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

国家所有土地是指由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那一部分土地。国家是国有土地唯一和统一的所有者。唯一性和统一性是我国一切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基本法律特征。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唯一性决定了除了国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使用,都不能改变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统一性,要求只有国家才能行使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非经国家授权或批准,不能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

根据法律和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具体形式上,可以由国务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确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只能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三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

土地性质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 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 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

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

场、劳教所等用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 属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 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 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 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 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 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 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 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 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地; 6、农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作者:郭丽媛,胡吕银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月刊2007 年第10 期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关键词:农民集体;非法人团体;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7)10-0159-03 正文: 一、现有的讨论:农民集体是什么 人们在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时,多集中在“农民集体”这一概念上。因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表述都使用了“农民集体”的概念。[1]这些规定反映了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内容,即由农民享有土地。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主体。因为从民法理论看,民事权利主体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显然“农民集体”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概念。其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这是一种政治制度的设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设计。这导致了法学界对“农民集体”有了丰富的理解。 1.社区说。认为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全体成员的集合体。[2]该集体成员的资格以户籍登记为公示要件。因此该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基于出生就获得相应的权利能力,可以享有土地权益。外来居民到该社区落户,就当然成为集体成员。原社区内的公民前往他地,则当然丧失这种资格。这种土地所有权对社区内居民是一种天赋人权,作为农村居民的生存权均分给社区居民。[3]而该农民集体可表现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组(即村以下一级建制)农民集体三个方面。 2.自然人的特殊形式说。根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可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农民集体的所有权是一种共同所有的形式,但这种共有是在继承和更新传统总有形式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总有形式——总同共有。总同共有是指村、村民小组、乡等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其主体仍属自然人,是自然人以特殊形式——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自然人以一定社区为范围结成群体(团体),群体与成员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群体不能脱离成员而独立,成员组成群体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土地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四节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规定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土地所有权概念和特征;熟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了解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类型;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明确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不可处分性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动摇性。 【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所有权概念和特征,土地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土地所有权概述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土地所有权的涵义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原理 土地所有权即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又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三)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客体的不可移动性。 交易的限制性。 权属的稳定性。 权能的分离性。 除了上述特征之外,土地所有权在其行使过程之中还表现了一些与其他的财产所有权不同的特征: 土地所有权是物权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具有垄断性 二、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类型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和统一的权利主体。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体现了“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思想。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通过法律规定将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固定给 使用者,而国家仅保留最后的处分权。 (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具有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的特征 第二节国家土地所有权

最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探讨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问题探讨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探讨 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在我国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的一种特殊土地所有权形式,可以看作是一种共有土地所有权,但又不能完成等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居民共同享有对所在行政区域土地的一种民事权利,其主要功能是满足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对土地的需求。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解决好“三农”问题,逐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法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益,切实保障农民这一使用人的合法利益,让农民确实享有法人成员的权益,使农民拥有明晰、可靠、确实和长久的土地物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变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旧中国农村土地为私有制。建国初期,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在农村形成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制度,农民对其分得的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1952年开始互助合作社运动,农民自愿组织互助组,创办初级农业合作社,社员的土地依然实行私有。1955年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高级合作化。高级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的劳动组织形式,集体劳动以社为单位统一计划进行生产,产品归合作社集体所有。1956年6月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3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样大部分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社而将其私人所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至此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应地,也就开始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1958年又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土地由合作社

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使用权者与所有权者不一致时签订)百度文库版

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 甲方(授权人): 乙方(被授权人): 为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明确甲方,即电梯所有权人(“所有权者”)和乙方,即电梯使用人(“使用权者”)的权利义务,经协商,就电梯授权使用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注册代码为(可附表)的台电梯授权给乙方进行使用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限内,乙方为上述台电梯的“使用权者”,履行电梯“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对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及安全运行负第一责任。 第二条在本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权变更手续,并对本合同进行备案。双方对电梯的使用管理的相关约定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履行“使用单位”责任,做好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2.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对于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保证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3.乙方应建立并保管好包括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出厂合格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资料在内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在授权期限届满后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甲方。 4.乙方应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与之签订维保合同。维保合同应当对电梯发生故障、事故时,维保单位接到通知后到达现场的时间进行约定。维保合同应当报当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当电梯维保单位发生变更时,督促变更后的维保单位或亲自到质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5.乙方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到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保证不使用未进行监督检验、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6.在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乙方应督促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电梯事故隐患消除后方重新投入使用,杜绝电梯带病运行现象。 7.当电梯需要进行重大维修、改造或迁移时,乙方应在征求

土地的性质及分类

土地的性质及分类 1.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什么是房地产权证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2000年以前,房管局是分开《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两本证给业主的,若要办理房屋的买卖或抵押,必须要两个证同时出示才可以办理上述业务。在2000年之后,房管局就将上述的两个证合并成一个叫《房地产证》。即《房地产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如果你现在办的证件的封面是写明《房地产证》的,那么就只是一本证了。 4.房产证的性质分为商品房和房改房.已购公房又叫房改房拆迁房.经济适用房. 区别: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拆迁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简单的说,商品房经过批准,面向大众。 房改房有优惠在里面。 拆迁房: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房子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5.土地使用类型分为土地划拨和出让. 区别: 土地性质有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两种。划拨土地买方办理土地证时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拿到了土地证才能成为出让。国有出让土地、出让用地,通俗的讲是国家把地卖给个人,在一段时间内享受在这个土地享受权益。有工业出让一般40-50年,有商住出让是70-80年。

土地性质分类

土地性质分类 2010-03-28 17:22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性质 一、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控制,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通常是这样的: 1、所取得的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2、所取得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拍卖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闲置土地 1、什么是闲置土地? 根据2003年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为闲置土地: ①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的;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③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几种情形俗称“批准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另外,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也视为闲置土地。这种情形俗称“通知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2、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闲置土地收回来后,原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由谁负责?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 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那一部分土地。国家是国有土地唯一和统一的所有者。唯一性和统一性是我国一切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基本法律特征。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唯一性决定了除了国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使用,都不能改变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统一性,要求只有国家才能行使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非经国家授权或批准,不能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 根据法律和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具体形式上,可以由国务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公司行使。 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那一部分土地。国家是国有土地唯一和统一的所有者。唯一性和统一性是我国一切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基本法律特征。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唯一性决定了除了国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使用,都不能改变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统一性,要求只有国家才能行使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非经国家授权或批准,不能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保有最终的处分权。这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以是否具有最终的处分权来衡量,国家土地所有权更符合所有权的完全性与绝对性特征。国家可以决定国有土地的最终命运,也可以决定集体土地的最终命运,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上。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2者之间有区别吗 先说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下面说说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其实上面的都是法规,不见得能看明白,说白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所有权。你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这块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住宅是70年),然后可以种地、盖楼、或卖掉。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区别为: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及性质 张伟华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摘要】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入手,指出在中国现行的政治架构和法律体系内,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承认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彻底的私有化是和宪政的架构不符合的主张而且行不通。又从土地社会化对土地的绝对私有的挑战这一现代土地所有权思想的基础出发,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在比较分析了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和评析了物权法的两个草案后,提出以总有说为基础,弱化高级所有权,同时不强调低级所有权,给农民以最大利益的主张是立法最好的选择。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性质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我国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证明,农村土地制度的设计政治因素大于法律因素,实行的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制度。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下来探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一件“带着枷锁跳舞”的工作,殊为不易,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不是一个物权法上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本人认为,尽管有诸多的限制,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讨论并不是毫无意义的,鉴于此,故勉力为之。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宪政架构及法律规定 在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之前,首先应该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进行探讨,这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一个症结所在。宪法的第九条和第十条就已经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定下了宪政架构的基调。下面,本文依次从不同的法律法规的层次、效力入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做一实证法意义上的考察。 第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围: ①城市市区的土地;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介绍: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继承、没收、国有化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之一。 特征: 有以下几点: 所有权主体的惟一性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只能由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授权的各级政府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干涉。 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国家土地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相当广泛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性 国家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所有权主体,但由于国家的特性所决定,国家不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而是依法授权给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行使,国家则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取得: 国家并不当然地享有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也有赖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承继。新中国成立后,旧中国的国有土地就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的国有土地。 2、没收。我国以没收的方式取得国家土地所有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国之初,1949年9月,我国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规定对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予以没收。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经济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土地立体开发与空间权立法研究(第三部分) 吴清旺 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围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 研究土地所有权空间围,必须有两方面考量:一是空间权产生的现实要求及其理论基础;二是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前述已表明,空间权的产生在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土地开发从平面趋向立体,从粗放走向高效利用;空间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在于所有权社会化,绝对所有权观念得到矫正,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调和的产物;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原则上采私人所有权形式。比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房地产改革推动房地产开发,城市化进程导致了城市土地集约化、立体化利用。从、的地铁到大城市常见的高架公路、轻轨公交,再到最近的磁悬浮列车,以及城市中越造越高的摩天大楼、越来越多的隧道工程、地下街道等,使得土地空间权越来越亲近仍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人。考察我国所有权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建立极提升了私人所有权的地位,但所有权相对化的观念并非私人绝对所有权观念难以为继之时方能凸显,可持续发展观念、生态环境保护等理念也促成了相对所有权观念的确立。公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样受到所有权社会化的影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应是罗马法传统的“上达天宇、下及地心”三位一体的绝对化观念,其空间围也同样受到相应限制。限制的形式包含两种:一是因非所有权人设立用益物权而产生的限制;二是允许设立空间所有权而产生的限制。笔者认为,我国国有土地应允许他人为了开发利用土地空间而由非所有权人设立相应的空间用益性物权,但禁止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空间所有权。 1.设立空间用益物权而产生的空间限制 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包括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就横向而言,指土地面积,则以登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所有权的转变目前只有土地征收一条路,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是从政府获得出让,或者其他使用权人的转让。详细法律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村、集镇内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道路、绿化以及乡村企业、事业等各项用地。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部分: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经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行使者、使用者,依法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合作、联营的方式移转给受让人,并通

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

第6卷第3期上海财经大学学报Vol.6No.3 2004年6月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un.2004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50(2004)03-0047-06 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 王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上海,200433) 摘 要: 本文对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演进的历史路径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关系调整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处理上所应获取的重要历史经验。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经济思想 一、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的演进路径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互分离,并且随着分离的不断加大,土地使用权越来越独立的过程。伴随着这一过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遵循着如下的演进轨迹。 1.国家土地所有权思想的弱化和私人土地所有权思想的强化 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王有”的观念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表现为国家主导型的不对等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的国有以及国家所有权的主导地位构成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总体特征。国家由于在政治权力上具有优势,从而决定着契约的形成以及双方在契约中的地位,“国家所有权的至高无上性”的特征十分明显。国家所有权绝对主导的观念的形成源于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同时早期社会生产力的低下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共同所有是导致国家所有权强大的重要原因。但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可避免的分离以及个人天生对于土地财富的追求和占有,使得国家所有权的主导观念不可能是永久不变的,一旦土地使用权私有得到发展,所有权的私有也就成为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国有的绝对意志自然会受到挑战。因此,尽管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思想是作为中国土地制度思想的整体背景而存在的,但事实上,国家所有权思想在私人所有权出现以前和私人所有权产生以后却有所不同,前一阶段的国家所有权是绝对主导的,而后一阶段则产生了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相互角力,私人所有权越发展,它们之间的角力就越激烈和越明显。这种产权关系的调整反映在制度思想上,便呈现出国家所有权思想不断弱化和私人所有权思想不断强化的演变趋势。因此我们看到的是西周时期“天下王土”的观念相当稳固,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一系列的土地制度变革,土地的私人所 收稿日期:2004-03-15 作者简介:王 (1976-),女,甘肃兰州人,上海财经大学助理研究员,博士。

当今中国农村存在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及解决办法

学年论文 题目 姓名 学号 专业年级 指导老师 2012 年 6 月 8 日怀化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

作者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成果。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作者承担。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2012年6 月 8 日 目录 摘要............................................................... I

关键字.............................................................. I Abstract............................................................ I Key words.......................................................... I I 一、前言 (1) 二、问题提出的背景 (1) 三、现今农村中土地所有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2) (一)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界定认识模糊 (2) (二)当今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分散 (3) 四、当前我国农村中土地使用权问题 (4) (一)土地流转比较盲目 (4) (二)多数人“暴政”式土地转让 (5) (三)政府对新生农村人口对土地所有权的合理诉求关注滞后 (5) 五、解决我国农村土地产权问题的基本思路 (6) (一)完善法律制度,明确产权关系 (6) (二)组织建立各种合作机制 (7) (三)小范围土地的重新洗牌 (7) (四)重整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8) 六、小结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原告:郑根 被告:石长福 (一)案情 被告石长福与诉争宅基地的原使用人石长珍是同胞姐弟。1989年9月,石长珍、王乃民夫妇在一四七团基建科统建的商品街购买了一间商品房。1990年9月23日,由团土地管理科颁发了正式房产证。房产证载明该房屋系砖混结构,面积24m2,房后宅基地13.5m2.被告在商品房起建不久便自己出钱雇车拉土将房后碱坑填平,打算再自建两间住房,与前边的商品房配套使用。在商品房建后,团部土地管理机关为每家购房者皆划定13.5m2宅基地,并允许自建住房。被告垫好的基地,经石长珍夫妇同意,在13.5m2的宅基地上又自建了两间住房,并进行个体营业。1990年3月,石长珍将所购商品房出租给原告使用。1991年1月31日,石长珍夫妇因迁居异地,以原房价转卖给原告,并经该团土地管理科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3月20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莫索湾垦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第2条写明“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院场内)13.5m2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转给买方使用”。原告买房后,等待被告迁出期间,被告又在其原住房间重新搭建一间。原告见被告无迁出之意,便正式通知被告迁出,被告拒绝迁出。1992年,原告、被告曾请求团土地管理科处理,该土地管理科曾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初时曾达成被告将自建三间住房以4000元价卖与原告另建住房的协议,后因被告反悔,导致调解未成。1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原房主石长珍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在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房主将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原告。被告未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原房主的宅基地上建房,其行为违法。原房主以个人名义出资购房,故该房屋产权属原房主所有,宅基地并应归原房主使用。被告所称其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原房主与被告间未形成按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 施意见 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是新形势下集体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重大探索创新。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XX〕67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X办发〔XX〕10号)和全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完善我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中央、省委总体要求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近年来,伴随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我区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地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农地流转呈现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趋势。总的看,我区“三权分置”格局已基本形成,但还存在“三权”界限不清、权利主体不明、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完

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是贯彻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权益,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必然要求,对于提升我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水平、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三权分置”重要性的认识,妥善处理“三权”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积极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让承包户放心流转土地,让经营者放心投资土地。 中央出台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意见是在实践总结基础上的重大理论创新,为“三权分置”作出了重要的政策制度安排。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等基本原则,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二、有效落实“三权”权能 (一)落实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 (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处理决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基本概念 集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 二、使用权的主体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三、使用权的主要来源 目前,中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①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集体拨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③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

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 四、使用权的主要形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①。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③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