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监护人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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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要

变更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只能通过法院申请,由法官来判决变更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本着被监护人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为前提,作出合适的判决。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要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就必须要找到现有监护人确实存在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在监护期间对孩子不好,不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证据。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需要抚养未成年人到十八周岁,指定监护人后,不能通过先前指定的监护人和他人私自约定好或者拟定协议来进行随意的变更或是撤销,擅自将监护权利转移给他人是违法的。如果没有提出申请,擅自变更的,则会由原法定监护人和现在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孩子监

护责任。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才可以变更监护人呢?自己可以随意更改监护人马吗?如果不行,那应该到什么部门去申请进行变更呢?变更前需要准备哪些相关的材料呢?申

请方法有哪些呢?认真看一下下面的内容就清楚了。

首先,变更孩子的监护人需符合这些条件:1.现有监护人没有认真履行监护职责。2.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3.现有监护人不能依法履行他的监护职责,想变更监护人的情况。

其次,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的都有谁呢?广泛的来讲可以是被监护人的亲生父母,长期抚养被监护人的爷爷奶奶、哥哥姐姐等,还有必须是和被监护人在生活当中关系非常亲近的人或者某些机构。

再次,变更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只能通过法院申请,由法官来判决变更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本着被监护人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为前提,作出合适的判决。

那么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有以下情形可以变更孩子的监护权:

第一,现在的监护人丧失了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第二,现有监护人不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其有监护能力,却做不到监护的职责。

第三,由于某种原因,被监护人失去了监护人。

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如果变更监护权,不仅对被监护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影响其心理健康,而且对监护人来说也会造成伤害。因此,不到成不得已,最好不要更改监护人,以免侵害到双方权益。只有在被监护人权益被严重损害时,或者监护人由于自身原因,确实没有能力去抚养孩子,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去放弃其监护权利。

双方之间在商量好了之后,再到法院去提出申请进行变更。

在生活中,变更监护权虽然比较常见,但也是十分复杂

的问题,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要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就必须要找到现有监护人确实存在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在监护期间对孩子不好,不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证据,并承担相应的搜集工作。这是进行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以上关于更改监护人的手续的问题已阐明清楚,希望大家在进行变量时能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第二部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条、第27条、第28条、第34-43条。 2、《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第20-4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47--50条。 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15条、第16-22条、第23-31条、第32-34条、第46-48条、第51条、条52条、第57条、第59-60条、第79-85条。 5、2017年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暂行规定》。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2-5条,第8-11条。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章第13-17条、第四章第18-23条、第五章第24-40第、第六章第41-44条 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5-9条、第11-21条、第23条 第三部分律师实务 (根据实务训练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件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本题库试题答案仅作参考,面试考核考官可根据实习律师具体答题情况综合给分) 1.律师可以从事下列哪些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需要进行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1)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问题; (3)诉讼管辖问题; (4)与该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问题。 3.如何理解风险告知制度?

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

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 一、特殊的监护人主体———单位的赔偿责任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对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来说,单位担任监护人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管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但不论是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理解立法原意还是在实务中的一般操作,①主流观点都认为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问题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笔者认为对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侵权案件,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不能通过法律的位阶关系认定单位担任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适用,有学者认为,“怎样适用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裁决前,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因为《民法通则》的位阶高”。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不能接受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观点。诚然,《民法通则》由全国人大通过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从立法的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32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33条的继受,却在此处作出如此修改,这是有意的改变,表明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如果单位监护人依然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侵权责任法》在此就没有必要作出改变。因此,应当认为单位担任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成历史,对于单位监护人的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次,《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更具合理性。有学者认为,“原先存在于《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中的但书,其正当性存在很大疑问,在解释论上很难对其给出一个合理说明”。这种观点认为取消但书是解决了困扰学界的一个难题,并认为“先前的但书之所以不合理,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根本没有办法与第1款所确定的一般规则相吻合”。按照其思路,第1款的规定统领整个第32条,第2款应符合第1款的原则,那么如此推断,单位应当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才合理。在《民法通则》第133条明文规定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都能推断出单位承担的合理性。那么《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修改就更表明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单位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符合立法理念。《侵权责任法》删掉“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也是与删掉“适当赔偿”中的“适当”相呼应。《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中规定“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表明在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情

【2018-2019】精神病人委托监护协议-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精神病人委托监护协议-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精神病人委托监护协议 篇一:监护的设立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监护的设立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制度。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 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 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 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担任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 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 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 谁担任监护人。 (三)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四)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_宪法论文.doc

工程价款,某大学则又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了审计。1998年6月,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调减了该工程的结算值,某大学据以要求某省专员办重新审查确认。1998年7月,某省专员办发出《关于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预、结算进行检查的通知》,决定组织人员对图书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但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并没有实际派出检查组。1999年10月,某省专员办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财政部新三定方案的规定,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饰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某大学对此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财政部认为,1、根据有关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预、结算值进行

认定的职权。因此,原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在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出据的审计报告上加盖“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工程结算值进行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2、199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财政部新三定方案、财基字[1995]6号文件,以及《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中介机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职权,因此,某省专员办发文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同时鉴于某省专员办已主动发文撤销了在图书馆装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的“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作出了确认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盖章确认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维持某省专员办作出的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从本起复议案件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财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超越职权实

监护人申请书

监护人申请书 监护人申请书 篇一: 监护人申请书监护人申请书我叫xxxx ,性别: x,身份证号: xxxxxxxx ,家庭住址: xx 省xx 市xx 镇xx 村xx 组,因本人已离婚,申请孩子户口跟随本人,本人自 愿做孩子的监护人,并负责解决她的学习、生活及住房问题。被监护人XXXX,出生年月xxxx 年xx 月xx 日。监护人签章: 年月日 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条文定稿)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障监护人、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指定监护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被监护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 (二)出现精神疾患,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有监 (三)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 定监护人: 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

的;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第三条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之间就监护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监护资格的近亲 属共同申请,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被监护人近亲属之间的一致意见指 定监护人。第四条被监护人无近亲属,但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第五条被监护人无近亲属,也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任的,经申请人申请,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定其为监护人。责任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定自身为监护人。第六条监护人指定工作遵循依法、自愿、公开、便民,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生产、生活等原则。第二章担任监护人条件和监护职责第九条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第七条北新桥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监护人指定工作的业务指导,监护人指第八条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公民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损害被监护人定工作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合法权益。 (二)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 (三)与被监护人是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如无上述近亲属,监护人的朋友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公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成年的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的。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申请确定监护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确定监护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指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应按照《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按照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指定监护人,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监护人。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

各省政府出台了不同的相应管理办法,所以说法也不一。(以下是借鉴于安徽省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 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

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 一、特殊的监护人主体———单位的赔偿责任问题二、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相关思考 (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二)监护人责任的承担需不需要以被监护人的过错为要件 有学者认为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主要需要处理好以下四个层面的关系:第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即监护的内部关系;第二,以被监护人为媒介而发生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监护之外部法律关系;第三,基于被监护人的特殊意义而发生的监护人与社会或国家之间的关系;第四,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外的人发生但对监护人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关系。[17]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涉及哪一层面的关系,我们都需要分析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两个基本的方面。既然监护人承担的是“代人受过”的无过错责任,那么我们就需要探究事件的源头———被监护人的行为。首先假设需要并且可以追究被监护人的责任,无疑我们只能适用最基本也是对行为人最宽容的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方需要证明:有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加害方主

观上的过错。对于前三者并无太大争议,但对于监护人责任的承担是否需要被监护人的过错这一要件,争议很大。争议存在的原因并非侧重于举证责任的有无,而是归根结底被监护人能不能有“过错”,有没有民事责任能力。有学者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致害人的行为造成过错行为的法律前提,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只有具备过错能力的致害人的行为才构成过错侵权责任或过错违约责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18]“所谓过错能力,即致害人的主观状态被认定为民法上的过错所需要具备的心智能力。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之所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不具备过错能力,其致人损害时的主观状态不能被认定为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民事责任当然不能成立。”[19]还有学者总结

未成年人爱护法知识-----比赛题及答案

l、《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C) A 未满12周岁的公民 B 未满14周岁的公民 C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D 未满20周岁的公民 2、六年级学生王某的妈妈为了解女儿的学习与生活,经常私自拆看王某的信件,王某妈妈的行为(B) A 可以理解 B 是违法行为 C 不受法律干涉 D 是母亲的应尽职责 3、如果发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A)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A 任何组织和个人 B 国家机关 C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D 武装力量 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A)。 A 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 B 监护职责和照管职责 C 抚养义务 D 培养义务 5、适龄未成年人(C)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A 在自愿原则下 B 在父母同意后 C 必须 D 可以 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有的(C) A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B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C 中小学校园周边可以设置网吧。 D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7、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C)。 A 经济责任 B 民事责任 C 刑事责任 D 行政责任 8、中学生王某偶然得知同学李某有尿床之疾,便在同学中广而告之,王某的做法的(A)。 A 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B 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 C 侵犯了李某的人身安全 D 没有侵权 9、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B)时间,不得加重学习负担。 A 阅读 B 体育锻炼 C 社会实践 D 学习 10、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D)。 A 行政处分 B 刑事处分 C 刑事处罚 D 行政处罚 11、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可由(C)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A 社会保障 B 社会团体 C 民政 D 司法 12、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B) A 处置权 B 受遗赠权 C 占有权 D 所有权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规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规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

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当人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当人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关于监护问题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 职权 以下是关于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傅毅 1996年,某大学与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由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该大学的图书馆装修工程。1998年图书馆装修工程竣工后,双方共同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的竣工预、结算进行了审计,并按照A市政府的规定,将工程预、结算送原财政部驻某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A市监察组审查。1998年2月,A市监察组审查后在审计报告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了“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工程预、结算进行了审核确认。之后,某大学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报工作量等问题,与该公司就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根据A市监察组盖章确认的审定值结算工程价款,某大学则又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了审计。1998年6月,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调减了该工程的结算值,某大学据以要求某省专员办重新审查确认。1998年7月,某省专员办发出《关于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预、结算进行检查的通 ·

知》,决定组织人员对图书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但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并没有实际派出检查组。1999年10月,某省专员办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财政部新三定方案的规定,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饰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某大学对此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财政部认为,1、根据有关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预、结算值进行认定的职权。因此,原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在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出据的审计报告上加盖“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工程结算值进行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2、199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财政部新三定方案、财基字[1995]6号文件,以及《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中介机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职权,因此,某省专员办发文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同时鉴于某省专员办已主动发文撤销了在图书馆装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的“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学生安全知识考试标准答案

学生安全知识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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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区初高中学生2014年法治安全知识考试试题答案学校班级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 l、《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D) A、未满12周岁的公民 B、未满14周岁的公民 C、未满16周岁的公民 D、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五年级学生王某的妈妈为了解女儿的学习与生活,经常私自拆看王某的信件,王某妈妈的行为(B) A、可以理解 B、是违法行为 C、不受法律干涉 D、是母亲的应尽职责 3、如果发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A)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A、任何组织和个人 B、国家机关 C、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D、武装力量 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A)。 A.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B.监护职责和照管职责 C.抚养义务D、培养义务 5、适龄未成年人( C )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A、在自愿原则下 B、在父母同意后 C、必须 D、可以 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有的(C) A、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B、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C、中小学校园周边可以设置网吧 D、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7、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C)。 A.经济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D、行政责任 8、中学生王某偶然得知同学李某有尿床之疾,便在同学中广而告之,王某的做法的(A)。A.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B.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 C.侵犯了李某的人身安全D、没有侵权 9、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B)时间,不得加重学习负担。 A、阅读 B. 体育锻炼 C. 社会实践D、学习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

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制度中的规定、办法、细则的区别 在为客户进行咨询时,经常会涉及到管理制度,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可能常常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制度。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制度,如果不做深入的差别化的识别,一般就笼统地说是制度。但在企业实践中常见的制度形式有规定、办法和细则等表现形式,不少人不知如何区分,制度类别的名称用错的也偶尔见之一二。 规定首先是个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主要用于对专门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规则、守则与规定类似。“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他才觉得一清二楚。 办法也就是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提出照章办理的具体要求。

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现实生活中,不仅未成年人需要被监护,就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需要监护。监护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那么,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代理民事活动并且处分其财产,下面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 现实生活中,不仅未成年人需要被监护,就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需要监护。监护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那么,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代理民事活动并且处分其财产,下面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 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 监护人承担。 二、法定监护的范围是什么?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

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条文定稿

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障监护人、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指定监护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定工作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公民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担任监护人条件和监护职责 第九条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 (三)与被监护人是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如无上述近亲属,监护人的朋友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公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第十三条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在被监护人无本程序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可以担任其监护人时,被监护人的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担任监护人。 第三章指定监护人程序

第十五条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依据本程序第二条规定申请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应 应 (四)申请人愿意成为监护人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指定监护人应由居民委员会以召开听证会议的形式公开进行。 居民委员会应通过居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的形式举行听证会,且实际参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居民委员会可以视情况特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知情居民到会见证。 第二十条听证会议应履行下列程序:

适用范围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成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分支动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权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该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就表明该分支机构拥有相应的资产、经营范围和组织机构,有承担用人单位用工责任的物质基础。 用人单位与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一旦分支机构无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时,设立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身份证证明样本

身份证证明样本身份证证明样本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当事人姓名:XXX 当事人住址:-------------------- 更正前公民身份号码 --------------- 更正后公民身份号码---------------- 更正原因:------ 申请人住址:------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更正日期: -年-月-日―――――――――――――――――――――――――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本辖区公民 XXX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第九条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回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第十一条公民出境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

相关法律规定的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物范围

相关法律规定的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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