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

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
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

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是破产请求权的具体行使。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准备阶段,也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决定受理,导致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程序的启动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是通过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来实施其债务清偿的。这就意味着这种清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使债务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另一方面,当清偿完结后,债务人的经济生命也随之丧失;法律上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反映这种资格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也相应消灭。破产程序的启动,导致同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有关的、正在进行的其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中止,或民事案件管辖的转移(以债务人为原告,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除外);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故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尤显重要。

一、破产立案审查适用的法律

由于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尚未统一,从而出现了同是破产案件,

但由于破产主体性质不同而产生法律、政策适用各异的情况。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1988年开始实施,受时代的局限,具操作性的内容较少,原则性规定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司法解释,为破产申请的审查和案件的受理提供了很重要的裁判依据。同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践中出现了两套破产还债程序。前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破产,后者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这二个法律在破产程序的启动上,保留了较浓了行政色彩,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甚吻合,条款也较为简单、粗糙。再往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党的十五大作出了“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造成了破产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不少省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起草了破产案件受理和审理方面的规范性意见,以指导本辖区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为规范和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此,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形成了“以法律为指导,以解释和意见为主导”的状况,具体表现为,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主要法源,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为补充,并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

二、破产申请的主体

从各国破产法的通常规定看,破产申请的主体具有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基础的多元性,只是其范围的宽窄不尽一致。如英国破产法规定,官方接管人、公司股东、贸易部可成为破产申请人;意大利、荷兰破产法规定,检察院可成为破产申请人。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在破产申请主体范围的规定上采取了较保守的立法方式,仅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破产申请权,此外别无其他主体能够提出破产申请。

1、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行使破产申请权,属于自愿型破产,是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

我国债务人破产申请权有自己的特色,即不同的破产主体呈现出不同的表现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国有企业的破产申请在我国破产法上有特别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企业的财产包括厂房、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流动资金等,不论是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

还是由企业提留的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都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行使所有权。企业只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企业的破产意味着该企业将正式退出市场,在法律上已经死亡,这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谓关系重大。企业作为经营管理人,其享有的经营权的范围和具体内容,由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行使权利(特别是处分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而企业一旦宣告破产,涉及到国家对该企业所有权的终止,因此,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时,应经代表国家对其监督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从企业的投资关系上讲,企业是投资人通过投入资金建立起来的,企业成立后,投资人成为企业的股东,企业属于股东。在债权人没有申请该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企业是否能自己申请破产,不能由企业的法宝代表人作出决定,也不能由公司的董事会做出决定,而应当由股东会议决定。国家是企业的投资者,通常认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因而在企业是否破产的问题上,必须通过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把关,防止债务人企业规避法律,利用破产手段逃避债务。企业主管部门如果认为该企业还有在的必要或复苏的可能,可以给企业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使企业不具有破产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作为债务人的国有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证

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破产的书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督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须提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其破产的书面文件。对于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应经过开办人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对公司的破产均有规定。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须提供开办人或股东会议讨论通过的记录。

2、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法上的债权人有多种,可依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从债权的性质看,可以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从债权是否附期限或条件看,可以分为一般债权人和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人;从人数的多少上看,可以分为单一之债的债权人和多数之债的债权人等等。这种种不同的债权人,概括地看,都应享有破产申请权。但是,如果具体地看,他们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需作区别对待。我国企业破产法未就此作进一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

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没有作出相应的解释。

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旁鉴国外破产法的有关内容,笔者以为对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应当设定以下几条标准:(1)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必须属于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因为其债权的实现是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破产程序是否启动,与其债权的实现没有多大关系。(2)与破产债权相对应的破产债务已到履行期,债务人对此无清偿能力。(3)债务人不符合可予免破的法定情形。(4)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这种标准在国外通常有所规定,它们一般称之为“破产水平”。我国的“破产水平”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规模(通常以注册资金为依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加以分别规定。

3、清算组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

清算组有二种:一是公司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二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后一破产清算组是破产宣告作出后形成,因而无所谓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问题。前一清算组则不然,在其进行的一般民事清算程序中,如果发现被清算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达到了破产界限,其具有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和义务。1992年5月15日由国家体

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增加规定了清算组具有提出破产申请的职权。在此基础上,1994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6条明文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此看来,清算组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破产申请权。

我国破产法对清算组是否享有申请权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时具有法律效力。清算组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组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4、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应否享有破产申请权

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是不享有破产申请权的。国外破产法也没有出现过类似规定。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难题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愿申请破产,为了化解这一难题,不少地方提出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代表债务人行使破产申请权。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9条规定:“国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对其提出破产申请。”这一规定反映了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某种要求。笔者认为,其中的合理性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在公司法施行后,国有企业有两大类:一是继续依《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设立的国有企业;二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对于前者而言,国家将继续对它们落实全部法人财产权制度,在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国家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将进一步明晰,“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将会因此得到更彻底地实现。而如果企业的产权主管部门享有破产申请权,某种程度上会削弱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化了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约束,不利于政企的彻底分开。这样做的结果是,破产法不仅无法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改变,反而起到了阻碍作用。对于后者即依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而言,企业法人的形态,要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属于何种公司,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部门对公司都不享有经营权和所有权,它仅以公司投资者的身份享有投资收益权,破产申请权不可能隐含于投资收益权中,否则所有的公司股东都会取得同样的权利,这同公司的法律性质产生了背离。因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以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下属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企业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以债权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下属企业破产的,法院应予受理。

5、检察机关是否应赋予其破产申请权

对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愿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9条的规定,应能在经济转型时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若将此重要任务完全委诸当事人,则很难实现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愿提出破产申请时,应立足于当事人申请主义,辅之以适当的国家公权主义。这任务不宜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承担,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纵观国外立法,多数国家对检察机关提起破产诉讼持肯定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这条规定并不表明人民检察院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仅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且还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破产法应予执行而不执行,破产程序应予发动而不发动,检察机关应行使法律监督权,主动提起破产诉讼。,破产案件属于特殊的经济纠纷案件,往往具有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影响面宽的特点,有些企业的破产甚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除此之外,有些破产案件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人的刑事、行政责任。鉴于破产案件的以上特点,对于一定范围的破产案件,赋予检察机关以破产申请权是很有必要的,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无人愿意、无人敢于提出破产申请,企业债务不能纳入法律程序加以化解的困境。

检察机关提起破产诉讼,应当遵循的一定的原则,或应有一定的

范围。笔者以为,这种范围应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宜过于宽泛,无所不包,也不宜过于狭窄,形同虚设。检察机关可以在以下情况提起破产诉讼:(1)债务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无论是否对犯罪行为人正在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均可提起破产诉讼;(2)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债务额高的案件,在无人提出申请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在当事人的请求下提出;(3)涉及到国家经济稳定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出破产申请;(4)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出破产申请的其他情形。

三、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有以下几点:

1、破产申请必须由申请权人提出

能够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只能基于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7条、第8条的规定,唯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主体如前所述,但范围有待拓宽。

立案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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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存在 几个问题和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 1997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律监督的原则,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内容,特别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权。这一权力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不破不立”、群众告状难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决策机关正确分析犯罪动向、及时确定打击犯罪的方针政策,而且影响了群众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使人们对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维护社会稳定极为不利。针对这种状况,立法机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立案监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它在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的同时,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办案等现象,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 目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和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笔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规定还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因此有必要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真正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 ; 一、目前刑事立案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不够严格,立案标准不统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 上述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环节中有关立案的条件、不予立案的案件处理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公安部门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导致控告人见不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更谈不上行使复议权了。加之上述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公安机关是否将立案决定书告知控告人,由此影响了公民行使其正当的权利,同时也使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的情况无法掌握,不能正确履行不予立案的监督程序,致使人民群众产生“司法机关互相推诿”的误解,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掌握的立案标准不统一,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本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01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A 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03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2003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09)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03)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B”(实际是A)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09】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08年7月28日,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11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11)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

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1 申请人:张xx,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xx,男,汉,19XX年9月21日生,住xxx市xx区xx街37号1栋x单元x2室。联系方式:13503XXXX 代表人:张xx,男,汉,19XX年2月12日生,住xxx市xx县xx镇xx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x号。联系方式:13903XXXX 代表人:李xx,男,汉,19XX年11月14日生,住河xx省xx 市官xx镇xx村x号。联系方式:139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xx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xx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xx,男,汉族,19XX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x 市x区天x路 20XX年1月—8月期间,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xxx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xx;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xxx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

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xx。然而,赵xx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xxx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xx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xx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xx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XX年9月14日 刑事立案申请书2 申请人:户籍地址:

立案监督书.doc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对市_______区公安局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字第____号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要求。 申请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附:说明: 1.首部。 (1)标题。写明“立案监督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3)案由。写明是何公安局在何年何月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并且注明其文号。 2.正文。 (1)申请目的。目的是让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程序,经过审查,通知_______公安局对何案立案侦查。 (2)申请理由。要将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叙述清楚,主要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和危害后果等要素,同时要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影响定罪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根据相关刑法条款,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何罪,写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说明其不予立案是不对的,从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尾部。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名称,申请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湖北民族学院青年教师优质课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评选指导思想: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青年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鼓励青年教师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探索教学规律,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1.35岁以内的讲师或工作三年以上的助教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无教学事故和纪律处分。 3.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近三年来连续承担本校本、专科生的课堂教学,每学年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5.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近两年为优秀。 6.备、讲、辅、改、考各个教学环节规范到位。 7.积极参与课程建设,重视教学研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三条评选办法 青年教师优质课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教学单位初评、推荐。 1.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各教学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认真组织初评,按本单位符合条件教师总数5%的比例,向教务处推荐参加青年优质课奖评选教师名单(不足一名可报一名)。 2.申报教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湖北民族学院教师优质课奖申请表; ②课堂教学质量教师自评表; ③本学期主讲课程的授课计划、一章教学内容的详细教案(手写); ④上学期教学工作总结、试卷分析; ⑤近三年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附件材料一份。 ⑥教师教学情况教学管理人员评价表; 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 ⑧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同行评价表。 第二阶段:校级评审 1.成立校级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校级评审工作。 2.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随堂听课、评课,填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专家评价表”。

立案申请书范文

立案申请书范文 立案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xxxxx,女,汉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xxxx涉嫌xx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x,女,汉族,现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1xx号午后,xxx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xxx就用xx 对申请人进行殴x,发泄之后xxx离开。但是xxx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x,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xx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xxxxx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xxxx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xxx、xxx和申请人所在的xxx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为。然后xxx责令xxx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xxx将耳环交给xxxx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xx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xxxxx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xxxx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公安局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山西介休国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乡温村石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冯治强联系电话:1523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福成,身份证: 黄尧清,身份证: 被申请人:永兴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不立通字〔2012〕6002号》不予立案决定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对李大喜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8日,申请人向公安部提交了《对李大喜犯罪行为的血泪控告》的举报材料。2012年10月23日,郴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收到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转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核查李福成、黄尧清等人信访的通知”(公经法〔2012〕转信字第55号),贵局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未作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

一、对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多起事实根本未作调查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是对公安部的藐视,还是对李大喜的包庇纵容? 1、李大喜无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与他人合伙在永兴的栖凤渡开了一个煤场,将自己矿上生产的煤炭卖给自己开办的煤场,而且赊帐不付现。2008年10月8日,李大喜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写了一份《调价通知单》,将2008年8月份从马家村一矿拖到栖凤渡的4197吨煤炭每吨降价167元,一次侵占资金70万元。 2、2012年3月,永兴法院从马家村一矿的帐上强行划走资金72万元。依据是2011年永民重字第6号的判决书,但会计帐反映早在2006年的8月份此款早已由李大喜领取。此款领出后由李大喜与他人私分了,李大喜分得40万元。 3、李大喜和左宗仁俩因转股问题发生诉讼,本该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从马家村一矿账户上划走,且李大喜始终未偿还。 2010年8月20日和2011年1月1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从马家村一矿强行划走334万元。此款左宗仁偿还了71万元,李大喜分文未还(李、左两人各应承担167万元)。李又一次利用职务侵占资金167万元。 4、李大喜先后于2010年4月29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9月11日、2011年4月8日分别从矿上出纳手中领

检察监督申请书(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被申请人:xxxxxxxxxxxx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申请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 几个问题和对策(一)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一) 1997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律监督的原则,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内容,特别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权。这一权力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不破不立”、群众告状难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决策机关正确分析犯罪动向、及时确定打击犯罪的方针政策,而且影响了群众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使人们对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维护社会稳定极为不利。针对这种状况,立法机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立案监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它在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的同时,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办案等现象,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目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和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笔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规定还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因此有必要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真正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

一、目前刑事立案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不够严格,立案标准不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上述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环节中有关立案的条件、不予立案的案件处理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公安部门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导致控告人见不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更谈不上行使复议权了。加之上述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公安机关是否将立案决定书告知控告人,由此影响了公民行使其正当的权利,同时也使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的情况无法掌握,不能正确履行不予立案的监督程序,致使人民群众产生“司法机关互相推诿”的误解,严重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徐州唐尧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的《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决定,并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聚众哄抢罪对宋某某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申请人向泉山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提交《乐佳超市被聚众哄抢案》的控告报案材料。2014年2月13日贵局以《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具体理由如下: 贵局审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在徐州市滨湖商业街开有乐佳便利超市。2013年9月10日上午十时许,一女(后得知名叫宋某某)开一辆面包车带领两个人在超市门口谩骂,下午一点多闯入超市,安排她带来的人员强行把超市的东西往面包车上搬。三点多钟,宋又喊来一个男子,男子让捡值钱的东西拿,超市工作人员一边向公司领导求救,一边打电话报警。领导指示生命安全第一,等警察来处理。但警察来了之后不予制止,以上材料有现场录像为证。宋某某等人共哄抢申请人货物价值约11000元。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宋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聚众哄抢罪的犯罪特征,申请人认为贵局应依法及时以聚众哄抢罪对宋某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于是向贵局湖滨派出所进行控告。申请人数次登门请求以及快件请求泉山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对宋某某等人予以立案调查,直到2014年2月13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湖滨派出所才以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此决定是错误的,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请贵局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宋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XX】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XX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A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XX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XX年8月1日至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XX)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B”(实际是A)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XX】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XX年7月28日,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XX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文

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文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公安机关对案件是否立案,侦查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这是受害人的一种权利,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那么,小编就为大家推荐一份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文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樊甲,女,生于1963年6月22日,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3组。电话:138xxxx2595。 申请人:骆某,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樊甲丈夫,犯罪嫌疑人樊乙肆意殴打的受害人。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

樊乙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东津公 (东)不立字[2013]第XX号】,申请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复核申请,某市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复核字 [2013]XXX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了原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随意到申请人自己家里,无缘无故肆意殴打他人并致受害人樊甲耳膜穿孔、被害人骆某头部、面部多出软组织损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樊乙的犯罪事实,且有现场目击证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作了证实,公安机关对于樊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侦查,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对当地十余位居民进行过肆意殴打。为了破坏村民选举,在

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杨XX,男,XX年X月XX日生,住址: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 申请人:李XX,女,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 被申请人:杨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工程机械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序号为DWYC2005-E4780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10年4月20日XX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X公不立通字[2010]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复字[2010]第01号《关于XX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XX律师取了一些证,XX律师对唐XX、杨XX、肖XX、陈X时四位知内情的人进行调查取证(请见四份调查笔录)。根据他们四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陈XX的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诈骗罪。因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双方约定是对外的,

而是在去公证处公证、在双方签字之前就有了口头约定,以《抵押合同书》为准,公证后双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签字。谁知,经过公证处公证后,被申请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了;使申请人完全受了骗(《抵押合同书》是被申请人杨XX亲自写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请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XX自治县公安局 申请人:杨XX、 李XX 年月日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已初步搭建起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框架,但其制度本身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监督标准不统一、范围过于狭窄、程序不健全、监督措施过于偏软等。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线索来源、范围、程序、措施等各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完善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7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立案监督工作取得很大发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惑,制约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探讨当前开Ⅱ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对促进刑事立案工作的更好开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标准的不统一 在实践中,不同的检察机关采取的立案监督标准并不相同。有的检察机关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监督的标准,即《刑事诉讼法》第83条所规定的“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或第86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有的检察机关则按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十条所规定的“能捕、能诉、能判”的“三能”标准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标准。不同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标准的认识的不统一,严重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发展。 (二)监督的范围过窄 1.监督对象过于狭窄 在我国,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有多个,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现行刑事诉讼法

立案监督的申请书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7311484.html, 立案监督的申请书 立案监督是一项监督职能,具体是对刑事案件的一种监督。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立案监督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立案监督的申请书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特别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对市区公安局年月日()X字第X号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要求。 请求事项: 申请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填写说明 1.首部。 (1)标题。写明“立案监督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3)案由。写明是何公安局在何年何月何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且注明其文号。 2.正文。包括申请目的和申请理由两部分。 (1)申请目的。目的是让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程序,经过审查,通知XXX公安局对何案立案侦查。 (2)申请理由。要将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叙述清楚,主要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和危害后果等要素,同时要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影响定罪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根据相关刑法条款,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何罪,写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说明其不予立案是不对的,从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尾部。 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名称,申请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0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2020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如果当事人到公安局报案之后,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的话会给当事人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在通知书上公安机关会对不予立案的原因作说明。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携带《不予立案通知书》到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去申请复议。那么你知道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要怎么写吗? 为大家整理了一些20xx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欢迎参阅。 20xx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邵x伟,男,20XX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x良之父。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x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汝州市公安局做出的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请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对杨x豪等人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3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主要理由是认为,邵x伟控告内容无犯罪事实发生而决定不予立案。我认为杨x豪等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造成了邵x良死亡、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犯罪事实,而且参照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单方聚众斗殴

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组织者杨x豪、李x辉、田x普三人的责任。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明显是在徇私枉法,甚至收取了对方的好处,私放了罪犯,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本案予以立案。 20XX 年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x印(已另案处理)到汝州市丹阳路"醉美美发厅"找其女朋友期间,该美发厅员工栗x男(系杨x豪前女友)借用王x印的手机给杨x豪打电话,挂断后杨x豪又按此号码打过去,王x印接听后与杨x豪、李x辉在通话中发生语言冲突,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在汝州市体育场见面打架。后杨x豪、李x辉、邵x 冲(又名邵x良)、田x普等四人开车到体育场,途中李x辉还电话约了其他人。对方王x印也分别打电话约人,又叫了美发厅的员工马x 东、陈x飞、茹x楠等人到体育场聚众斗殴。邵x冲、李x辉与王x 印见面后,王x印二话不说持刀将邵x良杀害、将李x辉刺成重伤。后王x印被抓捕归案。杨x豪、田x普等现已逃跑,下落不明。 我们认为:事件的起因是杨x豪、李x辉与王x印约定并组织的斗殴事件,且造成了邵x良被杀害、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且杨x豪、李x辉属于首要分子,邵x良、田x普属于积极参与者,均应受到惩罚。而对方由王x印组织的人员尽管只有一个不知道是谁和王x印参与了斗殴,但其他几个人也到了现场,或打电话联系上,王x印的性质属于聚众斗殴,其他人属于积极参与者,也同样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杨x豪、李x辉、田x

民事申请检察院监督申请书

民事申请检察院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一审原告):××,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对方当事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二审上诉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终(或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执字第××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裁判或决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或者对××××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加入督察部申请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加入督察部申请书 篇一:督察申请书 关于申请对____市公安局____派出所进行立案监督的申请书____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____市____就举报____一案,在____年____月____日曾持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据(见附件) 和律师到____市____派出所报案。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及____年____月 ____日____次到____派出所了解案情查处情况,____天过去了,____派出所对此案仍未作出 立案立案决定,也无立案决定通知书。在报案人已提供有效案情线索情况下,____派出所为 什么不立案,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让报案人蒙受巨额诈骗却无处申冤?为此,报案人依法向 ____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申请监督,望贵大队行使监督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尽快立案处理 该案为盼。

案情简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____市____派出所在长达____天不给立案且不给予书面说明。现特向____公安局 警务督察大队提出对____市公安局____派出所的立案监督,望贵院予以处理。此致 敬礼请求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附:给____市____派出所的报案材料(副本)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六安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申 请 书 督察团姓名:代云雷 日期:20XX年2月21日督察团副团申请书申 请书尊敬的团长: 我是来自机电工程系电气自动化1102班的代云雷,今天我志愿申请青年志愿者协会督察 团副团长一职。从我加入青年志愿者协会督察团到现在已经半年有余了在这半年里我学习了 很多认识了很多,得到了太多的经验与教训,学习到了书本以外的知识与见解,这是我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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