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处罚条例 (1)

消防处罚条例 (1)
消防处罚条例 (1)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

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影响灭火的;

(四)对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产品标贴产品合格证的;

(五)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未经消防检测机构检验的;

(六)需要使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消防器材、设备,事先未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而购进的。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建筑、临时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建筑施工的;

(三)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即发放施工执照的;

(四)不按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的;

(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内外装修或内外修不符合防火规定的;

(六)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即行使用的;

(七)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堆场的用途,违反消防规定的。

第九条有下列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罚款: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建设单位按工程总概算的%至1%罚款,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5%至10%罚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从施工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再罚款五角至一元,直至火险隐患消除。

(二)工程设计单位交付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对设计单位按工程总概算设计收费的10%至50%罚款;对该项工程重新设计的经费,由设计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按照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至1%罚款;对该项工程需要整改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消防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罚款二角至五角。

第十条有下列阻碍公安消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拒绝、阻碍或刁难公安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执行消防管理、调查起火原因、追查火灾事故责任的;

(二)隐瞒火灾事故真象或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许可擅自改变火灾事故现场的;

(三)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现场总指挥员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煤气等部门的力量或企业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力量的;

(四)阻碍火场指挥员决定拆除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构筑物或者毗连火场需要拆除的建筑物的。

第十一条对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的单位,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处罚后仍不改进的,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改进。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单位,生产、销售、维修的消防器材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回修并赔偿用户的经济损失;在火场上影响灭火效力,每台件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改进,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无照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罚款额为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

第十四条对于屡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五条对违反消防管理的物品和用具,应当没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

对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工具的,由有关单位指令损坏人赔偿。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三章裁决、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民警中队裁决,也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

第十七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从轻处罚或者免以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传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使用《传唤证》;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者,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第二十二条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交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第二十三条裁决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赔偿费交裁决机关代转。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罚,应作出《违反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并立即执行。被处罚者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复核裁决。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准报销。

对单位的罚款,企业单位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罚款和没收的物品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的《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一、凡在商场内.楼梯间.仓库等地吸烟的员工(包括自带营业人员等)罚款200元.被处两次以上者下岗. 二、在库房吸烟未造成损失罚款(500-1000)元,两次以上者下岗. 造成损失,除全额赔偿外并追求起刑事责任。 三、在场内装修施工吸烟者,未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四、施工单位未办理动火证,擅自使用明火作业的,未造成损失的罚2000元. 五、闭店后未按规定关闭照明灯及各种用电设备(其中包括食品加工间的电热锅、电饭锅、电饼锅以及专卖销售的电器等)未造成损失的,对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六、未经许可,使用非营业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电吹风、电烫斗、电炉子、电热杯、电水壶、电暖气、电饭锅等)除没收电器外罚款500元。 七、对用电不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损失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1. 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灯具、插座、私拉乱接线路者。 2. 插座没有固定安装,乱摆乱放者; 3. 线路未做防火护套,走地线路未使用地槽保护者。 4. 易发热电器部位直接安装在易燃材料上者; 5. 接线头未绝缘,且未安装金属线盒封闭者; 八、未经许可堵占消防通道者,未造成损失的罚款500元。 九、防火卷帘下存放物品、遮挡消防设备设施(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 灭火器、警铃、防火卷控制盒),未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挪动消防设备、设施,罚款200元。若造成设施损坏,除全额赔偿外,并追求起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挪动分布在卖场(酒店)的灭火器,罚款200元。 十二、内装施工单位,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如违反装修防火规范,立即停工,进行整改,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将其清除出场。闭店后如有部门装修或修理,必须提前与防损部沟通,并上报施工人数、时间,否则禁止进场。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奖励办法: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 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 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7)对以上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个人应给予表扬 和奖励。

2、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定细则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8708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 定细则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 定细则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照明用电 工人宿舍照明统一由项目部架线并设置照明灯具,同时配给每个班组长一个插座供工作照明和泡茶使用外,原则上不做其它供电,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须先征得施工长同意后,由电工负责接线,班组不得私自接线。严禁使用电炉及钨丝灯烘烤衣物、电热棒烧水冲凉、电饭锅等违章电热器材,以保证安全用电。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没收用电设施外,可并处警告直至500元以内罚款。 2、治安管理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罚措施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28954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 处罚措施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 处罚措施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针对各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052-20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加强XX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节,结合本仓库的特点制定以下措施: 一、吸烟管理规定 凡在仓库内(非吸烟区)吸烟的所有人员(包括承租人、运输人员、保安人员、装修施工等外来人员)罚款2000元,被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仓库。以上违规行为若造成损失,除全额赔偿外并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施工管理规定 1、仓库使用人是不得改变其使用单元本来的建筑结构,未经批准搭建的设施一律要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拆除,并对承租人和当事人各处

以1000元罚款,拒不拆除的公司将按合同违约办法立即和承租人解除相关合约。 2、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持相关有效的上岗证或工作资格证作业。仓库使用人需要施工作业前,必须填写《CC仓库内施工申请单》,由承租人签名确认,经现场主管签名同意后才能施工,如果工程项目较大或可能导致出现安全隐患的还须反馈公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工程完工后由现场主管检查,确认不违反消防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没有检查或检查不合符要求的及擅自施工的工程一律视为违规项目责令拆除,并对承租人和当事人各处以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除全额赔偿外并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车辆管理规定 1、所有进入仓库的车辆必须按照指示标志行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严禁在场内进行修车,洗车等仓库无关的事宜,如有违反处以500元的罚款。 2、电动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仓库内,确实有需要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

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正式版)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除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以及市政府、市建委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 还必须遵守此项管理办法。如擅自违反规定,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 经理部将进行罚款。 一、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人员入场前, 必须持合法证件(三证)到经理部保卫部门登记注册, 经入场教育, 办理现场“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2、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材料进场, 必须提前书面上报经理部保卫部门(报告要写明材料性质、数量及将要存放地点), 经保卫部现场检查, 确认安全, 方可限量进入现场。 3、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 凡施工用火, 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办理用火证, 同时自备灭火器和专职看火人。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按责任区域划分, 各单位自行管理, 自备足够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并且各自搞好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工作。 5、未经项目保卫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施工区域使用电热器具。 6、施工现场所设消火栓、泵房、消防水管、灭火器具、消防通道、安

安全、治安、消防处罚条例

安全、治安、消防处罚条例 为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建设需要,针对项目管理施工特点,严格执行JGJ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分标准》来确保一般事故频率控制在0.5‰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处罚条例: 一、常规处罚 1、没有经过安全教育上岗者,对作业班组罚款50元/人.次。 2、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对当事人罚款20元/人.次。 3、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4、库房吸烟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5、动用电气焊动火无看火者,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6、酒后上岗作业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7、电焊机防护不全者,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8、电焊作业双线不到位或借路者,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视情况而定) 9、小型电动机具用电不按安全用电要求者,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10、非电工私拉乱接电线、电器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11、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炉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12、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挂胸牌者(随身代)对当事人罚款10元/次。 13、聚众赌博、传看黄色书刊、报纸、录相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14、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15、私自动用消防设施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次。 16、没有经过项目允许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设施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17、对检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能按期整改者,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18、施工现场打架斗欧、聚众闹事者,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对劳务公司罚款2000元/次。 19、非塔吊司机私自攀登塔吊者,罚款200元。 20、故意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牌者,罚款100元。 21、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罚款50元、所属单位罚款100元。 22、施工现场进行偷盗者,罚款500元。 二、关键部位 1、脚手架 (1)搭设的各种脚手架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对作业班组长200元/次。 (2)每10延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立杆缺少底座、垫木,缺少扫地杆,及无排水措施,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3)搭设高度超过7米以上时,架体与建筑物无拉结或拉结不坚固,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4)每10延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范要求的,对作业班组50元/次。 (5)不按规范要求设置剪刀撑或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6)脚手板不满铺、铺设探头板,每处对作业班组罚款50元。 (7)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安全网或网间距绑扎不严密(随施工进度)发现一次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 (8)施工层未设置超过1.5米高防护栏杆的,发现一次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 (9)脚手架搭设前无安全技术交底,罚安全员一次50元,搭设完毕未办理合格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罚施工负责人200元/次。安全技术交底带班长不签字履行手续,一次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除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以及市政府、市建委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此项管理办法。如擅自违反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经理部将进行罚款。 一、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人员入场前,必须持合法证件(三证)到经理部保卫部门登记注册,经入场教育,办理现场“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2、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材料进场,必须提前书面上报经理部保卫部门(报告要写明材料性质、数量及将要存放地点),经保卫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方可限量进入现场。 3、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办理用火证,同时自备灭火器和专职看火人。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按责任区域划分,各单位自行管理,自备足够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且各自搞好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工作。

5、未经项目保卫部门批准,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施工区域使用电热器具。 6、施工现场所设消火栓、泵房、消防水管、灭火器具、消防通道、安全通道、防火间距以及消防标志等设施,禁止埋压、圈占、挪用、阻塞、破坏。 7、工程内、现场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随意支搭简易房屋,确因施工需要,要报请项目工程部、安全部、保卫部,经批准按要求搭设。 8、现场内临时库房或可燃材料堆放场所要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并悬挂明显标志,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9、工程内禁止做仓库使用,禁止存放大量可燃材料。 10、工程内不准住人,确因施工需要,必须经项目经理部及保卫部门同意,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司相关部门批准,按要求进住。 11、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室、临时库房、工具房、木工棚等各类用电场所的电线,必须由正式电工敷设、安装,不得私自随意乱拉接电线。

消防新处罚标准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消监字…2011?95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的通知 防火部各处、室,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部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结合北京市实际,总队研究制定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以及配套制度《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和裁量基准》、《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总队《关于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消监字[2010]2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和裁量基准 2.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1-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准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导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公正-2-

2019最新范文-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 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 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 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 13、拒绝、刁难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7、其它轻微行为。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编号:SM-ZD-12022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除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以及市政府、市建委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此项管理办法。如擅自违反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经理部将进行罚款。 一、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人员入场前,必须持合法证件(三证)到经理部保卫部门登记注册,经入场教育,办理现场“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2、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材料进场,必须提前书面上报经理部保卫部门(报告要写明材料性质、数量及将要存放地点),经保卫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方可限量进入现场。 3、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办理用火证,同时自备灭火器和专职看火人。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按责任区域划分,各单位自行管理,自备足够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且各自搞好灭火器材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规章制度:________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为了加强xx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节,结合本仓库的特点制定以下措施: 一、吸烟管理规定 凡在仓库内(非吸烟区)吸烟的所有人员(包括承租人、运输人员、保安人员、装修施工等外来人员)罚款xx元,被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仓库。以上违规行为若造成损失,除全额赔偿外并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施工管理规定 1、仓库使用人是不得改变其使用单元本来的建筑结构,未经批准搭建的设施一律要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拆除,并对承租人和当事人各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拆除的公司将按合同违约办法立即和承租人解除相关合约。 2、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持相关有效的上岗证或工作资格证作业。仓库使用人需要施工作业前,必须填写《CC仓库内施工申请单》,由承租人签名确认,经现场主管签名同意后才能施工,如果工程项目较大或可能导致出现安全隐患的还须反馈公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工程完工后由现场主管检查,确认不违反消防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没有检查或检查不合符要求的及擅自施工的工程一律视为违规项目责令拆除,并对承租人和当事人各处以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除全额赔偿外并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车辆管理规定 第 2 页共 6 页

1、所有进入仓库的车辆必须按照指示标志行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严禁在场内进行修车,洗车等仓库无关的事宜,如有违反处以500元的罚款。 2、电动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仓库内,确实有需要进入,须经当班保安同意,并应小心缓慢进出电梯和各通道,避免发生碰撞而损坏现场设施,如有损坏现场设施须照价赔偿;车辆不能长时间停放在仓库内,装货后应立即驶出仓库,擅自将电动车停放在仓库内的罚款xx元;如有在仓库内对电动车或电池进行充电的罚款xx元并责令承租方与其使用人立即解除相关合约,禁止当事人进入仓库。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全额赔偿外并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用电管理规定 1、仓库电路只提供照明用电,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电吹风、电烫斗、电炉子、电热杯、电水壶、电暖气、电饭锅等)除没收电器设备外并罚款1000元。 2、离开仓库后未按规定关闭照明者罚款200元。 3、不能在仓库内对任何用电器进行充电(如手机充电等),违者处500-1000元的罚款。 4、对有下列用电不规范情形之一,且未造成损失的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 (1).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灯具、插座、私拉乱接线路者。 (2).插座没有固定安装,乱摆乱放者; (3).线路未做防火护套,走地线路未使用地槽保护者。 (4).易发热电器部位直接安装在易燃材料上者; (5).接线头未绝缘,且未安装金属线盒封闭者; 第 3 页共 6 页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7 页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除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以及市政府、市建委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此项管理办法。如擅自违反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经理部将进行罚款。 一、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人员入场前,必须持合法证件(三证)到经理部保卫部门登记注册,经入场教育,办理现场“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2、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材料进场,必须提前书面上报经理部保卫部门(报告要写明材料性质、数量及将要存放地点),经保卫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方可限量进入现场。 3、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办理用火证,同时自备灭火器和专职看火人。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按责任区域划分,各单位自行管理,自备足够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且各自搞好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工作。 5、未经项目保卫部门批准,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施工区域使用电热器具。 6、施工现场所设消火栓、泵房、消防水管、灭火器具、消防通道、安全通道、防火间距以及消防标志等设施,禁止埋压、圈占、挪用、阻塞、破坏。 7、工程内、现场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随意支搭简易房屋,确因施工需要,要报请项目工程部、安全部、保卫部,经批准按要求搭设。 8、现场内临时库房或可燃材料堆放场所要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并悬挂明显标志,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第 2 页共 7 页

9、工程内禁止做仓库使用,禁止存放大量可燃材料。 10、工程内不准住人,确因施工需要,必须经项目经理部及保卫部门同意,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司相关部门批准,按要求进住。 11、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室、临时库房、工具房、木工棚等各类用电场所的电线,必须由正式电工敷设、安装,不得私自随意乱拉接电线。 12、冬施保温材料的购进,要符合99年建委颁发的(404)号文件精神,达到防火、环保的要求。 13、各分包单位要确定一名专、兼职防火员,负责自己队伍的日常防火管理工作。 14、遇有国家政治活动期间,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部统一指挥、统一管理。 15、不按照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或恶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触犯法律的,经理部将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打击违章蛮干犯罪活动。 二、现场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1、文件依据 本规定依照《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制定。 2、处罚标准分类 2.1造成火灾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章或可能造成火灾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2.2对构成隐患或违章,对直接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 第 3 页共 7 页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其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消防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违法行为 处罚前置条件 处罚种类、幅度 40 一(一)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0 一(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 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0 一(三) :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 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1 : 擅自举办大型集会、 焰火晚会、 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责令当场改正 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2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3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43 二(一)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 患不及时消除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3 二(二) :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3 二(三) :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3 三: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 (二)罚款 ;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消防处罚规定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 50 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 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 (2)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 2 人;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 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 (4)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 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 ( 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 (6) 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 ; (7) 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 (8) 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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