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司法困境

网络时代的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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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司法困境

贺卫方

【学科分类】法律信息

【出处】《中国周刊》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不管你喜欢还是不喜欢,今天的我们已经毫无疑问地进入了言论

的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们依赖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同时也在网络

上发出自己的信息。记者们在那里搜集各种新闻线索。纵然是偏远小城,也是遍地网吧,一些人会把传统新闻藏而不露的“坏消息”捅到

网上,让地球人都知道。数以百万计的博客主人在打理着他们的言论

家园。“俯卧撑”、“躲猫猫”等新词层出不穷,它们源于网络,相

传于亿万人的口耳之间。

这是一个多么奇妙的空间!发表文章不再像传统媒体那样要过五关、斩六将,还经常被编辑改得面目全非。现在,写完之后点击“提交”,顷刻间一篇文章就横空出世了。“出世”应当加着重号,因为

真正是世界上每个角落都可以看得到。这种发表过程的轻而易举使得

民意得以直接展现,但与此同时,笔墨时代不容易也不轻易发言带来

的言辞的审慎性质也大打折扣,甚至毫无责任感的言论也可以大行其道。一些触动人们敏感神经的事件一经披露马上引发嚣嚣民愤,百万

网友在这个虚拟空间的阵阵怒吼足以给人一种“国人皆曰可杀”的真

实感觉,对于相关决策者产生巨大的压力。

正是从这个角度观察,网络时代的言论与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有

了特别的意义。过去我们讨论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致力于确立三

个层面的规则,第一,如何强化媒体对司法权行使过程的监督。司法

权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它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否则,就会像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一样走向滥用。而现代民主实践表明,在国家治理越来越趋向专业化的时代,活跃的媒体能够将权力运行的过程及其影响加以展现,并显示民众的评价,形成对于公权力的有效约束。第二,需要切实防止媒体超越合理的界线,维护司法应有的独立性。媒体言论过于强权,或者以真理自居,或者煽动民意,对司法施加压力,都有可能造成案件实际上是由媒体判决的结果。第三,司法如何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司法解释保护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很明显,网络言论对司法权的监督较之传统媒体要更加直率和严厉,这是值得欢迎的趋势。可以说,如果没有网络的巨大力量,像孙志刚之类案件是不可能得到后来那样的结果的。但是,媒体的双刃剑效应在网络时代又格外凸现出来,它可以让一些案件得到较为公正的审理,同时也可能施加更大的压力让司法屈从于舆论,从而加剧司法判决与法律准则之间的背离,也进一步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加剧司法权的边缘化。自然,指望这样手足无措、动辄得咎的司法能够有力地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也是不现实的。

对此,有人希望通过加强对网络言论的控制,从而减少那些“不负责任”的言论。不过,这样的方案显然成本太高,而且容易滥用。首先是管理网络不比管理传统媒体,每一秒都在不断涌出的言论仿佛“离离原上草”一般,删不尽也删不及。另外,什么样的言论该删,什么样的言论不该删,根本无法提前作出详尽的规定,只好凭某些部门的模糊判断,对标准把握的参差不齐将会带来删帖尺度的严重不平衡。加之管理者在追查责任的压力下,本能地趋向是从严把关,结果很可能“滥杀无辜”,把有价值的言论也删除一空,本来该是生机勃勃的网络最终却是一片肃杀之气。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必然是一句空话。我们前面说过的,没有了监督,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于是,本来为减少司法所承受的压力而进行的言论控制,

带来的却是司法的更加不公正,“以君子始,以小人终”,此之谓乎!

说到底,问题的根子不在民意,而在司法不独立。所谓独立,就是法院判决案件以宪法法律为最高准则,无惧法外权力,也不听命于一时一案的民意。假如法官依法判案,导致结果违反民意,那么需要检讨的是立法机关成员,必要时他们修改法律,使之与国民利益相一致。但是,如果让法官在处理个案时舍法律而从民意,那必将导致案件判决的标准混乱不堪,因为一起案件能够引发网络大规模议论,实在是有些偶然,而放任具体法院与法官揣摩解释民意,则上下其手就有了更大的空间,司法公正就更不过是一句空言了。

2017年中国信息安全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2017年中国信息安全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以及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制 信息安全行业主要受信息产业及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管,具体如下: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信息安全行业,受到信息安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2)行业主要发展政策

行业主要发展政策如下: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二)信息安全行业概况及未来发展趋势 1、信息安全的定义

信息安全是指对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系统中的数据及依托其开展的业务进行保护,使得它们不会由于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破坏、修改、审阅、检查、记录或销毁,保证信息系统连续可靠地正常运行。信息安全具有真实性、机密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可用性、可核查性和可控性七个主要属性: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信息安全行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1)信息安全技术 为了实现信息安全的七个核心属性,需要从信息系统的物理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内容安全、信息内容对抗等五个方面进行安全建设与安全防范。因而,目前信息安全的主流技术包括信息系统自身的安全技术(物理安全和运行安全技术)、信息自身的安全技术(数据安全与内容安全技术)、信息利用的安全技术(信息对抗技术),具体如下: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2)信息安全产品 信息安全产品按照功能分类主要包括:防火墙产品、入侵检测与入侵防御产品、统一威胁管理产品、身份管理类产品、加密类产品、电子签名类产品、安全审计类产品以及终端安全管理产品等。主要产品的情况如下: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标准版)

Enhance the initiative and predictability of work safety, take precautions, and comprehensively solve the problems of work safety.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标准版)

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标准版)导语: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文档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明确网络安全概念,提高网络安全性,成为了网络发展的重要内容。从目前网络发展来看,网络安全对于互联网用户具有重要意义,用户在网络上进行的信息传输、数据管理、银行支付等行为,如果不能有效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不但会制约互联网的发展,也会给用户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应从网络安全实际出发,认真分析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提高网络安全性。 关键词:网络安全;互联网发展;问题及对策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互联网已经成为多个领域的重要辅助手段,对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变生活方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网络个人信息的增多,以

美军网络战的政策

2009年1月,美国国防部发表的《四年任务使命评估》,将“网络中心战”列为美国的“核心能力”。紧接着,美国总统奥巴马下令对全国网络安全状况开展为期60天的全面评估,并宣布设立“网络沙皇”这一职位,负责统管国家网络安全事务,为未来网络战做准备 2010年5月21日,美国国防部长盖茨宣布,网络战司令部正式启动。网络战司令部隶属于美国战略司令部,这表明美国将网络战作为一个全球性的作战方式来看待。 2011年4月15日,美国发布的《可信网络空间身份标识国家战略》(正式稿)则更具进攻性,在此基础上,2011年7月14日,美国国防部公布了《网络空间行动战略》,确认网络为战争的第五空间——与天空、陆地、海洋和太空并列。这一战略确认了网络战争已经成为未来战争的“核心成员”,同时也将五角大楼与硅谷企业家紧密联系在一起,旨在“保卫互联网时代的美国”,并为美国谋取更多海外利益铺平道路。 值得注意的是,奥巴马时代的美国网络战略,还将战场引向文化渗透方面,并对社交网站给予了高度重视。有两个很明显的迹象:一是2010年初谷歌在希拉里等人支持下与中国政府进行的较量,其重要的追求,就是更有效地影响中国舆论和民意。二是“美国之音”淡出中国,取而代之的,是美国对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加大投入,不仅出现了大量豢养的网络水军,还与传统媒体遥相呼应。 12月12日发表2011年美国国土安全部网站网络安全战略报告,题为《确保未来网络安全的蓝图》,副题为《美国土安全相关实体网络安全战略报告》报告在《四年国土安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撰写,列出了两大行动领域:保护当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未来的网络生态系统。指出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四项目标是:减少网络安全风险;快速应对网络安全事件、提高网络恢复能力;共享网络安全信息;增强网络抗压能力。此外,报告提出加强网络生态系统建设的四项目标:提高个人和组织安全使用网络的能力;研发和应用更可信的网络协议、产品、服务、配置和架构;构建合作型网络社区;建立透明的安全流程。该报告的撰写意图是呼吁保护对美至关重要的关键基础设施,并在一段时间后开发出更强大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使政府、企业和个人更安全地使用互联网。 2012年5月17日,美国公布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报告》,首次清晰制定了美国针对网络空间的全盘国际政策,扬言不惜用武力护网。殷克斯特说:“美国在传统武器、核武器和太空领域处于支配地位,他们正谋求在网络空间领域取得同样的统治地位。”这正是美国公布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报告》所追求的,该报告宣称,为了保护美国网络安全,其不惜动用武力。美国国防部长盖茨6月4日在新加坡发表演讲时,首次表明在确认遭到来自他国的网络攻击时将“视之为战争行为并予以武力还击”。一位美国军方人士称,这一战略意味着“如果你关掉我们的电网,我们也许会向你们的烟囱里发射一枚导弹”。美国,作为当前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不仅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如今也要在发展进步快速的网络信息领域独树一帜。 据C4ISR网站5月2日报道美国众议院军事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发表声明要求国防部对其大量赛博活动提供更深入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赛博测试、训练靶场、赛博人员队伍、赛博权力机构和各联邦机构的关系。如果该声明通过2015年国防授权法案,美国国会将就国防部赛博空间作战获得更大的监管权力。 该声明拟定由国会议员监督国防部长,并指派一名高级国防部官员,以协调和监督国防部赛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朱秋卫 由于媒体监督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媒体监督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在此,本文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交点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目标一致,均以寻求“公正”为价值目标 在现有制度下,媒体监督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最终目标在于平衡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因而,, “公开才有正义 方式,,同时限制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另外,媒体监督也起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作用。 司法公正亦是司法独立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部门只有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外界非法因素干扰才能真正做到“事断于法”,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正义。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司法腐败,避免以权代法、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21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媒体监督 传媒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传媒完全有可能具有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媒体监督也有着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①特别在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更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事实上,近期公开披露的法官贪赃枉法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有高级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因此而落马。而经过媒体介入,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可见,健康正当的媒体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种实用手段,而不是阻碍司法独立实现的障碍。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特点上存在区别 媒体监督的实质是新闻媒介对司法的介入,是新闻媒介通过对案件的公开报道产生广泛的社会舆论,从而对法院审判造成影响,以避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情况出现。因此,新闻报道的特点必然影响到媒体监督的特点,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开性。舆论媒介是面向公众的文化形式,一般是以公开报道的方式反映社会问题,从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第二,广泛性。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也会涉及司法的各个领域,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另外,新闻舆论面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随着网络、手机等电子传媒的进一步发展,其对象范围将更加广泛。第三,及时性。媒体监督以新闻 ,必然与迅捷、高效、及时等特点有了天然 ,逐利性。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获 ,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往往会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案件和角度进行报道,这就使媒体监督具有了利益关涉性的特征。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的重要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这就决定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产生了密切的联系,从而具有了司法的典型特征。从广义上来讲,两者在本质、功能、意义等方面一致性:第一,终局性。司法活动尤其是法院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终局性的意义。第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价值所在。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公正,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独立性。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了。第四,程序性。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是靠严格的程序来保证的,没有固定的严格的程序设计,司法公正便无法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也就随之缺失了。 21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相互冲突关系 传媒与司法从来就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在运动中此消彼长。②司法独立的特点决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独立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也包括不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这一差异导致一定的冲突。③另外,媒体监督的本质决定了其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媒体监督在市场经济下,属于经营体,具有逐利本性,使得它更倾向于对司法活动的眼球效应进行发掘,使之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更能满足人朱秋卫: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来稿摘登  现代传播2010年第9期(总第170期)161

网络安全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心得体会 网络的发展给社会带来无限生机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危险,网络安全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安全心得体会,供你参考! 网络安全心得体会篇1 本学期我选修了网络信息安全这门课,自从上了第一堂课,我的观念得到了彻底的改观。老师不是生搬硬套,或者是只会读ppt的reader,而是一位真正在传授自己知识的学者,并且老师语言生动幽默,给了人很大的激励去继续听下去。在课堂上,我也学到了很多关于密码学方面的知识。 各种学科领域中,唯有密码学这一学科领域与众不同,它是由两个相互对立、相互依存,而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分支学科组成。这两个分支学科,一个叫密码编码学,另一个叫密码分析学。 “密码”这个词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有一种高深莫测的神秘色彩。究其原因,是其理论和技术由与军事、政治、外交有关的国家安全(保密)机关所严格掌握和控制、不准外泄的缘故。

密码学(Cryptology)一词源自希腊语“kryptos”及“logos”两词,意思为“隐藏”及“消息”。它是研究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科学。其目的为两人在不安全的信道上进行通信而不被破译者理解他们 通信的内容。 从几千年前到1949年,密码学还没有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而是一门艺术。密码学专家常常是凭自己的直觉和信念来进行密码设计,而对密码的分析也多基于密码分析者(即破译者)的直觉和经验来进行的。1949年,美国数学家、信息论的创始人Shannon, Claude Elwood 发表了《保密系统的信息理论》一文,它标志着密码学阶段的开始。同时以这篇*为标志的信息论为对称密钥密码系统建立了理论基础,从此密码学成为一门科学。由于保密的需要,这时人们基本上看不到关于密码学的文献和资料,平常人们是接触不到密码的。1967年Kahn出版了一本叫做《破译者》的小说,使人们知道了密码学。20 世纪70年代初期,IBM发表了有关密码学的几篇技术报告,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了密码学的存在。但科学理论的产生并没有使密码学失去艺术的一面,如今,密码学仍是一门具有艺术性的科学。1976年,Diffie 和Hellman 发表了《密码学的新方向》一文,他们首次证明了在发送端和接收端不需要传输密钥的保密通信的可能性,从而开创了公钥密码学的新纪元。该*也成了区分古典密码和现代密码的标志。1977年,美国的数据加密标准(DES)公布。这两件事情导致了对密码学的空前研究。从这时候起,开始对密码在民用方

社会舆论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晚上好。 很高兴今天和对方辩友讨论这样一个有社会热点话题。想看社会舆论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何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 正确运用法律处理案件,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状态。在《社 会舆论原理》中指出社会舆论是由若干见解形成的意见,见解构成舆论本体。根据第六版《辞海》定义,妨碍是指不利,有损害。所以今天我方判断社会舆论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标准是看社会舆论是否对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程序做出的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判决产生损害。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来论证为什么社会舆论不会妨碍司法公正。 首先,在理论层面而言,司法公正是在“立法公正”的前提下,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及其补充解释而实现的。我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些司法专业人员为评判主体,以严格的法律条文为评判标准,对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做出客观的判决。从法律逻辑上来讲,司法公正必须服从已经制定的法律,(而像对方所说的民意追求的公正,应当是在立法公正环节体现)。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社会舆论在司法公正过程中没有切入点。在我国大陆法系“有法可依”的体系下,在逻辑层面社会舆论不能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在事实层面而言,社会舆论是基于模糊的善恶判断的感性情感表达;而司法公正是依照我国现在相对完善并逐步成熟的立法体系,为了解决不同体系下善恶的模糊地带,理性的治理社会解决矛盾的必要手段。例如杭州70码事件中,社会舆论认为判轻了,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者胡斌无逃逸无其他恶劣情节,判决书上清清楚楚的写着根据法律判罚3年有期徒刑,为什么对方非要对这种事实视而不见说社会舆论影响了司法公正呢?很多案件的让我们同情,让我们心痛,但法不容情!理性和感性的这种本质的区别,让社会舆论,在事实层面上,不能妨碍司法公正。 最后,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辩题,是因为意识到理性的“司法公正”和社会舆论代表的感性民意是支撑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只有感性的社会舆论和和理性的司法公正各司其职,才能让两者不受另一方的限制而充分的发挥本来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权,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实现法律和道德双重意义上的至善!

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明确网络安全概念,提高网络安全性,成为了网络发展的重要内容。从目前网络发展来看,网络安全对于互联网用户具有重要意义,用户在网络上进行的信息传输、数据管理、银行支付等行为,如果不能有效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不但会制约互联网的发展,也会给用户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应从网络安全实际出发,认真分析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提高网络安全性。 关键词:网络安全;互联网发展;问题及对策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互联网已经成为多个领域的重要辅助手段,对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变生活方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网络个人信息的增多,以及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网络安全问题成为了制约网络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网络安全问题还对用户的信息及财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和威胁。为此,我们应对网络安全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应从网络安全现存问题入手,分析问题的成因,制定具体的应对策略,保证网络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提高网络安全性,为用户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 二、网络安全的概念分析 网络安全从本质上来讲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就是指网络系统中流动和保存的数据,不受到偶然的或者恶意的破坏、泄露、更改。系统连续正常的工作,网络服务不中断。从广义上来说,凡是涉及网络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所要研究的领域。从本质上来讲,网络安全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广义来说凡是涉及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所要研究的领域。 三、网络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从目前网络安全所暴露出的问题来看,重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即自然因素引起的网络安全问题和人为因素引起的网络安全问题,以下我们着重分析这两种网络安全问题。 1、自然因素及偶发因素引起的网络安全问题 计算机系统硬件和通讯设施极易遭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如: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水灾、风暴、建筑物破坏等)对计算机网络构成威胁。还有一些偶发性因素,如电源故障、设备的机能失常、软件开发过程中留下的某些漏洞等,也对计算机网络构成严重威胁。此外管理不好、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水平较低、操作失误、渎职行为等都会对网络安全造成威胁。 2、人为因素引起的网络安全问题 从计算机网络的实际使用来看,人为因素引起的网络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应用中的不安全问题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 一、定义 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论证思路 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 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 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 ?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 ?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

? 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 ?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 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 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 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不能因为中国网名大部分支持奥巴马,最终也是奥巴马当选,就说中国网民影响了美国选举) 现在真正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是领导干部插手,而非网络舆论 2.为什么只讨论中国问题 在国外,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微乎其微,讨论前提不成立。

网络安全现状的研究报告

网络安全现状的研究报告 现如今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对互联网技术的使用已经达到空前的地步,对网络也有着越来越多的要求,因此,整个社会现在已经广泛关注网络的安全性。网络安全技术可以促使网络系统的安全,让用户可以更好地使用网络,有较好的网络体验。本篇*主要介绍网络安全的现状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希望能够促使网络安全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网络安全;现状;技术发展 由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互联网的安全问题,互联网中包含了大量的用户信息,会导致出现网络安全问题,这也对人们使用互联网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只有认真分析当前网络安全的现状,找到问题的关键,并根据出现的问题找到本质,才能更加有针对性地解决网络安全问题,让广大用户更加安心的使用互联网。 一、网络安全的发展现状分析 1.安全工具的应用缺少相应规定。互联网由于使用范围广的原因会涉及到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这就会产生很多种类的安

全工具,但是没有统一专业的管理,这就让网络安全系统中会存在用户滥用的情况。由于种类繁多,系统的安全软件缺乏必要的安全技术作为支撑,会让黑客对这种情况加以利用,破坏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1]。网络安全工具一旦被黑客利用,就会对网络进行攻击,产生巨大的安全隐患。 2.固有的安全漏洞变得日益明显。互联网的安全系统往往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这些漏洞中难免会存在设计人员故意操作,为的是以后一旦发生意外,可以更加顺利地进入系统。但是就因为这个漏洞,一些非法的人员,就会充分利用这个黑洞,对系统进行破坏和攻击。更有甚者,破坏者会根据这些漏洞,发现一些链接,不但能够增加网络系统的负荷,在用户再次使用的时候出现“请求超时”的字样,还会通过一些渠道传播这些链接,严重损坏网络的正常使用。 3.网络设备本身存在的安全问题。网络设备自身也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这些安全问题一旦被有某些意图的人发现并加以利用,就会严重影响到网络的安全。例如,众所周知,互联网分为有线和无线网络,有线网络相对比无线网络更加容易出现问题,这是因为,黑客可以利用监听线路,以此对信息进行收集,这样就可以得到大量的信息[2]。与此同时,通过有线的连接,一旦其中的某一个计算机受到的病毒的袭击,那么会导致整个网络

网络安全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网络安全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学号:5409052 姓名:刘壮

当今社会进入以网络计算为中心的信息时代,网络互联化的速度也越来越快。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由于网络系统的开放性、信息资源的共享性、通信信道的公用性、连接形式的多样性等,使网络存在很多严重的脆弱点。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逐渐成为一个潜在的巨大问题。网络安全性是一个涉及面很广泛的问题,其中也会涉及到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问题。在其最简单的形式中,它主要关心的是确保无关人员不能读取,更不能修改传送给其他接收者的信息。此时,它关心的对象是那些无权使用,但却试图获得远程服务的人。安全性也处理合法消息被截获和重播的问题,以及发送者是否曾发送过该条消息的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网络安全呢?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网络安全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从广义来说,凡是涉及到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的研究领域。网络安全是一门涉及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数学、数论、信息论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学科。以下详细概述了网络安全主要问题,并对常见网络攻击从技术层面提出了解决方案,希望通过网络安全建设逐步消除网络安全的隐患。 一、网络安全问题有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 (1)网络拓扑的安全问题: 总线形拓扑结构(故障诊断困难:总线故障很难定位;故障隔离困难:如果故障发生在总线上,则要断开总线;中继配置、电缆长度更改、终端端子的配置复杂;终端必须具有一定的智能,即具有介质访问控制功能); 星形拓扑结构(电缆较长,施工困难;扩展困难;网络对中央节点的依赖大); 环形拓扑结构(节点的故障会引起全网故障;故障诊断困难;网络重新配置困难;访问协议复杂);

美军网络中心战与军事信息系统安全

美军网络中心战与军事信息系统安全 来源:互联网责编:大嘴作者:王润华于增贵时间:2005-03-23【大中小】 内容: 1 引言 互联网正以惊人的速度向全球各个角落辐射,各国政府部门、军事机构和各行各业都纷纷建立起自己的网络并与互联网联网。这种从计算机网到互联网,从有中心网到无中心网的发展,使各种信息攻击手段越来越容易得逞,越来越隐蔽,由此带来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军对信息战进行了大规模的、有组织的研究,使美军的军事整体实力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了全面的信息优势。美国引发的这场全球规模的新军事革命,从理论到实践都产生了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为信息及以信息网络为中心的攻防对抗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以高技术手段攻击、控制对方信息和信息网络,保护、提高己方信息和信息网络安全的战争已经来临。 2 网络中心战——一种重要的作战模式 在人类历史上,不同时代的战争必然带有其所处时代的特征。网络中心战也不例外,它是信息时代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在军事上的反映。 海湾战争是世界开始进入信息时代发生的较大规模的局部战争。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首次使用了有别于工业时代战争的网络战设备和微波炸弹,被视为是世界上首次信息战。科索沃战争则是继海湾战争之后的又一次大规模高技术局部战争,呈现出比海湾战争更多的信息化战争特征和典型的网络战模式。科索沃战争后,美军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强调应依靠信息优势取得决策优势,应从《2010联合构想》中的信息作战所处的从属地位发展为《2020联合构想》中的信息作战成为独立模式和其他作战模式的基础,真正开始“从基于平台的作战转向基于网络的作战”。 以往的战争是以“平台”为中心的战争,这里所说的“平台”,指的是战机、军舰和坦克等装备,也包括作战参谋部和后方援助部队等组织。而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则是以联系这些“平台”的网络为主的战争。网络中心战通过快捷的指挥和部队之间的同步行动,使战争变得更加迅速和富有成效,这一点与以往的消耗战大不相同。就其本质而言,网络中心战是围绕信息网络展开的信息网络战;就其目的而言,是发展和利用信息优势。而且,网络中心战不仅仅是一个“从传感器至火力装置”的网络,它更能把多军种的情报、作战和后勤数据融合在一起,最终使信息变为武器。

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 随和社会的进步,新闻媒体蓬勃发展,媒体积极报道有关司法问 题是公众参与社会民主、享有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一个标识。不可否认,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媒体依靠其自身天然的开放性、广泛性,在实现遏制司法腐败,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风气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凡事过犹不及,都必须掌握一定的度,而这个度的底线就是媒体不能介入到司法审判当中来,影响法院工作或者法官的裁判。因为媒体的介入对司法公正终究是弊大于利的。下面我将对此观点进行阐释。 我们先来明确媒体介入司法的定义。媒体介入是指媒体插入事件之中进行干预。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程序内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 与检察权,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权利者干扰与影响,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请注意司法是法律的执行活动,而不是立法活动。而媒体介入司法公正则是说媒体介入对司法的审判活动产生的影响,而这样的影响本来是不应该是审判活动的考虑因素。 对于媒体介入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可以从媒体介入司法影响所造成的后果来评判。如果媒体介入司法产生的弊端是无法克服的,而益处却是可有可无或者说有其他途径可以代替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是弊大于利的。 当然,不可否认,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有一定的好处。但是,这种好处真的大于所造的的弊端吗?结论只有经过比较才能知道。持利大于弊观点者认为,媒体介入能有效促进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但是我们要明白,这种监督不能是毫无限制的监督,媒体大可在法院审判完成之后再进行报道,进行事后的监督而不是给审判活动带来干扰。其次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审判监督、问责制等专业的监督程序。只要能把这些法律已经明确的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媒体监督的的作用也就可有可无了。那么,我们为何舍本求末,不把精力放在重点,却偏要用媒体这样一种法外监督机制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呢。还有人说媒体介入能更好的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毫无疑问,公民拥有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但是,公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现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弊大于利 第七组数学科学学院高月洁12300180129 我们先来说两段公案。 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其中最著名的五百人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公元前399年,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以藐视传统宗教,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的名义,在充分代表各阶层意愿的501人的陪审团中被判处死刑。 中国历史中唐朝以民风开放、法治完备而流传青史。德宗年间,徐州一位女子关盼盼在夫死守节于燕子楼十余年后,在与白居易书信往来中,白多次写诗直言批评她只能守节不能以死殉节,终于逼得一介弱女子自杀身亡。 近年来,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逐渐加大,人们也更深入的思考着舆论对司法的作用究其几何。舆论于司法而言,民意并不等于公正,它容易并往往受着内心道德、时代的价值观、情感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1.舆论具有片面性、倾向性: 由于舆论大众多为非专业人士、知识结构的不完善等原因,他们对于案件的关注往往只是个别事件,有时甚至仅仅是个案中某些因素而已,于是在作出评论时,容易对某一点过分强调,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甚至由于信息来源有限,或由于炒作乃至网络推手的存在,使舆论出现一定的倾向性,使得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更利于传播,对于案件的讨论往往超越了案件本身,对于案件的真相的渴求屈居次位,对于案件新的进展,也往往只会择其有利于己方观点的部分加以阐述,即使案件已水落石出,舆论的内容并不会完全随之更新。如药家鑫一案中,前期有舆论将矛头指向“药家鑫为富二代”而引起广泛讨论,虽然在后期的权威调查中发现,药家鑫家庭情况只算普通中产家庭,但舆论对此的攻击依旧存在,甚至存在大量言论表示对调查结果的不屑,此时,这种不尊重事实的舆论其实已沦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的狂欢。 2.舆论的对法律的要求道德化 法律所提出的是人要遵循的最低要求,而道德则是对于崇高人格的一种理想状态。当案件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之时,舆论则带有明显的价值情感倾向,出于对弱者的同情,感性的判断往往代替了理性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宪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并不能因身份而罪加一等。 民意的复杂性、局限性导致并不是大多数人都赞成的东西就是对的,譬如苏格拉底之死。而如今的舆论素质与当年的评审团相比,更是存在质的差距。再则,舆论是否能对它导致的结果负责,对于关盼盼之死,后世还可以找到“压死骆驼的最后那位稻草”来加以谴责,但对于当世而言,即使舆论导致了可以被目睹的严重后果,面对舆论的散乱,实在无法追究责任。而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司法系统、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所希望出现的。因此我国宪法第126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学大词典》中也提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当然,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也有其积极一面。

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与发展趋势

《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及发展趋势》 计算机导论课程报告 题目(中文):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及发展趋势 学院(系)软件学院 专业信息管理及信息系统 班级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2015年11月04日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计算机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计算机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的的产生标志着人类开始迈进一个崭新的信息社会,新的信息产业正以强劲的势头迅速崛起。为了提高信息社会的生产力,提供一种全社会的、经济的、快速的存取信息的手段是十分必要的,因而,计算机网络这种手段也应运而生,并且在我们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它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发展趋势更是可观。 信息时代,信息安全越来越重要,已经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问题,为了保证信息的安全使用,应将技术保护,管理保护及法律保护相结合起来,以防范有害信息的侵入,实现资源的共享。信息安全技术主要包括安全操作系统,网络隔离技术,网络行为安全监控技术等。这些技术可以使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得到有效的保障。 关键字:计算机技术网络手段发展趋势信息安全重要性信息安全技术

目录 第一章引言 (1) 第二章计算机发展历史及趋势 (2) 2.1 计算机的发展历史 (2) 2.2 计算机未来前景 (3) 第三章信息安全技术 (4) 3.1 当前网络安全的现状 (4) 3.2网络及信息安全技术的重要性及发展前景 (4) 3.2.1 网络及信息安全技术的重要性 (4) 3.2.2 网络及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前景 (5) 第四章总结 (6) 参考文献 (7)

《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及发展趋势》 1 引言 在二十一世纪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计算机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家科技的发展及我们的日常生活都及计算机息息相关。计算机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从开始的电子管时代发展到现今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时代,每个阶段都是巨大的飞跃。未来,计算机应以大规模集成电路为基础,向巨型化,微型化,网络化及智能化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广泛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现状,而且成为了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主要力量。然而,由于网络环境中的各种信息资源有着共享性和开放性等特点,这虽然加快了信息的传播,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管理上的漏洞,产生了一些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威胁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节奏,影响了健康的网络环境。网络环境中的信息安全技术主要就是针对目前网络环境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的防护控制技术和手段。因此,进一步研究网络环境中的信息安全技术是十分必要的。

浅论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浅论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摘要:社会舆论在为民主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出了诸多难题。我们在享用社会舆论给我们酣畅淋漓的表达机会时,也要注意它的阴影是否伤害了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独立的实现并不是远离社会舆论,而应适当利用社会舆论,坚守自己的阵地。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活动 Abstract: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for democracy in greater contribution, but also give a judiciary many problems. We all enjoy social public opinion to us the opportunity to express sweat, also want to pay attention to its shadow is hurt the judicial justic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not far away from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and should be the appropriate use of social public opinion, stick to your own position. Key words: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activities 综观近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许多标志性的法律事(案)件,经由媒体和舆论的报道、重述或者放大,在不同的层面和意义上促进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自我反思或转变。但另一方面,“在舆论的压力下,也制造出了一系列违背司法正义的冤假错案。如果说前者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后者却暴露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种种瓶颈。 一、社会舆论为什么会影响司法活动 (一)人治思想传统的影响 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使人们并没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人治思想不仅存在于我们的观念中,而且存在于传统政治体制包括法制体制中。历史上我们曾“把报纸当文件读,文件当法律用”,现在这种思想仍在。媒介既然可以为领导提供内参,当然也会代表领导发言。这样,谁还敢把媒介的舆论当耳旁风。于是,久拖无果的问题,一经媒介曝光即被重视。这种“示范性”作用,使群众一有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向媒介求助。新闻舆论的影响往往要比一种制度的影响大得多。同样,其在人治社会的影响就比在法治社会大了。 (二)当今我国社会舆论的多元化格局 社会舆论是公众看待问题的“正常的”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并有意识地影响相应的社会风气,产生一定的行为导向,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压力。当前我国舆论

试论我国网络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试论我国网络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针对目前我国网络安全中存在的网络黑客入侵、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网络系统漏洞、网络木马程序、网络诈骗行为等问题,提出了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策略:要加快完善网络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快建立国家网络安全系统;加快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网络安全产品的自主研发力度;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机制。 关键词:网络安全;解决对策;网络管理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生活、生产、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都强烈地依赖于网络。然而,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以及网络信息系统的开放性,导致网络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形势日益严峻。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网络安全问题已是刻不容缓。 一、我国网络安全现状 据资料显示,我国政府机关、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网络攻击。公安机关每年处理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也越来越多,特别是通过电子邮件、特洛伊木马、在线传输等方式传播的网络病毒最为严重。我国大部分网络基础设施以及网络技术发展相对落后,很多网络技术都得依靠国外提供,因此我国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也相对缓慢,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计算机网络工程均由国家特大系统集成商管理和构建。部分集成商的专业化程度和技术力量明显不足,加之部分从事网络安全的人员不具备防范网络安全的意识。恰恰是技术上的不足,使得我国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处理依旧局限在怎样预防网络病毒,消除网络病毒上,对全国的相关信息安全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我国的银行、各种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等均正在进行信息化建设,却忽略了网络安全管理,没有在这个环节上加以留心,就算意识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也无法采取有效的办法进行防范,网络安全系统十分脆弱。另外,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逐层分离,相互独立,没有形成一个管理体系,对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不够彻底,这在某种程度上无法有效地预防“黑客”的干扰。显然,我国信息安全领域还比较薄弱,还没有建立起专业、权威的相关机构,而民间管理部门和国家信息化领导部门间尚不

网络信息安全在未来军事领域的重要性

网络信息安全在未来军事领域的重要性 屈毅 (东华大学信息与科学技术学院自动化0901班学号:070900119) 【摘要】:本文阐述了信息时代我国军队网络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分析了网络的普及给我们所带来的各种潜在隐患和安全漏洞。同时,论述了目前常见的网络攻击方式和泄密方式并对如何加强军事网络信息安全,防止泄密提出了一些措施和看法【关键词】: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军事信息计算机网络 1.引言 10月17日,韩国军方有关政府机构表示,韩国军队互联网遭黑客攻击,部分国家机密被盗取.军方经过调查了解到,陆军第3军司令部一名上校将该电子认证书储存到电脑,后用该电脑上网访问门户网站时,感染黑客植入的蠕虫病毒,电子认证书因此被盗取.据军方推测,黑客用认证书登录“化学物质事故应对信息系统(CARIS)”,盗取了部分机密,包括国立环境科学院管理的700家有害化学物质制造企业和机构的相关信息、化学物质和天气信息近1350件.时至今日,网络黑客入侵等网络安全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和军方极其头痛的问题.近年来,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络对抗,正在改变着人类国家与国家间、集团与集团间的竞争,乃至战争的方式.这种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目标,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基本手段,在整个网络空间所进行的各类攻防作战就是网络战.其目的就是破坏敌方信息系统的使用效能和保障己方信息系统正常发挥效能,以获取和保持网络空间的信息优势,从而夺取并掌握制网权.目前来看,网络战可以分为广义网络战和狭义网络战两大类:广义的网络战又叫战略网络战,是指国家或集团运用国际计算机网络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等领域,为争夺信息优势而进行的斗争.狭义网络战又叫战场网络战,是指敌对双方运用战场计算机网络在作战指挥、情报侦察、武器控制、作战保障、后勤支援、军事训练、作战管理等方面,为夺取和保持战场制网权所进行的一系列作战行动,用以保持己方信息及信息系统的安全,并寻求否定对方信息、瓦解、破坏、欺骗对方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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