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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皖销字〔2019〕10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省地方法规及《**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物采[2019]20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招标管理。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品**及其他服务的投标管理。

**授权委托**公司管理的控股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投标,是指**公司或其分公司,应招标人的邀请或满足招标人最低资质要求而主动申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名义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废标,是指在招标活动中,由于响应的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结果或公平竞争等情况,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已进行的招标活动予以终止,废除已中标人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无效投标,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

第四条**公司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专业负责的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企管法规处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规章制度;

(二)牵头组织制定**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招标评审专家库中**公司专家的管理与信息维护;

第六条招标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细则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本细则确定招标的形式;

(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及可不招标事项(见第九条)的审核,并上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三)负责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和招标结果上报业务主管领导的审批。

(四)负责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售、答疑、现场踏勘、组织招标会议、编写招标会议纪要。

(五)负责委托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审定、招标组织过程的协调,及向业务主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第七条**公司招标监察组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标运行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招标监察组由审计监察处及企管法规处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审计监察处处长担任。

第三章招标

第一节招标范围与权限

第八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具体标准为:

1.新建、改扩建及改造等工程项目估算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单次物资采购估算额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单次服务项目采购估算额(包括可研、设计、监理、地勘等各种委托中介或代理服务)在1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单次采购估算额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年度范围内同类项目总采购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本细则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招标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上级公司及**公司商业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潜在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商少于三家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影响功能配套性的;

(七)**内部企业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服务并具有明显优势、能够满足实际需求的;

(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

(九)已通过**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的;

(十)**战略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

(十一)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

前款所列情形称为可不招标事项。

第十条按照**招标权限划分,**公司负责三类招标项目的管理,包括:

(一)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含工程承包项目);

(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

(三)单次采购估算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服务项目;

(四)**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招标项目。

第十一条依据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可不招标的三类项目,应当递交不招标的事由和采用其他方式的实施方案,由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节招标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公司招标评审专家由企管法规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及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提出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二)参加有关招标质疑问题的审议;

(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招标评审专家参加有关招标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六条招标评审专家承担的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对招标评审专家的能力、水平、诚信等方面进行考评。

对考评不合格者,或在招标活动中严重违规违纪者,公司招投标办应当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依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节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从当年**招标办最新公布认可的**内部及外部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选择。

第四节招标实施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

(一)已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初步设计概算已批复,资金已经落实。初步设计批复前的提前招标项目,已获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二)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已经确定。

第十九条招标项目应当按照不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度或财务预算额度进行限额招标,超额的作废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投资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招标实施中招标准备(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本细则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公司商业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邀请招标的,资格审查可列入评标内容,与评标工作一并开展,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说明招标项目依据、招标数量、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时间要求、估算金额、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理由、评标及授标原则、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等。委托招标的,应当提出拟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的,应当列出拟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及理由、产生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采用国家有关部门或**颁布的标准文本,并优先采用**颁布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并应优先满足企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

第二十五条对于采用邀请招标且不涉及编制技术方案的经常性项目,在征得全体潜在投标人同意后,可适当缩短商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可按成本价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使用招标费用,不得乱收乱支。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要设置标底的,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当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标底的确定。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漏。标底不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名单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提出,其中业主、招标机构等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为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应当兼顾区域和专业技术特点。评标委员会名单(招标管理权限内的)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开标前,招标人应提前24小时,将招标文件递交监察组备案。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形成评标记录。评审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相关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结果应当场递交招标监察组一份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形成招标总结(评标得分第一的投标人为拟中标人),并附评标记录,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评标结果审批通过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合同审批或授权手续。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招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投标

第一节投标权限与职责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在接到招标人的邀请或满足招标人最低资质要求的,应积极参加投标。

第三十七条**公司是**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参加投标事宜的唯一代表,所属分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参加投标,无权以本单位名义参加投标。

第三十八条**公司投标工作采取“专业线为主,管理线辅助”的管理形式。专业处室(中心)具体负责投标事宜,相关管理处室予以协助。

第二节投标程序

第三十九条**公司投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取得招标文件

**公司或所属分公司接到招标人的邀请或满足招标人最低资质要求的,相关分公司应及时取得招标文件。

(二)分析研究,编制投标书

对口专业处室应当会同相关分公司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分析结果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决定参加投标的,对口专业处室会同相关分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相关管理处室积极予以协助。

(三)递交投标书并支付投标保证金

相关分公司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书进行密封后,在规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支付投标保证金,并取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及投标保证金收据。

(四)参加开标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由对口专业处室及对相关分公司派员参加开标。

(五)签订合同、收回投标保证金

如果中标,按照中标通知书,组织办理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后,相关分公司及时收回投标保证金。

如果未中标,相关分公司应及时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招标实行审计监察、企管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把关的机制。

第四十一条**公司所有员工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及各级管理人员、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泄密或误导、干扰评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外部招标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取消其在**公司的招标代理资格。

投标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已确定为中标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在**公司范围内投标资格,并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然**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皖销字〔2019〕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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