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现代意义(孟勤国)

《物权法》的现代意义(孟勤国)
《物权法》的现代意义(孟勤国)

《物权法》的现代意义

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8-8-1

《物权法》已经颁布, 我国的这部《物权法》是当代最先进的物权法, 也是中国民主立法的典范。一是体现在专家立法上, 在立法过程中曾出现过三个专家建议稿, 这三个稿子对我国物权立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是体现在人民参与立法上, 2005 年在第三次审议后曾向全国人民公开征求意见, 在中国20多年的立法史上也只有婚姻法向全国人民征求过意见; 三是体现在不同观点的正面交锋上, 全国人大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前后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 从争论中听取意见。

为什么说我国的物权法是当代最先进的物权法呢? 它的现代意义在哪里呢? 从世界范围看, 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虽然有物权法, 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法, 而只是近代物权法或农业社会的物权法, 我们不应该复制它。世界上有物权法的国家不多,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 它们只有财产法。物权法最早从德国开始。德国人思维比较精密, 而中国人的最高境界是难得糊涂, 水至清则无鱼。德国人发现: 同样是财产, 比如说甲有5000 元, 但在甲自己口袋里的财产和借给别人的财产, 就是两种不一样的财产, 因为甲自己口袋里的财产是靠得住的, 可是借给别人的5000 元能否收回就难说了。人家想不想还给你、愿不愿意还给你? 借出的钱很可能是收不回来的。很多企业借银行的钱, 就从来没有想过要还。别人借你的钱没还, 你到他家一看, 晚上的那顿饭还没着落, 你还要帮他解决晚饭。所以, 如果有人向我借5000 元, 我会送他2000 元! 如果我借5000 元给别人, 我还要想着人家欠我5000 元, 如果我送了2000 元, 第一, 我做了一件善事, 第二, 我节约了3000 元。口袋里的5000 元是抓在手里, 是支配性质的, 这就叫物权。而借给你的5000 元要请你还我, 这叫债权。德国人把财产权分为物权和债权。物权就是掌握财产、支配财产、抓着财产的权利, 财产到手了, 就是物权。债权是还没有到手的财产权, 债权是取得财产的权利。所以, 我说物权不可能优先于债权, 两者之间根本不会打架。一个是抓着财产的权利, 一个是取得财产的权利, 两者的过程不一样。德国人把财产法分为物权和债权, 日本人把它抄过来, 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就是1929 年至1931 年蒋介石搞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 是70 多年前抄日本而来。德国民法典的物权编离我们现在有一百多年了, 一百多年前的人类社会, 虽然工业革命已经发展到一定的水平, 但是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仍然是农业社会的。所谓现代社会中的“现代”是指现代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代的生活和生产方式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的。因为支撑我们现代生活和生产方式的三大技术即航天航空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都是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我们的物权法不应当再抄袭德国的物权法。我认为, 德国的物权法也许是一辆精致的马车, 很好看、很漂亮, 但它毕竟是马车, 现代中国需要汽车。

我们的物权法与德国的物权法即近代的物权法相比较, 怎样体现出“现代”来呢?

第一, 物权法调整对象上的现代化。梁慧星教授在他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说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梁教授的这个表述应该是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的一个经典表述。我提出, 物权法不能仅调整财产归属关系, 还必须调整财产

的利用关系。我的专家建议稿的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制定本法。我国物权法的第一条规定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把物的效用体现出来了。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物的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样。我们的物权法就多了利用两个字, 不只是解决归属问题, 还解决利用问题。而且在财产归属、财产利用之间用了一个“和”字, 表明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一样重要, 而不是一个“及”字, 如果是“及”字, 那地位就不一样了。为什么多了财产利用就“现代”了呢? 因为农业社会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自己的财产自己用。农业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 财产的利用主要是财产人自己的事情, 明确了财产的归属关系也就是明确了财产的利用关系。可是现代社会不一样, 经常是我的财产我不用, 我交给你用。用财产的人没有所有权, 有财产所有权的人不用财产。这就是财产利用和财产归属分离, 而且是普遍分离。在分离的情况下, 财产归属就解决不了财产利用问题, 因为没有所有权的那个使用人在利用财产的时候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不是所有权能解释得了的。为什么普遍发生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分离? 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 这是一个根本原因。专业分工的细化提高了生产效率, 但又必然带来第二个问题, 就是专业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导致个人自己利用财产不如由别人利用。个人自己经营没有什么效率, 但是让人家经营效益很高, 因为人家是专业理财。比如说基金投资, 买基金就是请人理财, 自己炒股, 把握不准,越炒越亏, 把钱交给基金公司, 请它专业炒股。因为专家理财技术含量高, 所以, 人们愿意把钱交给基金公司去炒股去赚钱。那么, 基金公司为什么要帮你理财啊? 就是因为它要收每年 1.5%的管理费。有这样的利益驱动, 基金公司当然愿意为你炒股。但是, 他的地位应当跟你是一样的, 是平等互利的关系。由于专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强, 所以导致财产利用和财产归属的普遍分离。这就需要从财产归属中把财产利用关系独立出来, 作为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我们的物权法做到了这一点。这样, 专业理财以后都可以纳入我们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了。物权法的社会作用就越来越广泛。

第二, 物权客体的现代化。梁慧星教授的专家建议稿规定物是有体物。什么叫有体物? 看得见, 摸得着的桌、椅、板、凳、茶杯、话筒等就是有体物。王利明教授的专家建议稿也是这样规定的。两位教授这样规定是有依据的。因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也是这样规定的。我在我的专家建议稿中规定: 物是可以支配的财产利益, 物权法草案前几稿也说物是有体物, 我认为不妥。最后, 全国人大将“有体物”三个字去掉了。现在的物权法没有对物下定义。物权法规定: 本法所称的物, 包括动产, 不动产。

动产、不动产是物的一个分类, 不是定义。立法将“有体物”三个字去掉了, 去掉了意味着什么? 最起码有点否定意义吧, 表明了立法的态度。这样, 物就是一种开放性的概念, 以后凡是物权法想管的财产都可以放进来。将“有体物”三个字去掉为什么这么重要? 在农业社会, 财富的形态是实物, 就是有体物, 财富的存在主要通过有体物表现。以前的地主, 挣钱后做三件事: 买地、建房、娶小老婆, 还剩下钱干什么? 换成金条银条, 将它们埋在地下或藏在夹层里留给后人。在现代社会, 财富有两种表现形态, 第一种是实物形态, 土地、房屋等。另一种是货币价值形态, 比如, 上海一个车牌值 4 万多, 车牌并不是有体物, 我们不能认为那个牌牌本身值4 万多, 如果牌牌值4 万多, 就没有人去印假钞了, 全去做牌牌了。这个牌牌体现了对资源的占用, 是一种对公共资源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是一种稀缺资源, 通过货币价值来表现。这类财产物权法管不管? 如果将物定义为有体物, 物权法就不能管。

再比如说游戏里面的虚拟财产, 游戏装备都是可以用金钱交易的, 这算不算财产? 再举个例子, 电话卡里的钱, 不是有体物, 我对它有没有所有权? 当卡过期的时候, 并不同时丧失了对卡里钱的所有权。许多人认为无线委是个清水衙门, 我原先也是这样认为的, 后来我才知道一个无线电频道使用权可以卖一千多万。那么, 使用无线电频道的权利是不是一种财产? 这类财产就并非有体物。还有存款, 我国的民法学家说, 你把钱存在银行里面, 你没有所有权, 你有的是债权。要是这样, 打死我也不存钱。将钱存入银行后, 存款人对存款享有的仍然是所有权。储蓄合同是保管合同和使用合同的结合。这些说明在现代社会, 物, 已经不能理解为有体物了。现在的财富形式是越来越多, 财产的形态更多的表现为货币价值。物权法去掉“有体物”三个字, 是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第三, 用益物权的现代化。财产利用怎么体现? 体现在用益物权上。可是, 用益物权是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那里来的, 他们的用益物权是有缺陷的。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和众多民法学者说: 用益物权只限于不动产, 土地、房屋这些不动产上可以设定用益物权, 动产上不能。他们认为现代社会已经从财产归属为中心转向财产利用为中心, 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我的主张是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两个中心, 这也是我的物权二元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但他们的主张没有体现在他们的行动上, 他们将用益物权限于不动产。如果将用益物权限于不动产, 那财产的利用还有多大的价值呢? 所以, 我提出要将用益物权扩大到动产。比如, 飞机、轮船、汽车这些动产完全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当时, 我的意见没被采纳。

2005 年的公开征求意见稿里仍然规定用益物权限于不动产。我写了一篇题为《有思想无行动》的文章对征求意见稿的用益物权进行了批评并在《法学评论》上发表, 同时寄给了全国人大的领导。第四稿开始加了“动产”两个字, 最后, 用益物权可以设定在不动产上也可以设定在动产上。不要小看这两个字, 有这两个字意味着财产利用的范围扩大了, 物权法对财产利用的影响力扩大了, 物权法在财产利用的领域里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出处:《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年第4 期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论中庸之道——中国传统文化专题论文

中庸之道:中国传统文化的骨髓 中庸之道是中国文化的骨髓,作为一种方法论,它已经深深渗透到了与中国文化有关的每一个元素和成分之中,成为构成普遍的文化心理和社会心理的核心要素之一。每个置身于中国文化视野中的社会成员,无论你愿不愿意,承不承认,你都无法摆脱那与生俱来的中庸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因此,正确地认识中庸之道,并加以合理的应运,既是一种智慧,也是一种无可回避的文化责任。 中庸思想起源很早。《尚书》中就已经记载了很多关于古代圣王执中、行中的例子。如《盘庚篇》的“各设中于乃心”、《吕刑》“罔非在中”、《诏诰》、《洛诰》的“时中”、《酒诰》的“作稽中德”等。在《尚书·大禹谟》中,有被宋儒称为“十六字心传”的那一著名的箴言:“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尚书·洪范》记载,周武王向殷代的遗臣箕子请教国事,箕子提出九条大法,其中就有中道的思想:“无偏无颇,无偏无党,王道荡荡。”由此,我们可以把《尚书》中强调“执中”的政治智慧,看作是中庸之道的思想源头。“中庸”一词,语出《论语·雍也》。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意思是,中庸乃至高的道德修养境界,长久以来,很少有人能做得到了。孔子这样推许的“中庸”,其含义到底是什么?其境界到底又有多高呢?朱熹解释说:“子程子曰: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中庸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而平常之理,乃天命所当然,精微之

极致也。”这样,中庸一词的含义就是,中是一种凡事都追求不偏不倚,无过不及的最为恰当的状态;庸,则是说这样做是不可更易的常理。概括而言,中庸的含义就是,中是一种常理。另一种解释来自汉代的郑玄。他注解说:“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庸,用也。”意思是,中庸,就是中道之运用。这两种解释,在“中”的含义为中道上没有差别,只是在“庸”的含义上有一点分歧,而这一点分歧实际并不是本质性的。如果一定要从文字学的角度分析,参照许慎《说文解字》的说法,“中,内也;上下通也”、“庸,用也,”则“中庸”的本义就是中道的运用,郑玄的解释更符合中庸的本意。 不管怎样,中道本身便是极高极难的标准。这一点,也可以通过孔子的其他言论来参证:“无适(di)也,无莫也,义与之比。”(《论语·里仁》)、“过犹不及”(《论语·先进》),意思就是凡事都要尽可能追求最为恰当合理的处置,不能过,也不能不及。打个比方,比如勇敢,过了就是鲁莽,不及就是懦弱,只有恰如其分的勇敢,才符合勇敢概念本身。事实上,中庸本来是一种道德修养境界,但是孔子把它普泛化了,在这种普泛化的过程中,中庸也自然而然地转换为一种方法论了。一件事我们可以尽可能追求最优解,但是每件事都要追求最优解,实在是太难了。 这样一个最优解,怎样才能做到呢?孔子的教导是:“子曰:吾

中庸之道适合当代社会的发展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中庸之道适合当代社会的发展”。首先,我们来理解,什么是中庸之道。它是度的正确把握和关系的良好协调,是在平衡中寻求发展。其次,对当代社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即能说中庸之道是适合其发展的。 接下来我们就从社会、个体和价值观三个层面对我方观点进行阐述。 首先就社会层面而言,拿人与自然来讲吧,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资源不可取,一点不借助自然资源又无法发展,如何拿捏呢,经过实践与思考,我们在“无节制”与“一点不”中取了一个适当的点,即“可持续”的概念,戒其“过”,勉其“不及”,这就是度的正确把握。事实证明,中庸之道具备着鲜明的时代意义,不论是我国正在执行的“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观”,还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一国两制构想的实现、和谐社会的提出等等,在现实社会中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无不体现着中庸之道的精神。 其次,讨论中庸之道是否适合当代社会的发展还要看它对这个群体中的个体产生怎样的影响。中庸之道,所谓道,是理念也是方法。中不偏,庸不易,讲究的是一个持之以恒,是对既定目标的不懈追求。中庸还指中正平和,是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的淡定,胜不骄,败不馁,对人对事不急不躁、不温不火,亲而有度、顺而有持,不因太过兴奋而忘乎所以,也不因太过悲伤而痛不欲生。不急功近利,也不妄自菲薄,这样才能保持内心的清明,理性的看待问题,踏实的解决问题。坚持不懈的恒心,平和的心态利于我们个人目标的实现,有助于提高我们的个人高度,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讲价值观。现在世界正在走向多元化,承认不同而谋求“和”,这是世界多元文化实现和平相处必走的一条路。“求同存异、和而不同”,这在促进世界各民族和平相处、共同发展方面具有启迪意义。中庸是一种思想,其本源是天人合一,即达到一种至诚至善的境界,它鼓励人们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有助于社会总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中庸之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千年传承,是历史精华的积淀,作为具有着科学指导意义的思想及方法论,我们没有理由不让这颗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璀璨明珠更好的散发它的光芒。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中庸之道适合当代社会的发展”! 当然,方向和原则是不可妥协的。当目标方向清楚了,如果此路不通,我们妥协一下,绕个弯,总比原地踏步要好,干嘛要一头撞到南墙上?“妥协”其实是非常务实、通权达变的丛林智慧,毕竟人要生存,靠的是理性,而非意气。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现在大多数人不了解什么是中庸之道,外来文化的冲击让我们丢掉了一些东西,但是那不意味着那就是不好的,相反,正是因为它是好的,我们才要将它拾起来, 《中庸》认为“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即多样性事物之间可以和谐相处、互补共进、宽容包纳。“和而不同”的原则最能体现中和之道的精神,它是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黄金规则,具有最普遍的意义。(兼容并包)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以下是四个物权法典型案例详细分析, 欢迎读者们参考学习: 案件一 xx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xx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xx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分析重点: 1、遗失物的保管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遗失物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2、关于抬金不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 《民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

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参见] 《宪法》第6—8、11、15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1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49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立法主旨 本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的规定。 ●立法背景 国家通过出让的方式,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一定期间内利用土地的权利。建设用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就面临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城『节房地产管理法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末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物权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规定。 ●条文解读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50年。物权法草案曾经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一些部门和群众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人提出,一幢公寓多户居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是由住户个人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续期,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需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确实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应当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使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规定住宅建设用地需要申请续期,要求成千上万的住户办理续期手续,不仅难以操作,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也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物权法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受到了普遍的赞成。同时,有人提出,住户买房时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续期后不应再交费。有的认为,续期的应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费。考虑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绝大多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如何科学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届时应当承担的义务,目前还缺少足够的科学依据,几十年后,国家富裕了,是否还要收土地使用金,应当慎重研究,物权法以不作规定为宜。而且物权法不作规定,也不影响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的规定。因此,本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未

邓球柏:论易道与中庸之道

邓球柏:论易道与中庸之道 邓球柏:论易道与中庸之道作者:邓球柏转贴自:《大易集述》巴蜀书社1998年10月第一版 什么是易道?什么是中庸之道?易道与中庸之道有什么联 系和区别?本文试图回答上述问题,作为抛砖,以期引玉。一‍‍什么是易道 ‍‍‍‍什么是易道?用帛书《要》的话来说,易道就是通过审察认识那把握吉凶之门的损益之道以达到顺天地之心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是人们为了便于观察得失、辨别吉凶,运用损益之道,将天道、地道、人道、时道、君道对象化、符号化、神秘化、系统化、整体化、关系化、理想化的产物。因而易道囊括了天道阴阳、地道柔刚、人道上下、时道八卦(寒暑)、君道官府。 ‍‍‍‍根据《系辞传》,简单地说,易道包括天下之道,由天道、地道、人道组成。具体地说,通行本《系辞传》有“道”字29个。如:“乾道”、“坤道”、“三极之道 ”、“天地之道”、“道济天下 ”、“昼夜之道”、“阴阳之道 ”、“君子之道”、“道义”、

“显道”、“变化之道”、“圣人之道”、“天下之道”、“天之道”、“形上之道”、“日月之道 ”、“小人之道”、“为道”、“道”、“天道”、“地道 ”、“人道”、“其道”、 “易之道”。我们可以将这些“道 ”、简单地归纳为四类:a.天道;b.地道;c.人道;d.易道。天道与地道合而言之曰:“天地之道”。天道、地道、人道合而言之曰“三极之道”。天道包括日月之道、阴阳之道、变化之道。地道包括昼夜之道、变化之道。人道包括圣人之道、君子之道、小人之道。易道包括乾道、坤道、三极之道、形上之道、阴阳之道、变化之道、天下之道。 ‍‍‍‍我认为《系辞传》的易道观是天道、地道、人道合一于易道的观点。 ‍‍‍‍为了论证《系辞传》的易道是天道、地道、人道合一于易道的观点,我们先对“道”字进行解释,然后再按照《系辞传》“道 ”字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新的解释。 ‍‍‍‍“道”之古义 有二:行走之路;人之主张。《说文解字》云:“道,

提倡中庸之道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什么是中庸之道。《现代汉语词典》中说,中庸是儒家提倡的一种主张待人接物采取调和折中的态度。在书面语中指德才平凡。而《现代汉语大词典》中,中庸是指待人处事不偏不倚,也可指不思进取,保守。这种处世之道真的应该被提倡吗?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只有符合客观现状,满足、匹配当下社会需求的观念才值得提倡。这便是我们今天讨论提倡中庸之道弊大于利的标准。我方并不是想否认中庸之道有其积极的意义,而是想说,我们的提倡应当是当下的提倡、对现状、对现实的提倡,而非对过去某个时点的提倡。 我方认为,提倡中庸之道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第一,提出中庸之道的背景与当今社会大环境不同。中庸之道是封建制度下的历史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甚至会变成社会发展的绊脚石。今时不同往日,我们不能盲目的照搬封建时期统治阶级利用的中庸之道。中庸之道是要求人安分守己,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中庸,不要锋芒毕露,这样不适合资改时代的发展,新时代需要的竞争力、创新能力,而中庸之道会埋没人的创造力、使人丧失掉竞争力,中庸之道只适合在等级森严的中国古代社会。 第二,提出中庸之道的目的不适用于当今时代。从历史根源来看。中庸之道是封建统治者维持统治的重要工具。是统治阶级安民、愚民的工具。而当今我们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提倡中庸之道很容易被他人利用,中庸提倡的调和折中,在中国官场上往往演化成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市侩哲学、官场哲学;现代法治要求明辨是非曲直,而中庸之道一贯各打五十大板的传统做法往往影响到司法的公 正。这些与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显然是不符合的。 第三,中庸之道与我们当下的时代精神是明显违背的。时代精神的核心是改革创新,而非恪守不变,我们所身处的时代,是一个充满竞争与挑战的时代,是一个讲求创新与效率的时代。这要求身处时代之中的我们敢于面对挑 战,敢于竞争,敢于大胆开拓进取。而中庸告诉我们,在竞争和挑战面前 要明哲保身,在创新和改革面前要不露锋芒安分守己,在决策面前要折中调和不置可否。这对个人的发展是不利的,与整个时代的大趋势也是相违背的。 中庸之道正象鲁迅所批判的那样:“惰性有两种表现状态:一是听天由命,二是中庸”。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相信:中庸之道不应该被提倡!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问题一、物权法概述 1.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始于1993年,出炉了官方稿(梁、王)和地方稿,并全国征求意见。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代表大会对物权法草案历经7次审议之后做最后的表决,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吴邦国委员长一声“通过”,标志着物权法尘埃落定。 2.物权法调整什么? 1)物(第2条):动产、不动产?有体物? 三性:可直接支配、特定、有价值 种类: 有体财产: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耕地、建设用地)、房屋、交通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生活资料。 权利性财产:票据、债券、存款单、提单、仓单、基金股份、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应收帐款。 无体财产权: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人力可控制的电气 虚拟财产:数字资源(数字号牌)、无线电频道、网络产品、特许权利(排污许可)。 未来财产:生命物化和物化的生命,对物权法的挑战。 结论:最终会越来越广。 2)物权: 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权、对世权 3)物权法:归属与利用 地主的生活VS现代人生活(社会分工、用益至上) 不使用他人财产,地球将停止转动!(基民) 利用: 自用——所有权(世上最圆满的权利); 他用:利用物之功能——用益物权;利用物之价值——担保物权。 3.物权法的框架和专业术语 1)框架 五编+附则——总则、所有权(3种?)、用益物权(4种)、担保物权(3种)、占有、附则;物权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2)专业术语 物、物权、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上请求权、物权变动、交付、所有权、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浮动担保、占有 4.物权法的评价 1)现代:私法文明、平等保护、现代生产方式、先进经验 2)国情:体制特点、公有财产保护、物权分类、农村物权、城市住宅和小区物权 3)粗糙:未来配套较多、衔接不明(物权保护和民法通则134条)、逻辑不严(农村承包经营权确认)、浮动担保仅限动产、动产抵押的种类。 4)非物权法全部:不是废除,而是离不开: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2004年最后修订的土地管理法、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的担保法。 问题一: 我把上课用的手提电脑/话筒当场卖给你,你可否获得合法的所有权?

《物权法》的法理学解读(一)

《物权法》的法理学解读(一) 关键词:物权法/立法价值/存在问题 内容提要:从价值层面看,《物权法》充分体现了党的新时期方针、路线和新修正《宪法》精神,以人为本,关爱民生,其颁行具有里程碑意义《;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效发展的基本指导规则之一;物权法颁布,还使得我国财产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得以建立。从技术层面看,《物权法》又有诸多规则上的困惑,由于未确立一个统一的、逻辑严谨的物权变动模式,极易导致交易行为及裁判行为的困惑《;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未能表达“业主权”的内在机理,其不当之处显而易见;此外《,物权法》对社会生活条件下主体的诸多法权要求及成熟的理论遵从不够,特别是对民族性特质的法权关系缺乏尊重。一、价值层面上《:物权法》颁行意义深远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他地享受其利益的民事权利。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物权法》的颁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一)《物权法》充分体现了党在新时期的方针、路线和新修正《宪法》精神,以人为本,关爱民生,尊重私权,就此而言,《物权法》颁行具有里程碑意义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及经济体制转轨的影响,在民事立法及社会生活中,重国家利益,轻私人利益,有诸多表现。传统经济和政治体制形成的“国家至上”、“国家中心”、“国家意志决定一切”等“国家本位主义”观念,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行动。立法上对公权的保护在结构和逻

辑上多比较严谨,而对私权的保护则较为粗略。如在国家的宪法、刑法制度中,将国家的政权组织方式、国家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国家经济秩序的保护等内容放在显要位置,而将私权主体的权利规范,规定于较次要的章节;即便在民法制度架构中,也多将国家利益及公权力的保护、维持规则置于显要之处。国家本位主义对当今民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国家财产在规则中和市场交易中的特权。这种特权具体表现有:如无主财产的国家原始取得规则;遗产的先税规则、破产财产的先税规则;合同法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认定规范;交往观念上的“合同工具”意识(合同成了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实行的治理方式),1]等等。国家本位主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一是土地的君主所有或社会少数人所有这种体制。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源为少数人所控制,使得君主及地主阶级由拥有经济的控制权发展到拥有政治、文化、社会交往的管领权,进而造就了以君主为中心的国家利益的核心地位。二是偏重于战争的政权体制。在历史上,凡是偏重于战争、称霸的政权体制,多造就出“国家本位主义”观念。三是自然经济、村落社会的身份体制。村落社会的本性是身份关联,势必形成“家本位”思想。由无数个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要架构起金字塔式的“大家”,大一统的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便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维护宗法家族地位与价值的责任。四是“以国为家”的法儒文化的精神影响。法家“重农抑商”和儒家“重农轻商”虽然实现价值取向的方式不同,但殊途同归。由他们的观念与思想的互补与相融,构造起“国家本位主义”为主干的封建专制体制的思想基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释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释义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

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第二,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

物权法司法解释(2016)

《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这些你必须知道 2016年02月25日 08:37 来源:“长安剑”公众号 原标题:《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关乎你的房和车,这些必须知道! 还有好多亲第一时间转发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的答记者问,可是很多人转完也没发现,最高法开新闻发布会,可不是专为了“小区开放”啊!它披露的事比“小区开放”涉及的人更广! 那这发布会讲的啥?别查了,长安君告诉你: 就是讲3月1日就要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的新司法解释啊!新的司法解释都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房、车、买卖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长安君引用了权威的解读,让你最快时间跟上形势: 二手车转让,没登记,也是受让方“腰杆更直”!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告到法院的纠纷也五花八门。 比如,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张三还欠王五的钱没还。王五能不能说,用这辆车来抵偿张三的债务呢?这时候,王五和李四,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句话概括就是: 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车的所有权还没改登记,法律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 无论咋登记的,离婚判决房产归谁,就归谁!

当下,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房产更是大头。如果法院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房到底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说:“新《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想改房产证名字,该先打哪种官司? 比如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共有房屋,但因各种原因申请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双方生隙,李四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这时候,李四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撰文分析,物权法实施后,不少法官和法院认为,李四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才能确认其共有权。“ 但这种看法、做法,未能全面理解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造成当事人诉累,形成行政诉讼不能认定登记错误、民事判决不能确定权属,并因此而循环无解的尴尬局面。” 新《司法解释》第一、二条就是对上述实践问题的回应,具体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内部关系上,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 也就是说,李四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李四提出他出资买房、以及双方关于共有约定的证据,法院应据此认定李四为共有权人。 只要预告登记了,开发商想“一房两卖”是无效的!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现代社会不应当提倡中庸之道_一辩稿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好,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的开场,我方的观点是现代社会不应当提倡中庸之道。 中庸之道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儒家为人处世治天下的一个原则,它的作用是为人们的活动提供一个导向,而不是具体的方法。古代的君王治理国家讲究内儒外法,就是说治理国家的具体方法上采用法家的思想,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中庸之道作为一个原则的导向作用就体现在,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时候注意一个“度”,就是说在好安定民心巩固统治和维护上层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所以中庸之道是一种原则,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起着导向作用,而不是具体的解决方法。 中庸之道作为一种原则,它提倡的是过犹不及、执中致和,而这种调和折中是有标准的,它的标准就是天人合一。何谓天人合一?在古人看来,“天”是世间万物生长发展的规律,是道德观念和原则的本源,古人对“天”保持着衷心敬畏,并认为人和“天”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天”与人是能相感应的,因此一切人事均应符合自然规律,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这个信仰缺失的年代,还有多少人对“天'”对“大自然”存在着敬畏之心?中庸之道调和折中的标准和法度在这个社会已经不存在了,所以中庸之道在现代社会实践过程中往往被人滥用误用,从而影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从个人角度看,中庸倡导过犹不及,容易让人们安于现状、甘于平庸,磨损人的锐气,消耗人的斗志;中庸倡导平稳安定,容易埋没人的创造力,折损人的创新精神;中庸倡导安分守己,不要锋芒毕露,会让人缺乏大胆说出自己独特鲜明看法的勇气,丧失竞争能力,这些与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显然是不符合的。 从社会的角度看,中庸之道提倡调和折中,往往被人滥用为不分是非曲直的一味折中,一味寻求稳定,从而导致执法的不严格、行政的不作为等一系列现象的产生,不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庸之道倡导人待人接物不偏不倚,在中国官场上往往被滥用成四面奉承、八面玲珑,不求无功但求无过,明哲保身的市侩哲学、官场哲学,这些与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显然是不符合的。 中庸之道是儒家行事做人的一套原则,而不是具体的方法,并且这个原则发挥正确的标准在现代社会早已沦丧,没有标准的中庸之道在现代社会往往被滥用误用,给社会的进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这部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所得税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共8章60条。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

物权法在线作业

1.第1 题 赵文和周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郑 流,在租赁期间,周成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现赵 文和郑流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 A.在同等条件下由赵文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郑流优先购买 C. 根据赵文与郑流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 确定由谁购买 D. 在同等条件下由周成决定出卖给谁 您的答案: A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2. 第2 题 农民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侵入自己的宅基地而诉请 法院保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何种权利?() A.相邻权 B.住宅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您的答案: C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3. 第3 题 下列各项中,哪个不是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的条件?() A. 当事人约定 B. 债务已到清偿期 C. 债务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D. 当事人一方合法占有对方的相关财产 您的答案: A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4. 第4 题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所有。 A. 集体 B.发现人 C.单位 D. 国家 您的答案: D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5. 第5 题 下列属于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方式的是()。 A.添附 B.先占 C.赠与 D.没收 您的答案: C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6. 第6 题 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 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 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您的答案: D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7. 第13 题

中庸对当下社会的现实意义

中庸对当下社会的现实意义 摘要:作为儒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庸之道在历史长河中对中国文化的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经历了无数先贤们的研究探讨后,我们更应该吸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革故鼎新,使其在当下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效能。 关键词: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中和诚天理和平包容和谐 作为儒家文化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庸之道已经随着儒学的发展深深深入到了中国每一个元素当中,成为构成社会与文化心理的核心要素之一。每个置身于中国文化环境的成员,都无法摆脱中庸之道的影响,它会影响你的文化心理、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甚至你的人生抉择。因此,无论是对于社会成员,还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正确认识并合理运用中庸之道,既是一种智慧,也是一种无法避免的抉择。了解并充分利用中庸之道,对当下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要想真正了解一部传世之作,我们必须从它的起源开始说起。中庸的思想起源很早,人们认为中庸之道最早起源于《尚书》,在《尚书·大禹谟》中,有这样一句箴言:“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在《尚书·洪范》的记载中,箕子提出的:“无偏无颇,无偏无党,王道荡荡。”也同样是“中”的反应,我们通常将此作为中庸思想的源头。具体到“中庸”一词,它最早出现于《论语·雍也》。子曰:“中庸之位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作为能够让圣人都推崇备至到如此地步的儒家典籍,它同样受到了历朝历代儒学家的追捧和研究,也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中庸之道得以在研究中不断发展壮大,从而对中国的社会与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众多的朝代中,宋代文学工作者的研究对中庸的发展的影响尤为突出。宋代是儒学发展的“第二期”,《中庸》与《大学》、《论语》、《孟子》并列,合成为四书,理学大家朱熹为之作注,成《四书章句集注》,在宋以后,四书更是被用作开科取士、选拔政府官吏的教科书。在宋代众多的文学工作者中,不仅出现了司马光、苏轼等一大批研究者,甚至更是出现了将儒家文化推向更高层次的的程朱等人,伴随他们出现的改进版的儒家文化—程朱理学。 在对中庸的研究上,司马光对中庸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北宋最早表彰和诠释中庸的文学工作者之一,司马光曾经著有《中庸广义》,虽然已经散佚,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南宋卫缇所作的《礼记集说》中的残简断章见其大概。其实,司马光对中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和”的研究上,他认为所谓的“中和”,指的是对《中庸》中“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结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一句的解释引发的相关问题的思考。 在司马光看来,人心是最微妙的,也是最难揣摩把握的,君子之学之所以贵就在于在“治心”,所以在对中和的诠释过程中,司马光对于心显得尤为重视。在《中和论》中,司马光曾经对作为中庸思想起源的“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

浅谈国人的中庸之道

浅谈中庸之道 中庸的原意是不偏不倚,但后来人却偏解了中庸,以致现代人将中庸误用为以下方面: 不讲原则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查则无徒”,千百年来这个理念成为国人为人处事的圭臬。秉持这种理念做人做成了“烂好人”,做事结果可想而知。你会发现现实中不讲原则,模糊搅和的人不在少数,为什么?就是这种中庸颓废理念的产物。 社会管理中徇私枉法、贪污腐败很严重,有的没有法律规定,即使有法律规定的也不遵守。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工作是要遵守流程和制度的,要么没有流程,就是有了流程和制度也不遵守。管理人员就是制定流程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的,但“烂好人”的现象太严重,最终以组织利益的损失作为人情送掉了……。执行力是令企业高管很头痛的事情,为了达到执行,又是战略规划,又是绩效考核,最终收效甚微,为什么?中庸、不讲原则的理念根深蒂固。“诚信、忠诚”是我们很多人挂在嘴边的词汇,试想一个连法律法规和流程制度都不遵守的人,何谈“诚信、忠诚”https://www.360docs.net/doc/664208550.html,? 上面的太极图是道教文化的标志,距今已有三千多年。我们现代人对这个图的解释是“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阴阳相互转化”,可能很多人知道这个图给了西方人发明计算机的灵感,这个图在西方人的眼里就是两个要素,“0”和“1”,这就是二进制,计算机的基础。早在西汉时期中国人就发现了煤,但人们当时认为地球和人一样是有生命的,禁止挖煤,也就是现代的“环保主义”。中国人不挖,外国人就不挖吗?英国人先挖出了煤,所以随之出现蒸汽

机等工业技术,推动了工业文明的发展。我们先发现了煤没有挖,输掉了工业经济的竞争;太极图三千年之前就存在了,西方人受到启发发明了计算机,我们又在信息经济时代落伍了,请问各位我们还有什么可供输的?可惜不可惜? 我们很多人赞赏“中庸”,批评“偏执”,中庸和偏执是相互对立的,究竟哪个对,我们还是用结果说话。我们说西方人是偏执的,较真的,但现在西方国家的经济实力远远大于东方国家的经济实力,现代科学理论大多是西方人发现和发明的,为什么?中庸的理念导致我们不较真,不讲原则,不坚持真理,所以我们就发现不了真理。英特尔的格鲁夫说过“唯有偏执狂才能生存”,所以英特尔成为了竞争力很强的世界知名公司,为什么像这样强大的公司我们中国没有?这就足以说明中庸的理念是错误的。 颓废的做事心态 “随遇而安”、“识时务者为俊杰”又是我们中国人信奉的理念,这也是中庸的表现。现代的国人积极进取的少,等靠的多,这种现象除与长期的农耕思想有关外,最主要的就是中庸理念的产物。人生活在自然界中,就要认识自然的规律,就要改变不合理的要素,不要误解成“人定胜天”。要改变事物就要进取,就要主动,随和事物的本来面目是改变不了的,包括改变人,“随遇而安”、“识时务者为俊杰”就是随和事物,就是妥协。细想一下,我们的任何工作就是改变事物的,生产产品就是改变材料的原来状态满足人们的需要,管理就是改变人和物的原来状态,达到我们设想的目标。改变事物的原来状态就要面临很多困难,这就是工作的意义所在,也是我们之所以存在的理由。受中庸理念的影响很多人达不到这个境界,往往把工作看成是遭罪,是维持生计的手段,所以遇到困难时更多采取逃避和掩盖的颓废做法,困难解决不了,目标就不可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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