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过错责任的追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https://www.360docs.net/doc/6615613875.html,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一般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严重的过错责任,从重处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过错的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责任,是指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过程中,由于徇私徇情,吃请受贿,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原因造成应当追究的错误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过错责任,应予追究: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程序的;

利用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超越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接受说情、吃请、受贿造成错误责任的;

不负责任、不深入调查造成错误责任的;

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行为造成错误责任的;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指使他人造成错误责任的。

第三章过错责任的划分

第七条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二人以上承办的事项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从属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持讨论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坚持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八条一般同志与领导同志的责任

一般人员的正确意见被上级领导否决后仍依领导指示办理而出现过错的,由领导负过错的全部责任;

一般人员在执行公务、办理业务中,没有讲清实际情况,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一般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九条根据形成过错责任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过错责任、一般过错责任。

已经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严重过错责任;

已经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过错,经指出未能改正,影响到

财政机关声誉和财政干部形象的,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为一般过错责任。

第十条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扣发工资或奖金,取消评模资格;

免去现任职务;

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一条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严格区分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既要坚持原则,有错必究,又要实事求是,慎重对待。

第十二条因徇私徇情、吃请受贿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和追究:

形成轻微过错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或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处理,并取消当年的评模资格;

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5个月基本工资,延期一至两年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任职务,降级降职。

第十三条对于玩忽职守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以下追究和处罚:

形成轻微过错的,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延期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职,降级降职。

第十四条对于因业务素质差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过错责任的,除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外,要限期提高业务素质,对超期未提高素质又形成过错责任,从重追究:形成轻微过错责任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

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除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外,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延期晋职晋级,直至降职降级。

第十五条造成过错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错责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予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六章过错责任的发现途径

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通过当事人的申诉;

通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或其他部门批转的案件;

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反映;

通过执法检查发现;

其他发现形式。

第七章过错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十八条财政局成立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成员如下:组长:李宝珠

成员:杨文英薛建中陈商珠梁明学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监察股。

主任:陈商珠

成员:刘红菊张美萍马新勇

第十九条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并组织对过错责任案件的调查;

确认过错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受理错案责任者的申诉。

第二十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由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意见,交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研究,按程序进行,由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自确认过错责任之

日起,责任追究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从被确认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办公室执法过错追偿

1、在负责文件收发、整理、归档过程中,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现泄密现象,情节较轻者,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造成重大损失,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2、未经局领导同意,擅自使用公章出具证明,提供经费提保造成经济损失,追偿本人1-5个月基本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不清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规定报销、胡支乱花、贪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预算股执法过错追偿

1、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年报不按规定内容、期限上报和报表数字不真实、不准确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三次以上者扣发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的,不根据用款

单位批准的预算指标,超计划拨款或越级办理预算拨款的,扣发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并予以通报批评。

3、未经政府批准擅自改变预算,使平衡的预算发生赤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4、未经财政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擅自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对责任人批评教育,并扣发其1-2个月基本工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存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由财政部门责成追回国库库款,并给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在编制预算、办理预算拨款过程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股执法过错追究

1、违反办事程序,造成严重后果而发生赔偿损失的,对责任人追偿本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在编制预算、办理预算指标追加追减过程中,以权谋私,违反法规造成损失赔偿的,对责任人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

3、在转发有关文件、草拟各种制度、登记专款账和指标台账以及编制报表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对

直接责任人追偿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

4、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农业股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擅自下达预算指标或工作失误,使预算指标不能及时下达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考察不真、立项不准,造成投放的周转金不能按时回收或损失浪费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3、在年初包干经费测算和预算执行追加追减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社会保障股执法过错追偿

1、按法律程序编制预算决算,造成失误者,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审核、下达专项资金时,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追究科室责任人外,对有关责任人追偿3个月基本工资。

3、科室领导因玩忽职守,对工作造成严重错误的,对科室领导追偿1-3个月基本工资。

4、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5、在离休医药费挂账和报销中,违反程序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5个月基本工资。

综合管理股执法过错追偿

1、因个人工作过失管理不善,造成单位预算外资金损失,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2、因个人过失造成资金流失,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因玩忽职守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并予以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3、因工作失误,造成票据丢失,或违规发放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票据失盗,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追偿1-5个月基本工资。

4、违反《行政处罚法》,擅自给没有处罚权的单位发放罚没票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任人限期收回

外,并扣发其1-3个月基本工资。

5、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会管监察股执法过错追偿

1、在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发放和换证工作中,不按有关法规执行造成过错责任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在会计资格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作弊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追偿1-5个月基本工资。

3、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4、对检查出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对申请复议的单位不按时复议的,追偿责任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

5、超越权限、违反法定标准和程序实施处罚,对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的基本工资。

6、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吃请受贿、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后果严重的,除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企业股执法过错追偿

1、因个人工作过失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资金损失,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工作失误,造成报表信息失真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

3、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世行办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办事程序,弄虚作假,擅自放贷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考察不实,审核不严,造成投放的世行贷款不能按时回收或损失浪费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3个月基本工资。

3、因个人工作失误,不能及时报账,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调离工作岗位,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

4、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吃请受贿,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法过错追偿

1、不按照规定编制会议费预决算,造成失误者,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审批采购项目的,造成一定影响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3、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核算中心执法过错追偿

1、因工作失误,审核不严,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违反办事程序,弄虚作假,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3、月、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4、在办理业务过程,吃请受贿,徇私徇情,造成一定影响,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除追偿本人1-5个月基本工资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经济建设股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擅自下达预算指标或工作失误,使预算指标不能及时下达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2、对违反财务报账程序,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

员1-2个月基本工资。

3、在年初包干经费测算和预算执行追加追减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各成员公司。 三、制度原则 1、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3、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界定 1、人力行政部:一般责任的追究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并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 2、董事会/总裁办: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过错划分 过错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 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分管领导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 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 经批准擅自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 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指 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 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 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追责内容 (一)管理干部及以上级别: 1、对于已经接受的工作任务,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讲解

八、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管委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等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政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不良后果,给管委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处罚的制度。 (一)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1、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2、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3、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者往返多次,影响办事者办事的; 4、未履行限时办结制,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应完成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束; 5、对符合规定条件应予以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6、超越规定权限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8、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9、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的; 10、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1、口头警告;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三)行政过错责任的认定 1、管委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形范围内出现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为一般责任;产生不良影响的为较大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为重大责任。 2、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管委会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3、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管委会赔偿,有过错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5、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6、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儿庄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杜绝严重失职及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制定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1日

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现象,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和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问责概述 责任问责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部门互相推诿、工作计划失控、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游客投诉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问责依据 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即副主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 四、责任问责原则

1.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失职,渎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2.权责一致原则。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凡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出现管理失误、严重失职、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3.问责与整改并重原则。通过问责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问责只是方式,有效整改才是最终目的。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五、责任问责事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 2.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公司有关决策决议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禁止性条文的; 4.不纠正下属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的; 5.部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屡禁不止的; 6.公开和公司高层管理者唱反调的;

总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工商法字(2008)31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法字(2008)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法定程序;

公文差错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公文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增强干部办理公文的责任感,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提高部内公文办理质量,充分发挥公文应有的效力,特制订公文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1. 公文差错责任追究适用范围 (1)红头文件。 (2)县委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政协常委会各种汇报材料。 (3)向上级报送的各种材料。 (4)向县委、政府领导提交的各种材料。 (5)向部长提交的工作汇报、方案等。 (6)部里召集的各种会议材料。 (7)简报。 (8)重要活动中的材料。 2.公文差错类别 (1)错字、别字、漏字、关键部位的标点符号、严重排版错误、装订错误。 (2)重要句式、用语、用词、材料结构错误。 (3)没有按时发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发送范围错误或失误。 3. 公文差错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1)经审核后提交领导签批的文稿,凡出现1个错字、别字、漏字、重要标点符号及1处严重排版、装订错误的,对撰稿人、审稿人、核稿人各罚款10元。 (2)重要句式、用词、用语错误,每出现一处对相关责任人各罚款20元。 (3)对没有按时发送文件,造成严重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相关责任人每人罚款50元。 (4)没有按照发送范围送达,受到相关方面追查的,对责任人各处罚50元。 (5)对已发出的公文,出现本制度所列差错,造成重大工作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各处罚100至300元。 (6)连续两次出现重大公文差错的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书面检讨。(7)连续三次出现重大公文差错的责任人,建议组织部门调离。 4. 公文差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1)主要领导审稿时发现的差错,由分管部长追查责任人,一并查处。(2)分管部长核稿时发现的差错,由股室负责人追查责任人,一并查

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渎职,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办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执法人员及公证员及其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公证事项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出现错证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七)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八)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九)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进行有偿服务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背景知识 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不犯错误,政府官员、执法人员也是人,当然也会犯错误。按照这个逻辑,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应是法治国家的常态。对行政执法违法的问责体现出诚信行政、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态度。但问责不是目的,通过问责加强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才是真正目的。通过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行政执法分广义与狭义两种。这里我们讨论的行政执法是侧重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抓手,推动了我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厘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梳理,明晰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岗位、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废止了一批存在职责交叉问题、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初步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 行政违法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行政法的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执法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办法》还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具体而言,行政执法违法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失职、程序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意见》的规定,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追偿损失以及刑事责任、党纪责任。

违诺责任追究办法

全市地税系统“三个服务”违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个服务”(即:地税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税干部为纳税人服务、地税机关为基层服务,以下简称“三个服务”)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地税人员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不断提升“三个服务”水平,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江西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违诺行为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理、经济惩戒和行政处分。对地税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 党员干部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违诺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违诺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诺责任追究形式 第四条对地税部门违诺责任的追究形式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地税工作人员违诺责任的追究形式为:行政处理(批评教

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行政处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违诺单位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应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对地税部门的违诺责任追究 第五条地税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 (一)未每月向地方党委政府报送地税收入统计报表和专题分析报告的;未按要求及时调查研究国家出台的重大税收政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并形成书面报告,为地方党委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的; (二)未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宣传地税工作和地税政策的; (三)未及时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未按规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工作的; (四)未建立首问责任制、推行假日预约服务制、延时服务制度、纳税提醒服务制度的,未印制和发放纳税服务联系卡的; (五)纳税人在涉税方面确有特殊困难并提出上门服务要求,地税干部无正当理由未上门服务的,或有正当理由但未及时向纳税人解释原因的;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1 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 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下文是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

活动,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六)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第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巡查管辖地段违法建设建成的(含披棚、活动板房、砖混房屋等类型) (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四)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的; (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

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

政法委责任追究制度

政法委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工作的深入、全面发展,保证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及高效的实施服务和管理,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政法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1、在工作中不按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及办事标准办事,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2、工作精神不振,工作疲沓,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规现象放任不管,造成制度、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3、接待群众出现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语言粗俗等不文明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4、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看股市行情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的; 5、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请销假或无故不上班的,工作时间出现迟到、早退及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睡觉等现象的; 6、不爱岗敬业,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随意串岗等擅离职守的。值班时间擅离岗位,贻误工作的; 7、工作日因喝酒贻误工作,甚至出现酗酒滋事的; 8、工作时间出入洗浴、歌厅等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 9、生活作风不严谨,有损政法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力及认错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免职及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辞退等处理措施。 1、出现上述责任追究行为且情节轻微的,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

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给予诫勉谈话,同时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 2、出现上述责任追究行为且情节较重,非故意、但态度较诚恳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 3、出现上述责任追究行为且情节较重,纯属故意、且态度恶劣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按程序或相关规定免职直至辞退。 4、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监督途径 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投诉意见箱,畅通责任追究监督途径。凡投诉对象举报、投诉机关人员中有上述追究责任行为之一的,实行有举报、投诉必查制度。对应投诉情况进行登记和询问,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 制度大全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制度大全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六、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七、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环保制度环卫局制度环卫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及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损害其他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责任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 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过错追究范围 四、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高效负责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耽误和影响污水厂运行、建设等工作的; 2、对会议研究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的; 3、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4、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作风懒散,工作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下属及来访人员,损害单位形象的; 6、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定及岗位操作规程的; 2、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单位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4、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5、维护单位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造成单位名誉、财产损失的; 6、接待来访群众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非法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8、对破坏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妨害单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六、单位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按照规章程序办事的; 2、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3、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4、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7、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按时、如实填报单位各项统计资料、报表和考勤统计的; 9、上班时间擅自离岗,造成工作贻误,或在上班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制度大全

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大全 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贵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筑府发〔2003〕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等。 行政审批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进行审批,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区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办事公开制和投诉举报制等各项内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公务员,依据授权或者经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对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四)非法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 (七)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八)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不监管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不按审批规定办事,违规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一)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十二)违规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三)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予中介机构,借机收费的;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人社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办事质量,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各级各类公务员、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社系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其他原因造成行政过错的,应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中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等原因造成的行政过错,按党纪、政纪直至国家法律进行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和执法人员。 第二章行政过错的鉴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人社系统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除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有大的变化外,有下

列情况的,应确定为行政过错。 官僚主义、推诿扯皮、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越权办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击报复、吃拿卡要等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干部形象,侵犯了群众利益,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应列为行政过错。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形式 第八条根据形成案件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将行政过错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 (一)情节严重,造成已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为严重行政过错; (二)情节不算严重,可能造成行政过错,影响正常工作和人社部门形象,具有一般性后果的为一般行政过错; (三)有可能形成行政过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发生后果,影响范围不大的为轻微行政过错。 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 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程序,经局党组研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三)行政检查; (四)取消晋升职务和增资; (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文校核的几点思考(定稿)

对公文校核的几点思考 □张诗 公文校核通常是指公文撰拟定稿后在送交领导审签之前或印发之前,由专门责任人对其进行全面、系统审查和核对、校正的过程。它是公文处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把好公文校核关,责任重大,事关公文质量与效用,这是秘书工作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在实践工作中,认为把好公文校核关是公文写作与处理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重点需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充分认识公文校核工作的重要性 (一)公文的重要性 所谓公文,通常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活动或处理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文件。在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臵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公文具有行政机关赋予的特定效能和影响力,在任何时候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公文,就相当于没有办事的依据一样,党政机关的运转就会瘫痪,至少是难以正常运行,这足可见公文的重要性。 (二)公文校核工作的广泛性 我们经常开会,大量会议用于传达、学习、讨论、贯彻执行的文件,基本都是公文。因此,这些公文质量如何,直接影响至领导决策、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公文校核工作不仅仅是秘书人员的工作,而且是包括机关领导在内的、有关领导参加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及业务人员参与的共同的工作。同时,正确的校核公文,是全体机关干部的基本功,这足可见校核公文工作的广泛性。 (三)公文校核工作的重要性 公文校核是形成公文最后的一道把关环节,它除了文字上校核外,还要考虑在思想内容上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党委的决策意图,体现社情民意等,如果我们文秘人员的校核工作没有做好,会有什么后果?一是加大领导审批的难度和工作量;二是由于领导太忙,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仔细推敲,有可能以“有问题的公文”或“不成熟的公文”签发加以贯彻执行,这样的公文不仅权威性不大、执行力不强,而且会对我们的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公文校核是确保公文质量的关键环节,与公文起草工作同样重要。 二、要严格做到公文校核工作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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