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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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特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线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高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统等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1份。 (五)一次性工亡持遇 1、《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需提供)(非必要)。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 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 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待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 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5、委托书(支付给参保人员不需要,非必要)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清单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清单 一、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康复)费 填写《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属于职业病的由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门诊治疗(康复)的提供门诊病历、划价处方及对应的检查报告;住院治疗(康复)的提供住院病历、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及对应的检查报告); 工伤职工经批准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或异地居住就医的,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备案表》、转诊转院的交通食宿费用发票原件; 工伤职工因继续治疗或旧伤复发就医的,填写《聊城市工伤职工继续治疗/旧伤复发申请表》; 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提供经劳鉴委确认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并填写《聊城市工伤职工康复方案审批表》; (三)用人单位账号或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 (四)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工伤职工申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 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鉴委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二)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三)提供用人单位账号或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 (四)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 除提供医疗(康复)报销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

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四)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四、申请工伤医疗费用先行支付 除提供工伤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外,填写《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二)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填写《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须提供三方协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 六、申请工亡待遇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填写《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和《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亡证明; (三)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需供养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等资料无法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四)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六)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两篇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两篇 篇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1.文书的基本知识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或者职业病确诊之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是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是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

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三是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四是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五是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六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申请报销药费(完成)或申请工亡待遇 →医疗终结(医药费报销完成终止治疗后、 无医药费者出具工伤认定书六个月后)→劳 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具体流程如下: 工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小时内电话告知区社会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68679)及区工伤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57787);24小 时之内(节假日顺延)填报《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机打)报区社会保险股及区工伤保险股备案。对逾期不报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社会

保障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就医 1、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院就诊,情况危急时,工伤职工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工伤职工需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 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两份),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区工伤保险股核准后方可实施。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申请工伤再医疗治疗时(如取内固定材料、复查、 植物人、职业病等医疗依赖者再治疗等),填写《东营市工伤职工再医疗审批表》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工伤保险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

工伤保险待遇对照表

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该单位向职工、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6.5 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004.11.22 ④.《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1.1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1 ⑦.《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12.28 ⑨.《职业病防治法》2017.11.5 ⑩.《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1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3.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与审核流程图

工伤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工伤待遇所需材料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伤认定书(工伤发生30天内到劳动局社保科认定电话67854816 超期认定的在申报认定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身份证复印件,正规发票原件(须盖收费章),与发票对应的病历、清单、处方;其中一次性住院医疗费5万元以上的为大额,需报市工伤中心复核,故以上材料需报送两套,发票复印。 2、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伤鉴定结论书(劳动局社保科鉴定电话67854816),一次性申报;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需提供本人账号(工商银行)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其中鉴定费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垫付,鉴定检查费由指定检查医院垫付,由社保局直接支付给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检查医院。伤残待遇须在鉴定结论出来的3个月内申报。 3、工亡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亡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和火化证复印件。领取抚恤金的家属需提供本人账号(工商银行)加盖参保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工亡待遇须在认定3个月内申报。 4、辅助器具配置申报: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由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本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保局待遇审核科同意,方可到到协议服务机构配置辅助器

具。特殊情况,经过医院证明,由于病情需要,确需在鉴定结论前安装辅助器具的,须由参保企业及时向待遇审核科提出书面申请,不能擅自配置辅助器具。相关表格:《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审核表》。 5、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性质认定书、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责任方和保险公司(第三方)赔付证明,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差额部分。其他材料的提交参照以上1、2、3、4条。 6、旧伤复发申报:需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医院、江北区社保局盖章,其中一份在申报待遇时交社保局。 7、享受工伤定期待遇(抚恤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资格生存验证:每年3月,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职工或家属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社保局基金监督科(67711804)进行生存验证。 二、工伤待遇审核 1、工伤医疗(康复)费支付范围及审核标准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5]43号文,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作为工伤保险药品审核标准。 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工伤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原则上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渝劳社办发[1999]179号文)中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执行。 目录中甲、乙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丙类和限额项目的超标部分为自费项目。床位费和外伤骨科治疗用耗材为限额项目。工伤医疗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不含专家门诊诊查费)、病历工本费(不超过0.5元/本),每年7、8、9月空调费及12、1、2月取暖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单位名称:单位编号: 填报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批须知 特别提醒:职工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连续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评定伤残等级,合法有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以后方可中断缴费。 一、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受伤害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办理工伤待遇(非工亡)审批所需材料 、填写《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如伤势轻微没有残疾,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本人在工伤待遇申请表上签字并申明“本人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有效发票原件(据实提供)和相关单据: ()报支工伤医疗费用的:医疗费发票原件附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发票应附出院记录,必要时附相应病历记录复印件;转往苏州地区以外就医的需附转院证明;报支工伤康复费用的,还需提交康复确认告知单或康复治疗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康复效果评价通知单。 ()经同意转往苏州大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可报支外诊交通费、食宿费,除转院证明和出院记录外,还应提供交通费、食宿费发票原件。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乘坐汽车、火车等普通交通工具费用和转院途中食宿费用。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须附经办机构事先同意的审批表; ()报支假肢义齿等辅助器具费用的,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需附事先经过批准确认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在限额内报支; ()涉及交通事故等第三人责任的应附事故责任认定文书及赔偿处理文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其它符合规定的发票原件及相关单据。 、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建筑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交建筑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收据复印件,其中-级伤残定期待遇,需先按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要求提供。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另填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按相关要求另行提供材料) 三、注意事项 、工伤待遇审批通常应在治疗结束、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前来办理。 、职工或单位如参加有商业保险的,应先复印好相关票据,通常先到保险公司报支后,再将发票原件及有关资料送交社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审批工伤待遇。职工或单位如需留存发票、清单等复印件的,应先自行复印留存。 、因交通事故及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先办理侵权责任民事赔偿。 、所交材料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提交的复印件、表格、证明材料等应使用规格的纸张,复印件需另带原件以供核对。发票较多的,应叠瓦状粘贴在纸上,交通食宿费发票另贴一页。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989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Procedures Or Steps Formulated T o Ensure The Safe And Effective Operation Of Daily Production, Which Must Be Followed By Relevant Personnel When Operating Equipment Or Handling Business, Are Usually Systematic Documents, Which Are The Operation Specifications Of Operator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通用范本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保证本部门的日常生产、工作能够安全、稳定、有效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操作设备或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通常为系统性的文件,是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 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 、《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82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医疗期内医院原始单据、病历、车票。 5、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边证》复印件。 6、评定为1-4级残废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 7、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特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线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高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统等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1份。 (五)一次性工亡持遇 1、《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需提供)(非必要)。 三、上述材料中,如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由经办机构自行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非必要);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未享受过公伤待遇的证明(非必要)。

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正式版

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正式版

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2、《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有关规定》(待定)。 二、办理条件 1、因工死亡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因工死亡人员事故发生月本人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 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 原件及复印件; (2) 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 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以及与承担工伤责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次性伤残补残待遇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1、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经鉴定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1)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2)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4、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5、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示范文本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工伤医疗费报销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 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 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 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 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 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 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 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二、旧伤复发、康复治疗核准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 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凭

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转诊转院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签明意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其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职工垫付,治疗终结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四、个人医药费用报销 工伤职工报销个人医药费用的范围: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经批准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费用;工伤职工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旧伤复发治疗(只能在非营利性医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编码工伤部位工伤时间工伤认定书编号申请认定时间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编号鉴定时间伤残等级护理等级申请待遇项目(勾选)□医疗费发票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外就医交通费发票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统筹地外就医住宿费发票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外就医伙食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鉴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是□否单位(个人)垫付项目 1、已垫付金额:元 2、已垫付金额:元 3、已垫付金额:元支付账户信息(单位)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结果送达方式(勾选)□自取□网上自助查询□短信送达(填写手机号码:)工伤职工签名年月日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意见经办人:年月日表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 2、病历、

出院小结(伤情诊断)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门诊处方,门诊检查报告单;转诊转院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 (1)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二)伤残一次性待遇鉴定费发票原件。 (三)辅助器具配置 1、《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备案表》原件一份; 2、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 (1)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变化情况表》。 (五)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一份。 2、《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一份; 2、《承诺书》一份。 三、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申报单位需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盖上单位章,同时注明“与原件无误”。

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书范文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00,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电话00000000000。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某某市江某某街78号,电话00000000。 法定代表人:黄某 仲裁请求: 一、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000元/月)×9个月=6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平工资(4738元/月)×9个月=426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平工资(4738元/月)×4个月=18952元;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7000元/月)×6个月=42000元;生活津贴:本人工资(7000元/月)×70%×3个月=14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元/天×15天=120元;护理费:80元/天×15天=1200元;医疗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85114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工种为模工,每月工资7000元左右。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右足被电锯锯割伤,后被送往重庆市白市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某年某月某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人社伤认字[2015]00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上诉受伤系工伤;某年某月某日,

江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津劳鉴初字﹝2015﹞00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申请人受伤为伤残玖级。 现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履行支付工伤待遇等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秉公裁决。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5年月日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最新)教材

一、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最新) 说明: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业务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业务办理流程 一、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将《沙坪坝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表一)一式两份,报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二、工伤认定 参保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职工就医 1、工伤职工在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名单见表二)住院治疗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在3个(急、危、重病时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表三)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医院盖章后,由参保单位或协议医疗机构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参保职工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未经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不能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 2、经初诊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诊断,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级转诊医疗机构的,初诊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通过HIS系统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诊建议,由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通过金保系统审核,报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需转往市外医院就医时,由市级经办机构指定的两家以上教学医院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四)一式三份,经参保单位同意后,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核,并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方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审批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审批流程 1、用人单位到社保服务大厅工伤保险科工作间领取《单位代发明细》等待遇领取表单。 2、用人单位在待遇领取表单左下角“单位经办人(盖章)”栏处: (1)、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填写领取时间及联系电话。 3、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按待遇领取表单上金额填写单位往来《收据》。 4、用人单位持待遇领取表单依次到社保局203、302、201办公室审核签字。 5、用人单位持签字后的待遇领取表单和《收据》到社保服务大厅财务科工作间领取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审批流程 1、用人单位到社保服务大厅工伤保险科工作间领取《单位代发明细》等待遇领取表单。 2、用人单位在待遇领取表单左下角“单位经办人(盖章)”栏处: (1)、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填写领取时间及联系电话。 3、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按待遇领取表单上金额填写单位往来《收据》。 4、用人单位持待遇领取表单依次到社保局203、302、201办公室审核签字。 5、用人单位持签字后的待遇领取表单和《收据》到社保服务大厅财务科工作间领取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审批流程 1、用人单位到社保服务大厅工伤保险科工作间领取《单位代发明细》等待遇领取表单。 2、用人单位在待遇领取表单左下角“单位经办人(盖章)”栏处: (1)、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填写领取时间及联系电话。 3、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按待遇领取表单上金额填写单位往来《收据》。 4、用人单位持待遇领取表单依次到社保局203、302、201办公室审核签字。 5、用人单位持签字后的待遇领取表单和《收据》到社保服务大厅财务科工作间领取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审批流程 1、用人单位到社保服务大厅工伤保险科工作间领取《单位代发明细》等待遇领取表单。 2、用人单位在待遇领取表单左下角“单位经办人(盖章)”栏处: (1)、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填写领取时间及联系电话。 3、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按待遇领取表单上金额填写单位往来《收据》。 4、用人单位持待遇领取表单依次到社保局203、302、201办公室审核签字。 5、用人单位持签字后的待遇领取表单和《收据》到社保服务大厅财务科工作间领取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审批流程 1、用人单位到社保服务大厅工伤保险科工作间领取《单位代发明细》等待遇领取表单。 2、用人单位在待遇领取表单左下角“单位经办人(盖章)”栏处: (1)、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填写领取时间及联系电话。 3、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按待遇领取表单上金额填写单位往来《收据》。 4、用人单位持待遇领取表单依次到社保局203、302、201办公室审核签字。 5、用人单位持签字后的待遇领取表单和《收据》到社保服务大厅财务科工作间领取待遇。

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河北省工伤保险赔偿一览表 伤残等级伤残补助金 (基金支 付) 伤残津贴 (本人工 资) 工伤医 疗补助 金(基 金) 伤残就 业补助 金(单 位) 工伤 医疗 待遇 (基 金) 住院伙 食补助 费(基 金) 交通、 食宿 费(基 金) 安装辅助 器具费用 (基金) 生活护理 费 (基金) 误工费 (单位) 农民工1—4级 (单位) 非法用 工(单 位) 一级27个月本人 工资 90% 基 金 支 付 实际 发生 差旅补助 费(50元) 的70% 经医疗 机构证 明,包 括经办 机构同 意转院 的,实 际发生 与劳动能 力评残同 时申请 与劳动能 力评残同 时申请, (完全护 理:统筹地 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50%;大部 分护理: 40%;部分 护理: 30%),按 月计发。 停工留薪 期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 特别注 意:停工 留薪期与 工伤认定 同时申请; 16—30周岁:一、161 二、140 三、118 四、97 30—50周岁:一、108 二、97 三、86 四、76 50周岁以上:一、86 二、76 三、65 四、54 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 16年 二级25个月85% 14年三级23个月80% 12年四级21个月75% 10年 五级18个月70% 单 位 支 付44个月22个月8年 六级16个月60% 38个月16个月6年 七级13个月注:上述1 —4级低于 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 基金补差。26个月10个月4年 八级11个月20个月8个月3年 九级9个月14个月6个月2年 十级7个月8个月4个月1年注: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非法用工赔偿基数均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5—6级:职工可选择保留劳动关系(70%,60%),也可选择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3、伤残就业补助金距退休不满5年,每减1年递减20%;不满1年的,按标准10%支付; 4、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死亡及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注:1、1—4级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非法用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注:非法用工待遇相同 供养亲属抚恤 金 配偶本人工资40% 注:1、孤寡老人或孤儿按前述标准增加10%; 2、抚恤金总额不高于死者生前工资,按月支付; 3、1—4级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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