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企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和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①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

②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

③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

④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情况,分别核定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2)商贸企业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①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

②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万元(不含)以上。

③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上。

④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情况,分别核定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3)特殊企业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①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

②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

③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

④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其最高开票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十万元。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其开票限额核定为十万元及其以下限额,确实不能满足销售需要的个别企业,经县级国税局实地核实后,可按规定权限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较高一级最高开票限额。

(4)对有分开票机的企业,分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高于主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

2.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被许可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3)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4)申请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对偶然大宗业务需要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的,还要上报相应的购销合同。(6)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增值税发票开票时间

(一)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 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一般认为,若保留货物所有权买卖时,货物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此时可不开具增税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政策层面没有再就何为直接收款方式进行阐述,我们可以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销售货物,常见于零售市场层面。具体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1先收取货款后交货的,以收取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比如顾客到商店购买需要送货的商品,货物交付通常在收取货款之后,纳税义务应当为收取货款的当天。 1.2货物交付后,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本条应当以孰先原则判断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果在货物交付后未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一段时间内直接收取货款,那就按收到销售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果在货物交付后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这时应当尚未收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当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第一,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中载明的金额必须具有确定性;第二,销售方凭借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随时可以去结款,而不能再附加其他条件。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首先了解两个概念,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一般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委托银行收取货款。这两种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为纳税义务的发生:第一,货物已发出;第二,销售方到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先货后款,税法考虑纳税能力?按照顺序判断,有书面合同且约定收款日的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为纳税义务的发生;否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先款后货,普通货物以发货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但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对于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是先款后货的特殊情形。

2018发票开具要求

01 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 02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3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4 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 05 运输服务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06 单/多用途卡业务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与征税方式相关的备注栏 07

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规范要求

有关开具发票相关事宜 为了公司各位销售能更好的与客户沟通,现将开具发票相关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一、发票分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两者的区别: 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而普通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根据客户需要开票,一般情况下,客户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即可。 如查对方要求开专用发票,需要对方提供的信息有: 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如果开普票只需提供公司名称即可。 二、按税率分: 1、17% 2、11% 3、6% 4、3% 一般销售货物开17个点的发票。(针对一般纳税人而且) 提供服务类业务(除汽车修理业务)开6个点的发票。(针对一般纳税人而且) 例如:我司销售软件、硬件等都开具17个点的发票。如果是提供维护、二次开发、短信充值等服务开具6个点的发票。(具体是开增值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需根据客户要求定)备注:公司销售的软件一律按“集时通讯呼叫中心系统标准版V4.0"的内容来开票。(只有开这个内容,公司才能申请退税,各位在与客户签署合同请注意这点,与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三、科技局委托技术开发合同: 1、在科技局备案通过的技术开发合同,可开免税发票,也就是税率为0点的普票,开票内容:技术开发费。(属于普票,对方不可进行进项抵扣。一般如果对方不是一般纳税人,不会有影响。大家可以尽量向客户推荐签技术开发合同,给予客户一定的优惠。) 2、流程:与客户签技术开发合同(一式三份)-----到科技局备案(大概1周时间)-----审核通过拿回单到税局备案(1天时间)---公司开出发票 四、有关渠道开票情况: 1、直接与渠道结算的,按结算金额开票。如果对方不需要发票的,可让对方打朱总私户。 2、如对客户签,按合同开票给客户的,与渠道结算时,差额部分税金需渠道承担。具体结算方法如下: 例如:客户开票6万,与渠道结算价4万。渠道承担税金:(6-4)*6%=0.12万(我司对公支付渠道18800元,另:对方按打款金额开票给我司)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常见问题(税控盘版)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常见问题(税控盘版) 软件登录类的问题 一、税控盘口令是多少? 默认是8个8。 二、登录软件时操作员下面的口令是多少? 初始化时未设置的情况下一般默认为空。 三、多次输入税控盘错误口令后提示pin锁定? 请您带税控盘去税局解锁,解锁成功后初始口令是8个8。 四、升级版网络配置的服务器地址是什么? 请您点击【系统设置】--【参数设置】--【网络配置】服务器认证模式:双向ssl认证,河南服务器地址是https://www.360docs.net/doc/6b15346654.html, 端口443 抄报地址默认 /acceptFramework/UniAcceptService 发票填开类的问题 一、开具发票时提示:保存明细数据异常,商品名称、金额为空或数据无效? 选择商品名称后未输入金额无法保存,点击其他按钮时出现此提示,请您输入数量,单价后点击右上角对勾保存。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清单时增加劳务名称40条左右时提示取商品行序号失败,请将新商品行添加至列表下方? 请您点击右上角【撤销】按钮,然后点击键盘上的【↓】增加商品。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何进行含税价和不含税价转换? 请您点【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管理】选择发票种类,点击发票填开界面最上面一行菜单栏中的价格,可随意切换单价是否含税。 四、开票时提示:超过开票离线时长或金额? 1、存在未上传的发票,需要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管理】--【未上传发票查询】--点击上传,上传完成即可开具 2、如不存在未上传的发票,查看【报税处理】--【状态查询】--选择发票类型看离线时长和金额是否为0。 3、如状态查询正常,请您核对开具的发票金额是否超出允许离线的金额。 五、已开发票查询中查询不到开具的发票信息? 遵循谁开发票谁查询,请您以当时开具此张发票的开票员名字登录软件查询,或以管理员身份查询即可。如管理员身份也查询不到,请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修复管理】修复后在查询。 六、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红字发票信息表?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范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范 1.0目的 满足销售收入确认及时性原则,并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管理法规;规 范税票使用标准,保证增值(普通)税票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管理制度范围内安全使用。 2.0范围 财务部 3.0 职责 4.0 定义: 5.0 作业流程:N/A 6.0 作业内容: 6.1 原则上要求当月销售(以“产品销售出仓单”的日期为准)应当 月开具增值(普通)税发票,确保符合即时全额纳税的税法要件。 对于无税票需求的销售,财务部应根据“产品销售出仓单”内容 于销售当月全额以普通税票开出;对于个别既需增值税票但又要 求部份下月开票的特殊客户,财务部可先以“发出商品”科目进 行会计处理,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会计月份,且必需满足以下条 件:①整份订货详情单的数量及金额、②或整份产品销售出仓单 的数量及金额。 6.2 增值税发票仅限于公司产品销售收入或对外提供各种劳务收入实现时使用。原则上不得对非直接采购方或直接委托劳务方以外的 第三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己启用的增值税发票的购货单位应与我 司自制票证“产品销售出仓单”的购货单位一致。 6.3 在特殊情况下应直接采购(委托劳务)方之要求确需向第三方提供 增值税发票的,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

A.由直接采购(委托劳务)方以书面提出要求并加盖公章,产品或劳 务内容应与“产品销售出仓单”相符; B.由接收增值税发票方与我司签定合法的产品供需合同,提供有效 的(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付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纳税人资格 证书、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C.发票金额应由发票接收单位的银行帐户于增值税票开具前汇入 我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即先收款后开票); D.业务员凭客户的书面要求提出申请,由总经理核准后交开票员; E.开票员审核前述条件完全具备后给予办理开票。 6.4 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开票员应造册登记并与业务员办理发票移交签收手续,发票由业务员负责及时送达客户,送达方式由经营部制 订,如果采用挂号邮寄的应妥善保管挂号邮件存根联并及时跟踪 到位信息。 6.5 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货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 手续:客户当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出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 单”。确因客户无法提供以上证明的,应视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办 理: A.退回物资与我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所列示的内容完全一致(品 名、数量、单价、价税金额)的,该增值税发票应随货同时退还我 司,该项仅限增值税发票开具日的当月。 B.回物资仅为相对应增值税发票内容一部份的或不具备A项的时 间条件的,应由客户作为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司。 6.6 或因开票内容不符合客户要求而退回的增值税票,业务员应在接 收的第一时间内交到财务部,由财务部办理发票冲销或重开手续。 6.7 响货款回收速度的,由经营系统提出报管理部对开票员及直接主 管进行行政处罚。 6.8 务员积压发票造成客户不能及时抵扣或超过有效抵扣时限而遭客

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1、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应核对无误,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额应填写齐全,并与对应签订合同核对一致,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3、收款人、复核、开票人要填写齐全,且复核和开票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打印字迹应清晰对格,不可以压到边界线,特别是密码区,不得有任何情况的压线、出格,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仍规定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仍规定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但对于没有合同,无法确认约定收款日期的,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对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仍规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对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明确比照分期收款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仍规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定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纳税人发生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严肃性,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客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定 对需开具增值税票的客户,必须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5、对非直接往来的商超客户,确需要求“带票结款”的,经物流经理查实后,按公司相关 流程,要求商超客户提供《采买授权书》原件; 6、增值税开票资料即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注意审核与 所提供的有效证件必须一致)。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原则 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票: 1、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 2、开票金额按当月货款(冲抵配销政策后的金额)精确至元角分予以开具,若有预收账款 的,对预收款部分在未实现交易前不予提供增值税票,待实现交易后再行补开增值税票 3、货款的收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转,原则上应在货款到达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再行开 具,对以现金结算的货款部分不提供增值税票。 4、任何公司都不得向无直接往来业务关系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通过银行转 帐方式也不能许可。 5、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任意增加开票金额,必须做到订单、回款、开票一致。 6、任何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方可开具,不得同意客户现 金结算换票请求。 7、其他日常保管、管理规定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8、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轧帐日期(每月二十五日)划分收入开票时限,凡 当月二十五日至月末之间发生的销售收入,一律开具次月日期。 9、当月发货单月开票,凡客户请求开具前期交易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上不得 予以开具。

开票要求规范通知

厦门XXX有限公司 传真/ FAX ---------------------------------------------------------------------------------------- 收件人/To:发件人/From: TEL / Fax:T e l: 抄送/Copy to: F a x:_________________ 题目/Subject:____增值税专用发票规范_ 日期/Date:2018. _____页/page: 1 □紧急■请审阅□请批准□请回复 增值税开票注意事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友情提示: 一、“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四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并且严格按照我司附送的开票资料开具。 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应使用升级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税收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出的专用发票必须带有税收编码的对应的中文税收分类名称。 三、“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四、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栏按均实际业务填写,不可使用其他商品或项目代替,“单位”一栏但必须用中文描述,不可使用其他英文字母简写代替,项目较多附清单时此项目可不 “复核”、填。但所付清单必须从开票系统里开具,不可使用其他EXCEL等格式代替发票清单,“收款人”、 “开票人”栏都是必填项,不可放空白,“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且加盖发票印章时不可覆盖在“金额”,“税额”“价格合计”(小写金额)等字上。 以上各项请遵照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恕不接收。 厦门XXX有限公司 财务部 尊敬的客户,以下信息以我司开票资料及银行信息,请按此信息开具: 单位名称: 纳税号码: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帐号: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v3.0概要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 数据接口规范V3.0 1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的衔接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V1.0和V2.0版。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国推广和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公布的接口已经不能满足需要,现对该接口进行更新升级,形成V3.0版。 本接口规范适用于是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与开票软件(税控盘版)的商品编码版本,配合手工导入开具、自动导入开具和发票明细导出功能使用。 2接口说明 2.1待开发票信息导入接口 通过开票软件中的手工导入开具和自动导入开具功能,将待开发票的信息批量导入到税控发票开票软件,完成发票开具。 选择手工导入开具时,首先选择要导入的XML文件,再对导入发票信息逐张开具并打印发票。 选择自动导入开具时,首先设置文件存储路径和轮询时间。自动导入开具功能开启后,系统自动轮询指定路径下的XML文件,自

动完成发票开具,并将开具结果写入指定文件目录。 2.2已开发票信息导出接口 通过开票软件中的发票明细导出功能,实现已开发票信息的批量导出,生成EXCEL文件或XML文件。 3接口定义 本接口规范内容包括待开发票信息导入接口和已开发票信息导出接口,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1.1修改说明 单据新增了Version节点,增加商品编码功能后的版本为2.0; 单据新增了Spbmbbh节点,增加商品编码功能后为税局下载的商品编码表版本号; 单据新增了Hsbz节点,用于区分营改增新增的5%不含税税率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原海洋石油)5%税率、1.5%税率、差额税; 单据商品明细中新增了Spbm(商品编码)、Qyspbm(企业商品编码)、Syyhzcbz(享受优惠政策)、Lslbz(零税率标识)、Yhzcsm (优惠政策说明),详细内容请查看接口规范中相关说明; 单据只允许对单行商品进行折扣,折扣行紧挨被折行之后,折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控股合资公司(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运输企业)。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各营业网点的运输部门负责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物流辅助服务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所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运输企业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及非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使用单位按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管理。铁路运输票据按铁路现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控风险、确保安全的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比照有价证券严格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销项发票管理 第一节发票的领购 第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的设置应相对集中,不得跨站段设置,具体设置由运输企业运输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 第七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每月初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凭《发票领购簿》、报税盘(卡)、本人身份证明和按照税务部门规定

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分配至各开票点。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和交接方式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完善发票交接登记制度,保证专用发票安全。 第八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和运输部门结合开票点数量、规模、客户及货票数量等生产经营实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定本单位及所属各开票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开票限额,及时提报发票领用存情况、发票开具信息和数据。 各开票点需追加领用发票时,应及时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向税务部门及时申请领购。 第九条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位于不同省份开票点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并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发票。 第二节发票的开具 第十条客户办理铁路运输业务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客户办理货物(包裹)托运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货物运单(包裹托运单)中注明实际受票方单位名称、纳税登记号等有关信息。运输企业使用运费杂费收据收取费用时,客户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也应

增值税发票开票指南-2018最新版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 第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节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第二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第三节发票违章处理 第三章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第一节建筑服务 第二节销售不动产 第三节金融服务 第四节生活服务业 第五节部分现代服务 第六节交通运输服务 第七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第八节其他开具规定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发布日期: 2017-04-26 来源: 前言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 第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第二节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第三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前言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 第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第二节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 76mm×177.8mm,均为单联。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专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2018-07-24 09:05:17来源:xiaochenshuiwu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 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以上仅供参考,大家可以留言建议,如当地税务部门有不同管理要求,按照其要求执行!

关于明确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要求的通知160617

关于明确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件编号: XYH/FD-20160617-01 全体同仁: 依据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单位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支付款项时,可以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应向开票方准确提供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收款方应根据上述信息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以各种名义加收非开票要素的资料,并以此为由拒绝开具发票。 一、附公司开票资料: 公司名称:广东新又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5749913127X 地址、电话: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路2号之一首层 39102501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广州荔湾支行666559903263 二、 我司需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是: 〈1〉 服务费:如除四害的服务费、技术服务费 〈2〉 清洁费 〈3〉 固定资产:电脑主机、显示器、服务器、日常电器等 〈4〉 办公用品:文具、办公设备等 〈5〉 广告宣传费 〈6〉 住宿费:在专票的备注栏中注明:住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7〉 大米、食用油、牛奶、食品等 〈8〉 房租租金 〈9〉 水电费 〈10〉 物业管理费 〈11〉 修理费 〈12〉 办公设备日常维护费用,如:打印机加碳粉 〈13〉 购买车辆 〈14〉 会务费 〈15〉 燃气费 〈16〉 管理费:车位管理费 〈17〉 汽车保养费 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餐费 <2>茶叶烟酒等:招待用 <3>过路过桥费 以上,请相关人员知悉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董事长: 日期:2016年05月24日 主送:总部职能部门、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昆明分公司、陕西分公司、康有唯公司 抄送:杨 董 拟文:财务部 页码:1/1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的小规 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 ,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 , 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 ?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 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 ,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 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 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 (副本)。 ③ 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 ④ 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 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 ,增值税 ,应提出书面申请

增值税发票收取管理制度规定

增值税发票收取管理规定 归属体系: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财务系统分册 文件编号:鹏润-财—货款结算004 撰写单位:鹏润投资(国美电器)财务中心 版本:第一版 生效日期:2004年4月1日 机密等级:□机密■一般 合计页数:8页正文页数:6页 附件个数:1个 制度正文目录: 1. 目的:为加强分部货款结算工作中收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监控,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国美电器各分部财务部、采销部门。 2.2发布范围:鹏润投资(国美电器)财务中心;采销中心;各分部。 3.名词解释: 无 4.职责: 各分部结算组负责审核管理增值税发票的收取及结算工作。 5.作业内容: 5.1增值税发票的审核要求 5.1.1发票信息要求 各分部结算组要将分部的税务登记信息详细的提供给供应商,并且在结算组的醒目位置用标牌标识分部的税务登记信息,列明增值税发票填开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如果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与分部结算组提供的税务登记信息不符,财务将对此类发票拒

收。已收到的发票检查其正确性,若有不符处及时将有错误信息的发票返还给供应商,如不按此执行,后果由收票人自负。 5.1.2发票的开具要求 5.1.2.1所收发票必须写明开票日期和国美电器分部详细、准确的税务登记信息。 5.1.2.2所收发票必须写明下列内容: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写明所购货物正确名称(如附清单注明附清单几份); 规格型号详细注明所购货物的规格及型号(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填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 正确填写所购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附清单此项可写批或不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 数量栏写明所购货物的正确数量(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 单价栏写明所购货物的正确单价,必须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单价并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5.1.2.3金额处填写不含税金额(如没有清单此项等于所购货物数量与单价的乘积、也等于含税金额/(1+税率)),如果最高位前没有填满用¥号封住;税率处填写正确的税率;税额处填写金额为不含税金额乘以税率后的积数,此项也等于[含税金额/(1+税率)]*税率,如果最高位前没有填满用¥号封住; 5.1.2.4价税合计大写处用正确的大写数字将金额写在相应位置,小写处正确写明价税合计小写金额;金额与税额的合计数为价税合计金额数; 5.1.2.5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处必须用开票单位增值税发票专用长条章盖讫,不得手写(指手写发票); 5.1.2.6发票上必须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1.2.7发票如果是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上应同时有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和供应商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1.2.8发票要求不得折叠、卷曲; 5.1.2.9 以上5.1.2.1-5.1.2.6条均要求清楚明晰,不得涂改,除备注栏外一律不得再添加内容,清单中只有金额一列的,合计数大小写必须与发票不含税金额一致,要求每页均填写当页合计数;如清单中有金额、税额各列的,各列合计数必须与发票上相应位置金额一致。清单填写及盖章要求与发票一致; 5.1.2.10清单如有涂改,请对方在涂改处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与开票人一致的人名章。 5.1.3对机打增值税发票的其他要求: 机打增值税发票分为带密码区机打发票和不带密码区机打发票两种; 带密码机打发票要求对方开具日期到付款日期时间不得超过90天,如在相应经办人员手中延误过期,财务将不予接收此票; 不带密码的机打发票暂时税务没有此类通知; 机打发票不得折叠、卷曲、不得粘贴附件、密码区不得有划痕。 5.1.4对不能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换要求:要求供应商同城3天内、异地7天内退换。 5.2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 5.2.1增值税票已收而款未付: 结算会计在收到供应商增值税票时,不能立即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结算会计必须立即向供应商出具收到“增值税票”的收据; 收据由实际收到增值税票的结算会计开出,收据必须记载收据开具日、供应商名称、税票号码、税票金额、开票人签名确认、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票”收据作为供应商税票已交付的证明,实际结算时供应商代表必须交付“增值税票”收据后,才能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专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以上仅供参考,大家可以留言建议,如当地税务部门有不同管理要求,按照其要求执行!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内容,供参考,感谢您的 配合和支持)

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细则

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细则 前言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 第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第二节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第三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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