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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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XX县广播电视台

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中心、各部室、各单位:

为扎实组织开展好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台实际,现就工作纪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作规范

1、上班或值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脱岗、离岗、擅离职守,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2、不准在上班或值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看小说、玩游戏、看视频、网上购物等,不准从事与工作、业务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将台办公地址作为网购送货地址(台办公邮件、快递除外)。

3、开会或集中学习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会议或学习期间不准交头接耳、接听电话、利用手机聊天、发短信、上网等做与会议或学习无关的活动。

4、不准工作日期间带孩子或无关人士在办公场所玩耍或聊天。不准私自带领非台内工作人员到台内从事与我台正常工作或业务无关的一切活动。

5、不准对承担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规避责任,提倡干部职工手机加入台虚拟网,不得无故关闭通讯工具,以免因无法联系而影响工作。

6、不准利用短信、微信、QQ、微博等工具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小道消息及政治性、敏感性、负面性信息,不得在任何场合编造、传播不利于同事团结、影响单位形象的言论或行为。

7、不准工作时间到歌厅、茶馆、足疗店、棋牌馆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8、不准公车私用,公车外出工作途中不得借机办理私事,外出时不得停放在宾馆、酒店、商场、歌厅、浴池等营业性服务场所及风景区。

9、不准任何时间在办公场所内抽烟、聚众打牌、赌博。

10、不准以XX广播电视台采编人员的名义假公济私,开展有偿新闻活动,为个人捞取好处,损害集体利益。

11、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推销私卖商品,严禁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礼品、宴请及消费活动,严禁巧立名目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

12、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参与或变相参与接揽专题片、形象片、帮助拍摄或录制影音资料等干私活行为;记者、编辑、

播音员等严禁私自作形象代言宣传、为各类专题片配音摄像制作等营利性行为;未经批准不得以单位代表、特邀佳宾等形式从事一切公开性营利或非营利性活动。

二、违规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中央省市县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给予以下相应处理措施:

(一)违反以上第1-8项规定事项的人员,第1次违反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当年不得参与评先树优;1年内累计出现2次违规的,除分管领导给予谈话警示外,单位负责人实施约谈,责令其在全体人员会上作书面检查并全台通报批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给予“基本合格”等次评价,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1年内累计出现3次违规者,本人及所在部室主任、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全台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约谈,当事人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由单位向财政局申请只发其基本工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给予“不合格”等次评价,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至第二年底不得新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评定。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者,除按以上规定加重处理外,有职务的,一律降职(一般降低1-2个职务层级)或撤职(副科级以上人员按程序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没有职务的普通工作人员,一律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降低岗位等级处理(可降低1-2个岗位等级),情节严重的,申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劝退或辞退,直至解决聘用合同;对非在编人员,一律直接辞退。其中,违反第8项规定午

间饮酒的,只要发现即按以上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或直接上报县纪委处理。

(二)违反第9项在办公场所聚众打牌或发现参与赌博的,按以上(一)中“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者“条款规定处理,即:除按以上规定加重处理外,有职务的,一律降职(一般降低1-2个职务层级)或撤职(副科级以上人员按程序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没有职务的普通工作人员,一律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降低岗位等级处理(可降低1-2个岗位等级),情节严重的,申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劝退或辞退,直至解决聘用合同;对非在编人员,一律直接辞退。涉及违法犯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第10-12条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在台内外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律收缴违规收入并加罚违规收入的2-10倍,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以上(一)中第三款“1年内累计出现3次违规者“规定处理,即:本人及所在部室主任、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全台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约谈,当事人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由单位向财政局申请只发其基本工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给予“不合格”等次评价,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至第二年底不得新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评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按以上(一)中第四款“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者“规定处理,即:除按以上规定加重处理外,有职务的,一律降职(一般降低1-2个职务层级)或撤职(副科级以上人员按程序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没有职务的普通工作人员,一律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降低岗位等级处理

(可降低1-2个岗位等级),情节严重的,申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劝退或辞退,直至解决聘用合同;对非在编人员,一律直接辞退。涉及违法犯罪的,直接移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凡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均同时给予当事人及所在部室、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取消年终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取消当年或第二年的事假、年休假权限,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不得参与新的职称评定和聘用等处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

1、台纠风办联合有关部室负责对“十二不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规定的部室和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2、其他未明确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3、以上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县广播电视台

2016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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