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专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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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商法研究中心简介 (2)

第二部分:商法专业方向介绍 (2)

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2)

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6)

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10)

第六部分:商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 (11)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商法研究中心简介北京大学法学院商法方向始建于2005 年。本中心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基于适应当代法学

教育发展新方向以及法律职业的新需求而做出的重要安排。中心的宗旨是有效整合北京大学

法学院的商法研究优势,相互补充、充分交流地发展学术研究,有效协调地规划教学,综合

全面地进行研究生培养。

中心目前由六位教师组成,师资的特色在于既有民商法的厚重基础,又精通商法的特殊

部门。楼建波老师精通公司法、国际金融法、不动产法、商法总论等部门;谷凌老师研究保

险法和票据法;金锦萍老师精通信托法、非营利组织法和不动产法;张双根老师精通公司法、商法总论和不动产法;许德峰老师精通破产法、商事组织法;陈若英老师研究商事组织法、

土地和房地产法和法律经济学。中心与立法、司法和政府监管等实务部门有密切的联系。中

心多位教师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要课题,为最高法院、多个部委等提供立法、司法解释制

定等咨询。

第二部分:商法专业方向介绍

商法方向为立志于从事商法实务工作的法律硕士学生搭建一个商事法综合训练的平台。

该方向结合多门具有特色的专业课程,如商法总论、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培养学生宽广的学术视野和对当下中国问题的深刻把握,以及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中对于商事法律实务问题进行独到深刻之观察与分析的技能。

商法方向的各位老师都可承担法律硕士的毕业论文指导工作。

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一)本校老师

楼建波

法学博士副教授

学术经历及工作经历

1996.10-2001.6 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博士生,2001 年 6 月获伦敦大学博士学位;1988.9-1991.7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法学专业研究生,师从魏振瀛教授,1991 年7 月获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4.9-1988.7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经济法专业本科生,1988 年7 月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0-2005 任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伦敦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研究领域

民法、商法总论、房地产法、商事组织法

谷凌

副教授

学术经历及工作经历

1987 年9 月—1991 年7 月,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获学士学位;1991 年9 月—1994 年7 月,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获硕士学位;1994 年7 月—2003 年10 月北京大学分校法律系(现并入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任教,2003 年10 月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

研究领域

保险法、票据法、商法总论

金锦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

学术经历及工作经历

1990 年9 月-1995 年7 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1998 年9 月-2001 年7 月北京大

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2001 年9 月-2004 年6 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2003 年春季,美国UMKC 访问学者;2004 年9 月-2006 年9 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2005 年秋季,美国耶鲁大学访问学者;2006 年春季,美国密歇根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领域

民商法、信托法、非营利组织法、房地产法

张双根

法学博士(德国洪堡大学)副教授

学术经历及工作经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95);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

学博士(2003);1995 年7 月——2000 年6 月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1997 年7 月获讲师职称;1998 年12 月——1999 年12 月,获“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 访问学者奖学金,赴德访修;2004 年8 月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任教。

研究领域

民法,商法,德国私法

许德峰

法学博士副教授

学术经历及工作经历

2004 年8 月至2008 年1 月:在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 年9 月至2006 年6 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工作,从事博士后研究;2000 年9 月至2004 年6 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 年9 月至2004 年1 月,在慕尼黑大学法学

院学习,获法硕士(Magister)学位;1997 年9 月至2000 年7 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 年9 月至1997 年7 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研究领域

民法公司法破产法

陈若英

法学博士副教授

学术经历及工作经历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99),牛津大学欧洲法和比较法硕士(M.Juris, 2000), 芝加哥大学法学硕士(L.L.M. 2005)和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J.S.D. 2010)。2005 年7 月至2006 年7 月(访问讲师、约翰奥林法律经济学研究员)以及2009 年8 月至2010 年8 月(访问助理教授)全职执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期间还多次短期执教于该院。2001 年7 月至2003 年8 月以及2006 年9 月至2009 年7 月任职于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北京办公室和香港办公室,历任律师助理和律师,从事公司并购、证券和债权融资等交易的法律服务工作。2010 年11 月至今,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

研究领域

商事组织法、商事监管法、土地和房地产法、环境监管、法律经济学

(二)外聘老师

张德荣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炯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朱卫国国务院法制办

刘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宁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王家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张学兵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马志毅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

尹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1.商法总论48课时3学分

课程介绍:本课程专为商法研究方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开设。为配合应用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理念,并兼顾商法研究的专业选择,本课程的教学宗旨在于使学生掌握并巩固商法作为一门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原则,并能运用所学原理,具体分析商法体系下的各具体制度,进而使学生具备一定的独立思考与研究能力。由于本课为总论性质的课程,故要求学生须具备相当的基础知识,包括对民法总论、民法分论以及商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的了解。且为兼顾实务,本课程在教学上除原理讲授之外,亦将采用一定比例的案例教学,因此,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本课程以小班(30 人左右)为宜。

教材:施天涛:《商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 年7 月版参考书目:

1)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二版。

2)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3)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2002 年法律出版社。

2.保险法48课时3学分

课程介绍:本课程是为商法研究方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开设,学生应在先行修

完民法总论、分论等法学课程的基础上选修本课程。开设该门课程的目的和任务是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初步形成进行法律比较和政策分析的基本能力,掌握保险法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具有运用有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帮助学生了解本学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前沿学术成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

教材:李玉泉主编《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年9 月版

参考书目:

1)陈欣:《保险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2)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

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年

3)袁宗蔚:《保险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年2 月版

4)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一)(二)(三)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6)施文森:《保险法论文集》(第一集、第二集)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7)施文森:《保险法判决之研究》(上、下册)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8)Abraham, Kenneth S. 《Insurance Law and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4th ed., Foundation Press, 2005)

3.票据法 32 课时 2 学分

课程介绍:本课程是为商法研究方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开设,具备一定的民法理论与商法总论的知识是学习本课程的前提。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了解票据法律制度的核心和主干内容;结合民商法基本理论和国内外票据法有关规定,

具体分析我国票据法,使学生对票据法内容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引导学生就票据法立法及实践中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学生自己的观点。

教材: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参考书目:

1)赵新华等:《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2)吕来明:《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年版

3)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4)梁宇贤:《票据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5)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台湾三民书局1984 年版

6)S peidel, Richard E.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nd check collection 》 West Pub. Co.

4.信托法 32 课时 2 学分

课程介绍:信托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重要财产制度,近些年来也为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吸收和借鉴。本课程围绕信托法律制度,立足于我国现行信托制度,对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

要求学生较为全面地掌握我国现行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初步形成进行法律比较和政策分析的基本能力,特别是能够形成讨论中国的相关法律问题时有益的知识基础和分析能力,以及运用相关法律制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材: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参考书目:

1)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 年版。

2)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

3)史尚宽编:《信托法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 年版。

4)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5)钟瑞栋、陈向聪:《信托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6)霍玉芬著:《信托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7)唐义虎著:《信托财产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8)劳森、拉登:《财产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年版。

9)徐国香著:《信托法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 年版。

10)中野正俊、张军建著:《信托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年版。

11)张天民著:《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观念的扩张与中国《信托法》的机遇

和挑战》,中信出版社2004 年版。

5.破产法 32 课时 2 学分课程介绍:

开课目的:讲授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

开课基础: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要求企业有一个合适的推出机制。破产法就是规范这项退出机制的法律。2006 年8 月,经过长达20 余年的反复,我国通过了第一部面向市场经济的破产法。这为破产法研究与教学奠定了坚实的现行法基础。本人在德国留学期间,致力于德国破产法和美国破产法的学习,撰写了题目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德美破产法比较研究"的博士论文,对两国的破产法制度有一定的研究。

教学要求:全面透彻地讲解我国现行破产法制度,让学生初步掌握破产法理论,并能够较快地将该理论应用于破产法实践。

教材: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清算与再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参考书目:

1)Douglas Baird, The Elements of Bankruptcy Law, 3. Aufl., Foundation Press

2001;

2)Reinhard Bork, Einführung in das Insolvenzrecht, 3. Auflage, Mohr Siebeck

2002, Tübingen.

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一、选拔标准

根据目前法学院现有的法律硕士研究生人数和我中心的实际承受能力,为提供最佳的培养环境,本中心计划每年接受不超过30 名商法方向法律硕士研究生。

报名条件:

1.在第一学年完成并通过法律硕士培养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且成绩平均在80 分以上的;2.对商法有浓厚兴趣,有志于本领域的研究和实务工作的;3.英语已经通过国家六级考试,或者托福成绩为90 分以上,或者雅思成绩平均为6 分以上者;(学习其他语种者取得相当成绩亦可)

二、选拔方式

(一)报名和考试时间按照法学院法律硕士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进行。请注意法学院主页通知。

(二)选拔方法

1. 提交书面材料:

有意加入商法中心的学生,请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个人简历

(2)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单经历;对商法中心的了解与认识;选择本方向的理由;选择本方向的期待;申请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请提出申

请的同学在填写完法律硕士办公室统一要求的表格之后,将个人简历和个人

陈述一起在规定时间提交到法律硕士办公室。

2.书面材料审查,公布面试名单

根据报名条件、材料提交情况进行审查。

3.面试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请注意法学院主页通知。

第六部分:商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略)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密切。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观点不一,本人赞成四原则的分法,即现代商法分为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关键词] 商法、商事关系、商人、商行为、原则 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具体体现为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行为就是商人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活动。商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营利性的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市场经济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近代资本主义商法以契约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等为原则,带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到了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经济全球化带来市场交易的专业化和普遍化,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对商法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本人赞成四分法的观点,也就是说现代商法有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

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一、强化企业组织 计划经济年代,国营企业是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法是龙头法,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是最有实力、最有活力和最有影响力的市场要素。因此,健全企业组织,完善企业功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企业是法律上的人格者,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是公司法人。组建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权清析、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强化企业组织,就是要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提高企业素质要求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交易能力,有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法律制度。例如,公司法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大大降低投资风险。实行公司资本三原则制度,可以使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或者公司设立时拥有充足的财产和可靠的信用,从而具备必要的经营能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维护社会公平正当竞争,形成良好的优胜劣汰机制,该破产的要破产,不破不立,每天都有新的公司注册成立,也应该有亏损企业倒闭破产。当然,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情况比较特殊,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兼并、和解重整或者组建集团公司、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等。完善

最新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详解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1)

(本科)试卷( A 卷) 2005-2006 学年第二学期 开课单位: 04商务英语本科班,考试形式:开卷,允许带相关资料 入 场 1.国际商法主要规范是关于公法领域方面的规定。 2.美国法官的断案思维运用是从一般法律规定到个案的思维。 3.中国合同法包括人身关系方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4.合同成立并不会导致合同必然生效。 5.要约即使没有送达他人要约也生效。 6.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承诺可以撤销。 7.在我国,通过EDI签订的合同因为其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无效。 8.在我国,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的一种形式。 9.在四组国际贸易术语中,CIF中的卖方义务比FOB中卖方义务要大。 10 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银行承担对受益人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在票据法律关系中,银行并不当然承担对受款人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11.国际贸易中,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要求,即使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银行也必须根据信用证要求付款。 12 在一次国际运输中,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船舶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货物的内在品质不符合规定,收货人有权拒绝收取货物而要求船方赔偿。 13 甲在商场买回一热水器,乙在甲家冲凉时由于热水器本身质量问题而导致煤气泄漏,乙因此死亡。乙的家人要求商场赔偿,商场以乙与商

场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加以抗辩。依照我国法律,商场的抗辩成立,乙的损失商场不应赔偿。 14.甲从乙处购买家具,用远期汇票进行支付。乙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在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于是丙直接向甲进行追索。甲以乙交付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以及甲并非丙的直接前手而拒绝。甲之拒绝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15.甲乙共同办一家企业,甲打算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乙说:“我只想我们作为出资人对今后成立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不能成立公司,我将成立独资企业。” 乙说:“独资企业也要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综合利弊,还是考虑合伙企业吧。”乙关于企业性质的法律分析是正确的。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5分,共25分)。 1.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合同的成立并不都要有承诺这个过程 B.要约的内容不必确定 C.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D.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合同中做出承诺的当事人 2.某甲去商场购买电视机,商场将次品当成正品卖给甲。甲用支票支付,商场经过背书转让给乙。电视机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伤了丙。 A.如果乙被付款人拒付,乙无权向甲追索 B.丙的伤害只能请求甲赔偿,因为丙和商场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 C.该买卖合同从订立起便无法律效力 D. 乙被付款人拒付,可以向商场追索 3.美国甲公司于2005年5月向中国乙公司发出要约称有优质大麦500万吨出卖,按FOB方式美国港口交付,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双方约定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A. 如果甲公司卖给乙公司的是飞机,则合同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B.如果乙公司发出电文称接受甲公司250万吨货物则合同成立 C. 在本合同中,甲公司有义务为货物投保 D. 如果甲公司卖给乙公司的是船舶,则合同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二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对私有权的尊重与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固然是商法应当遵循的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A.普通商业广告 B. 商品目录 C. 商品价目表 D. 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A. 8月5日 B. 8月9日 C. 8月10日 D. 8月11日 3.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 A. 生产厂家的利益 B.零售商的利益 C.买方的亲友的利益 D.消费者的利益 4.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是其成员国的是() A.《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 B.《海牙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D.《维斯比规则》 5.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不得附加条件 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 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 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6.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 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 A.航次租船合同 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7.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的内容有() A.合同的订立 B.买卖双方的义务 C.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D.合同的有效性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适用于下列哪个合同() A.消费者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合同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10.下列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A. 英国 B.法国 C. 美国 D. 新加坡 三、判断正误(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不能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 2.营业地在英国的公司和营业地在中国的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联合国销 售合同公约。() 3.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广告是邀约邀请。() 4.《国际货物买卖法》与《国际产品责任法》性质相同。() 5.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1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与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 所谓商主体类型法定,指进行进行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也不得创定法定类型之外的组织形式。但是在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上,出现一些问题,表现为标准不一,划分混乱,我国商主体供给制度的混乱;商主体该有的无,该无的有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 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制度的体现 企业自治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组织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设立自由,我国采取严格主义兼采核准主义;自主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进行 市场自律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自律型监管,政府监管的自律,这也是我国采用的,自律的政府监管 (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首先体现在平等交易,即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其次表现为诚实信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交易 (4)提高交易效率 1表现为交易定型化, 首先交易形态定型化,即预先将交易形态定型化,使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交易,均发生同样的交易效果; 其次交易客体定型化,即交易客体商品化和证券化; 再者交易方式定型化 2时效短期化:将交易行为所生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立起行为的效力 3责任豁免的简便性 (5)确保交易安全原则 为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对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各原则之间由于价值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去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商法上交易效率优先交易安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交易效率是处理交易纠纷的首要原则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保险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项 (1)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利益的,是一种可保利益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人的寿命和身体 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定主要有列举式和定义式 实行此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赌博,,减少道德风险

2019电大《商法》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 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商法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商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判断正误(认为正确的画√,认为错误的画X,每题1分,共10分)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4.票据侦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5.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 )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 7.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投资,以公司的信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 8.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l0天内提请法院裁定。( ) 9.清算组成员多为政府公务员,但清算组并不隶属于政府,只是其工作由政府领导。( ) 10.合伙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 一、判断题答案1.√2.√.3.√4.X 5.X 6.X 7.X 8.X 9.X 10.X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二、单项选择题答案1.C 2.B 3.C 4.D 5.C 1.以下哪一种是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类型?( )。 A.股份有限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a国有独资公司 2.无形财产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一般不能超过( )。 A.10%B.20%.C.30% D.40% 3.以下何者为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主体?( ) A.有限责任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上市公司D.财政部 4.禁止发起人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期限是( )。 A.自出资之日起1年B.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C自出资之日起3年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 5.工商管理局干部姚某在审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提出以下不予批准的理由,其中哪一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公司名称未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D.股东甲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C 股东乙是一家与该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N公司的股东 D.股东丙未缴足其出资额 6.D 7.A 8.D 9.B 10.C 6.以下四人分别基于不同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其中何者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资格?( ) A.李某,该公司股东B.张某,该公司董事C.陈某,该公司监事D.刘某,该公司的债权人 7.以下几种证券交易中,哪一种为我国现行证券法所允许?( ) A.股票现货交易D.融资融券交易·C股票期货交易.D·证券期权交易8.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权利是( ) A.债权D,所有权.C股权a抵押权 9.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整顿申请人是谁?( ) 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B,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C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D.债权人会议

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 (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 (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 (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 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内容: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 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 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 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 二、商法与民法之区别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资料

学习资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的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与统一的商事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原则。 一,营业自由原则。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在具体中包括:1、商事结社自由。即设立自由、形式自由、目的自由、退出自由等2、投资自由。商事主体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其投资自由权不受任何人的限制。3、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商事组织内部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实现章程自治、机构自治、人事自治,经营管理自由,不受任何人限制。4、开业歇业自由,即商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开业歇业,不受他人限制。一,商事主体维持原则。 商事主体维持原则,又称商主体永续原则或支持原则,指商法基于商主体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而积极救济、强化商主体(特别是商法人)成为健全商事组织体并实现其必要存续和发展的原则,它是贯穿整个商法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商事交易迅捷原则 只有在交易迅捷,商事主体才能多次反复达到营利之目的,对交易迅捷的追求,体现了商事交易迅捷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在商事交易之时效期间方面,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采取交易定型化规则,在交易方式上,采取权利证券化,以促进和达成交易之迅捷。 四,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交易是商行为的基本形式,因此交易是否安全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商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其具体体现在: 1、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2、公示主义,指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4、严格责任主义,即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三,诚实信用原则。 此原则为民商法的“帝王条款”,对于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的控制作用,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应遵循交易习惯,其交易主体更多的体现在陌生人之间,要求商事主体可以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仅供学习与参考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2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D ) A.英国 B.希腊 C.意大利 D.法国 3.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B )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的合同,属于(C)。 A 无效的合同; B 可撤销的合同; C 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 D 有效的合同。 5. 依照美国的法例,酗酒者订立的合同( D ) A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 B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仍须履行合同; C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 仍须履行合同; D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则可要求撤销合同; 6.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7.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10.在目前西方国家,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是(B)。 A 无限公司; B 有限公司; C 两合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11.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C)具有诉讼法上的性质。 A 仲裁; B 民间调解; C 法庭调解; D 仲裁调解。 12.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西班牙 1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D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14.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 1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C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16.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D)属于司法解决的范畴。 A 和解;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下列几项中对公司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兼容的法律 B 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兼容的法律 C 公司法是强制法与任意法兼容的法律 D 公司法是国际法 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A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大形合伙企业 B 某中吴合资经营企业 C 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公司 D某企业集团 3、股票发行不得采用下列那种方式?() A 溢价发行 B 中间价发行 C 平价发行 D 折价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的出资形式是() A 房屋所有权 B 土地使用权 C 人民币 D 专利权 5、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些方面的内容?() A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损益 B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 C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 D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6、根据公司法,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 A资本公积金 B 公司资本 C 法定公益金 D 法定公积金 7、某国有公司准备募集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按时间先 后作出的以下四种排列,哪一个是正确的?() A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发起人认购股份③召开创立大会④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 议⑤申请批准募股⑥公开募股⑦申请设立登记 B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发起人认购 股份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C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制作招股说 明书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D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制作招股说明书③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④申请批准 募股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8、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成立的日期为() A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日 B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C 董事会产生之日 D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日期为创立大会完毕之日 9、根据新《公司法》,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C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法复习题1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商法的含义和特征。 2、评析商法的基本原则。 3、分析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4、评析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5、如何构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 第二章商事主体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不同特征。 2.简述商个人与自然人之区别。 3.商个人与商合伙之区别。 4.商合伙与商法人之区别。 5.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在商事活动中重要作用并比较他们不同特征。6.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联系与区别。 7.经理权与代办权的区别。 8.试述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和义务。 9.简述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 10.试述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关系。 11.简述入伙的条件。 第三章商事行为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之不同特征。 2.试述绝对商事行为与相对商事行为的分类。 3.如何理解基本商事行为与附属商事行为的关系。 4.试述商事行为的主要内容。 5.试比较商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的不同。 第四章商事登记

复习思考题: 1.试述商事登记的意义和法律特征。 2.简述商事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3.简述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4.简述商事登记的监管内容。 第五章商号 复习思考题: 1.试述商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简述我国对商号选定的限制。 3.简述商号登记的效力有哪些。 4.试对我国现行商号登记制度进行评析。 5.如何加强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6.商人的商号权与一个自然人的姓名权有什么不同。7.我国法律对商号使用有哪些限制。 第六章商事账簿 复习思考题: 1.商事账簿编制的意义何在。 2.简述商事账簿的种类及内容。 3.试述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特征。 4.试述违反商事账簿制作与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编公司法 第七章公司法概述 复习思考题: 1.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公司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4.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 (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概念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为范本,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样的法 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及其原殖民地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区除法国和德国之外,许多欧洲国家,例如瑞士、 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 萄牙、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和希 腊等国; 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一些国 家以及日本、泰国和旧中国; 在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 区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 省和英国的苏格兰等 (*中国的澳门地区) 除英美之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 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加拿大、 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马来 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中国 的香港地区等 (南非、斯里兰卡和菲律宾是大陆 法与普通法的混合) 主要法律 渊源 成文法判例法 主要法意识一般、抽象具体、实际审理案件实体法程序法

商法复习材料(简答论述).doc

商法复习材料(简答+论述) 商法复习材料 简答题: 1、简述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简述商事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捉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1]商人性:要取得代理商资格,须取得商人资格。[2]职业性:营业活动具有持续性而非一次性。 [3]独立性: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权利/主体/身份/责任。[4]灵活性:形式上多种多样,适应商事活动的复杂性。 [5]连续性:不受代理商企业主的死亡而终止。[6]无严格的人身属性:原则上不受“口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3、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点: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2]地位的非法人性。[3]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具体体现在财务制度上。[4]责任的无限性。4、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基木原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木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它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基本原则包括:[1]备置要求不同:前者是必备性的,后者是任意性的;[2]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要式法律文件,后者是不要式文件;[3]法律效力不同:前者效力対象广、效力时间长,后者则不是。5、重复保险的构成耍件: [1]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同时订立数额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超额保险;[2]同-?保险事故;[3]同-?保险利益;[4]同一保险期间,并不要求全部重复,且是否重复,关键是看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5]数额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6、商法的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1]公示主义,公司登记屮的公示;[2]强制主义,保险利益规定;[3]外观主义,票据行为解释的外观原则;[4]严格责任主义,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7、商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商事主体地位。其特点: [1]是共同经营体一-区别于商个人。⑵是非法人企业一-区别于商法人。⑶依商事法设立一-区别民事合伙。[4]以营利为H的一-区别民事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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