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分析(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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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分析(附判决书)

案情:

这是一个最高院的再审案件。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罗列本案主体如下: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德市雄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成干,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宁德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成干,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谢成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祖建。

再审申请人宁德市雄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成公司)、宁德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谢成干因与被申请人谢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2014)闽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雄成公司、鑫隆公司、谢成干共同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谢祖建并没有将诉争款项1300万元支付给雄成公司。谢祖建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雄成公司于2011年4月3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以及2012年

5月24日签订《借款补充协议书》已经履行,即没有证据证明谢祖建已经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一、二审法院仅以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的案外人翁孝松给黄赛枝和谢成干的汇款,作为认定谢祖建已经履行支付借款义务的依据,实属认定事实错误。2、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谢祖建一直强调2012年7月28日还款100万元、2013年1月7日还款200万元、2013年3月15日还款200万元系雄成公司偿还的借款,并不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偿还的款项,而一、二审法院无视当事人的陈述,认定鑫隆公司还款事实,实属错误。(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谢祖建并没有提供借款,故雄成公司与谢祖建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及《借款补充协议书》并没有生效。一、二审法院判决雄成公司对谢祖建承担还款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连带保证责任期间系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产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效果,如果谢祖建要求鑫隆公司、谢成干承担保证责任,应在保证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谢祖建并没有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鑫隆公司、谢成干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二审判决以谢成干转款为理由,判令鑫隆公司、谢成干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雄成公司、鑫隆公司、谢成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谢祖建提交意见称,(一)谢祖建已按约定向借款人雄成公司支付借款1300万元。尽管1300万元款项未直接转入雄成公司账户,雄成公司出具的《收据》、《借款补充协议书》可以证明雄成公司已确认收到1300万元借款。(二)鑫隆公司、谢成干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1.由于谢成干是雄成公司及鑫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雄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否认借款,并主张该笔款项与其无关,一审判决认定鑫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成干已于保证期间届满期限内,即2012年7月28日向谢祖建还款的事实是正确的。2.谢成干、鑫隆公司主张谢祖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保证责任,与事实不符。3.谢成干、鑫隆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二审法院已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其撤回的上诉请求不作实体审查。

再审法院结合雄成公司、鑫隆公司、谢成干再审申请书载明的申请理由及其提供的证据,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

1.关于谢祖建是否已履行支付借款义务的问题。本案中,谢祖建、谢成干与雄成公司于2011年4月3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约定雄

成公司向谢祖建借款1300万元。协议签订后,吴燕珍(系谢祖建之妻)分别于2011年5月30日、2011年6月1日向翁孝松汇款400

万元、900万元,共计1300万元。后2011年5月31日、2011年6月1日,翁孝松分别向黄赛枝、谢成干账户汇款400万元、900万元,共计1300万元。雄成公司亦于2011年6月2日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雄成公司收到出借人谢祖建借款壹仟叁佰万元整。(注:2011.5.31日收肆佰万元、2011年6月1日收玖佰万元)法定代表人谢成干(代收)。就翁孝松从其户头汇给谢成干和黄赛枝资金是否为本案诉讼款项的问题,二审法院依职权传唤翁孝松到庭说明。翁孝松证明其所转的1300万元款项是谢祖建支付的借款。结合《借款协议书》、《借款补充协议书》、《收据》、汇款凭证等涉案证据及翁孝松就资金走向的证明来看,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谢祖建已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

2.关于本案还款主体的认定问题。

从一审庭审笔录的记载看,当事人对还款的数额不存异议,仅对履行还款义务的主体存在争议。谢祖建主张是雄成公司、鑫隆公司、谢成干偿还的,雄成公司、鑫隆公司、谢成干主张是谢成干偿还的。从上述争议看,当事人对谢成干的还款没有异议。从法院已查明的事实看,谢成干为雄成公司、鑫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判决有关鑫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成干向谢祖建还款是基于上述事实和雄成公司的

抗辩事由作出,该认定与一审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有关陈述并不相

悖。且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此问题并未提起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前述分析,谢祖建已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作为借款人雄成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因涉案《借款协议书》、《借款补充协议书》未约定担保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保证期间至2012年12月30日届满。从谢成干于2012年7月28日向谢祖建还款的事实看,本案保证期间未超过。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判令雄成公司、鑫隆公司和谢成干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雄成公司、鑫隆公司、谢成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再审翻译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宁德市雄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谢成干的再审申请。

(2015)民申字第106号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个关于企业与个人之间民间借贷的案件。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之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所以很多公司为了完成变通,常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这其中就存在了很多的不规范。企业融资额通常数以千万计,稍有不慎对其影响巨大。

本案就是非常不规范的一次借贷。正因为不规范,使得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三审三个环节,徒增了司法成本。

虽然本案最终还是判决公司方(即借款方、申诉人、一审被告)败诉,但是就案件本身来看,作为公司方,并非没有机会利用法律技术上的空间,缓解案件给公司带来的直接冲击。更好的结果,公司方可能将此比债务推向其他债权人,或者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公司债务。利用一审原告手续上的漏洞,以及法律程序上的空间,给对方增加诉讼难度,为自己争取还款时间。

因为从证据事实来看,谢祖建没有将1300万元款直接支付给雄成置业公司的证据,谢祖建也确实无法直接证据证明《借款协议》、《借款补充协议书》已经履行,在第一份借款协议中并没有就第三人转付的行为进行约定。本案案外人翁某并没有证明该笔款项系为谢祖建履行借款义务而支付给雄成置业公司的,并且该两笔款项也不是转入雄成置业公司账户,难道可以直接视为谢祖建已经履行借款义务?翁某汇款行为与雄成置业公司并没有直接关联,不由雄成置业公司承

担还款责任并非空穴来风。翁某的汇款,可以有机会解释成为谢成干与翁某之间私人借款,与雄成置业公司无关,翁某并没有证明谢成干把钱转给了雄成置业公司,也不能证明转给谢成干的款与本案争议款是同一笔款。结合本案中担保期限计算的一些漏洞,若处理得当,完全有可能让公司法有柳暗花明的局面。

本案中,涉及到的关键合同法制度,是担保制度。这里做一个说明,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人保属于合同法范畴,物保以物权法确定,本案中系人保。任何一个企业,都会涉及到担保的问题,只要有融资,担保就无法避免。本案中担保的主体,担保期限的起算和终止都是争议所在。可以说合同法中的担保制度,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担保法及《解释》对保证担保(人保)和抵押、质押担保(物保)规则的设定较为严密,实践中涉及到对此类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问题。包括担保与反担保、单项保证与共同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物保与人保等。企业管理中,第一涉及到的是担保与反担保的关系处理。其实,反担保法律制度并无特别之处。担保是为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反担保”是债务人或受其请托的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因此,二者在责任原理上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担保关系的走向和担保权的承受是“逆向”的,故称之为“反担保”。值得注意的是,在由第三人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时,其方式既可以是人保,也可以是物保;但由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时,则只能以物保方式为之。因为,债务人以自身的“信用”即人保根本不能构成对担保人的任何担保

效应。另外,单项保证与共同保证的适用也很频繁。只有单个保证人的为单项保证,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为共同保证。无论是单项保证还是共同保证均既有可能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也有可能是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方式的确定上,担保法实行“约定优于法定”的规则,即如果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含约定矛盾)”的,推定为连带保证。在共同保证中,首先应确认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按份”保证的约定,否则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当存在“按份”共同保证约定时,则构成了对连带共同保证的排除性条件。但是,如该按份约定只是各保证人内部约定时,则不得对抗债权人;只有当债权人直接参与设立该约定或者其明知并接受该约定的,则按份法律责任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按份共同保证的另一个特殊性是,虽然各保证人之间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但每一个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仍然是连带责任。因此,按份共同保证并不排斥连带责任制度。其次,企业管理人要明白的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运用,这也是本案中的焦点。其区别在于前者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未对主债务人起诉及执行的,不得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故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但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则负有直接清偿责任,即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则连带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将即时产生。所谓的“连带”是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清偿“顺位”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二者均系被直接强制执行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担保法《解释》对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修正为“先执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即债权人可以将一般保证人与主

债务人一并涉诉,但在执行阶段中必须先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这一点上,从法律角度阐述是非常复杂的,也是最为律师可以做文章的地方。最后,还有事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责任机制。二者的效力规则是:当物保是主债务人自身所提供的,则物保的效力优先,此时必须首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后保证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当物保是由非主债务人的第三人所提供的,则物保与人保在清偿责任体系中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要求人保或物保等任一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或者要求其一并承担清偿责任。

信用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银行信贷资金向中

小企业倾斜,对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已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但由于立法相对滞后等原因的制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还未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在我看来,关键一点就是缺乏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尤其是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我努力的方向。由于近年来的盲口扩张,担保机构缺乏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可以说是政府官员从事担保,很难说了解担保业务。而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是依靠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的。口前担保队伍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的匾乏,严重制约着中国担保业的发展。有些担保机构由于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和识别、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已出现因代偿过多,无法履行保证责仟,进入清算破产等严重后果。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 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

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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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一审)

民事判决书(一审)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环科园绿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杨柳村阿老田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朱柳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灵,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晓敏,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前由XX中院于XX年6月21日作出安市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0月27日作出黔高民商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该院于XX年5月18日作出安市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后,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 年9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将该案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该院于XX年3月24日作出安市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江苏XX线

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3月9日,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签订《电线电缆订货合同》,由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122种规格的线缆,合同参考总价为265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给供方,合同生效;供方接需方通知后开始组织生产,同时按需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给供方;货到3个月或安装调试结束后一周付至总价的90%;供方同时开具17%全额增值税发票;余下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实际结算按每米单价结算。3.1质量保证期:调试合格后一年半,两者以先到为准。 3.2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末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性能的要求。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质保期之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制造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3根据需方按检验结果或需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保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或技术规范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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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1.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1)一审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判决书格式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首部。 以下是文书正文,由事实和证据、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构成。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注: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刘颖杀夫案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昆刑初字第045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颖,女,1966年5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包钢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19号街坊1区20栋71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9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包头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龚磊,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勇,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昆检刑诉(200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刘颖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颖及其辩护人龚磊、姜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颖经常被其夫于景森酒后殴打。2004年9月7日晚,被害人于景森又与被告人刘颖发生争执,被告人刘颖于当晚去于景森的朋友张某某家居住。2004年9月8日晚7时许,被害人于景森打电话找被告人刘颖,被告人刘颖约被害人于景森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东华货仓处见面,二人见面后,被告人刘颖与其夫于景森又发生争执,被害人于景森将被告人刘颖的手机扔在地上,朝被告人刘颖腿部踢了一脚,被告人刘颖用其当天从包百大楼买的单刃刀,连刺被害人于某某胸部六刀、四肢数刀,致被害人于景森死亡。经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景森因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颖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民事判决书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X]X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XX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XX,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XX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199X]X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元,违约金891元,共计元。 李XX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亩、果园亩。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元,共欠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 元,已交元,共欠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差不多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假如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那个地点,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要紧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讲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依照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关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初赛案例

2018年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 写作大赛初赛案例 请根据以下案例材料,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详见:答题内容、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宋小帅销售减肥产品案”材料 (一)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二)基本案情 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宋小帅化名“李小丽”,并通过淘宝、QQ、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减肥类保健食品。 2015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滨海市滨州区西浦三里26号2205室内抓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被告人宋小帅,并从其租用的西浦三里27号501室仓库内当场查获待售的二十批次“瘦美”牌、“挺靓”牌等多种减肥类保健食品。同时,被告人宋小帅用于销售减肥类保健食品的“iPhone6S”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二部、“Lenovo”笔记本电脑一台、“Gateway”笔记本电脑一台、标签纸(包括陈氏植物减肥丸标签纸501张、“瘦美”瘦身加强版标签纸300张、瘦身伴侣标签纸800张、检封标签纸120张)、包装空袋150个等作案工具,亦被一并缴获。当天,

被告人宋小帅主动带民警到仓库找出并上交其找人刻制的两枚公司印章。后经鉴定,涉案的“广东××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和“广州××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均系伪造印章。 对于现场查扣的减肥类保健食品,经滨海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该二十批次减肥类保健食品均检出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酚酞”或“盐酸西布曲明”。具体如下:

(三)起诉、辩护情况 滨海市滨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宋小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帅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公司印章,还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帅到案后如实供述伪造公司印章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小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异议,同时辩称:其在2014年至2015年8月间主营产品是“片仔癀”化妆品,减肥产品的销量并不大,之后才开始主要销售减肥产品,但总的来说量也不大。其找人刻制公司印章主要是用于辅助销售减肥产品,如有客户需要收据可以盖章使用,但最终并未实际使用,故该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

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概述一审裁判理由)。判决:……(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是否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引用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内容)。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

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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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北京市 【裁判时间】2015-04-21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宁,男,32岁(1982年5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俊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宁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鸿雁、代理检察员魏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宁及其辩护人吴俊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 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后逃跑。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女,32岁,湖北省人)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款以消费等方式挥霍。后彭1多次询问贷款办理情况,并要求其还款,罗宁均以银行年底调息、公司批款手续后延等多个虚假理由推拖,后逃跑。 被告人罗宁于2014年8月13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罗宁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对被告人罗宁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宁对起诉书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不成立,系借款纠纷。并表示没有能力退赔。辩护人除与罗宁一致的意见外,并辩称罗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应对其该罪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通州X 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自2014年1月16日起,被告人罗宁不再到店里上班,后逃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宁供述,证人刘、杨、朱、吴证言,辨认笔录,X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员工登记表、岗位职责说明、情况说明、无经济纠纷说明及发放工资记录、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合作协议、控告书,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查询、汇款凭条、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X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

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 模板

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首部: xxx人民法院(需标明省,市,区)(正中) 刑事判决书(正中) (xxxx立案年度)x 刑初字第x号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何时因何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 辩护人:xxx(姓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为律师的情形)【2、辩护人为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xxx(姓名),xxx(工作单位),xxx(职务)3、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情形:xxx(姓名),xxx(职务),xxx(与被告人的关系)4、如果是指定辩护人的,在称谓上为“指定辩护人”】 【注:一案有几个被告人并各有辩护人的,应分别写在各被告人的下一行,不要集中列】 诉讼代理人:xxx(姓名),xxx(所在单位) (案件由来)公诉: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起诉的罪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1、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注:控方意见和辩方意见要分两个自然段分别表述,以示民主和平等) 3、判决确认的事实(法律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依法确已构成犯罪的事实。) 4、认定事实的证据(另起一段,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一定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并阐明采信证据的理由。) 理由: 1、针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做出法律上的判断。(针对性,个性,结合具体案情,充分摆事实,讲道理) 2、根据具体案情,阐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 3、对于控辩双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主要意见, 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 4、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尤其要 突出首要分子和主犯应负的罪责。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即定罪量刑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 判决结果: 被告人xxx犯xxxxxx罪,适用什么刑罚(判处刑种+刑期、无期徒刑、死刑)或免除刑罚(免于刑事处罚)。【注意: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

故意杀人案件庭审案例

—————————————————————————————————————————————— 故意杀人案件庭审案例 案例: 原告1:吕某,女,被害人之妻。 原告2:张某,男,被害人之父。 原告3:原某,女,被害人之母。 原告4:张甲,女,被害人之女。 原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事件经过: 被告人王甲与吕某同在一家工厂打工,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对吕某拳打脚踢,将吕某打倒在地,并欲拿凳子砸吕甲,后被人拉开。吕甲即打电话将被打之事告诉同厂的丈夫张某(殁年28岁)。王某随后到车间拿来一把剪刀藏于身上,当王某在厂内花坛边与吕某、张某相遇时,双方发生争斗。王某持剪刀捅刺被害人张某胸部、腹部数刀,致张某因心脏破裂而死亡。吕某左臂被刺致重伤(构成九级伤残)。王某被张某殴打致鼻子出血。王某行凶后即打电话报警投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来。吕某受伤后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5250.50元。法院一审判决: 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等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上诉: 王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辩称,王某没有杀人故意,是张某先动手殴打王某后才持剪刀刺张某,被害人存在过错;王某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要求对王某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提出,原审民事判赔数额不当,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670.22元。 检查员理由: 出庭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王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原判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有被害人吕某及工友的陈述,证人苗某某、王丙、王丁、张丙、宋某某、唐某某、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学尸体及DNA检验报告、人体损伤检验报告、提取的凶器剪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亦供认不讳,所供与上列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1、王某因琐事纠纷首先对吕某拳打脚踢被劝开后,又取来剪刀,在与张某发生争执后,即持剪刀捅刺张某要害部位多刀致其死亡,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一审定性准确,王某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定罪错误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首先殴打王某,王某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张某存在严重过错与事实不符,亦不予采信。 法院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因琐事纠纷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出庭检察员关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写明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写明对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部分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1、本判决书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时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2、本判决书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组成。 3、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 4、事实部分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事实的承认。 5、理由部分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法律文书,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

法律文书,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 出上诉的,第一项写 篇一:《法律文书写作》第四、五、六章练习题【答案】 《法律文书》单元练习题 第四章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是针对刑事案件的(d)。P120 a.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B.实体问题 c.程序问题 d.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2、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是针对刑事案件的(d)。P120 a.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B.实体问题 c.程序问题 d.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3、下列关于判决书案号的说法,错误的是(B)P121 a.案号之中的法院简称应与行政区划的简称一致 B.年度用公元纪年,可以简写 c.案号之中的“刑”表示案件性质 d.案号的位置是固定的 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XX年立案的第47号刑事案件,该案判决书的案号写为(a)P121 a.(20XX)昌刑初字第47号

B.昌刑字(20XX)第47号 c.(20XX)昌初字第47号 d.昌初字(20XX)第47号 5、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标题由三大要素组成,即(d)P121 a.受理法院、审级和案件性质B.审级、案件性质和文种 c.制作法院、审级和案件性质 d.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和文种 6、在刑事判决书中应写明被告人的住址,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a)P122 a.写经常居住地B.写住所所在地 c.写住所所在地并将经常居住地加以括注d.经常居住地和住所所在地都写 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其住址应当写(B)P122 a.住所地B.经常居住地 c.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d.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8、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一般应写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查不清出生年月日的,也可以写年龄。但是,属于以下情况的,必须写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即被告人是(a)P122 a.未成年人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成年人d.审判时中止妊娠6个月的妇女 9、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机关应写为(a)P122 a.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B.公诉人×××人民检察院

王某刑事申诉状示例

王某刑事申诉状示例 申诉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系XX市卷烟厂退休职工现住XX市XX宿舍家属楼联系方式:137XXXX1037 132XXXX5066 系乔某的母亲 申诉人因乔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逃税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某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XX省最高人民法院(2010)某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百六十四页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XXX 号刑事定罪量刑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 2.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XXX号刑事定罪量刑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第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运用审判监督程序

重新审判; 3.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乔某故意伤害案定量错误,量刑偏重;对乔某组织卖淫罪的定罪证据不足,该犯罪不能成立;对乔某组织淫秽表演罪达不到入罪标准,对乔某入罪的两起组织卖淫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科以治安处罚;对乔某入罪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证据不足,该犯罪不能成立;乔某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该罪标准的四个基本条件即组织条件、经济条件、危害条件和行为条件。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乔某以故意伤害罪定量错误;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乔某故意伤害罪部分予以维持是错误的,乔某在该案中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和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有关司法机关通过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试行办法》规定的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其规定,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而不能突破其上限。因此第二审法院对乔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予以维持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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