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五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分别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报名、考试的时间由广电总局确定,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命题等工作;负责组织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监督、检查、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自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第十二条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本次考试成绩、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三章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执业资格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称注册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申请表》、相关资格考试合格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申请人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的书面意见。

(二)符合条件的,由注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注册机关统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

机关应将注册情况在一个月内报广电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是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执业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一个月内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证书,由变更后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所在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

手续。

因工作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原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收回执业证书,并交原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广电总局和注册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注册人员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

(一)出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三)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注册机关的有关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申请复议。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二)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五)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七)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并取得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广电总局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通过审核取得本规定要求的执业资格,获得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广电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聘请境外人员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播音主持资格考试要求

播音员主持人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播音员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除了具备新闻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宣传方向,把握编辑的意图,把握自己表达的分寸,紧跟时代步伐,宣传时代的主旋律。 一名优秀的播音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对播音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我的理解是热爱播音事业;正确认识播音员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的职业性质;时刻明确为党的新闻事业贡献自己聪明才智的责任和使命;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惜自己的职业名誉;为维护良好的播音员形象而不断加强修养和学习,不落伍、不自满、始终保持最饱满和旺盛的精力去工作。 播音员职业有其特殊性,那就是播音是电视节目制作环节的最后一道程序。电视是有画面的艺术,播音员就借了电视的这一特性,成了公众人物。我们电视播音员的这一公众形象不同于影视演员或歌手。影视演员和歌手是演艺界人士,是文艺工作者,而播音员是新闻工作者,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播音员的使命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宣传先进典型、鞭策落后现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建设者和助威者,播音员应该始终保持一名无产阶级新闻工作者的作风:客观、公正、大度,心系观众,有修养,亲切自然。 如果播音员不能以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来约束和引领自己,就不能很好地完成播音员的使命。我们的队伍中不乏许多优秀的播音员,像敬一丹、水均益、白岩松。在他们身边体现着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敬一丹心系民众,为百姓说话;水均益客观公正,为了新闻事业可以冒着生命危险去伊拉克战场实地采访;白岩松有很高的职业修养,谦虚、犀利、作风严谨。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有些播音员、主持人狂妄自大,目空一切,以为在电视上露脸就高人一等;还有些主持人屏幕上搔首弄姿,庸俗无聊,认不清自己的责任;还有一些播音员只作一部传声筒,声音没有灵魂,没有生气。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把握播音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播音员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除了具备新闻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宣传方向,把握编辑的意图,把握自己表达的分寸,紧跟时代步伐,宣传时代的主旋律。进行播音员面试进自我介绍应如何书写? 一名优秀的播音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对播音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我的理解是热爱播音事业;正确认识播音员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的职业性质;时刻明确为党的新闻事业贡献自己聪明才智的责任和使命;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惜自己的职业名誉;为维护良好的播音员形象而不断加强修养和学习,不落伍、不自满、始终保持最饱满和旺盛的精力去工作。 播音员职业有其特殊性,那就是播音是电视节目制作环节的最后一道程序。电视是有画面的艺术,播音员就借了电视的这一特性,成了公众人物。我们电视播音员的这一公众形象不同于影视演员或歌手。影视演员和歌手是演艺界人士,是文艺工作者,而播音员是新闻工作者,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播音员的使命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宣传先进典型、鞭策落后现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建设者和助威者,播音员应该始终保持一名无产阶级新闻工作者的作风:客观、公正、大度,心系观众,有修养,亲切自然。 如果播音员不能以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来约束和引领自己,就不能很好地完成播音员的使命。我们的队伍中不乏许多优秀的播音员,像敬一丹、水均益、白岩松。在他们身边体现着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敬一丹心系民众,为百姓说话;水均益客观公正,为了新闻事业可以冒着生命危险去伊拉克战场实地采访;白岩松有很高的职业修养,谦虚、犀利、作风严谨。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有些播音员、主持人狂妄自大,目空一切,以为在电视上露脸就高人一等;还有些主持人屏幕上搔首弄姿,庸俗无聊,认不清自己的责任;还有一些播音员只作一部传声筒,声音没有灵魂,没有生气。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把握播音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播音员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除了具备新闻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宣传方向,把握编辑的意图,把握自己表达的分寸,紧跟时代步伐,宣传时代的主旋律。弹性声音的概念及其它的特点是什么? 什么是声音的弹性呢?声音的弹性是指声音对于人们变化着的思想感情的适应能力,简单地说就是声音随感情变化而来的伸缩性、可变性。弹性这个词是一个物理学名词,在这里我们用在播音发声当中。人的思想感情总在不停的运动变化,这种思想感情的运动状态是播音创作的内在动力,它要求气息、声音随之而运动变化,以体现出它所感受到的一切,这实际就是播音表达的过程。 播音表达要求富于弹性的声音,而我们对播音发声进行训练,就是为了取得声音的弹性,声音弹性的表现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首先是表现为声音的可变性。离开了声音各方面的变化,那就谈不上声音的弹性,这里面最主要的是气息状态和声音色彩的变化。 第二是声音的变化呈现出对比性。也就是说声音的弹性是在对比当中表现出来的,是相对的,比如像气息的深浅以及急缓,声音的高低、强弱、虚实、明暗、刚柔以及薄厚等等都是这样。 第三是这种对比具有层次性。在每一个对比项目当中都可以表现出不尽的层次,而层次之间有着细致的差别,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大纲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考试大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做好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广发人字〔 2005 〕 552 号),制定本大纲。第二条本大纲是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命题的依据,供考生备考时参考。 第三条考试科目: (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科目 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业务。 (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科目 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 第二章综合知识 第四条综合知识重点考察考生的知识面和综合素质,要求考生了解所列知识点。 第五条综合知识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试题类型: (一)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 (二)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满分为 100 分。 (四)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第六条综合知识内容包括: 一、政治理论知识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 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物质决定意识原理事物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反映论真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规律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商品货币资本价值规律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再生产与资本积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两大发现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社会发展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共产主义 (二)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的形成、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新民主主义基本纲领、人民民主政权、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法宝(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实践论》、《矛盾论》、《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和《论十大关系》 (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邓小平理论的形成、

关于2023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2023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现就2023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三科成绩总分160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三科成绩总分160分,口试成绩为B级以上(含B级)。 二、2020年单科合格,且2023年参加其他科目考试的考生,其2020年予以保留的考试合格科目均按每科60分计入2023年考试总分。参加编辑记者资格考试总分达到160分为考试合格;参加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笔试总分达到160分,且口试成绩为B级以上(含B级),为考试合格。 三、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如期进行考试的考区,考生已取得的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顺延,具体如下: (一)对2023年已报名福建考区的考生以及在内蒙古、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7个考区报名并完成缴费的考生,其2020年度取得的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顺延一年,在2022年资格考试中仍然有效;

(二)对2023年已在新疆兵团考区参加考试的考生,其2019年度取得的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在2023年资格考试中仍然有效; (三)对2023年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区报名并完成缴费的考生,其2019年度取得的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顺延,在2022年资格考试中仍然有效。 考生可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查询、打印本人成绩通知单。 2023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将获得资格考试合格证。资格考试合格证发放事宜将另行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 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公布日期】2022.05.20 •【文号】广电发〔2022〕34号 •【施行日期】2022.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 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电发〔202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2年5月20日附件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

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虚假、欺骗或者引人误解的业务宣传。 第六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经纪机构、个体经纪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经纪服务,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理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提供经纪服务,应当对服务对象身份进行核实;服务对象需要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的,应当对其进行核验。 第八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收集、处理、使用个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4.01 •【文号】 •【施行日期】2005.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 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广播影视新闻工作实际,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4月1日 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

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单位,要精心组织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落实这一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 案: 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要广泛开展科学理论教育,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的教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努力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科学认识世界,积极对待人生,正确实现个人价值;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恪守清正廉洁、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及各级广播影视播出和新闻出版机构要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规划,加大投入,分期分批,分级分类,切实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二、切实提高保密意识。要教育新闻采编人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讯方式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做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2005年8月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是申请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资格考试由广电总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资格考试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方便应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广电总局设立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负责全国资格考试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相应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电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资格考试科目,发布考试大纲和公告; (二)组建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 (三)监督、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工作; (四)审定年度资格考试试卷,组织阅卷; (五)公布资格考试成绩; (六)确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写考试大纲; (二)为资格考试题库提供试题; (三)拟制年度资格考试试卷及其标准答案;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方案; (二)组织报名,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发放准考证;

关于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资格证、主持人播音员资格考试~没有这个不用想进电视台了(附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大纲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资格证、主持人播音员资格证可以说是进电台和电视台的敲门砖。原因很简单,每个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必须要有证才能上岗。 然而,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主持人播音员证的资格考试要求颇高,要当年毕业的大学生才能参加。而且参加资格考试合格后,在电台或者电视台实习或者工作 一年以上,才能由所在电台或者电视台向上申报,最后取得证件。 那么,做为在校大学生,能不能在毕业的时候就拿到编辑记者证或者主持人播音员证(以下简称两证)呢? 答案是肯定的。俗话说得好,办法总是人想的。下面就是具体方法了。 "两证"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资格考试这关应该不难,问题在于已经毕业了或者毕业当年才能参加考试,所以,得先去做另一项工作:实习! 在大四的时候就可以开始在电台或者电视台实习,与所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关系,最终取得一年实习资格。 好了,这一步到位后,就是参加每年举行的全国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资格考试了。 这个是没有什么做假的办法的,你只有老老实实的等到毕业那年,才能报名参加 考试,今年有网友(大二的)对我说他在网上报名通过了,这是有可能的,可是不要忘记了,还有现场报名,到时是要拿出相关的证件的,到时候不能说明你是今年毕业的,显然是不能进入考试环节的。

当然,网上报名通过后,你就要着手开始复习了,考试大家都明白,越早复习是越有好处的。最好先购买教材,安心复习。至于教材,中国传媒书店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a19033625.html,上有介绍。 接着是现场报名、考试,这些就不要多说了。各考区的报名地点、交费、电话情况在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网上报名http://211.146.6.208: 7001/gdexam/public/index.jsp有介绍,各考试区公告你可以去看一看。 考完了试,不管你找到工作没有,一定要同原来的电台或者电视台保持联系。 等到成绩出来后,你可以请你联系的电台或者电视台向上申报(如果已经在电台或者电视台工作那就更好办了),最后取得编辑记者证或者主持人播音员证。 最后祝大家都能顺利考过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资格考试,最终得到编辑记者证和主持人播音员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做好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

关于播音主持资格证考试

关于播音主持资格证考试 资格证书有两种:一种是平报纸、杂志类(平面的)的;另一种是电视类的。 报纸、杂志的记者必须先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每年都有的培训,考取《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然后所在媒体用你的资格证书再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记者证》。易考。 电视媒体的记者由国家广电总局考核并核发。资格证书都是终身的。一般在某个电视台正式签约一年后都可以提出申请并获得办理。较难考。 也就是说,资格证仅仅是你从事新闻媒体行业的入场券,你拿到这个证书以后,必须要在一年内找到一家新闻媒体单位工作,工作了以后才能向上级申请真正的记者证(XX报社记者证,XX电视台记者证)。如果你只想在报社干,可以不用参加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证考试。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一)编辑记者资格考试、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公共科目:综合知识;(二)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专业科目:1、新闻基础知识, 2、广播电视新闻业务; (三)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专业科目:1、新闻基础知识, 2、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加口试)。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定于今年底举行2009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一)网上预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在上述期间内登录以下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https://www.360docs.net/doc/6a19033625.html,)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https://www.360docs.net/doc/6a19033625.html,或https://www.360docs.net/doc/6a19033625.html,)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https://www.360docs.net/doc/6a19033625.html,) 中央电视台(https://www.360docs.net/doc/6a19033625.html,)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https://www.360docs.net/doc/6a19033625.html,) (二)现场报名。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本人在上述期间内到考试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没有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本人在上述期间内,到考试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点现场报名。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报名人员可在预报名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也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填写报名表,并提交审验。(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应届毕业生可凭学生证报名)。(四)有免试科目的考生必须带上年资格考试成绩单。 报名人员报名时,当场摄取本人证件照片。 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6号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正文: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6号)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五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分别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报名、考试的时间由广电总局确定,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命题等工作;负责组织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监督、检查、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自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本次考试成绩、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三章执业注册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加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队伍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后,方可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活动。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第三条执业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是持证人具备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活动的唯一有效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称注册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且具备

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 (四)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申请首次注册,应由相关的制作、播出机构按属地原则将下列申报材料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所在地注册机关:(一)《首次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1份; (二)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三)《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五)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均需由制作、播出机构审验原件无误后,加盖制作、播出机构印章。 第七条每月10日为注册机关集中受理注册申报材料的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受理时间顺延)。

新闻记者证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的区别

新闻记者证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的区别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08年12月17日| 查看评论 [0] 《新闻记者证》是为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新闻记者证件的管理和社会监督。它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是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执业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也就是说,全国所有的电台、电视台、节目制作机构的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必须持有证书才能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是上岗证书。发该证书的依据是: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其中第313项为“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放范围和条件不一样 《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是新闻机构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其它相关单位。其中,新闻性期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是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12 •【文号】 •【施行日期】2010.1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10年11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认定以下39个规章和301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继续有效的39个规章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电部令第20号) 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广电总局令第5号) 4、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6、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3号)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4号) 8、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 9、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 10、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 11、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8号) 12、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9号) 1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 1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 1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1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1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18、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 19、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20、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 2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2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 2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 2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25、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2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6号)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条件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条件 一、背景介绍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是广播电视行业中的重要职业之一,负责在广播电视节 目中进行节目主持、新闻播报、节目解说等工作。由于其职责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因此在担任这一职位之前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二、资格考试概述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是对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进行考核的一项考试。通过该考试,可以衡量考生是否具备担任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的基本条件。该考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和组织进行,考试内容涵盖了广播电视行业的基本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 三、考试条件 1.学历要求: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对学历要求较高,通常 要求考生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具备大专学历且相关经验丰富的人员也有资格参加考试。 2.年龄要求: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对申请人的年龄也有一 定要求。一般要求考生年满18周岁,没有年龄上限。 3.语言能力: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需要具备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 因此对考生的语言能力有一定要求。考生需要具备流利的口头表达能力、清晰准确的发音、良好的语调掌握,以及较强的口头表达逻辑能力。 4.艺术修养: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是广播电视行业中的艺术工作者, 因此对考生的艺术修养有一定要求。考生需要具备良好的音乐和声音感知能力,对演讲、表演等艺术形式有一定理解和掌握。 5.身体条件: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的工作需要一定的体力和精力支 持,因此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也有一定要求。考生需要身体健康,具备长时间工作的耐力和精神状态。 四、考试内容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知识:考生需要掌握广播电视行业的基本知识,包括广播电视 的发展历史、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流程、广播电视节目的类型和特点等。

主持人播音员管理规定

新闻频道人员主持人播音员管理办法草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及出镜记者的管理,提升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保障我台电视宣传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持证上岗、专业指导、注重绩效、奖优罚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准入 1、播音员、主持人及出镜记者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党台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准入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2、播音员、主持人必须持有普通话测评一级乙等含一级乙等以上证书,方可参加岗位竞聘;出镜记者必须持有普通话测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证书,具有较佳的形象气质、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方可参加岗位竞聘;对特殊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也应纳入岗位准入办法统一管理; 3、聘任上岗的播音员、主持人及出镜记者,执行台规定的服装、化妆、发型等相关补助标准; 二、岗位奖励与绩效 1、岗位工作:在规定安排的时间内为已审定的稿件做好配音;在规定安排的时间内完成化妆,完成口播;及时修改审片时新闻节目出现的错误配音或临时修改交稿的配音,待节目全部审定后方可离开; 2、主播每月配音主持基数任务分为:每月度稿件总数÷播音人数=基数任务;完成该基数任务后,为奖励系数1,超出量按超出比例

增加相应比例的奖励系数;没有完成月度基数任务,不发放播音补贴, 并扣罚30%绩效考核工资; 3、播音主持和记者参与新闻采访外景出镜,每篇新闻的出镜稿酬为每篇新闻成品稿酬的15%; 大型专题片补贴:配音100元, 部门性专题片补贴:配音100元, 公益片、商业广告、政府性免费公告补贴:配音50元 4、个人承担的创收任务按完成比例与绩效挂钩; 三、主持、播音活动的管理 1、未经台批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 节目主持、录音、录像、配音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 2 主持私人庆典、公益活动、红白事活动或演出等;3 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性质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 4 从事商业性代理、中介活动、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台主办、承办的活动除外5.以台播音员主持人名义或者所获奖项、荣誉称号等进行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主持、录音录像、兼职、兼课以及的其他社会活动;6担任非公益类企事业单位或者产品形象代言的; 经批准后,从事有关活动时,播音员、主持人要保证有关活动或涉及的产品、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健康性、不得欺骗公众,损 害公众利益和我台利益及形象;同时要协调安排好本职工作;

新闻从业资格证

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 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全称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培训合格证》.该证是在我国从事新闻采编的从业必备证件,全国已有16万从业人员考取了该证,但相对我国近90万记者大军来说,仍然显得非常少。该证是合法取得《记者证》的前提,没有该证的从业人员不得申领记者证。该证自2003年8月开始,由国家新闻总署委托各地新闻出版管理局,对所辖各新闻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考试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然后,新闻单位凭此证为记者申领记者证。 简介 许多记者都没有考这个证。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资格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管理,负责资格培训和考试,通过者可以获得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即新闻采编资格证。国家对新闻机构采编人员的管理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新闻采编人员进入的管理,即从业资格认证的管理,另一方面是对新闻采编人员退出的管理,即对资格持有者的监管。培训内容主要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党的新闻出版工作方针、政策和新闻报道中需注意的问题,国家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的保护,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侵权,新闻传播学知识与传播技术发展,提高采编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语言文字规范与运用等。 认证编辑 新闻采编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可分为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和新闻记者证资格认证。 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证 2002年底,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相关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资格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具有新闻采编工作人员从业资格。 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通过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提高了资格认证的条件,不仅需要资格考试合格,还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身体状况、无违法违规行为等4项条件。符合条件的广电采编人员通过所在媒体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由这些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审查合格的新闻采编申请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资格认证

2011年编辑记者考试大纲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2011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考试大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做好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广发人字〔 2005 〕 552 号),制定本大纲。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第二条本大纲是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命题的依据,供考生备考时参考。 第三条考试科目: (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科目 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业务。 (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科目 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 第二章综合知识 第四条综合知识重点考察考生的知识面和综合素质,要求考生了解所列知识点。 第五条综合知识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试题类型: (一)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

(二)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满分为 100 分。 (四)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第六条综合知识内容包括: 一、政治理论知识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 哲学和哲学基本问题物质概念世界的物质性意识的起源、本质和作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两种根本对立的发展观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反映论真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历史观的基本问题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社会基本矛盾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社会意识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商品货币价值规律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资本主义再生产与资本积累资本的有机构成相对人口过剩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两大发现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二)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人民民主专政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社会主义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革命统一战线的基本经验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四个基本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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