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档案管理办法45161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总部行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公司文书档案管理,使文书档案的信息资源能更好地为决策、管理、科研、开发、各项建设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定义

文书档案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书材料。

1.3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为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文书档案管理专项办法,适用于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直接引用或转化为本单位实施管理办法,在转化过程中应保持统一设置的管理控制流程和过程控制基本规则。

1.4 文书档案的形成范围

1.4.1 各种会议材料及记录。

1.4.2 各种正式文件。包括请示、批复、签发稿、印制稿,发文稿及重要的修改稿等。

1.4.3 各种事务文书。如工作计划、总结、方案、通知、通告、调查报告、规章制度、统计报表、介绍信存根、合同、协议、来信来访、重要信件、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剪报、简报等。

1.4.4 专业文件材料。如审计文件材料、违纪案件材料、清产核资材料、验资报告等。

1.4.5 重要证件、证书、资质、执照、登记证等。

1.4.6 上级部门下发的,针对各单位作为规定执行或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上级领导的视察、提词等需作为档案保存的各种材料。

1.4.7 同级单位和非隶属上级单位与本单位的联系、协商、重要往来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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