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协议书范本 详版

供气方:

用气方:

为保障管道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供气和使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供气范围:

1、用气地点:

市区(县)街(路、巷)院

号楼单元室

2、用气设备:①、

②、

二、联络方式

1、双方联系方式

1.1供气方应提供相应的服务电话,并在改动号码时及时通知用气方;

现有客户服务特服号:抢险特服号:用气方应提供其使用的移动电话及固定电话,并在改动号码时及时通知供气方。

1.2供气方的营业地址为:;用气方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约定供气地址。

1.3送达方式:供气方以投递的方式将相关单据派送至用气方邮箱,如果用气方未能收到账单、催款单等,应在当次计费周期内同供气方联系,否则视为送达。

2、供气方通知公开信息:供气方可以根据涉及的用户,选择大众传媒或在相关小区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视为已尽告知义务。

3、隐私规定:供气方承诺对客户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不将客户开户资料非法提供给第三方。

三、供气种类和性质

1、供气方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供气方目前供应的燃气种类为。

2、天然气置换:当供气点具备置换天然气条件时,供气方将按照统一安排为用气方转换为供应天然气;用气方同意供气方关于届时置换天然气(含燃气种类改变、燃气具改装、置换时间等)的安排,并支付相应费用。

3、执行标准: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执行国家“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标准。

供应的天然气执行国家“天然气—GB17820”的标准。

4、供气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的灶前压力为2800+500Pa(静压);

管道天然气的灶前压力为2000+500Pa(静压);

四、燃气的计量、用气价格、气费结算方式

1、燃气表计量

1.1计量单位:管道燃气费用按照燃气流量计(燃气表)所记录的读数结算,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1.2燃气流量计燃气:流量计应具有生产厂家合格证且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强制检验。

1.3抄表及缴费:供气方定期为用气方抄表,并向用气方发放燃气账单,用气方应于燃气账单约定的时间内缴交管道燃气费用。

1.4预约抄表及自报读数:在供气方同意的条件下,用气方可以预约供气方派员上门抄表或自报燃气流量计读数。

1.5估计用气量:如果供气方未能成功抄表的,用气方同意供气方本期暂按用气方前两期的平均用气量估计收费,如与实际用量不符,供气方将在用气方下一期的用气量中抵扣或追加;如果用气方燃气表损坏导致供气方未能成功抄表的,供气方将按用气方前两期的平均用气量估计收费。

2、IC卡燃气计量

2.1IC卡表收费:用气方使用IC卡表计费时,需要在使用前为IC卡充值,充值地点为供气方营业处或供气方认可的金融机构,充值时须支付现金。

2.2IC卡表读数:IC卡表读数以电子显示读数为计量依据,如果用气方IC卡表或智能表的电子显示读数与皮膜表表盘读数不一致时,以皮膜表读数为准;如果皮膜表损坏,以供气方档案记录

为准。

3、结算方式

3.1燃气收费标准:燃气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3.2缴费方式:用气方应于收到燃气账单七日内选择已与供气方签署委托收款业务的银行代扣燃气费或自行前往供气方营业处缴纳现金。

3.3燃气账单、催款单:供气方定期向用气方发出燃气账单告知用气方本期用气量及应缴费用,燃气账单不作为用气方缴费凭证。如果用气方成功缴款,则供气方不另行通知用气方,如果用气方未能如期缴款,供气方将向用气方发出催款单。

3.4更改账号:用气方如需更换开户银行或账号,必须在下一抄表周期前书面通知供气方,否则,相关责任由用气方承担。

4、燃气表检测、更换

4.1燃气表检测:如果用气方对正常使用期内的燃气表准确性有异议,可向供气方申请测试,由供气方交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如证实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测费用由用气方支付;如误差超过法定范围内,检测费由供气方支付,用气方申请之日前两个月的燃气费用按调整后用气量的收取,在下一期用气量中抵扣或追加。

4.2燃气表正常更换:出现故障无法修理的,由供气方更换新表,相关人工、设备和材料费用由用气方支付。

五、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用气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天然气

2、用气方应使家庭成员熟悉和掌握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

3、用气方有义务制止可能危及天然气安全使用,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以保证用气方正常、安全使用天然气。

4、用气方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城市燃气气质标准连续供应天然气,但由于不可抗力、突发事故或事先通知的停气除外。

5、用气方需增加用气装置(如:灶具、壁挂锅炉),变更供气设施(如:然气表、管路)时,必须向供气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用气方应保护燃气计量仪表,使其正常工作,不得人为破坏或采取非正常手段用气,以确保安全用气,维护供用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7、用气方有义务配合供气方对其进行的入户调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8、用气方在房屋出售、交换后,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

9、用气方应经常对自己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自查、检漏工作,发生问题及时通报供气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0、用气方接受供气方提供的上述服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的义务。相关的管道燃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费,管道工程费,服务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六、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供气方应向用气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并进行加臭处理。

2、供气方设立专职抢险维修队伍,配备抢修维修人员、工具和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确保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处理。

3、供气方对用气方安全用气负有监督、管利权,对违法用气行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

4、供气方有义务向用气方提供安全用气常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5、供气方不承担由于用气方未及时购气而造成的停气责任。

七、燃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安全管理

1、管道燃气维护管理分界点为:燃气表控制阀。控制阀之前由供气方负责维护,控制阀之后由用气方负责维护。

2、供气方责任:供气方定期对维护范围内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在用气方配合下,每两年年不少于一次进入用气方户内进行管道燃气安全检查;对用气方不符合相关燃气规范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用气方责任:用气方应妥善保护户内燃气设施;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性检查;用气方扩大燃气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应向供气方申请办理;配合供气方提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用气方房屋作为出租用时,有告知租户正确使用

管道燃气的义务。

4、户内管改装:对于用气方户内管改装的要求,在符合国家规范的条件下,供气方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用气方自通气日起满年后,要求供气方对其产权范围内的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换时,供气方可收取一定的人工工时和实际发生的材料配件费。维护、维修所发生的材料费按当年时价进行收取。

6、用气方的禁止行为:在浴室或密封室内安装烟道式热水器;在卧室使用管道燃气;偷用管道燃气;自行开启或关闭在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自行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管道、燃气表和燃气用具,特别是铝塑管暗埋等行为。

7、燃气具使用:用气方应使用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符合国家标准,自带包括(不限于)熄火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用具。燃气用具应有产品出场合格证,现阶段不得使用非液化石油气专用的燃气具。

管道燃气器具安装后,用户应当向供气方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因燃气器具自身或安装质量问题导致通气验收不合格的,供气方有权拒绝通气。

8、燃气知识宣传:供气方应向用气方提供管道燃气相关知识资料,介绍相关燃气安全知识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用气方已收到供气方提供的《管道燃气用户手册》并已知悉相关内容。

9、紧急事故处理:用气方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燃气泄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气方处理;供气方应设立24小时紧急抢修电话,随时处理紧急情况。

10、规范着装:供气方上门服务人员应穿着工作服,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八、管道燃气客户

1、临时客户: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正式通气前,用气方即成为供气方的临时客户,可享受供气方提供的供气前服务,包括开户,户内管道安装、改装等。

2、正式客户:临时客户所在小区具备通气条件后,经供气方工作人员检验,确认用气方户内管及燃气设施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方可由供气方工作人员予以点火通气。

九、供气方违约责任

1、停气检修:供气方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气,未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承担直接损失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2、以下原因造成停气或事故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用气方使用燃气用具不合国家规范的;用气方瓶装气、管道燃气混用的;用气方擅自改装、安装、拆除、接驳、暗埋、骑压或使用墙体封闭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气方拒绝供气方工作人员上门服务的;用气方擅自操作燃气管道的公共阀门的;用气方偷用管道燃气的;用气方燃气用具、胶管质量原因或不当使用造成的;

十、用气方违约责任

1、偷用管道燃气

1.1用气方以下行为属于偷气行为:未经供气方工作人员开通、点火,而自行启用管道燃气的;损坏燃气表,导致燃气表不能正常工作的;不使用燃气表,直接接驳用气的。

1.2偷用管道气的处罚:

燃气表有正常读数的,用气方需支付全部管道燃气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元整;

燃气表不能正常读数或用气方不使用燃气表的,用气方需按照上次正常抄表时管道燃气用量支付管道燃气费用,从上次正常抄表之日起计算;并支付违约金元整;

用气方有严重的偷气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用气方有偷气行为的,供气方有权随时中止对用气方的管道燃气供应。

2、供气方或第三方损失:用气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供气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用气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用气方损失:由于用气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用气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用气方承担。

4、滞纳金:用气方逾期不缴纳燃气费的,供气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应交纳燃气费0.3%的滞纳金。

5、中止供气

5.1欠费:用气方欠燃气费、管道工程费、维护费超过2个收费周期的,经催缴30天后仍不缴纳燃气费或无法从指定帐户扣款的;供气方有权中止用气方的管道燃气供应。

5.2不安全用气:用气方具有以下行为,并拒绝供气方发出的整改意见的,供气方有权中止用气方的管道燃气供应;包括: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接驳、移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骑压、暗埋、使用墙体封闭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违反规范使用燃气用具的;瓶装气、管道气混用的;其他违反规范行为,可能影响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供气方工作人员入户进行安全检查的。

5.3责任承担:由上述中止供气而产生的损失由用气方自行承担。

5.4恢复供气:用气方交纳全部拖欠费用,及滞纳金、违约金的,可以向供气方申请重新开通管道燃气,供气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用气方的管道燃气供应,相关开通的工程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十一、合同变更及终止

用气方如需变更合同主体应在一个抄表周期内书面通知对方。

用气方在物业所有权转移时,应于天内向供气方提交书面更改申请及相关文件,并与新的所有权人一起前往供气方营业场所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否则,管道燃气相关费用仍由用气方承担。

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由供气方截断用气方户内燃气供应。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供气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为长期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供用气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上全部内容用气方已阅,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