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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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学科分类代码表?

110数学

110.11数学史

110.14数理逻辑与数学基础

110.1410演绎逻辑学(亦称符号逻辑学)

110.1420证明论(亦称元数学)

110.1430递归论

110.1440模型论

110.1450公理集合论

110.1460数学基础

110.1499数理逻辑与数学基础其他学科110.17数论

110.1710初等数论

110.1720解析数论

110.1730代数数论

110.1740超越数论

110.1750丢番图逼近

110.1760数的几何

110.1770概率数论

110.1780计算数论

110.1799数论其他学科

110.21代数学

110.2110线性代数

110.2115群论

110.2120域论

110.2125李群

110.2130李代数

110.2135Kac-Moody代数

110.2140环论

110.2145模论

110.2150格论

110.2155泛代数理论

110.2160范畴论

110.2165同调代数

110.2170代数K理论

110.2175微分代数

110.2180代数编码理论

110.2199代数学其他学科

110.24代数几何学

110.27几何学

110.2710几何学基础

110.2715欧氏几何学

110.2720非欧几何学(包括黎曼几何学等)

110.2725球面几何学

110.2730向量和张量分析110.2735仿射几何学

110.2740射影几何学

110.2745微分几何学

110.2750分数维几何

110.2755计算几何学

110.2799几何学其他学科110.31拓扑学

110.3110点集拓扑学

110.3115代数拓扑学

110.3120同伦论

110.3125低维拓扑学

110.3130同调论

110.3135维数论

110.3140格上拓扑学

110.3145纤维丛论

110.3150几何拓扑学

110.3155奇点理论

110.3160微分拓扑学

110.3199拓扑学其他学科110.34数学分析

110.3410微分学

110.3420积分学

110.3430级数论

110.3499数学分析其他学科110.37非标准分析

110.41函数论

110.4110实变函数论

110.4120单复变函数论

110.4130多复变函数论

110.4140函数逼近论

110.4150调和分析

110.4160复流形

110.4170特殊函数论

110.4199函数论其他学科110.44常微分方程

110.4410定性理论

110.4420稳定性理论

110.4430解析理论

110.4499常微分方程其他学科110.47偏微分方程

110.4710椭圆型偏微分方程110.4720双曲型偏微分方程

110.4730抛物型偏微分方程110.4740非线性偏微分方程110.4799偏微分方程其他学科110.51动力系统

110.5110微分动力系统

110.5120拓扑动力系统

110.5130复动力系统

110.5199动力系统其他学科110.54积分方程

110.57泛函分析

110.5710线性算子理论

110.5715变分法

110.5720拓扑线性空间

110.5725希尔伯特空间

110.5730函数空间

110.5735巴拿赫空间

110.5740算子代数

110.5745测度与积分

110.5750广义函数论

110.5755非线性泛函分析110.5799泛函分析其他学科110.61计算数学

110.6110插值法与逼近论110.6120常微分方程数值解110.6130偏微分方程数值解110.6140积分方程数值解110.6150数值代数

110.6160连续问题离散化方法110.6170随机数值实验

110.6180误差分析

110.6199计算数学其他学科110.64概率论

110.6410几何概率

110.6420概率分布

110.6430极限理论

110.6440随机过程

110.6450马尔可夫过程

110.6460随机分析

110.6470鞅论

110.6480应用概率论

110.6499概率论其他学科110.67数理统计学

110.6710抽样理论

110.6715假设检验

110.6720非参数统计

110.6725方差分析

110.6730相关回归分析

110.6735统计推断

110.6740贝叶斯统计

110.6745试验设计

110.6750多元分析

110.6755统计判决理论

110.6760时间序列分析

110.6799数理统计学其他学科110.71应用统计数学

110.7110统计质量控制

110.7120可靠性数学

110.7130保险数学

110.7140统计模拟

110.7199应用统计数学其他学科110.74运筹学

110.7410线性规划

110.7415非线性规划

110.7420动态规划

110.7425组合最优化

110.7430参数规划

110.7435整数规划

110.7440随机规划

110.7445排队论

110.7450对策论(亦称博奕论)

110.7455库存论

110.7460决策论

110.7465搜索论

110.7470图论

110.7475统筹论

110.7480最优化

110.7499运筹学其他学科

110.77组合数学

110.81离散数学

110.84模糊数学

110.87应用数学

110.99数学其他学科

120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

120.10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基础学科120.1010信息论

120.1020控制论

120.1030系统论

120.1099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基础学科其他学科120.20系统学

120.2010混沌

120.2020一般系统论

120.2030耗散结构理论

120.2040协同学

120.2050突变论

120.2060超循环论

120.2099系统学其他学科

120.30控制理论

120.3010大系统理论

120.3020系统辩识

120.3030状态估计

120.3040鲁棒控制

120.3099控制理论其他学科

120.40系统评估与可行性分析

120.50系统工程方法论

120.5010系统建模

120.5099系统工程方法论其他学科

120.60系统工程

120.99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其他学科

130力学

130.10基础力学

130.1010理论力学

130.1020理性力学

130.1030非线性力学

130.1040连续介质力学

130.1050摩擦学

130.1060柔性多体力学

130.1070陀螺力学

130.1080飞行力学

130.1099基础力学其他学科

130.15固体力学

130.1510弹性力学

130.1515塑性力学(包括弹塑性力学)

130.1520粘弹性、粘塑性力学

130.1525蠕变

130.1530界面力学与表面力学

130.1535疲劳

130.1540损伤力学

130.1545断裂力学

130.1550散体力学

130.1555细观力学

130.1560电磁固体力学

130.1565结构力学

130.1570计算固体力学

130.1575实验固体力学

130.1599固体力学其他学科

130.20振动与波

130.2010线性振动力学

130.2020非线性振动力学

130.2030弹性体振动力学

130.2040随机振动力学

130.2050振动控制理论

130.2060固体中的波

130.2070流体-固体耦合振动130.2099振动与波其他学科

130.25流体力学

130.2511理论流体力学

130.2514水动力学

130.2517气体动力学

130.2521空气动力学

130.2524悬浮体力学

130.2527湍流理论

130.2531粘性流体力学

130.2534多相流体力学

130.2537渗流力学

130.2541物理-化学流体力学130.2544等离子体动力学

130.2547电磁流体力学

130.2551非牛顿流体力学

130.2554流体机械流体力学

130.2557旋转与分层流体力学130.2561辐射流体力学

130.2564计算流体力学

130.2567实验流体力学

130.2571环境流体力学

130.2599流体力学其他学科

130.30流变学

130.35爆炸力学

130.3510爆轰与爆燃理论

130.3520爆炸波、冲击波、应力波130.3530高速碰撞动力学

130.3599爆炸力学其他学科

130.40物理力学

130.4010高压固体物理力学

130.4020稠密流体物理力学

130.4030高温气体物理力学

130.4040多相介质物理力学

130.4050临界现象与相变

130.4060原子与分子动力学

130.4099物理力学其他学科130.45统计力学

130.50应用力学

130.99力学其他学科

140物理学

140.10物理学史

140.15理论物理学

140.1510数学物理

140.1520电磁场理论

140.1530经典场论

140.1540相对论与引力场

140.1550量子力学

140.1560统计物理学

140.1599理论物理学其他学科140.20声学

140.2010物理声学

140.2020非线性声学

140.2030量子声学

140.2040超声学

140.2050水声学

140.2060应用声学

140.2099声学其他学科

140.25热学

140.2510热力学

140.2520热物性学

140.2530传热学

140.2599热学其他学科

140.30光学

140.3010几何光学

140.3015物理光学

140.3020非线性光学

140.3025光谱学

140.3030量子光学

140.3035信息光学

140.3040导波光学

140.3045发光学

140.3050红外物理

140.3055激光物理

140.3060应用光学

140.3099光学其他学科

140.35电磁学

140.3510电学

140.3520静电学

140.3530静磁学

140.3540电动力学

140.3599电磁学其他学科

140.40无线电物理

140.4010电磁波物理

140.4020量子无线电物理

140.4030微波物理学

140.4040超高频无线电物理

140.4050统计无线电物理

140.4099无线电物理其他学科

140.45电子物理学

140.4510量子电子学

140.4520电子离子与真空物理

140.4530带电粒子光学

140.4599电子物理学其他学科

140.50凝聚态物理学

140.5010凝聚态理论

140.5015金属物理学

140.5020半导体物理学

140.5025电介质物理学

140.5030晶体学(包括晶体生长、晶体化学等) 140.5035非晶态物理学

140.5040液晶物理学

140.5045薄膜物理学

140.5050低维物理

140.5055表面与界面物理学

140.5060固体发光

140.5065磁学

140.5070超导物理学

140.5075低温物理学

140.5080高压物理学

140.5099凝聚态物理学其他学科

140.55等离子体物理学

140.5510热核聚变等离子体物理学

140.5520低温等离子体物理学

140.5530等离子体光谱学

140.5540凝聚态等离子体物理学

140.5550非中性等离子体物理学

140.5599等离子体物理学其他学科140.60原子分子物理学

140.6010原子与分子理论

140.6020原子光谱学

140.6030分子光谱学

140.6040波谱学

140.6050原子与分子碰撞过程

140.6099原子分子物理学其他学科140.65原子核物理学

140.6510核结构

140.6515核能谱学

140.6520低能核反应

140.6525中子物理学

140.6530裂变物理学

140.6535聚变物理学

140.6540轻粒子核物理学

140.6545重离子核物理学

140.6550中高能核物理学

140.6599原子核物理学其他学科140.70高能物理学

140.7010基本粒子物理学

140.7020宇宙线物理学

140.7030粒子加速器物理学

140.7040高能物理实验

140.7099高能物理学其他学科140.75计算物理学

140.80应用物理学

140.99物理学其他学科

150化学

150.10化学史

150.15无机化学

150.1510元素化学

150.1520配位化学

150.1530同位素化学

150.1540无机固体化学

150.1550无机合成化学

150.1560无机分离化学

150.1570物理无机化学

150.1580生物无机化学

150.1599无机化学其他学科

150.20有机化学

150.2010元素有机化学(包括金属有机化学等)

150.2020天然产物有机化学

150.2030有机固体化学

150.2040有机合成化学

150.2050有机光化学

150.2060物理有机化学(包括理论有机化学、立体化学等)

150.2070生物有机化学

150.2099有机化学其他学科

150.25分析化学

150.2510化学分析(包括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

150.2515电化学分析

150.2520光谱分析

150.2525波谱分析

150.2530质谱分析

150.2535热谱分析

150.2540色谱分析

150.2545光度分析

150.2550放射分析

150.2555状态分析与物相分析

150.2560分析化学计量学

150.2599分析化学其他学科

150.30物理化学

150.3010化学热力学

150.3015化学动力学(包括分子反应动力学等)

150.3020结构化学(包括表面化学、结构分析等)

150.3025量子化学

150.3030胶体化学与界面化学

150.3035催化化学

150.3040热化学

150.3045光化学(包括超分子光化学、光电化学、激光化学、感光化学等) 150.3050电化学

150.3055磁化学

150.3060高能化学(包括辐射化学,等离体化学)

150.3065计算化学

150.3099物理化学其他学科

150.35化学物理学

150.40高分子物理

150.45高分子化学

150.4510无机高分子化学

150.4520天然高分子化学

150.4530功能高分子(包括液晶高分子化学)

150.4540高分子合成化学

150.4550高分子物理化学

150.4560高分子光化学

150.50核化学

150.5010放射化学

150.5020核反应化学

150.5030裂变化学

150.5040聚变化学

150.5050重离子核化学

150.5060核转变化学

150.5070环境放射化学

150.5099核化学其他学科

150.55应用化学

150.99化学其他学科

160天文学

160.10天文学史

160.15天体力学

160.1510摄动理论

160.1520天体力学定性理论

160.1530天体形状与自转理论

160.1540天体力学数值方法

160.1550天文动力学(包括人造卫星、宇宙飞船动力学等) 160.1560历书天文学

160.1599天体力学其他学科

160.20天体物理学

160.2010理论天体物理学

160.2020相对论天体物理学

160.2030等离子体天体物理学

160.2040高能天体物理学(包括天体核物理学)

160.2050实测天体物理学

160.2099天体物理学其他学科

160.25天体化学

160.30天体测量学

160.3010天文地球动力学

160.3020基本天体测量学

160.3030照相天体测量学

160.3040射电天体测量学

160.3050空间天体测量学

160.3060方位天文学

160.3070实用天文学

160.3099天体测量学其他学科

160.35射电天文学

160.3510射电天体物理学

160.3520射电天文方法

160.40空间天文学

160.4010红外天文学

160.4020紫外天文学

160.4030X射线天文学

160.4040r射线天文学

160.4050中微子天文学

160.4099空间天文学其他学科

160.45天体演化学(各层次天体形成与演化入各学科)

160.50星系与宇宙学

160.5010星系动力学

160.5020星系天文学

160.5030运动宇宙学

160.5040星系际物质

160.5050大爆炸宇宙论

160.5060星系形成与演化

160.5070宇宙大尺度结构起源与演化

160.5099星系与宇宙学其他学科

160.55恒星与银河系

160.5510恒星物理学

160.5520恒星天文学

160.5530恒星形成与演化

160.5540星际物质物理学

160.5550银河系结构与运动

160.5599恒星与银河系其他学科

160.60太阳与太阳系

160.6010太阳物理学

160.6020太阳系物理学

160.6030太阳系形成与演化

160.6040行星物理学

160.6050行星际物理学

160.6060陨星学

160.6099太阳与太阳系其他学科

160.65天体生物学

160.99天文学其他学科

170地球科学

170.10地球科学史

170.15大气科学

170.1510大气物理学(包括大气光学、大气声学、大气电学、云雾物理学、边界层物理学、中层物理学等)

170.1515大气化学

170.1520大气探测(包括大气遥感)

170.1525动力气象学(包括数值天气预报与数值模拟等) 170.1530天气学

170.1535气候学

170.1540云与降水物理学

170.1545应用气象学

170.1599大气科学其他学科

170.20固体地球物理学

170.2010地球动力学

170.2015地球重力学

170.2020地球流体力学

170.2025地壳与地形变

170.2030地球内部物理学

170.2035地声学

170.2040地热学

170.2045地电学

170.2050地磁学

170.2055放射性地球物理学

170.2060地震学

170.2065勘探地球物理学

170.2070计算地球物理学

170.2075实验地球物理学

170.2099固体地球物理学其他学科

170.25空间物理学

170.2510电离层物理学

170.2520高层大气物理学

170.2530磁层物理学

170.2540空间物理探测

170.2550空间环境学

170.2599空间物理学其他学科

170.30地球化学

170.3010元素地球化学

170.3015有机地球化学

170.3020放射性地球化学

170.3025同位素地球化学

170.3030生物地球化学

170.3035地球内部化学

170.3040同位素地质年代学

170.3045成矿地球化学

170.3050勘探地球化学

170.3055实验地球化学

170.3099地球化学其他学科

170.35大地测量学

170.3510地球形状学

170.3520几何大地测量学

170.3530物理大地测量学

170.3540动力大地测量学

170.3550空间大地测量学

170.3560行星大地测量学

170.3599大地测量学其他学科

170.40地图学

170.45地理学

170.4510自然地理学(包括化学地理学、生态地理学、地貌学、冰川学、冻土学、沙漠学、岩溶学等)

170.4520人文地理学(包括区域地理、旅游地理, 其他入有关学科)

170.4599地理学其他学科

170.50地质学

170.5011数学地质学

170.5014地质力学

170.5017动力地质学

170.5021矿物学(包括放射性矿物学)

170.5024矿床学与矿相学(包括放射性矿床学,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 170.5027岩石学

170.5031岩土力学

170.5034沉积学

170.5037古地理学

170.5041古生物学

170.5044地层学与地史学

170.5047前寒武纪地质学

170.5051第四纪地质学

170.5054构造地质学(包括显微构造学等)

170.5057大地构造学

170.5061勘查地质学

170.5064水文地质学(包括放射性水文地质学)

170.5067遥感地质学

170.5071区域地质学

170.5074火山学

170.5077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学

170.5081煤田地质学

170.5084实验地质学

170.5099地质学其他学科

170.55水文学

170.5510水文物理学

170.5515水文化学

170.5520水文地理学

170.5525水文气象学

170.5530水文测量

170.5535水文图学

170.5540湖沼学

170.5545河流学与河口水文学

170.5599水文学其他学科

170.60海洋科学

170.6010海洋物理学

170.6015海洋化学

170.6020海洋地球物理学

170.6025海洋气象学

170.6030海洋地质学

170.6035物理海洋学

170.6040海洋生物学

170.6045河口、海岸学

170.6050海洋调查与监测

170.6099海洋科学其他学科

170.99地球科学其他学科

180生物学

180.11生物数学(包括生物统计学等)

180.14生物物理学

180.1410生物信息论与生物控制论

180.1415生物力学(包括生物流体力学与生物流变学等) 180.1420理论生物物理学

180.1425生物声学与声生物物理学

180.1430生物光学与光生物物理学

180.1435生物电磁学

180.1440生物能量学

180.1445低温生物物理学

180.1450分子生物物理学

180.1455空间生物物理学

180.1460仿生学

180.1465系统生物物理学

180.1499生物物理学其他学科

180.17生物化学

180.1710多肽与蛋白质生物化学

180.1715核酸生物化学

180.1720多糖生物化学

180.1725脂类生物化学

180.1730酶学

180.1735膜生物化学

180.1740激素生物化学

180.1745生殖生物化学

180.1750免疫生物化学

180.1755毒理生物化学

180.1760比较生物化学

180.1765应用生物化学

180.1799生物化学其他学科

180.21细胞生物学

180.2110细胞生物物理学

180.2120细胞结构与形态学

180.2130细胞生理学

180.2140细胞进化学

180.2150细胞免疫学

180.2160细胞病理学

180.2199细胞生物学其他学科

180.24生理学

180.2411形态生理学

180.2414新陈代谢与营养生理学

180.2417心血管生理学

180.2421呼吸生理学

180.2424消化生理学

180.2427血液生理学

180.2431泌尿生理学

180.2434内分泌生理学

180.2437感官生理学

180.2441生殖生理学

180.2444骨骼生理学

180.2447肌肉生理学

180.2451皮肤生理学

180.2454循环生理学

180.2457比较生理学

180.2461年龄生理学

180.2464特殊环境生理学

180.2467语言生理学

180.2499生理学其他学科

180.27发育生物学

180.31遗传学

180.3110数量遗传学

180.3115生化遗传学

180.3120细胞遗传学

180.3125体细胞遗传学

180.3130发育遗传学(亦称发生遗传学) 180.3135分子遗传学

180.3140辐射遗传学

180.3145进化遗传学

180.3150生态遗传学

180.3155免疫遗传学

180.3160毒理遗传学

180.3165行为遗传学

180.3199遗传学其他学科180.34放射生物学

180.3410放射生物物理学180.3420细胞放射生物学180.3430放射生理学

180.3440分子放射生物学180.3450放射免疫学

180.3460放射毒理学

180.3499放射生物学其他学科180.37分子生物学

180.41生物进化论

180.44生态学

180.4410数学生态学

180.4415化学生态学

180.4420生理生态学

180.4425生态毒理学

180.4430区域生态学

180.4435种群生态学

180.4440群落生态学

180.4445生态系统生态学180.4450生态工程学

180.4499生态学其他学科180.47神经生物学

180.4710神经生物物理学180.4715神经生物化学

180.4720神经形态学

180.4725细胞神经生物学180.4730神经生理学

180.4735发育神经生物学180.4740分子神经生物学180.4745比较神经生物学180.4750系统神经生物学180.4799神经生物学其他学科180.51植物学

180.5110植物化学

180.5115植物生物物理学180.5120植物生物化学

180.5125植物形态学

180.5130植物解剖学

180.5135植物细胞学

180.5140植物生理学

180.5145植物胚胎学

180.5150植物发育学

180.5160植物生态学180.5165植物地理学180.5170植物群落学180.5175植物分类学180.5180实验植物学180.5185植物寄生虫学180.5199植物学其他学科180.54昆虫学

180.5410昆虫生物化学180.5415昆虫形态学180.5420昆虫组织学180.5425昆虫生理学180.5430昆虫生态学180.5435昆虫病理学180.5440昆虫毒理学180.5445昆虫行为学180.5450昆虫分类学180.5455实验昆虫学180.5460昆虫病毒学180.5499昆虫学其他学科180.57动物学

180.5711动物生物物理学180.5714动物生物化学180.5717动物形态学180.5721动物解剖学180.5724动物组织学180.5727动物细胞学180.5731动物生理学180.5734动物生殖生物学180.5737动物生长发育学180.5741动物遗传学180.5744动物生态学180.5747动物病理学180.5751动物行为学180.5754动物地理学180.5757动物分类学180.5761实验动物学180.5764动物寄生虫学180.5767动物病毒学180.5799动物学其他学科180.61微生物学

180.6110微生物生物化学180.6115微生物生理学

180.6125微生物生态学

180.6130微生物免疫学

180.6135微生物分类学

180.6140真菌学

180.6145细菌学

180.6150应用微生物学

180.6199微生物学其他学科

180.64病毒学

180.6410病毒生物化学

180.6420分子病毒学

180.6430病毒生态学

180.6440病毒分类学

180.6499病毒学其他学科

180.67人类学

180.6710人类起源与演化学

180.6715人类形态学

180.6720人类遗传学

180.6725分子人类学

180.6730人类生态学

180.6735心理人类学

180.6740古人类学

180.6745人种学

180.6750人体测量学

180.6799人类学其他学科

180.71生物工程(亦称生物技术)

180.7110基因工程(亦称遗传工程) 180.7120细胞工程

180.7130蛋白质工程

180.7140酶工程

180.7150发酵工程(亦称微生物工程) 180.7199生物工程其他学科

180.74心理学

180.7410心理学史

180.7415普通心理学

180.7420生理心理学

180.7425认知心理学

180.7430发展心理学

180.7435个性心理学

180.7440缺陷心理学

180.7445比较心理学

180.7450实验心理学

180.7455应用心理学

180.7499心理学其他学科

180.99生物学其他学科

210农学

210.10农业史

210.20农业基础学科

210.2010农业数学

210.2020农业气象学与农业气候学

210.2030农业生物物理学

210.2040农业生物化学

210.2050农业生态学

210.2060农业植物学

210.2070农业微生物学

210.2080植物营养学

210.2099农业基础学科其他学科210.30农艺学

210.3010作物形态学

210.3015作物生理学

210.3020作物遗传学

210.3025作物生态学

210.3030种子学

210.3035作物育种学与良种繁育学

210.3040作物栽培学

210.3045作物耕作学

210.3050作物种质资源学

210.3055农产品贮藏与加工

210.3099农艺学其他学科

210.40园艺学

210.4010果树学

210.4020瓜果学

210.4030蔬菜学

210.4040果蔬贮藏与加工

210.4050茶学(包括茶加工等)

210.4060观赏园艺学

210.4099园艺学其他学科

210.50土壤学

210.5010土壤物理学

210.5015土壤化学

210.5020土壤地理学

210.5025土壤生物学

210.5030土壤生态学

210.5035土壤耕作学

210.5040土壤改良学

210.5045土壤肥料学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2002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 (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集中行使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复

j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答 问: 各位老师好,关于贵局100号令中以下两条如何理解?(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A企业是直销企业,B企业是化妆品加工企业,A委托B加工化妆品,其中原材料是由B购买,但是其中的技术配方是由A提供,请问这种情况A企业需要在产品上标注B企业的名称和产地吗?谢谢各位老师。 答:针对您所咨询的问题,请参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三、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或者咨询您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 1.超市卖场内生产加工糕点(面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上附有标签,标签注明有配料表、保质期、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2.同一连锁超市的不同门店生产加工的糕点(面包)能否相互交叉销售,标签内容如上。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答: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超市的问题请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问: 目前的袋装茶用滤纸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请问袋装的固体调味料用滤纸(袋)是否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其性质与袋装茶滤纸一样,如果需要,应划在哪个申请单元?谢谢! 答: 单文您好!您提到的产品应取得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产品应归食品用纸包装单元,产品品种应按食品包装纸申请,申请产品品种可写:食品包装纸(调味料滤纸)。 问: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硅藻土、白土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硅藻土、白土生产厂家原有卫生许可证,现在卫生许可证已到期,厂家说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我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卫生许可证超期的厂家生产的硅藻土、白土,请指示。谢谢 答: 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卫生许可证到期后,添加剂生产企业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 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各部室及下属单位: 日前,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度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检验检疫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10号),认证认可作为质检总局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提升认证认可的科技支撑能力,及时解决认证认可所面临的科技问题,更好地为质检业务工作服务,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申报。现将具体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本次申报范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征求认监委各业务部门意见和“十二五”需求的基础上,筛选出来的项目,详见《2010年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申报指

南》(附件1),满足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报;另一部分是自由申报项目,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迫切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组织申报。 2、由于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助经费一般较少,因此,在起草项目建议书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项目的研究范围不宜太大太泛,考核目标应明确、具体。 3、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是立项评审时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前景进行阐述。 二、项目主持人要求 请各单位注重青年人才的培养,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人才担任项目主持人。 至申报之日,属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宜作为2010年度项目主持人: 1、承担在研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或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的; 2、主持2个及以上在研总局科研计划项目的; 3、主持在研项目超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得到延期批准的; 4、主持在研项目延期两次及以上的; 5、无法保证主持项目所必需科研时间的(在任行政领导原则上不担任项目主持人)。 三、申报方式与要求 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及自行立项准备上报的项目,填写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我部,待我部审核推荐,通知项目申报人后方可执行以下操作: 1、申报方式:本次申报采用网络申报方式申报。 2、截止时间:2009年5月22日前截止。 3、经费预算将作为一项重要评审内容。请各单位对经费预算额度按年度仔细核算,认真填写计算根据及理由。 4、请各单位填写项目建议汇总表,将加盖单位章后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科技标准部。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48号令 (2009-01-01 15:38:55) 转载▼ 标签: 杂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摸底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意见。 第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八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质检总局科技司、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质检总局科技司、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关于征集《“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编 制建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国科资函[2015]8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质检总局科技司、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关于征集《“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编制建议的通知 (国科资函[2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质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与标准互动支撑,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经研究,科技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拟启动编制《“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标准专项规划)有关工作。为做好规划

编制,现面向各有关单位征集规划编制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十二五”技术标准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 请各有关单位对《“十二五”技术标准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为落实规划制定的政策或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等,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如未开展相关工作则无需报送总结。 二、提出《“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编制建议 (一)加强标准化与科技互动支撑的政策措施建议。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系统)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工作实际,着眼于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从有利于促进科技与标准更加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形成技术标准、有利于提升技术标准水平等角度,提出拟纳入标准专项规划的政策措施内容表述,并简要说明必要性(重要性、依据或理由等)。 (二)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重点任务方向建议。请各单位围绕落实“十三五”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科技计划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在支撑和引领走出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凝练提出体现关键、共性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的重点任务方向建议(不宜细化到具体标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43号令(2013.9.27)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持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五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

模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二)街区内邻近用地为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 (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 (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七条用地建设强度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武汉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要求,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武汉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单位总平面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范围内,应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在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区,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临“三边”地区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建筑面宽、后退绿(蓝)线距离等方面应满足本市有关规定; (三)在规划确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 1 —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 2 —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 3 —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3年修订)247号令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 (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集中行使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没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本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司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政府令第269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6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七条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致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致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2008-09-17 15:06:17|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以前人家说中国没有企业家,我不信,但现在信了,中国有的只是投机份子.有的是数不清的没有公德和道德的奸商;也有那数不清的毒药(假药),毒米(大米),毒油(潲水油),毒鸡蛋(苏丹红),毒奶粉(三鹿等22家国产奶粉).有多少人因为这些不法商人,无良医生,政府的人渣而已经受害.中国,社会主义的中国,为什么我们会有这么多的假的,毒的让我们广大人民伤害.资本主义是不好,但是他可以让我们放心的吃饭,放心的看病和养老.中国你能么?什么和谐社会,莫不是祸害社会,你不相信,你的身边,有谁开车遵守规则,有做什么事不靠点关系或人民币,有哪一个政府官员没有贪污受贿,有哪一届政府真正能为人民办好实事不唱颂歌.我是老百姓,我只想吃好饭,睡好觉,上好班,看好病,走好路,但这么合理的要求,几人能实现.有人要反对,你能保证你不会再吃上有毒的大米,喝上掺假的水,和加了激素生产的菜食瓜果么?没有人能,也没有人有这个能力.我说不是的,国家可以,国家质检局可以,同样是共产党,为什么我们在60,70年代就可以,现在就不行呢,如果国外真的不好,那么多政府高官为什么要在海外署业,将大把钞票汇出呢.股票投机,中国有吧,炒房,中国有吧,假手机,中国有吧,假烟假酒假人民币,中国有吧,人说国外也是,没错但你说说国外哪个国家有中国这么乐乎.如果国家质检局不解决假的,有毒的问题而是出来开公司拿干股的话,那国家质检局的局长就要下台,换我做得了,我做了十几年的质量,至少我不会贪污受贿,也不会拿国家的钱开公司和炒股,如果不行我们祝愿国家质检局局长和三鹿奶粉的董事长的子孙都喝三鹿奶粉.如果说政府不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当局政府,就应该 问责. 2010年,一个香港人再看三鹿事件 2010-01-19 09:37:34|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昨晚和一个香港朋友聊天,一番寒暄后海阔天空的侃了起来。不知怎么的讲到了时弊,讲到了97年前港人的富有安逸,而今的劳波辛苦,社会的格局,关系云云. 谈到了当今国人,当今天的企业家,精神财富增加,道德品质沦喪,多为利所拌,为情而困,所以急功近利,薄情寡义,无良无德。在谈到三鹿时,其激动的说,这个事件让中国在全世界丢尽脸面,这种向自已的子孙后代下毒手的恶行让全世界有良知的人所不耻。更为重要的是,他透露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信息,当时三鹿的外方股东新西兰恒天然集团已于07年就知悉了奶粉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明确这种超标物质会会给婴幼儿带来严重后果。当时他们知会了三鹿高管,但是由于利润的影响,这个所谓的中国人,所谓的三鹿高层负责人还是决定继续生产销售。后来外方股东再警告无效的情形下向国家质检局进行了举报,这 才有了后面的三聚氰胺事件。 港人的话语让人着实吃惊,不由想到,中国人怎么了,中国怎么了,我们伟大的共产党怎么了,我们还是炎黄子孙么,我们还是千年文明之邦么,虎毒尚切不食子,人啦,竟然连畜生都不如。谁没有孩子,谁的孩子不用吃奶粉,我们的良心安在,只为钱,就是毒害我们的未来,这就是中国人么。或许今天你比较幸运,你没有孩子或者说你的孩子没有吃过三聚氰胺的毒奶粉,但是此风不除明天后天,你,你的亲人不会吃到这些畜生们生产的大米,面粉,苏丹红,饮料,水,茶,猪肉吗,你能保证他们的产品不会有这个那个毒吗?你不知道倒了一个三鹿,还会有十个,百个,千个三鹿么?你能逃得过,逃得了么?最为可恨的是为什么你不将毒奶粉销到日本,让日本人人喝也好,你卖到日本我们拍手称快,你卖给我们自已怕子孙后代,那你是不是想让我们国家断子绝孙,你安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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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质量技术监督局试题 一、填空题 1、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予以立案。 3、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依法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罪追究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当以(非法搜查罪)罪予以立案。 5、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妨害公务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8、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9、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由(机动车安检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10、危险化学品承压容器的监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照(压力容器)的监管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由总局特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11、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2、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证合格后,取得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节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二、判断题 1、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应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予以刑事立案。但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犯罪主体的主观要件不能是直接故意。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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