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0)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

21) 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

22)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23)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4) 住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25) 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6) 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9) 法人机关: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民法术语,即专指产生法人意志及执行法人意志、进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

3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31)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32)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依法被撤消;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33)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34)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说,除人们个人身体以外的、凡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并且有可能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5)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它和限制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过程中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来划分的。

36)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于其转让给予一定的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转让的物。

37)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

38)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

39) 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如一幅古画或一件古物等。

40)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种类物经过选择、购买、给付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

41)可分物:是指把物分割之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42) 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便会影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43) 主物(从物):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可以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从属作用的是从物,从物补助主物的效用。

44) 孳息:是从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的物质形态。产生孳息的物称为原物。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5)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

48) 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

49)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0) 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

5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说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53)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54)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55) 无偿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需给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

56)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由要约和承诺所建立。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57) 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

58) 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59)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60)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该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的是否发生。

61)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由于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一定期限的到来,故称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6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当然确定地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3)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为。

64)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65) 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66)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67)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68)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上述单位的指定,故称指定代理。

69) 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故又称总括代理。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总括代理。

70) 特别代理: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称部分代理。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一般代理。

71) 单独代理: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又称独立代理。

72) 共同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在多数代理人的情况下,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在授权时明确规定,指明各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

73) 本代理: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74)再代理:再代理是指基于代理人为本人选用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故又称转委托或复代理。75) 代理证书:是指明代理资格的法律文书。在书面委托代理中,代理证书是一人发给另一人使其在第三人面前代理他的书面授权。代理证书又称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在指定代理的情况下,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的书面裁定或裁决,是代理证书的另一种形式。户籍簿和户籍机关有关身份的证明,亦可起到法定代理证书的作用。

76)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77)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78)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79) 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80)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81)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2)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

83) 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的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84)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无主财产、添附财产。

85) 继受取得:亦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一方所有权的丧失,另一方所有权的取得,如通过合同关系和继承关系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就是继受取得。

86)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

87)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

88) 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称限制物权。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89)典权:是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典权人知府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不动产所有人将其不动产交与承典人使用和收益,而取得典价的权利、义务关系。

90) 财产使用权:是我国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使用权人根据法律享有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财产的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91) 担保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我国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92)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3)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设定质权的行为,称为质押或者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于质押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

94) 留置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占有人的这种权利,即为留置权。

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债务而使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 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由侵权行为发生的祭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 目的而实行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大气温度下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安抗辩权是主要是维护先履行当事人的权利而产生的,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国家,其具体措施也不尽相同。

自考法学概论的所有名词解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律的实施 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37.(我国的)国家公务员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8.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9.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40.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社会主义法律适用 2.国家机构 3.继承权 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5.外交机关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 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包括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与公民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7.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38.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9.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0[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律意识 36 是统治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任何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 37.行政处罚 37 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自考真题】全国2018年4月自考民法学考试真题含参考答案附马列真题(自考必备) (3)

全国2018年4月自考民法学考试真题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顶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顶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示公信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2、下列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是 A.国家 B.法人 C.胎儿 D.合伙组织 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主权利和从权利相互依存,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主权利也消灭 B.专属权不能转让,但可以继承 C.民事权利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仅由国家提供保护 D.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4、下列有关宣告失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仅在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B.某甲已下落不明一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C.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5、下列对法人的财产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的财产,是能够为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B.法人的责任,仅由其出资人承担 C.法入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应由其出资人承担责任 D.法定代表人无需对法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6、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是 A.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B.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C.隐名合伙和显名合伙 D.企业合伙和个人合伙 7、下列对物的表述正确的是 A.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B.从物脱离主物即不能独立存在 C.特定物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点而区别于他物的物,也可以是依当事入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 D.种类物和特定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均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 8、依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是 A.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B.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自考审计学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汇总情况

名词解释 1.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2.审阅业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经营审计:注册会计师为了评价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效果和效率,而对其经营程序和方法进行的评价。 4.部证据:是由被审计单位部机构或职员编制和提供的书面证据。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管理层的声明书以及其他各种由被审计单位编制和提供的有关书面文件。 5.控制环境:控制环境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对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良好的控制环境是实施有效部控制和基础。 6.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指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 7.应有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8.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时所必需遵循的行为规和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的客观标准。 9.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鉴证报告,在鉴证报告中应当清楚地表达其

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 10.总体审计策略:是对审计的预期围和实施方式所作的规划,是注册会计师从接受审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容的综合计划。 11.鉴证业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它主要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与其他鉴证业务。 12.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13.查询法:是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的疑点和问题,通过向有关人员询问和质疑等方式来证实客观事实或书面资料,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 14.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精髓,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做到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15.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 16.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合法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公允性是指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7.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的检查。

民法学1-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国

2018年4月自考00453教育法学试卷及答案解释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教育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453)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教育法最早起源于 A.文艺复兴后的西方国家 B.19世纪下半叶 C.二次大战前 D.二次大战后 2.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 A. 《高等教育法》 B.《义务教育法》 C.《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3.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学校是 A.国家举办的中等及以下学校 B.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 C.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 D.中外合作举办的学校 4.我国教育法的最高法源是 A.<(中华人民共和冒教育法》 B.《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体制改革酶决定》 5. 教育行敢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冒家与教育的 A.纵向关系 B.横向关系 C.平等关系D.非从属关系 6.接照《教掰法》的规定,目前我国教师的身份是 A.公务员 8.国家千部 C.专业人员D.普通劳动者 7.下列应当丧失教师资格的情形是 A.受到行政处分 B.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C。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D. 被行政拘留. 8.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童工是指从事雇佣性劳动,但年龄 A.来满l2周岁的人 B.未满l4局岁的人 C.未满l6周岁的人 D.未满18周岁的入 9. 13周岁的壬莱有多次偷窃行为,家长、学校已无法有效管教,可以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 6 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B.健康权

自考审计学名词解释、简答及论述题

自考审计学名词解释、 简答及论述题

自考审计学名词解释、简答及论述题 审计:是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既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收集和评估证据。并 将结果传达给利害关系人的系统过程。 管理层的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做出明确或隐含的表达,反映了管理层在处理各种经济活动及经济事项时,遵循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法规的范围、程度及结果。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包括标准措辞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 公布目的审计报告:一般是用于对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非特定利益关系者公布的附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公布目的的审计的报告:一般是用于经营管理、合并或业务转让、融通资金等特定目的而实施审计的审计报告。 简式审计报告:又称为短式审计报告。它是注册会计师对应公布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所编制的简明扼要的审计报告。 像是审计报告:又称长式审计报告。它是指对审计对象所有重要经济业务和情况都要做详细说明和分析的审计报告。 审计证据:是指注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适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做出的记录。 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 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在各年之间经常变化,主要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 重要性: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联通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做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审计模式:某一时期审计目标、对象、范围和方法等要素的组合 风险基础审计:是一种有别于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的审计模式。它以量化的风险水平为重点,在确 定的风险水平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度和范围。 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对含有重要错误的财务报表表示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 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与对总体全部项目实施与样本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可能性 抽样单元:构成总体的个体项目 随机数表:也称乱数表,是由随机生成的从0到9十个数字所组成的数表,每个数字在表中出现的次数是大致相同的,它们出现在表上的顺序是随机的 系统选样:也称等距选样,是指按照相同的间隔从审计对象总体中等距离地选取样本的一种选样方法。采用系统选样法,首先要计算选样间距,确定选样起点,然后再根据间距顺序地选取样本。 随意选样:也称任意选样,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带任何偏见地选取样本,即注册会计师不考虑样本项目的性质、大小、外观、位置或其他特征而选取总体项目 PPS抽样:也称概率比例规模抽样,是一种运用属性抽样原理对货币金额而不是对发生率得出结论的统计抽样方法,也被称为金额加权抽样j货币单位抽样,累计货币金额抽样,以及综合属性变量抽样 等 重大错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 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内部控制: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的决策、治理结构,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特定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控制测试: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管理建议书:注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针对审计过程中已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书面建议 审计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 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 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 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 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 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 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 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 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 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 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 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2017年4月全国自考《教育法学》试题与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1998年制定的教育法律是() A、《教育法》 B、《高等教育法》 C、《职业教育法》 D、《义务教育法》 2、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 A、教育行政法规 B、教育的政府规章 C、教育部门规章 D、教育法律 3、我国的地方权力机关是() A、各级党组织 B、各级人民政府 C、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各级政协 4、学校管理工作的中心是() A、学籍管理 B、教育管理 C、行政管理 D、经费管理 5、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 A、教育部门规章 B、教育行政法规 C、地方性教育法规 D、教育法律 6、下列教师资格中,可以与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通用的是() A、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B、小学教师资格 C、初中教师资格 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7、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的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 A、半小时 B、一小时 C、一小时半 D、两小时 8、下列虽从事雇佣性劳动,但不属于童工的是() A、12周岁的人 B、14周岁的人 C、15周岁的人 D、17周岁的人 9、依照我国现行学制,高中阶段的修业年限为() A、2年 B、2至3年 C、3年 D、4年 10、设立实施本科教育的高等学府,其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 B、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11、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是() A、6年 B、9年 C、10年 D、12年 12、下列选项中,有权确定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的是() A、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B、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D、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3、成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 A、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B、培养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 C、发展科学技术与文化 D、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14、成人教育的主要办学主体是() A、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B、企业和事业单位 C、其他社会力量 D、公民个人 15、对地区成人高等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是() A、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B、各部委和各行业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及成人教育管理部门 D、县级人民政府及成人教育管理部门 16、将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列入国家教育基本制度的法律是() A、《教育法》 B、《学位条例》 C、《义务教育法》 D、《高等教育法》 17、我国的“学位法”是() A、《教育法》 B、《高等教育法》 C、《考试法》 D、《学位条例》 18、我国设立教育督导机构的最低行政区划级别是() A、省 B、市(地) C、县(区) D、乡(镇) 19、教育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关系 C、诉讼法律关系 D、刑事法律关系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015年10月自考审计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审计学试卷 (课程代码 00160) 本试卷共7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选择题第一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0 1.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以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表现的全部或一部分经济活动称为 A.审计主体 B.审计客体 C.审计依据 D.审计目标2.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

A.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 B.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C.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 D.遵守《公司法》的需要3.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降至可接受水平,则应当采取 A.拒绝接受委托 B.终止业务约定 C. 与审计客户的管理层沟通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 D.与审计客户治理层讨论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4.下列行为中,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是 A.注册会计师搭乘审计客户的航班 B.注册会计师到审计客户中按正常条件办理房贷 C.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客户的会计顾问 D.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营改增的业务培训 在确定鉴证业务是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还是直接报告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5. 考虑 的因素是 A. 提供的保证程度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 B.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C,提出结论的方式是积极方式还是消极方式 D.提出鉴证报告的形式是书面报告还是口头报告

(完整版)教育法学题库及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复习题本科 一、单选 ( A ) 1.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_____。 A.《教育法》 B.《教师法》 C.《宪法》 D.《义务教育法》 ( C ) 2.教育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_____。 A.条件、内容和处理 B.假定、责任和制裁 C.假定、处理和制裁 D.处理、责任和制裁 ( C ) 3.根据宪法和法律(包括教育法律)授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_____。 A.教育基本法 B.单行教育法 C.教育行政法规 D.教育行政规章 ( A )4.根据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一般适用_____。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原则 ( B )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_____。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 B )6.一般说来,教育法规的解释可以分为_____和_____两种。 A..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C..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D..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 ( C )7.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是著名的宗教改革运动领袖是_____。 A.加尔文 B.胡格诺 C.马丁·路德 D.林肯 ( D )8.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权的结构一般由_____组成。 A.家庭教育权、学校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组成的 B.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学生教育权组成的 C.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组成的 D.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组成的 ( A ) 9.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_____。 A.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 B.教育法律现象的存在 C.教育法律制度的存在 D.教育法律意识的存在 ( D ) 10.《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系指______到______岁的中国公民。 A.0——16 B.0——.14 C.0——15 D.0——18 ( D )11. 1995年,_____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 教师法 B.高等教育法 C.义务教育法 D.教育法 ( B )12.《教师法》属于______。 A. 法律 B.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规章 ( D )13.《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____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

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管理遗失物并发出招领通知,此行为构成() A. 不当得利 B. 侵权行为 C. 无因管理 D. 保管合同 答案:C 2.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于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 如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 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 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答案:C 3.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B.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C.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D.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答案:D 4. 同一主债有二人以上的保证人时,如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保证人是承担按份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时,应() A. 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B. 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C.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 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5. 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是()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地役权 C. 建设用地使用权 D. 典权 答案:D 6.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抵押合同无效 B. 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C. 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D. 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自考审计学名词解释、简答及论述题(终极版)

审计:是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既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达给利害关系人的系统过程。 管理层的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做出明确或隐含的表达,反映了管理层在处理各种经济活动及经济事项时,遵循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法规的范围、程度及结果。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包括标准措辞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 公布目的审计报告:一般是用于对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非特定利益关系者公布的附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非公布目的的审计的报告:一般是用于经营管理、合并或业务转让、融通资金等特定目的而实施审计的审计报告。 简式审计报告:又称为短式审计报告。它是注册会计师对应公布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所编制的简明扼要的审计报告。 像是审计报告:又称长式审计报告。它是指对审计对象所有重要经济业务和情况都要做详细说明和分析的审计报告。 审计证据:是指注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适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做出的记录。 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 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在各年之间经常变化,主要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 重要性: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联通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做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审计模式 法等要素的组合 风险基础审计试的程度和范围。 审计风险表表示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 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结论,与对总体全部项目实施与样本同样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可能性 抽样单元:构成总体的个体项目 随机数表:也称乱数表,是由随机生成的从09随机的 系统选样:也称等距选样,是指按照相同间隔从审计 对象总体中等距离地选取样的一种选样方法。采用系统选样法,首先计算选样间距 ,确定选样起点,然后再根间距顺序地选取样本。 随意选样:也称任 意选样,是指注册会计不带任何偏见地选取样本,即注册会计师 考虑样本项目的性质、大小、外观、位置其他特征而选取总体项目 PPS 抽样:也称概率比例规模抽样,是一运用属性抽样原理对货币金额而不是对生率得出 结论的统计抽样方法,也被称为额加权抽样j 货币单位抽样,累计货币金抽样,以及综合属性变量抽样等 重大错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设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各类交易、账户 余额、列报(包括披露,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内部控制 :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的决理结构,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在合理保证实现 特定目标的一系列控制动 控制测试: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管理 建议书:注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针对审计过程中已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 位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 书面建议 审计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 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 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分 析程序:注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 务信息作出评价 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直接用以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 函证 :直接发函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方法 会计估计:指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出的判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应当对其作出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负责 关联方及其交易:为了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真是存在、关联方交易的记录是否适当、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以及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恰当 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 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期后事项:是只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 审计准则: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所必须恪守的行为规范的专业指南,也是判断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准绳。 职业道德:是某一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 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一种责任,是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仅因法律规定,而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组织 验资工作底稿:验资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财务报表审阅:指注师接受委托,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鉴证业务 简答题 鉴证业务设计的三方关系人:注册跨及时、责任方、预期使用者 审计主体的分类: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审计、内部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美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鉴证服务、其他保证服务和非保证服务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审计、审阅、审核、执行商定程序、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会计服务 财务报表验证阶段:财务报表的验证阶段依据所侧重的财务报表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资产负债标验证阶段和会计报表验证阶段。 保证审计目标的实现,注师应做到:1、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2、注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3、注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与交易事项相关的管理层 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2、完整性。是指在会计报表应该列示所有交易和各项是否都列入了。3、权利和义务。是指在某一特定日期各项资产是否确属审计单位的权利,各项负债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义务。4、估价或分摊。是指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要素按照适当的金额列入会计报表。5、表达与披露。是指被审计单位已经正确列示、说明和披露会计报表的各个组成项目、附注及说明。 审计报告的作用:1、鉴证作用。注师签发审计报告,不同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报告,是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2保护作用,注师会计师通过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提高或降低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债权和股东的权益及企业厉害关系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3、证明作用,审计报告是对注师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及其结果所做的总结,它可以表明审计工作的质量并明确注师审计责任。 审计报告种类:1、按照审计报告的性质分类,可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2、按照审计报告的目的分类,可分为公布目的的审计报告和非公布的审计报告。3、按照审计报告的详略程度,可分为简式审计报告和详式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类型: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证据的特征: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分类:1、按外形特征划分。分为实物证据、文件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2、按来源不同划分为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3、按获取的证据对审计结论的支持程度划分为正面证据和反面证据。 收集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1、风险评估程序。通过风险评估程序,注师可以确定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明确审计工作中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公钥基础,从而可以帮助注师合理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2、控制测试,其目的在于测试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在防止、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从而支持或修正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据以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3、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 审计证据的评价 审计证据评价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这是审计证据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2、合理怀疑原则,即要求以合理怀疑的态度,在事实的基础上,以科学的假设为前提,运用因果分析、逻辑推理的方法,对造成证据缺陷的原因、过程、结果进行假设,以便找出证据缺陷途径2、恰当分析原则。及要求分析问题时,应恰如其分地给予评价,做到具体问题分析、综合分析,并认真分析和妥善解决审计证据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之间的矛盾。 审计证据评价需考虑的因素:审计证据的评价主要针对证据是否符合充分性和适当性,能否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满足审计目的和要求。(1)审计证据的特性。适当性:相关性和充分性。(2)审计证据的经济性(3)审计证据评价中是职业判断。1、审计准则2、职业竞争3、法律诉讼4、审计客户的具体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的作用:1、审计工作底稿是链接整个审计工作的纽带2、审计工作底稿是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3、审计工作底稿是明确审计责任,评价、考核注师专业胜任能力与工作业绩的依据4、审计工作底稿便于进行审计质量控制与质量检查5、审计工作底稿 1、重要性原概念中的 2、重要性包括对 3、确定重要 4、重要 5、对 3)(38(2判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本(3)评价样本结果:前者运用概率论和职业判断评价样本结果,后者3)对集团财务 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b 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2)总体审计策略(a 制动总体审计策略的目的b (3)具体审计计划的主要内容(4)对计划审计工作的记录(a 对总体审计策略的记录b 对具体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单位的内部3)组织结构 2)重大和异常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3)在新领域和缺乏权威行标准或共识的领域,采用重要会计政策产生的影响(4)会计政策的变更(5)被审计单位何时采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性(3)设计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的特征(4)被审计单位采用的特定控制的性质(5)注师是否拟获得审计证据,以确定内部控制在防 2)企业文化(3)人力资源政策(4)内部审计机制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制的运用(3)检查文件和报告(4)追踪交易在 制的运行是有效的(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 制的频率(2)在所审计期间,注会拟信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时间长度(3)为证实控制能够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所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4)通过测试与认定的其他控制获取的审计证据的范围(5)在风险评估时拟信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程度(6)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风险基础审计模式理论的精髓。由于被审计单位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均有可能引发审计风险乃至审计失败,因此,在审计实务中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成为审计工作中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并且为重其环境(2)当使用分析程序比细节测试更有效地将认定层次的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时,分析程序可以用作实质性程序(3)在审计结束识别风险(2)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3)考虑识别的风险是否重大(4)考虑识别的风险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必要性(2)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3)提供更多的督导(4)提高审计程序的不选择高度汇总的财务数据层次进行分析,也可以根据重大错报风险的性质和水平调整分析程序(2)需要对什么幅度或性质的偏差张开进一步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未审计财务报表填列(2)有些财务报表项目往往会为调整这些审计差异所作的会计分录中多次出现,因此,要进行重分类汇总(3)在编制完试算平衡表后,应注意核3) 部控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3)实施进一步审a 通过交易和财务报表项目的实质性测试所确认的为更正错报,即“已知错报”b 通过运用审计抽样技术所估计的未更正预计错报c 通过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发现和运用其他审计程序所量化的其他估计错报(2)确定可能的错保金额的影响程度a 这里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是指审计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b 这里的可能错报总额一般是指各财务报表项目可能的错报金额的汇总数,但也可能包括上一期间任何未更正可量,提高审计效果和效率;为被审计单位提供更a 首次接受委托的沟通b 签订业务约定书时的沟通c 编制审计计划时的沟通(2)审计实施阶段的沟通事项a 审计计划中确定的需要其协助的工作b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对有关事项的解释、声明及提供的其他证据c 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的财务报表认定d 已发现的重大错误、舞弊或可能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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