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解读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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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解读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解读

1997年,环保部正式启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简称“创模”)活动。13载过去,一批社会文明昌盛、经济持续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的模范城市和城区应运而生。截至目前,已有71个城市和5个直辖市城区被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城区)的称号。

通过“创模”,中国的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蓝天、碧水、绿地、宁静、洁净”已成为模范城市的重要标志。

13年中,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经过4次修订,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体系修订稿,对模范城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后的创模指标体系从原来的30项加两项参考指标,调整为26项考核指标,从指标设置到考核要求都有较明显的调整,修订后的新指标更贴近群众身边环境问题,更注重“创模”的细胞工程和城乡一体化。

淡化GDP考核指标

调整指标:取消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以“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万元,西部城市85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指标替换。

专家解读:原来的指标体系仍未摆脱GDP 考核的影响,设置了“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等经济指标作为考核模范城市的条件,不但对地方政府产生了政策上的误导,也使一些环境好但经济欠发达地区失去了成为模范城市的资格。另一方面,这一指标原有的考核方式并未将经济指数与环境指标、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真正有机结合起来,未能最大程度客观评价创模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工作。

据此,经过专家多次研讨,就城市经济指标进行集中分析后,提出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评价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

标,淡化GDP色彩,关注社会民生,用更客观的指标评价社会和谐程度。

更加突出污染减排实效

调整指标:将原来指标中的第26项“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调整到3项基本条件之一,将是否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作为创模“一票否决”的前提条件。

专家解读:“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相当艰巨,创模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减排这个中心任务来抓,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应当成为污染减排工作的排头兵,将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任务作为创模的否决性指标是必要的。与此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率先或超额完成国家和省(自治区)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并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创造性地开展机制、体制以及政策创新的城市,将优先考虑。

突出保障饮水环境安全

调整指标:加严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的要求。将原指标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改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水质达标”。

专家解读:保障饮水安全是“创模”的重中之重。除要求为城区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外,还要求在全市域内采取措施,依法加强对全市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防止发生任何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凡饮用水源保护制度不全,措施不得力,在全国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突出问题并被通报的城市,一年内不能命名模范城市(或暂缓批准);已经命名的要限期整改;属于复查的,一年内不能通过复查。

强调统筹城乡和区域环境保护

调整指标:将“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城区内无劣Ⅴ类水体”改为“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全市域内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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