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比较性研究

无船承运人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比较性研究
无船承运人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比较性研究

无船承运人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比较性研究

我国第一次出现“无船承运业务”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法规是2002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二款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提单)的出现,是无船承运人独立地位确立的必然结果。现在,我国实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数量众多,但是有自己的提单的所占比例很少。许多经营者只是简单地拿一份市场上流通的提单(通常是船公司提单),将承运人名称改为自己公司名称就作为自己的提单,有的甚至承运人名称都不改变就直接使用。这既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提单是一份很严肃的法律文件,必须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度身定制。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情况不同,二者的提单不能简单等同。

一、NVOCC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的业务流程比较

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操作中,在有无船承运人参与的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运输合同,即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的运输合同和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与远洋公共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所以会出现两套提单:远洋公共承运人即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和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在两套提单运作时,卖方是借助无船承运人提单来完成交货义务,并凭此提单向买方收取货款。两套提单的流转过程如下:

1、发货人将货物交付给无船承运人;

2、无船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出具自己的提单(NVOCC B/L)给发货人;

3、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由实际承运人运输,实际承运人出具自己的提单(OCEAN B/L)给无船承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1从二者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而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2从二者的法律地位来看: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3二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度不同 4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关于相关费用的计收方面也有不同。 案例一 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能否成立,为什么? 2、2、B公司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3、分析:1、A公司的请求可以成立 4、因为A公司与B公司依法订立了FOB出口货物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应予遵守。B公司 逾期未派船接运货物,违反合同,给A公司造成货物仓储费等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2、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 6、因为A公司已交货完毕并取得了清洁装船提单,合同约定的装港商检报告和货样均完好, 证明了卖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故索赔不成立 7、案例二 8、某货主委托某货代公司储运一批货物,自上海到香港。该货代公司代表货主向船公司订 舱后取得提单,船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该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后该货主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该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造成货主无法结汇产生巨额损失。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因为此案某货代公司是接受货主委托,其实是货主的代理人,应按货主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宜,不应听从船公司的要求扣提单,从而损害货主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代理的职责,因此其应当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精选文档

海运提单样本解析

详细说明缮制方法: 1.Shipper,托运人。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500规定,如信用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例1.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Consigned to ABC Co.。 例2.来证要求 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查Applicant为Big A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Big A Co.。 例3.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查开证行名称为Small B Bank,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Small B Bank, 或填to Small B Bank’s order。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不过此时必须考虑各方面是否可行的问题。 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任何粗心大意和贪图省事的填法都可能是单证不符点。不符点的例:B/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Whereas L/C required“ to ABC Co. Ltd.”。 (提单开成凭ABC公司指定人指示,而信用证要求“凭ABC公司指示)。抬头为特定的公司与这一公司的指定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有这一特定的公司可以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后者提单经此公司背书便可以转让。又如,假设信用证上规定的地名是简称,而提单上写的是全称,也是不符点。

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之别 加入时间:2004-10-14 22:24:03文章来源:海运情报网文章作者:姜琦阅读:2143次 据交通部公布,2002年8月5日之前在中国登记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中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仅有100多家,然而,截至2004年1月20日,该项数字已经达到1245家之多,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无船承运人行业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但是由于无船承运人大多是由过去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人们对此两者的区分存在误区。笔者拟就两者的概念、关系、法律地位、成立条件、运输单据、费用计收分别加以论述,权且当作抛砖引玉。 无船承运人(NVOCC: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一般认为,这个概念起源于美国,是美国的称谓。1984年,美国航运法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是:"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其与远洋公共承运人的关系是托运人。"我国200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也下了定义,《条例》规定:"无船承运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条例》定义也基本上是借鉴了美国法律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源于英文"THE FRIGHTFORW ARDER”,原为一种佣金代理,系指代表进出口商完成货物的装卸、储存、安排内地运输、收取货款等日常业务的代理机构,为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基本联系机构。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如海关代理、清关代理、海关佣金商、运输和货运代理等。《中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接受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 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但是,无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们有的代理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理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代理业务。它们属于运输中间人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首先,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从产生到经营范围都是为了代理海上运输业务。从其渊源及发展过程中考量,代理人是货运代理人的首要特征,也是最基本特征。并且,由于海事实践活动的需要和自身特点,货运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由自己来承运委托人的货物。其次,货运代理人的基本义务为实现委托人在航运过程中的最大利益。货运代理人其经营业务范围,就是在委托人的指示下或者根据其委托合同约定,代办各种航运业务,如无偿接收和交付货物,货物的保管、仓储、收仓、装载、卸载、称量,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包装货物,收取和预付保管、办理有关关税的业务,检验等等。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是货运代理人的义务,也是货运代理人存在的意义。 无船承运人即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载。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运输,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包括货主、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 其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己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还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在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代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有以下5点: 1.二者的业务不同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完整的海运提单样本

1 1. Shipper B/L No. EW 20 RIZHAO HUIHUANG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RIZHAO HUANGHAIYILU NO.888,CHINA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COSCO CONTAINER LINES TLX: 33057 COSCO CN FAX: +86(021) 6545 8984 ORIGINAL 2. Consigned TO TO ORDER OF SHIPPER Port-to-Port or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RECEIVED in external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 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packages or unites stuffed in the container,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and the weights shown in this Bill of Lading are Furnished by the Merchants, and which the carrier has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and is not a part of this Bill of Lading contract. The carrier has Issued the number of Bills of Lading stated below,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and endorsed or sig- Ned against the delivery of the shipment and whereupon any other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shall be void. The Merchants agree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as if each had personally signed this Bill of Lading. SEE clause 4 on the back of this Bill of Lading (Terms continued on the back Hereof, please read carefully). *Applicable Only When Document Used as a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3. Notify Party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It is agreed that no responsibility shall attsch to the Carrier or his agents for failure to notify) JIM KING TRADING CORPORATION,NO.206 CHANGJ NORTH STREET SINGAPORE 4. Combined Transport * 5. Combined Transport* Pre - carriage by Place of Receipt 6. Ocean Vessel Voy. No. 7. Port of Loading EAST WIND V19 QING DAO 8. Port of Discharge 9. Combined Transport * BANGKOK Place of Delivery Marks & Nos. Container / Seal No.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If Dangerous Goods, See Clause 20) Gross Weight Kgs Measurement NHIT BANGKOK NO 1- 9 900 dozen Tri- Circle Brand Brass Padlock in 9 wooden cases of 100 dozen each 900 dozen Tri- Circle Brand Brass Padlock Description of Contents for Shipper’s Use Only (Not part of This B/L Contract) 10.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and/or packages (in words) Nine wooden cases only Subject to Clause 7 Limitation 11. Freight & Charges Revenue Tons Rate Per Prepaid Collect prepaid Declared Value Charge Ex. Rate: Prepaid at Payable at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QINGDAO DEC 31 ,2000 Total Prepaid No. of Original B(s)/L Signed for the Carrier, COSCO CONTAINER LINES USD 330.40 THREE 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DATE DEC 31 ,2000 BY COSCO CONTAINER LINES

承运人签发提单教案

(国商专业教案) 《承运人签发提单》教案 教学对象:外贸专业二年级第二学期 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懂得常用海运提单的基本格式; 2. 懂得信用证项下缮制海运提单各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能力目标 1.能够阅读、理解信用证中关于提交海运提单的要求; 2.能够根据信用证、合同及补充资料缮制海运提单。 (三)职业素质目标 1.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2.培养学生的认真、仔细的工作态度; 3.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 教学重点: 海运提单的缮制要点,提单各栏目的英文含义 教学难点: 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条款的理解,收货人、被通知人、集装箱、承运人签章等提单栏目。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设计: 一、复习并导入新课(约15分钟) 1.HOT NEWS 分享: 活动形式:学生以小组形式,自选主题,自制PPT,自己讲演,课堂互动 效果:学生用中韩双语解读“股票常识及股市动荡”,PPT制作精美,课堂效果互动,效果达成度:优。 2.案例导入:针织衫旅行记---谁负“货物短量”之责 活动形式:选用知名大公司设置案例背景,突破了传统的文字案例形式,通过直观的图片流转演示案例,给学生以视觉冲击,使学生能够更加深刻的感受货物从出口地仓库到进口地仓库的旅程,最终引出提单的主题;本案例不仅是为了导入主课,而且贯穿课堂教学始终,起到了纽带的作用。 通过精美的图片和悬念的设置,促使学生注意力集中,思考积极,有效的起到了导入新课的作用。 二、任务引领,分步操作(约55分钟) 课前准备工作:信用证、空白提单等资料课前已下发,并要求学生预习该提单,以减少课堂时间占用。 (一)缮制提单的第一部分 PPT展示空白提单第一部分各项目,要求学生拿出课前下发的信用证资料1。 1.引导学生阅读空白提单第一部分,理解“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运输港口、航班”等项目要求。同时要求学生在信用证中找到提单第一部分需要的信息。 2.引导学生根据信用证的相关信息缮制提单的第一部分。 每位学生每人一台计算机,要求打开“国际商务单证教学软件0105信用证CIF”,跟着教师的引导缮制提单的第一部分。

论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论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战后,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蓬勃发展。国际海运是国际贸易最重要的运输方式,其在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保险业中的重要地位显而易见。中国是世界航运大国,承载着国际贸易中80%的运输量,航运业在国际经济、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国防力量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我国《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的诸多规定从我国的航海和贸易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际海事立法的趋势,吸收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合理部分,形成了较为合理的风险分担制度,但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承运人责任方面也是产生纠纷最多、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仍然存在某些不足,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当今世界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处于很不统一的状态,同时存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主要的生效的国际公约,还有未生效的《鹿特丹规则》,这种局面不利于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我国的《海商法》中,还是在国际海商法法学界的理论探讨中,海运承运人的责任都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尤其在目前国际海事立法日趋活跃,我国《海商法》的修订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的今天,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全面的审视,对该制度的国际统一化前景作出分析和预测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论文大纲: 一、提单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归责原则 (二)免责事项 二、提单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法律价值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应保证交易安全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应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 (三)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更应体现法律效率的价值 (四)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应符合社会实践

案例分享: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

案例分享:巴西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原告:原告南京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安公司) 被告:深圳市巡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巡洋公司) 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以下简称地中海公司) 2016年7月7日,根据贸易合同下买方的指示,卡安公司委托巡洋公司出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亦确认系目的港代理LFC公司指定其承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是在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的无船承运人。 2016年7月25日,卡安公司发邮件告知巡洋公司其需要取得提单正本,指出目前巴西客户只付了30%的货款,在客户付清货款之后卡安公司才会把提单正本交给客户,并强调“由于巴西无单放货的情况严重,如果出现客户未取得我司提供的提单正本却得到货物的情况,将会对我司造成严重损失,届时我司将保留起诉贵司在内的一切权利。” 2016年7月26日,涉案货物装船后,巡洋公司向卡安公司签发了编号为SZ16070069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卡安公司,收货人为MARILLIAM 进出口商贸公司;收货地点为中国南京,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和交付地点为巴西纳维根特斯港(NAVEGANTES);目的港放货代理为LFC公司等。同年7月28日,巡洋公司发邮件告知卡安公司,当日将全套正本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寄给卡安公司,并告知“如果收到款可寄单第一时间通知我司放主单,否则会造成客人延误提货”。 巡洋公司接受委托后,委托案外人中通华公司向地中海公司订舱。地中海公司向巡洋公司签发了编号为MSCUYR873061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巡洋公司,收货人为LFC公司;货物品名、集装箱箱号、收货地点、装货港、船名航次等记载与无船承运人提单记载一致;交接方式为“FCLFCL(整箱交接)”;卸货港代理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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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hipper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B/L No.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COSCO CONTAINER LINES TLX: 33057 COSCO CN FAX: +86(021) 6545 8984 ORIGINAL 2. Consignee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Port-to-Port or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RECEIVED in external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 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packages or unites stuffed in the container,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and the weights shown in this Bill of Lading are Furnished by the Merchants, and which the carrier has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and is not a part of this Bill of Lading contract. The carrier has Issued the number of Bills of Lading stated below,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and endorsed or sig- Ned against the delivery of the shipment and whereupon any other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shall be void. The Merchants agree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as if each had personally signed this Bill of Lading. SEE clause 4 on the back of this Bill of Lading (Terms continued on the back Hereof, please read carefully). *Applicable Only When Document Used as a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3. Notify Party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4. Combined Transport * 5. Combined Transport* Pre - carriage by Place of Receipt 6. Ocean Vessel Voy. No. 7. Port of Loading 8. Port of Discharge 9. Combined Transport * Place of Delivery Marks & Nos. Container / Seal No.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If Dangerous Goods, See Clause 20) Gross Weight Kgs Measurement Description of Contents for Shipper’s Use Only (Not part of This B/L Contract) 10.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and/or packages (in words) Subject to Clause 7 Limitation 11. Freight & Charges Revenue Tons Rate Per Prepaid Collect Declared Value Charge Ex. Rate: Prepaid at Payable at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Total Prepaid No. of Original B(s)/L Signed for the Carrier, COSCO CONTAINER LINES 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DATE BY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与法律责任 在无船承运人参与的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运输合同,通常称为“背靠背合同”,所以会出现两套提单: 无船承运人一方面作为承运人接受货物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通常称子提单(HouseB/L)。然后又作为托运人向船公司订舱并签订运输合同,接受船公司签发的提单通常称主提单、海运提单或母提单(MasterB/L或OCEANB/L)。在两套提单运作时,卖方是借助无船承运人提单来完成交货义务,并凭此提单向买方收取货款。这两套提单的通常流程是: (1)无船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载后经托运人要求签发自己的提单(子提单)给货托运人; (2)无船承运人作为货物的托运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实际承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母提单)给无船承运人; (3)托运人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到银行结汇; (4)出口国银行将提单转入进口国银行; (5)收货人到银行付款并取出无船承运人的提单; (6)无船承运人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寄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人; (7)无船承运人目的港的代理人凭实际承运人的提单到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取提货单; (8)收货人到无船承运人代理处用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取提货单; (9)收货人凭提货单提取货物。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

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对于货主来讲,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要简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 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及性质的不同,无船承运人可分为以下3类: 1.承运人型。

论提单上承运人的识别

论提单上承运人的识别 一、前言 所有涉及提单的案例都必然需要确定当事人,而且往往首先需要确定提单签发人——承运人。承运人的识别,简而言之就是出现相关诉讼应该找谁负责的问题。找准责任主体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涉及程序方面的利益。具体的有:1)不浪费律师费用;2)诉前保全——卖方若是皮包公司或是经济不稳定的公司,应该尽快去扣船或申请禁令,以求得诉前保全;3)保险要求——确定正确的索赔对象,买方可以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保护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否则遭受损失可向买方反索赔;4)及时采取措施去保留证据。诉讼对象对象若是船舶,买方会考虑检查它是否适航适货,以确定是否应诉船东。又如若货损货差在装船前就存在,正确索赔对象应该是船东而不是卖方,则在卸货时发觉货损货差就拒绝接受货物是十分错误的决定。因为若为卖方违约,买方可根据货物销售法拒绝接受货物。但是货物销售法并不适用在提单或租约,而适用提单的立法(如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并未默示买方拒绝接受货物货物的风险自此归船东。贸然拒绝只会导致货物全损。5) 时效a 涉及货物买卖的时效若买卖合约与提单或租约都没有明示的时效条款,则买方向卖方索赔,英国法律下时效有6年之久,若索赔对象是船东,则在提单下往往只有1年的实效,加之船舶流动性很强,“择地行诉”需要时间,买方一不小心就会错过时效。b 若货物买卖合约使用外国法律,则外国法律相关时效就会适用。在英国法院审理的“Jay Bala”案中,原告即因诉错诉讼对象超过时效,而最终丧失向真正承运人索赔的机会。当然货方也可能对所有关系方都提起诉讼,但这样做不必要的增加了时间和费用,最终被证明没有责任的各方还被允许向原告索赔诉讼费用。 由于合约的转让,提单上记载的矛盾和隐晦内容,以及船方多元的做法导致承运人识别的困难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使提单持有人处在信息不对称中的劣势地位,也使得承运人得以规避法律责任,不利于提单的流转,应积极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以维护提单的正常机制。 二、提单上关于承运人的记载 承运人的识别,首先从提单上的记载来判断。依《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中,提单上关于承运人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正面抬头印刷的运输公司的名称、标志;提单正面右下角的签名;背面“承运人识别条款”和“光船租船”条款。 首先,实践中不管是外国或我国,法院都很少完全依靠提单上印刷的公司名称来确定承运人。因为在提单的管理还不太严密的今天,承运人签发的可能是自己的标准提单,也可能是实际承运人的标准提单,或是某航运协会制作的标准提单,甚至“借用”其它不相关公司的标准提单,所以仅凭抬头名称难以确定谁是真正的承运人。 提单正面右下角的签名被视为一种表述(represent),表述谁愿意作为承运人,

FCR与提单的区别

FCR 与提单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 和提单有相同之处,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但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 FCR 不具有该项特点。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如果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是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如果承运人未凭提单交付货物则应对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我国海商法未规定 FCR 等提单以外的单证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承运人不凭 FCR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FCR 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 FCR 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也不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可见在用 FCR 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FCR 一般只出现在 FOB 价格条款和 EXW(工厂交货)价格条款下,提单的使用则无此局限。 在FCR 运输方式下,货物买方多为著名的国际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的采购商,这些客户的订单一般具有量大、周期长的特点,一份订单很可能分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采用 FOB 价格条款或EXW 价格条款,毕竟船公司给大买家的运费要比给普通客户的运费低得多。在上述价格条款下,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往往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从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可以看出,和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因此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 FCR 而不是海运提单,除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众所周知,货运代理长期以来扮演着双重角色———代理人(agent)与本人(principal)。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以及很多国家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中,也都将货运代理区分为代理人与本人。这使得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很神秘,要揭开这层面纱,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明确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和地位,明确其责任与义务,就必须对货运代理的这两种角色加以正确的区分。首先,当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充当承运人时,与作为纯粹代理人时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从四个方面分析: 1.二者的业务不同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对于货主来讲,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要简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

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 --------------------------------------------------------------------------------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最大、最根本的区别是无船承运人不得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因为他本身就是承运人。而货运代理人则可以从事或兼营船舶代理业务。由于货运代理人有掌握货源、汇集货载,提供运输服务的优势,因而,许多船东亦趋于委托货运代理人为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很多货运代理人便同时兼营船舶代理业务。但是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专门申请。也就是说货运代理经营船舶代理业务时也须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①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②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③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④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⑤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⑥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⑦其他相关业务。由此可见船舶代理人是船方的代理,与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

船舶经营人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同时《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只有船舶代理人有权代理船方从事上述事项,换句话说,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均无权代替船方代签提单。这对于改变过去我国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均可代替船方签发提单、造成双方代理或主体及权利义务不清的状况,必然会有所裨益。 此外,《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有权代签国籍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海运提单的主体为:“(一)国际船舶代理;(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由此可见,无论是无船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亦都不具有代替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签发海运提单的资格。 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提单上承运人的识别

提单上承运人的识别 所有涉及提单的案例都必然需要确定当事人,而且往往首先需要确定提单签发人——承运人。承运人的识别,简而言之就是出现相关诉讼应该找谁负责的问题。找准责任主体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涉及程序方面的利益。具体的有:1)不浪费律师费用;2)诉前保全——卖方若是皮包公司或是经济不稳定的公司,应该尽快去扣船或申请禁令,以求得诉前保全;3)保险要求——确定正确的索赔对象,买方可以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保护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否则遭受损失可向买方反索赔;4)及时采取措施去保留证据。诉讼对象对象若是船舶,买方会考虑检查它是否适航适货,以确定是否应诉船东。又如若货损货差在装船前就存在,正确索赔对象应该是船东而不是卖方,则在卸货时发觉货损货差就拒绝接受货物是十分错误的决定。因为若为卖方违约,买方可根据货物销售法拒绝接受货物。但是货物销售法并不适用在提单或租约,而适用提单的立法(如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并未默示买方拒绝接受货物货物的风险自此归船东。贸然拒绝只会导致货物全损。5) 时效a 涉及货物买卖的时效若买卖合约与提单或租约都没有明示的时效条款,则买方向卖方索赔,英国法律下时效有6年之久,若索赔对象是船东,则在提单下往往只有1年的实效,加之船舶流动性很强,“择地行诉”需要时间,买方一不小心就会错过时效。b 若货物买卖合约使用外国法律,则外国法律相关时效就会适用。在英国法院审理的“Jay Bala”案中,原告即因诉错诉讼对象超过时效,而最终丧失向真正承运人索赔的机会。当然货方也可能对所有关系方都提起诉讼,但这样做不必要的增加了时间和费用,最终被证明没有责任的各方还被允许向原告索赔诉讼费用。由于合约的转让,提单上记载的矛盾和隐晦内容,以及船方多元的做法导致承运人识别的困难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使提单持有人处在信息不对称中的劣势地位,也使得承运人得以规避法律责任,不利于提单的流转,应积极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以维护提单的正常机制。提单上关于承运人的记载承运人的识别,首先从提单上的记载来判断。依《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中,提单上关于承运人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正面抬头印刷的运输公司的名称、标志;提单正面右下角的签名;背面“承运人识别条款”和“光船租船”条款。首先,实践中不管是外国或我国,法院都很少完全依靠提单上印刷的公司名称来确定承运人。因为在提单的管理还不太严密的今天,承运人签发的可能是自己的标准提单,也可能是实际承运人的标准提单,或是某航运协会制作的标准提单,甚至“借用”其它不相关公司的标准提单,所以仅凭抬头名称难以确定谁是真正的承运人。提单正面右下角的签名被视为一种表述(represent),表述谁愿意作为承运人,其法律意义在于对因提单签发而产生的债权负责的意思表示。签发提单或提单上记名之人可能基于无权代理,不可翻供(estoppels)、欺诈等原因对提单持有人负提单上的责任。但据此并不能完全认定签名人就是承运人。《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定义仅列举了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随着国际经贸和海运的发展,一一列举承运人的作法渐无可能。例如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越来越多地充当海上运输的组织者和提单签发者。船长或“代船长”签发提单的现象也并不鲜见。提单上的签名若为代理人名,尚需进一步查明被代理人。否则,有关提单纠纷仍将出现。强河轮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就是一例。而在租船合同项下,运输合同先于提单订立,提单上的签名不能等同于缔结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识别应结合租船合同加以判断。至于提单背面的识别条款,一类是一般识别条款,直接点出或描述了承运人特征。前者如“承运人指P&D集装箱有限公司”;后者如“承运人指签发或为其签发提单的人。”另一类是“光船租船条款”(Demise clause)是为判断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的承运人特别设计,典型的如“如果船舶不是承运人所有或以光船形式租入,本提单应作为船东或光船租船人通过承运人的代理签订的合同,承运人仅作为代理人而不承担个人责任。”其实质是说明光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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