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的民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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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的民法原理

独特的民法原理

知识产权本身,在当代,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虽然知识产权的大部分来源于古代或近代的特权,它们与一般民事权利似乎并不同源。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这在十多年前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已有定论。《德国民法典》中,虽然未直接提及知识产权,但它被学者推论为“权利物权”。《意大利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属于“服务”项下的特例。20世纪90年代后的《俄罗斯民法典》中,知识产权虽然也未立专章,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被列在“非物质利益客体”之类。传统民法的大多数……

实体特殊性

知识产权与一般(传统)民事权利的共同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与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程序的共同点,是进入知识产权领域首先应当了解的。不过,由于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与一般民事权利、尤其与同样属于绝对权(对世权)的物权相比,出现较迟,新问题较多,主要精力应放在研究知识产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不同,即研究它的特殊性。研究其特殊性的目的,是把它们抽象与上升到民法的一般性,即上升为民法原理的一部分。如果走相反的路子,不加判断与取舍地用传统上的一切已被前人抽象出的民法原理,一成不变地硬往知识产权上套,则恐怕并不可取,这样虽然省时、省力,但可能出现较大的谬误。

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这种有价权利的“无形”,许多人总说这不是它的特点,因为物权中,物之“所有权”本身也是无形的。这些人至少忘记了:当提供或买卖有形物品(商品)时,提供标的与物权客体是一致的,均是商品本身(只提供给买主“所有权”而无商品本身的卖主,无疑是骗子)。而提供或转让知识产权时,提供的标的是权利本身(如复制权、翻译权)而相应客体则另是有形无体的有关信息(如专利领域中的技术方案、版权领域中的作品)。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一般是可以被特定人占有的,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技术方案、商标标识或作品,则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它们可能被无限地复制,因此可能被无限数量的人占有。照着一幢房子盖了又一幢房子,就出现了又一个新的物;照着一部作品复制出又一部,则决不产生新的作品。

经典的史尚宽老先生的《物权法论》中错误地认为“准占有”适用于知识产权,从而可以推论“取得时效”也适用于知识产权。史先生认为诸如股东权之类权利物权适用准占有并不错。特定的股东权及其客体不可无限制地交给无数人,而特定的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之类及相应作品,则可以无限制地交给无

数人。中国当代物权法领域里有的学者则比史先生更大胆地断言:“取得时效”完全适用于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等。由于无体,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不可能被单独占有,因此以占有或准占有为第一要件的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就决不可能适用于知识产权。设想一项专利权的所有人与97家使用者订立了使用许可合同,而第98家未经许可就把该专利当成自己所有的一样使用,专利所有人在“时效”期内未加追究,是否那97家就都应转而向这位未经许可者交许可费?因为他已经通过“取得时效”得到该专利!但如果第99、100、101家也都与第98家同时同样地为其所为而未被追究,那么究竟谁通过“时效”获得了该专利?

又如,有人把物权中“物在权利在”的原则套在知识产权上,坚持认为:只要作品有价值,就应当有版权。他们无视欧盟1996年已在认定时间表(包括广播节目时间表)之类汇编作品不享有版权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指令,也不论美国至今仍难通过类似专门指令而根本不保护这种汇编,更不论中国《著作权法》在20XX年修订之前连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都不予保护、根本谈不上保护无独创性的汇编。

责任认定虽然德、意、俄民法中直接或间接提及知识产权,但绝大多数国家民法典,均不涉及知识产权,而由专门法去规范。在维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上,中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由于基本上未引入传统民法的侵权法与物权法理论,所以未遇到太多的困难。90年代初,被侵权人难以证明侵权人过错的知识产权纠纷、被侵权人难以证明自己实际损失的纠纷逐渐多了起来。一部分人试图完全撇开民法的基本原理,在知识产权领域独树一帜。例如,论述“物权的客体不能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也不能是作品或技术方案”、“复制权中的‘复制’、销售权中的‘销售’才是客体”;“凡有权利限制的权利均不是专有权”、“债权不受权利限制,因此无例外地属于专有权”等。另一部分知识产权界人士,试图引入传统民法原理,探讨“无过错者无民事责任”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的适用问题。他们认为:专利管理机关、工商行政机关在多年的查处侵权商品的活动中,大都是违反民法原理或《民法通则》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旦查到带侵权商标标识的商品,绝不会先去了解商品所有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也不会先去了解商标注册权利人是否已有了实际损失,而是立即要商品所有人先负一定民事责任——至少是“责令封存”。专利管理机关人员还发现:按照“侵权认定四要件”之一的“实际损失”,《专利法》中的专利权人的“制造权”是不可能被侵犯的。因为任何未经许可之人如果仅仅在“制造”阶段,大都尚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从而不能被认定为“侵权”。

有民法学家解释,《民法通则》第106 条所讲的“过错责任”仅仅指“损害赔偿”责任,即债权责任;而停止侵权(如封存侵权商品、制止侵权制造活动)则是依“物上请求权”产生的物权责任,这是不需要以过错为要件的。可惜这种解释仍未能将问题解决。

由于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与一般民事权利、尤其与物权相比,新问题较多。目前应主要研究知识产权特殊性,并将其抽象与上升为民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几乎国内一切“侵权法”专著,均讲“四要件”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而不是说它们仅仅是“损害赔偿”的前提。

第二,如果把侵害活动强制性地制止,又不首先认定它是违法或侵权活动,那么执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令本身则失去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解释这一问题的民法学家的论述中,把对无过错的行为的制止,称为物权责任中的“停止侵害”。那么“侵害”不是“侵权”,既然是“物权责任”或“物上请求权”,它们指向的只能是对“物权”的侵害,如果说这不叫“侵权”、只能叫“侵害”,那无异于玩文字游戏。许多人反对以德国版权法97条与101 条相比较来说明制止侵权无须考虑主观过错,原因是其中无过错而可禁止的,是物权上的“侵害”;需要作损害赔偿的,才是债权上的“侵权”。但这两条无论在德文本还是英文本中,都使用的是同一个“侵权”概念,决无“侵害”概念。

第三,切勿忘记知识产权侵权中,有时一并涉及侵害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例如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在这种情况下,“物上请求权”不足以弥补原有中国侵权法理论的缺,还欠一个“人身请求权”。

实际上,所谓“侵权”,除侵犯他人人身权之外,只剩下侵犯他人物权(如果把知识产权等视为“权利物权”的话)。至于有人提出的所谓“侵害债权”,它仅仅在理论上存在。中国《合同法》1998年9 月的征求意见稿上曾有一条关于“侵害债权”的规定,最终删去,原因之一正是多数立法者认为“侵害债权”理论站不住脚。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如果某一合同权可能被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第四方或任何一方所侵权、而受侵害者又有权针对这些“任何一方”提出诉求,那么这时,这种特殊的合同权就已经转化为“对世权”(亦即“物权”)而不再是“对人权”!

合同权一般只是对人权。规定“不作为”义务的合同中的大部分未必能产生出财产权。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从特殊角度看,合同权可以被当成财产权。例如,你的被他人盗打,你与电信局签订服务合同,向电信局付钱,电信局向你提供电信服务。但是你本应得到的服务被他人拿走,你一分钱没打,电信局给你算了5000元的费,你可能以侵害财产权告他。

第一起因服务引起的、而法官认为可以不主张对人权却主张对世权的诉讼案是1852年在英国的Lumley v. Wagner 一案。原文是a pieceof that boy belongs to me,即“那个人的一部分属于我”。哪一部分呢?他的服务属于我,他提供的服务作为一种财产是我的。现在你把这个东西拿走,与抢走我的财产一样。法官认为,原告实际上是有对世权的。劳森在财产法这一章,举这个案例的标题就叫做“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

事实上,中国法院已经多次遇到知识产权、作品及“物”的不同及的问题。例如,出版社丢失作者手稿应当负何种责任?时至今日,一部分法官及绝大多数学者,均认为出版社仅仅负有物的保管合同中保管者的违约责任。他们只把着眼点放在载有作品的“纸”这种“物”上,而似乎全然忘记了这种物上所载的本来可以无穷尽地被复制的“作品”这种信息。他们把载有这种信息的物与一般物同等对待,因此结论显然对作者不公平,也就不足为怪。德国慕尼黑上诉法院法官HansMarshall则认为:丢失作者手稿的情况,如果作品系尚未出版,出版社除了违约之外,还侵犯了作者的大部分精神权利。作者除请求违约赔偿之外,还有权请求作者精神权利的侵害赔偿。

损害赔偿无论解释者们如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106 条明明写的是无过错不负“民事责任”,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德国民法823条、德国民法1382条等根本不同。

此外,在物权责任中,也有“损害赔偿”。不仅史尚宽老先生早就讲过,中国《物权法》20XX年专家稿第60条也有重述。所以,讲“损害赔偿”仅仅是“债权请求”指向的,至少不完全。

进一步讲,在理论上,为说明损害赔偿一般以过错及实际损失为要件、停止侵权(或称“侵害”)则无需以过错为要件,因而把诉求分为“债权请求”与“物上请求”,未尝不可。但在任何情况下,尤其是在实际生活中,也要坚持这种“非此即彼”的划分。

第一,有时(如上所述)连划分者自己都分不清,况且“物权请求”项下明明又出了一个使用完全相同术语的“损害赔偿”。况且,笼统地断言“物权请求”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也并不正确。一部分“物权请求”中的“损害赔偿”又明明是要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9条所规定的情况,是明明白白地放在物上请求权之中的,又是明明白白地要求以过失为前提的。再如,“返还原物”之诉中包含的返还孳息物的情况,也必然以过失为前提。

第二,停止侵权的物权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债权责任,在有些情况下还是可以互替,它们之间并无截然分明的界线。例如:在下禁止令违反公平原则或公共

利益原则时,在下禁令已无实际意义时,国外法院均曾以增计赔偿额以取代禁令——亦即认可侵权的继续。这种看起来违反常理的事,却并不罕见。在论及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时,现有的不少论述颇值得商榷。例如:在讲民法一般原理时,“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讲物权原理时,“财产法”又包括规范财产归属的物权法与规范财产流转的债权法。这两句话怎么能协调,可能是个难题。说“物”是财产问题不大;说财产的“流转”(即“债”)也是财产,就有些费解了。过程本身怎么变成了财产,至少从语法语序——及逻辑上应找个出路。而且,既然债也是财产,那么规范财产流转的债权法是否也规范债的流转呢?

而且,第一句中所说的“债”,包括“作为”、“不作为”及“给付”,这也是在民法原理中人们常讲的。其中“不作为”怎样被归入了“财产”范畴,也有些费解。实际上,把债权(obligation)不加分析地一概放入“财产”范畴、因而导致逻辑上的难以自拔,古代的民法学家盖尤斯就已有前车之鉴。至少百年前的Austin及10年前的Zimmermann已经一再指出并加以纠正。

第二句中断言“债权法规范财产的流转”,至少首先忽略了合同法中规范的“代理合同”,这是规范的是什么样的“财产流转”?其次,还忽略了侵权法(即“债法”的一部分)中无须经济赔偿的那部分人身侵害。

原则适用在讨论禁令与公平原则及公共利益原则时,又让人想到“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公共利益原则建立起的专利上的强制许可制度,保证了第二专利权人不受第一专利权人制约而可以发展实用技术,又保证了在紧急状态下某些实用技术的广泛应用。这些似乎均与“诚实信用”关系不大。又如公平原则,“公平”与“诚实信用”有时的确有交叉。但在多数情况下,它们还是主宰各不相同的领域。至于讲到“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各自覆盖面,早已被欧陆法系吸收的、英国古老的民商事领域普通法的“禁止反悔”制度及衡平法的“可以反悔”制度(实际与我国一直推崇的“情势变更”制度极相近),是个很好的说明。

就普通法而言,禁止反悔法则不仅仅适用于“对某一事实作过某种不真实的陈述”的情况,同时还适用于对某个事实作过某种真实陈述的情况,而且主要适用于后者。专门适用于“不真实陈述”的,是另一个法则,称为misrepresentation。禁止反悔法则在适用时有个前提条件,即:对方已经按照陈述者的陈述开始了不可挽回的行动。例如合同的要约人在要约条件中讲明自己有船,对方若将货物运抵港口,要约人就将承担装船的责任;如果后来要约人表明“我没有船,不负责装船”,否认原来的陈述,法院就将以此作为estoppel 的适用范围。但如果承诺人还没有开始把货物向港口运送,要约人后来的声明有可能被法院判为“补充陈述”,而不被视为“反悔”(虽然它实质上是推翻了原

有陈述)。这里适用的是“诚实信用”原则。

与普通法的禁止反悔法则(estoppel in mon law)同时存在的还有许多其他estoppel。其中最重要的是衡平法的“禁止”反悔法则。它的原文是equitable estoppel,意思为“根据衡平法可以反悔的法则”。这个法则是英国上议院一百多年前在“约旦诉莫尼”的判例中得到的。它在1947年又被后来的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在“中伦敦财产信托公司诉海特利斯房产公司”一案中作了进一步深化。丹宁在判决中指出:只要形势或环境发生了一定实质性变化,原陈述人可以反悔。这个判例成为英国合同法历史上最重要的判例之一。这里,“诚实信用”原则就显得不太相干,而“公平”原则倒是更适用。

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固然是民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但不宜将其抬到“帝王”高度,使之君临一切。另外,把它仅限于民法领域,也值得商榷。在公法领域,许多历史上的统治者都认为这一原则的地位同样十分重要。况且,中国的“诚实信用”作为法律语言,正是源于公法。它至少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中前期已有。这就是商鞅刚刚主管秦政时,实践自己百金奖赏一件平常事的诺言。一千年前的王安石为相时,曾有诗称道此事:“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说的正是统治者管理国家的“公”行为,也须讲“诚实信用”。

“形”、“体”关系随着数字技术的应用,盖尤斯时代即已提出过的权利及客体的“形”与“体”的问题,又值得再度研究。只是切不可返回盖尤斯时代乃至还落后于该时代。20世纪末,数字技术的普遍应用,使法哲学领域间又发生历史上曾有过的两种议论。在知识产权法学领域,有些哲学家感到版权制度已经走到尽头,其专有性要被淡化。有些哲学家则感到不仅版权、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几乎都失去意义。因为从“质”上讲,“物质不灭”,人们能创造的只是形式;从“形式”上讲,一切形式又都归结为数码,其差别又何在。

与当初一部分人认为版权是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一样,当今,也有些人把知识产权客体在本质上属于“有形无体”的信息这一事实,与哲学上的“形式”与“内容”二分法相混淆。Dietz 当初以版权既保护作品的外在形式,也保护其内在形式,解决了不保护“内容”的困惑。如今,也应将知识产权归结为只能创作“形式”者:当创作出有形无体的信息时,在专利领域,它是实实在在的技术解决方案,它与另一发明或“现有技术”必须有“质”的区别,方可获得专利。说其有形无体,并不是从哲学意义上的“形式”、“内容”来说的。

程序不宜“一刀切”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上,完全套用适用一般民事权利的法律或程序,同样会产生不当。例如,知识产权的被侵权人起诉侵权人的绝大多数情

况下,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而物权的被侵权人、人身权的被侵权人起诉侵权人的多数情况,则侵权已经停止。因此,侵权诉讼的核心或首要问题,是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还是停止侵权,对知识产权与对物权或一般人身权,是绝不会完全一样的。相应地,诉讼时效的适用,也绝不会完全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将本来即应属于民事领域的原经济庭、知识产权庭等,均归入民事审判庭,是完全正确的,从总体上理顺了民事审判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它不仅顺应了国内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而且与世贸组织各项协议所要求的执法体系(结构)更加靠近。

知识产权审判毫无疑问主要是属于民事审判。但由于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中的独有特点(例如,一部分重要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是“经行政批准方才产生的民事权利”),多数知识产权保护较有效的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主要两大法系国家,均是由特定的民事审判法院(或法庭)全面受理及裁判与知识产权侵权、确权乃至合同等纠纷相关的一切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而绝不会仅仅把这种特定民事审判机构的职能仅限于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却将侵权严重构成刑事或确权中的行政案件推转给一般的刑事、行政审判机构去做。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过强,而把具备这种技术及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集中在特定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中,一是节省人力财力,二是避免出差错。

在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主要规范“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第三部分”,在大量条款涉民事程序的同时,也涉及行政、刑事程序,尤其把“行政机关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而要求的司法复审”,作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不可缺少的补充。由知识产权庭或相应的知识产权法院,越出“民事审判”的范围,一并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与刑事诉讼案,已经是实实在在的国际惯例。如果最高法院的民事审判改革后,“民三庭”(即知识产权审判庭)被“一刀切”地定为与其他几个民庭一样,只审理民事案,凡进入行政、刑事领域,案件即转归行政、刑事审判庭,那么,在整个改革向国际惯例靠近的进程中,民三庭的改革就离国际惯例越来越远了。近几年,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已尝试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案(主要是当事人诉专利局),效果明显好于将这类案件转给并不熟悉专利的行政审判庭。上海浦东法院甚至更大胆地尝试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刑、行政案均由知识产权庭受理,这实际已经与国际接轨。

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了解国外的普遍做法、国内原有审判经验中的得失,认真研究是否民三庭(及各级法院相应的知识产权庭)可以作为我国民事审判机构的一个极特殊的庭(亦即国外较一般的并非只审民事案的庭)?是否在这个问题上以不搞“一刀切”为宜?辩证法一般承认“非此即彼”,也在特

殊情况下承认“亦此亦彼”。这是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前就多次强调的。在1979年有刑法而无商标法时,刑法中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条款就曾使商标权在1979年至1983年成为一种“依刑法产生的民事权利”。最近一段时期经常谈到“入世”以及与WTO 接轨的问题,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完全处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旨在规范国际领域财产流转制度的WTO,却在(而且仅仅在)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中,对司法审判程序中的民事、刑事、行政不同程序,统一作出规定。从法理来看,民商事国际条约却涉及行政、刑事,是不是“文不对题”或“名实不相符”?实际上这正是国际条约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而不“因名废实”的例证。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 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 2.民事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与效力 5.代理制度 6.诉讼时效制度 多选题3分- 2分 综合题- - 1分 合计7分6分7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本章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部分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一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 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内在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 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现对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

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5、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学习材料:《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 仅供学习参考

学习材料:《民法总则》十大 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条。笔者将对《总则》中的十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起点为出生时,终止时间为死亡时。由于胎儿尚未出生而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 《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与《民法通则》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总则》中再一次强调了父母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 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 2.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 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

2.1 民法的基本原理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民法的基本原理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民事立法的现状与前景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 3、民事权利与义务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积极维护权利的重要性和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二)能力目标 1、引导和培养学生从具体的案件材料中,寻找和概括法律争议点的能力。 2、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能够初步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 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民事法律关系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在实际生活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教学重点(1)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诉讼时效 2、教学难点民事权利与义务 三、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分析比较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 四、课时安排:1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同学们,最近小林同学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不知道大家能不能帮她出出主意啊?请学生看教材上探究框的案例,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思考,讨论以下两个问题: (1)小林拾到皮包后,应不应该归还失主? (2)如果下林听了父母的建议,向失主收取500元钱,他的行为还是“拾金不昧”吗? 引导:(1)应当,“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一项义务。民法通则第79条,第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失主向拾得人索要遗失物,拾得人不给,这种情形叫“非法侵占“罪。” (2)是。因为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物时,可以要求失主履行其承诺,支付报酬,至于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小林若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如父母,代为行使这项权利)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应该依法办事。

民法学原理二考题及答案

民法学原理二考题及答 案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原理》(二)期末试题 (A卷) 说明: 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说明】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类型的是()。 A.地役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D.相邻权 2.下列物中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是()。 A.遗失之手表 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C.房屋 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3.下列情形中,构成留置权行使行为的是()。 A.甲将车送汽车修理厂修理,在甲拒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修理厂将修好的车暂时扣留 B.甲欠乙一笔钱,乙为了迫使甲还钱,强行将甲的一辆汽车拉走,扣留不还 C.债权人为担保未届清偿期的一项债权在将来的实现,扣留债务人交其占有的物不还

D.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在乙未付保管费的情况下,甲应乙的要求返还了保管物。为实现保管费债权,乙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重新占有该保管物,并对其行使留置权 4. 以下物中具有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电视机与遥控器 B.书与书柜 C.鞋与袜子 D.桌子与凳子

5. 以下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A. 质权 B.留置权 C.所有权保留 D.抵押权 6. 某甲将其汽车送至某乙开设的汽车修理店维修,车修好后,某甲到某乙的店中取车。某甲须支付修车费500元,但某甲随身只携带了现金200元。某甲急需用车,经某乙同意,在支付了200元现金、又留下价值500元的手表后,将车开走。某乙对该手表享有的权利是 ()。 A.留置权 B.典权 C.抵押权 D.质权 7.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 A.不动产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债权性使用权 8. 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下关于抵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 B.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C.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D.抵押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9. 以下关于地役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 B.地役权的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①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概念与调整对象 3、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事件2)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 三、物的分类 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2、民事义务分类 3、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成立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行为〈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 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区别;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始期与终期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 3、无权代理:种类 4、表见代理:含义、要件、法律后果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2006-2007民法学原理(一)考题

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 《民法学原理》(一)期末试题(A卷) 课程号:302010013 说明: 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B.甲要求乙归还5000元借款,甲在行使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D.甲通知乙,声称双方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合同,甲在行使形成权 2、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3、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4、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 ) A.按无效行为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行为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行为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法律行为处理

法律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法律专业 课程名称:民法原理与实务 课程编码:xxxxxx 适用专业:法律事务专业 学时:96 学分:6 一、课程定位 《民法原理与实务》,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对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分析民事案件、处理民事纠纷及提供法律服务等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 按照以职业岗位工作任务为载体,以培养职业岗位的关键能力为核心,引导课程设置的原则,分析了企业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律师助理和法院书记员等职业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在明确该职业岗位关键能力和核心技能的基础上构建了体现职业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见下表)。 法律事务专业职业岗位工作任务分析表

本课程以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法理、宪法等课程的学习为基础,同时服务于合同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法律事务专业综合实训等后续职业技能课程。 二、课程理念和课程设计思路 1、课程理念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以岗位典型任务的工作过程为导向制定课程标准。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宗旨,以职业岗位要求为依据,以培养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重点,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任务为载体,择其精典真案真做,进行技能训练,构建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以适应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 2、课程设计思路 首先,构建以工作任务为依据的课程内容体系,体现职业性。依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区等实务部门的行业专家共同分析论证,确定就业岗位群,分析基层法律事务工作者职业岗位所对应的纠纷处理典型工作任务及其职业核心能力,明确职业岗位其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分析了各职业岗位在民事案件处理方面的基本要求,重构课程内容体系。 其次,构建以“任务驱动”为主体的教学设计。为了实现课程的培养目标,需要有与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内容相匹配的教学组织和教学方法,为此,构建以“任务驱动”为主体的教学设计。 再次,构建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的实训基地。为进一步确保教学内容的组织,达到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的结合,做到学生学习过程与行动过程一体,该课程在教学过程中“请进来、走出去”。一方面,聘请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实训指导,使校内学习与工作情境一体化。另一方面,学生走出学校和课堂,为企业、社区的居民或务工人员提供法律纠纷处理服务,做到真案真做,丰富教学内容。 最后,构建多元化、开放化、过程化的教学评价体系。 三、课程目标 课程内容的选取,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宗旨,以实务部门调研——工作任务分析——岗位能力剖析——课程内容的确定——用人单位论证反馈——课程内容的修正为基本路径重新整合课程内容,以充分体现职业岗位工作要求。 内容选取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将本课程分

级民法学原理上期末试题

2000级国际法学院民法学原理上期末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21分) 1.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 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 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 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 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 2.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 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的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该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在判决离婚德同时宣告死亡 3.刘某出海打鱼,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 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妇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执。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军委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4. 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出生日期发愁。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出生,医院的记录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 日。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明的情形下,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张明的出生时间应以()为准?A.8月28日 B.8月29日 C.8月30日 D.9月1 日 5. 无论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法人:()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6.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诉讼时效期间不是1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租人向延付或者拒绝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 C.寄存人向丢失寄存物的保管人请求赔偿的 D.买卖合同的买方请求卖方交货的 7.王进在商店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未能在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全文共12717字,阅读时间约30分钟 2017年3月17日晚,第4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石佳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本期论坛。因篇幅较长,张新宝教授发言部分将分为“《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与“《民法总则》的特色”(附论坛现场答疑内容)两部分推送,本篇为第一部分。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编审,经发言人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发布计划 4月8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4月9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的特色 4月10日王轶教授、薛军教授、石佳友教授谈《民法总则》的制定 主讲嘉宾介绍 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废除《民法通则》,将《民法总则》与其相对比可以发现,有大约49个条文基本相同,50多个条文有所修改或作出重大调整,其余条文则为创新之处。有同志认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较为充分,但创新不足;也有人认为许多创新之处缺乏根据,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差异较大等。 接下来,我将就自身参与立法活动全程的经历,客观地为大家讲述《民法总则》制定过程的来龙去脉,展现各个章节中重点条文的形成过程。 一、基本规定 (一)标题 本章标题原为“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发布后,有人建议应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理由在于,本章内容不仅包含基本原则,还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法的渊源、法的适用范围、“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本原则”这一标题无法概括这些内容。最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事实上,大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共作出了126处修改,其中重要修改有50多处,本章章名的修改便属于其中之一。 (二)内容 1.第1条:立法目的——保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许多人不理解民法中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认为核心价值观中一些国家的义务、责任不应施加于民事主体之上,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其意义所在。首先,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学习笔记

《民法学原理》,一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几位中青年学者的力作。他们思想敏锐,敢于用一种新的民法思维来阐述在我国还很不发达的民法学。 民法学是一个理论上博大精深的法学部门。它的历史悠远、立法详尽;理论根深、著作浩瀚。不深刻掌握民法的理论,就不能深刻理解立法的精神并正确运用于实践。高等法律院校的莘莘学子尤其应注意民法理论功底的培养。从多年教学实践来看,只掌握民法学每一个别制度、原理,而对整个民法学缺乏系统、完整的理解,是民法学学习和讲授中尤其应注意的问题。本书作者在设计全书结构时,力图贯彻体系化的要求,既注意对每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的分析,又注意从体系角度对每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的阐述,以便使读者形成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体系观念。 民法学又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学部门。每一项制度、每一个原理、每一个法条、每一个解释,都是以社会各种生活为其依据,又以社会生活为其用武之地。再复杂的民法理论、再难懂的民法条文,一旦用生活中的实例来说明,就很容易被人理解、掌握。但实际又是千变万化的。我们总不能把一本民法教程变成查找解决案件的辞书、手册,更不能把每一个具体纠纷的解决答案都详尽无遗地告诉读者。要在教程中教给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而不仅仅是解决问题的自身。本书作者注意民法实务的研究,并力图在民法实务中更多地解决方法论问题。作者不仅设专章介绍法学方法论,而且在各部分的叙述中注意对学生方法论的训练培养。 民法较之其他许多法律部门更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而体系观念和方法论则是二者重要的结合点。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将会有助于民法学在我国的发展。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学习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意义理念与性格 民法通常在两个意义上使用: 1,大陆法系部门法之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实体部门法) 2,指该部门法的法典。 商法的兴起与民商分立。 市民法的传统理念: 1,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自由的真谛是赋予每个人尽可能多的价值。他强调的是自立、自主、甘冒风险、不干涉邻人事务,以及对于他人的宽容与合作。但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制约。那种诋毁自由,认为自由主义就是为所欲为的观点是片面的肤浅的。所有权神圣为其他财产权的神圣奠定了逻辑基础。 2,身份平等;在市民社会,平等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竞赛结果的平等。结果平等是检验竞赛规则是否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之一。 3,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选择。这本是自由的应有之义。选择是参与的前提,而参与又使选择得以实现。在商品经济中,意思自治导致契约,契约的总和是市场。身份平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债法】民法学原理二2011~2012期末A卷及参考答案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原理(二)》(302010115)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各专业等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在下列引起债发生的各种原因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买卖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2.从债的性质上说,债权是()。 A.相对权 B.形成权 C.支配权 D.优先权 3.在债的保全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进行。 A.自己的名义 B.债务人的名义 C.自己的名义或债务人的名义 D.自己的名义和债务人的名义 4. 甲于2010年7月1日买得一幅名画,8月1日,甲与乙签订合同将画卖给乙,并当场交付。因乙的存折9月1日到期,双方约定,5万元价款于9月1日支付。9月2日,甲得知乙已经将其全部财产(共10万元)赠与其母。问:甲能否撤销乙的赠与?() A.10万元范围之内能 B.5万元范围之内能 C.不能 D.得到乙母的同意才能 5.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关于保证的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A.只有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 B.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的保证均为连带保证 C.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保证合同中未订明保证债务的范围,推定保证全部债务 6.甲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排泄之污水,经过认真治理,已经达到国家允许排放之标准。2011年夏,排污水渠发生渗漏,跑逸污水毒死1000米之外的乙养殖厂的鱼、虾、蟹等,价值80万余元。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有关此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污水治理已经符合国家允许排放标准,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学原理练习题精选版

民法学原理练习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民法学原理(一)练习题二 一、判断正误(在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前标√,错误的则标×,并写出理由):() 1、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我国的一切领域。 () 2、任何事实都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 4、某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其遗产的继承自人民法院在宣告死亡的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起开始。 () 5、某合伙组织至1994年2月时负债4万余元。此时王某提出退伙,并按比例分担了其应承担的合伙债务,但全部合伙债务仍超出合伙财产的8000元。按法律规定王某对此8000元仍需负连带责任。 ()6、战争中下落不明而宣告失踪的,其利害关系人应从知道失踪人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 年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7、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 () 8、家长为未成年子女交学费是法定代理行为。 ()9、在特殊情况下,民法允许自力救济,自力救济的两种类型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0、售票员嘱逃票者补票不让其下车,虽侵犯逃票者的人身自由但因属于自助行为故得免责。 ()11、自然人的身份由户籍或身份证证明,不符合计划生育而出生的人因没有户籍和身份证,所以就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 1、人身权属于下列何种权利()。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2、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 3、2004年湖南发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然到来的洪水所困的财物,未经乙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事后,乙要求甲支付使用费不得,为预防甲逃脱,遂扣下甲的一辆摩托车。乙的行为是() A.自助行为 B.紧急避险行为 C.正当防卫行为 D.侵权行为

20062007民法学原理(一)考题,无参考答案new

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一)期末试题 (A卷) 课程号:302010013 学院级班 姓名学号成绩 说明: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B.甲要求乙归还5000元借款,甲在行使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D.甲通知乙,声称双方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合同,甲在行使形成权 2、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3、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4、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 )

A.按无效行为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行为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行为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法律行为处理 5、甲在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 )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6、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7、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 A.自行恢复 B.经乙同意后恢复 C.经甲同意后恢复 D.不得自行恢复 8、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了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份,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 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 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己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 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 9、2002年董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崔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崔某儿子小崔的反对。2005年崔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不愈,一直由董某悉心照料。2006年5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本章考点较多,知识点比较零散,考生应当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章节进行复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左右,2011年分值为10分,综合分析题有2个小题。 第一节民法概述 考点一、民法调整的范围(P99) 考点二、民法的特征(P99--100) 考点三、民法的基本原则(P100--101) (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P101)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第三节民事权利 考点一、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P103--104) 1.根据利益性质财产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荣誉权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知识性事物为客体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是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根据作用方式支配权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权。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 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绝对权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 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义务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及范围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

民法学原理王卫国学年民法学原理期末试题及答案图文稿

民法学原理王卫国学年民法学原理期末试题及 答案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一)期末试题及答案说明: 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B.甲要求乙归还5000元借款,甲在行使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D.甲通知乙,声称双方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合同,甲在行使形成权 2、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3、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4、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 ) A.按无效行为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行为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行为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法律行为处理 5、甲在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 )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民法总则》得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得,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得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得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得就是法律得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得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得就是1999年施行得《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得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得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得解释(一)》就此确立得原则就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得权利受到侵害得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得,其提起诉讼得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得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得权利受到侵害得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得,其提起诉讼得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得就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得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得该条文就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得规定,但需要注意得就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得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得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得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得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得影响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得人得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得,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就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得除外. 《民法通则》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人身关系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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