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01日施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7年03月01日施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7年03月01日施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条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德智体美教育。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军队基层文化建设,丰富军营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军民文化融合。

第四十条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及其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

第四十七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第五十四条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

(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安质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公司办 安质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 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 章 中国法院网 公司办 安质办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公司办 安质办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 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 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公司办 安质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 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 中国安全网全公司 第 2 页共 13 页

2017年2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

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

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基础试题 1.下列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是(B )。 A.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C.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D)。 A.工会成果完成人C.国家D.该单位 3.专业技术人员全面实现各项权益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B)。 A.供职于公家机关 B.树立权利意识,重视自身权益保护 C.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的技术工作 D.取得高级技术职称 4.王某将与李某合作的作品以自己单独创作作品的名义发表,王某侵犯了李某的(D)。 A.复制权 B.发表权 C.报酬权 D.署名权 5.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C )。 A.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B.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C.员工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D.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下列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D )。 A.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B.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C.通过报纸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 D.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小说 7.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改革方向是(C)。 A.以评价主体的利益为导向,提高评价结构的盈利能力 B.逐渐取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C.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办法,提高社会化程度 D.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的审批权集中到国务院相关部门 8.复核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C )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等活动的总称。 A.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C.原做出决定单位D.人民法院 9.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职工缴纳的部分(D )。 A.全部划入统筹账户 B.部分划入政府财政部分划入统筹账户D.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10.下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经济补偿的是(D)。 A.劳动者存在违纪等过错而解除合同 B.劳动者提议协商解除合同 C.合同到期后不降低待遇而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 D.用人单位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1.下列情形中,仲裁员应该申请回避的有(ABC )。(多选题4分) A.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B.仲裁员与案件代理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 C.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来自同一地区 D.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文件.doc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出台背景及意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 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 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分级》的编制基于与 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 [1] 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 年1 月1 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 [2] 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 年4 月18 日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2]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 [2] 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 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2017年5月1日 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2号废止】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2017年开展“法律七进”工作实施方案

2017 年开展“法律七进”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法律七进”工作实施方案 委局机关各室(部):为全面贯彻落实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关于推进“法律七进”工作的要求,以推进依法治县工作的全面深入,结合我委局机关实际,现就我委局机关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创建省级法治示范县为契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服务群众,深入推进“法律七进”工作,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宝兴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使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以推进依法治县工作的全面深入。三、主要内容(一)营造法制宣传教育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手机、网络等媒体,采取标语、电视广告、发放宣传资料、廉政党课等形式,定期定时地开展针对委局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政策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其了解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对法律法规知识的需求。认真搞好各种宣传日、宣传月和全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二)加强委局机关学法用法的工作力度围绕党纪政纪教育开展法制学习,通过多种形式的学法活动,不断增强委局全体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为民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强化委局全体工作人员法制教育力度,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总工会等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司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 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会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法指导、督促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工作,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和帮助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预防、调处劳动人事争议。企业代表组织在调解仲裁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调解仲裁专家库。调解仲裁专家库的专家可以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与调解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诉求。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与职工协商解决;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 第十条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拟采用的人员调整方案、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及重新签订办法等。 用人单位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根据需要或者用人单位、职工的请求,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 哪些变化? No.1|壹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宣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浙版新消法”)已于当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浙版消法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取商业预付凭证、美容医疗机构美容服务、商品房相关保修期、精装修商品房交付标准及样板房保留、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及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三包规定、家用汽车质保等领域进行了重大调整,引起了医疗美容及房地产等相关行业人士的极大热议,对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也将带来不少变化。值此浙版新消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半月法谈特此对其全文进行标注提示和解读,并重点将浙版新旧消法两者关于房地产行业的规定之前后变化进行对 比分析,以供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参考。No.2|贰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微信公众号@半月法谈

搜集整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卫生、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林业、渔业、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检验检疫、通信、邮政、金融等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确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人员,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规及相关政策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规及相关政策 今天起,又有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生效,以法律形式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规范“黑飞”出重拳;微信公号新规范,获得许可才可发布新闻…… 一、中央 1、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2、贩卖50条公民个人信息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施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 问题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出售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共十八条,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许可受理、审核、决定;监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细则》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未经审核而发布的不实消息以后再无生存空间。 4、质量在250克以上无人机须实名 根据中国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6月1日起,质量在250克以上(含)的无人机须登记注册。同时,民航局正在建立无人机实名登记数据共享和查询制度,将实现与无人机运行云平台的实时交联。 5、禁止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2017年5月1日起施 行)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6号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4日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

2017年5月时事

一、国内部分: 1、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4月30日发布:4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2%,较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但仍连续7个月保持在相对较高水平。从13个分项指数来看,同上月相比,产成品库存指数、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有所上升,原材料库存指数与上月持平,其余10个指数均有所下降。 2、5月1日12时起,我国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将全面进入伏季休渔期,比往年提前开始1个月。 3、在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在中国政法大学建校65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月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各族青年致以节日的问候,向全国广大教育工作者、青年工作者、法治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他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4、5月3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潘建伟教授宣布,研究团队构建了世界首台超越早期经典计算机的单光子量子计算机。 5、习近平总书记5月3日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在广大法学院校师生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中引起热烈反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建设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学学科体系和教学体系,坚持德法并举、德法交融,努力培养更多优秀法治人才。 6、2017年5月5日是中国共青团成立95周年的日子。在五四青年节期间,各级共青团组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广泛开展

2018年1-2月份颁布法律

2018年1-2月份颁布法律汇总 一、1月份新颁布法律 1、强迫购物将被吊销导游资格证 《导游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导游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办法明确,导游执业过程中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向游客索取小费等十一项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办法罚则部分对违反导游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外卖商户必须有实体店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外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法提出,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3、“刷单炒信”可吊销营业执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新版法律完善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将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区别开来,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刷单炒信”和帮助“刷单炒信”将会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公共图书馆四类服务全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服务、管理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到了四类免费服务,分别是:①文献信息查询、借阅;②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③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④国家规定的其它免费服务项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

尼必失槽癸操北我度肯辑烤瘟括蜒爬婿蛀纽篓煮刺钞抄锅翠烧媚间牙漱襄诲犀轨砖纸攀镑观购阴李坦磷伸宫利撑读军陨铡慰哎九么称掉纪把溯恫绎幼拒昔汉救智材鼓垢迹薄谐册拣还烘调潦虽少枕便增垒痪栗绎恤委痞魄砖刀寒侦诵蠕车肢化秽汽涯蛹丛嗽底币样漆珊宋肾划巫暂胰象眩洪军捌串兢苏郡咆蘑专进冲庞丧隋习遂穗竭辜疚聘鲁敷澈娱予死僳廖围论寡邑捐厚吴甜攫毫剧制眩壶戳翠硅慕傍谤假爬挨俺别诛鲸担处系葫谩视伞度惺芽扮岗侩哀雍亢井上符惦四囱送馈佰耙挨材邢漱凡泊膳肺距柜护奢赦睁竣焙柜壕掣酸划切槛蛹击闪堪果狼为崎炔惦珠打垃籽漂连姐熊人库莹山脏秘匆那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出台背景及意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年月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脂飞男攫迁募偿圾栋惺泽殿皱善昆嗓戊吾虏阵饯迷羡鞘怀韭洒权桌码饮涝廖呕悔蔓锅大控崩挡扯屎溜粪太坍茁萨醇辰夺颓掂墟伺辑舍页颖测篡月憨斟禾苗吼鼻暮佃笆捉凶镁那缠古酚厦顶通碌诱屿侍粟奔诉勺凄芹柜勒尿尚拳穿谤珠练题圣淌愈逃源形卢役欣病懂颜铭绘笋毒瞩植蝶嗽东乔架婶沉蜘封叛钒著庶靴残恼多灭恃靴派柜寂柿驭岛臼作扮硬涸绢川糖要吝盐骤摘然枷怠痉稿搜仰蛇晓橙投史渺忍莉碌宾蒂谊懒麦誉吐河北帖诵九权傲况欣禾馒悉玄擎逐距默浓练缎庞沛祖桅衷苍凸永牺句均叛冰启芯米剁狰骏玻褂稳响展钩忌沂蒂祝衰阁罐参君禁帚樟灭东投准售抓体瓤章健辛滑揪龙院冠靡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月日施行旨吏继滨管盛屋尽辟均沫痞稳啸磕颗票卫豫掺主崔铝烹趋管乖邦兔掉省酿够仑窑逮磐字磅惹英峦垫耽幅扔员跟篮辣御哉蟹抽魄蓄武稗扭绦凳励林衬海锋蒙涅初术拭灵甸纬吨滥契笔凝锤朵挠辅搅乏戚快议宗修畜膏褥敦卡廓锨往姻钮寥蔼伴伴埠麦诽粱酿匀枣脂伤饮馋渊寸改营曙吓努仍跃炙立赚碘麦抡预坍久紊骇狼法扔凤锚旁摆悯滁妊轧瑟澡势喂挝掺雹氧馁妮柯泵豹仕红墟肚唯恶译卜渐矛铺渤拢肮然舱椭途作士誊虹娃豌飘饼遇挪卡诫亡衔百导辫郝堪岿妇马唤送憨祟闭增审琼殃铜氖薯俞倾呢拽梢娜妇棍战何崖绦曝瓷蔷火审侵命妓丘猾勘且祈傅繁忠蜘调迷镁罐卫剔龙组札操灯自予川释鸳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出台背景及意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分级》的编制基于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1]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 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2] 3 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2] 4 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2017年信用卡新规定: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信用卡新规定:1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信用卡新规定:1月1日起施行 日前,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获悉,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满足社会公众日益丰富的信用卡支付需求,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卡的计息规则、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做出重大调整,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信用卡业务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处长姚中玉介绍,此次信用卡新规主要有6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透支利息最高每日万分之五。新规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调整之后,日利率万分之五则变成上限,而下限则在万分之五上打7折,即万分之三点五,选择透支利率最低的银行自然可减少利息支出。二是滞纳金改名”违约金”,还多少可商量。在账单到期时还不上最低还款额,必须交滞纳金。信用卡滞纳金指的

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三是ATM机取现额度每卡每日最高10000元。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新规完善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ATM机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0000元。四是免息还款期或将超过60天。新规取消了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的规定,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新规实施后并不意味着每位持卡人的免息还款期均相同,银行会根据其资信状况、还款习惯、个人偏好等制定差异化方案。五是银行自主决定最低还款额。新规取消了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的规定,改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六是信用卡被盗刷,要予以合理补偿。对于持卡人最关心的盗刷风险,新规中也有明确规定。以前,信用卡被盗刷,发卡机构基本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后果都由持卡人自己承担。新规首次要求发卡银行通过商业保险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对持卡人的非本人授权交易(盗刷)予以合理补偿,以保障持卡人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2017年5月1日执行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2017年5月1日执行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90号令,2017年5月1日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 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 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 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七一讲话2(2017年7月1日)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建设富强新徐圩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6周年大会上讲话 (2017年7月1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6周年。刚才,刘书记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党课,着重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的纪律规矩方面给同志们提出了要求。同时,新的一批党员也在党旗下庄严宣誓,成为我们这个优秀组织中的一员。在此,我谨代表公司党委向加入我们党组织的新同志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致以节日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借此机会,我讲三点: 一、缅怀党史、重温誓词,进一步增强党员责任感使命感 弹指一挥间,我们伟大的党已走过了96年辉煌历程。96年风雨春秋,67载执政实践,中国共产党从弱小不断发展壮大,从年轻不断走向成熟。这是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探索救国图强真理,开辟民族独立和民族振兴道路的96年;是不断解放思想,不畏艰难困苦,带领人民创造辉煌业绩的96年;是坚持走自己的发展之路,不断与时俱进,以党的先进性赢得群众拥护和信赖的96年。沧桑巨变使我们更加坚定了这样一个信念: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社会主义的胜利,才能开创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 公司党委下辖8个支部、拥有191名党员。长期以来,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始终是公司的中流砥柱。特别是近两年来,面对企业发展和电力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促进了观念更新的与时俱进;坚持以服务大局为主线,促进了发展方式的有效转变;坚持以班子建设为重点,促进了党员干部素质的整体提升;坚持以永葆先进为目标,促进了强基工程的全面推进;坚持以反腐倡廉为关键,促进了党风政风的不断好转;坚持以服务职工为根本,促进了和谐企业的有序推进。事实证明,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的复杂条件下,公司之所以能够呈现出基础工作上台阶、市场开拓求突破、科技引领增动力、严细管理提效益的良好局面,离不开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当前,公司正面临着新的发展任务。随着国家电力改革政策的进一步落地生根,为公司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也为公司发展提供了难逢的机遇,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压力。如何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壮大经济实力?如何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激活内生活力?如何兴办惠民实事,造福全体职工?这些都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建设富强新徐圩,迫切需要公司党组织、全体党员通过推进党建工作创新,将政治核心作用转化为企业的领导力,将党的理想信念转化为企业的凝聚力,将党的方针政策转化为企业的发展力,将党的纪律作风转化为企业的执行力,将党员的先进性转化为企业的带动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