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人防工程(不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指挥工程和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其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人防指挥工程外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防护设备的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

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第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和防护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见附件一)。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

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可向负责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申请仲裁。第八条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

料:(一)备案表一份(见附件二);(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见附件三)。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

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组织重新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

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

自交付使用,或者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件二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建筑面积(M2)战时功能抗力级别建设单位申报人申报时间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监理单位

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所需文件审核情况

(附资料复印件)

文件名称编号核发机关、日期竣工验收报告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使用说明书

以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情况已备案: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章)附件三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经建设单

位于年月日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于年月日备案。特此证明。

备案机关:

日期:

年月日主题词: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办法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05年8月15 日印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表9 监督注册编号: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表 单位工程名称:XXXX广场二期防空地下室 建设单位名称:X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表

竣工验收意见续表2 质量等级 勘察 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质量等级 设计 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质量等级 施工 单位 意见 项目经理: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质量等级 监理 单位 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质量等级 建设 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目录: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其它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 2.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 3.人防工程立项批复(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6.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8.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总结; 10.《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及市人防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11.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应持有规划、公安消防等 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用文件; 1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备案机关经办人: (公章) 备案机关负责人: 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处理,并按

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质量问题责任单位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2.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所在市人防办公室办理使用等级手续。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资料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须知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内部无建筑垃圾,环境干净整洁,照明设施完善; 2、防护(密闭)门、悬板(胶管)活门、超压(防爆超压)排气活门均应安装到位,标牌标识清楚,做到启闭灵活,密闭性能良好,手柄转动灵活,加注黄油。门扇、门框油漆装饰到位。滤毒设备、临战封堵预制构件等临战转换设施应购置到位,并妥善存放;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施工单位)》。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出具《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出具《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7、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单建工程)。 9、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单建工程)。 10、监督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已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防护设备厂家对人防地下室进行竣工初验,初验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12、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至少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建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组成。 二、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填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人员组成名单、验收方案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附上施工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收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后,对该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审查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合格证明文件,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如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的,签发《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情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模板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 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 自行组织验收, 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 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提交给监理单位;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人防验收资料

精心整理人防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附属设施验收备案资料 一、?人防验收所需资料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纸 1、建施总平面图(复印件) 2、人防工程建筑平面图(蓝图)(若变更设计需附人防工程竣工蓝图) 3、人防工程顶板结构图(蓝图)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7 8、竣工验收报告;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后附人防工程验收备案表,请填写并盖章,一式五份) 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重点) 1、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市站或区站、面积用铅笔填写,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有地下室的,必须加盖人防设计院公章)

2、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4、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5、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原件) 6、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 7、电梯、扶梯工程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8 9 10 11 12 13 14 15 17 18 19 1 2、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3、专业达纳韦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4、市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书(复印件) 5、验收检验报告(有电梯设备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

6、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雨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原件) E:对于型钢,一般有出厂证明,材质符合设计要求。 2.焊接试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 A:?钢筋闪光对焊、电阻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埋弧压力焊等,都必须合格的焊接试验报告。 B:焊工必须有考试合格证。 C:焊条(剂)出厂合格证,需经烘焙才能使用的焊条(剂),都必须有烘焙记录,并符合要求。 3.?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A:工程上使用的水泥都应有出厂合格证,证上应注明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出厂日期、氧化镁、三氧化硫的含量、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指标。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人防工程的验收程序: 1、验收对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单建式和附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 2、符合验收的条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对工程是否符合勘察设计要求,出具检察证明书。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核定,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的文件。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3、验收的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沈阳市政府令第61号。 《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沈阳市政府令第2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 4、验收流程 预验收申报需具备的条件 针对部分人防工程未达到验收条件就申请验前检查的情况,现对人防工程验前检查申报提出以下要求:

1、工程内人防门门框及门扇已刷漆喷字,防护门已调试完毕,其他防护设备均已按要求全部安装、调试完毕。 2、工程内垃圾、杂物(尤其是风井、机房等设备房间的垃圾)已清除完毕,工程内卫生条件良好,地面干燥无积水。 3、工程内部无渗漏水。 4、预埋铁制构件及风管支架、水管等已刷完油漆,表面无锈蚀。 5、墙面已按图纸要求,完成喷白处理。 6、工程已完成消防检测,且已出具检测报告。 7、进、排风系统已调试完毕,风机运转正常。 人防工程完工后,需具备上述条件方可在本网站提交验前检查申请。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法律文号:京民防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2009-7-20 执行时间:2009-8-1 政策内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 (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填报监督登记事项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市

最新人防工程各类验收程序

人防工程隐蔽验收程序 一、底板隐蔽验收 在人防工程底板钢筋绑扎完毕,施工、监理单位自检自验合格后,人防质监站进行现场抽查,监理单位出示《杭州市人防工程监理检查工作记录表》底板隐蔽前监理检查记录,隐蔽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底板荷载主要由下向上承受土中压缩波、地基土反力,是否按反梁要求施工; 2、底板上下层钢筋间距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板厚是否均匀,钢筋排距符合允许偏差范围,拉结筋是否按规范设置; 3、钢筋迎水面保护层厚度、梁内钢筋间距和钢筋保护层厚度是否按规范控制; 4、外墙翻边处止水钢板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5、人防门门框接地装置预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钢筋搭接长度、焊接质量和同截面接头百分率是否符合规范; 7、人防门门槛钢筋有无上翻至设计标高、设置是否符合对应型号的人防门,加强筋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8、临战封堵地梁钢筋有无上翻至设计标高、预埋件设置是否符合对应型号的封堵; 9、集水井、防爆地漏和水管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 10、审查《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和《杭州市人防工程监理检查工作记录表》填写是否与进度同步,且应符合评定标准和其他规范要求的内容。 二、侧墙、顶板隐蔽验收 在人防工程侧墙、顶板钢筋绑扎完毕、施工监理单位自检自验合格后,人防质监站进行现场抽查,监理单位出示《杭州市人防工程监理检查工作记录表》墙板隐蔽前监理检查记录和顶板隐蔽前监理检查记录,隐蔽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监理单位需对进场预埋的人防设备按人防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查验,杜绝不合格产品; 2、钢筋的搭接锚固长度、焊接质量、排距和拉结筋设置等是否符合规范,同截面接头百分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板厚、钢筋保护层厚度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防护墙、密闭墙和一框两门处墙体厚度是否按规范控制,门框墙是否按规范加强; 5、支门框模板校核。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第6.1.9条,门框墙制作允许偏差为2.5‰,即一般2米高门框墙,垂直偏差应控制在5mm以内。人防门厂家一般在安装门框时已将门框垂直、水平调正,支模可能会引起门框偏移,所以门框模板支好后施工单位应作复核,若有偏差则需由施工单位会同防护门安装厂家及时对门框墙垂直、水平作调正,无误后再浇筑砼; 6、人防门预埋门框应固定牢固,临时支护方式是否到位; 7、临战封堵角钢框是否符合规范,是否预埋; 8、人防门及临战封堵处的吊钩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9、临空墙、防护密闭墙、密闭墙和临战封堵上部梁是否使用止水螺杆; 10、暖通、给排水和电气管线的预埋套管制作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人防墙上的消防、配电箱必须明装,严禁暗装。电线密闭盒必须采用2.5mm以上钢板焊接,不得使用木头或者泡沫盒预埋; 12、防爆呼唤铵钮、测压管等需一次性预埋到位的设备是否预埋; 13、人防顶板的电气穿线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或者钢塑复合管,严禁采用PVC管,跨越人防围护结构的电气线路应设置防爆过路盒; 14、审查《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和《杭州市人防工程监理检查工作记录表》填写是否与进度同步,且应符合评定标准和其他规范要求的内容。

人防工程涉及验收-要点

人防工程涉及验收要点 第一部分:人防工程主体施工 人防工程的主体施工,是整个工程施工的重点,也是我人防质量监督机关必查的重点,在施工中我们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关: 一、在人防工程底板钢筋的绑扎上,涉及人防特性的有以下七个方面: 1、外墙水平施工缝的留置位置要大于或等于500 mm,并在墙的中间位置要设置 止水钢板。 2、集水井要绑出大小口。(根据图纸,有的没有大小口) 3、活门槛防护闭门门HHFM和活门槛密闭门HHM、封堵框底板验收前必须安 装到位。(建筑面层大于15CM可后装) 4、人防门及其战时封堵口,活槛与人防内的建筑水平面齐平,固定槛高出建筑 水平面150mm。 5、防爆波地漏底板验收前必须安装到位(建筑面层大于15CM可后装) 6、人防门框及战时封堵框的四个角要加角架筋:当墙厚小于或等于300 mm时 每个角加两根16的角架钢筋,且大于1米以上,当墙宽大于500 mm,每个角加三根16的角架钢筋。 7、人防工程的底板、墙板、顶板都应设置梅花形的S拉钩,间距不超过500 mm。 8、在人防区域内预留、预埋的管道都必须经过防锈、防腐处理。 在施工中要重点关注的有以下十点: 1、止水钢板的宽度要大于或等于300 mm。 2、钢筋采用焊接搭接时一定要煨弯,以保持焊接后的钢筋受力点能够同心。 3、人防门及战时封堵口的门框墙靠开门的一面必须在一个平面上。(当一面有 柱,另一面为墙时,在开门的一侧柱、墙必须在同一平面上。) 4、人防门框安装时一定要保持垂直,并支撑加固,确保牢固可靠。 5、墙面钢筋在底板内的插筋,底板内必须有两道横向钢筋,并且其中有一道压 筋。 6、内、外墙的T字搭接处,横向钢筋一定要伸到外墙的外侧钢筋处。 7、底板内的积水和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8、底板内的预留、预埋管必须到位,并且规格、尺寸、材质、标高和做法必须 与图纸相符。 9、人防门的门框不得装反,接地扁钢必须三面满焊。 10、暗柱或护壁上的箍筋,在止水钢板穿过的地方尽量不要断开,确需断开 时,应与止水钢板焊接,单面焊缝长度不小于10d。 二、在墙体钢筋的施工中,涉及到人防特性方面的有以下五点: 1、人防特性墙体(外墙、临空墙、密闭隔墙、防护密闭墙)严禁使用PVC套管 的对拉螺栓,不允许用砼预制块作模板支撑,所有墙板上的对拉螺栓,全部采用带止水环的止水对拉螺栓。 2、所有对拉螺栓及预埋套管的止水环一律双面满焊。 3、人防墙上的所有预留,预埋短管及套管都要有相应的出墙长度。(电线、电缆 管不小于30-50 mm,风管不小于100 mm)。 4、在人防特性墙上,所有的电线、电缆暗埋管,原则上应为热镀锌管,并且暗 埋管的直径不得大于DN32。 5、在人防墙上暗埋的接线盒不得大于86盒,且厚度应小于墙厚的三分之一。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2002]豫防办148号 关于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 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凡2003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家运天城三期10-13号楼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贵州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由我单位建设、七冶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贵州宇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人防工程,现已按设计及合同约定内容要求完成。于年月日已进行初验;施工单位对初验中所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成、基本完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经审查(完整、基本完整),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经协商确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由邹启友同志担任验收组长,由葛平同志主持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现确定竣工验收方案如下:一、验收程序: (一)、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二)、验收内容: 1、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2、现场检查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三)、验收组成员分工: 1、资料审查组:由组成,负责; 2、现场检查组:由组成,负责; 3、其他与会人员参加现场检查或资料审查。 (四)、小组检查验收。 (五)、检查完毕由验收组长召集验收组成员会议,确定验收评定结论,签署验 收意见,对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备案表进行签证。 (六)、签证完毕召开验收会议。 二、验收会议议程: (一)、听取各责任主体汇报。 1、施工单位: (1)、项目经理汇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综合控制实施情况; (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汇报质量责任行为、质量综合评定情况; 2、设计(勘察)单位汇报质量责任行为和检查报告以及强制性规范条文 执行情况、确认工程(地基)质量满足设计(勘察)要求。 3、监理单位: (1)、现场监理工程师汇报质量责任行为、实物控制措施及各分部工程质 量评定情况; (2)、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合同履约、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汇报质量责任行为、实物控制、合同履约及质量评价。 (二)、各职能部门对施工过程质量责任行为和实物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三)、验收小组汇报验收检查情况。 (四)、验收组长依据上述程序执行情况填写并宣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质监站:确认验收工作的有效性。 1、行为监督: (1)、各方质保体系是否健全有效、执证上岗; (2)、见证取样是否授权、检测要求执行情况; (3)、是否有违反强标和降低质量标准的行为; (4)、各质量控制点部位执行情况与阶段性验收是否遵循有关程序和规定。 2、实体监督: (1)、质量控制点部位的隐蔽检查和结构质量强化措施执行情况; (2)、防护设备设施的预埋安装及各类管线的防护密闭措施的执行情况; (3)、地基及基础、主体结构和孔口防护设备设施质量验收评价。 3、资料审查: (1)、阶段性验收质量控制资料审查签证情况; (2)、抽样测试情况和异常报告的查处; (3)、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与评价。 4、观感评价:外观效果与检查存在的质量缺陷。 5、验收监督: (1)、本次验收组人员资格、组织、程序、内容与验收方案是否相符; (2)、综合验收结论有效性的确认。 6、备案规定: (1)、限期整改质量缺陷的工程,备案时须提供签证的整改书面材料报告; (2)、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验收后十五天内未进行备案的,本次验收工作无效,须重新组织验收,再进行备案; (3)、未进行备案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违反的,按《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查处; (4)、施工单位保修承诺和质量回访服务要求。 (六)、领导讲话。 (七)、散会。 建设单位(章) 年月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 1 2020年4月19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2020年4月19日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 2020年4月19日

青岛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青岛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工 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青岛市人防办公室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 管部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 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人防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 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工程施工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的验收文件; (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 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 3、施工单位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 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 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 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 (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 (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 (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录表) (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签署竣工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须知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须知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内部无建筑垃圾,环境干净整洁,照明设施完善; 2、防护(密闭)门、悬板(胶管)活门、超压(防爆超压)排气活门均应安装到位,标牌标识清楚,做到启闭灵活,密闭性能良好,手柄转动灵活,加注黄油。门扇、门框油漆装饰到位。滤毒设备、临战封堵预制构件等临战转换设施应购置到位,并妥善存放;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施工单位)》。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出具《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出具《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7、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 1 告。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单建工程)。、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9 (单建工程)。10、监督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已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11初验工程质量应达防护设备厂家对人防地下室进行竣工初验,单位、到合格标准。12、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至少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建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组成。 二、竣工验收程序

全套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表格目录 一、人防工程技术档案;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人防验收表1)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 件;(复印件)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质监表1) 六、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报告;(人防质监表2) 七、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人防质监表3) 八、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人防质监表4) 九、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人防质监表5) 十、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人防质监表6) 十一、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人防质监表7) 十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人防质监表8) 十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人防质监表9) 十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核通知单;(人防质监表10) 十五、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人防质监表11) 十六、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八、主要材料质量报告,砼试压报告; 十九、人防设备、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设备厂) 人防验收表1 编号:建验备20 -- 人民防空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人防质监表1]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名称:海润·水晶城项目防空地下室 建设单位名称:广西海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竣工验收时间:年月日 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填写说明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向备案机关提交。 2、填写要求内容认真,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六份,建设单位、监督站、备案机关、人防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及城建档案部门各持一份。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8〕75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本)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填写说明: 本范本中蓝色带下划线文字均为说明或占位符,填写时请删除。 本行及以上文字打印前请删除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本) 一、工程概况 XXXX位于XX区XXXX路XXXX号,具体地址边界为:北临XXXX号(路),南临XXXX号(路),东临XXXX号(路),西临XXXX号(路)。建设占地XXX公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人防地下室所处地下XX层,工程主体面积XXXX平方米,室外出入口通道面积为XXXX平方米,地面管理用房面积为XXXX平方米(以上面积请与<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核对后填写),平时用途为XXXX(如平时用途为车库请如实填写如下数据:人防工程车位数为XXXX个),战时用途为XXXX。(平战用途请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核对后填写) 工程建设投资单位是XXXX,勘察单位是XXXX,设计单位是XXXX,施工总承包单位是XXXX,监理单位是XXXX。 二、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该人防工程于XXXX年XX月经市人防办审批,通过了居住区人防规划,XXXX年XX 月经市人防办审批,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书(或人防工程审批通知单),文号为XXXX)(此号请与<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核对后填写,例:XXXX京防施备字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XXXX,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XXXX。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北京市质量监督总站(或区县监督站)注册,监督注册号XXXX(此号请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核对后填写,例:京建质字(XXXXX)第XXXX号),工程于XXXX年XX月XX日开工,竣工日期为XXXX年XX月XX 日(此日期送交备案资料时填写)。 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进行了招投标,最终确定工程监理由XXXX承担,工程总承包由XXXX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已审批的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发生变更文件,工程严格按施工图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管理和监督制度,较好地执行了基本建设程序。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评价 本人防工程较好地执行了国家关于工程建设勘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人防办 〔 2004 〕122号)即行废止。 二○○九年八月七日 附件: 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1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人民防空资金投资建设并列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

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设区市未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程由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三)工程实物质量有无重大缺陷; (四)质量保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五)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件; (五)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筑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 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 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

人防工程验收和备案的流程和要求

人防工程验收和备案的流程和要求白云区人防办 2008-7-4 一、办理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 ]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 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4、《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穗人防办[2004]89号) 5、《关于印发<广州市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通知》(穗人防建﹝2008﹞410号) 二、办事部门: 区人防办工程科和通信站 三、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条件 1、《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已通过市人防办审图中心审查合格; 2、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确认工程及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4、施工单位已经签署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证书; 5、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已经签署设备安装质量保证书。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和备案程序 1、备注:在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阶段没有进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审查的,应先向本人防办提交《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文本(书面及电子文本)一式三份进行审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通过市人防办审图中心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2、在本人防办报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4、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成员,按照建设工程验收程序进行人防工程验收,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纪要》; 5、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备齐资料后,到本人防办工程科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回执; 6、人防办工程科进行验收程序和备案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员到现场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整改,或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7、对符合备案要求且警报通信房已通过验收的工程,人防办进行备案,核发《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8、建设单位凭回执领取《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二)警报通信房竣工验收和备案程序 1、警报通信房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2、、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向人防办通信站申报验收,并签定和提交《警报通信房移交协议书》(一式两份),以及警报通信房房门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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