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

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
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

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

发布时间: 2011-12-28 【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北京

时福茂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李海珠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王冬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

左增信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

李海彦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

董刚北京市容德律师事务所

王磊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刘凝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王霁虹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王毅伟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

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

李晓斌北京市李晓斌律师事务所

石铁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苗谦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蒋勇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乔守东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

张巍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

熊智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

韩冰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毕文胜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

王士国北京市博涵律师事务所

天津

张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才华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刘家祥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

河北

张金龙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赵长松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冯海兵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王绍忠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王剑波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马越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张之永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

张霄云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山西

王继伟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

杨力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赵匡中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

杨泽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田生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付卫民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郭二玲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辽宁

迟成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杨兴权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梁军辽宁源德律师事务所

华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田维桢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刘官棠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

孙密文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

吉林

迟日大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修保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李红云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查念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张铁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平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上海

乔文骏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习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胡光上海市胡光律师事务所唐勇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邵曙范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吴坚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黄绮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裘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叶杭生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丁伟晓上海市欧申律师事务所李宪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江苏

谢满林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孙敏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程栋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徐晋庥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

黄建新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

顾迎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张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

罗岸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陈巍炜江苏维世德(盐城)律师事务所

朱联海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罗桂芳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

孙文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浙江

郑金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党亦恒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

林镥海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

何黎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李萍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金疆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

沈田丰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董杰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

安徽

陈晨安徽省山石律师事务所

钱立刚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

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吴明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

音邦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福建

刘建民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

何青华福建中天律师事务所

陈达映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陈志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

林寿雁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

郭星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

江西

程新太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迟非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杨爱林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山东

毛洪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杨希勇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王茜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霍建平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徐文业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郭桂林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田耘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李旭修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周海燕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刘丕峰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王玉亮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

程萍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侯圣文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

河南

马书龙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董振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

王登巍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张满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

毕献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

曹平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

王文立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

湖北

杨彦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黄传宏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

杨景国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邱保民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汪秋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刘畅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

江旭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湖南

邢伟国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唐学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蔡熙中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薛宏志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霍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戴事雄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

戴勇坚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广东

黄建水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

詹礼愿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

张平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刘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雷建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黄思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振辉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张善华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

张丽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于秀峰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吴青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张翅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钟坚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

李健豪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

刘棉春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

肖文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

张洪杰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

陈小雄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

伍思扬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

广西

黄志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王锦意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

张宏新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陈承帼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

海南

廖向琦海南省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四川

刘才伟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

刘先赋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

陈泽刚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毛坚毅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

陈玉年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

辜超平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

许正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邓盾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

黄先平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

重庆

袁小彬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

郑天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林正伟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黎耘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

张胜强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西藏

刘世强西藏岗底斯律师事务所陕西

万亚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

闫玉新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

武广韬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甘肃

李张发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

潘江甘肃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青海

詹洛青海金戈律师事务所

云南

刘凌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

张慧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万立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杨金勤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贵州

陈会琪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令狐兴中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宁夏

郝自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新疆

吴波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张伟民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

阿力木江·艾买提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兵团

梁正辉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

总政

赵则强北京卫戍区法律顾问处

宋福军武警部队法律顾问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十佳律师”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副本

尽心尽责投身律师事业 无怨无悔奉献法律援助 ——王宁刚十佳律师参评材料 王宁刚律师的先进事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坚定信念为先导,拓宽视野强素质,不断推进事务所全体律师的政治思想及执业素质教育。 王宁刚律师始终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根本动力和第一任务,结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及“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的活动要求,他在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的同时,还坚持把形势政策、区情发展、民族政策解读和理想信念教育作为自身和其他同事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中之重。在事务所内部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制度。在他的带领下,通过不断学习,事务所全体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执业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以健全制度为保障,科学管理促规范,使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取得显着成效。 王宁刚律师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等各项规章制度而且身体力行。在他的要求下,事务所实行了“统一规范着装、统一规范接待行为和服务用语、统一规范办案服务流程、统一规范法律文书格式”的“四统一”规范服务模式,使事务所树立了良好的规范服务形象。在王宁刚的带领下,事务所形成了工作环境和谐,同事间相互团结,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形成了业务工作、制度建设“双促进、两不误”的良好氛围。

三、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勤勉尽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诚信、高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了事务所“零投诉”的优良服务纪录。 工作中,王宁刚律师始终坚持把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自觉用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他承办的所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仅没有丝毫违纪问题,也没有一位当事人投诉,而且当事人都非常满意。自执业以来,王宁刚律师累计接待咨询万余人次,担任区内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知名企业法律顾问数十家,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包括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领域内的重大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或维护经济利益数千万元。王宁刚律师在承办“宁夏某化学有限公司氯气泄露重大环境污染赔偿案”、“宁夏某商城集体租赁纠纷案”等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过程中,以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执业技巧,成功的化解了群体社会矛盾,使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以缓和并使双方的利益诉求得以平衡,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行业内的经典案例。在王宁刚的带领下,事务所以诚信、尽责、高效的服务宗旨在律师行业内创造了“零投诉”的优良服务纪录。 四、热心社会公益,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的团队化服务。 王宁刚律师自执业伊始就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社会中具有良好的公益律师形象。执业以来已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数千次无偿法律咨询,办理三百余件法律援助案件,为弱势群体维护和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用真情和实际行动彰显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承办的“刘某产品质量索赔案”、“禹某工伤索赔案”成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实习的各项工作。 管委会设考核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实习律师的考核管理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至五名管委会委员组成,任期直至下一届考核管理办公室成立为止。 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 (一)设立满三年; (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管委会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

《全国优秀律师申请报告书》

全国优秀律师申请 报告书 (2008-2010) ___________律师协会(盖章)

材料目录 1.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标准和要求。 2.《全国优秀律师推荐表》。 3.候选优秀律师事迹材料(事迹材料要以通讯体裁的形式,通过具体案例、事实以及承办案件具体数字等内容,真实反映律师在执业中取得的突出成绩。文字要生动、简洁,字数应在3000至4000字左右,并须附电子文档及联系方式)。 4.司法厅(局)出具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含五年)证明。 5.司法厅(局)出具的律师连续三年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省级律师协会出具的律师连续三年无处分记录的证明。 6.2008年、2009年年度注册通过,201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称职的证明。 7.候选优秀律师公示期间社会投票情况。 8.候选优秀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9.受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或工、青、妇等组织表彰的,须提供表彰证明文件。 10.候选优秀律师提供五寸工作照片一张。 *以上材料请提交A4纸复印件,一式二份,附于《全国优秀律师推荐表》后。

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标准和要求 一、全国优秀律师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4.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6.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7.具有5年以上(含5年)执业经历。 8. 2008年、2009年年度注册通过,201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称职。 二、评选内容 符合下列评选内容要求之一的,授予“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1.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或工、青、妇等组织表彰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务训练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三节重新程序 第四节和解程序 第五节破产清算 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 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

优秀律师评选申报材料:窦荣刚律师事迹材料

优秀律师评选申报材料:窦荣刚律师事迹材料 优秀律师评选申报材料:窦荣刚律师事迹材料确实无法认定他们女儿的坠车系男方故意所致,从而取得了这对夫妇对公安侦查工作的理解,并表示愿意将女儿安葬,接受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而产生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争议案件及时处理的积极效果。在社会弱势、困难群体的救助方面,该律师也做了一些实事,积极组织、参与公益救助,201X年以来组织、参与的社会捐助活动有: 《优秀律师评选申报材料: 窦荣刚律师事迹材料》出自: 链接地址: 无私奉献甘为人梯 -------师德先进个人申报材料王青梅,轵城镇东留养小学教师,多年担任班主任和数学教学工作,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在工作中,她不计得失、积极进取、服从领导、团结同事;在教学中,她潜心钻研、不断学习、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她的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得到了学生的喜爱与尊敬,她是学校师德建设的标兵,是学校文明教育的典范。 一、提升素质、积极进取。作为班主任、数学教师、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再加上平时的一些临时性任务,王青梅老师的任务很重,但她从不叫苦叫累,总是尽心尽力地做好每项工作,得到了学校领导及教师的一致扬。为了完美地展现自己的教学水平,让学生获得最大程度的发展,在教学中,王青梅老师潜心钻研教材、教法,不断总结工作的成败得失,同时积极向同事请教,借鉴别人的可取之处,她

还特别注意听取学生的建议,想方设法让自己的教学更贴近学生。为了解决一个问题,她冥思苦想、遍翻资料;为了设计一节好课,她不断改进、反复调整。兴趣的激发、氛围的形成、难点的突破、活动的设计……她不断地思考、打磨、推敲,终于形成了自己的课堂风格,教学成绩不断提高,各种荣誉也接踵而至。从教十余年来,她所带班级的成绩总是名列前茅,她也得到了学生的喜爱与尊敬,并且多次获得镇优质课奖,是省级、市级骨干教师。 二、真诚关爱、无私奉献。王青梅老师班里有好几个学生都是单亲家庭,他们或多或少的都有一些问题,为了这些特殊家庭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她做了许多工作。其中有个孩子在父母离异后跟着做小生意的母亲转来,刚开始时,由于担心同学笑话,而且少学了一个单元,他的学习进入不了状态,根本听不懂老师在讲啥。他是个要强的孩子,为此深感苦闷,回家后对着母亲大发脾气,说不上学了。万般无奈又望子成龙的母亲找到了王老师,说真不行的话先让他休学。当王青梅老师了解到他只是因为一时的差距和心理负担才产生的厌学情绪后,对她说: “不要紧,孩子只是有一部分知识断层,而且孩子受到伤害后需要有一个适应、愈合的过程,慢慢来。我想办法帮他补课,你回家后也多劝导他,关爱他,让他不必着急。”以后的一段时间,她课上关照、课下辅导,帮他补课,与他沟通。好在这个学生是个本性开朗的孩子,一段时间后又恢复了以往的活泼,成绩也赶了上来,期末考试,数学还考了94分,是他取得的最好成绩。班里还有一个女生,很乖巧、很懂事,但由于早年丧父,家里生活比较困难。听说学校有春蕾女童的指标,王老师赶紧帮她联系申请、整理材料,最终确定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 指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范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性。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第6条适用范围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

“十佳律师”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十佳律师”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王宁刚律师的先进事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坚定信念为先导,拓宽视野强素质,不断推进事务所全体律师的政治思想及执业素质教育。 王宁刚律师始终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根本动力和第一任务,结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及“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 的活动要求,他在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的同时,还坚持把形势政策、区情发展、民族政策解读和理想信念教育作为自身和其他同事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中之重。在事务所内部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制度。在他的带领下,通过不断学习,事务所全体人

员的政治素养和执业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以健全制度为保障,科学管理促规范,使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王宁刚律师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等各项规章制度而且身体力行。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在他的要求下,事务所实行了“统一规范着装、统一规范接待行为和服务用语、统一规范办案服务流程、统一规范法律文书格式”的“四统一”规范服务模式,使事务所树立了良好的规范服务形象。在王宁刚的带领下,事务所形成了工作环境和谐,同事间相互团结,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形成了业务工作、制度建设“双促进、两不误”的良好氛围。 三、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勤勉尽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诚信、高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了事务所

“零投诉”的优良服务纪录。 工作中,王宁刚律师始终坚持把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自觉用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他承办的所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仅没有丝毫违纪问题,也没有一位当事人投诉,而且当事人都非常满意。自执业以来,王宁刚律师累计接待咨询万余人次,担任区内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知名企业法律顾问数十家,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包括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领域内的重大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或维护经济利益数千万元。王宁刚律师在承办“宁夏某化学有限公司氯气泄露重大环境污染赔偿案”、“宁夏某商城集体租赁纠纷案”等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过程中,以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执业技巧,成功的化解了群体社会矛盾,使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以缓和并使双方的利益诉求得以平衡,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行业内的经典案例。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概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概况马成律师团是由马成律师创建,该团队集合了朱兰春律师、杨乾武律师、闫洪师律师、刘子孺律师、张健律师、胡珺律师等多位知名律师和专家组成,多数成员拥有博士和硕士学位。该团队成员都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各领域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素养。 大成已建立了覆盖全国、遍布世界各大重要城市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大成作为中国区唯一成员,加入了世界最大的、汇集全球顶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专业性服务公司的独立专业服务组织World Service Group(“WSG”世界服务集团)。大成与100多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的8万多名专业人士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信息交换渠道和业务合作平台,更有效地满足国内外客户全球化的法律及商务服务需求。 马成律师团与大成律师事务所国内外的各个分所和机构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充分发挥大成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马成律师团按照分工协作、统一办案原则组建不同专业团队,根据个案隶属的专业领域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办案律师,确保每个案件都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主办。 马成律师团的核心业务为:常年法律顾问、公司重组与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银行与金融、外商直接投资与外资并购、境外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诉讼仲裁、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 马成律师团目前拥有和服务过的客户包括有世界五百强企业、上市公司、银行、基金公司等,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与好评,曾多次接受国内外各大媒体的采访,在国内拥有良好的口碑及社会影响力。 马成律师团拥有良好的人脉和社会资源,与各大院校、各大媒体、政府机关及司法机关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重庆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吉林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郎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安徽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福建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 江西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山东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河南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金研律师集团(焦作)律师事务所 湖北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湖南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帮律师事务所 海南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四川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 (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 (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 (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 (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 (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 (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 (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

“十佳律师”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十佳律师”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王宁刚律师的先进事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坚定信念为先导,拓宽视野强素质,不断推进事务所全体律师的政治思想及执业素质教育。 王宁刚律师始终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根本动力和第一任务,结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及“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 的活动要求,他在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的同时,还坚持把形势政策、区情发展、民族政策解读和理想信念教育作为自身和其他同事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中之重。在事务所内部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制度。在他的带领下,通过不断学习,事务所全体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执业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以健全制度为保障,科学管理促规范,使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王宁刚律师分重视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等各项规章制度而且身体力行。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在他的要求下,事务所实行了“统一规范着装、统一规范接待行为和服务用语、统一规范办案服务流程、统一规范法律文书格式”的“四统一”规范服务模式,使事务所树立了良好的规范服务形象。在王宁刚的带领下,事务所形成了工作环境和谐,同事间相互团结,业务工作规

范有序,形成了业务工作、制度建设“双促进、两不误”的良好氛围。 三、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勤勉尽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诚信、高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了事务所“零投诉”的优良服务纪录。 工作中,王宁刚律师始终坚持把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自觉用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他承办的所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仅没有丝毫违纪问题,也没有一位当事人投诉,而且当事人都非常满意。自执业以来,王宁刚律师累计接待咨询万余人次,担任区内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知名企业法律顾问数家,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包括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领域内的重大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或维护经济利益数千万元。王宁刚律师在承办“宁夏某化学有限公司氯气泄露重大环境污染赔偿案”、“宁夏某商城集体租赁纠纷案”等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过程中,以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执业技巧,成功的化解了群体社会矛盾,使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以缓和并使双方的利益诉求得以平衡,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行业内的经典案例。范文写作在王宁刚的带领下,事务所以诚信、尽责、高效的服务宗旨在律师行业内创造了“零投诉”的优良服务纪录。 四、热心社会公益,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的团队化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报批备案 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工商登记 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 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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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首批20家(1998年) 北京:君合、天亢、中伦、金杜、共和、大成上海:新华、华亭 广东:格林、广信、恒益 浙江:星韵 四川:英济 江苏:同仁 河南:金研 山东:琴岛 湖北:得伟 吉林:常春 辽宁:申扬 湖南:骄阳 第二批29家(2000年) 上海:段和段、益石、建伟 重庆:合纵、中豪 北京:观韬、金诚、国浩 山东:德衡 浙江:导司、浙经、天册 广东:国信联合、广大、君信、华法、正平天成湖北:珞珈 江苏:金达

河北:太平洋世纪、三和时代 福建:兴天地、联合信实 河南:开物 湖南:天地人、金州 云南:震序 辽宁:法大 黑龙江:孟繁旭 115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2005年)北京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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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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