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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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例分析

【篇一:民事案件案例分析】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30-18:30,周日发呆时间

【篇二:民事案件案例分析】

民事纠纷案例范文一: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1、民事纠纷调解案例

2、民事调解书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

4、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5、民事调解书有一审、二审、再审调解书的不同。

6、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属街道司法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7、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8、民事调解书有、二审、再审调解书的不同。

9、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属街道司法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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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简述:民事纠纷案例分析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

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

的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

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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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

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

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

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

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

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主要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某些

行政管理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比如当事人所在单位对离婚问题

的调解,公安部门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所做的调解。有

关单位和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调原告就读于崇明县东门中学初三。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与母亲夏某离婚,原

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1999年8月,原

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原告由外祖父母抚养

长大。

2005年,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

现随着物价上涨及上学费用的增加,被告原每月给付的150元抚养

费已不能满足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俞某自 2008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800元,并全额承

担原告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二、被告俞某补付原告2006年1月

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 800生活费,共计18400元;三、被告俞

某承担原告1997年至2008年11月间的教育费、医疗费18517元、购自行车费400元,共计 18917元。

被告则辩称,被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作,收入不高。2005年,其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已增加至150元,并已履

行2008年12月,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另查明,原告外祖父张某的每月享有退休金1265元,外祖母每月享

有小城镇社保金607元。被告俞某已再婚,又生育一子,在其丈母

娘开办的电脑绣花工场工作。

【裁判】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

400元至18周岁止,并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

二、原告俞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

活费,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崇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1份可以知道,被告俞某与夏某离婚,法院已经对各自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判决。

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

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

疾人、无业),即双方之间认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

此时原告以物价上涨的理由要求被告支付其每月800元的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

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

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

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知

婚姻法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合理的抚养费。但注意,当我们考查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抚养费时,还涉及

到超出多少的问题。超出多少显然与支付抚养费用双方的经济条件

有关。

考查双方的经济情况,我们知道原告母亲夏某自1999年起被确诊为

重度精神残疾人,根本无能力抚养原告。原告的外祖父母在这十年

间承担着双重的抚养照顾义务,现原告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收入

不多,被告理应对原告尽更多地一份责任和爱心。但同时考虑到被

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作,收入不高。每

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对其未免过于苛责,法院判处被告俞某自

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并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笔者认为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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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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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

生活费,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之前已经提到,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

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

抚养费增加至 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

告与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

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即双方之间认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

告150元抚养费。

此时,原告提出需要被告补齐2008年12月之前每月800的抚养费,显然是对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进行了反悔,在协议是自愿、不显失

公平情况下签订的,我们就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抚养费达成了一致,

此时原告提出的请求,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我们也看到,本案法

官作出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对孩子抚养费的支付,首先看是否有协议,再看法院的判决是如何

规定的。父母双方应按此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成年,在物价水

平变化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自己的经济情况协议抚养费的支付,

履行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

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

纷的必经程序,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给第三者居中评断。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

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护自己

的民事权益,可以依法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和

判决.

范文三:

[简介案情]

2008年2月,宜昌某厨业工程公司与孝感市某度假公司签订厨房设

备制安合同。合同约定,货款分四次支付,且清楚注明通过银行转帐,厨业公司任何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然而,在实际履行中,第

一次付款时,度假公司并未通过银行转帐,而是由厨业公司人员领

取现金并出具收条。在第二、三期款付款期限届至时,度假公司让

某厨业公司出具第一次付款及后两次将付款项的发票,并承诺将货

款汇入厨业公司账户。厨业公司因未收到后续款项而拒绝进场安装,双方僵持不下。2008年5月,度假公司以厨业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

起诉,要求厨业公司以约双倍返还货款并解除合同,且2起诉金额

包括其未付部分,但由于发票已交付了对方,收款方式上自己又有

收取现金的先例,因而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收取后两期货款,证据上

对己方十分不利。回想与度假公司洽商及合同履行的种种细节,感

觉对方一开始就有意借合同进行诈骗,而且手段巧妙,好似无懈可击。民基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对方进行了多次谈判,在无实质进展的

情况下,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经过多方努力,度假公司承认基本

事实,双方和解,厨业公司返还第一期货款,度假公司返还全部发

票并撤回起诉。

此案虽尘埃落定,但却提醒我们在交易中要加强风险防范,严格履

行签订的合同,若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否则,难免被动与损失。

报案材料

报案人:湖北某厨业工程有限公司

犯罪嫌疑人:孝感市度假有限公司、贾某

案由:合同诈骗

案件经过:报案人某厨业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厨房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的经营活动。2008年2月,报案人王女士提供

信息,孝感度假公司(以下简称度假公司)有厨房设备安装工程,并介

绍与该公司经理贾某、厨师长王某等相识。经报案人与之洽谈协商,双方于2008年2月某日签订《度假村厨房设备及配套设施合同书》

一份,度假公司将某度假村厨房设备及配套设施交由报案人制作安装,合同书中对于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设备安装调试及时限、违

约责任,其他事项、保修期限及纠纷解决方式均做了约定。合同签

订后,度假公司并不急于履行合同,而是就合同书中已经明确约定

的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地等问题要求报案人更改,并表示若报案人

不同意更改,则不与报案人做这单生意了。报案人无奈之下只得同意,于3月5日签订《合同附加条件》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总价

款由约定的478000元变更为456000元,付款方式扔按原合同约定

分四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日给付总价款的20%即91200元,报案人

设备进场前给付总价款的40%即182400元,设备安装完毕给付总

价款的35%即159600元,剩余5%即22800元在壹年内付清,报

案人应于2008年4月20日前将合同设备运抵度假村安装,所需运

输人工费用由报案人自行承担,并于4月30日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在违约责任中特别增加约定报案人未按约定日期供货安装的,逾期

一日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7日双倍返还度假公司已付

的合同款项。

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约定度假公司应支付首次款项91200元,此

款应打入报案人指定帐号,但度假公司经理贾某认为打款麻烦,并

已准备好现金,要求现金给付,报案人同意由报案人工作人员李某

打了一个收条,从对方财务领了此笔首付款项。报案人于2008年3

月3日即将厨房设备配套工程图纸交度假公司审核,其多次提出修

改意见,报案人一一满足,度假公司厨师长王某还亲自到报案人厂

房查看设备,最终于3月26日对设计图纸进行了确认,报案人据此

于4月12日便完成了设备的制作生产,遂与度假公司联系要求确定进场日期并给付第二笔工程款项182400元,孝感度假公司要求报案人出具首笔已付款项91200元及此次要付款项182400元的发票。4月19日,报案人应要求又派工作人员陈某携带要求确定进场日期并给付第二笔工程款项182400元的工作联系函及三张发票(总金额273600元包括已付的91200元及尚未支付的182400元)赶到孝感度假公司,该公司收下工作联系函及发票后并未支付第二笔款项。陈某要求出具收到发票收据时,度假公司以没有必要为由未做相关书面说明。4月19日,度假村又传真报案人要求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报案人按照其要求做了变更。4月29日,度假公司胡某、刘某及后厨负责人张某又到报案人处查看订做设备,经确认无误后表示回去后于4月30日便付款,并向报案人索要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的帐号,并询问收款后何时能安装完毕,报案人表示只要收到款项,保证十日内能安装完毕。然而4月30日他们回去后并未按时付款,又说朱某帐户银行是农行,他们是建行,又向报案人索要建行帐号,报案人将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的建行帐号传真给对方后,其表示马上打款,后又说五一假期休息,五一假期一过便付款,要求报案人准备发货进场安装。报案人信以为真,遂于5月4日与货物运输公司联系,将合同设备装车待发,报案人多次与度假公司联系,然而到5月5日下午6时,对方发函指责报案人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安装及生产抽风设备,决定暂不支付后期货款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报案人回函澄清事实,度假公司置之不理,仍不支付第二批款项,报案人只得将货物卸下并赔偿了运输公司损失。事后报案人才得知,5月1日,度假公司就已经在孝感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报案人的合同并要求报案人返还其所谓的已付款项273600元及违约金273600元,共计547200元。度假公司还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了报案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

事情发展至此,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度假公司、贾某是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其从一开始合同签订就出于非法占有报案人财产的目的,而并非实际需要报案人制作、安装厨房设备,其以此为诱饵引诱报案人与其签订合同后,又要求修改合同条款,增加了其精心设计一些“陷阱条款”,随后假意支付了首笔款项,使得报案人以为其是要确实履行合同,然后在设计图纸上百般刁难,确认后又反复修改,有意拖延时间,在报案人依约要求确定安装时间及给付第二笔

款项时,其仍然提出要对最终确定的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并派公司人

员到报案人处实地考察设备制作情况,以拖延合同约定的安装时间,并表示五一节后付款以麻痹报案人,造成表面上报案人没有依合同

约定安装合同设备的假象,以追究报案人的违约责任为手段“合法”

占有报案人的财产。在其仅支付了首笔货款,第二笔货款未付(报案

人发票已开)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报案人返还其根本未付之款项,其企图恶意诈骗报案人50余万元财产的目的十分明显,同时利

用公安部相关文件的空子妄图使公安机关不能受理法院已经受理的

案件,一箭双雕,使自己逍遥法外、同时通过法院实现自己的诈骗

目的。另外因其申请法院冻结了报案人的银行款项,使报案人资金

周转不灵,生产难以为继,严重影响了报案人的生产经营。报案人

依据与度假公司合同要求所生产的厨具设备是针对其现场场地及要

求定做的,由于度假公司并不是真的需要该设备,使得报案人所生

产的价值40多万元的设备将成为一堆废铁。因此,犯罪嫌疑人度假

公司、贾某的行为给报案人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符

合《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报案人特向贵局举报,请求依法进行侦查查处。

此致

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

报案人:厨俱工程公司

2008年5月9日

(相关证据材料附后)

范文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雁江民初字第00546号

原告曾x

原告曾x兵

原告杨xx

原告曾x琼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x

四原告诉称,四原告之父曾x寿、其母王x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生育曾x、曾x兵、曾x纲、曾x琼四兄妹,均已成家立业。其父曾x寿于2004年3月11日购买座落于资阳市雁江区,面积为

122.10平方米住房一套,其母王x芝于2005年8月14日因病死亡。被告汪xx与其父曾x寿于2007年6月6日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

本例结婚登记手续。其父曾x寿在生前于2011年1月23日亲笔写

下遗嘱一份,将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房屋归四原告所有,其余财产

归四原告平均分配。其父曾x寿于2011年2月4日因病去世,留下

上述遗产。由于被告汪xx拒不交出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

有权、契税证,使四原告的权益受到侵害,为此,特起诉,请求判

决第一、2011年1月23日遗嘱有效。第二、座落于资阳市雁江区

曾x寿住房一套由四原告平均分配。第三、判令被告交出曾x寿的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第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雁江区房屋一套,面积为122.10平方米不实,122.10平

方米仅为证载面积,房屋实际面积达160平方米,超过的面积是曾x 寿生前赠与被告的,不得再作为遗产继承和分配。被告作为曾x寿

的妻子,也是法定继承之一,有权持有房屋权证,并无义务交给原告。被告怀疑曾x寿2011年1月23日遗嘱的真实性,该遗嘱也不

具备合法性,被告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居住。抚恤金和丧葬费用不是

遗产,不属本案处理的范围。原告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违法。曾x寿

生前有债务未能清偿,应当以遗产先清偿债务。

原告就其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原告的身份情况。

2、曾x寿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证

明曾x寿个人情况和死亡情况。

3、杨xx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火化证明复印件。证明

杨xx系曾x纲之妻及曾x纲和其子曾x竹死亡的情况。

4、国家公务员任免审批表复印件。

5、婚姻登记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6、曾x寿的遗嘱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房屋产权登记表。

8、工资证明。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

9、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清单。证明被告有住房。

被告就其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2011年10月30日遗嘱一份复印件。

2、鉴定报告。

原告所举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2无异议,证据3真实无异议,证据4不能证明曾x寿与原告的关系,证据5无异议,证据6不具

有真实性,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证据8、9不看。

被告所举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鉴定报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曾x寿于王x芝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购买取得所有权,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x芝于2005年8

月14日死亡,诉争房屋中属于王x芝的部分即50%的份额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曾x寿、曾x兵、曾x纲、曾x琼继承。第一顺位继承

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故继承人曾x寿、曾x、曾x兵、曾

x纲、曾x琼应对王x芝的遗产各继承20%的份额。因继承取得物

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故王x芝于2005年8月24日死亡

的事实发生时,曾x寿、曾x、曾x兵、曾x纲、曾x琼即取得了

各自应继承份额的物权,即属于本案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中:曾x

寿享有的份额为60%,曾x、曾x兵、曾x纲、曾x琼各享有10%

的份额。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

继承,2011年1月23日,曾x寿以自书形式立遗嘱,将个人财产

指定由继承人曾x、曾x兵、曾x纲、曾x琼继承,该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故2011年2月4日曾x寿死亡的事实发生时,

曾x、曾x兵、曾x纲、曾x琼依据遗嘱指定取得了属曾x??寿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因遗嘱对房屋部分为具体指定继承份额,故由曾x、

曾x兵、曾x纲、曾x琼各继承25%的份额。至此,曾x寿死亡的

事实发生后,本案诉争房屋属曾x、曾x兵、曾x纲、曾x琼共有,分别对诉争房屋享有25%的份额。曾x纲于2011年4月24日死亡,其享有的份额应由其一顺位的继承人即其妻杨xx继承。对于被告辩

称诉争房屋实际面积为160平方米,产权证登记面积为122.10平方米,超过登记面积的部分,曾x寿生前已赠与被告,对该抗辩主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该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座落于资阳市雁江区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22.10平方米)属

原告曾x、曾x兵、杨xx、曾x琼共有,各享有25%的份额。

二、被告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

用证。契税证交付与原告曾x、曾x兵、杨xx、曾x琼。

三、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汪xx负担。

范文五:

涉外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司马某,性别:男,中国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

p98697xxxx,现住济南市历下区xx路东路xxxx号xx花园x号楼

x单元第xxx室。

答辩人因河南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现向

贵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2012年2月与河南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

南某某服饰公司”)签订的《省级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履行期限: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并未欠河南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另外,根据《协议书》第14条第一款约定,采取现款现货的原则,否则河

南某某服饰公司”根本不发货,《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甲方供给乙

方“纽伦”服饰产品采取以下供货模式:订货制度:即(春、夏、秋、冬)每年四次订货,订货产品按全国统一折扣供货,订货需预付订单

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余款发货前付清。订货的产品不退换,

质量问题除外,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乙方预付款不到账,甲方有权

取消乙方的订货奖励政策,或者取消乙方所下订单。上述约定,答

辩人不存在拖欠河南某某服饰公司的货款的前提条件,因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答辩人若不付款,河南某某服饰公司不发货。

二、“河南某某服饰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国际服饰2013年1

月对账单》、《国际服饰2013年2月份对账单》、《国际服饰

2013年3月对账单》《国际服饰2013年4月份对账单》《国际服

饰2013年5月份对账单》《国际服饰2013年7月份对账单》等证

据均系河南某某服饰公司单方制作,答辩人从未收到过,同时未提

供答辩人认可或者签名的订货单及答辩人收到货物的证据,且对账

单答辩人从未见过,签名亦并非答辩人所为,系河南某某服饰公司

伪造,答辩人不予认可。

三、若“河南某某服饰公司”认为答辩人拖欠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货款145万元,根据《协议书》约定及法

律规定,“河南某某服饰公司”应该向法庭提交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这段期间的答辩人认可或者签字的对账单及发货

单及相关托运的单据。但是根据河南某某服饰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该段期间,并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并未欠“河南某某服饰公司”货款,请求法院依法

驳回“河南某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司法如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

2014年4月15日

范文六:

民事诉状

原告黄某友,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

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忠庄社区18组28号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主任

住所地: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旁

被告红花岗区忠庄镇xx村沙湾还建房项目部

负责人夏某某,项目部负责人

住所地:红花岗区忠庄镇xx村沙湾组。

被告夏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

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xx村沙湾组,身份证号码:

5221011xxxxx222012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原告与第二被告于2011年5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责令上列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购房款51113元。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2年5月17日,原告与本案第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将位于红花岗区忠庄镇xx村沙湾组还建

房小区b栋一单元2层2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支

付了首期购房款51113元,其余款项分期支付,被告于2012年4

月30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第二、三被告在合同上签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于当日向第二被告支付购房款51113元,

然后就等待被告交房,但是,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第二被告迟迟

不能交房,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仍然无法交付房屋。经原告查证,

第二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在产权及建筑手续上存在瑕疵,尚不具

备对外出售的条件。

上述事实,原告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认为,因为第二被告

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在手续上不具有合法性,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签

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第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

房款,同时,经原告了解,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的设立机构,也应

对原告支付的购房款负有与被告共同返还的义务,此前,原告曾与

被告协商处理,被告也同意返还购房款,但是,只是口头上同意还款,并且把还款期限不容商量地定在有钱时再返还,拒绝办理还款

的相关书面手续,原告显然无法接受。为此,现依据我国相关民事

法律的规定,诉至贵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此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8月13日

范文七:

原告xx省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xx县人民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x,社主任。

被告史xx,男,汉族,33岁,住xx县城关镇东中村。

案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立即返还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

2、被告支付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占用费875元(自2002年8

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1日止,按年3500元计算,并要求顺延

止实际履行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1年7月10日,原告与xx县酒厂职工刘xx签订临街楼租赁合

同一份,将位于xx县人民路东段临街门面房上下四间租赁给刘xx

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止,年租金为3500元。同时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乙方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只限于承租人自身使用,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

或允许他人使用。”合同签订后,刘xx将租金按时交付原告。2002

年7月底,合同即将到期时,原告发现刘x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

上下三间房屋交与被告史xx使用,因刘xx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决定与刘xx不再续签合同,并口头通知被告史xx立即腾出房屋,交还原告。但被告却置之不理。2002年9月20日,原告又向

史xx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5日内腾出房屋,但被告至今仍未腾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

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省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范文八: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雁江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xx,女,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邓x,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周xx诉被告张xx、邓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

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7日和2012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宗权、

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被告张xx因在广汉市搞劳务工程,由于资金周转

不过,被告张xx请邓x介绍并担保向原告周xx借款10万元人民币。被告向原告出据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周xx现金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正。还款时间:2010年7月5日,此据,身份证号:xx,借款人:张xx,担保人:邓x,身份证号:xx,2010年6月5日》”。这张借条是被告张xx亲笔书写并按有手印,还有担保人邓x 签名和按手印。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7月6日起至还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本案诉讼费、财产保

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周xx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2:借条原件1张,证明原被告的借款事实及借款的金额是10万元。

被告张xx对原告周xx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

被告张xx辩称,1、借款的10万元,当时约定月息5分,出具借条写的10万,当时实际付款是给的9万元。因为10万元中扣了1万元的利息。2、被告邓x和原告周xx是多年的朋友,出具借条的时候要求邓x担保了的,被告邓x也签了字的。被告邓x既能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收款,代为收款也是履行担保人职责的表现。因此,被告邓x的代理人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张xx的还款义务已尽。3、资金是广汉上xx的工地上用了的。2010年9月29日被告邓x是打了收条的。钱是交给被告邓x了,被告邓x还没有还给原告周xx,被告张xx就不知道了。4、被告张xx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告邓x没有来出庭,被告邓x必须参加诉讼。原告周xx与被告邓x是多年朋友,原告周xx不提供被告邓x的个人信息,就是故意隐瞒,可推定原告周xx与被告邓x恶意串通,意欲通过合法的诉讼达到诈骗被告张

xx拾万元巨款的非法目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该恶意诉讼。

被告张xx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1:张xx的身份证明,证明张xx主体资格及基本身份信息。证据2:会计凭证2张复印件附收条3份复印件(会计凭证付本金10万元,付利息25000元)。证明被告张xx已向担保人邓x支付了本金及利息。

证据3:合伙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邓x的身份情况。

原告周xx对被告张xx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收到10万元的收条有异议。反而证明了本案被告张xx确实借了原告周xx10万元钱。本案被告邓x未出庭,收条的真实性无法予以确认。即使是真实的,但被告邓x是担保人,不是债权人。债权人还款应还给债权人的原告周xx。且被告张xx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邓x有原告周xx的授权收取10万元。被告张xx未履行通知义务,电话告知周xx该款项已由被告邓x收取了。原告周xx认为被告张xx和被告邓x串通损害债权人原告周xx的利益。对证据2收条的利息的三性也有异议。收利息的时间和代原告周xx收款的10万元

收条上的日期不是同一天。原则上应先收到利息再收本金。对证据3

证明身份证号无异议。恰好证明了从2009年5月开始被告张xx和

被告邓x开始合伙搞工程。同时证明被告张xx和被告邓x的关系非

同一般。而今天被告邓x未出庭,原告周xx怀疑被告邓x和被告张xx串通损害原告的利益。

本院认为,原告周xx向法庭提交借条原件,被告张xx在其借条上

签了名,并交由原告周xx执存,因此,该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

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约定了借条期限,但未约定利息,视为借款期内不支付利息。借款人为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周xx主张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

xx辩称借条上载明的借款10万元,实际借款只有9万元,由于被

告张xx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在原告周xx否认该事实的情

况下,对此,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张xx主张已将借款10万元已

归还给被告邓x,由于本案债权人是原告周xx,被告邓x是本案借

款的担保人,被告张xx在没有原告周xx授权被告邓x收取该款的

情况下,且原告周xx持有被告张xx出具的借条原件,因此,被告

张xx与原告周xx之间的借款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消灭,故被告张xx

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张xx辩称借条上载明的借款10

万元,实际借款只有9万元,由于被告张xx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

以证实,在原告周xx否认该事实的情况下,对此,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张xx主张已将借款10万元已归还给了被告邓x,由于本案债

权人是原告周xx,被告邓x是本案借款的担保人,被告张xx在没

有原告周xx授权被告邓x收取该款的情况下,且原告周xx尚持有

被告张xx出具的借条原件,因此,被告张xx与原告周xx之间的借

款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消灭,故被告人张xx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张xx依法应偿还该借款。原告周xx会对借款债务人、担

保人有选择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户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

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xx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0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张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

张xx承担。

范文九:[案情介绍]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冯某与被告某(北京)房地

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其通过被告与一个自称“张鹏”的人签订了

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为合同见证方。该合同中约定:原告承租“张鹏”的座落于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南里东区某住房一套,租期自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1月18日,共计12个月,房屋租金为1800元/月。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张鹏”房屋租金10800元,并给付被告中介

费1800元,两天后入住。12月11日,原告接到金某的给“徐春明”

的催缴房租的通知,后经金某证实,所谓的“徐春明”即为“张鹏”。“徐春明”于2007年11月14日与真正房屋的所有人金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个月,“徐春明”只预交了押金500元。故起诉被

告承担赔偿责任。1、赔偿房屋租金10800元;2、退还中介费1800元。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只是见证

人的地位。另外其已经履行了租赁合同中关于见证人的义务,并不

存在违约行为。依照该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见证方只撮合双方以

合理的市场价格成交,及保证该合同履行期内的双方发生争议时,

负责双方的调解工作,这可以表明见证方只是为承租方和出租方提

供一个信息平台,对出租方的诈骗行为无法预见。在合同签订时,

其已提醒原告应注意的事项,并如实报告出租方的真实情况,事发

后积极

配合原告解决问题。在整个过程中被告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不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崇文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5日,被告作为见证方,与作

为承租方的原告和出租方“张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位于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南里东区某房屋一套;租赁期

自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1月18日,共计12个月;房屋

用途为居住;租金1800元/月;租金支付为半年付;见证方的责任

和义务为负责撮合双方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成交及保证合同履行期内,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负责双方的调解工作。同日,“张鹏”收取了原告

半年的房租10800元。随后,被告收取了原告的中介费1800元。另查,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南里东区某房屋一套系金某的产权房。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张鹏”系假名。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的,其他人无

权处分他人财产。原告与出租人“张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张鹏”使用假身份证、假产权证骗取原告信任后签订的,在合同签

订后收取了原告半年租金10800元,“张鹏”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

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原告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不加以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半年租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是,作为

《房

屋租赁合同》的见证方的被告,虽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撮合、提醒、

调解义务,但作为房屋中介的专业机构,收取了较高的中介费用,

本应从专业角度帮助原告审核相应材料,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现

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退还收取的中

介费1800元。

[案情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冯某中介费人民

币一千八百元;驳回原告冯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范文十:

民事纠纷之定金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10年6月9日,张林与王芳、王东签订了《商铺转让协议》,协

议约定:王芳、王东将位于双流县三强北路145号—153号的铺面

共计五间转让给张林;转让费为人民币15万元;张林预付定金5万元;

王芳、王东协助张林与房主签定租房合同时,张林将剩余转让费10

万元一次性付清;王芳、王东最迟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铺面交

给张林。协议签订当日张林向王芳、王东支付定金人民币4.9万元。

2010年7月2日,王芳、王东与第三人王容波签订了另一份《商铺转让协议》,约定将双流县三强北路145号—153号的铺面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容波。并于当日协助王容波与房主签订了《门市租赁合同》。

由于王芳、王东拒不退还张林定金,张林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王芳、王东违反了定金罚责,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庭审中,王芳、王东辩称,王芳、王东已于2010年6月18日通知张林接收铺面,但张林以种种理由不要铺面,后双方达成一致,将铺面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转让费达不到15万,不足部分由柯林华承担。因此,是张林违约,张林应赔偿王芳、王东损失。

最后,法院认为王芳、王东未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于2010年6月18日通知张林接收铺面,故判决王芳、王东向张林双倍返还定金79000元。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定金罚责

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

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定金,则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均要受定

金罚责的约束。结合本案来说,因为收受定金的一方王芳、王东,不能证明是张林违约在先,其与第三人重新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的行为属于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向张林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不同于“订金”

值得注意的是,“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是差之毫厘,

谬以千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本协议约定的是“订金”,且没有明确一方违约适用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则张林无权要求王芳、王东双倍返还。

(三)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价款的20%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 分。)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 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 可以(B)。 A.裁定暂缓执行B.决定暂缓 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D.决定中止 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 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实行(B )。 A.平等原则B.对等原则C.互 惠原则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 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

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 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 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 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 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 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 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 限应截止到(C)。 A.7月1日B.7月2日C.7 月3日D.7月4日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A)提出。 A.申请再审时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A)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B )作为诉讼代理人。A.一至三人B.一至二人C.二至三人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C)。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民诉案例案例

案情:石某与宇宏商品批发市场签订了摊位承租合同,根据该合同,石某每年向宇宏市场缴纳租金、管理费等共计20万元。在合同履行的第3年里,由于旧城拆迁改造、其他商品批发市场的激烈竞争等原因,宇宏市场的客流量开始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致使石某等商户的营业额不断减少。为此,石某在合同履行期的第四年,向宇宏市场单方面提出减少租金、管理费的要求。在与宇宏市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石某有意减少了缴纳给市场的年租金及管理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某进行独任审理。一审判决石某败诉,应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租金、管理费等。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由审判员王某、肖某、葛某、林某组成合议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石某又以二审合议庭成员肖某与宇宏市场由利害关系为由,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理由成立,决定再审,并改由葛某、杨某、陈某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组成独任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是否正确? (2)二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二审法院接到石某的再审申请后应否决定再审? (4)石某的再审申请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如果其申请超出法定期限,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二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1)该案的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制对该案进行审理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庭。但是,一审案件的审理是以合议庭审理为原则的,独任庭仅在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方能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本案由于争议的金额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然也就不存在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可能性。 (2)二审法院在合议庭的构成上存在明显的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且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3)二审法院接到石某的申请后决定再审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中,上诉人石某认为二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肖某与被上诉人宇宏市场存在利害关系,显然属于上述“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决定再审。(4)石某应当在二审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对于超出该期限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情况后通知驳回其申请。 (5)葛某作为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应当参加再审合议庭的审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 1、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某任审判长。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围,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市鼓楼区的某与家住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省马市雨山区的某与家住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某,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某腹部,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市中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公布五起典型执行案例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公布五起典型执行案例 人民网北京7月19日电(曹少年)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在发布会现场公布了五起典型执行案例,并介绍了这五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以下为五个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案例1: 张海峰等三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海峰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龙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令郑州龙腾公司支付张海峰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 由于郑州龙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海峰等三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郑州龙腾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郑州龙腾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郑州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执行法院将案件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新浪网、《大河报》、《河南商报》等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郑州龙腾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河南高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1 管辖和诉讼保全 [案情] 2011年,甲市A公司和乙市B 公司在丙市订立了一份建材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市的仓库。”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 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建材”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A公司以B 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 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后B公司败诉。 [问题] (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 (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4)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 [答案] (1)乙市人民法院、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乙市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市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因此,乙市和丁市都有管辖权。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所以,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公司有权向乙市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建材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作为利害关系人A公司提供了与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乙市人民法院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又是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故A公司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 (4)B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里的申请错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另一种情况是指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起诉为基础的,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起诉,实为滥用这一权利,故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在第二种情况下,通过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 常见风险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市某家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因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中,向银行出具内容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引起各界特别是律师界的广泛关注。律师作刑事案件有风险、作非诉讼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有风险,作民事诉讼案件是否有风险呢有,只是责任形式有所不同。有人以为民事诉讼案件由法院出判决、风险完全有当事人承担,实则不然,如果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把握不当,也会险象环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律师由于缺乏执业技能和经验不足带来的风险。西方有句谚语“不要让正义因缺乏法律学识和法庭技巧而败诉”,可见,执业技能对律师执业至关重要。有些律师由于未能注意执业技能的学习和积累,在诉讼代理中可能会犯以下错误: 1、写起诉状时过于随意。在相关情况和证据还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仅凭委托人的叙述就提笔写就起诉状并交到法院,还美其名曰:提高工作效率。却忘记匆忙随意写就的起诉状有可能对案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表现为无法弥补在诉状中的漏洞,无法去掉对自己不利的自认。比如被告诉讼主体选择不当,起诉可能被法院驳回;没有全盘考虑自己的权益,待法院判决后才发现在诉讼请求中漏掉

应保护的某项利益,重新起诉,法院则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立案受理。 2、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要求提供原件并仔细阅读,只依赖于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叙述,以为证据原件在开庭时再提供不迟。事实上,一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包括几个方面:内容、形式和来源等。委托人对证据的叙述往往侧重在内容,其他方面谈及较少,如果代理律师没有全面审查证据原件,很有可能对案件的事实判断失误,给以后的诉讼造成被动。有两个典型案例能充分说明证据形式(完整性)的重要性。某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用一张16开(与A4相差无几)的纸,写下借据,由于所写内容不多,被告所写文字只占用了该纸的上半部分,下半部分为空白,原告当时就将该借据折叠起来保管。后原告多次持借据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当原告信心十足地走向法庭质证时,问题出现了,由于原告多次翻动使用借据,加上借据纸张不好,该借据已从中间断开,且下半页丢失,最终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判原告败诉。另一案件与上述案件相似,原告将借据的右下角邮票大小的一块弄掉,但丝毫未损及借据内容,原告也被法院判为败诉。如果只凭原告的叙述和复印件是看不到证据毁损部分的,也就不能发现证据的瑕疵,进而搜集其他证据予以弥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港籍商人拒不还款被限制出境 港籍商人蔡某欠刘某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深圳盐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官向银行、国土、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证,均未发现蔡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官另经查询,发现蔡某频繁出入境,遂决定对其布控。布控第三天下午,郑州机场边检站将入境洽谈生意的蔡某控制。蔡某随后被带回深圳。在征得刘某的同意后,执行法官组织了双方协商,但蔡某只愿支付20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盐田法院依法对蔡某实施拘留。蔡某被拘留2日后,积极筹款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及时支付了首期款。盐田法院也将继续对蔡某实施布控措施,直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蔡某名下虽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根据其频繁出入境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布控措施有利于顺利化解该案。 案例二:保险公司拒不支付迟延利息被罚款十万元 中华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不服二审判决,提起申诉为由,拒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款62万元。受害人向该案一审法院佛山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申诉不应当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但保险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也未到庭报告财产。经调查,未发现保险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法官再次责令限期履行。保险公司仅计付了部分赔款,对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仍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经告知保险公司仍拒不履行。 三水法院依法对保险公司罚款十万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佛山中院提出复议申请,后被依法驳回。目前,保险公司已支付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罚款。 法官点评: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义务,就要承受法律制裁的后果。 案例三:物业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罚款10万元 因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宝安法院决定查封其名下房产。执行干警进行现场查封时,向负责小区管理的深圳某物业公司保安出示了工作证件,要求进入小区。该物业公司称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定的制度,在联系不到业主的情况下不能让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导致法院未能完成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宝安法院遂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并提请复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维持了罚款决定,该公司随后亦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点评: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其法定义务,其内部管理规定、小区业主大会制度或被执行人孙某个人身份等均不得作为对抗事由。 案例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拘留15日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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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

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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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完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

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 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精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 例民事诉讼案例 话题:民事诉讼案例答辩状电影剧本通知书案例分析法院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 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张冬青 一、案情:行人张三路过李四家门口,被李四养的狗咬伤,住院治疗花去1200元。张起诉到法院,要求李赔偿。李说:“我家养的狗拴在树上,从来没有咬过人,这一次怎幺会断了绳子咬你呢?一定是你逼我家的狗,并割断了控狗的绳子,狗才咬人的,所以张三自作自受,责任在自己。” 问题:就此案谈谈举证责任的分担,并简要分析本案。 二、案情:郭春花是李安静的儿媳,郭与李长江于1985年10月结婚,婚后感情不和,郭于是向市中区法院起诉离婚。市中区法院于1991年8以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并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当时郭认为法院对财产处分不公而上诉,二审期间,李长江因车祸死亡,市中级法院遂做出终结诉讼。李长江死后遗留存款12000元加上肇事单位的赔偿金20000元共计32000元。李安静以郭以与李离婚为由,占有该款,郭以死者配偶的身份于1992年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安静共同继承。区法院认为:本院以解除了郭与李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问题进行分割,虽郭上诉,但中级法院已终结诉讼,因而郭的诉讼系重复诉讼,因此驳回起诉。郭不服上诉。 问题:l、根据案情,二审法院能否做出终结诉讼的裁定?为什么? 2、二审法院做出裁定后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效力?为什么? 3、区法院以郭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正确确?为什么 4、二审法院对郭的上诉如何处理? 5、如果二审维持一审裁定,郭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 三、案情:李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1998年9月31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中,李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心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和李某离婚。1999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上诉。 问题:(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2)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法律的规定不符? (3)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4)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5)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四.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2002年) 八、(本题10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解析: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李有良以违约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

民事诉讼案例(司法考试)

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五、(本题22分)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10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参考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 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3、王莉系农村女青年,17岁有余,她到金华已一年多,靠作保姆的工资养活自己。2006年8月,经金华市某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到市民张华家作保姆,一日,王莉在为张家买菜时骑自行车不慎将正在路边行走的七岁儿童刘强撞伤,花去医药费等近2万元。现刘强的父母欲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张华认为,自己已再三提醒王莉自行车的车闸坏了,未修理前不可骑车上街,王莉擅自骑车上街,撞伤了人应当由她自己负责。并且王莉是家政公司介绍给自己的,家政公司对此也有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王莉则称自己无赔偿能力。因争执不下,现、刘强的父母欲提起诉讼。问:本案的当事人应如何列?分析:在本案中,原告为刘强,被告为张华,王莉不是本案的被告,家政公司也不是本案的被告。刘强的父母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其理由是:王莉受雇于张华,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工在为雇主工作时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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