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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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全体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生产管理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第五条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员工消防观念,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定。

第六条在防火业务上受集团工程管理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宣传教育培训

第七条用人单位对新员工(含临时工、合同工)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有记录备案。

第八条每半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

知识学习、培训,重点工程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并有记录备案。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市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1、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3、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第九条高层建筑和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加工场、车间、仓库、大型试验楼(室)、办公大楼、住宅小区、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应当组建与生产相适应的义务消防队,其居住人数不足一百人的按20%-30%的比例组建,一百人以上按15%的比例组建;每年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电气防火

第十条电气线路安装、维修、保养,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操作。电工上岗前需经消防培训。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等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定》(即JGJ46—2005)规定。

第十一条电焊设备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在高空进行焊、割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焊(割),必须落实防止焊渣飞溅、切割物下跌的安全措施,必须配足跟焊(割)的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临时宿舍照明电压应采用低压电

源;照明灯下方一般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堆放物品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0cm。

第十四条临时建筑设施内的照明必须做到一机一制一漏电保护开关,一般使用日光灯,不准使用60瓦以上的照明灯具;宿舍内照明应按10m2有一盏不低于40瓦的照明灯具.并安装带漏电保护开关的插座。

第十五条每栋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建筑内每个单元的用电必须设有电源总开关和漏电保护开关,做到人离断电。

第十六条电线必须与铁制烟囱保持不少于1OOcm的距离。

第十七条严禁在外脚手架上架设电线和使用碘钨灯,因施工需要在其他位置使用碘钨灯,架设要牢固,碘钨灯距易燃物不少于50c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施工完毕要及时拆除。

第十八条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清除静电的装置。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三级”审批制度,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理”。

第二十条“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动火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动火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具意见,报主管单位质安部门、保卫部门

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共同审批;

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动火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单位质安部门、保卫部门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共同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第二十一条动火前“八不”

(一)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三)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四)盛装过油类等易燃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五)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六)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七)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八)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第二十二条动火中“四要”

(一)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二)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组织扑救;

(四)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动火后“一清理”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后要告知防火检查员或值班人员。

第二十四条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在施工范围内不准吸烟,严禁油漆及木制作作业与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不得露天存放、曝晒;使用时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不少于10m,与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5m距离。

第二十六条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五章临时设施及临时性宿舍防火管理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所有搭建的临时设施尽可能使用专业厂家生产的活动板房,并应符合下述有关要求:(一)临时建筑必须整齐、划一、牢固,远离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每栋临时建筑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50m2,室内地面要平整,其四周应当修建排水明渠。

(二)贮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设施要独立搭建,并远离其他临时建筑。

(三)临时建筑不得修建在高压架空电线下面,离高压架空电线的水平距离不少于20m。

(四)搭建两栋以上(含两栋)临时宿舍共用同一疏散通道,其通道净宽不少于5m,临时建筑与厨房、变电房之间防火距离不少于5m。

(五)若遇特殊情况须由施工现场自行使用材料搭设时,必须按防火有关要求搭建,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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