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

附件8: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内部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保障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是指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商标标志和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商标标志使用权的生产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是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内部检查员制度,并赋予内部检查员与其职责相对应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内部检查员的培训指导、注册和管理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培训和资质审核工作。

第六条企业内部检查员职责

(一)宣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二)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内部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原料采购、投入品使用、产品检验、包装印刷、广告宣传等工作;

(三)配合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相关数据及信息的汇总、统计、编制,及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沟通工作;

(五)承担本企业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以及产品增报和续展工作。

(六)开展对企业内部员工有关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企业内部检查员资格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知识;

(二)具有在本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与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业规范;熟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管理的相关规定;熟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四)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爱岗敬业。

第八条企业内部检查员申请注册管理

(一)内部检查员须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二)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协会统一注册并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

(三)内部检查员不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其《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在15日内将证书交回协会。

第九条企业须保持内部检查员的稳定性、连续性,确实需要作出人事调整的,应及时按本办法的第八条规定推荐接替人选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内部检查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协会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1: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检测机构经中心考核合格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从事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当

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选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定与委托程序 第六条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 (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的需要; (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管理经验。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测机构,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推荐,可向中心提出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 第八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检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615832636.html,)。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知识竞赛试题(doc 7页)

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知识竞赛试题(doc 7页)

参赛人信息 姓名: 内部检查员证书编号:电话: 所属企业: 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知识竞赛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农业部对绿色食品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绿色食品引领农业品牌化,以品牌化带动农业标准化,以标准化来提升,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动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A.农产品安全水平 B.农业现代化水平

C.农业产业化水平 D.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水平 2.建立企业内部检查员制度是从上保证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和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 A.认证 B.标准 C.源头 D.市场 3.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C.集体商标 D.证明商标 4.在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获得 许可。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按《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书面同意,逾期未缴纳标志使用费将取消标志使用权。 A.3个月 B. 6个月 C. 9个月 D.12个月 6.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当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或商标发生变化时,应办理手续。 A.证书变更 B.重新申报 C.申请备案 D.公告声明 7.对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和产品,各地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每年都组织年检,在年检后企业须到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办理绿色食品证书核准手续,方为有效。 A.加盖“年检合格章” B.重新换发 C.领取副证 D.出具证明

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

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 工作绩效年度考核与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和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以下简称监管员)工作绩效考核,充分调动监管员的积极性,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的并在监管岗位履职的监管员。 第三条监管员工作绩效考核遵循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四条中心将在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于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监管员进行奖励和表彰,每两年一次。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绩效考评内容: (一)指导绿色食品用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贯彻执行绿色食品管理制度和生产标准,督促企业履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情况; (二)对企业进行年检实地检查及完成情况;

(三)协助配合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开展产品抽检工作情况; (四)开展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规用标和假冒绿色食品,维护绿色食品市场秩序工作情况; (五)查找、收集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协助做好绿色食品行业与区域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情况; (六)指导、支持下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监管员和企业内检员开展工作情况; (七)参加中心和省级工作管理机构培训活动; (八)开展绿色食品监督检查工作调查研究工作情况。 第三章考核组织 第六条省级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监管员的考核工作,中心质量监督处具体负责核准工作。 第七条省级工作管理机构须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中心。 第八条中心于三月底完成核准工作,期间将对各省的考核结果和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当事人监管员资格并对相关省级工作机构通报批评。 第四章考核项目指标及分值 第九条依据绩效考核内容,按照以下项目指标和相

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

附件3: 绿色食品续展认证 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 现场检查概况 (此表可以复制)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注册证书编号姓名注册专业注册级别 检查员 续展认证产 品名称、产量 首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企业参加座谈人员 (附签名单) 总结会召开时间、地点、企业参加人员名单 (附签名单)

检查结论和整改意见□合格 □整改,附企业整改报告及整改后检查报告□不合格,附不合格原因。 检查员声明 我保证已按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续展认证现场检查,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符合客观事实。 检查员签字: 申请企业确认 我们确认检查员已按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员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符合客观事实。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绿色食品续展产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 (此表可以复制)产地规模是否扩大□无变化×,变化√(另附说明)产地环境区域是否发生变化□无变化×,变化√(另附说明)

灌溉水水质□无变化×,变化√(另附说明)加工用水水质□无变化×,变化√(另附说明)养殖用水水质□无变化×,变化√(另附说明)土壤质量□无变化×,变化√(另附说明) 地方病□无×有√□地方性甲状腺肿□克汀病□氟中毒□砷中毒□砣中毒□大骨节病 上风向5km范围是否有新增工矿企业废气污染源□有√,无×渔业养殖区周围1km内是否有新增工矿企业和城 镇 □有√,无×畜禽圈养区周围1km内是否有新增工矿企业和城 镇 □有√,无×产地周围5km内、主导风向20km内有无工矿企业 废气污染源,3km范围内是否有新增燃煤锅炉排放 源 □有√,无×产地3km范围内是否有新增垃圾填埋场、电厂灰场□有√,无×是否受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污染影响□是√,否×是否新增施 用下列农药和化肥□是√,否×□有机汞□有机砷污泥□垃圾多元肥料 □大量引进的外源有机肥稀土肥料 是否新增使用污水灌溉或进行过客土□是√,否× 调查结论免测□ 补测□ 补测项目:

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知识竞赛题

参赛人信息 姓名: 内部检查员证书编号:电话: 所属企业: 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知识竞赛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农业部对绿色食品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绿色食品引领农业品牌化,以品牌化带动农业标准化,以标准化来提升,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动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A.农产品安全水平 B.农业现代化水平 C.农业产业化水平 D.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水平 2.建立企业内部检查员制度是从上保证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和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 A.认证 B.标准 C.源头 D.市场 3.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C.集体商标 D.证明商标 4.在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获得 许可。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按《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书面同意,逾期未缴纳标志使用费将取消标志使用权。 A.3个月 B. 6个月 C. 9个月 D.12个月 6.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当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或商标发生变化时,应办理手续。 A.证书变更 B.重新申报 C.申请备案 D.公告声明 7.对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和产品,各地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每年都组织年检,在年检后企业须到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办理绿色食品证书核准手续,方为有效。 A.加盖“年检合格章” B.重新换发 C.领取副证 D.出具证明 8.绿色食品产品包装从开始只能使用企业信息码,而 不再使用绿色食品产品编号。 A.2003年1月1日 B.2007年7月1日 C.2009年8月1日 D.2012年8月1日 9.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由承担。 A.各级质量监督部门的质检机构 B.有检验资质的食品质检机构 C.农业部下属的农产品质检机构 D.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具有政府授权资质的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xx-?--?xxxxx?xxxx ↑??????????↑???????????????↑ ?

绿色食品的基本概念

绿色食品的基本概念 (一)绿色食品定义 绿色食品:系指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1、AA级绿色食品: 系指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传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2、A级绿色食品: 系指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传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二)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 绿色食品的标志是指“绿色食品”,“Green Food”,绿色食品标志图形及这三者相互组合等四种形式,注册在以食品为主的共九大类食品上,并扩展到肥料等绿色食品相关类产品上。 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一种产品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企业依法使用。 (三)绿色食品衡量标准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2、农作物种植、家畜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产品标准。 4、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包装贮运标准。 (四)绿色食品的三个显著特点 1、强调产品出自良好生态环境。 2、对产品实行“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 3、对产品依法实行统一的标志与管理。 (五)绿色食品基地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特定标准认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生产设施条件及技术保证措施的食品生产企业或生产区域为绿色食品基地。 (六)绿色食品工程 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将农学,生态学,环境学,营养学,卫生学等多学科的原理运用到食品生产,加工,贮运,销售以及相关的教育,科研等环节,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的优质产品的产供销及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科技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 (七)绿色食品中的农药使用规则 绿色食品生产应从作物病虫草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多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滋生和有利于多种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

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7-14 14:52 发布单位:认证审核处作者: 农绿认[2014]12号 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绿办(中心): 为加强绿色食品检查员的管理,提高检查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中心重新修订了《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4年7月11日 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检查员的管理,提高检查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的从事绿色食品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中心对检查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检查员的注册专业分为种植、养殖和加工。 第四条绿色食品检查员分为两个级别: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检查员是指符合本办法相应要求,能够对申请材料实施审查或对申请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 高级检查员是指符合本办法相应要求,并具有丰富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经验,能够对申请绿色食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或对申请材料实施审查的人员。 第五条检查员的来源包括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和学者。检查员不得来源于生产企业。 第二章注册要求

第六条申请注册的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素质 1.热爱绿色食品事业,对所从事的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 2.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掌握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 3.具有良好观察能力和业务能力,并能根据客观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 4.具有良好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客观全面地表述概念和意见; 5.具有履行检查员职责所需的保持充分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能力,具有有效开展审查和检查工作所需的个人组织能力和人际交流能力; 6.身体健康,具有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二)教育和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至少1年相关专业技术或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历;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至少2年相关专业技术或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历。 申请人所学专业为非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申请人至少4年相关专业技术或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申请人至少5年相关专业技术或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历。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视为符合教育和工作经历。 (三)专业背景 注册种植业检查员应具有农学、园艺、植保、农业环保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注册养殖业检查员应具有畜牧、兽医、动物营养或水产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注册加工业检查员应具有食品加工、发酵及相关专业的专业。 (四)培训经历 申请人应完成中心指定的检查员相关课程的培训,并通过中心或中心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的各门专业课程的考试,取得《绿色食品培训合格证书》。 (五)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历 依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历对检查员进行分级: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 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依法对全国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Hg[pl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得审查、核准工作。 第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得受理、初审、现场检查工作。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相关工作机构可受省级工作机构委托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检测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标志许可得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与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得生产基地; (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得环境条件与生产技术; (四)具有完善得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得生产技术人员与质量控制人员;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与不良诚信记录; (七)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第六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得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得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七条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

附件8: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内部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保障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是指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商标标志和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商标标志使用权的生产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是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内部检查员制度,并赋予内部检查员与其职责相对应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内部检查员的培训指导、注册和管理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培训和资质审核工作。 第六条企业内部检查员职责 (一)宣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二)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内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原料采购、投入品使用、产品检验、包装印刷、广告宣传等工作;

(三)配合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相关数据及信息的汇总、统计、编制,及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沟通工作; (五)承担本企业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以及产品增报和续展工作。 (六)开展对企业内部员工有关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企业内部检查员资格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知识; (二)具有在本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与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业规范;熟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管理的相关规定;熟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四)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爱岗敬业。 第八条企业内部检查员申请注册管理 (一)内部检查员须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二)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协会统一注册并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 (三)内部检查员不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其《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在15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 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绿色食品认证机构现场检查表

绿色食品认证机构现场检查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证机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记录表 (绿色食品认证总部) 1

受检机构: 检查时间:年月日 2

注意事项 1、本检查表请用蓝黑色或黑色笔,以正楷体书写。也可用计算机打印(若使用计算机打印,请不要改变原设定的字号); 2、本检查表中“括号”内容,是为监督检查人员检查重点所作的提示。 3、本检查表中的“事实描述”,要求尽可能详细记录事实情况,以便于判别,切忌简单、模糊;鉴于情况复杂,有些栏目没有设立“事实描述”,可根据需要加注。 4、抽查确认核对的认证档案,应当在“事实描述”中登记档案号码、或者文件标题,以便追溯。 3

认证机构法人代表: 认证业务负责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传真: 地址: 机构情况 1.1机构是否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 是□(附批准证书复印件);否□ 批准的业务范围: 4

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有无超批准业务范围开展认证并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随机抽取2—6份认证证书进行确认)是□否□事实描述: 1.2机构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是□否□ 经营(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附营业执照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事实描述: 1.3机构是否与行政机关存在关系: 是□否□ 如果是,行政机构名称: (附机构设立文件或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简要描述关系。) 事实描述: 1.4机构有无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是□否□ 如果有,附机构名单——机构名称、地址、所属单位、负责人、电话、传真,业务分工情况,资质证明-仅指机构的合法性。事实描述: 5

1.5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是否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是□否□ (如果是,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事实描述: 1.6机构是否通过认可: 是□(附认可证书复印件);否□ 如果是,认可机构名称:CNAS □其他□ 认可的业务范围: 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有无超认可业务范围开展认证并使用认可标志的情况:(随机抽取2—6份认证证书进行确认) 是□否□ 事实描述: 1.7认证业务对外分包或分包其他机构认证业务情况,与其他机构(国外机构)签订合作、互认协议情况(附相关协议复印件)。 事实描述: 1.8机构人力资源: 机构人员:名;专职人员:名;兼职人员:名 认证检查员情况:(附认证检查员名单,重点核对:姓名、现在工作单位、学历、专业、从业时间、培训情况、专/兼职、是否经过注册等)其中:专职认证检查员:名;兼职认证检查员:名 认证检查员是否获得CCAA注册: 是□(附CCAA注册文件复印件);否□ 6

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知识竞赛题含答案

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知识竞赛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农业部对绿色食品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绿色食品引领农业品牌化,以品牌化带动农业标准化,以标准化来提 升 B ,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动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A.农产品安全水平 B.农业现代化水平 C.农业产业化水平 D.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水平 2.建立企业内部检查员制度是从 C 上保证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和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 A.认证 B.标准 C.源头 D.市场 3.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 量 D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C.集体商标 D.证明商标 4.在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获得 C 许可。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按《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书面同意,逾期 B 未缴纳标志使用费将取消标志使用权。 A.3个月 B. 6个月 C. 9个月 D.12个月 6.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当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或商标发生变化时,应办理 A 手续。 A.证书变更 B.重新申报 C.申请备案 D.公告声明 7.对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和产品,各地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每年都组织年检,在年检后企业须到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办理绿色食品证书核准手续,方为有效。 A.加盖“年检合格章” B.重新换发 C.领取副证 D.出具证明 88.绿色食品产品包装从 C 开始只能使用企业信息码,而不再使用绿色食品产品编号。 A.2003年1月1日 B.2007年7月1日 C.2009年8月1日 D.2012年8月1日 9.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由 D 承担。 A.各级质量监督部门的质检机构 B.有检验资质的食品质检机构 C.农业部下属的农产品质检机构 D.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具有政府授权资质的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

绿色食品认证及其申报要求

新疆第三期绿色(有机) 食品生产管理培训班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与申报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新疆分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

大纲: 一、绿色食品概念及标志 1、绿色食品概念 2、绿色食品分类 3、绿色食品标志(标志、编号) 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准 1、绿色食品申报条件(申请者、生产、申报范围) 2、绿色食品申报程序(申请、审核、现场检查、上报、发证) 3、绿色食品标准 三、绿色食品申报材料的准备 1、绿色食品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书及调查表 3、生产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4、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原料收购合同、基地图、农户名单) 5、其他材料 6、外购原料

一、绿色食品概念及绿色食品标志 1. 绿色食品概念 1、什么是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绿色食品并非指“绿颜色”的食品,而是对无污染食品的一种形象表述。由于与环境、健康和安全相关的事物通常冠之以“绿色”,为了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对环境保护的有利性和产品自身的无污染与安全性,因此命名为绿色食品。 2、绿色食品分类 绿色食品按照是否有化学合成物质的投入以及相关标准的不同,分为A级绿色食品和AA级绿色食品。 A 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的,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验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AA 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的,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验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 级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A级绿色食品等同于国际上的有机食品。 2. 绿色食品标志及其含义

绿色食品标识相关知识

关于实行绿色食品新编号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责任编辑发布日期:2009年7月1日来源:标志处作者: 各地绿办(中心)、各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 为方便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经我中心研究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新的编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编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实行“一品一号”原则。现行产品编号只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证书上体现,不要求企业将产品编号印在该产品包装上。 (二)为每一获证企业建立一个可在续展后继续使用的企业信息码。要求将企业信息码印在产品包装上原产品编号的位置,并与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组合图形)同时使用。没有按期续展的企业,在下一次申报时将不再沿用原企业信息码,而使用新的企业信息码。 (三)企业信息码的编码形式为GFXXXXXXXXXXXX。GF 是绿色食品英文“GREEN FOOD”头一个字母的缩写组合,后面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一到六位为地区代码(按行政区划

编制到县级),七到八位为企业获证年份,九到十二位为当年获证企业序号。 (四)完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证书。一是在证书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企业信息码;二是采用证书复印防伪技术,增加水印底纹,防止证书复印件涂改造假。 (五)建立监管信息查询系统。在我中心建立企业查询数据库,向社会公开,可通过访问我中心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6615832636.html,)获得企业认证产品信息。 二、新旧编号制度的过渡 (一)为便于企业消化库存包装,2009年8月1日前已获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印有原产品编号的包材,待再次印制包材或续展后启用新编号方式。企业信息码可从我中心网站“查询专栏”中获取或电话查询。电话:(010)62191419、62191420。 (二)2009年8月1日后完成续展的产品,原产品包装没有用完的,经向我中心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同意后,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过渡期截止到2012年7月31日。此后,所有获证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企业信息码。 三、有关工作

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

附件2: 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 : 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初次申请□续展申请□)审查合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计划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现通知如下: 1.检查目的 检查申请产品(或原料)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包装、贮藏运输及质量管理体系等与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及规定的符合性。 2.检查依据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NY/T 1054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 □NY/T 393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NY/T 394 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 □NY/T 471 绿色食品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472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NY/T 473 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 □NY/T 1892 绿色食品畜禽饲养防疫准则 □NY/T 755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NY/T 1891 绿色食品海洋捕捞水产品生产管理规范 □NY/T 392 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贮藏运输准则 □绿色食品有关规定 3.检查内容 □产地环境质量,包括环境质量状况及周边污染源情况等 □种植、养殖、加工过程及包装、贮藏运输等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 □种植产品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包括购买记录、使用记录等 □食用菌基质组成及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包括购买记录、使用记录等 □畜禽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疫苗、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包括购买记录、使用记录等 □水产品养殖过程的投入品使用情况,包括渔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渔药、藻类肥料等购买记录、使用记录等 □蜂产品饲料、兽药、消毒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包括购买记录、使用记录等 □加工产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包括购买记录、使用记录等 □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

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 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 (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 (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如何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一、如何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企业如需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按以下程序提出申报: 1、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2、各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如考察合格,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 3、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将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企业和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合格者,由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终审。 6、终审合格的申请企业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7、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合格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8、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监测机构对其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二、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所需上报的材料 申报申色食品标志应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3、《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4、《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及《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 5、省委托管理机构考察报告及《企业情况调查表》 6、产品的执行标准 7、产品及产品原料种植(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9、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10、加工产品的现用包装式样及产品标签 11、原料购销合同(原件、附购销发票复印件) 12、其它 三、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随着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申请人的范围有所扩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做如下规定: 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

附件 8: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内部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保障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是指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商标标志和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商标标志使用权的生产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是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内部检查员制度,并赋予内部检查员与其职责相对应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内部检查员的培训指导、注册和管理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培训和资质审核工作。 第六条企业内部检查员职责 (一宣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二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内部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原料采购、投入品使用、产品检验、包装印刷、广告宣传等工作; (三配合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相关数据及信息的汇总、统计、编制,及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沟通工作;

(五承担本企业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以及产品增报和续展工作。 (六开展对企业内部员工有关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知识的培训。第七条企业内部检查员资格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知识; (二具有在本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与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业规范;熟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管理的相关规定; 熟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四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爱岗敬业。 第八条企业内部检查员申请注册管理 (一内部检查员须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二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协会统一注册并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 ; (三内部检查员不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其《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在 15日内将证书交回协会。 第九条企业须保持内部检查员的稳定性、连续性,确实需要作出人事调整的,应及时按本办法的第八条规定推荐接替人选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内部检查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协会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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