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社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

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

定。

第九条贷款社一般应采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制式印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应经市地联社(含)以上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信用社应当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系统、信贷作业监督、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贷款担保的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管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含农户,下同)向信用社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

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

第十二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三条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

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同时必须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

(五)经财政部、人民银行认可的评级公司或信用社评级结果认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六)无不良担保记录。

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

(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

(三)保险金额一般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

(四)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

(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

(六)贷款社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

(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

本办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贷款社)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社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信用社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

(四)贷款社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五)章程;

(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九)预留印鉴卡;

(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十一)贷款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但事先报经省联社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

(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

(二)保险条款;

(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

(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

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

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

(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

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

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贷

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4.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

(三)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

1.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2.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3.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信用社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九条贷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第三十条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N为调整系数,最高不超过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有关法律法规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章程对保证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第三十一条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省联社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存入信用社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对单个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缴现金资本的10%。

第三十二条对经调查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担保,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四节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三条贷款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四条保证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保证人与贷款社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二)保证人向贷款社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

第三十五条贷款社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额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核定。

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

(二)保证方式;

(三)保证范围;

(四)保证期间;

(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六)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保证合同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借款人的名称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一致;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八条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贷款社认为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到县级(含)以上联社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赋予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第五节保证担保的管理

第四十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款检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对保证担保进行检查时,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一)财务状况恶化、发生不良环保记录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二)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三)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

(四)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五)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六)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婚姻发生变化;遭受重大疾病或亡故;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

(七)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十三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一)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

(二)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币种、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债务的;

(三)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

(四)贷款社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贷款社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

第四十五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贷款社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社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社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社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求偿。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贷

款社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以及其他不利于其担保的贷款债权的变化的,贷款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社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社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八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依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的,或者依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节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四十九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贷款社除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当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最迟六个月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六个月的,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相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条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贷款社应当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贷款社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贷款社应按前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二条对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贷款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在公证文书规定的期限或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按执行证书规定的期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三条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在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也因全部或主要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贷款社应当及时向采取查封等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参与执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贷款社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及保单载明的期限、备齐规定的索赔单证向保险人书面索赔,并按时领取应得的赔款。

贷款社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当按照保证保险的约定将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借款人追偿。

第三章贷款抵押担保

第一节抵押物的范围

第五十五条贷款社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抵押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八)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省联社相关政策和制度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于拟接受第(九)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从严掌握,

须向市地联社报备咨询,并就接受的抵押财产类型报省联社备案。

抵押人可以将本条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五十六条信用社可以接受企业以浮动抵押方式办理贷款,即可以接受企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接受浮动抵押的,信用社应审慎判断抵押物数量、价值变动情况和业务风险,应当从严掌握。

第五十七条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

第五十八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也开始实行贷款政策,方便了农村的经济周转,同时也满足了银行的资金流动要求。 但是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主要看你本人及家庭的信用状况和资产情况以及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贷款保障等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种类有担保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你可以根据你的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 担保贷款只要个人有充足的贷款理由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还款来源,由银行认可的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人作为借款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多个,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质押贷款就需要借款人及质押物所有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抵押贷款要借款人及抵押物所有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抵押物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办理相关的个人贷款抵押手续,银行即可办理相关个人贷款手续。 农村个人贷款的申请书面格式: 贷款申请书 xxx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因本人姓名从事 xx 行业,现目前要在 xxx 购回一批 xxx ,急需资金 xxx 万元,现已自筹资金 xxx 万元,尚欠 xxx 万元。故向你社申请贷款 xxx 万元,借款抵押物用本人坐落在 xxx 的土地(或房产),使用面积 xxx 平方米(土地(或房产)证号:)评估 xxx 元,作贷款抵押(详见评估报告书)。贷款期限 xx 个月,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感 ! 申请人:年月日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合同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合同 篇一: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范本 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范本 一般只有信誉好、规模大的公司才可能得到信用借款。这种信用借款一般都带有一些信用条件,如信用额度、周转信用协议和补偿性余额等。 信用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___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货款还款方式的,则该笔货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借款人承诺:1、按期偿还贷款本息;2、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3、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4、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差旅费、诉讼代理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贷款人承诺:1、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2、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3、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七条贷款展期:借款人如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另加收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浅析 学生黄远其 学号0926781613027 专业经济管理 层次专升本 通讯地址紫金县苏区黄布田心小组1号 邮政编码517400 指导教师熊大生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定表

目录 摘要 (4) 前言 (5) 1.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农户小额信贷的意义 (5) 1.1解决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矛盾的必要性 (5) 1.2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必要性 (6) 2.农户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6) 2.1利率的不合理 (7) 2.2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商业银行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7) 2.3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 (8) 3.改革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相关建议 (8) 3.1合理的利率水平 (8) 3.2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 (10) 3.3加强监管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2)

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浅析 摘要 我国突出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农村金融市场“贫血”的根本原因,而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是农村金融领域的一种制度创新,是破解中国农户贷款难题的关键,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供给渠道,但是随着这项工程的进行,贷款利率、缺乏监管、贷款品种单一、风险大等一些新的问题开始浮现出来并成为阻碍小额信贷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文章针对目前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就其中比较普遍和重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并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对国内相关政策的理解有的放矢地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障碍,对策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20年最新]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 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 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 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 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 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 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 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 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最新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社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农村信用社贷款产品简介

农村信用社贷款产品简介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产品简介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生产经营的特点专门开发的产品,是农村信用社的特色产品。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2、产品特点 对象特定,手续简单,方便灵活。 3、适用对象范围 具有农村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4、业务办理流程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根据农户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指标进行测评。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2)核定农户信用额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农户资金需求情况及信用额度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 (3)发放贷款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4)借款申请。农户申请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 (5)贷款发放。农村信用社接到农户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专柜人员(或门柜人员)审查后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借据,农户可按规定支用贷款。 (6)按期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友情提示:具体业务详情请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 二、农户联保贷款 1、产品简介 农户联保贷款是由社区居民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农村信用社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款限额相同。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限额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应等状况确定。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原有的贷款额度内可周转使用贷款。联保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区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是辖内农村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全辖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部。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区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

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第二十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基层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

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介绍

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介绍 主讲人信贷管理部主任郭星 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分类 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信贷产品 二、存款业务 三、电子银行产品 四、结算产品 一、信贷产品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产品按贷款方式分类可分为以下几类: 1、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贷款、个人授信贷款等); 2、保证贷款(保证担保贷款、联保贷款、信用共同体 贷款等); 3、抵押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果园贷款贷款、林权 抵押贷款、机器设备抵押贷款等); 4、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矿产品质押贷款等);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产品按贷款主体分类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个人贷款业务 1、农户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文明信用农户 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果园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 2、个体工商户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联保贷款、

信用共同体贷款等); 3、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 贷款、其他消费贷款等); (二)公司贷款业务 1、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仓单 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信用共同体贷款等); 2、社团贷款; 3、企业综合授信贷款; 4、银行承兑汇票; 5、票据贴现;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和资产等情况,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贷款。 产品特征: “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贷款额度:单户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结息方式:可实行按年、季或月结息。 2、文明信用农户贷款 文明信用农户贷款是以农户为主体,以农户道德评定为依据,以个人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小额生产和生活费用贷款。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实施细则

贷款小字典| 信贷知识| 汽贷知识│房贷专题│企业贷款专题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信贷业务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小企业金融业务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非金融性小型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 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农村信用社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辖区范围内; (三)产权关系明晰。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农村信用社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贷款自查情况报告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贷款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等三项整治活动的通知》【XX农信办发XX号】精神,《xx 县农村信用社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XX农信发XX号】的要求,我社对抵质押贷款进行逐笔排查,现将排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贷款概况说明 我社截至XX年XX月XX日,表内留有余额的抵押贷款共计XX笔,金额合计XX万元整,无质押贷款。 以上两笔贷款情况如下: 1、XXX,贷款时间XXX年X月X日到XXX年X月X 日,用途生意,抵押物:xx房权证,xx私第XXXX号。 2、XX,贷款时间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 日,用途为经营,抵押物:土地使用权,x国土资字第XX号。 二、贷款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根据文件要求,我社对抵押贷款进行逐笔检查,情况如下: 1、以上两笔贷款均为应借款人本申请,通过本社审贷小组签字同意,报县联社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并到相关部门登记领取他项权证后办理。 2、以上两笔贷款抵押物分别为居民自用楼房及xx

县政府出售土地,房屋有房产手续并经房管局取得他项权证,土地有相关部门签署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并经国土资源部取得他项权证书,权属清楚,抵押物真实。 3、XX户抵押物通过xxxx东迅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咨询报告编号:XX房咨字[XX]【XX】第019号)。XX户抵押物通过xx现有土地价格估算。 4、以上两笔贷款抵押物与贷款审批抵押物相一致,两笔贷款均先登记后放款。合同到期日期均在他项权证书抵押存续期限范围内。 5、到XX年XX月XX日止抵押物均未有被挪用、处置等情况。 6、其他情况说明,XX户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XX 年11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签定日期为XX年XX月XX日。实际贷款发放日期为XX年XX月XX日,借据日期为XX年12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我社按照文件要求,对辖区内抵、质押贷款进行了逐笔核查,未发现有工作人员违规进行虚假抵押,逆程序放款等情况。 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技能培养和思想道德素质修养,改进不足、引以为戒,树立起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责任心,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及催收等工作,把好每一道关口,加大监督及奖惩力度,对发现

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内 部员工贷款”)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在职员工及其配偶在信用社所借贷款。 第三条内部员工贷款的管理实行“条件等同,限额控制, 工资担保,集中审批,归口管理”的原则。 “条件等同”即内部员工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限额控制”即内部员工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员工上年工资收 入的两倍与入股信用社股金之和。 “工资担保”即内部员工贷款的本息由员工工资收入担保。 “集中审批”即所有内部员工贷款,按程序审查审核后由联社主任审批。联社主任借款由理事长审批。 “归口管理”即内部员工贷款的发放集中在营业部或县级联 社指定一个网点办理,其他网点不得发放内部员工贷款。 第四条内部员工贷款发放程序。员工填写贷款申请表,如 实反映贷款用途,确定还款计划,并按规定提交和填报相应资料。借款员工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资收入证明;

(三)股金证复印件。 业务部门根据员工提供的资料,在确认贷款用途合法,还款计划可行,申请金额未超过核定额度的基础上,签述意见报县级联社主任审批。 第五条内部员工借款不得用于从事第二职业、炒股、参股 等明文禁止的用途。 第六条内部员工贷款利率由县级联社根据经营目标、贷款 风险度等合理确定,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七条内部员工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龄。 第八条内部员工贷款实行严格的期限管理,内部员工必须 按月(季)清偿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对未按规定还本清息的, 均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且从逾期的次月起只发生活费,剩余工资收入用于扣收贷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毕。 第九条对内部员工贷款没有转入指定网点进行管理的,信 用社应将借款员工名册及借据复印件提交县联社风险管理部门, 按规定协助催收贷款本息并限期归口管理。 第十条内部员工贷款不在指定网点发放的,视同违规贷款 处理。 第十一条内部员工家庭中一方不在信用社工作,可以根据实际将员工家庭作为农户、商户或其他自然人家庭进行评级授 信,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内部员工因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信 用社的,须先清偿贷款本息。否则,可从延期支付的工资、法定

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三办法一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 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企业标准中的企业、法人组织。 第三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是信用社发放的由5户以上中小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或担保公司担保的 贷款。 第四条中小企业是指在县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理合法有效的营 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手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在BB级以上。

第五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 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六条联保小组必须建立联保基金,基金由联保小组成员按信用社核定贷款额度的5%交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联保小组和动用联保基金。 第二章贷款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办理联保贷款业务的企业和法人组织须同时达到 以下标准: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年满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 件,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 及利润稳定增长;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五)企业在我社信用风险评级在BB级(含)以上; (六)企业管理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 其他负面情况; (七)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 (八)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九)在贷款社存入保证金; (十)在我社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须在我社办理;

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情况调研报告.doc

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信用社推进以县级联社为统一法人的经营管理体制,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和讨论的焦点问题。 当今,农村信用社改革不论是推行股份商业化经营体制,或是推行了以县联社为一级法人的经营体制,信贷管理依然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如何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的周转速度、使用质量和使用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度。 为此, 本文拟就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的现状、问题、成因分析与解决对策,略作探讨。 (一)目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的现状 1、信贷管理运行体制。 目前农村信用社在信贷管理运行推行的是集体管理决策、分级授信授权体制,从省级联社到基层信用社都相应成立了信贷管理审查(咨询)、审批委员会(信用社设立审贷小组),各委员会下面还专业设置有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并辅助监事会的监督和理事长的否决作用。 从程式上看,信用社为贷前调查岗,县联社信贷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为贷中审查、评估岗,委员会(包括省、市两级咨询委员会)则为贷款的最终审批岗。 这种采取民主化集约管理、程式化审查审批的模式,对于超过授

信授权的贷款的确取到了规避信贷风险、防止“一长独大”、控制操作风险的效用。 2、信贷管理运行规则。 农村信用社一直推行的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是靠资金组织——资金运用——资金管理——资金利润的经营规则来生存和发展。 准确的说,负债经营决定信贷资产扩张的规模和扩张的数量,资金运用决定信贷资产的周转速度和周转质量,信贷管理决定信贷资金的安全和质量,资金利润则是信贷管理运行的唯一目的——效益性和赢利性。 LocA明显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在整个信贷资金管理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管理好了信用社信贷资金,也就管好了一盘棋和走活了一盘棋。 3、信贷管理评级授信流程。 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贷款,首先得予以评级,其次再给授信,并套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测算与认定→授信额度测算与认定”设定的格式,这是对原来只凭一份申请书、一页调查表、一张借据合同就决定贷款的是否发放,无疑是很大的进步。 因为评级坚持了客观、公正的原则,是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来综合评价客户的信用等级的。 而授信则是以评级为依据和基础,来确定借款人在某一期限内申请贷款、信用卡透支等用信的最高额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客户申请。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社的客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贷款业务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 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 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 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 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 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 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 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 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 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 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 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 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咨询责的信贷治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治理水平和资产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治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方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咨询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办法的正确性负责。并且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并且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接受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操纵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办法的正确性负责。并且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接受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操纵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降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农村信用社小微客户贷款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小微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小微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小微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小微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小微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 第六条经济组织小微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 (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标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 (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 (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小微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 (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信社应重点支持下列小微客户: (一)抵(质)押物价值稳定,容易变现处置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强的小微客户;(二)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的小微客户; (三)为优质大型龙头企业配套生产、服务,被其授予特许经营或指定为供应、销售商的小微客户; (四)从事种、养、加规模经营的小微客户; (五)经营稳健、业绩波动小、发展前景好的小微客户; (六)其他偿债能力强的优质小微客户。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小微客户,不得发放贷款: (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无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 之风险管理 一.何为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是指银行贷款管理活动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测额不确定因素影响使银行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或无法如数足值收回从而使贷款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分类: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2006年以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分类办法是按照四级分类,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 2006年以后,农村信用社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及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当前,农村信用社实际的是在综合系统网络中贷款分类按照四级分类,二在实际管理中使用五级分类的折中办法。 三.信用社贷款现状 当前,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是困扰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它不仅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自身效益和在社会上的声誉,而且也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发展乃至

金融、社会的稳定。因此,如何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证信贷业务正常运行已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1.不良贷款占比高,贷款的流动性差。 2.贷款收息率低,贷款的效益性难以实现。 3.抵押贷款占比少,担保贷款留于形式,贷款的安全性难以保障。 四、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导致损失产生的可能性,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风险是指预期事物的不确定性,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期不确定性可能带来意外收益,即风险收益;二是预期不确定性可能带来意外损失,即风险损失或风险成本。狭义风险仅指预期事物不确定性而造成的损失。通常所谓经济风险仅指狭义风险,本文中的风险限制在狭义范围内。所谓贷款风险是指银行、信用社放出去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它是风险的一种,具有风险的一般属性,信贷资金的运动是一种以“两权分离、按期偿还”为本质特征的特殊的价值运动,即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所让渡的只是信贷资金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归银行、信用社所有。这一本质特征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事先协议到期归还贷款,以实现信贷资金的归流。但是,由于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内,会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借款人经营失败,造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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