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

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

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3、协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交流典型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时人户籍所在地活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当时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活着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3、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纠纷,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处理过,当时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4、对未经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5、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6、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7、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终止处理。

8、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六、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委员的领导下,具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员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4、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

5、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

1、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2、要求

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技能。

九、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学习,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及政策、法律、法规。

2、认真开展普法培训,每年组织村(居)调解组织人员培训2-4次。

3、根据各村(居)在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4、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5、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2次。

6、组织人民调解观摩法庭庭审,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

十、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调解人员与乙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工作解决的;

3、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其他合理要求需要回避的。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1、由专人对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障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严格执行文件借阅制度,不得私自翻印、抄录档案资料。

3、认真履行档案保密制度,研究将文件私自借阅或将文件资料携带外出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对正常借阅档案要做好登记,收回档案要及时详细检查清理,做好收回时间、卷数记录。

5、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防潮、防蛀、防盗、防火工作。

十二、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为科学预测、预防、疏导、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村(居)调解主任是各村(居)的纠纷传递与反馈信息员。

3、信息的传递分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由各村(居)信息员向调解委员会传递。

4、对获取的信息,认真分析整理后,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缓急进行处理:

(1)对一般纠纷,调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基层信息员进行处理,把矛盾激化在萌芽状态;

(2)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多发性的纠纷,调委会要有正对性的参与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3)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群体纠纷、群众性械斗及时疏导,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报告乡镇党委、政府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

十三、回访制度

1、为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确保调处纠纷的社会效果,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各类纠纷,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回访;

3、一般要求每年回访一次,具体时间由承办人自行安排;

4、回访要有记录,内容包括社会效果、当事人对调委会的做风、调解意见是否满意、承办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5、回访完毕,承办人要在七日内作出书面总结;

6、承办人已回访的各类纠纷,由乡(镇)调委会根据类别随即抽样进行再次回访,回访率不得少于10%。

十四、会议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是各调解组织集体议事的主要形式,会议主要讨论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2、会议形式:

(1)纠纷排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乡(镇)调委会主任组织召开,

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及各村调委会主任参加;

(2)人民调解工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各村调委会主任及受表彰的调解员参加;

(3)疑难案件研讨会。根据情况随时召开,由调委会主任主持,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参加,邀请法庭、派出所负责人指导;

3、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由乡镇调委会主任提前两天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4、各村居委会调解组织接到通知要准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十五、统计制度

1、统计工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统计,为调解工作提供准确数据,便于司法工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报表的上报工作。

3、统计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状态认真完成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必须要准确及时。

4、统计数据、资料要妥为保持,为经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咨询。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调和发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同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交通事故损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二)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同等自愿原则、尊崇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进行调解;(三)尊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由城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成负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交通法规,尊守社会秩序。 第七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第八条、对当事人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填写移交表格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 第九条、人民调解室确认受理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五日内由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加盖“调解工作室”印章后送达当事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调解流程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承诺制度 1、依法解决纠纷;做到公乎、公正、合理。 2、实行一站式到终点办事程序,小纠纷当日调结,一般纠纷3-5天调结,重点纠纷5-10天调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属民转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对调处的纠纷实行回访制度;对重点纠纷实行专人包办,重点回访。 4、实行过错追究制。因调解出现的过错绘当事人和家庭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5、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备种调解渠造,准确适当地调解。对调处的各类纠纷要经得起考验。 二、监督制度 1、乡镇调解委员会实行乡镇人大代表监督制,对调解人员行为准则、作风纪律、道德规范、法律依据、调处结果实行全程监督。 2、实行定期汇报制。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加以研究和采纳,并建立汇报制度。 3、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要接受捡查,视改过表现再决定是否继续上岗。 三、主持人规则 1、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中的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的按照预想的目的展开。

2、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双方当事人之前,要熟悉情况,深入调查研究,亲临现场,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考察,掌握事实真象,明察秋毫,取证记录,及时收取物证、书证,有利于在调解过程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过错或过失2 一方当事人以及应所负的责任。 3、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前要宣布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要求,防止调解中出现意外情况。当调解成功,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4、调解主持人要廉洁公正、主持公道;要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不徇私情,大公无私。 四、当事人规则 1、当事人作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主持人的开导、引导和批评,应当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纪律,不准辱骂、污蔑对方当事人;不准向调解主持人发难,更不准当场打架和抵毁对方当事人的人格。违者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2、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前准备将自己的诉讼或答辩公道合理的提出自己的要求。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要心平气和,依理服人,接受别人的指正、批评,并承担自己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民事、经济责任。 3、当事人要在达成协议书或合同书上签字。协议书一旦生效就应当自觉履行。在经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时,调解委员会还可以再次组织调查了解收集有关证据,向当事人发出第二次调解通知重新调解。如发现新民转刑案件,当事人签字的协议无效,由调解委员会移交司法所办理。 五、记录人规则 1、调解过程中,记录人要高度对双方当事人负责,认真记录。调解当事人、双

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二、纠纷排查制度 1、调委会集体研究,调委会主任具体负责,调解员、信息员参加,根据易发生纠纷的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进行排查。 2、乡镇每月排查1次,村(社区)每半月排查1次,调解小组每10天排查1次。 3、制定严格的排查计划,确定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问题层层上报,绝不瞒报、漏报、谎报。

4、落实排查计划,按照规定的排查方法、手段,在各自责任辖区内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在此基础上,对排查出的纠纷和纠纷苗头、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并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 5、坚持调防结合,边排边调的原则,对发现的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纠纷登记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忠实于客观事实,尽量记录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 2、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3、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纠纷登记薄。下设的调解小组也要设立登记薄,并将登记情况每月上报调委会。 4、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需当即调解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注明移交的机关或承办人。 6、纠纷登记后分类建档。四、纠纷回访制度 1、定期回访。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处的复杂纠纷,如涉及多方当事人、有激化或反复可能、时间跨度大的纠纷要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回访,并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定期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 2、针对性回访。对履行调解协议的关键人,有可能反悔的人以及有利于履行协议的调停、斡旋的人要进行回访。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二、纠纷排查制度 1、调委会集体研究,调委会主任具体负责,调解员、信息员参加,根据易发生纠纷的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进行排查。 2、乡镇每月排查1次,村每半月排查1次,调解小组每10天排查1次。 3、制定严格的排查计划,确定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问题层层上报,绝不瞒报、漏报、谎报。 4、落实排查计划,按照规定的排查方法、手段,在各自责任辖区内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在此基础上,对排查出的纠纷和纠纷苗头、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并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 5、坚持调防结合,边排边调的原则,对发现的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纠纷登记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忠实于客观事实,尽量记录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 2、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人民调解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 二、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 四、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的案卷号,档案的页数等内容。 五、保管文书档案的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反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月3日上午(10:00点)在调委会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 二、参会人员,乡镇调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聘调解员、各调解室负责人。 三、由调委会主任对上月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小结,并在共同研讨的基础上,对本月工作进行计划、安排、部署。 四、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人民调解案件讨论制度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状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状况的调研报告 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最近,我们深入各县及部分乡镇就全市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遵循“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和“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预防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调解各种纠纷一万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据统计,20XX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3起,调处成功1833起,成功率达%。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体上访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20XX年1月,苏仙区白露塘镇观山洞村两个组的村民为争鑫源矿业运输权发生纠纷,将运矿车停在矿口主要运输道路上,使矿方采矿运输工作停滞,同时致使矿业工人无工可做而与当地村民又发生冲突,双方手持铁棒对峙,群体械斗一触即发。镇里接报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和派出所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一方面做好双方的疏导工作,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组织村民代表和矿方代表协商调处。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械斗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环境。20XX年3月,永州市蓝山县新墟镇一妇女邹某在嘉禾县城关镇一房东李某家突然死亡,几十名死者亲属情绪非常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1.doc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 务承诺1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纠纷登记制度 对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进行登记。纠纷登记应当记名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等。 (三)统计制度 确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设立各类统计台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统计报表项目认真填报,及时汇总上报。 (四)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调解文书做到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3年。 (五)回访制度 通过回访及时了解纠纷解决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协议履行的隐患。 (六)纠纷排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七)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基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苗头和信息传递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研究 分析、加工处理后,将具体调解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

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目标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人民调解工作实绩,推进人民调解机制健康、高效运转,更好更多更快的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制,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分值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实施考核时,除具体明确了不得分的款项外,其余款项应当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得分,得分基数为1分。 第三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应与本目标分开、同步考核,最后统一折合成100分,其中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分数占60%,本目标考核分数占40%。 上级机关没有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目标的,以本办法为唯一考核目标。 第四条考核主要依据当地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文件贯彻落实,人民调解统计报表、台账、工作记录,日常工作检查等。 第五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主要内容及分值设定: (一)组织领导:10分

1、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纳入综合目标、年度综治工作或平安建设内容加以考核或专题研究部署。5分。否则,不计分。 2、地方党委政府出台人民调解工作文件,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或表彰会议机制。3分。否则,不计分。 3、地方党委政府当年召开常委会或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学习人民调解。2分。否则,不计分。 第1款和第2款,只要纳入目标考核和出台相关文件,则每年均可以得分。 (二)组织建设:15分 1、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建立健全。2分。 2、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率达到100%。5分。否则,不计分。 3、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数量同比增加,5分;同比持平,2分;同比下降,不计分。 4、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层级网络基本建成,调解小组、调解工作室(站、点)等应建率达到80%以上,3分;低于60%,不计分。 (三)队伍建设:15分 1、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达100%,5分;培训率低于95%,不计分。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 生, ,三, 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 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 行调解, ,二,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行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 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得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法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义务: 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提下列义务: ,一,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 遵守调解规则, ,三,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调解组织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移交、督办制度 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移交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4.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 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三篇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1、概状 XX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6个市场调解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

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今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件,调解成功4件,成功率为100%,共排查纠纷6次,专项治理2次。 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部分基层领导及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够。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挫伤了民调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轻防重打”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寄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调解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不够。街道调委会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

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工作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其主要任务是: 1 、负责调解婚姻(约)、继承、赡(抚)养、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及劳资等方面的民间纠纷,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努力提高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3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使群众自觉地用法律和公共道德规范约束自己,促进我村精神文明建设。 4 、定期向有关部门反映本辖区民间纠纷的调解情况,掌握发生规律,强化动态管理。 (二)、工作原则: 1 、合法合理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 、自愿平等原则:

必须遵守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愿的原则和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3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应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调解纠纷“十八”字诀: “情况明”:重调查研究,轻当事人一面之辞; “政策熟”:以政策法律为武器,说服教育,不以职务权势压人; “方法对”:对双方当事人分头做工作,“哪壶先开提哪壶”,论危害,讲得失,勤开导; “决心大”:知难而上,不怕麻烦; “判断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不意气用事; “兑现快”:调解成功做到双方签字盖章,及时兑现。(四)、治保调解信息员工作任务: 1 、村民小组、厂(车间)应设调解联络员; 2 、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及时主动地调处一般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 工 作 制 度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和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二、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三、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上法制夜校、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四、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之前。 五、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解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调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纠纷登记制度 一、调委会每受理或调处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二、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应设立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三、调解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四、要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无论是主动受理的纠纷,还是申请受理的纠纷,均应及时登记,并将调解转处情况登记清楚。 五、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最后记录签名或记明登记日期。 六、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调解的简单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七、调委会对登记的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或是调解后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八、对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确定调解时间。 九、要将调解达成协议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登记清楚。 十、各项登记、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实行:三定一奖惩“,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指标;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总评的依据;完成任务奖励,完不成的减罚一定的报酬或者奖金。 二、会议、学习制度。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调解主任会议,调解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安排下月任务。 三、请示、汇报制度。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向司法所汇报当月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四、共同调解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谁先受理或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主持调解方,另一方或其他调委会为协助调解方,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矛盾纠纷。 五、纠纷登记制度。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均应按《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登记,并按时上报司法所。 六、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

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 七、纠纷移交制度。调委员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和明文规定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所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应做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 八、信息报告制度。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反映,反馈对上级布置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伤害、自杀及正在激化的纠纷情况。及时上报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九、回访制度。调委会调解成功的纠纷,应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记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以巩固调解成果。 十、档案管理制度。年终应按一案一卷的要求将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纠纷调查材料、调解协议副本、回访记录等材料和人民调解工作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十一、统计制度。要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薄册、档案台帐等。要及时按上级统计报表的要求汇总上报。 十二、总结评比制度。调委会应按责任制要求,每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总评,奖优罚劣。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会议由司法所长主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调委会主任参加,并做好记录,写出排查工作报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网络。城镇要每栋楼设立一名信息员,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信息员名册。司法所要掌握信息员的总数,对信息员定期指导和培训。 3、要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法,每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重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4、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对于即将激化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解,再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5、街道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分析疏理,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掌握社情民意。对重要情况的分析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6、坚持边排查边调解,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纠纷要当场调解;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解。街道要将分类调解流程在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7、对超出人民调解组织能力或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予以配合。 8、对排查不力或人为延误调解时机而使矛盾纠纷激化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级追究司法行政机关失职人员的责任。

二、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1、重大疑难纠纷是指:有可能出现的小规模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规模较大的械斗性冲突事件;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跨地域或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村(社区)的矛盾纠纷;久调不决,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纠纷;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2、对经排查或其他方式发现在本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调解组织、司法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司法所要掌握报告的层次和进度,坚决防止漏报、迟报。 3、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要实行“零报告”制度,确保对重大疑难纠纷事先能知情,事头能控制,事中能妥善处理,事后能上报结果,增强重大疑难纠纷的控制力。 4、报告重大疑难纠纷应明确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内容。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了解社区内矛盾纠纷的情况,做到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 (二)以防止矛盾激化为工作重点,使民间纠纷调处率、调成率、防止激化率分别达到100%、96%以上和100%。刑满释教人员帮教率、安置率、改好率达100%。 (三)针对矛盾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开展预防工作,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觉遵法守法意识。 (四)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说服教育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五)要在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司法所领导下,主动与各部门结合起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化解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确保一方社区稳定。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 (四)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五)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六)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七)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八)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社会监督。 (九)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十)自学接受司法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学习制度 (一)定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了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 (三)开展调解工作的各项法规,工作方法及经验介绍。 (四)要理论联系实际,把业务学习与具体工作联系起来,把业务学习与讨论分析疑难案例结合起来。以便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社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定期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内容以学习调解工作的下政为主。 (二)对突发的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召开调解委员会紧急会议,研究解决。 (三)会议参加人员为调解委员会成员及各居民组长的部分党员。 (四)对会议的内容及相关事宜要有明确的记录。 (五)对立考勤制度,确保参加人数,保证会议质量。

南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南苑小区调解工作制度 一、调解工作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合理原则; 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二、调解工作制度 1、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三、调解工作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2、调解参与人参与调解时,不得喧哗、吵闹。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人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4、对不遵守调解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

5、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五、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制度

平等互让消除隔阂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委会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遵守社会公德。 二、调委会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解纠纷; 三、调委会在司法所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四、调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并遵守调解的基本程序; 五、协调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程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自觉履行约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 申请(书面或口头)——→受理——→调查——→调解——→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宣传法律

和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适时进行回访,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四、本村人民调解工作应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五、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六、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七、本村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处罚当事人、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八、本村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指导,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___________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照片照片照片 姓名: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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