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汕尾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汕尾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汕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询意见稿)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层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片区规划层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详细规划层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城市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技术经济指标界定与计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城乡规划实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包含于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内)、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规定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本市的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执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及相关规划执行。

第四条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所用的勘察、测量的图纸和资料,应当符合汕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入库的要求。

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应当体现本市的海滨城市和旅游城市特色。

第六条本市依法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需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八条汕尾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分为三个层面(附图1):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片区规划层面、详细规划层面,其中详细规划层面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

村庄规划纳入详细规划层面,能满足颁发行政许可的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确定。

城市设计贯穿于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各层面。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层面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包括: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以及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规划范围为本市行政辖区,含市辖区、县级市、县和特定地区的全部区域。

第十条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中应当包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第十一条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除了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1、海滨岸线、养殖水域滩涂、各类园林和绿地等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2、城乡防灾减灾工程规划应当考虑防台风、雷电、暴雨洪涝、山洪地质灾害等重大气象灾害和防核需要。

第十二条为更好适应城乡发展环境的变化,满足城乡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汕尾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汕尾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是研究和原则确定全市域范围内的空间长远发展定位、目标和战略的纲领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动态性评价,对市域内的片区规划协调性进行评估;

2、对不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内容作局部调整,以适应城乡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3、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年限内的建设用地安排,确定近期和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明确其空间分布和建设时序;提出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貌的具体措施。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二节片区规划层面

第十四条片区规划层面包括: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县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镇的总体规划和特定地区总体规划,以及相应的专项规划。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分别由相应的市、县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依法上报审批。其中,省人民政府指定镇的总体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特定地区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十五条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是对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本市、县域的深化落实,确定各市、县域的协调策略与规划行动纲领,使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各片区规划之间更好地衔接。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镇总体规划的任务是落实上层次规划提出的各项规划要求,通过实施“五线”规划控制体系,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及空间布局结构,统筹安排城镇各类用地,合理配置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镇总体规划和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均应当体现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除了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1、相应行政区域内的海滨岸线、养殖水域滩涂、各类园林和绿地等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2、城乡防灾减灾工程规划应当考虑防台风、雷电、暴雨洪涝、山洪地质灾害等重大气象灾害和防核需要。

3、确定包括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的“五线”控制体系的框架。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镇总体规划鼓励制定旧区改建、村庄迁并、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第三节详细规划层面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层面的专项规划。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确定的由省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特定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从城市的一个完整地域结构出发进行确定。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等“五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2、应规定待开发土地的基本开发单元的最小面积和宽度、深度,防止过小尺度的开发活动,以确保基本地块开发单元的“相邻权”,保证土地空间的合理控制。

3、科学确定地块的土地使用兼容性,保证规划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适应城市发展的可变性和多样性。

4、应对地块容积率的上、下限均作控制。

5、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高度,保护本市得天独厚的自然天际线,鼓励采用相对高度控制方法,如采用“日照后退曲线法”、“遮天率曲面法”,以及通过建筑高度与街道宽度的关系来控制建筑高度。如采用绝对高度控制,宜明确在一定区域内的标志性建筑或自然地标。

6、确定城市支路及以上道路的红线位置、断面、坡度、重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等;对社会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进行定位、定量和定界;规定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7、保证集中绿地面积,推动多种形式的绿化。

8、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环卫设施、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的建设。

9、对一些特殊地区,可增加烟雾、噪声、粉尘、异味等控制要求。

10、分类规定建筑后退红线和后退建筑基地界限的要求,并对后退距离内的用地使用与管理方式予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体现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配建停车位和社会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依法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仅涉及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可由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

2) 与上层次城乡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的总体要求相符;

3) 不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规划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地段综合整治规划。

地段综合整治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管理需要,通过明确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对新、旧建(构)筑物采取拆除、保留、改造、整饰、置换和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在短时期内解决当前局部地区、路段的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问题,改善城市景观,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环境质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地段综合整治规划是近期性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规划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期开发建设的地块,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拟分割转让的地块,建设单位必须在分割转让前编制整个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编制。

第二十六条地段综合整治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完成下列内容:

1、对规划地区或地段的空间形态设计、城市景观设计、建筑风格、色彩、材料、体量设计和园林绿化设计等提出要求,明确拆除、保留、新建、改造、整饰、合并、置换和临时改变建筑物及用地的使用性质等各项整治措施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期限,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2、明确交通组织、停车泊位、开敞空间(含道路广场、绿地和水体等)、拆围建(透、复)绿、架空线整治、建筑立面整饰、建筑天面整治及绿化、设置城市家具、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等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3、对临时性建(构)筑物、建筑室外附属设施、建筑场地及周边等提出要求。

第二十七条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内的村庄应编制村庄规划。如城市、镇总体规划没有确定,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外的村庄应编制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通俗易懂,明确村庄建设范围、住宅建设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等内容。

第四节城市设计

第二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应当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空间形态、交通系统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

第三十条城市设计包括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和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分为宏观城市设计和针对城市重点地区编制的微观城市设计。

第三十一条宏观城市设计和微观城市设计应和相应阶段的城乡规划相互协调,交叉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三十二条宏观城市设计是针对城乡整体空间景观环境具有结构性影响的范围展开的城市设计,可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片区规划各层次所覆盖的范围以及跨片区的范围。

宏观城市设计应通过研究自然环境、历史文脉和物质空间等宏观层次的控制因素,从整体上确立设计范围内的城乡结构、城市形态、景观环境特征及其构成,建立长远的城市可视形象的总体目标,确立具有特色的城市形态与人文活动的框架。

第三十三条微观城市设计对应于详细规划层面,市中心、区中心、镇文化中心、主要道路、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广场及步行街、滨水地区、重要风景旅游区以及宏观城市设计所确定的重点地区,可编制微观城市设计。

第三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城市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城市空间结构,城市组团分布及其相互关系,城市景观发展的特征,城市各景观要素的特征、构成与分布,城

市人文环境特色及其在城市物质空间中的体现,以及能够体现上述特征及结构的重点地区。

片区规划层面城市设计是城市总体空间结构在片区范围内的落实,内容主要包括:确定片区规划范围内的空间结构及其与周围区域的关系;城市景观特征在片区范围内的体现;各景观要素的特征、构成与分布,片区范围内的人文环境特色及其在城乡物质空间中的体现;确定自然景观对地形、地貌的利用提出要求和人文景观及城市文化特色的保护与利用;确定景观视廊及空间轴线;确定重点地区的特征、范围及其分布;确定主要景观节点、主要街道、堤岸等重要景观界面的设计;提出重点地段的建筑景观形态特征;确定公共开放空间;确定片区的道路、绿化和水体等系统;对主要人流集散点的空间布局和交通组织提出指导性意见。

详细规划层面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设计范围内的空间景观特征及其构成;确定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布局和形态结构,规定主要公共开放空间的范围并提出控制原则;确定建筑群体的景观特征、空间形态布局及其外部空间的环境设计要求;确定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体量、色彩、风格、高度、外墙材料等方面的控制原则和要求;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传统街区及相邻地区的范围、保护与更新的控制原则;确定重要空间节点的概念设计和控制要求;确定建筑物公共通道的位置、尺度与标高的控制要求;提出环境小品及街道家具的设计意向。

第三十五条城市设计成果主要包括:城市设计图则、图纸及附件(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三十六条城市设计一般不作单独调整,应纳入到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的修编或局部调整中。

第三章技术经济指标界定与计算

第三十七条依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乡建设实际,对下列城乡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规划项目建设用地:指规划项目的净用地,即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仅用于项目规划建设的用地,不包含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防护绿地、河涌水系等实施整体征收或者补偿的用地。具体应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绿地:指用于绿化的用地。在地块(住区或单位内部层面)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阶段,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用地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化及垂直绿化。

(三)绿地率:指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反映的是绿化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不得以绿化率、绿化覆盖率等名词替代。

(四)建筑密度:指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五)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

(六)计容建筑面积:就是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即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所有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一般情况下,地下及半地下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特殊多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七)容积率:也称建筑面积密度或楼板面积率,指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八)建筑高度:一般指建(构)筑物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

因机场、气象、通讯、军事设施等保护有净空高度限制时,建筑高度应计至天面附属构筑物顶点。

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从被遮挡建筑首层地坪计至遮挡建筑女儿墙顶或檐口。

(九)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表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建筑两端退距不等或碟式建筑、Y字型建筑等,按表面的最近点计算。

(十)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第三十八条一般情况下,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结合本市城乡建设实际,依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层数的计算规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

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时,应对大于的各楼层按其高度除以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并按折算后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

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不得大于。

当标准层层高大于且小于等于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当标准层层高大于且小于等于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

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不得大于。

当标准层层高大于且小于等于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当标准层层高大于且小于等于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4、地下空间

四面土层围合的地下空间界定为地下室;一面、二面、三面土层围合不界定为地下室,按地面以上建筑计算其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建筑物地下空间设计为停车场时,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大于等于的(不分面宽长度),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当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小于的,其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建筑物地下空间设计为商业、娱乐、居住等其他经营性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5、架空层

建筑底层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觉通透,空间开敞。

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通道(过街通道、骑楼等)、公共绿化、公共休闲、公共运动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次,其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架空层开敞空间部分不计算容积率(架空层内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围合部分计算容积率),若设计用于停车、杂物间等功能,则应计算容积率。

住宅建筑二层以上架空,为住户提供公共休闲、公共运动、公共绿化的公共开敞空间,计入建筑层次,其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架空层开敞空间部分不计算容积率(架空层内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围合部分计算容积率),若设计用于停车、杂物间等功能,则应计算容积率。

住宅建筑架空层公共活动空间应当为全体住户开放,不得封闭隔离,净空不应小于倍标准层层高,不得改作非公共性用途。

6、小区配套设施

住宅区出入口处的管理房(值班房)、单独设立的设备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按规划条件配建的对外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建成后交由环卫部门管理的)、社区管理用房(建成后移交当地居委会管理的)、幼儿园等均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7、建筑物阳台(含景观阳台)

建筑物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进深不大于、北向或东西向次阳台进深不大于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超出此规定尺寸的阳台部分按全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设计图纸中标注的阳台部分与相连房间无明确的实体分隔的,视为房间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二楼及以上楼层设置凸出建筑外墙或阳台外沿以外的花池,若其凸出尺寸不超过60cm 的,不计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若其凸出尺寸超过60cm的,认定为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8、入户花园

住宅入户花园应当位于住宅入户处且有开敞面,进深和面宽均不大于,按该入户花园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入户花园,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设计图纸中标注的入户花园部分与相连房间无明确的实体分隔的,视为房间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9、凸窗

当凸窗突出外墙面的距离不大于,窗高小于,窗宽小于该开间的 2/3,窗台高度大于时,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尺寸任何一项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10、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

有围护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当层高小于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当层高大于或等于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无围护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当层高小于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应计算建筑面积;当层高大于或等于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但均不计算容积率。

11、屋顶层建筑

除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外,其它屋顶层建筑(如楼梯间、电梯间、设备间、水箱间等)当层高在及以上时,按其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层高不足的,按其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12、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在~的空间应按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

率,净高超过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13、层高小于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14、除以上特殊情况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明确的基本功能外,新出现的其他功能的建筑空间,一律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建筑总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15、工业、仓储、体育、教育、医疗、文博、展览等类别的建筑层高、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三十九条居住区绿地面积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确定。建筑架空层绿化面积、屋顶绿化面积、嵌草铺砖停车场绿化面积、晒台的人工绿化及垂直绿化均不能折算为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地率。

第四十条“五线”管制制度适用于从城市、镇总体规划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城乡规划。“五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紫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和城市黄线。“五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受到严格控制。

城市紫线:《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城市绿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

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时划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黄线:《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黄线应当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红线:特指本市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用地和公路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在红线内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建筑。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城市红线。

第四章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涉及历史用地补办规划许可的,必须提供该用地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明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规划项目建设用地,以及道路用地、绿地、河涌水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上述用地以外必须实施整体征收或者补偿的用地的界线和面积。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规划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确定,遵守“五线”规划控制要求。

第四十二条国有土地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退让、建筑间距、交通出入口、停车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居住区、小区用地“招拍挂”时应同时公布教育设施配套规划条件,规划要求配套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国有土地,原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土地分割转让后的各地块间,不应以围墙等隔断设施影响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的共享。

第四十四条规划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建设项目,不得单独建设。市政设施、社会性公益和其他公共设施类开发不受最小用地面积限制。

(一)住宅建筑用地为2000㎡;

(二)公共民用建筑用地为4000㎡;

(三)工业仓储项目用地为2000㎡。

规划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二)邻近土地因用地性质不同,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三)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其邻近土地都已完成改造或新建,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四)历史遗留征地,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第二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均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包括项目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布局、建筑平立剖面设计、竖向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对使用功能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涵义明确,商业建筑应当明确允许的商业类型。

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的高度应当符合规划条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和安全、通风、日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结合建筑间距、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城市景观视线通廊和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要求。

沿城市主干道的一般建筑的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倍,即:H≤(W+S)。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五十条建设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满足安全、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邻近现有住宅建筑的新建高层建筑,在满足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高层建筑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应符合以下规定(参见附表4):

(一)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二)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三)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m。

2、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m。

(四)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高层住宅位于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m。

2、高层住宅位于低层、多层或中高层住宅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m。

(五)高层住宅与高层、中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高层与高层间距不应小于18m,高层住宅与中高层、多层或低层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

(六)低层、多层或中高层与高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侧面有开窗的,按建筑垂直布置控制要求。

在旧区零星拆建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间距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倍,并不得降低现有建筑的日照标准。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或者老年人居住建筑还应满足附二《医院、幼托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表》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年级专业:2012级园林(景观设计) 学号:201206194028 姓名:唐明明

第一节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

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

2014年注规试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014 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一、单选题( 共8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 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年规划纲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 A. 主攻方向 B. 重要支撑 C. 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D. 重要着力点 2、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 的是()A. 法律>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下列规范中不属于社会规范 的是()。 A. 法律规范 B. 道德规范 C. 技术规范 D. 社会团体规范 4、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 要求可以概 括为()。 A. 依法行政 B. 积极行政 C. 廉洁行政 D. 为民行政 5、普通行政责任不包括()。 A. 政治责任 B. 法律责任 C. 社会责任 D. 道德责任 6、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对 《城乡规划 法》立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B. 属于从属性立法 C. 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 D. 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是 国务院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 法规可以在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 页脚内容1

2 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部门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8、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叙述中, 不正确的是()。 A. 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 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C.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 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政行为 9、行政许可过宽过乱会引起很多消极作 用,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消极作用的是 ()。 A. 可能会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 增多 B. 可能会使社会发展减少动 力,丧失活力 C. 可能使被许可人失去积极进 取和竞争的 动力 D. 可能严重影响法律法规效力 10、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 ()报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 行。 A. 行政法规 B. 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政府规章 D. 部门规章 11、下列对城市规划图件的定位 叙述中,符 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是 ()。 A. 单点定位应采用城市独立坐 标系定位 B. 单点定位应采用西安坐标系 或北京坐标 系定位 C. 竖向定位宜单独使用相对高 差进行竖向 定位 D. 竖向定位应采用东海高程系 海拔数值定 位 12、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当() 就属于 页脚内容2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 C、行为的内部特征 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 B、(1)(2)(3)(4)(7)(6)(5) C、(2)(1)(3)(4)(7)(6)(5) 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 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 A、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 B、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C、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D、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 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A、8 B、9 C、10 D、12

大数据与城乡规划新技术(PDF 23页)

@wepon_清华同衡

2013规划年会大数据论坛演讲 从CAD、GIS到大数据 @wepon-清华同衡

对城市规划新技术的理解(2013规划年会)重要的不是新,是解决问题的适用技术 最新不是我们的目标,城市规划的目标是解决城市的问题,解放生产力-提高科学性-促进民主化 是工具,也是方法论 技术会促进规划研究方法的变革,从拍脑袋画图到精细的模拟和城市计算 永远只有相对的新 新技术研究永远是边缘化的,当新技术成为主流,也就不是新技术了

关于大数据(2013规划年会) 大数据是什么? 大数据不是数据大 数据多到能对几乎整个样本空间进行充分覆盖,从而减弱对理论和模型的依赖,这样的数据就足够“大”了。我们的数据够大么? Hadoop? TB or PB? 根据微软和yahoo的统计,所有Hadoop任务的平均输入数据只有十几G,Facebook90%的任务数据集小于100G。 我们该关注什么? 大数据的可视化和分析技术 大数据的前端技术:智慧城市&SOLOMO

对大数据的理解 调查统计遥感测绘统计数据 现场调查 遥感影像 地图测绘 企业开源数据 公众提供数据 交通传感 智慧设施 互联网 智慧设施 传统数据获取 新兴 数据获 取 政府公开数据 大数据=传统(小)数据的积累和再认识+新兴数据

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类型数据应用的新工具平台开发举例新技术支持下的规划应用举例 调查统计统计数据可视化的统计年鉴数据库 传统数据查询和专题图制作; 基于Web的城镇体系分析 现场调研面向移动端的现场调研工具 城市用地、道路、设施等信息 采集;现场照片和多媒体信息采 集;空间信息定位、定向和专题 图制作 遥感测绘影像遥感 基于WebGIS的遥感影像、测绘地图集成平台 自然和人工要素的空间关系识 别;建设用地边界识别与扩张分 析;灯光遥感对城镇化程度和城 镇群发育程度的判别 地图测绘 城市地质、水文情况分布;城 市地形图汇总平台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精选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欢迎下载

精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欢迎下载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和建设活动 2.城市管理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城市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 在城市社会管理的四部分中,人口管理是较重要的一方面 城市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城市是高度复杂的集合体,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系统,具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同外界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从而决定了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的开放性(城市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开放型大系统,无论是对自然资源的以来还是产品对市场的依赖,使城市与其区域联系十分密切) 3)管理的动态性 第二章 1.决策的含义:所谓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2.决策要素: 1.决策者 2.目标 3.环境 4.待选方案 5.待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 6.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 7.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4.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计划依据法制依据规划依据经济技术依据 第三章 1.行政的概念: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测量的主要三种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 2)行政职能测量法 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一)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和特性 基本内容(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城乡规划实施(4)城乡规 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 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 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 就管理的内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 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 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 依法行政的原则⑵ 系统管理原则⑶ 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内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内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内部环境上,主要从 4 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改革组织体制。 (2)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完善行政过程。 (4)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 4 方面内容:⑴ 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⑶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 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是: (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客体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 ( 5 )形式合法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 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 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 第三节城市绿地 (14) 第三章建筑控制 (15) 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 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21) 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22) 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3)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 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 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 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8) 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9) 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1)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1)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2) 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3) 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3) 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4) 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4) 第六章城市防灾 (37) 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 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8) 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9) 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40)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 附录A:用词说明 (43) 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期末重点复习资料学习资料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期末重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城市管理概述 一.城市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的社会管理。2.城市的经济管理。3.城市的生态管理。4.基础设施的建设 管理。 二.城市管理的的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2.管理的开放性。3.管理的动态性。 三.城市管理的原则:1.需求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3.综合效益原则 4.因地制宜原则 5.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现代城市的管理方法:1.行政管理的方法 2.经济管理方法 3.法律管理方法 4.资讯管理方法 5.数学管 理法 6.城市规划管理方法 7.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 五.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弊端:1传统的城市管理组织过于分散 2管理法规建设不配套 3城市管理投入少 4 城市社区管理职能较弱 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缺陷:1监管合一模式 2多头分散模式 3综合协调模式 4管理单一模式 5实体管理模式 第二章决策概论 一.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对未来一定时 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二.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原则与类型(选择):原则:1合法性原则2现实性原则3连续性原则4民主性原 则5效率性原则 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 三.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1计划依据2法律规范依据3规划依据4经济技术依据 四.城市规划决策结构包括:1信息系统2智囊系统3决策系统 第三章行政管理学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华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 关。 二.公务员的概念: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社会公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三.行政领导的特点:1行政领导具有时代性的特点2行政领导具有综合性的特点3行政领导具有权威性的 特点4行政领导具有服务性的特点5行政领导再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 四.测量行政效率的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2行政职能测量法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的调动 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五.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1改革机构建立合理的行政组织2健全行政管理的法规和工作制度3提高领导 者的素质和领导艺术4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实行吉利原则,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章行政法学概述 一.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及其关系: a.合法性原则的内容: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有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 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b.合理性原则内容:1正当性、 2平衡性、 3清理性 c.两者之间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德两项基 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及合法又合理。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概不允许。 3、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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