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考点: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考点: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考点: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考点: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古代的宪法有三种含义:

(1)宪法是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样的,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的含义;(3)指法律的颁布制定。

2.西方的宪法

(1)古希腊的是城邦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2)古罗马是作为皇帝的敕令;(3)英国是用来标志国王和其他阶层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

3.近代意义的宪法,19世纪80年代在中国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最高的行为规则;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例1: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

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2年试卷一第7题)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答案:D。

解析: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其名称有暂行条款、过渡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等等。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也应该与宪法的一般条文相同,因此A项正确。同时,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件适用,因此B项正确;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当终止,因此C项正确。D项表述正好与A项相反,故为应选项。

例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2002年试卷一第38题)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D.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答案AB。

解析:《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此即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宪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任何法律、法对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因此,为A、B应选项。CD与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共同决定了宪法的

根本地位,处于同一平面,不存在谁包括谁的问题。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主体(我国是宪法起草委员会);

通过的时候也要严格,普通法律的通过是立法机关的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即可,宪法的通过必须是制宪机构或普通立法机关的绝对多数通过后才可以;

在修改程序上,能够提出宪法修正案的主体规定非常严格,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会主席团可不可以提?现在,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也非常严格,普通法律是立法机关过半数代表通过即可,,而不用1/2以上多数。但是宪法要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绝对多数(2/3以上多数)通过后才可以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以上多数”。

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国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可以提出宪法修改有效议案的主体?(2000年试卷一第51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

C.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答案:AC。

(二)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不管是社会主义的宪法还是资本主义的宪法,其产生、内容、发展都与民主有紧密地联系。

三、宪法的本质,教材中说宪法是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法学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宪法分类)

两大部分: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1)是否成文。(2)刚性柔性。(3)钦定、民定和协定。前两种分类都是英国法学家普莱斯提出来的。划分标准:是否成文是以有没有统一法典为标准的;刚性柔性的标准是看制定和修改的规定严不严格的问题;钦定、民定和协定的标准是以制定颁布的主体来划分的。

哪些国家的宪法是成文的、不成文的,刚性的、柔性的,钦定、民定和协定的。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的宪法国家,美国是最典型的成文的宪法国家,成文宪法基本可以等于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基本可以等于不成文宪法。

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阶级本质上分: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宪法是近代的,无封建和奴隶制)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

一、宪法的产生

1.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三大条件:经济条件、政治原因和思想条件。究其根源无非是,(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提供了物质基础;(2)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提供了政治基础;(3)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各种政治学说,提供了思想基础。

2.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我们认为宪法是根本法是从它和部门法的关系角度来讲,若从历史上讲,则是先有法律,后有宪法,宪法的产生至今还不过二百年,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以说宪法是近代的产物,有人问:古代有没有宪法?古代有宪法这个词,等同于刑法。

(1)英国宪法是最早产生的宪法,英国也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确立宪政体制的是1215年《自由大宪章》),英国的宪法有两个特点:不成文的宪法,没有宪法法典(形式上的特点),实行君主立宪(内容上的特点)。三大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宪政和民主是两个对应的概念,民主是讲政权的合法性,宪政是讲不管是民主还是专制的政府,它的权力要不要受限制的问题。英国最早对国王的权力实行限制,但是它们民主真正的普选制实际是本世纪的事情,然而它搞宪政已经搞了几百年,所以说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政的体制反映了两方面特点:一是内容上的特点,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一是在形式上,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从法律上说英国君主享有很高的权力,但实际上英王没有实权,另外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母国,是最早出现宪法的国家。

(2)美国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产生之前,有些政治法律文件,如: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马克思把它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典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宪法修正案(现在有27条修正案)组成;

1787年美国宪法产生之前,美国还有两个著名的文件,即《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这两个文件为美国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3)法国的宪法,1789年的《人权宣言》(提出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1791年的宪法是第一部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的成文宪法,其突出的弱点是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法国宪法以往考过一题,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不是1791年法国宪法的组成部分?是,因为法国将《人权宣言》纳入了宪法的序言,所以它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二、我们国家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我们建国以后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共同政治协商会议纲领,是1949年9月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干扰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第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后来的75、78、82宪法,其中78年宪法在79年、80年做过两次部分修改。1982年12月4日产生了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的宪法。1.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82宪法在88、93、99年三次以附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

(1)88年的修改:关于土地的制度作了变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还有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我们在宪法中规定了私营经济的问题,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他们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他们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

(2)1993年修改的内容较多。

A.我们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在宪法中第一次把初级阶段理论纳入宪法;

B.我们国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这两个制度,也是93年纳入宪法的;

C.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果,我们把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形势为主确定下来了;

D.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纳入宪法;

E.县级人大的任期调整到5年;

(3)1999年的修正案,是6个方面:

A.发展阶段方面,强调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指导思想中增加了邓小平理论;

B.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规定,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

C.基本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也相应变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D.农村的经营体制又发生变化,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形式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F.反革命的称谓改成了叛国和危害国家安全。

(4)2004.3.14修正案

A.三个代表入宪;

B.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C.国家保护私有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D.重新阐释爱国统一战线,认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

E.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国家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F.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建立同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G.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政权)作用,限制和规范(公共权力)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作用。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和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因为没有宪法典。在我国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既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下列哪那些法律文件属于宪法性文件:(多选)

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B民族区域自治法

C立法法

D义务教育法

此题答案应为:ABCD

3.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际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是指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或普通法院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在判决宪法案件过程中作出来的判决,而且这个国家又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出来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或者以后的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来引用的宪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宪法的结构

序言,正文,附则

附则的地位(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和作用,两大特点:1.特定性;2.临时性。

第六节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第七节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的概念

二、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国家,其它机关(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和利益集团)

宪法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就在于这种关系非常广泛,其中永远有一方跟国家有关系。宪法关系的内容可以出一个多选题,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第二,是国有和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之间的关系,第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第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些是宪法关系的内容。

三、宪法关系的内容

四、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八节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的,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以法治为基石的,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四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宪法)

三大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下列有关宪法与宪政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B.近代的宪法与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C.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D.近代的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答案】ABCD

【知识点】

宪法与宪政

【详解】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因此A选项正确。

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因此B、D选项正确。

只有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才能有坚实的保障,因此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C选项正确。

(0141)《宪法学》大作业A答案

西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答题卷 一、大作业题目 请在“文本阐述题”和“理论阐述题”中各选1题来完成: (一)文本阐述题 1.1 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自然资源”条款。 1.2 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土地制度”条款。 (二)理论阐述题 2.1 试述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之间的关系。 2.2 试述我国直接选举程序。 (一)文本阐述题 1.1 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自然资源”条款。 答:A、宪法总纲中关于自然资源的规定: 1、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B、为何上述二条款要规定国家所有? 对于自然资源,宪法上的“国家所有”不能简单认为是国家通过占有自然资源而直接获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应理解为国家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基础下,通过使用负责任的规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国家所有权防止垄断为核心的措施,以确保社会成员持续性共享自然资源。规制模式的核心在于:既要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同时也戒备与民争利的攫取型资源财政之生成,强调作为一种规制国家的负责性、公共性。最终共同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现我国“基于平等之自由”的政治道德与宪法精神。 理想状态上说,公有制的本质就是确保物质生产资料必须在劳动者手中——而当全体人民都是“劳动者”的时候说明这个社会已经消除了剥削——因为没有人(包括代表少数人的政府)可以凭借自己的财富而不劳而获。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实现和巩固公有制的一种法律工具,它将“全体人民”在法律上拟制为“国家”这个人格,要求将一部分自然资源由这个人格通过整体的所有来保证全民的共享,并由民主立法程序来决定对自然资源的处分,防止任何人的独占和垄断,从而限制了剥削产生的可能。 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国家所有”为所有人实现人生计划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良好的生活环境与生活必需品;然后通过建立使用权市场,让每一个有志于通过自然资源实现自己人生计划的人可以自由实现价值,这个过程中通过建立使用收费制度、公共收益共享制度、资源补偿制度等实际上是为每一个人买了一份保险,基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这种保险当然是强制的,但它是正当的:它为每一个人都未雨绸缪,当你在自然资源市场上失败的时候,你还可以通过公共收益共享制度而获得补偿,你还可以通过资源补偿制度仍然享受蓝天、白云——难道你的人生计划注定不会失败吗?——这实际上类似于罗尔斯的论证,将每一个人的思考都逼到对人生处境的极端预设——也就同时预设了一个政府对于个体人生最深切的关怀。而在今天的中国,只有国家以“所有”的形式对资源占有、使用予以规制,并基于“平等的自由观”对每一个国人的人生处境都抱有同样关切,才能遏制人性与社会对自然资源的贪婪,才能让每一个人的人生梦、中国梦得以真正的实现。 (二)理论阐述题 2.1 试述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之间的关系。 答:政体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归属以及基于国家权力运用的需要而设置的相应国家机关,并在这些国家机关间进行权力配置的国家政治制度(政治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是有关国家权力在归属已定的情况下,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权力配置以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用的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指有关国家的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的相互关系的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国家权力配置关系。

宪法学课程简答题、论述题2

简答题40道(考其中5道) 1.简述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1、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因其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且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 2、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对于各个法学学科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许多学科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同样以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各个部门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 3、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宪法学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与事例。 2.简述宪法的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简述宪法的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5、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4.简述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宪法解释是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宪法规定一系列根本原则,需要综合认识不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分析宪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握宪法的实际内涵。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最大限度地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5.简述宪法的效力 1、纵向效力: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2、横向效力(适用范围):宪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1)、空间效力: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驻外使馆、驶离本土的船舶和航空器),我国宪法的效力包括港澳台地区。 (2)、时间效力:宪法在什么时间段上发生效力,具体而言就是宪法的生效和失效问题。(3)、对人效力:指宪法对哪些主体发生效力,具体分为: ①宪法所约束的公权力主体; (4)、对事效力:指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宪法一般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对公共领域涉及国家权力运行的事项发生效力,在特定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也可以对私人领域产生效力。 5.简述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学》在线作业三及答案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宪法学课程综合测试3 学习层次:专升本时间:90分钟 一、简答题 1、简述差额选举的意义。 答: 差额选举是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 从民主选举的本质要求,差额选举优于等额选举,其意义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使选民在选举中有更大的选择性,以选出满意的代表,有助于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 (2)差额选举可以增强当选代表的责任感,从而促使人民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责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有助于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进程。 2、简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 宪法学,是研究社会现象中的法律现象的,但它不是研究所有的法律现象,而是研究法律现象中的最基本的部分,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法律。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讲,有以下两大部分,一是宪法理论,一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内容。 ①有关宪法的基础理论,如宪法的产生、本质和类型,发展历史等; ②中外宪法的发展历史; ③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⑤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 3、宪法原则有哪些? 答: 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人权原则 4、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答: (1)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 (2)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 (3)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写入宪法第六条。 (4)对宪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内容作了修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5)确立了农村集体组织的经营体制; (6)还将宪法二十八条的"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5、资本主义国家保障宪法实施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 资本主义国家保障宪法实施的主要形式有: ①宣布违宪的法律、法令无效 有权宣布违宪的机构主要有:代表机关(即立法机关或代议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宪法法院。 ②弹劾、罢免失职或违法、犯罪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成员。

宪法学概论课程复习资料

《宪法学概论》课程复习资料 一、判断题: 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起源于不成文宪法国家。 [ ] 2.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解决的消亡而消亡。 [ ] 3.我国的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 ] 4.相同性质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相同。 [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应当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 ] 6.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 ] 7.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源于美国。 [ ] 8.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就是说尽管古代就出现了“宪法”一词,但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在社会 主义革命取得成功,有了民主的事实以后才产生的。 [ ] 9.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会议的方式进行的。 [ ] 10.在我国,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大得多。 [ ] 1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 ] 12.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具有纲领性的特点。 [ ] 13.民族乡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组成部分,享有民族自治权利。 [ ] 14.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 ] 15.我国的刑事犯罪分子也是公民。 [ ] 二、单项选择题: 1.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不正确的是 [ ] 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 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2.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不正确的是 [ ] A.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B.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C.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 D.宪法没有附则 3.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不正确的是 [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4.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不正确的是 [ ]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 工作 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 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 大会议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

内容提要: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为了弥补“三权分立”的弊端和实现“万能政府”的主张,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提出的政治构想。“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只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分权的目的不同、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制度安排不同、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作用不同。二者的上述不同表明,“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而是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的独创构想。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形式上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仅仅在于“五”和“三”的差别,所以,多年来,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五权分立”无非是“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它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是“三权”后面又加了“两权”而已。但如果把“五权分立”放到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整个构成体系中去考察,就会发现:“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一、孙中山关于“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 何谓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简单地说,“五权分立”思想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的思想。孙中山在1922 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1]这五权的行使 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此制度称为五院制。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除了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本身(即五权或五院之间的关系)的制度 设计以外,还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之中。也就是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想,它与“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因此,研究“五权分立”与“权能分开”、“万能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五权分立”思想的实质和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五权分立”:基于纠正“三权分立”弊端的制度设计 孙中山早年曾崇尚过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即使到了辛亥革命胜利后,他还以美国 的“三权分立”体制为蓝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构建了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但 他在长期考察欧美各国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事实上在辛亥革命前就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诸多弊端,其一就是他发现了欧美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或操之于行政机关, 或单纯由选民选举。这两种做法都不可能做到任人唯贤,保证所用之人德才兼备。就选举而言,它常常受到诸如财产状况等的限制,且还往往以口才为衡量标准,“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 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2]这样容易埋没具有才能而无口才的人。而委任则难免任人唯亲,而且委任官员常常随着上级官员的 进退而进退。他指出:“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 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3]并且“从英美目前来看”,“英国首先仿考选制,美国也渐取法”,但英、美的考选权都不是独立的。美国“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4]。有鉴于此,孙中山

法硕综合知识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doc

法硕综合知识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法硕综合知识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宪法典 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 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宪法学》作业题

第一讲 一、中西方宪法的概念的差异比较及原因分析? 1、中西界定方法上的差异。中国学者倾向于首先从理性的角度对宪法的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和概括。在逻辑方法上则倾向于运用演绎推理法,并且,在宪法的概念中往往还注入鲜明的意识形态含义。而西方学者倾向于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在逻辑方法上更倾向于归纳推理法。 2、中西宪法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差异。从理性的角度,运用本体论和演绎推理的方法对宪法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并在宪法概念中渗入意识形态的要素。比较容易导致宪法概念内涵大,外延小的情况。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和规纳推理的逻辑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的方法来界定宪法的含义。并在宪法概念中排除意识形态的含义。则比较容易导致概念内涵小、外延大的情况。 3、中西宪法概念总体成分的差异。 二、宪法的功能与作用有哪些? 1、确认作用 2、组织协调作用 3、限制作用 4、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5、指引作用

6、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7、思想教育的作用 第二讲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 不一样的原因?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 1、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 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原因 (1)社会契约(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 (2) “主权在民”(法国的卢梭) (3)权力制约,三权分立(法国的孟德斯鸠) 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不一样的原因: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第三讲 一、宪法修改的原因有哪些?其和一般法律的修改在原因方面有何不同? 1、宪法修改的一般原因:成文法的局限性。

法学——《宪法学》课程考试大纲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9年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宪法学考试大纲 一、考试方式及题型 宪法学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 题型: 1、选择题:占总分的30%,内容为概念和基本原理,覆盖本门课程的各部分知识点。 2、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占总分的50%,主要从宪法学相关理论和知识点方面考察,灵活运用并分析实际问题。 3、论述题:占总分的20%,主要从总体上把握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历史发展,运用相关知识点进行论述。 二、大纲内容 (一)导论部分 导论部分主要讲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简要叙述宪法学在西方国家和在中国产生、发展的历史;介绍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说明宪法学的意义并提出学习要求。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了解:宪法学概念、宪法学的体系和结构安排。 掌握: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第二节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本节内容了解即可。 第三节宪法学的分类与特征 了解:宪法学的分类。 重点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本节内容了解即可。 (二)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本章阐明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分类和渊源,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以及宪法效力和宪法作用等宪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掌握:宪法的分类,重点关注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区别,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等的区别。 重点掌握:宪法的渊源。 第三节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了解:宪法制定概念、制宪机关、制宪程序和新中国宪法制定情况,宪法解释概念、宪法解释种类,宪法修改的概念、限制、方式、和程序。 掌握: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类型、宪法解释原则、我国宪法解释权归属。 重点掌握: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能进行判断。 第四节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了解:宪法效力的概念。 掌握:宪法效力的分类。 重点掌握:宪法的作用。 (三)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介绍宪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了解:英、美、法等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能识别各个国家代表性宪法文件,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趋势,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特征。 重点掌握: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了解:清末预备立宪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宪法发展史及各个时期的代表性文件。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了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性质、制定背景及内容和历史

西南大学《宪法学》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单选题]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参考答案:A 2:[单选题]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参考答案:D 3:[单选题]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参考答案:C 4:[单选题] A: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C: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D: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参考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参考答案:D 6:[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参考答案:C 7:[单选题]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参考答案:D 8:[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宪法学教案

《宪法学》 教案 主讲教师:莫良元 安徽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12年2月 教案序号:01 授课时间 2012年2月14日,星期二,下午6-7节课 授课学时 2 教学内容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学习宪法学的意义三、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及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宪法的特征、宪法的概念、掌握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其内容上具有根本性,与其相适应,一般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规定了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和监督、调控手段。 教学重点 与难点 宪法的定义。关于宪法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宪法所做的定义划分成若干个类型。如有的学者将其划分成实质意义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古代意义的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现代意义的宪法、功能与作用意义的宪法、政治或阶级意义的宪法、主要有十几种类型。我们认为,宪法的定义应表述为:宪法是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国家根本法。 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讲授加提问 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2、怎样认识宪法的概念? 参考书: 1、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课后小结 系统地学习了绪论部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及第一章宪法学基本理论中的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应了解宪法的特征,掌握宪法是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国家根本法。 讲授内容与课堂组织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这里的宪法应从动态的角度,做广义的理解。具体而言,是指宪法及其发展规律。包括宪法及有关宪法的理论、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宪法文化、宪法实施的状况等等。 二、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 (二)有助于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三)有助于我们学好其他部门法。 三、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 (二)分析的方法 (三)认真阅读教材及相关资料。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其内容上具有根本性,与其相适应,一般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规定了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和监督、调控手段。 (一)宪法的内容带有根本性

五权宪法

材料(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于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同年6月1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89条。主要内容是:(1)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问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答: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乃是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三)“五五宪草” 1932年底,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准备“制宪”。次年1月,由国民政府立法院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后于1936年5月5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故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该宪法草案共8章148条,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但却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得上当时实际上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五权宪法的成文草案即《五五宪草》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 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国国民党党纲。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

《宪法》宪规范

《宪法》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一、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社会关系一经宪法规范调整即形成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一般由如下特点: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四)纲领性 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宪法学作业综合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4(综合)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4分) 1、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权威学者的着述。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3、每一选区可以选出数名议员的选举制度称为多名制选区制或复选举区制。 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5、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制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6、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1、我国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A、B、C、D)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世界着名的(D)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A、英国宪法 B、美国宪法 C、法国宪法 D、魏玛宪法 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A B C D)A、预防性审查B、事后审查C、个案审查D、宪法控诉 4、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BCD)A、没收B、征收C、征用D、并给予补偿 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D)。A、共产主义国家B、社会主义国家 C、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D、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A、C、D)。 A、君主制 B、君主立宪制 C、贵族共和制 D、民主共和制 7、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A、B、C),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A、分工负责 B、互相配合C、互相制约D、互相监督

宪法在线作业答案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 1.在我国历史上的宪法与宪法性文件中,规定政权机关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的是()。 A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 中华民国宪法正确答案:C 单选题 2.我国建国初期的国家元首是()。 A 国家主席 B 政务院总理 C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D 中共中央主席正确答案:C 单选题 3.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是()。 A 民主集中制 B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 社会主义原则 D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正确答案:B 单选题 4.下列机构中,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A 省级人民政府 B 自治县的人大 C 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 D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5.“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体现的是基本权利的()。 A 绝对保障 B 相对保障 C 政治保障 D 折衷保障正确答案:B 单选题 6.在选举争议中,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选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是()。 A 选民名单争议 B 候选人争议 C 选举效力争议 D 当选结果争议正确答案:A 单选题 7.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 A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B 基本权利和利益 C 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D 政治权利和利益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8.在近代宪法发展史上,最早提出制宪权思想的是()。 A 孟德斯鸠 B 洛克 C 西耶斯 D 卢梭 正确答案:C

A 修改宪法 B 选举国家副主席 C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D 解释宪法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10.原始意义的宪法是指()。 A 国家根本法 B 部门法 C 国家组织法 D 最高法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11.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是()。 A 领导关系 B 从属关系 C 监督关系 D 分权关系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12.我国的政党制度属于()。 A 一党制 B 两党制 C 多党制 D 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13.下列判断中,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是()。 A 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宪法教学大纲

《宪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1、课程代码:Blaw202 2、课程名称:宪法 3、课程名称:Constitution 4、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 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 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本科 7、总学时:54 周学时:3 8、学分:3 二、课程概述 《宪法》课程的目的,是在大学本科入门阶段的教学过程中,帮助初学者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并为其学习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学等后续专业课程奠定基础。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是: 1、使学生了解宪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掌握宪法知识的基本框架,从而对《宪法》学科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 2、加强学生在《宪法》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训练,学生在领会《宪法》基本概念的同时,还要熟练运用《宪法》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术,处理一些常见的法律业务,努力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时分配计划

四、教学内容 绪论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宪法学在国内外的历史发展; 2、熟悉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研究意义; 3、掌握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体系。 教学学时:1 教学重点和难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教学内容: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二)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 (一)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 (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四、编写本教材的基本思路 五、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重要意义 (二)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方法 思考题: 1.简述德国宪法学发展时期不同学派关于宪法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2.简述马尔佩的宪法学理论。 3.简述法国宪法学家埃斯曼的宪法学理论。 4.简述西方宪法学发展时期日本宪法学的特点与内容。 5.简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的联系与区别。 6.试从西方宪法学萌芽和创立时期入手,简述有关“基本法”的思想。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宪法词义的演变及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学说;

“五五宪草”与47年民国宪法对比之分析

注: 你说,风起的时候我们还要一起走过。如果我的白裙子会说话,你猜错它会说些什么。 爱情如果这般纯白。亲爱的,你猜我该是多么欣喜。 “五五宪草”与47年民国宪法对比之分析 “五五宪草”和47年民国宪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比较重要的两部宪法。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要真正在象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众自由基础和法治精神的国家完全实施宪法内容,从理论到实践都有着巨大的困难,所以,本文不打算讨论该宪法具体实践的问题,而只是比较一下两部宪法有什么不同和他们各自体现的法治精神的特点。他们各自的法治精神的特点主要通过国民代表大会、总统及行政院、立法院等的权力关系来体现,故本文主要看看两部宪法体现的国民大会、总统行政院及立法院权力关系的不同。 关于国民大会:五五宪草第三章阐述国民大会:主要规定了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各地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任期,国民大会召开时间及国民大会的职权等。五五宪草关于国民代表大会规定的特点为:其一、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由于中华民国从28年建立以来一直处于南征北战之中,少有时间来进行宪政建设,所以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多是采用间接保障制度,其中很多有关条文都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规定。但是,既然宪法是最高法律,那用其它法律来限制人民的权利是否合法呢?这样又置宪法于何地?当然,有法不依是中国自古以来到现在都存在的老毛病,如何克服至今未找到答案。但令人欣慰的是,至少五五宪草规定了人民的若干权利,并且认为这些权利不能随意遭受侵犯,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来历史的进步。其二、行使政权之国民大会:孙中山仿照欧美提出五权宪法,主要认为其三全宪法不能彻底保证人民的权利。从来提出了权能分开的理论。五五宪草给予国民大会的权力不能说不多,不能说不大,如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民大会职权如下:一,选举总统、副总统,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二,罢免总统、副总统,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三,创制法律;四,复决法律;五,修改宪法;六,宪法赋予之其他职权。从这条我们可以看出,国民大会的权力是非常大的,国家重要领导成员都需要国民大会来决定,国家法律也需要他们来制定,而且

是什么“规范宪法学”

“规范宪法学”是什么 一、引言:从“什么是宪法学”谈起 所谓宪法学,一言以蔽之就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然而这里所说的“宪法现象”其实具有复合的结构,个中蕴含着纷繁复杂、斑驳陆离的要素。根据日本原“京都学派”宪法学家们的观点,这一“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了以下四大要素: 1、宪法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附属文件、宪法判例等; 2、宪法意识:其中包括宪法学说、宪法思想以及人们的宪法感觉等; 3、宪法制度:指的是根据宪法规范、并为了将宪法规范付诸实现而被组织出来的国家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地方政权机关等机关装置的有关制度; 4、宪法关系: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展开的特定社会关系。 在上述四大要素中,宪法规范显然乃处于轴心的地位,而其它三大要素则基本上均围绕着这一轴心而展开。当然,这并不是说宪法规范是一种本原的东西,其它三大要素均是其派生的现象。实际上正如人们的经验所可以证实的那样,后者这些要素往往对宪法规范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的结果最终都必须凝结为宪法规范的内在要素才具有意义,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所谓的“宪法现象”。正因如此,如果严格地从规范科学的角度来说,宪法学的主要对象就不得不被限定于既定的、实在的宪法规范。[5] 这里所言的宪法规范,不仅指的是那些构成宪法典的具体条款,而且主要指的是那种综合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体。德国历史上的国法学 (包含德国的传统宪法学)即基于这种立场而演绎到了相当极致的程度。当然,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这种宪法学曾经在极致的理论形态中走向了极端,以致于将一切政治、历史、伦理等角度的考量统统作为“非法律学的东西"而加以鄙弃。这一偏向早已在国际宪法学界中受到了驳难,如今人们大多倾向于认为,为了系统地、全面地认识宪法现象,毕竟有必要把驳杂多样的宪法现象全部纳入宪法学的视野之内,以便彻底地解明这些对象的关联结构。这就是所谓”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基本立场。

2018年电大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及参考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及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益的集中表现。(×) 2、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 3、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4、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 6、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8、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的宪法性文件。(√)

9、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10、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ABD) 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D、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C)无产阶级专政。 A、就是 B、形式上是 C、实质上是 D、不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C) A、两部宪法 B、三部宪法 C、四部宪法 D、五部宪法 4、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B) B、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D、理想宪法与现实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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