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常见违法犯罪类型理解与处理(讲座重点摘要)

企业员工常见违法犯罪类型理解与处理(讲座重点摘要)
企业员工常见违法犯罪类型理解与处理(讲座重点摘要)

企业员工常见违法犯罪类型理解与处理

主讲嘉宾:蒋四清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本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讲座重点摘要

企业对职员违法犯罪事件的应对之策

1.企业预防内盗的几种制度性措施

第一、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更加细致、覆盖企业全角落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则。

第二、抓好制度的落实,养成一切按制度办事的习惯,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严惩不贷,从制度执行上有效竭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坚持“打防结合、防止为主”的主要方针,通过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断加强点线面结合,专群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依靠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实行打防控一体化。

第三、开展企业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自律能力。

第四、强化企业内部保卫措施落实,杜绝监控盲区。

第五、对企业辖区的收购站等销脏渠道进行调查备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企业控制采购员拿回扣的制度设计

①考核为先。

②采购制度建设。

③让回扣合法化。

④开放采购渠道。

⑤提高采购人员的工资。

⑥轮换采购人员。

控制采购拿回扣的集中方法:

第一、科学的奖惩制度。首先,企业需要掌握价格基础,可以把一段时间期以来(如半年、一年)基本稳定的价格或一段时期以来的平均价格或现行价格编撰成册(称为价格目录),作为对采购部门的奖惩基础。首期价格目录的制定应尽可能合理,既要让采购部门有利可图,又不能产生暴利。要防止有意提高目录价格的行为,因此企业要有比较健全的历史价格档案,并协同关联部门参与。其次,奖罚比例要对采购员和部门经理分别制定,切忌以部门为对象。分别奖惩有利于充分调动采购员和采购经理的积极性,并使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再次,实施一年后要对采购员对分管的品种进行调整,这是因为如果采购员长期分管相同品种,会因为害怕调低价格后增加次年再降价的难度而有意预留降价空间,而采购员管理一年后就换另外的品种就不会有这样的顾虑,因此能最大限度的挖掘降价潜力。

第二、建立严格的完善的管理监控机制。以古井酒厂为例,建立价格管理委员会,拥有对所有合同的定价权和审定权,根据定价、采购、质检、财务四权分开的原

则,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有定价权的不管采购不管钱,有采购权的不管定价不能付款,采购的商品又要受质检部门的监督和检验,从而形成人人都有权又人人都无权的相互制约机制,这样既能宏观上的把握对价格的控制,又能促使采购人员尽职尽责的压低价格,这是减少采购环节浪费的一个成功做法。

第三、开放采购渠道,公司定期招标,做到货比三家,择优择廉采购。

第四、提高采购人员的待遇。

第五、轮换采购人员。

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8大措施

①强化商业意义保护意识。

②制定严密的管理措施。

③严防参观者窃密。

④注重外围秘密保护。

⑤制定保密的规则制度。

⑥完善物理性保密措施。

⑦签订保密协议。

⑧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在员工违法犯罪后的劳动法处理

1.员工违法犯罪后,企业在处理上面临的几个常见问题与风险

(1)员工被拘留期间是否应发放工资?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

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

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

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因此,虽然该规定属于授权性条款,但企业有权

决定是否发放或补发期内工资.当然,这要看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2)员工被拘留后,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最保险方式: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而言,企业可以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接触劳动关系的理由应如何确定?是旷工还是违法犯罪行为?

一般而言,员工触犯法律被拘留,企业可根据公司管理条例以旷工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4)对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是否可要求赔偿?具体应如何操作?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赔偿。

2.对员工违法犯罪行为处理的劳动法程序

首先向公安部门立案,如员工被依法劝解、拘留,企业可以无正当理由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扣除法定假日、双休日),依规章制度采取强制性解除劳动关系的

行政处理。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读本》 第十二章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及预防 练习答案2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读本》第十二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及预防练习答案2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读本》第十二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及预防练习答案2 成绩:84分回答正确:33题回答错误:7题练习时长:4分钟 1.(单选题)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表现是()。 A.故意兼过失 B.过失 C.故意 D.故意并有非法目的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2.(单选题)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一般是()。 A.2000元 B.500元 C.5000元 D.1000元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3.(单选题)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 A.犯罪故意 B.谋取不道德利益的目的 C.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D.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4.(单选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该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A.公共财物 B.公益财物 C.公共财产 D.国有财产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5.(单选题)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为单位时,实行()。 A.单罚制 B.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C.双罚制 D.以单罚制为主,双罚制为辅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农民宋某、蔡某想进行长途运输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镇银行营业所的会计余某借钱。开始余称“贷款给个人买车从事贩运活动是违法的”,不同意借贷。后来余某认为长途贩运很赚钱,便提出他可以提供贷款,但运输利润3人要平分。宋某、蔡某表示同意后,余某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2人买车款2万元。案发后,余某的行为被定为()。

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保密教育必选试题答案

1)单选题,共 10 题,每题 3.0 分,共 30.0 分 1 单选题 (3.0 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二十年。
. . . .
A. 绝密级 B. 机密级 C. 秘密级 D. 全部等级
答案 B 2 单选题 (3.0 分)
( )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 )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 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 . .
A. 县级以上 县级以上 B. 市级以上 市级以上 C. 省级以上 省级以上 D. 县级以上 市级以上
答案 A

3
单选题
(3.0 分)
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隐患不包括( )方面。
. . . .
A. 数据清除 B. 非法侵入 C. 使用保管 D. 病毒传播和木马摆渡
答案 B 4 单选题 (3.0 分)
以下不属于地方性保密法规的是( )。
. . . .
A.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规定 B. 国务院颁布的保密条例 C.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实施细则 D.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实施细则
答案 B 5 单选题 (3.0 分)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是( )。

. . . .
A. 公务员 B. 军人 C.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D. 学生
答案 B 6 单选题 (3.0 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 )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 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 . . .
A. 根据实际需要 B. 依照法定程序 C. 按照领导的意图 D. 按照上级要求
答案 B 7 单选题 (3.0 分)
发往市区外的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 )投递。
. .
A. 快递 B. 机要通信部门

职工易犯常见罪名

公司职工可能触犯的罪名 公司职工,在公司劳动期间,有可能临时管理、控制公司财产,一旦处置不当或不能及时交归公司,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对公司的侵犯物权或者形成不当得利,在超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幅度的,就会构成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在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如果不愿积极协商,依据法律途径妥善解决问题,企图以非法手段自力救济,也容易触犯刑法,于己不利。从保护公司利益以及员工权益两个角度出发,我们刑法中相关罪名予以介绍,以便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一、职务侵占罪 (一)刑法法条:《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具体表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将公司帐户资金为个人买房、买车、转入个人帐号使用或私自借给他人不能归还者等” “公司股东巧立名目,私分公司财物,未经过合法程序者” “业务人员将销售货款私自归个人支配或占用不还” “财务人员、出纳将公司资金私自占用” “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 “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等等。 (三)量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挪用资金罪 (一)刑法法条:《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

党风廉政教育专题讲座

党风廉政教育专题讲座 (20XX年10月) 党风廉政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项工作,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文化局高度重视,常抓不懈。深入扎实的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对于增强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牢筑反腐防腐的思想防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基础性作用。 今天,根据文化局的安排,我就党风廉政教育这一课题与大家进行交流。交流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从政为官,要讲究官德,二是抛弃杂念,要注重修心。三是面对诱惑,要学会拒绝,四是干事创业,要克服侥幸。 一、从政为官,要讲究官德 我们每一个人参加工作后,既走上了一条从政为官之路。尽管岗位不同,职位有别,但都面临着终身受考验的现实,在这个漫长、复杂的过程中,既能看出一个人的品行,又能看出一个人的“官德”。所谓官德,就是为官者的从政道德,是个人政治信仰、道德品行、思想作风、工作态度的综合反映,贯穿于领导、管理、服务、协调过程中。它不仅是检验干部党性的“标尺”、政治素质的“试金石”、党风政风的“风向标”,而且也是为官之魂、从政之本、用权之道。历朝历代统治集团都十分重视为官者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规范,突出以德修身,为政以德。《论语》中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几千年来的朝代更替、政权兴衰,在潜移默化中形 1 成了“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伙,而耻智之不博”的官德标准和价值取向。“大德之行必有大治”,历史的规律表明,吏治则国治,官德好坏与政权兴衰密切相连,官德彰则政权稳,官德丧则政权失。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官德建设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指出,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邓小平同志要求党员尤其是党的高级干部要身体力行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提出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胡锦涛同志反复强调,全党同志要进一步加强道德修养,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明确提出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强调领导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历经90年,共产党人倡导的官德,核心就是践行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衡量的标准就是“为民、务实、清廉”。 良好的官德正民风、得民心、聚民力、顺民意。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公仆,手中的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人民赋予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是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我们党成立以来,不断从胜利走向辉煌,既靠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也靠浩若繁星的具有良好人品官德的优秀党员干部。新时期焦裕禄式的优秀干部孔繁森两进西藏,视名利安危淡如水、置民族团结重如山;郑培民“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始终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巴山红叶”王瑛柔肩担道义、铁 2 腕治贪腐,展示了共产党人的铮铮铁骨,等等。他们心系百姓、清正廉洁,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强大的人格魅力、无穷的鼓舞作用,诠释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公司职员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第一部分:公司职员常见的犯罪类型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数额巨大指受贿10万以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司涉嫌犯罪,员工是否有罪

公司涉嫌犯罪,员工是否有罪 近年来,因为所在公司涉嫌犯罪,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以笔者8月20、21日在广东江门市处理的一起涉嫌用APP诈骗的案件为例,涉案公司的大部分员工都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类刑事案件中,涉案的员工多会辩解,我是打工的,公司犯罪与我无关。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能仅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就笔者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总结如下: 一、员工是否构罪的判断标准 以是否直接参与公司的犯罪活动为标准来区分员工,员工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比如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案件中,负责开拓业务,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业务经理;二、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比如在网络诈骗案件中,为公司的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员工。 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客观上直接参与了犯罪活动,主观上也认识到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认识到是犯罪,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很可能会构成犯罪;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只是为公司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如果证据可以证明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存在主观明知,那么是可能会构成犯罪的(如果是单位犯罪,也很可能会不构罪)。 二、员工涉案的常见辩护思路 就笔者处理员工涉案这类刑事案件的经验,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来选取辩护思路: 1、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一般情况下,这类员工做无罪辩护是比较难的,比较常见的辩护思路包括员工的行为所起的作用、员工的涉案金额等等,目标是争取最大程度轻判乃至缓刑。如果参与程度确实比较轻,可以尝试主张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做无罪辩护。 2、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这类员工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是,除了看是否属于单位犯罪,还要看在案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而决定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如果无法做无罪辩护,鉴于此类员工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从犯,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指出行为人具有的各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轻判乃至缓刑。 3、公司涉嫌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教师廉洁教育知识讲座

教师廉洁教育知识讲座 十六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通过从理论创新到体制改革,初步建设起一个从源头防腐到查办重大案件的宏大反腐格局 回首5年,新一届党中央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不断理清和完善反腐倡廉战略思路,反腐举措频频推出,依法治腐步伐加快,民主监督力度加大,旨在预防腐败的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一批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被严厉惩处,一个有利于反腐倡廉的大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邱晓华、刘志华、杜世成、李宝金、荆福生、王有杰、王昭耀、吴振汉、韩桂芝、王怀忠、高严、刘方仁……这些十六大以来被惩处的省部级官员,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从严治党的方针,惩治腐败、端正党风政风的坚定决心。 令人关注的还有,日渐完善的种种党内外反腐制度效果明显,通过强化监督等体制建设,有效预防了一些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及时发现并调查处理了一批已经发生的腐败案件。原中央政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腐败案件,未按惯例由中央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而由中央纪委依据《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职责直接调查,这是《党内监督条例》适用于中央政局委员的一起典型案例。这一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等制度法规的严肃态度和坚定

决心。 一、思想理论建设持续创新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实践经验总结和理论、对策研究,高度重视新鲜经验的推广和理论研究新成果的运用。五年来,在反腐倡廉思想理论建设方面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明确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十六字战略方针。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6.25”重要讲话中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进一步明确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项工作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的辩证关系;进一步揭示了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防止腐败,尽最大可能减少和消除因腐败造成损失和危害的根本目的;进一步强调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两手抓、两手硬的基本方针和原则;进一步指明了反腐倡廉建设必须立足于从体制机制制度以及思想意识等源头上消除腐败隐患和漏洞,从根本上治理和防止腐败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进一步揭示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规律,拓展了反腐倡廉工作的视野,确立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目标和基本着力点,为进一步深化有关预防腐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敲定了调子,打开了空

第十二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及预防

第十二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及预防 1.(单选题)高利转贷罪的主观表现是()。 A.过失 B.故意 C.故意加具有高利转贷他人牟利的目的 D.故意和过失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某群众在马路上捡拾到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3000元),送交值勤民警寻找失主。民警寻找失主未果,乘机据为己有。民警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侵占罪 C.诈骗罪 D.职务侵占罪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B 3.(单选题)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贪污罪 D.盗窃罪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B

4.(单选题)农民宋某、蔡某想进行长途运输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镇银行营业所的会计余某借钱。开始余称“贷款给个人买车从事贩运活动是违法的”,不同意借贷。后来余某认为长途贩运很赚钱,便提出他可以提供贷款,但运输利润3人要平分。宋某、蔡某表示同意后,余某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2人买车款2万元。案发后,余某的行为被定为()。 A.贪污罪 B.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C.挪用公款罪 D.投机倒把罪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D 5.(单选题)下列不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的是()。 A.股东 B.单位 C.公司保洁人员 D.发起人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 A.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B.谋取不道德利益的目的 C.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D.犯罪故意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C

10常见犯罪行为初中组

实用文档 小王已满18周岁,他在游戏厅玩时,故意偷了别人五万元钱,其行为是()。A 犯罪行为? B 违法但不犯罪的行为? C 违反道德但不违法的行为?应判处死刑的行为 D ?明明手里的钱不够玩游戏了,明明是一个喜欢上网玩游戏的学生(已满十八周岁)。有一天,给壮壮的爸爸打电他想起同乡的壮壮家里非常有钱,于是就把壮壮绑到村头的废弃工厂里,话勒索钱财,明明涉嫌犯什么罪?A 盗窃罪? B 绑架罪? C 抢劫罪? D 非法拘禁罪?岁)去偷邻居家的钱3000元,周某的行为()。社会青年周某利用小学生丽丽(10 违法但不犯罪A?不道德但是不违法B ?C 成立盗窃罪?大全. 实用文档 不构成犯罪,因为钱是丽丽偷的D ?有一天因为完不成作业,被老师殴打致残,老师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小李学习成绩不好,A 构成侮辱罪?构成故意伤害罪B? C 虽然不合适,但是没有触犯刑法? D 仅仅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当对其停职让该老师自我反省?该校并警告他如果不照办就会有生命危险,小学生王东被校外人员威胁,要他从家里拿钱,外人员涉嫌()。盗窃罪A ? B 恐吓罪?故意杀人罪未遂C ?敲诈勒索罪D?王某潜入大学生宿舍偷电脑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破坏网络设施罪A ? B 侵占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 ?大全. 实用文档 D盗窃罪?以下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A 某地财政局中从事公务的李某? B 某私营企业老板赵某? C 某淘宝店主孙某? D 路边的小商贩杨某?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可能会因为成立以下哪项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贪污罪A ?行贿罪B ?受贿罪C ?渎职罪 D ?)。小魏偷了花花的一台电脑,构成盗窃罪,小魏侵犯了花花的(生命权A?财产权B ? C 名誉权?知情权 D ?大全. 实用文档

公司企业人员常见犯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完整版

公司职员可能涉及的常见犯罪及典型案例 一、职务侵占罪 (一)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典型案例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

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案例3:私自用公司材料牟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廉政教育讲课内容

廉政教育讲课内容 今天,我就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如何做好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讲一些看法。 一、以案为鉴,引以为戒,认真吸取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 纵观许多经济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轨迹,教训是极其深刻的,给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提出了警示。 理想信念丧失,必然会失守思想道德防线,最终人格扭曲,迷失方向。在这些反面典型案例的演变过程中,无一例外地可以看到,理想信念的滑坡是导致堕落、蜕变的最主要的根源。他们把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和思想改造看成是空头理论,是形式主义,是软任务;对学习没有兴趣,即使学习,也是做表面文章。当了领导以后,更是以教育者身份教育下属,很少以受教育者的身份接受教育。由于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背离了党的宗旨,丧失了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以致于在种种诱惑面前迷失了方向,在大是大非面前丧失了原则。 权力观念错位,必然会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谋取私利,最终难逃法网,自食其果。这些反面典型的违法违纪过程和情节虽然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他们都背离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正确对待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如果把权力私有化了,他们就会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力不是人民赋予的,而是靠个人奋斗得来的,是属于自己的东西,是为自己服务的,就会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如果把权力商品化了,他们就会把权力当作一

种可以用来谋取私利的“商业筹码”,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权就是钱,权就是利,权就是色;有的把权力庸俗化,只讲人情不讲原则,只讲关系不讲党性,只讲义气不讲正气,使权力变成了最庸俗的东西。 私欲膨胀,必然会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最终会败于诱惑,毁于金钱。在一些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中,为数不少的人感到心理不平衡,他们的私欲也渐渐膨胀起来,富有、钱财成为追求的唯一目标。他们把自己与大款相比,认为收入与贡献不相符,自己太吃亏了,进而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公肥私,贪污受贿。由于有不正确不恰当的比法,其结果只能是越比越吃亏,比来满肚子的怨气和不满足。如果任其发展,就有可能见富思迁,工作不安心,事业不尽心;就有可能去寻求变相补偿,以权谋私,走向邪路。 漠视法纪,必然会见利眼开,为非作歹,最终既害家庭,又害事业,既害他人,又害单位和系统。他们当中,有的是不学法不知法,毫无法纪观念。有的是知法犯法,往往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在各种诱惑面前难以自控。他们或者藐视法纪,心存侥幸;或者利欲熏心,不惜以身试法。他们的所作所为,不仅自毁前程,导致家庭悲剧,更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拒不接受监督,必然会颠倒组织和个人的关系,最终会为所欲为,不可救药。很多罪犯都曾担任过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但他们对监督避而远之,胆大妄为,滥用权力。在他们身上充分反映出,上级监督太远,内部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道德监督太轻,法律监督太晚。他们独断专行,凌驾于党组织和制度之上,用

公司高管常见罪名

公司管理人员犯罪常见罪名 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公司人员,尤其是公司的高管,在执行职务中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注意法律风险防范,这是公司正常运转的保障。《公司法》专设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同时还规定了股东对公司高管人员违法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救济权利,如监督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进一步增大了公司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所面临的责任风险。如果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到公司利益,损害到股东、合伙人利益,公司高管人员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鉴于此,根据公司安排,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总结出以下主要可能涉及的罪名及追诉标准,希望对于咱们公司高管以及管理人员能够有所帮助。 一、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

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7]7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最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现、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罪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

廉洁文化进校园专题讲座稿

廉洁文化进校园专题讲座稿 主讲人:陈茁校长 时间:2013年4月8日周一 授课对象:九田小学全体教师 授课目标: 1、通过故事等宣传讲述,了解什么是廉洁文化,作为党员与教师如何将廉正之风吹入校园,来共同推进党风廉正建设。 2、统一认识,提高觉悟;从自身做起,做好宣传。 授课形式:集中讲座学习 授课时间:60分钟 授课要点:先进文化是促进社会进步的精神动力,廉洁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更加灿烂的廉洁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课题。廉洁文化是以廉洁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特殊文化,是党风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作为学校单位,如何进一步加强全体党员、教职工廉正意识,有效地将廉洁文化推进校园,创建"以廉为美,以廉为荣,以廉为乐"的廉洁环境,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廉洁社会氛围,为反腐倡廉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授课流程: 一、“头脑大风暴,大家来讨论” 讲述古代廉吏拒贿故事四则(分组讲述故事四则) 1、悬鹅示众 明时,周新担任司法按察使后,一天,有人给他送来一只烤鹅,他坚决不受,但送礼人已经抢先出门了。于是,周新叫家人把烤鹅挂在屋子后面,以后凡是送礼者,他就让家人领着去看那只已经风干了的烤鹅。从此,再没人自讨没趣了。 2、立檄拒礼

康熙19年,于成龙改任直隶巡抚。大名县县官遵循旧习,在中秋节前给他送了一份“中秋礼”。于成龙严词拒收,还特地颁布了《严禁馈赠檄》,通报了大名县县官的送礼行为,并明令所属官员,今后如果发现逢年私送者,“决不宽恕”. 3、棒打送礼 南北朝时,南朝的中书通事舍人顾协,虽位高权重,但为政清廉。他曾说:“送礼纳贿,必然徇情枉法,吏治怎能清明?”有一次,他以前的一位门生因有事相求,送礼向他行贿。顾协怒不可遏,责令将这个门生重打二十大板,赶出了门外。 4、厚谢婉拒 宋时,刘温臾在朝中身居要职,一个自称他门生的人送给他一车粮草,刘温臾推辞不掉,当即答谢回赠他一套华丽的衣服,其价值高于一车粮草的数倍,那人见达不到送礼行贿的目的,只好将粮草拖了回去。 二、“你我来学习,思想要统一” 1、建设廉洁文化的现实意义 有关廉洁的文化传统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渊源,但作为"廉洁文化"这样一个名词的提出,无疑是全新的打造。廉洁文化是廉洁的理念和行为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文化总和,是关于廉洁的知识、理念、制度及与之相对应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的总概括。廉洁文化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廉洁的社会文化,即社会成员遵规守法,崇廉尚廉,社会公正、昌明、有序;二是廉洁的政治文化,即从政人员依法行政,秉公用权,亲民、爱民、为民;三是廉洁的职业文化,即从业者爱岗敬业,服务社会,洁身自爱;四是廉洁的组织文化,即各组织团体诚实守信,公正透明。可见,廉洁文化既是我们党重要的政治文化,也是一种重要的大众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

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辅导讲座材料

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讲座 ——李景利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树立好形象。 1、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 2、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3、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

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77107038.html, 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几类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蔓延性,严重的就算刑事犯罪了,因此会对企业造成极大的危害,不仅仅是财产上的,还关乎到企业的名声。那么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解,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被刑事拘留的员工,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这一误解的

主要原因是,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因涉嫌犯罪,并不代表其必然最后会被判定有罪,完全有可能经过司法机关审查,最后确定其不构成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员工是否构成犯罪悬而未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据此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9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这一规定是在1995年。而在1997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将无罪推定理论引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应的,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规定被取消,并增加了”不起诉决定”,那么对于“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针对此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 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已经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对于员工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仍不能以其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员工长期被刑事拘留,劳动关系的状态如何呢?用人单位需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第一部分:公司职员常见的犯罪类型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 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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