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海关总署

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海关总署
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海关总署

附件2

新舱单管理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

装箱货类业务指导

一、关于新舱单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货物运抵报告

从事天津作为出境地的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业务的监管场所,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运抵报告。

二、关于出口非集装箱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求

(一)对于出口转关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转关单相应的修改。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转关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对转关单相关数据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附

件)。

3、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转

关单,对于转关货物短装需提离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

5、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理货部门按照实际出运情况发送理货报告,预配舱单理货正常;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结关手续。

6、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短装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

(二)对于过境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

过境经营人进行过境申报单相应的修改。

2、过境经营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根据过境业务的相关规定,对溢短装货物进行相应处置;经办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过境申报单无修改功能,只能作废。需联系进境地海关是否同意按实际重量重新申报)

3、由过境经营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过境经营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

5、过境经营人通知理货部门按照实际出运情况发送理货报告,预配舱单理货正常。

三、出口非集装箱货物退关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办理转关退运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应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参

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转关退运手续,同时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

2、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退关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

3、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二)对于未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可先办理到货核销手续,然后按照上款规定内容办理相应手续。

2、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由启运地海关作废转关单,删除报关单,并正式函告出境地隶属海关,由出境地隶属海关转关货物到货实际核查部门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转关退关手续,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退关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三)对于过境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过境经营人应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应根据过境业务相关规定,同时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已核销预配舱单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同时反核销预配舱单。

2、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四、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转船改配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船舶代理企业须申报货物拟改配船舶的出口预配舱单(整船或部分提单皆可,不得申报拟改配的预配舱单),使系统中存在拟改配的船舶信息(在一条船只有一条预配舱单的情况下,企业船舶代理须先发一条新船的虚拟预配舱单,待改配工作完成后再行删除)。然后船舶代理企业发送水运出口直接改配报文,如申报数据无误,系统自动接受改配并将原船舶项下的预配舱单转移到新船项下;

2.新舱单系统完成舱单改配后,船舶代理企业须制发《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交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改单手续时使用。

3.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及时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改单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凭《舱单变更申请表》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更改提运单”操作,操作中运输工具名称需要填写运输工具

编号,即UN+IMO号(七位数字)。

4.上述改配货物需要变更监管场所的,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手续所应提交的单证中,增加随附《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

(二)对于未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如果相关货物尚未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转关到货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2、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删改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转关到货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三)对于已核销预配舱单的过境货物

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过境经营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过境转关单对应的预配舱单,由现场通关部门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改配货物需要变更监管场所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同时制发《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

2、由过境经营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

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过境经营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过境申报

单对应的预配舱单。

(四)对于未核销预配舱单的过境货物

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如果相关货物尚未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过境经营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预配舱单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2、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过境经营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删改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预配舱单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五、有关说明

(一)转关、过境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加强对转关、过境货物的实际监管,删除原运抵报告,收到删除成功回执后,方可根据《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准予相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运抵报告删除回执监管场所须保存三年;对于改配货物需要变更监管场所的,监管场所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凭《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办理货物相关监管手续,《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监管场所须保存三年。

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海空运新舱单及运输工具动态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08年12月

目录 第一篇前言 (3) 第二篇系统介绍 (4) 第三篇操作说明 (5) 第一章如何进入和使用运输工具动态及舱单申报子系统 (5) 1.1系统登录 (5) 第二章海运进口 (6) 2.1操作介绍 (6) 2.3按钮功能简介 (31) 第三章海运出口 (32) 3.2操作介绍 (32) 3.3按钮功能简介 (43) 第四章空运进口 (44) 4.2操作介绍 (44) 4.3按钮功能简介 (63) 第五章空运出口 (64) 5.2操作介绍 (64) 5.3按钮功能简介 (77) 第七章查询功能 (78) 7.1运输工具动态查询 (78) 7.2舱单回执查询 (82)

第一篇前言 为了配合海关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便利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进出境,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电子口岸在原有Quickpass基础上开发设计了“运输工具动态”及“新舱单申报”系统。 进出口舱单是记录货物流动的基础数据,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有效依据,是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与H2000有机连接的监管链。舱单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能够直接影响通关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 为了满足运输工具代理人、货代及理货等相关单位进行舱单录入/申报、及通过安全交换平台向数据中心申报舱单电子数据的需求,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数据中心”作为H2000数据交换的平台,将提供H2000系统数据结构的舱单预录入申报系统,以配合海关总署进出口舱单管理子系统在全国各关的推广工作顺利展开,有力地保障海关监管系统的合法性。数据中心进出口舱单管理子系统建成后:能够为运输工具代理人、货代及理货公司完成进出口舱单、运抵报告、装载舱单、装箱清单、理货报告、货物分流/疏港/转栈申请、分拨申请的相关单据的录入/查询及回执查询的功能。

海关新舱单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海关新舱单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附件三海关新舱单常见回执及处理办法 关于海关新舱单业务操作中一些异常回执,常见解决办法如下: 一、运抵异常 1. 45202 空运出口运抵报告传输成功。比对结果为:运抵异常可能原因: a.预配舱单未发送, b.预配舱单的航班日期与运抵报告的航班日期相差太远, 解决办法: a.查询代理人预配舱单是否已发送,未发送请代理补发, b.如预配舱单已发送查看下是否收到回执,如果没有回执需要请代理联系海关确认是否收到,没有收到请代理补发, c.如果预配舱单的航班日期与运抵报告的航班日期相差太远,需检查是预配还是运抵的航班日期传输错误,需要先将错误的航班信息的报文发送删除报告,人工审核通过后在发送新增报告。 2. 45103 该提,运,单的运抵报告重复申报,海关审核不通过可能原因: 运抵报告发送多次,第一次海关已成功接收,后续的运抵报告海关拒收。解决办法:可通过海关平台运单具体信息查看运抵报告“收发明细”: a.如果明细中已经显示一条回执是运抵正常或异常的回执,则说明之前已发送过运抵报告, 3. 45102同类型报文正在等待人工审核,退单 可能原因:已有同样类型的报文处于等待海关人工审核的状态,海关不接受最新报文; 解决办法:请客户联系海关人工审核。 4. 46103该提,运,单的运抵报告不存在,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

时提示, 可能原因:海关系统中不存在此运单的运抵报告,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 解决办法:不需处理 5. 46105提,运,单已理货,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原因:运单已经发送理货报告,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解决办法:视情况而定, 如果确实需要删除运抵报告,需要请客户先删除理货报告,再删除装载舱单,之后联系海关解除放行,最后删除理货报告。 6. 46106 总提,运,单已放行,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 原因:运单在海关新舱单系统中已放行,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解决办法:视 情况而定,如果确实需要删除运抵报告,需要请客户先联系海关解除放行。 7. 46201 已接受运抵报告删除申请,请等待人工审核,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原因:海关已经收到运抵报告删除报,自动转为人工审核, 解决办法:此时请客户联系海关进行审核。 二、装载异常 1. 47104 该提,运,单未申报预配舱单,海关审核不通过。可能原因:代理人 未向海关申报预配舱单, 解决办法: 代理人需要向海关申报预配舱单,申报完成并放行后需要重新发送装载舱单。 2. 47106 该提,运,单未放行,海关审核不通过。 可能原因:运单未在海关新舱单系统中放行, 解决办法:海关放行后需要重新发送装载舱单, 3. 47201 已接受装载舱单申请,请等待人工审核。 可能原因:可能海关接收装载舱单的时间晚于装载舱单中的开始装机时间,

海运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1 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 2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3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运费加保险 1 POL: PORT OF LOADING 起运港 2 POD:PORT OF DISCHARE 卸货港 3 PLACE OF RECEIPT: 交货地点 4.PP. PREPAID 预付 https://www.360docs.net/doc/6718298461.html,: COLLECT 到付 6.VESSEL: 船名 7.VOYAGE 航次 8.HBL: HOUSE BILL 货代提单 9.MBL:MASTER BILL 船东单 10. LCL: LESS CONTAINER LOAD 拼箱 11. FCL: FULL CONTAINER LOAD 整箱 12 O/F: OCEAN FREIGHT 海运费 13. SHIPPER: 发货人 14 CONSGINEE: 收货人 15 NOTIFY: 通知人 16 NVOCC: 无船承运人 17 ETD: 预计开船日 18 ETA: 预计到港日 19.HANDLING: 换单费 20.CY: CONTAINER YARD 堆场 21.CFS: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场站 22.CY-CY: 堆场到堆场 23.CFS-CFS: 场站到场站 24.CY-DOOR: 堆场到门

25.DOOR-DOOR: 门到门 26.TEU: 集装箱单位(20英尺换算单位),20GP为一个TUE, 40GP是2个TUE 27.AMS: 美国(自动)舱单录入费 28.GATE IN: 集港 29.B/L: BILL OF LADING 提单 30.SO: SHIPPING ORDER 提箱单

海运费用大全(DOC)

海运费用大全 散货/拼箱=海运费+报关+文件 柜子=海运费+报关+文件+码头费/ORC/THC+拖车 一,当货主向货代公司咨询海运运价时,货代公司的业务员除了报基本运价外还会告诉你,要加O、加B、加C、加D,或者还要加T、加A、加D等。初次接触海运运价的货主往往被弄得一头雾水。有些业务员对这些字母所具体表达的内容解释不清,只知道这是附加费用,是船公司要收的,但却弄不清为什么要收,这常常造成货主与货代之间的误会。 所谓附加费,就是基本运费以外的,由于在特殊情况下或者临时发生某些事件的情况下而加收的费用。现在船公司常收的附加费有: 1.ORC(original receiving charge)“原产地接货费”。这是最早并专在广东地区征收的附加费用,与目前中国各港口所收的THC内容一样。而所谓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就是“码头操作费”,也叫“码头处理费”。这是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联合从2002年1月起向中国货主征收的附加费用。对此费用,货主与船公司之间存在较大的争议。货主认为按班轮条款,码头操作费应该已包含在运费里了,因此加收THC 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船公司却称收取此项费用是降低成本的机制,用作抵消向码头经营商支付的装卸作业费用。这一争议至今未见解决,因而费用仍在照常收取。 2.BAF(bunker adjustment factor)或BS (bunker surcharge),也被称为FAF(fuel adjustment factor) “燃油附加费”。这是由于燃油价格上涨,使船舶的燃油费用支出超过原核定的运输成本中的燃油费用,船公司在不调整原定运价的前提下,为补偿燃油费用的增加而加收的附加费。在已经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情况下,如果燃油价格又突然上涨,船公司可能不调整原燃油附加费而在正常收取燃油附加费以外还增收应急燃油附加费EBS (emergency adjustment surcharge)。随着今年以来燃油价格的不断上涨,燃油附加费也在不断增加。 3.CAF(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货币贬值附加费。这是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的汇率发生变动,计收运费的货币贬值,为了弥补船公司在货币兑换过程中的汇兑损失而加收的附加费。一般以基本运费的百分比计收。随着汇率的变动,这项附加费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 PSS(peak seas on surcharge)“旺季附加费”。这是在每年运输旺季时,船公司根据运输供求关系状况而加收的附加费,也称高峰附加费。这是目前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出现得较多的附加费用。 4.AMS “自动舱单系统”的英文缩写。现被称为自动舱单系统的录入费。9.11事件以后,因反恐需要,美国海关要求2003年2月1日开始启程运往美国港口的集装箱货物,其承运人必须在国外港口装货前至少24小时以电子方式通过美国设置的“自动舱单系统”,向美国海关提交准确完整的货物申报单。现在所收的AMS,即自动舱单系统录入费。 5.ISPS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英文缩写。某些港口为转嫁引进和执行此规则所增加的成本,而向货主收取的安全附加费。 6.DOC“文件费”。船公司对每一票货物都要收取的制作文件和文件流动的费用。 7.此外还有: 港口附加费(port additional)、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转船附加费(transshipment additional)、直航附加费(direct additional)、选港附加费(optional surcharge)、绕航附加费(deviation surcharge)、变更卸货港附加费(alteration of discharging port additional)、超额

电子口岸舱单导入系统使用手册

电子口岸舱单导入系统使用手册 1序言 电子口岸为满足海运舱单的业务需求,方便客户申报舱单数据,在电子口岸舱单录入系统(海运)中再添加舱单数据导入的功能。数据导入分为自动导入和手工导入,二者导入的文件格式是相同的,但处理方式不同。自动导入再进行设置后,就不用人员干预;而手工导入需要操作员逐票从文件中导入、申报。 2导入规则 1,舱单数据格式采用平文件格式。 2,半个汉字进入数据库后程序无法处理会成为数据垃圾,文件生成方需要对半个汉字进行检查并替换为空格。 3,在文件中不允许使用不可见字符。 4,一份舱单对应一个平文件规则。 5,对总运单导入文件,此文件只能放总运单数据,不能有分运单数据。 5,对分运单导入文件,此文件只有一个要分票的总运单和此总运单下的分运单。 6,针对分运单,在分批到齐的时候,按照下面的报文格式组织成文件,并且舱单表头要与申报总运单时的表头的1,2,3,4,5,7,8的项一致。 7,对导入的舱单数据,不提供修改,删除的功能,只有新增的类型。 3导入流程 1,客户在自己的系统中生成电子口岸规定的平文件格式的文件。 2,运行电子口岸报关行专用版程序,登录系统。 4平文件格式要求 4.1 总运单 1,首先放舱单的表头数据,接下来是舱单的所有表体数据,最后是集装箱数据。 2,表头数据数据占一行,末尾有回车换行符。 3,每份表体数据占一行,末尾有回车换行符,多个表体对应多行。 4,每份集装箱数据占一行,末尾有回车换行符,多个集装箱对应多行。 5,每份数据中对应字段的数据的顺序按照后面表中定序号依次存放。 6,文件扩展名为M1

4.2 分运单 1,首先放舱单的表头数据,接下来是舱单的所有表体数据,最后是集装箱数据。 2,表头数据数据占一行,末尾有回车换行符。 3,第二行放分运单对应的总运单 4,此总运单对应的分运单从第三行开始,每行一个分运单 5,在一个文件中必须把此总运单对应的分运单都全部放上。 6,分运单后面是集装箱数据(对应此文件中的所有分运单),每份集装箱数据占一行,末尾有回车换行符,多个集装箱对应多行。每份数据中对应字段的数据的顺序按照后面表中定序号依次存放。 7,文件扩展名为M3 5平文件内容的具体要求 表中类型栏中的类型说明: X表示是字符型数据,后面括号里的数字表示其长度。 9 表示是数字型数据,后面扩后里的数字表示其长度,. 表示小数点。 如果在填写中,数据长度不够,应该按照下面的原则补充。 字符数据左靠齐,右面补充空格。 数字数据右靠齐,左面补充0。 序 号字段中文名称字段代码名称类型说明是否必填 1 进出口舱单标志I_E_FLAG X(1) “I”进口舱单 “E”出口舱单 “P”出口预配舱单是 2 船舶编号SHIP_ID X(32) 是 3 航次编号VOYAGE_NO X(32) 是 4 主管地海关CUSTOMS_CODE 9(4) 海关代码,前后的“0”要补齐, 以下涉及海关编码的依此规则是 5 运输方式TRAF_MODE X(1) 空运:“5”;海运:“2”; 铁路:“3”;邮运:“6”是 6 舱单编号MANIFEST_NO 9(18) 可不填 7 中文运输工具名称SHIP_NAME_CN X(50) 8 英文运输工具名称SHIP_NAME_EN X(50) 是 9 集装箱总数CONTA_NUM 9(14).9(5) 无集装箱填“0”,小数点位固是

出口载货清单(舱单)

【英文名称】 Manifest\ 【概述】亦称“舱单”。船方或其代理人对全船所载货物编造的清单。在对外贸易中它是向海关报关时必须交验的单据之一。 是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明细表。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编妥后再送交船长签认。 【载货清单分类】船舶装载进、出口货物的明细申报表。分“出口载货清单”和“进口载货清单”两种。 (1)出口载货清单(Export Manifest),全称“国际航行船舶出口载货清单”,是按海关有关规定,由船舶代理人根据装货单填制,用于海关进行验货放行及监督装卸工作。货物全部装船后,由理货长核正经船长签证后交海关一份,作为统计出口货运的依据。此外,还需将船长签证后的出口载货清单退交一份给船舶代理人,作为审查出口货运有无退关或其它变更之用。有时也作为随船单证,用于船方查对货运参考资料,或编制卸货港的进口载货清单等。该单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明细情况、装货港和卸货港、提单号码、船名、托运人和收货人姓名等。 (2)进口载货清单(Jmport Manifest),全称“国际航行船舶进口载货清单”,由装货港的船舶代理人,根据所装货物的托运单或提单副本填制并经船长签字而成,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安排卸货、办理转运及联系提货工作。该单据需在船舶到港前寄送卸货港或中转港的船舶代理人。 【《载货清单》填写规范】一共有二十三项 : 一,载货清单编号 该编号为12位英文字母与数字组合.第一位为国别代码(自中方出境,代码为"C"),第二,三位为年份,第四至七位为关区代码,第八至十二位为流水号. 例如:C0794*******,表示伊宁海关(9406)2007年出口哈方的第一份载货清单. 二,中国车牌号,哈国车牌号

船舶载运货物舱单

附件1: 船舶载运货物舱单 船舶名称(中文):船舶识别号:航次号: 征收站点标识:内外贸货物标识:内贸□外贸□舱单标识:进港舱单□出港舱单□ 抵港时间:预计驶离时间:上一港:下一港: 本船长声明上述信息与本船实际载运货物情况一致。 船长签字(船章):日期: 注:本舱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船舶留存;第二联在出港时按要求提交海事管理机构;第三联在下一港进港报告时按要求提交海事管理机构。

填表说明: 1、船舶名称:填写中文船名; 2、船舶识别号:填写船舶登记证书记载的识别号(11位阿拉伯数字); 3、航次号:填写船舶编订的航次号; 4、征收站点标识:填写货物装卸作业码头、锚地、浮筒、水域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征收站点名称; 5、舱单标识:根据船舶申报港建费业务类型填写。(对于出港船舶填选“出港舱单”。对进港船舶:上一港已征收港建费的,直接提 交经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出港舱单第三联;上一港未征收港建费货物的,填选“进港舱单”。 6、上一港:船舶上一停靠港。 7、下一港:船舶下一停靠港。 8、重量:填写货物的重量吨;货物同时提供体积与重量吨的,仅需填写重量吨;按照货物重量换算表的换算货物,仅需填写换算吨; 9、体积: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填写,以立方米为单位,先填写此类货物体积,然后按照货物重量换算表换算,再填写换算吨; 10、集装箱箱型:填写20’或40’,30’以下集装箱填20’,30’以上(含30’)以上集装箱填40’; 11、集装箱状态:填选空箱/重箱/拼箱; 12、中转状态:填选国际中转/国内转关/国内中转; 13、起运港:货物最初装船港口; 14、中转港:是指货物从启航港前往目的港,途经行程中的第三港口,货物进行换装运输工具继续运往目的地的港口。 15、到达港:货物最终卸货目的港。

电子口岸预录入舱单系统操作指南

中国电子口岸 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03年7月

引言 (1) 第一章如何进入和使用该系统 (2) 1.1进入系统 (2) 第二章舱单的录入 (5) 2.1 进入“舱单录入”页面 (5) 2.2 快捷键使用指南 (6) 第三章便捷舱单录入 (10) 3.1 进入“便捷舱单录入”页面 (10) 3.2“便捷舱单录入”快捷键使用指南: (10) 第四章理货录入 (13) 4.1 进入“理货录入”页面 (13) 第五章舱单的分票与逆分票 (15) 5.1 进入“舱单分票”页面 (15) 5.2 快捷键使用指南 (18) 5.3 分票的逆操作 (18) 5.4 快捷键使用指南 (19) 第六章舱单的分拨 (20) 6.1 进入“舱单分拨”页面 (20) 6.2 快捷键使用指南 (22) 第七章查询 (25) 7.1 进入“舱单数据查询”页面 (25) 7.2 进入“分拨单数据查询”页面 (26) 7.3 进入“回执查询”页面 (28) 7.4 “查询/打印”快捷键使用指南: (30) 第八章功能选择 (31) 8.1 “功能选择”快捷键使用指南 (31)

引言 中国电子口岸“舱单预录入/申报(报关行版)”子系统是针对专业报关企业特殊要求而开发的,该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舱单录入、申报;便捷舱单录入、申报;舱单分票申 报;舱单理货申报;分拨单申报;舱单数据的查询;分拨单数据的查询;舱单和分拨单海 关回执的查询等。 通过该系统企业可以方便、快捷的进行舱单申报、分拨单申报、舱单分票、相关数据查询、海关回执查询计等,从而有效提高报关企业的工作效率。

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鹏海运 新舱单软件 操作手册 深圳市鹏海运电子数据交换有限公司

1.新舱单业务简介 1.1.新舱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2008年3月,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新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该管理办法中,海关制定了新的海运舱单申报规程。随后海关又公布了新的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 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舱单电子数据,另一部分是与舱单相关的其他电子数据,如理货报告等。因此,《办法》将传输上述舱单电子数据的主体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舱单传输人(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等义务主体);另一类是相关数据传输人(包括理货部门、监管场所经营人及出口货物发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两类主体有义务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否则被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上述两类传输主体应当向海关备案,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备案,海关可以充分了解舱单传输人及相关数据传输人的有关信息,便于海关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二是通过备案,方便企业通过海关建立的“进出境舱单管理系统”进行舱单等电子数据的传输,并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1.2.新舱单的申报主体介绍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 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现行新舱单的数据大部分由船舶代理企业(简称:船代)负责做数据申报, 同时在出口预配舱单的业务场景,报关行会负责预配舱单数据录入的步骤。 1.3.新舱单的作用及单证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舱单是记录货物流动的基础数据, 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的有效依据。舱单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能够直接影响通关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 1.3.1.新舱单的内容 新舱单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国际转运准单和空箱快速验放单: 1.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应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 载旅客的信息的舱单。 传输时限:集装箱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传输时限: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出口载货清单(舱单)

【英文名称】Manifest\ 【概述】亦称“舱单”。船方或其代理人对全船所载货物编造的清单。 在对外贸易中它是向海关报关时必须交验的单据之一。 是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明细表。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编妥后再 送交船长签认。 【载货清单分类】船舶装载进、出口货物的明细申报表。分“出口载货清单”和“进口载货清单”两种。 (1)出口载货清单(Export Manifest),全称“国际航行船舶出口载货 清单”,是按海关有关规定,由船舶代理人根据装货单填制,用于海关进行验货放行及监督装卸工作。货物全部装船后,由理货长核正经船长签证 后交海关一份,作为统计出口货运的依据。此外,还需将船长签证后的出口载货清单退交一份给船舶代理人,作为审查出口货运有无退关或其它变更之用。有时也作为随船单证,用于船方查对货运参考资料,或编制卸货港的进口载货清单等。该单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明细情况、装货港和卸货港、提单号码、船名、托运人和收货人姓名等。 (2)进口载货清单(Jmport Manifest),全称“国际航行船舶进口载货 清单”,由装货港的船舶代理人,根据所装货物的托运单或提单副本填制 并经船长签字而成,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安排卸货、办理转运及联系提货工作。该单据需在船舶到港前寄送卸货港或中转港的船舶代理人。 【《载货清单》填写规范】一共有二十三项 : 一,载货清单编号 该编号为12位英文字母与数字组合.第一位为国别代码(自中方出境,代码为"C"),第二,三位为年份,第四至七位为关区代码,第八至十二位为 流水号.

例如:C0794*******,表示伊宁海关(9406)2007年出口哈方的第一份载货清单. 二,中国车牌号,哈国车牌号 本栏目分别填写货运车辆的中国和哈萨克斯坦车牌号码. 三,拖车号 本栏目填写拖挂在头车后的拖车号码. 四,集装箱编号 本栏目填写车辆承载的集装箱的编号.一车载运多个集装箱时,集装箱号以";"间隔.如为厢式货车,可不填本栏目. 五,装货地点本栏目填写本车次卸载货物的地点,如:工厂,海关监管场站等. 七,出境日期 第一联的"出八,编号 一辆货运车载运2种以上的货物时,货物名称必须分别填写.此栏填写阿拉伯数字,即"1,2……",按顺序填写. 如多票货物拼装同一运输工此栏目填写规范的中俄双语商品名称,同时必须填写货物的规格或型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写,并与商业发票相符. 十,唛头及编号 本栏目填写货物包装上的唛头或标记及编号,包括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十一,包装方式及件数 本栏目按实际外包装方式填写,数"净重(千克)"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写时保留2位小数. 十三,价格(币种)十四,发货人 本栏目填写向运输公司交付货物的企业的名称及地址.本栏目内容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新舱单落货流程

新舱单落货流程 落货--主要针对拼箱中某一票(或多票)因查验扣货,为不影响其他正常的提单出运而做的操作。 1、发送落货电子申请:根据海关要求,需要在船开前发送落货电子申请,因此一旦确认落货请尽快通知船代发送报文。 请注意,一旦发生落货,如果此集装箱其他提单正常出运的,请切记不要在落货操作前去删除该票提单报关信息,这样会导致其他提单号无法发送装载舱单,最终无法核销退税。 2、海关窗口现场提交纸面申报资料 客户所需的资料: 1)上海海关落装货物清单(电子版本发送我司公共邮箱eastbound@https://www.360docs.net/doc/6718298461.html,)(可以在在线服务-下载中心) 2)暂不放行通知书(两份复印件)送至我司现场配载处 3)货物未出运证明(两份)送至我司现场配载处 4)入库单(两份复印件)送至我司现场配载处 5)报关单(一份) 6)情况说明 7)上港集团箱信息 现场配载地址:港建路999号客户服务部附楼2楼Q234室 资料送至后由我司配载人员与该票提单报关员去口岸海关(外高桥海关)做落装操作。

口岸海关落装操作完成后,所有资料会交予保管员,然后需要报关员删除落装提单的报关信息。同时,还需要去口岸海关人工放行其他拼票。(如果票数过多,有可能海关不给客户自行办理重新放行,需要船代去进行办理。此时,需要客户提供提单号和每一票相应的报关号,以条形码给我司,做成EXCEL,格式如附件:落装总单放行,发送到EASTBOUND@https://www.360docs.net/doc/6718298461.html,,注明需要协助办理落装总单重新放行。同时,将正本报关单送至我司现场后一起去海关办理。) 落装总单放行表格可以在我司官网下载中心中下载。 条形码生成器:https://www.360docs.net/doc/6718298461.html,/360app/barcode/ 注意,必须选择CODE-128

出口海运详细流程

工作程序可以分为九个步骤:1、报价2、接受订舱3、配舱4、装柜5、报关6、出具提单7、核算费用8、放货 9、退核销单 一、报价 1、了解客户的运输情况:是否与我司曾有业务关系,此次出货的大致时间、柜 量、货物种类、货源地、通过何种方式运到码头,报关方式,对提单有何要求,付款方式及时间,信用证有无特殊条款,同时询问该公司每月的出柜量,主要销往那些国家和地区,等等。 2、根据客户对以上资料的反馈信息做出相关报价,例如:海运费、文件费、拖 车费、报关费、卸货费、装箱费、仓储费、电放费等。注意其中有无ORC BAF PSS DDC等。 3、当客户对我司的报价有意向时,可对客户作一定的让步,并介绍我司的服务 优势,使客户接受报价,双方口头许诺后,发传真与客户确认所谈费用。 二、接受客户定舱 1、将我司空白托运单传真给客户,并提示客户按我司要求填写以下资料:托运 人、收货人及其联系方式、柜型柜量、目的港、货名、包装物、重量、体积、提单类型等,在托运单上注明自托、自报。若无需我司拖柜、报关,则要在托运单上注明自拖、自报。若需我司安排拖柜、报关,则不定期要在托运单上提供以下资料:装柜时间、地址、装货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若需我司代理报关,则一定要在我司要求的时间内将报关资料交与我司。 2、业务员根据客户回传的托运单,认真填写业务报告;报告需注明货主公司名 称、联系人及其电话;船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船期、定舱价及向客户的报价。

3、下单给操作员,并以书面形式交代具体工作:如客户尚未确定装柜时间,尚 未做好商检,尚未确定提单类型,或联系人已出差等情况,都需操作员在下面的工作中,直接与客户确认,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业务员。 三、配舱 1、以我司为托运人填写船公司定舱单,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填写:目的港、柜 型、柜量、货名、重量、体积。船公司如为大船直靠,我司则需注明何时结关的船;若船公司为驳船,我司则注明做柜日期,预定适当的驳船;同时注明自拖自报(一般情况下不委托船公司安排拖车),注明拖车公司名称并在定舱单上确认运价。 2、将填写好的定舱纸传真给船公司,再打电话与船公司确认,核实有无舱位和 空柜,并跟进,尽早获得定舱号。 3、得到船公司订舱单即S/O后,应仔细核对订舱号,结关日,目的港柜型、柜 量、货名、重量、体积等资料是否正确,若有误则需立即向船公司提出改正。 4、如对订舱资料有所更改(改柜型、货名、拖车行等)时,应先电话通知船公 司,如船公司要求书面更改,则传真确认,一定要保证准时无误提到柜 5、如要取消定舱,应在船公司定舱单上注明“取消”,回传给船公司,或注明 “改走下水船”,获得新的定舱单。 四、装柜 装柜的工作由以下五部分组成:①船公司打单,②码头提柜③短途运输,④工厂或仓库装货,⑤还柜,如为转关,就还存在异地报关的问题。为了能使每一步工作都顺利进行,还应该了解以下情况: 打单时间:船公司码头一船上班时间为9:00-12:00; 14:00-17:30 提柜时间:全天 还柜时间:全天 拖柜杂费:船公司货柜外拖,一般免三天柜租,堆场免七天仓租,如超过此时间,则要收取超时费,不同的船公司收取的费用也不同。 1)客户自拖. 1、将船公司定舱单传真给客户,涂去相关的船公司信息。如:船公司电话、地 址,联系人,并提醒客户保证充足的报关时间。

海关新舱单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DOC)

附件三海关新舱单常见回执及处理办法 关于海关新舱单业务操作中一些异常回执,常见解决办法如下: 一、运抵异常 1.45202 空运出口运抵报告传输成功。比对结果为:运抵异常 可能原因: a.预配舱单未发送; b.预配舱单的航班日期与运抵报告的航班日期相差太远; 解决办法: a.查询代理人预配舱单是否已发送,未发送请代理补发; b.如预配舱单已发送查看下是否收到回执,如果没有回执需要请代理联系海关确认是否收到,没有收到请代理补发; c.如果预配舱单的航班日期与运抵报告的航班日期相差太远,需检查是预配还是运抵的航班日期传输错误,需要先将错误的航班信息的报文发送删除报告,人工审核通过后在发送新增报告。 2.45103 该提(运)单的运抵报告重复申报,海关审核不通过 可能原因: 运抵报告发送多次,第一次海关已成功接收,后续的运抵报告海关拒收。 解决办法:可通过海关平台运单具体信息查看运抵报告“收发明细”: a.如果明细中已经显示一条回执是运抵正常或异常的回执,则说明之前已发送过运抵报告;

3.45102同类型报文正在等待人工审核,退单 可能原因:已有同样类型的报文处于等待海关人工审核的状态,海关不接受最新报文; 解决办法:请客户联系海关人工审核。 4.46103该提(运)单的运抵报告不存在,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 时提示) 可能原因:海关系统中不存在此运单的运抵报告,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解决办法:不需处理 5.46105提(运)单已理货,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原因:运单已经发送理货报告,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 解决办法:视情况而定,如果确实需要删除运抵报告,需要请客户先删除理货报告,再删除装载舱单,之后联系海关解除放行,最后删除理货报告。 6.46106 总提(运)单已放行,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原因:运单在海关新舱单系统中已放行,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 解决办法:视情况而定,如果确实需要删除运抵报告,需要请客户先联系海关解除放行。 7.46201 已接受运抵报告删除申请,请等待人工审核(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可能原因:海关已经收到运抵报告删除报,自动转为人工审核;

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

附件1 天津海关海运一般出口货物适用新舱单 管理系统业务指导 一、关于出口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求 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对于出口货物装船过程中出现溢短装的情况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理货部门应当在装载完毕后按规定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且按照规定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删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报关单相应的删改。 (二)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删除报关单,或者将报关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变更为“9-其他”,使预配舱单处于未核注状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附件1-1-1)。对于一体化报关单的删除,按现有流程、模式办理。 (三)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四)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重新申报,或者将报关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变更为“2-水运”,使出口预配舱

单恢复核注核销状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 (五)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理货重置,预配舱单理货正常。 (六)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接单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单部门办理结关手续。 二、出口货物退关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接受申报的出口货物。 1、对于在口岸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 首先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报关单的删单手续,同时需提交《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样式见附件1-1-3)和《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样式见附件1-1-4),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无误后,在《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一份由现场海关与其他报关单证一并留存,一份由申报相对人在监管场所提取货物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时递交监管场所验核留存。 对于新舱单系统非贸商品报关功能放行的货物或物品须向海关申请办理舱单的反核注、反核销,同时需提交《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和《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无误后,在《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一份由现场海关与其他报关单证一并留存,一份由申报相对人在监管场所提取货物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时递交监管场所验核留存。 2、对于一体化(包括跨关区与关区内)出口货物

空运舱单申报项目调整说明(海关总署2017年56号公告)

空运舱单申报项目调整说明 (海关总署2017年56号公告) 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有效地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2018年6月1日起,中国海关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调整空运舱单申报项目。 申报要求调整如下: 1、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1)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 2)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2、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同时实现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表如下: Non Acceptable(不接受申报)负面清单一类Acceptable(可接受申报)Agricultural products(农产品)Long grain(籼米) Aid consignments(援助的货物) Animals(动物)Live horses(活马) Apparel(服装)Dresses(连衣裙) Appliances(电器)TV set(电视机) Ceramic products(陶瓷产品)Refractory bricks(耐火砖)Chemicals,hazardous(化学品,危险)Red phosphorus(红磷)Electronics(数码产品)Video games(电子游戏机) Equipment(设备) Flooring(地板)Wood Flooring(木地板) Foodstuffs(食品)Sweet biscuits(甜饼干)Freight of All Kinds(各类杂货) Gifts(礼品) Iron(铁)Iron Pipes(铁管)Leather Articles(皮革制品)Leather Handbags(皮革手提包)Machines(机器)Cuting-off machines(切割机) Meat(肉)Meat of swine(猪肉)Mineral Products(矿产品)Edible salt(食用盐) Oil(油)Lubricating oils(润滑油)Personal Effects(私人物品)

公路舱单流程概要

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4.0改进版公路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14年5月

目录 第一篇前言 (3) 第二篇具体操作流程 (4) 第一章如何进入公路舱单子系统 (4) 1.1 流程介绍 (4) 1.2 注意事项 (7) 第二章系统使用说明 (8) 2.1业务概要 (8) 2.2流程描述 (9) 2.3操作介绍 (11) 第三章常见问题 (42)

第一篇前言 公路舱单系统是H2010工程重点项目,属于物流监控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继海运、空运新舱单系统之后总署组织建设的又一大型口岸物流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海关希望通过该系统的实施,实现对公路舱单数据的规范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公路进出口舱单管理平台,实现公路进出口舱单及相关单证的企业规范化申报,实现海关的接单、审核、放行核销等一系列电子化的业务管理过程,建立舱单的风险分析,提高公路口岸的物流监控水平。 公路舱单系统的内网海关审核监管部分由深圳海关会同信息中心开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负责开发外网企业申报部分,即电子口岸公路舱单申报系统。 电子口岸公路舱单申报系统,作为预录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为企业提供公路口岸进出口过程中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进出境确报、装箱清单、落装改配等各类单证的录入、申报功能;接收海关审批回执和监管指令,为企业提供回执查询功能。

第二篇具体操作流程 第一章如何进入公路舱单子系统 1.1流程介绍 进入WINDOWS操作系统,将企业的IC卡插入连接在电脑上的IC卡读卡器中,或将操作员的Ikey卡插入电脑的USB接口。当IC卡和Ikey同时使用时,IC卡优先。 登陆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如下图: 图表 1 系统登陆界面 点击直接运行后,进入输入口令页面。如下图:

海运新舱单申报系统非集装箱运抵用户手册

海运新舱单申报系统 使用手册 (非集装箱运抵部分) 天津世纪网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目录 一、产品简介 (4) 1.1 系统简介 (4) 1.2 系统功能 (4) 1.3 系统特点 (4) 二、安装指南 (5) 2.1 运行环境 (5) 三、使用说明: (6) 3.1 登录系统: (6) 3.2 基础参数: (7) 3.3 运抵报告: (9) 四、操作提示 (12) 4.1 增、删、改、查的操作方法 (12) 4.2 数据录入的快捷方式 (12) 4.3 关于重复发送的说明: (14) 五、常见问题解答 (15) 5.1 异常信息说明 (15) 5.2 网络异常的处理 (16) 5.3 申报地海关 (16) 5.4 删单重发 (16) 5.5 数据状态为已入库,回执是运抵异常。 (17)

一、产品简介 1.1 系统简介 海运新舱单申报系统是天津世纪网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针对船舶理货等海运新舱单申报相关企业开发的操作系统。该系统综合了众多海运专家的经验;它功能完善、操作灵活、并具有智能功能,使用舱单申报系统必将使您从繁重的业务中解放出来。 非集装箱运抵部分是新舱单申报系统的一个模块,主要是对出口非集装箱运抵报告报告等数据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分析和反馈。 1.2 系统功能 1、系统管理——本系统支持多种角色(系统管理员,企业管理员,运抵测试员,理货测试员等)用户通过互联网方式并行操作,实现数据在不同角色间的共享,实现分级权限管理体系;对用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初始设置;用户的账号及密码设置;操作单号的编码设置。 2、基础数据管理——出口运输动态,国内海关关区,港口代码,包装类型,重箱空箱,箱尺寸,理货公司,残损类型,残损范围。 3、、业务管理——出口运抵相关信息的录入,出口理货相关信息的录入;发送申报,删除报文到海关。 1.3 系统特点 本产品的特点是集约型的功能设置、便捷的操作模式、稳定的性能、良好的界面和维护性。本产品是采用浏览器/服务器体系结构,在这种体系结构中,所有的数据和数据库管理系统都在服务器上。由于这种体系结构把数据和对数据的管理都统一放在了服务器上。就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服务器高性能的特点。

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

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 预配舱单入库—分运单运抵报告—舱单核注、核销--总运单运抵报告—总运单放行—装载舱单—理货报告—结关 (一)预配舱单数据入库 预配舱单的舱单传输人包括: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根据2008年101号公告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时限、数据格式向舱单系统传输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其他数据。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可以同时传输;也可以先传输主要数据,再传输其他数据。舱单系统接收预配舱单数据后,需要进行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的,舱单系统接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生成物流监控表,并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回执。超过规定时限传输的,舱单系统将自动转人工审核。其他原因未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舱单系统将直接退单,并反馈含有退单原因的回执。 1、系统逻辑校验 舱单传输人传输的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应符合海关

2010年第70号、第77号公告《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等文件规定的。 2、业务逻辑校验 1)预配舱单填制要求

A.预配舱单航次/航班号:填写出口货物预计装载出境航班的“航班号”+“/”+“航班起飞日期”(北京时间)。 B.发送方代码(或舱单传输人):填写在舱单系统舱单通关管理—企业备案管理中完成备案数据录入工作的舱单传输人的“4位关区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如果未填写舱单传输人的“4位关区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该预配舱单数据将被舱单系统退单。“9位组织机构代码”为全国唯一编号。发送方代码在一个海关备案后,全国海关均可以使用。分公司备案登记后,也需要使用总运单的这个代码进行舱单数据的传输。 C.运输工具离境地海关代码:可以填写航空器起飞的航站的“3位IATA航站代码”、或填写“3位IATA航站代码+4位海关关区代码”。如果填写“3位IATA航站代码+4位海关关区代码”,舱单系统自动将该份预配舱单数据的主管海关确认为填写的“4位海关关区代码”。如果只填写“3位IATA航站代码”,未填写“4位海关关区代码”,舱单系统将根据参数设置中的“港口关区维护”参数表,查找该“3位IATA航站代码”是否已经维护所属“关区代码”、“主管海关”,如果已经维护所属“关区代码”、“主管海关”,则以该“关区代码”、“主管海关”确定该份预配舱单数据的主管海关。如果参数表“港口关区维护”中未维护该“3位IATA航站代码”所属的“关区代码”、“主管海关”,舱单系统无法确定预配舱单的对应关区,将做退单处理。 D.承运人代码:填写航空公司的IATA 2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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