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

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
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各类假期

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明确劳动纪律,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病假

第一条病假是指教职工非因工成疾,不能坚持工作,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第二条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下:

1、病假两个月内,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第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

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市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市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5、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办理。

6、病假期间停发交通补贴;校内津贴每天扣发绩效工资1/20;当月病假累计20天以上者,扣当月全部绩效工资;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的责任津贴停发。

第三条病假管理制度

1、一般情况下,校外医务部门开具的病假单均由校卫生所负责人签章后方视作有效,急诊除外。

2、教职工休病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假期天数,不能顺延。

3、病假三个月以上复工时,需进行一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如旧病复发,病假要与试工前的病假累计计算。

4、病假六个月以上复工时,需进行一到三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如旧病复发,病假要与试工前的病假累计计算。

第四条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文件依据: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4)46号文《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事局、财政局沪人(2007)247号《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第二章事假

第五条事假是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教职工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超过7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有特殊原因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处理。

2、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在20天以内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基本工资照发;超过20天的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50%计发;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

3、教职工事假每天扣除校内绩效津贴1/20,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月校内绩效津贴停发。

4、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的校内津贴全部停发。

5、事假期间扣发交通补贴。

第七条凡归侨、侨眷及港澳台眷属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办理。

在职教职工因私事出境应安排在寒暑假,并须在假期结束前按时返回。超出寒暑假的时间按事假对待。去港澳台的,假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含寒暑假时间在内);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境未经批准超过假期六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或定居国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如果出境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学校提供一次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才能发给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第八条教职工休事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假期天数,不能顺延。

第九条教职工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文件依据: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2)24号文《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4)46号文《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事局沪人(2007)247号文《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的通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92]侨内会字第020号文《国务院侨务办

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

第三章探亲假

第十条探亲假指的是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教职工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在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探望岳父母、公婆。

第十一条教职工探望在国内的配偶、父母的,可享受如下假期: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或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第十二条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含港、澳、台)探亲的假期待遇如下:

1、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两年一次的,给假45天;一年一次的,给假20天。

3、已婚归侨、侨眷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4、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去世的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

5、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第十三条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从第七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公派出国进修、访问学者、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得到国外资助的公派出国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如配偶坚持要出国探亲,经配偶所在单位批准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四条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超过寒暑假天数的可请事假给予补足。

第十五条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国家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第十六条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规定假期的,即不再享受相应的探亲假期待遇,但往返路费可按规定报销。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十七条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

第十八条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九条见习期、学徒期、实习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二十条教职工探亲待遇的文件依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劳动部劳险司函[1989]1号文《关

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复函》;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11号文《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沪府发(1981)32号文《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沪财行(1981)25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侨办[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国务院侨办[92]侨政会字第020号文《关于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国务院侨办[83]侨政字第214号文《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中的几个问题;国家教委[88]教外综字003号文《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

第四章婚假

第二十一条婚假是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申请休结婚假。

第二十二条婚假时间为3天。实行晚婚者婚假时间为10天。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休婚假期间,国家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休婚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申请休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办理结婚手续后一年内。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婚假待遇的文件依据:劳动部(1980)劳总薪字29号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06)13号文《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五章丧假

第二十七条丧假是指工作人员中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3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部门领导批准,也可给予1~3天的丧假。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休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休丧假期间,国家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第三十条教职工丧假待遇的文件依据:劳动部(1980)劳总薪字29号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丧假问题的通知》。

第六章产假、哺乳假

第三十一条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的各类假期。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妇女,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 增加晚育假30 天, 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 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4、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3~7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给予45天产假。

6、产假期间停发交通补贴。

7、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8、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可以顺延。

第三十二条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定期产前检查的,算作工作时间。

第三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并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在调资升级时可参照出勤处理。哺乳假期间停发交通补贴与校内各类津贴,若哺乳假期间正值寒暑假,不能顺延。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休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假期天数。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的文件依据:上海市政府沪府(1990)第36号令《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人事部人薪发(1994)7号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上海市政府(2001)第109号令《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沪府发(2006)13号文《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人事局工资福利处2002年12月版《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手册》;沪人(2007)247号《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的通知》。

第七章工伤假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凡因工负伤,经相关机构鉴定为工伤的,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学校批准,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内,国家工资、校内津贴照发。如属上下班交通事故,应由肇事方承担,学校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先期支付了相关费用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工伤待遇的文件依据:国务院(2003)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上海市2004年1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八章请假、销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凡请假均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说明请假理由,并附上有关材料,经领导签批方可准假。特殊原因口头请假的,须及

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手续由审批部门妥善保管备查,作为计发工资、津贴的依据。

1、请病假须提供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在外地期间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方可补办请假手续。

2、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请产假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请计划生育手术假须提供医院手术证明;请哺乳假须详细说明个人或家庭的实际困难情况,以及休哺乳假将对本人工作造成的影响和所在部门的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按规定提前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四十一条请假的批准权限

1、事假

(1)3天以内由学院、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超出3天须报人事处审批,超过7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见习期人员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3)处级干部请事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2、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由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3、出国(出境)探亲的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旷工及处分待遇

第四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凡在职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利用寒暑假因私出境的,均作旷工处理。

2、请假期已满,不按规定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工作,经劝说无效的。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四十三条旷工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一个月内旷工3天,当月校内津贴停发。

2、一个月内旷工5天,当月全部工资、津贴停发。

3、非教学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教学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连续旷工超过2周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4周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四条处分按以下办法处理:

1、停职检查:每天扣发绩效津贴1/10,5天以上停发当月绩效津贴。

2、行政警告:停发2个月的绩效津贴、责任津贴。

3、行政记过:停发3个月的绩效津贴、责任津贴。

4、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受治安处罚者停发当月的绩效津贴、岗位责任津贴、校区补贴、交通补贴;

(2)受收容审查或拘役者,停发当月的绩效津贴、岗位责任津贴、校区补贴、交通补贴,收审或拘役期间按缺勤处理(参照事假规定);

(3)被判刑者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旷工、处分待遇的文件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3年1月7日颁布) 的《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人事部关于国家

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沪府发[2003]4号文《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二工大委[2007]42号文《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十章考勤工作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将考勤登记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专任教师应与所在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每星期必须到校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以及因工作需要的来校日应该考勤,无故不到校按缺勤处理。

第四十八条考勤登记员在每月18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本部门教职工上月的出勤情况,填写学校教职工考勤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报人事处。

第四十九条对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教职工,所在部门应及时告知人事处,所在部门不及时报告,不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和按规定处理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考勤登记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学校出台的《考勤管理和各类假期的审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今后国家或上海市的相关政策有变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上海市的规定执行。

放假三倍工资计算标准

放假三倍工资计算标准 工资为劳动者的生活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获取工资仍然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接下来请欣赏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放假三倍工资计算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法定假日其他休息天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一般为21.75天。以一个约定月薪为60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6000元除以21.75天即275.86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法定假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275.86元的

3倍即827.58元的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以外的休息天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春节长假即将到来,如果劳动者选择坚守岗位,加班工资该怎么算?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月7日~2月13日放假调休,共7天。 其中,2月6日(除夕)~2月8日(初二)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月9~1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此外,由于今年除夕并非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不享受加班费。 放假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概念介绍 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

公司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公司工资标准调整方案(试行) 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发展状况及工作条件等因素与社会环境工资相结合,本着劳资兼顾的原则,经公司研究制定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一、工资总额=基本工资+技能工资+责任津贴+学历津贴、职称津贴+工龄补贴+高级技能津贴+特殊工种补贴+浮动补贴+工作质量补贴。 计件工资制的原则上固定性质的工资不超过工资总额20%,部分挂有计件工资的不超过工资总额40%。(谈判工资另定) 试用期工资=试用基本工资+试用补贴+年龄补贴。 全勤为24天,超过天数调整休假,因特殊工作必须的、临时组织加班的(10元/小时),经部门上级主管签字并附说明备案。 1、基本工资15元/天。 2、工资级别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本人技能进行考核评定确认级别。详见附表。 3、学历、职称津贴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发。学历确认原则上以国家统招生为准,脱产学历不降级、自考和函授等学历在原学历基础上加一级,特殊情况以公司研究决定为准。职称确认以国家人事部统考资格证书及聘书为准,通过公司内部以专业为主的相关考试,按成绩评估、鉴定,可享受相应级别补贴。特殊情况经公司抽查或内部考试,与学历不相符差距太大的,经相关人员鉴定可按鉴定结果调整学历待遇。大专以上学历转正后在生产车

间的,两年内学历工资增长30%;2年以后取消增长部分,可调整技能工资。详见附表3。 4、工龄补贴第2年起每月48元,每2年增长12元,20年封顶。年龄补贴见附表4,年龄补贴限于试用期、学徒期及未转正定级的员工(年龄以户口本、身份证周岁为准)。协议工资不执行年龄补贴。 5、高级技能津贴针对公司聘用的具有高级技能的员工,见附表5。 6、特殊工种补贴指相对高危险、高污染、高强度作业的员工,以公司与国家规定相结合认定工种为准,见附表6。 7、浮动补贴视公司总体经营效益状况,分别每月以72元、144元、216元、288元,出勤不达18天不计发。(以财务报表统计效益为依据) 8、工作质量补贴视公司整体运行质量状况,分别每月以96元、168元、240元、312元,出勤不达18天不计发。(综合考核各部门车间工作质量、产品质量计发) 9、如部门或本部门员工有违纪违规或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处理或经济损失严重的,所在部门员工降低质量补贴及浮动补贴级别或不发,或下调其它种类补贴。公司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统一降低补贴或不发。 二、试用期工资详见附表7。试用期满经所在部门考评并填注意见,报人力

各类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各类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为认真贯彻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肃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基本工资=最低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满勤奖等 1、最低工资按马鞍山市政府文件确定; 2、工龄工资每年按50元计算,自转正之日起开始核算,上不封顶; 3、满勤奖100元(包含在月工资内); 二、请假制度和审批权限: 1、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班前通过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7天及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公司经理以上审批。对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7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2、各类请假单由办公室存档,作为考勤记录之原始依据,事后不得改动。凡不能出示请假单者一律按旷工处置,扣罚当天工资的2倍。各类请假按规定于次月在工资中相应扣发。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发放 (一)、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病假在三天以内的(含三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工资的20%。 2、病假在三天以上不超七天的(含七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工资的50%。 3、病假在七天以上不超一个月的(含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工资的60%。 4、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不超三个月的(含三个月),按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 6、医疗期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十年,医疗期为六个月;十年以上,医疗期为一年。医疗期工资=所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标准进行劳动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6个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事假: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事假在一天以内的(含一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基本工资不扣除满勤奖;

[假期工资计算方法]有薪假期工资计算

[假期工资计算方法]有薪假期工资计算 假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一天假期,春节三天长假,还是清明节一天假期,五一一天假期,端午节一天假期,中秋节一天假期,国庆长假三天)以及双休日等假期时间加班,向其工作单位领取的加班费。下面就为大家解开假期工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规定,如xx年"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节假日,10月1日至3日共三天为法定节假日;二是休息日,10月4日至7日共4天为休息日。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人社部门表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xx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为两类。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据了解,对于单位在国庆期间安排职工加班,却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行为,市民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年假折算工资_年假折算三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工资与劳动生产率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两个话题,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的高低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下面就为大家解开年假折算三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年假折算三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年休假是折算三倍工资。具体的依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年假未休完折算工资的方法 (一)年度结束时有年假未休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未用完的情况是这样规定的“单

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条款表明以下两层意思 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单位的决定,也要得到员工的同意; 2)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资报酬。 所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将未休年休假通过折钱的方式给员工。不过要注意,折钱的标准是给3倍的工资。考虑到正常的一倍工资已经发放了,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补发2倍工资即可。 不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成谅解,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给予1倍的工资。 (二)离职时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

公司工资制定标准

公司工资制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工作站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原则 第二条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三条结合公司的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第五条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正式员工工资制度 第六条适用范围。公司正式聘用的所有员工。 第七条工资模式。采用结构工资制。 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津贴+绩效奖金

1. 基础工资 参照遂宁市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制度,根据晋城市政府有关文件,所有员工基础工资定为1800 元/ 月,基础工资调整幅度将随政府有关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2. 岗位工资。 (1)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确定; (2)公司岗位工资标准: 总经理——元/ 月总经理助理——元/ 月 行政经理——元/ 月采购——元/ 月仓管——元/ 月安装工——元/ 月会计——元/ 月出纳——元/ 月销售代表——元/ 月业务员——元/ 月 3.学历工资。 大专:100 元;本科:200 元;硕士:300 元 4. 工龄工资。 按员工为公司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以员工进入本公司时最高学历为准,进入公司之后每年涨幅为20 元/ 月。 5. 津贴。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介绍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介绍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欢迎大家参考。 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休息及法定假日规定:每周休息2天,每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注:休息日的计算方法(365天÷7天/周=52周52周×2天/周=104天) 年工作小时数: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一年有4个季,3个月/季) 季工作小时数:62.5天/季×8小时/天=500小时/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一年有12个月) 月工作小时数:20.83天/月×8小时/天=166.64小时/月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 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 200% 按照目前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8元计算,如果某劳动者08年春节长假七天都加班,那么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300%=414.9元,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200%=276.6元。08年该劳动者春节期间的总加班费为2351.1元,而调整前应为2444.5元,降低了3.8%左右。 加班费规定(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计算注意点(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公司职员根据全方位规范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限额递增或递减标准效益工资。 第三条公司职员工资随着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 第四条公司正式录用专职职员、兼职职员、特邀职员和顾问在应聘期间工资发放适用本办法。 二、工资总额构成 第五条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员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 第六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效益工资制情况下支付给职员的基础效益工资和岗位工资; 3.新聘职员试用期间的见习工资。 第八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按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单价支付给职员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职员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职员的工资。 第九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员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或创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任务(定额)奖; 2.超额奖; 3.节约奖; 4.创收奖; 5.管理奖; 6.劳动竞赛奖; 7.其他奖金。

第十条津贴和补贴是为了补偿职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地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员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员的物价补贴,包括: 1.津贴包括补偿职员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或加点工资。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公司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十三条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列项目: 1.在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司取得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进奖及为公司引进资金、人才、信息、技术、产品奖和卓越贡献奖; 2.职员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各种费用; 3.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4.稿费、授课费、校对费及其他劳务性报酬; 5.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 6.职员包干完成工作任务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因录用职员向有关单位支付的手续费、管理费、停薪留职费; 8.其他认定不应包括的事项。 三、工资级别和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将职员分为高级、中级、一般三类,工资级别定为五个档。 第十五条公司职员分为下列三类: 1.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2.中级职员: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秘书、总会计师、主编、各部室主任; 3.一般职员:主任助理、秘书、会计、审计、出纳、保管、公务、编辑、信息员、发行策划、公关策划、培训管理、电脑操作员等。 第十六条公司职员的工资级别和工资标准如下: 1.高级职员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总经理:标准月薪2000元; 二级:副总经理:标准月薪1600元; 2.中级职员分为三级、四级。 三级: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秘书、主编:标准月薪1400元; 四级:总会计师、各(部)室主任:标准月薪1200元;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1、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其中: (1)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 是指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 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即在法定节假日中,即使员工不上班,企业也应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样,正常支付其日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是指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即企业如在法定节假日, 如五一节,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为不低于其日工资 的300%即其加班工资》日工资*300%.即不低于三倍工资。 综上,按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应付工资为: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应付法定节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通俗的说法,即不低于“四倍工资”。 2、五一节加班=四倍工资--- 说法不恰当。 理由如下: (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条中有“不低于” 三个字。其意思,如企业在这个300%的基础上,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员工400%或500%的工资. 法律并不禁止。即企业如愿意五一支付员工5 倍或6 倍工资,法律都是允许的。但关键是不能低于员工日工资的300%. 因此,五一加班工资=四倍工资是表达不恰当的。正确表述应为五一加班工资》3倍工资。五一加班期间的全部工资二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倍工资。 (2)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大家或一些企业,在日常操作中,存在误解,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同于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全部工资,即一般按300%支付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全部工资。实际上,很多员工也是这么认为。这是不对的,从法理上讲,是错误的。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二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我看了一些网友对五一加班是三倍还是四倍的讨论,关键是大家对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这二个概念没有搞清楚,当然政府部门也没解释清楚。

公司工资表格汇总(doc 28页)

?工资 ?工资等级数目 ?工资等级线 ?工资级差 ?工资定级和升级 ?工资标准的确定 ?工资升级增资 ?根据劳动分配率推算人事费总额法 ?新员工职务、工资核准表 ?员工工资职级核定表 ?操作员工资卡 ?工资登记表 ?工资等级表 ?工资扣缴表 ?工资统计表 ?工资预算表 ?工作出勤表 ?工资标准表 ?员工工资调整表 ?员工薪水调整表 ?公司薪水调整表 ?工资表(一) ?工资表(二) ?工资调整表(一) ?工资调整表(二) ?工资分析表 工资 影响工资的因素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种。 1.内在因素。 所谓影响工资的内在因素,是指与劳动者所承担的工作或职务的特性及其状况有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的劳动。 关于劳动,可区分为三种形态,一是潜在劳动形态,也就是蕴藏在劳动者身上的劳动能力,潜在劳动形态对工资的影响在不同工资体系中是不一样的,在职能工资制下,潜在劳动形态比在年资工资制及职务工资制下得到更为突出的重视。潜在劳动形态发挥的结果首先表现为流动形态的劳动,它可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成为计时工资的依据。流动形态劳动最终会凝结为物化劳动形态,它可以用生产的产品数量或工作数量的多少来衡量,成为计件工资的依据。 (2)职务的高低。 职务既包含着权力,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3)技术和训练水平。 原则上,技术水平越高,所受训练层次越深,则应给予的工资越高。这份较高的工资不仅有报酬的含义,还有积极的激励作用,即促使劳动者愿意不断地学习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水平,并从事更为复杂和技术要求更高的工作。 (4)工作的时间性。 对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他们所从事的工作通常都是长期的,而另外一些劳动者则从事季节性或临时性的工作,这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无论是以小时、周还是以月计算的,一般都比正常受雇劳动者的工资为高,其基本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这些人在工作季节或期间过去之后,可能会不容易找到工作,而在失业期间他们将没有收入来源;二是,这些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很可能得不到社会保障的保护,因为雇主或企业通常不需要为他们支付劳动保险等费用;三是,这些劳动者很可能不享受企业福利,所以,工资支出应适当高一些,以为这部分劳动者的生活提供一定的缓解余地。 (5)工作的危险性。 有些工作具有危险性,妨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人的生命,还有些工作具有比较恶劣的工作环境,这样他们的工资就应当比在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的人的工资为高。这种高工资的作用一方面用于补偿他们的体能消耗、耐力和冒险精神,另一方面,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也是一种鼓励和安慰。 (6)福利及优惠权利。 有些企业办有种种福利或给予职工若干优惠待遇,作为职工工资收入的补充,而没有福利或优惠的企业,则需在工资方面给予适当的弥补,方能维持企业骨干人员的稳定。 (7)年龄与工龄。 从理论上讲,工龄并不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不能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因此工龄不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但在实际上,工龄往往是影响工资的一个很重要因素,这是由以下几方面的作用决定的: 第一,补偿劳动者过去的投资。 第二,保持平滑的年龄收入曲线。 第三,减少劳动力流动。连续企业工龄与工资收入挂钩能起到稳定职工队伍,降低企业成本的作用。 2.外在因素。 所谓影响工资的外在因素,是指与工作的状况、特性无关,但对工资的确定构成重大影响的一些经济因素。与内在因素相比,外在因素更为具体而易见。 (1)生活费用与物价水平。 (2)企业负担能力。 (3)地区和行业间通行的工资水平。 (4)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 (5)劳动力的潜在替代物。 (6)产品的需求弹性。 工资等级数目 工资等级数目是指划分多少个等级的工资标准。等级数目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五一劳动节放假薪资计算方法

五一劳动节放假薪资计算方法 五一劳动节是我国法定的节日,是劳动者的福利节日,在这个节日里会有一批批劳模被评选而出,他们是全社会劳动者学习的楷模。那么,在五一劳动节放假期间因用人单位工作进度需求的原因,不能放假而事后又不能安排劳动者调休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平时工资的三倍。那么接下来由为你介绍▲五一劳动节放假的薪资计算等相关信息。 ▲一、五一劳动节放假的原因 五一劳动节源于美国芝加哥城的工人大罢工,1866年5月1日,芝加哥的二十一万六千余名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进行的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流血斗争,终于取得了胜利。为了纪念这次伟大的工人运动,1889年7月,在恩格斯组织召开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宣布将每年的五月一日定为“国际劳动节”,简称“五一”。这一决定立即得到世界各国工人的积极响应。

1920年5月1日,李大钊专门在《新青年》上发表了《“五一”运动史》,介绍“五一”节的来历和美国等国纪念“五一”活动,号召中国工人把这年的五月一日作为觉醒的日期。陈独秀也为庆祝这个节日发表了《上海厚生纱厂湖南女工问题》一文,揭露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真相。陈独秀又在上海船务栈房工界联合会作了《劳苦者的觉悟》的演说,阐明了“劳动创造世界”。“做工的人最有用最贵重”的观点。在北京,一些青年外出宣传,散发《五月一日劳工宣言》,唤起工人为反对剥削、争取自身权利而斗争。这是中国首次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活动,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五一”劳动节。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将5月1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全国放假一天。每年的这一天,举国欢庆,人们换上节日的盛装,兴高采烈地聚集在公园、剧院、广场,参加各种庆祝集会或文体娱乐活动,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进行表彰。 ▲二、五一劳动节放假薪资的计算 1、工资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

公司工资标准及发放方案

公司工资标准及发 放方案

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公司职员根据全方位规范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限额递增或递减标准效益工资。 第三条公司职员工资随着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 第四条公司正式录用专职职员、兼职职员、特邀职员和顾问在应聘期间工资发放适用本办法。 二、工资总额构成 第五条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员的全部 劳动报酬为依据。 第六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效益工资制情况下支付给职员的基础效益工资和岗位工资; 3.新聘职员试用期间的见习工资。 第八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按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单价支付给职员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职员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职员的工资。 第九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员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或创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任务(定额)奖; 2.超额奖; 3.节约奖; 4.创收奖; 5.管理奖; 6.劳动竞赛奖; 7.其它奖金。

第十条津贴和补贴是为了补偿职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地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员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员的物价补贴,包括: 1.津贴包括补偿职员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它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或加点工资。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公司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十三条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列项目: 1.在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司取得的创造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进奖及为公司引进资金、人才、信息、技术、产品奖和卓越贡献奖; 2.职员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各种费用; 3.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4.稿费、授课费、校对费及其它劳务性报酬; 5.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

假期工资计算方法

假期工资计算方法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 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按《劳动法》及 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 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10月4 日至7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 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 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规定,如2011年"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节假日, 10月1日至3日共三天为法定节假日;二是休息日,10月4日至7 日共4天为休息日。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人社部门表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用 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 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休 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 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为两类。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 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据了解,对于单位在国庆期间安排职工加班,却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行为,市民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

年休假的三个计算公式

年休假的三个计算公式 实践中的年休假争议最终都落在金钱上,怎么算钱,是每个HR和法律从业者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本文告诉你三个公式,清清楚楚清算年休假。 公式一、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实例解析】张三在A公司已连续工作2年以上,今年8月31日离职,9月1日入职B公司,张三在B公司剩余日历天数为122天。按照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张三年度休假天数应为5天。因其新入职B公司,则张三在B公司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张三今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 【特别提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员工一入职就可折算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公式二、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

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实例解析】李四在公司已工作3年,按规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公司和李四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李四在单位工作了300天,公司当年度已安排休2天,那么李四离职时应折算的年休假天数为:(300÷365)×5-2≈2.11天,因0.11天不足1整天,所以李四折算后的年休假为2天。 【特别提示】司法实践中,离职员工享受年休假并不局限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适用于上述折算方法。 公式三、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21.75x200%x 应休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例解析】这样简单的问题还用实例?你懂的! 【特别提示】如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公司在法定年休假外另给的福利年休假是否折算工资,可按公司制度执行。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无任何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可参照法定年休假折算规则进行折算。

最新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

2020年春节是在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今天是2019年9月17日,距离2020年春节还有130天。在春节的前一天是除夕年夜饭,是春节习俗之一,又称年晚饭、团年饭、团圆饭等,特指年尾除夕的阖家聚餐。年夜饭源于古代的年终祭祀仪,拜祭神灵与祖先后团圆聚餐。团年饭是年前的重头戏,不但丰富多彩,而且很讲究意头。吃团年饭前先拜神祭祖,待拜祭仪式完毕后才开饭。席上一般有鸡(寓意有计)、鱼(寓意年年有余)、发菜(寓意发财)等谐音、意象吉祥的菜,以求新一年吉利。 2020年春节法定节假日是哪三天? 国家法定假日指的是国家规定放假的日子。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20年春节的法定节假日是农历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也就是2020年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为法定节假日。 2020年春节放假时间:2020年1月24日(除夕)——2020年1月30日 2020年春节调休时间:1月19日(周日)、2月1日(周六)照常上班 2020年春节还是和往年一样放假7天哦! 应付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义渠骇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曼斯布莱顿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即使不上班也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计薪天数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实,“《通知》理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以前的算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前一直都是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均视为不用支付工资,365天刨除这两块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和加班

放假及工资计算规定概要

一、假期规定: 1、婚假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 3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 7天,加起来共 10天假期。 2、产假 a 正常产假 90天(包括产前检查 15天 a 独生子女假增加 35天 a 晚育假增加 15天 a 难产(剖腹产、 3度会阴破裂增加 30天,吸引产、钳产增加 15天 a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天 3、丧假 :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 1~3天的丧假。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 , 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4、探亲假 :关于探亲假,针对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夫妻两地分居, 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亲假; 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 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 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天;若是已婚,每 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5、病假 :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第 1年为 3个月,后每增加 1年为 1个月,但不超过 24个月,合同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从约定。经鉴定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延长医疗期,总计不得低于 24月(即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6、年休假 : ①享受条件: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年休假天数一般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公司工资制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工作站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三条结合公司的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 的岗位倾斜。 第五条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 制。 第三章正式员工工资制度 第六条适用范围。公司正式聘用的所有员工。 第七条工资模式。采用结构工资制。 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津贴+绩效奖金 1.基础工资

参照遂宁市职工平均生活水平、 最低生活标准、 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 各类政策性补贴制度, 根据晋城市政府有关文件, 所有员工基础工资 1800 元/ 月,基础工资调整幅度将随政府有关文件进行相应调 整。 公司岗位工资标准: 3. 学历工资。 4. 工龄工资。 按员工为公司服务年限长短确定, 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 以员 工进入本公司时最高学历为准,进入公司之后每年涨幅为 20 元 / 月。 5. 津贴。 交通津贴: 100元/ 月 定为 2. 岗位工资。 1) 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确定; 总经理 元/ 月 总经理助理 元/ 月 行政经理 元/ 月 采购 元/ 月 仓管 / 月 安装工 元/ 月 会计 元/ 月 出纳 / 月 销售代表 元/ 月 业务员 元/月 大专: 100 元;本科: 200 元;硕士: 300 元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精编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 精编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 1、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其中: (1)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 是指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即在法定节假日中,即使员工不上班,企业也应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样,正常支付其日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是指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即企业如在法定节假日,如五一节,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为不低于其日工资的300%.即其加班工资≥日工资*300%.即不低于三倍工资。 综上,按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应付工资为: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应付法定节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通俗的说法,即不低于“四倍工资”。 2、五一节加班=四倍工资---说法不恰当。

理由如下: (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条中有“不低于”三个字。其意思,如企业在这个300%的基础上,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员工400%或500%的工资.法律并不禁止。即企业如愿意五一支付员工5倍或6倍工资,法律都是允许的。但关键是不能低于员工日工资的300%. 因此,五一加班工资=四倍工资是表达不恰当的。正确表述应为五一加班工资≥3倍工资。五一加班期间的全部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倍工资。 (2)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大家或一些企业,在日常操作中,存在误解,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同于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全部工资,即一般按300%支付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全部工资。实际上,很多员工也是这么认为。这是不对的,从法理上讲,是错误的。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我看了一些网友对五一加班是三倍还是四倍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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