,**公司特通过本所律师向提出如下要求: 1、请阁下立即停止后续的一切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公司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2、请阁下接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主动与**公司联系赔礼道歉并就侵犯**公司名誉权一事公开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对**公司的不良影响并主动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3、如阁下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赔礼道歉并主动赔付**公司的相关损失,**公司可考虑免除阁下的赔偿责任,否则**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阁下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并就**公司可能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向阁下进行追索。 **公司希望能够以和平和友好的方式解决上述事宜;并在此感谢阁下对上述事宜充分重视及采取的积极主动的态度与措施! 专此函告,望阁下慎思并妥善对待。 ****律师事务所 王**、冷**律师 年月日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本专业版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本专业版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 _______ 致 _________ 有限公司: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_____ 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 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就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根据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上述业主签订了一份《 _____________ 楼宇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上述业主自愿认购中国_____________ 市 _________ 《 _________楼宇》的物业, 并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购楼款。该《认购书》签订的7 日内,按照该《认 购书》的约定,上述业主已将缴楼款存入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 支行的账号,并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 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在 ______ 年 _____ 月 ___ 日前, 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 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们认为,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贵公司理应在该合同的交楼期限内之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业主们使用。现如今贵公司逾期交楼的时间已超过了 60 天,依据贵公司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业主依法有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贵公司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 现上述业主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贵公司接到本函后,贵公司与各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立即解除。同时,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的 30 天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给各位业主。逾期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到时,贵公司将因诉讼程序而可能带来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不利后果 ,并将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 月____ 日

合同纠纷律师函

合同纠纷律师函 XXXX同志: X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上海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方致函如下: 一、基本事实陈述 委托人租赁XXX路号室作为办公室,办公室分为前后两间。委托人于2006年7月将办公室后间转租给贵方。约定房屋租金每月1296元人民币,物业费每月948元人民币,宽带费每月65元人民币,水电费每月按照消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分摊。委托人同时将租赁住房转租给贵方使用,约定贵方每月按照总额的二分之一分摊房租、水、电、气费,并按约定分摊保姆费用。自2006年7月到2007年1月止,委托人同时为贵方垫付办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快递费、电话费、电脑配件和车费)。2006年11月贵方向委托人借款6000元人民币。 自2006年7月到2007年1月止,贵方应向委托人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78945.26元人民币。 以上有贵方与委托人之间来往电子邮件为证。

二、法律责任分析 委托人将办公室与住房转租给贵方,法律性质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委托人代贵方垫付办公费以及出借贵方现金,法律性质属于借贷合同关系。鉴于贵方一直怠于还款,委托人向贵方发电子邮件确认,贵方对上述债务确认无误。贵方与委托人之间至此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贵方应该无条件履行上述债务。 至于贵方认为所谓的台湾公司是委托人的债务人的说法不能成立,台湾公司在委托人处并没有经工商合法注册登记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贵方在大陆经营完全是个人行为。对此委托人保留对贵方非法经营进行举报的权利。 三、律师意见 希望贵方能够权衡利弊,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履行债务,逾期不履行,委托人将向上海市法院起诉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届时,委托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向法院申请限制贵方离境。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查封扣押贵方财产。 四、声明 本律师函以专递方式送达。

律师函(买卖合同纠纷未支付货款)律师拟定版本

第 1 页 共 3 页 律 师 函 (20XX )XX 律函字第 号 XXXXXXXXX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XX 律师事务所受北京XXXXX 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履行合同违约事宜,向贵司严正致函如下: 一、本律师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同、订单、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资料及其陈述,可知: 1、合同签订情况 20XX 年XX 月XX 日委托人与贵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XXXX 采购框架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给贵司供应货物,每次采购以订单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在双方签订后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委托人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按订单约定给贵司供应货物,但贵司却怠于履行自己合同付款义务,一直拖欠支付货款,截止本律师函发出之日已经有X 笔订单费用逾期,逾期金额为XXX 元,具体订单情况情况详见附件,委托人多次联系贵司处理,贵司均拖延付款,已经严重因为损害我委托人合法权益。 二、本律师认为,若委托人陈述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之规定,委托人结合上述事实,就委托人与贵司签订相关合同及履约事宜之行为作如下分析: 贵司和委托人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贵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业机密的定义及泄露商业机密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机密的定义及泄露商业机密的相关法律规定 什么是商业机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商业机密的两个重要前提是:必须证明资讯所有人已经提交保密申请并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二是申请者已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来防止信息的泄露,收购和未经同意的使用。 商业机密的法律特征: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 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有很密切的联系,但实用性有其自己的特殊内涵,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概念,抽象的、模糊的原理或观念的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尚处于探索阶段而无法具体化,如果给予保护,就会束缚他人手脚,妨碍他人的商业机会,不利于社会进步。 管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三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必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律师函

律师函 致:xx公司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就贵司违反20XX年x月xx日与XX公司所签订的xxx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及20XX年xx月xx日所签补充协议的约定等相关事宜,郑重致函贵司如下: 20XX年xx月xx日,贵司与XX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贵司作为承包人施工承建石家庄环城水系膜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承包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面积共四处约2400㎡,实际结算面积以石家庄市政府审计部门最终审定面积为准;合同单价450元/㎡;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约壹佰零捌万元整。承包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照承包合同第八条之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的有关约定,已向贵司支付工程价款的80%,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xxx元)。 盖因双方所签合同之仓促,未能对工程面积进行科学测量,以致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巨大误差,后经贵司与XX公司重新测量,工程面积由承包合同中约定的2400㎡变更为730㎡,相应XX公司应向贵司支付工程款的

80%(以730㎡为计算基数),人民币xxxx元整(xxx元)。由于,XX公司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2400㎡为基数,已向贵司支付工程款的80%,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xxx元)。贵司承诺于20XX年10月19日前,全部向XX公司退还因工程面积误差而向贵司多支付的工程价款人民币xxx元整(xxxx元),承包合同未变更条款持续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本律师认为,双方所签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后所达成的补充协议是对承包合同的部分内容之变更,是双方当事人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亦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之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变更后变更内容将覆盖并取代原合同相应内容;双方应遵守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如一方违反变更内容,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然而,贵司置商业信用于不顾、法律规定之若罔,公然违约,拒不退还XX公司因工程面积误差而向贵司多支付的工程价款人民币xxxx元整(xxx元),严重损害XX公司合法利益。 有鉴于此,本律师特此函告: 第一,履行双方所签之补充协议,于收到本律师函五日内(以寄送本律师函之快递公司反馈的送达日期为基准日期),向XX公司退还人民币xxx元整(xx元)。支付到: 账号:xxxx 户名:xx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标准范本(含填写提示)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 函号: _______ 致限公司: t帅事务所依法接受(下称业主)的委托,指派t帅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就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根据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上述业主签订了一份《宇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上述业主自愿认购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巾? 宇》 (注册名:住中心)的物业,并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购楼款。该《认购 书》签订的7日内,按照该《认购书》的约定,上述业主已将缴楼款存入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 行的账号,并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贵公司应当在年日(或年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业主)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 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们认为,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贵公司理应在该合同的交楼期限内(即于_____________ 年日(或 ______________ 年 日)之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业主们使用。现如今贵公司逾期交楼的时间已超过了60天,依据贵公司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业主依法有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贵公司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 现上述业主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贵公司接到本函后,贵公司与各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立即解除。同时,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的30 天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给各位业主。逾期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到时,贵公司将因诉讼程序而可能带来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不利后果,并将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doc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文

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文 范文一:XXXX同志:XXX律师事务所系依据我国法令挂号注册的我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彻底的合法执业资历。本律师依法获得上海公司(以下称“托付人”)的授权,向贵方致函如下:一、根本事实陈述托付人租借XXX 路号室作为工作室,工作室分为前后两间。托付人于2006年7月将工作室后间转租给贵方。约好房子租金每月1296元人民币,物业费每月948元人民币,宽带费每月65元人民币,水电费每月依照消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分摊。托付人一起将租借住宅转租给贵方运用,约好贵方每月依照总额的二分之一分摊房租、水、电、气费,并按约好分摊保姆费用。自2006年7月到2007年1月止,托付人一起为贵方垫支工作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快递费、电话费、电脑配件和车费)。2006年11月贵方向托付人告贷6000元人民币。自2006年7月到2007年1月止,贵方应向托付人实行债款合计人民币78945.26元人民币。以上有贵方与托付人之间交游电子邮件为证。二、法令责任剖析托付人将工作室与住宅转租给贵方,法令性质归于租借合同联系。托付人代贵方垫支工作费以及出借贵方现金,法令性质归于假贷合同联系。鉴于贵方一向怠于还款,托付人向贵方发电子邮件承认,贵方对上述债款承认无误。贵方与托付人之间至此建立债权债款联系。贵方应该无条件实行上述债款。至于贵方以为所谓的

台湾公司是托付人的债款人的说法不能建立,台湾承优公司在托付人处并没有经工商合法注册挂号的分公司或许办事处。贵方在大陆运营彻底是个人行为。对此托付人保存对贵方非法运营进行告发的权力。三、律师定见期望贵方可以权衡利弊,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托付人实行债款,逾期不实行,托付人将向上海市法院申述追查贵方的法令责任,届时,托付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向法院请求约束贵方离境。并依据《民事诉讼法》请求查封扣押贵方产业。四、声明本律师函以专递方法送达。专此函告,望贵方慎思并妥善对待。范文二:XXXXX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 上海市大路律师事务所承受XXXX先生托付,指使本律师担任XXX先出产品质量胶葛的代理人。 ? 经查:XXX先生于1999年10月10日在上海宏业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日本产东芝牌彩电,类型为XXXXX,认证证书号:XXXXX,产品规范号:XXXXX。买回后发现彩电发作图画歪曲现象,且色彩对比度失真。所以XXX先生将此事告诉了销售商,销售商派出两位职工上门进行检测,因为这两位职工并非专业检测人员,故否定彩电存在质量问题。可是这台彩电的图画的确与规范存在必定距离,已影响了XXX 先生的收视作用。 ? 本律师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

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制定应对策略

企业若收到对方的侵权警告函或律师函时,应及时回复警告函,在回复中说明正在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作答复。若对方已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则应冷静分析,积极应对。 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制定应对策略? 首先,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抗辩事由。 企业如果在经过调查和分析发现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侵权,则需要尽可能寻找抗辩事由,以维护自身权益。 就专利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合同抗辩、反诉专利无效、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权利用尽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就商标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合同抗辩、反诉商标权无效、先用权抗辩、权利用尽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就著作权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没有利用原告的作品、他人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抗辩、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权利用尽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就商业秘密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成立、自我设计抗辩、具有合法来源、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其次,企业要善于在诉讼程序中运用各种诉讼技巧。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要善于利用诉讼程序(如管辖权异议和利用回避制度等)维护自己的 利益。企业若认为案件在对方起诉的法院审理时自己的利益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和维护,则可以调查该法院是否具有合法的管辖权并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该法院无管辖权,企业可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若企业对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还可继续上诉。又如,当企业发现审查案件的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还可 利用回避制度对该法官提出回避请求。 再次,企业应当积极寻求和解。 若企业经过评估后认为进行诉讼的成本太高或对胜诉把握不大,可考虑与对方进行协商,就侵权赔偿、停止侵权或权利许可等达成和解。 最后,企业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筹码寻求交叉许可,或是提起反诉,向对方发动反击。 若企业也拥有知识产权时,可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与对方协商进行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另外,企业若发现对方也存在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情况时,还可以提起反诉。

买卖合同律师函

律师函 : 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淮北市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你方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履约事宜向你方致函如下: 年月日你方与淮北市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六条对你方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已作出明确约定,但时至今日,你方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款项元。 依据上述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你方已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我方有权利单独解除售房合同,同时,你方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赔偿我方办理房产买卖手续期间所花费的费用等所有损失。基于此,我方会依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并从原收取的首期购房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及各项损失,余下款项退还你处。在此情形下,为避免你方遭受更大经济损失,我方希望你方能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立即和圣亚公司销售人员联系,办理支付余下购房款的相关手续,否则,我委托将采取必要之法律行动,收回房产并追究你方的法律责任。 请你方收的本律师函后予以慎重考虑! 杨超律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违约成本明细表: 您所定京洲家园号楼室;合同约定面积为㎡,单价为元/㎡,总价为元人民币;首付元人民币; 违约金明细 1、违约金:总房价*3%= 元人民币 2、撤案费:400元人民币 3、税费:首付款*8%= 元人民币 4、合同:每本50 元* 本= 元人民币 5、销售费用:总房价*2%= 元人民币 总计:违约成本为:元人民币 发律师函名单:曹颖、张从瑞 敬爱的党组织: 经过一段时期的初级党校学习,我的心境自然澎湃而又亢奋。其实,无论是谁,这种难得的熏陶刚过,思想上和认识上都会大有一吐为快的强烈之欲望。这对深刻理解中国***始终是一个最先进的党、最伟大的党,始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楷模,也始终是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等等,以及正确选择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以下是我的心得

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三、《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五、《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侵犯商业秘密的律师函

侵犯商业秘密的律师函 _______公司: ______法律师事务所接受XX(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___律师就你公司雇佣违反竞业禁止员工XX、XX侵犯XX公司商业秘密一事郑重致函你公司:现你公司聘用的XX、XX分别曾于__年__月__日及__年__月__日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__年__月__日及__年__月__日,在上述合同期间内,XX公司与XX、XX签订了保密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第2、3款约定两人从XX公司离职后3年内不得自办与XX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且不得在与XX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同时,XX 公司在XX、XX离职时签订了离职协议,该协议第三、四条约定两人离职后对任职期间获悉的XX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及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在两人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XX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上述协议内容合法有效。XX、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公司的大量业务材料及相关商业秘密信息,且两人离职时将上述材料及商业秘密信息擅自带离公司。 依椐以上理由: 1.XX、XX离职后即进入你公司工作,己经违犯了其两人与XX公司关于竞业禁止的商定,XX公司将依据《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清査XX、XX的责任,请你公司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解除与XX、XX的劳动关系。 2.你公司雇佣违犯竞业禁止员工XX、XX,并应用其两人在XX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该公司商业秘密,已经违犯了《反不合理竞争法》笫十条之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该当与XX、XX一并对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你公司不立即解除与XX、XX的劳动关系并中止侵权行为,XX公司将清査你公司的法律责任。本律师宿愿你公司本着诚信运营的准则,以维护行业有序发展、保持良性竞争的态度,经过协商的形式处理上述纠纷。望你公司对以上事宜加以注重,并采取积极措施。特此函告,望你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______ __年__月__日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函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函解除二手房交易合同律师函 致:###先生 ** 律师事务所受*** 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函告阁下如下事项: 2015 年6 月8 日,委托人与阁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朝????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卖给阁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00 万元,其中定金人民币10 万元于2015 年6 月9 日前支付;剩余价款分3次付清,分别为2015年6月15日支付人民币190 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缴税当日支付人民币100 万元。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期向阁下交付了涉案房屋,然迟至今日,阁下仍未付清应在6 月15 日支付的190 万元。委托人多次向阁下索要购房款,阁下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 委托人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二》第七条规定“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若逾期履约,自逾期之日起违约方按成交价格的每日0.5 ‰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遇税、费调整还应赔偿守约方多缴纳的税、费,合同继续履行。自逾期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履行,守约

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任一方违约造成《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守约方可依据定金罚则或成交价格的20%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本次交易所支付的居间等各项费用。” 现委托人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解除其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解除通知自本律师函到达阁下之日起生效。同时委托人将按照约定没收定金,并要求阁下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致使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给阁下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请阁下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 日内搬出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原状交付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阁下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与诉讼有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将由阁下承担,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望阁下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 二0** 年七月十五日 篇二:协商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律师函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___________协会: 我们是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_____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______中心)的委托,就贵会与____________中心因联合编辑出版《中国____________大典》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会。 我所承办张忠启律师听取了____________中心对案情的详细陈述,并认真审查了相关材料,我所认为: 一、贵会与____________中心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贵会与______中心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联合编辑出版〈中国____________大典〉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2003年1月20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_中心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并于合同签署当日向贵会交纳了 ____________万元的管理费。此外,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 ____________中心又在____________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租金近____________万元。但贵会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 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会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返还____________中心支付的管理费______万元,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

律师函(商业秘密)律师拟定版本

律师函 (20XX)粤正民律意函字第号XX(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不正当竞争侵及涉嫌触犯商业秘密罪一事,出具本律师函:根据委托人陈述,近期委托人发现贵司擅自聘用盗用委托人商业机密的员工,包括XXX、XXX、XXX三人。该人员利用在职期间了解到及私自拷贝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产品、工资及客户等,入职贵司,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散布不实信息,贵司不但欣然接受涉嫌触犯商业秘密罪人员入职,并可能利用委托人的商业机密经营,存在不当竞争行为,并且涉嫌和上述盗密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产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贵司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使用委托人相关商业机密牟利,已经涉嫌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贵司明知上述为盗密人员,还直接聘请,并获取委托人商业机密,已经涉嫌触犯商业秘密罪。 第 1 页共2 页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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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致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__下称业主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 就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风险提示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根据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上述业主签订了一份 《________楼宇认购书》。 该《认购书》约定,上述业主自愿认购中国________市________ 《________楼宇》注册名________商住中心的物业,并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购楼款。 该《认购书》签订的____日内,按照该《认购书》的约定,上述业主已将缴楼款存入________有限公司在_支行的账号,并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业主使用。 逾期超过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风险提示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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