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企业非法人

法人是相对于或区别于自然人而言的,如企业是应有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使决定权等权利义务的独立单位,而不是上级主管部门的附属物。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那么,显然企业非法人就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企业法人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主要从事非经营活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条件

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法人从组建完成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但只有在经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

3、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程序。原则上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均需登记,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登记,自社会团体组建完成后即具有法

人资格。

注释

法人是相对于或区别于自然人而言的,如企业是应有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使决定权等权利义务的独立单位,而不是上级主管部门的附属物。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那么,显然企业非法人就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企业法人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019法考必背考点【民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组织(团体) 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特点,就在于自然人是由个体充任民事主体,而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成员仅对法人负担出资义务,即出资额为限间接承担有限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但法人既为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属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 【小结】法人与其成员在三个方面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二、法人的分类 (一)民法学上的学理分类 1.设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 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在于: ①在设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 ②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须登记,公法人无须登记; ③在财产来源上,公法人是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私法人则有设立人或捐赠人出资; ④公法人当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意思自治,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两者皆可设立。 2.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我国民法目前未采纳) 社团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故民法总则称之捐助法人。 3.设立目的不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由于财团法人性质决定不能营利,是“天生”的非营利法人。所以,这个分类主要是对社团法人的再分类。 (1)营利的实质:持续性开展营业活动;获取盈利;可分配给法人成员。公司等企业法人则属于营利法人。 (2)仅仅获取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能称为营利法人,如公立学校虽然收取学费或也从事其他营利活动,但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经费不足或扩大其事业规模,“营利为了更好的公益”,所以仍属于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的律师协会、红十字会等都属于非营利法人。 (3)在社团法人中,既难归于营利法人,又不宜认定为公益法人的,则归入中间法人。最典型的中间法人,应属合作社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不展开 (二)立法分类

非法人分公司章程

xxx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 公司住所:xx区 第三条公司由xx有限责任公司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xx七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五条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承接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公司经理 第十条本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总公司聘请或任命。 第十一条公司经理为公司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内的表现及分公司业绩进行考核,不能胜任或者考核连续2次不及格的,有权进行撤换或者免除其相关职务。 第四章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解析非营利组织与非营利法人

容摘要:“非营利”是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盈利或开展经营性活动。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除“非营利”外还包括: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在大陆法系国家,应依私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即成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属于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法人 随着国内民间组织的不断发展,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日渐增多,研究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解也越来越接近其真实含义。本文将对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作比较详细的梳理,并澄清一些误解。 一、解析“非营利组织” (一)“非营利”的含义 对于“非营利”的内涵,诸多国内研究者已经做出了解释,认识趋于统一。“非营利”是指此类组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与之对应,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中没有应付利润或分红派息的项目。由此可知,非营利组织不存在“股东”、“投资人”的概念,只有“资助者”或称“资源提供者”。 “非营利”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开展经营性活动。许多国家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得收入,但是其所得收入要用于本组织从事的事业。“非营利”也不意味着组织的员工实行低薪,事实上许多世界著名的非营利组织在薪酬上并不亚于跨国公司。部分研究者还进一步分析了“非营利”与“非盈利”、“非赢利”的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是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特征之一,但是满足非营利的特征只是判定非营利组织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国外一些隶属于政府的法人组织也满足非营利的特点,但它们并不是非营利组织。还有一些极端例外的情况,即极少数属于非营利组织范畴的机构也向成员分配收益。例如,《美国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中提到,“消费者合作社向其成员分配收益,却不属于营利性组织。不根据特定的州法律或者联邦法律组织起来的消费者合作社,也应当从本法中得益”。 (二)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或,简称),在国外的一些文章中常常与“第三部门”作为等价的词语出现。此外,对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还有多种类似的称呼,如“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社会经济”()、“利他组织”()等等。 “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年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款正式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做出适当安排”。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在当时,这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部门”的概念是由美国学者最先使用的。他把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外,从事政府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情的社会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此后,

0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 一、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严禁变相进行筹资,洗钱以及违背公益准则的交易。 二、出具捐资证明。发起人,一般也是出资人,一旦把资金注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资金的性质就属于社会公共资产,不再属于发起人所有。因此,由发起人出具捐资证明,可以明确发起人的公益捐赠行为和法律责任,防止出现发起人抽走注册资金等问题。 三、发起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除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外,还应讲诚信、重信誉。 四、每年必须按照章程开展一定数量的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一定的社会公益事业、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活动、以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实体。能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存在的基础条件。 五、具有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能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的社会服务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后,还应使净资产不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就不具备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条件。 六、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住所,这不但便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还是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公信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措施。如果

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连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人员也无法保障,也就不具备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七、切实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与承诺服务。根据民发【2 007】145号文件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物价部门收费备案文书的有关信息,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承诺服务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予以公开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八、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按时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义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财务审计格式文本》进行财务审计。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本章要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点,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掌握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的分类,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入伙,退伙及解散,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及责任。 重点与难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合伙组织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农村“两户”法律性质辨析 主要外语词汇: 非法人组织 organization of non-corporation status 个人独资企业 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个体工商户 individual business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团体,这些组织因其工作的需要也要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故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称为非法人团体。 从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民事主体有一个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发展的趋势。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只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则在自然人的基础上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非法人组织的迅速发展,民法理论开始承认非法人组织亦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种观点在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上均有所反映。 传统民法理论一般不把合伙纳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认为合伙重视其成员的独立性,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合伙在继续保留其契约性质的同时,其组织性也日益突出。故现代各国立法大多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即所谓第三民事主体。基于此种认识,本书将合伙作为非法人组织之一进行讨论。 在我国,非法人组织也很多,如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非法人社会团体等。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未做明确规定,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只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主体来对待的。但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如《合伙企业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均对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予以承认。从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立法趋势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亦将会得到确认。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非法人组织作为与自然人、法人并立的一种民事主体,其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与自然人、法人相比,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具有下述特征:

民办非企业成立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一式两份)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营业单位 序号材料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 经办人信息签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本 ×××成立登记申请书 吉林省民政厅: 为×××(申请登记的目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拟举办××××××。 一、×××(举办单位、举办者情况简介)。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在×××单位,任×××(职务)。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是:××××××。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万元由×××提供,办公场所及设备设施由×××提供。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举办单位、举办者)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具备登记条件,特申请成立登记,请予批准。 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正式章程中不必标注。制定后的章程中不保留下划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

附表1 联络员信息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 承诺书

天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名称): 广西XXXX药店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王五六(此处填写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关爱贫困儿童。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邮政编码:。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模板】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申请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本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类型”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7.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9.“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注:1、以上“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2、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从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没有采纳《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分法,而是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这是一个别有新意的立法举措。《民法总则》除了在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之外,还在第103至108条对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准确阐释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与科学界定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 《民法总则》第四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在以前的民法单行法中从来没有使用过。提出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的立法和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特别值得探讨。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的概念,没有将其作为民事主体,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主体。这样,其他组织就从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走到实体法中,成为合同法的民事主体。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立法矛盾,即《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他组织是民事主体,而《合同法》却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那么,其他组织在民本文由收集整理法中的地位应当如何界定,就成了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同样摆在《民法总则》的立法面前,那就是如何确定其他组织在民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大陆,学者对其他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1、无权利能力社团2、其他非法人组织3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直接称之为其他组织。4 事实上,这些概念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其他组织这个概念在其他法域立法例上较为少见而已。应当承认,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都比其他组织的概念要准确。特别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采纳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概念,将各种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涵括进来,通过承认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民事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是完全必要的。 在制定《民法总则》时,有学者主张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讨论稿)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 ,金

额:。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为多个出资人,则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 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每届任期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理事会成员应为3-13人;理事任期三或四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二); (三); ………………………………………… 第十三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内部机构的设臵;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BSZN-1100496001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瑞丽市行政审批局 2018 年8月28日发布

一、受理范围 瑞丽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三、实施机关 瑞丽市行政审批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德宏州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复》(云政复〔2017〕57号)文件精神,该事项权责审批部门为瑞丽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一、民非成立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及消防许可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利弊及其各自适用的情况

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利弊 及其各自适用的情况 经济法作业 系别班级: 学号: 姓名: 我国的法人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此,根据上述分类列出下表,以概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利弊及其各自适用的情况: 利弊适用情况 法人企业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 , 只有发起设立的方式。 2、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由 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比较少,并不要求有 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 3、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量限 制。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之间容易协调, 同时由于其人合因素较重,协商解决公司 事务的难度往往较小。 4、有限公司之公示主义稍为缓和。在 有限公司中,公示义务通常只需对公司股 东公布,而无须对社会公众公布。 1、有限公司因采用有限责任制度, 具有人合公司特点,这使得公司股东 可以利用此种方式从事个人业 务,缺乏社会公众的监督,难免会出 现个别股东滥用公司形式,不当地逃 避责任和风险。 2、有限公司不注重公示主义,这使 得股东之间得以在众多公司事务上保 密,股东或公司更容易因此忽视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3、有限公司的岀资转让不自由,须 获得其余股东的同意,且岀资转让必 须变更或者说修改有限公司 的章程。这不利于其变现投资的流动 性和增强投资的变现能力,投资风险 相对较高。 1、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 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 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 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 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 营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管理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的内部治理,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来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治理结构。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上述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翻页)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就形成了一整套非常清晰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范、持续的发展。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图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组织机构 治理机制 治理规则 理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监事会或监事 执 行 机 构 理事会议事规则 执 行 机 构 工 作 规 则 监事会工作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用人机制 激励机制 监督机制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受理申请条件: 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③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④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⑤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 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一、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可行性报告(两份,出资人签字/出资单位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出资人身份证及出资单位的法人执照复印件。 二、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举办者名称 或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等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证书。 3、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章程需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出资人签字及出资单位盖章。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个人简历等; 5、验资报告。 6、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期在1年以上;住所为借用的或无偿使用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同意借用或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明确借用或无偿使用的期限;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1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14、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 15、其他必要的资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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